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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去年火电企业的利润因为燃料成本下降而得到不同程度的好转,但多年累积的煤电矛盾并没有真正得到解决。不久前国家发改委正式发文,取消重点合同,取消电煤价格双轨制,试图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困扰能源界多年的矛盾。
为什么中国计划经济年代没有煤电矛盾?为什么市场经济国家也没有煤电矛盾?原因在于计划经济年代的煤价、电价都是政府定价,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都是收支两条线,企业不存在盈亏问题。而市场经济国家煤价、电价都随行就市,不管是煤炭企业或者电力企业都有合理的价格和合理的利润,石油、天然气、煤炭也会涨价,但没有油电矛盾、气电矛盾和煤电矛盾。
经济规律为何失灵?
煤电矛盾明明是个定价问题,可这几年都说是个体制问题,把它说成是“市场煤”和“计划电”的矛盾。似乎是煤炭行业的市场化改革趋势,已经改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业,而电力行业的市场化改革滞后,还停留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行业。
既然是“市场煤”和“计划电”的矛盾,总不能把已经前进了的煤炭行业拉回到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以适应电力行业的落后状况,只能是电力行业加快改革赶上煤炭行业。但是电力行业的市场化改革的难度实在太大,就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已经十年了,市场化改革的进展很慢,似乎短期内煤电矛盾是无法解决的了。
实际上中国的煤炭行业和电力行业市场化程度相差无几,都还处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之中,煤炭行业和电力行业都是由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价格具有调节市场供求的作用,通过价格信号能够有效地引导资源配置,即供不应求时价格上涨,然后企业扩大生产增加供应,同时需求相应下降,供求达到平衡;供过于求时,价格就会下跌,然后需求就会增加,供应相应减少,最终达到供求平衡。
现在看来,这一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在我国电煤市场上“失灵”了,前几年煤炭价格连续多年上涨,价格甚至超过市场经济国家,供应增加相对有限,发电企业严重亏损甚至资不抵债,由于承担着保障电力连续供应的社会责任,不能因为亏损而停止发电,煤价虽高,但是电力企业不可能弃煤而去选择石油、天然气,因为油气的价格更高,所以在煤价高企时电煤需求不能减少,煤炭供求始终保持了“紧平衡”甚至十分紧张的状态。
当前我国煤炭、电力、运输都还存在计划与市场双轨制,市场机制,价格机制在生产经营中的自动调节作用受到抑制的情况下,单方面放开煤价、运价,对燃煤发电企业是极不公平的,从煤炭企业放开煤价来看,重点电煤合同、电煤价格双轨制是不合理的,但是煤价放开,电价管住,比重点电煤合同更加不合理。
正如五大电力集团公司对电价并轨的意见是,“重点合同电煤价格并轨,将进一步加重发电企业的经营负担”。从解决煤电矛盾来说,应当是解决好煤电价格不同步的矛盾,使燃煤电厂有一条生路,再去解决电煤价格并轨。电煤价格并轨只会激化煤电矛盾。
再谈煤电联动
自2003年以来,我国经济活动中资源约束矛盾加剧,煤炭、电力供应紧张时,价格矛盾突出。国家发改委为理顺煤电价格关系,促进煤炭、电力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
应该说煤电价格联动是个好办法,至少在计划向市场过渡时期是个好办法,而且这个煤电价格联动机制还包含着适当调控电煤价格和电煤价格的监督检测。
可惜煤电价格联动办法中存在明显的缺点,主要问题有四个:一是不以到厂煤价实行煤电价格联动,而是以电煤综合出矿价格(车板价)为基础进行联动,因为车板价不包括中间环节的各项基金和收费,与实际到厂煤价差距较大;二是要求电力企业消化30%的煤价上涨因素,对电力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太苛刻,发电企业负担太重。
三是要求各类用户中,居民电价、农业电价、中小化肥电价,一年最多调整一次,而在实际执行中对这几类用户往往不调整,结果是在原来交叉补贴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交叉补贴使电价扭曲更加严重。四是联动机制中规定要确定联动周期。原则上以不少于6个月为一个联动周期,而且变化幅度要超过5%,这个规定又要求发电企业承担相当数量的涨价因素。
香港实行的煤电联动,建立了一种煤电联动基金,燃料涨价时,发电企业可以随时从基金中得到补偿,燃料减价时,发电企业应当把多得的燃料费退回基金,这样发电企业可以实时得到补偿,而用户的电费只须每年调整一次。
煤电价格联动办法出台后,出现了各种意见,一种意见以为煤电价格联动是计划经济的办法,市场经济办法应当是在电力行业中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确定发电厂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输配电价由政府按市场经济规律核定价格。要知道靠竞争性电力市场定价不是件容易的事,拿最早进行电力竞争性市场改革的英国来说,在第一阶段用强制电力库模式,没有成功,第二阶段用以合约交易为主,辅以不平衡电量交易即NETA模式,也有不少问题;在第三阶段将NETA模式推广到电力市场进程缓慢的苏格兰地区,建立统一的电力交易与电力输运制度,也被否定了;第四阶段要彻底转向低碳绿色的智能电网,还不知道能不能成功。
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难度实在太大,老牌的市场经济国家进行竞争性电力市场改革还这么难,从计划经济转型的中国电力工业的竞争性市场化改革更难,要等电力竞争性市场化改革来解决煤电矛盾,是不可想象的。
关键词 经济全球化 制度变迁 转型国家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两方面的因素大大促进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一是原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广泛地实行市场化改革,从经济体制上消除了与以市场经济为本质特点的世界经济的差距;二是更多的发展中国家采用了开放型的经济发展战略,从发展政策上减少了国家对涉外经济活动的干预。这两方面的变化使得世界经济在空间概念上得到了大大的拓展。其中,原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在20世纪末向市场经济的过渡,这本身既是经济进一步全球化的表现,又是经济全球化逐步推动的结果,同时还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基础条件。欧洲和亚洲一共有30多个国家,占全人类1/4的人口,卷入了这场壮观的变革。这些国家,就是我们所谓的转型国家。
理论上,经济转型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一般的制度转换,即从一种制度状态进入另一种制度状态;另一种则特指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发生的制度变迁,即从中央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体制。随着实践中传统集权型计划经济体制弊端的日益暴露,东欧国家率先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探索。之后,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也开始了波澜壮阔的经济体制改革历程。正是改革的实践,使人们逐渐认识到制度变迁对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制约作用,开始把体制因素纳入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理论研究之中。经济转轨是一个制度重新设计的过程,转轨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发展的能力。由于转轨的途径和步伐各有不同,转轨的方式有好几种。其中,有的国家只是在社会主义经济范围内进行改革,如中国;有的国家则完全放弃了社会主义,如俄罗斯。转轨是一个发生根本性变化的过程,从基于国家控制产权的社会主义集中计划经济转向自由市场经济。转轨意味着实质性的改变和引入全新的制度安排。这是一个以新制度代替旧制度的另一次尝试。所以,对转型国家而言,转轨取得最终成功的机会就在于恰当的制度设计能否有效运行。如果对制度安排没有足够的关心,自由化和私有化就无法带来社会预期的经济的效益;如果对实现新体制没有明确的规划,或者对新体制的运作一无所知,就无从谈起及时完好地实现转型。因此,转型国家的首要任务是成功完成制度的设计。合理的制度安排是至关转型国家改革成败的关键,好的制度建设对其经济表现及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已取得了广泛的认同。
谈及转型国家的制度变迁,会有很多诸如原因、影响因素、机制及其路径依赖等问题吸引我们的视线。但这里,笔者想另辟蹊径,以经济全球化的视角,来探讨其对转型国家制度变迁的影响及其互动关系。
经济全球化促进制度安排的借鉴与趋同
经济全球化的实质是指全球所有国家都被融入到世界经济大潮中的过程,这一过程的始点可视为15世纪哥伦布对美洲大陆的发现,甚至更早。经济全球化发展到今天,已经很少有国家仍然闭关自守,固步自封。现代世界经济中,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日益紧密,相互依赖日趋加强,以贸易、金融和国际化生产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经济全球化进程目前已经发展到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步。现在,参与世界经济全球化与一体化越广越深的国家,它的增长就越会按照全球经济增长趋势发展。由于转轨经济完全可以以一种追赶型的方式融入世界经济,所以它们应该比发达国家增长更快。在这种背景下,显然,经济系统的开放性成为了引发其制度变迁的诱因之一。越是开放的经济系统,就越有可能通过与其他经济系统的交流来获取新的有效制度安排的知识,从而扩大可供其选择的制度集合。事实上,如同通过技术的引进可以有效降低独立开发新技术的成本一样,通过借鉴别国的制度安排及其变迁的经验,也可以大大节约一国用于制度设计与创新的研究费用,大大降低其对不成熟制度安排的试验成本。对于转型国家来说,新的制度设置必须建立在计划经济中并不存在的新组织的基础上(因为那时不需要它们)。经济转轨不但呼唤新的法律体系和经济制度,而且需要对新的行为模式加以学习。企业、银行、公务员和政府官僚,甚至一般家庭,都必须改变原有的行为方式,并尽快学会新的模式。所以,笔者认为,当今世界的经济全球化,以及作为全球经济一体化阶段表现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正为各个转型国家的经济开放和制度借鉴提供了非常之良好的契机。
首先,转型国家的经济转轨既是经济全球化进程表现之一,又是经济全球化推而广之的结果,此外还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前提条件。转型国家之所以会在20世纪末纷纷向市场经济转轨,除了中央计划经济本身的一些弊端导致国家经济效率极低,国民生活水准下降,从而从内部产生制度变革的要求之外,某些转型国家突破冷战时期两大对立阵营的限制,开始与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恢复经济往来,从而亲眼目睹和亲身体验了其制度效率也不无关系。
其次,区域一体化组织的扩展对转型国家制度变迁产生着深远的影响。我们知道,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现状的一种客观描述,全球化的本质是资本主义制度在全球的渗透,未来的最终发展趋势是世界经济一体化,在世界经济走向一体化的进程中,区域经济的一体化则是必经的一个阶段。这些集团以其显著的经济成效吸引着各一体化组织外围的转型国家,因此,加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不仅是转型国家融入世界经济的绝好机遇,同时一体化组织制度趋同的要求,无形当中也为各个转型国家的制度变迁提供了可选择的模式。
目前,我们看到的现象是,在转轨经济体中,有许多国家正在与更多的发达国家开展各种交往活动,转型国家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积极性很高。对于某些东欧国家来说,为了转轨的成功,他们期望加入欧盟。这当然是一个困难而长期的过程,但可以肯定地说,这是整个经济和政治转型中最令人鼓舞的努力。如果能够顺利地加入欧盟组织,那么欧盟的经济制度就会对这些国家产生深刻的影响。也正是这种加入欧盟的期望,成为了中、东欧转型国家努力进行政治和经济体系转轨的动力之一。到1996年,已有10个转型国家——保加利亚、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开始与欧盟进行合作。加入欧盟的先决条件包括具备市场经济的运作机制、存在民主制度,尊重少数民族,合理管理公共事务等等。为了实现加入的目的,它们必须加快制度框架的改革以达到欧盟的要求,因此,在努力加入欧盟的过程中,东欧转型国家的制度变迁会以欧盟的制度安排为路径,逐步与之趋同。
1997年的马德里峰会,捷克、匈牙利、波兰被正式邀请在1999年加入北大西洋公约组织。这个关于成员国资格的重要决定是由美国参议院于1998年4月30日做出的。虽然北约成员国资格只是严格的政治决定,比欧盟成员国资格的获得容易得多,但是,加入北约将有利于这3个国家加快与欧盟和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同时有助于加强外界对这些国家经济状况的信心,并加强外资的进入。
相似的努力,亚洲的转型国家也在进行着。这一地区的目标集团首先是东盟。越南在1995年成为东盟的成员国,老挝则于1997年加入东盟。柬埔寨的加入因为1997年夏天的政治动乱而被拖延了。东盟成员国资格对这些转型国家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尤其在考虑到它们与其他东盟发达成员国的巨大发展差距时更是如此。区域一体化是唯一可以使欠发达的转型国家保持比富裕国家更快的增长速度,从而减小经济差距的方式。这取决于,第一,是否东盟扩张的过程有利于转型国家市场改革的进程,并且最终使其真正转型成为成熟的市场经济;第二,是否自由化和区域一体化的进程可以使转型国家的经济增长速度加快?毋庸置疑,这两个问题的回答都是肯定的。在越南已经可以观察到这种态势,价格和贸易的自由化以及某些自由的监管都有利于资本市场和外商直接投资,所有这些都因为加入东盟而得以催化加强。不过,东盟成员国资格并不要求政治和制度方面的条件,这些都可以在加入之后的适当时刻按集团所建议或期望的方式进行改革。这样,就有时间来支持转型国家所进行的必要的改革与调整,这可能会做得更好。
除此之外,在转转型国家之间很可能会产生某些以国际合作和经济增长为宗旨的新区域组织。在苏联解体和经互会解体之后不久,就发生了新地区之间的重新一体化。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区域一体化组织的成员国资格绝对可以推动转型国家经济结构和制度的变化。
第二,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国家是唯一的社会扣除主体,所以社会总产品价值C+V+M全部都成为财政扣除的对象,财政收入占社会总产值、国民收入的比重较高;实行市场经济,C+V以及M的一部分,应作为企业和和家庭进行社会扣除的对象,以使企业和家庭成为生产经营主体、投资主体,有能力维持简单再生产,实现扩大再生产,财政扣除的对象主要是一部分M,以维持社会公共消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第三,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进行社会扣除的双重依据…政治权力和财产权力混而不分因而财政筹集资金的两种形式…税和利也是混而不分;实行市场经济,则要求国家职能“政”“资”分离,财政收入形式税利分流。此外,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商品信用关系进一步向国家领域渗透,要求突破财政分配无偿性的界限,实行无偿筹资与有偿筹资相结合,强化国债功能。
2.供给资金职能。这是筹集资金功能的延伸和归宿,即把筹集的财政资金按照一定的原则向国民经济各有关部门和方面供给,以满足国家实现职能的需要,包括国家自身的需要…巩固和完善人民民主的需要;社会的共同需要…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社会的有益需要…调节私人需要的需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国家几乎统包一切社会扣除,实行统收,因而几乎统包一切社会返回,实行统支,财政供给资金缺乏明确的范围和量度限制,负担很重。实行市场经济,财政打破了统包社会扣除和统收的格局,因而也应该打破统包社会返回和统支的格局,因此,必须明确界定财政供给资金的范围和限度。财政供给资金的范围,取决于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第一,为满足国家机器正常运转以及巩固,完善人民·民主的需要,财政必须保证供给行政管理费、国防费、公安司法等经费。与国家政权职能无关的社会团体所需经费则不应由财政供给,而应由社团自筹。第二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经费也应由财政供给。基础设施中,只有那些全国性或地区性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由于受益面广、投资大、部份社会成员不应单独承担或无力承担,才需由政府兴办,由财政供给资金,而对于大量的一般性基础建设,则应根据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由各方承担。科学事业大体上可分为基础性研究、应用性研究和服务性研究三大类,只有前者才属于社会共同需要的事务,应由财政供给资金,而后两类研究成果则可直接作为商品进入市场,通过收费补偿成本,无需财政拨款。教育事业具有两重性,即属于社会共同需要(关系到全民族的文化素质和国家的振兴),又属于企业和家庭的智力投资(劳动力再生产)范畴,所以应由财政、企业和家庭共同承担。财政主要承担基础教育和对残疾人进行的特殊教育投资,而职业技术教育和高等教育投资则主要由企业和家庭承担。文化事业也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保护和弘扬民族文化、社会主义文化的社会公益事业,或称高雅文化,如文物古迹整理和保护等;一类是商品劳务经营性事业,如剧团、剧场事业等,或称通俗文化,前者应由财政保障供给,后者则应转向企业化管理,走向市场。我国财政供给的卫生式业经费包括两部份:一部份是各卫生保健医疗机构的经费;另一部份是职工公费医疗经费。前者除社会防疫、保健事业属社会共同事务,应由财政供给经费外,其余乃属于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经营性事业;后者属于劳动力再生产的费用组成部分,应纳入职工工资给予补偿。当然,为了更有效地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政府可以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制度,但也无需由财政统包供给。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有必要适当收缩在基础设施和科教文卫领域里的资金供给范围。此外,诸如人口控制和计划生育、生态环境保护等,也属于社会共同需要的事务,应由财政供给经费。第三,市场分配在满足不同社会成员的私人需要方面难以顾及公平,这就要由政府调节。财政为了满足这种调节私人需要的需要…社会的有益需要,就必须安排一部分转移性支出,用于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价格补贴、财政补助等。财政供给资金的限度,取决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国家集中性财力的可能。在我国当前生产力不够发达、国家财力不够充裕的情况下,即使是属于财政供给范围内的经费,也受到量入为出原则的制约而不能由财政统包。例如,行政管理费的增长必须受到严格控制;科教文卫事业必须多渠道筹集资金;社会保障费用必须由国家、企业(单位)、个人共同承担,等等。
3、调节控制职能。财政不仅是国家筹集资金和供给资金的工具,也是国家作用于其经济基础的杠杆。换言之,任何社会形态的国家财政都具有调节控制职能。在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社会主义国家财政不是要削弱而是要强化调控职能。这是因为:第一,我国市场机制的发育还很不成熟,为了加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建立,需要政府的推动,其中包括强化财政的调控职能,以便为之创造一系列的有利条件。第二,市场机制也不是万能的,它有着自身固有的缺陷,需要借助政府干预,包括强化财政调控职能,加以弥补和修正。
第三,实行市场经济,在很多领域直接的计划调控已力不从心,难以奏效,这就需要强化财政调控职能,更多地运用财政政策和经济手段,通过影响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决策,有效实现对微观经济活动的间接调控,从而有效实现国家的宏观经济目标。财政调控职能主要表现在:运用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相配合,调节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实现两者的基本平衡,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运用财政政策和财政投融资,与产业政策相接合,调节经济结构,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运用预算和税收等手段,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组织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促进社会公平于社会稳定,其中后两者是财政调控职能的重点。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不仅需要强化财政调控职能,更需要转化财政调控职能。一是从主要调控国有经济转向调控全社会经济。二是从主要调控中央与地方、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转向调控国民收入分配的全局。三是从直接调控为主转向间接调控为主。四是从行政手段调控为主,转向运用经济杠杆和法律手段调控为主。五是从中央一级财政调控转向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调控。
4、监督管理职能。财政的筹集资金职能、供给资金职能、调控职能实际上已暗含了监督管理职能,但由于监督管理职能运行方式的特殊性,它是前三大职能实行的保障,所以,又必须将其从前三大职能中分离出来,单独加以考察。特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主体的多元性、经济决策的分散性、市场竞争的自发性和排他性,更需要加强财政的监督管理职能。一是加强财政对宏观经济运行的监督管理,跟踪、监测宏观经济运行指标,及时反馈信息,发出预警信号,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和参谋意见,从而为国民经济的运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二是搞好对微观经济运行的监督管理,主要是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财政法规,为市场竞争提供竞争规则,当好市场裁判,保护企业之间的正当竞争,同时严肃财经纪律,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三是加强对国有资产营运的监督管理,主要是价值形式的监督管理,在搞活搞好国有企业的同时,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促进国家财力的壮大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再生产。四是加强对财政工作自身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财政分配效益和财政管理水平。
[1]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的基本职能是分配职能,财政的重要职能是宏观调控职能。宏观调控职能基于分配职能,是分配职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突出表现,反映了政府运用财政的客观要求。分配职能是财政的基本职能,也是财政固有的功能。因为财政属于分配范畴,它是由剩余产品的出现和国家或社会公共需要的产生而从一般经济分配中独立分化出来的特出分配,即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活动和分配关系。通过财政分配职能,使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在国家于企业、集体经济组织、事业行政单位以及居民个人之间;在积累于消费的各种用途之间进行分割。
分配职能可分筹集资金职能和供应资金职能。实际工作表现为组织财政收入和安排、或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国家的职能和任务可能有所变化,财政的职能也会随着有所侧重,或表现、表述不同,但财政的基本职能仍然是分配职能。由于财政职能同财政政策的制定,财政工作范围和工作任务的明确有直接关系。为使财政分配职能有效应,必须制定适当的财政政策,确定适当的财政分配规模、形式、渠道,使财政的一收一支体现公平与效率,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使财政分配职能更好的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服务和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服务。宏观调控职能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的重要职能。这里应说明的是,财政宏观调控职能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产生的新职能,它是财政固有的功能。
因为,财政分配不同于分散在企业内部进行的企业财务分配,它是在全社会进行的集中性分配,是宏观分配,国家通过财政分配可对社会再生产的各环节和各个方面进行宏观管理和宏观调控。财政的宏观调控职能是从分配范围或分配的作用面的角度来表现分配职能。因此,只要行使财政分配职能,必然同时行使了财政宏观调控职能。资本主义国家政府有意识利用财政来干预经济,这就是发挥财政宏观调控职能作用。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有意无意的运用财政宏观调控职能,确切地说有意无意的利用财政分配职能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调计划和市场两个作用,并强调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要求借助和依靠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来弥补市场机制自身的缺陷和不足。党的十四大文件明确规定财政是政府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之一。不言而喻,在社会主义市场下,宏观调控职能是财政的重要职能。也就是说,政府强调要通过财政分配职能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的宏观调控职能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引导投资流向,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由于市场对资源的配置是由盈利大小所支配的,为使资源合理配置,政府必须通过财政分配,一方面使国家掌握一部分社会资源或资金,直接配置到市场顾及不到或不愿顾及的领域,如国防、外交、司法、公安、行政管理、普及教育、基础科学研究、卫生保健、生态环境及基础工业、基础设施,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和为发展经济建创造社会条件:另一方面利用税收等各种财政分配杠杆,引导社会资金的流向和流量,间接促进和调整整个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调整产业结构。通过财政分配避免市场配置的盲目性、片面性、滞后性,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二是促进收入公平分配,调节分配关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国家为了使各种所有制、各部门、各企业、单位及个人都能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以及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也必须通过财政分配进行宏观调控。例如,通过财政政策、财政管理体制、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税收制度等,一方面从纵向调节国家、企业、经济组织、个人在国民收入中所占份额;另一方面从横向调节企业间、行业间、部门间、地区间、个人间的收入水平,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协调各分配主体间的物质利益关系。三是通过财政监督管理,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由于财政分配涉及国民经济各部门、各领域,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状况都能通制财政收支计划(国家预算),从国家掌握的总财力的分配方面来制约国民经济发展总规模和速度,避免搞国民收入超分配,避免积累与消费比例失调,农轻重等比例失调,影响经济的稳定和增长;另一方面又通过财政政策法令、制度规定,对微观经济(各企业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从而达到对社会生产和流通的全面监督,保证经济的稳定和增长。财政宏观调控职能的目标,主要是为了调节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矛盾,以达到社会总供求的基本平衡。通过紧缩性财政政策,或膨胀性财政政策,或紧松结合的财政政策,调节社会总供求的矛盾。
当前我国经济生活处于社会总需求大于总供给的状况,应当采取紧缩性财政政策,即减少支出或增加税收,或二者同时并举的财政分配活动,减少政府需求和非政府需求,从而压缩社会总需求。
[2]第三种观点认为:过渡时期财政职能的特点是由过渡时期的经济特点所决定。我国目前处于一个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从不发达的传统经济向现代较发达的经济过渡。主要体现在这么几个方面:1.在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上,我国现阶段财政职能的过渡特征表现出明显错位,即越位和缺位并存。在一些不应该由财政配置资源的领域,财政参与了资源的配置,根据统计资料,财政支出的30%用于经济建设,国家依旧是竞争性领域里一个重要的投资主体。特别是我国的公共生产的范围仍然过于庞大。
联系到我国目前的实际似应这样来设计财政发挥资源配置职能的思路。首先,对于纯公共产品或某些特殊行业生产的产品完全由财政来提供。例如国防、航天、造币、政策性银行等,生产的组织形式宜采用公共生产并由国家所有和经营。这些行业或企业自身不一定有好的经济效益,有的可能必定是“政策性亏损”的,但由于其特殊性质而具有不可替代的突出的社会效益,所以成为国有经济首造和必保的目标,也就自然成为财政发挥资源配置职能的重要领域。其次,明确财政在资源配置时应该不介入的领域。
这些领域中的行业或企业主要是从事私人产品的生产,通常规模不大,技术含量低,没有自然垄断和显著外部性因素,按照效率原则,这些领域内的资源配置应完全让市场去调节,财政没有介入的理由。在过渡时期,国有经济必须完全退出这个领域,财政除了按照规范化的税收筹措财政收入外,一般不在该领域发挥其资源配置职能。再次,对处于前面两种情况之间的相当宽的中间地带,我们认为,市场配置应该作为这块中间地带配置资源的主要方式,政府财政的配置职能只能是一种补充形式。从严格规范的角度上讲,对从事私人产品的企业,不管是大还是小,国家都应该从中退出,让市场去调节,但由于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轨的特殊阶段,国有经济还难以一下子从生产驻人产品的领域中全部退出来,特别是大中型企业。抓放小的改革思路从严格的意义上讲,是有其缺陷的。因为政府资源配置职能的体现不应该简单的以企业的规模作为标准,政府应该抓什么样的企业应以企业所从事的行业或生产的产品的性质来确定。尽管,需要政府来管的企业都是规模较大的大中型企业,但并不是所有大中型企业都应该抓住不放。
和财政在竞争性领域中的配置职能严重越位成鲜明对比的是财政职能在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成为阻碍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桎梏已是有目共睹的客观事实。从1981-1995年,基础建设支出只增长了3倍,基建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得逐年下降,目前只占11%左右。而地方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建经费更是微乎其微,有些地方比重不足0.5%。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公共生产的比重在过渡时期仍然很高,而且在许多竞争性行业都有公共生产,涉及到大量的国有资产。因此,我们认为即使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中,财政职能只提到资源配置职能。但在我国,仅用资源配置似乎已难以概括全貌,我们认为在过渡时期财政在其资源配置职能上已衍生出一个新的职能。这就是对国有资产的有效配置和价值管理职能。
2、在收入分配职能方面,过渡时期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也不完全等于市场体制比较完善时期的情况。其中最突出的特征是地方财政在发挥收入分配职能上的作用非常大。过渡时期虽然阻止生产要素跨地区自由流动的障碍和原来计划经济时期相比,已经大大地得到了消除,但在具体的实践中仍然阻力重重,特别是在我国,政府在促进经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政企不分和地方财政承包体制的结合,曾使我国诸侯经济林立,生产要素的跨地区流动受到了程度不等的限制,如户籍制度的存在、有些地方设置的城市增容费、对外来人员在打工就业方面的歧视政策等都不同程度地阻碍了生产要素的流动性。因此如果说中央政府执行财政收入分配职能有效与地方政府执行财政收入分配职能无效是以生产要素的完全自由流动为前提的话,那么,当这个前提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时,地方财政发挥收入再分配职能还是有余地的,其在这方面的作用大小视生产要素跨地区流动的难易程度。生产要素的跨地区流动的障碍越少,流动性越大,地方政府发挥财政收入分配职能的可能性和空间范围就越小,反之这则越大。
财政发挥收入分配职能的一个重要手段是通过税收调节。特别是通过能适用累进税率的个人和企业所得税来调节。从所得税的再分配功能来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该税收的归属应该是中央税,即使地方也参与分享,使之成为共享税,但大头应归中央。因为如果把所得税划为地方税,各地会由于税收竞争而减少税收收入,弱化所得税所特有的调节收入再分配的职能。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划归为地方税,企业所得税按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分属于不同级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从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来看,这样的划分显然是不合理的。现在随着企业改革的加快,企业所得税必将首先要进行,调整的方向应该是在不区分企业的隶属关系的基础上,把企业所得税划成中央税,或者是中央为主的中央地方共享税。至于个人所得税,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国外大部分国家的实践来看,都是属于中央税,地方最多以较低税率进行分率计征,使之成为一种中央税为主的中央地方共享税。
从财政支出的角度看,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障方面。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迫在眉睫,是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客观要求,而这项重任也唯有政府来承担。社会保障包括两大内容:社会援助(或叫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险。社会援助主要是针对赤贫者和社会上的一部分特殊人群。社会保险是政府通过财政机制利用一般保险方式把现在就业的人的一些收入转移给退休、失业、伤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区分社会保障中的社会援助和社会保险的意义在于说明不同内容的社会保障其资金的来源中的社会援助和社会可采取不同形式的管理办法。社会救济资金的来源应完全由国家财政提供,而社会保险应该是自我融资性的。因此,财政在这方面的功能首先是实行社会救济计划,为每一个社会成员提供一份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费。在包括养老、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方面,应实行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保险制度。同时,在资金的管理和运行中,国家还可以把私人参与和竞争引入到以前由公共垄断企业把持的保险系统中来。
论文关键词:社会转型;市场经济;道德规范;道德失范
任何一种经济体制的生成和运行,都离不开一定的道德观念指导或道德基础,市场经济体制也不例外。我国目前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之中,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中国社会在道德建设中面临着新的困境,传统“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以及计划经济时代提倡的“大公无私”等道德规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道德规范的缺失,使得部分人的道德观走向了极端,礼仪缺失、不讲诚信、损公肥私的情况屡屡发生,封建迷信、黄、赌、毒沉渣泛起。因此,能否构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成为了制约我国社会成功转型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经济体制转型时期问题的产生
社会转型不同于一般的社会进化,它是指历史发展过程中一种特殊的质变状态,是社会结构剧烈的、整体的和根本的变化。我国的社会转型首先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这种过渡又首先表现为一种经济体制或资源配置转变过程。但是仅从资源配置的角度是无法全面把握经济和社会转型的深刻含义的,实质上,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是一个包括了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深刻变化的整体性过程。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初模式是和计划经济相联系的,而高度集中的决策体系,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和任何人对命令无条件地服从构成了这种制度的基础。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初期曾经发挥过相当巨大的作用,它有效地集中和动员了有限的社会资源,加速了我国的工业化进程,并在生产力较低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实现了社会分配的高度平等,保证了社会的公平、稳定和发展。
从计划经济这种通过各种指令控制整个经济社会运行的特征来看,它比自然经济有所进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自然经济的狭隘性、保守性和小农意识。但是这种过分强调外部约束的体制框架又较大程度地抑制了创造性主体—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而且这种约束是在极少物质激励的条件下进行的,进而制约了整个经济、社会中组织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结果是助长了惰性,依赖性,中庸主义,平均主义。活力丧失了,效率必然是低下的。特别是当经济的发展水平提高经济规模变大,利益主体增多,利益目标多元化时,单纯的精神激励已无法超越人们内心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就必然产生各种有意或无意的抵制效率的行为。经济越发展,计划经济条件下那种动力不足,结构僵化,效率低下,官僚主义盛行的弊病,就越发明显,以致成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障碍,久而久之,经济发展必然陷于停滞。
而与计划经济体制相比,市场经济体制则是一种更为理想和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主要原因在于市场机制要求每一个主体都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或自主性,而不是较强的依附性,并且承认每个主体都具有各自独立的经济利益,在此基础上,每个主体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将被最大程度地激发出来,从而使自己的行为趋于更为理性的选择,并在追求这种个人利益的过程中极大地增进社会的福利,促进社会的发展。这也正是亚当斯密所推崇的“一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因此,引人市场机制取代计划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就成为了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一种必然选择。这样,我国就面临着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成功转型的问题。
二、转型时期道德失范现象产生的原因
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为我国经济发展创造了巨大的动力,我国的经济获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与此同时,礼仪缺失、不讲诚信等道德失范现象也成为了我们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种普遍现象,并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道德规范是对人们在社会实践中所形成道德关系的概括和反映。道德规范从一部分习俗规范演化而来,以信念、习惯和内心情感等内在因素为基础,以善与恶、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等观念作为评价尺度,在舆论和教育等强制力下发挥作用。人们遵行道德规范往往基于基本价值观的认同,从而表现出是自觉行为。而所谓道德失范,也叫违规、越轨,是指社会群体或个体偏离或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主要是指对社会发展和进步有负面作用的破坏性越轨行为。要弄清道德失范现象产生的原因,必须基于对由社会转型引起的强烈社会变化对置身其中的实践主体—人的主观世界及价值观的冲击的分析。
经济文化的落后,不仅使我们国家的现代化历程晚于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而且存在着体制落后与人的发展水平低下这一根本矛盾。在我国的旧体制下,个人的价值观被极度扭曲,人们对个人利益的追求被极度否定和压抑,人们在活动方式和思维方式上表现为极强的依赖性,主要是依赖外界标准调节自身行为,缺乏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和独立选择的能力。而改革开放带来的思想大解放和西方文化的大举进人,使人们的思想空前的活跃,并且面临着不同文化、不同价值观念的强烈冲击,当新的社会关系和文化模式尚未生成、真正具有现代性的实践主体尚未形成时,面对社会的多元状态,个人难免无所适从,容易做出多元选择,甚至与现代化目标相背离。市场经济体制客观上首先是对独立、自觉、成熟的现代化主体的呼唤和塑造,在利益机制和竞争机制的推动下,促使人们摆脱各种人身依附和权力依附,向富有个性和创造性的独立个人转化。然而转型时期理论准备的不足和制度文化建设的滞后,致使人们在市场经济追求“效率至上”和“自由放任”的原则面前,极易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在寻求自我价值,发挥主体性和创造性的过程中,从过去个性与需求被极度压抑,转至对个性的追求极度膨胀。个性的过分张扬导致了个人难以正确处理理想与现实、手段与目标的关系,从而迷失了个人发展的方向,出现了将个人利益凌驾于集体和社会利益之上、为达到个人利益最大化而不择手段的现象。此时,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个体的主动性变成了随意性,积极性变成了破坏性,“一只看不见的手”失灵了。由此可见,市场经济的目标设定更偏重于经济的合理性而非社会的合理性。如果缺乏对市场机制伦理目标的审视、规范和修正,市场经济活动的结果可能会使其内在的社会合理性受到削弱,甚至走向道德目标的反面。单纯的市场目标容易导致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丰富的关系简化为单纯的商品交换关系或世俗的功利关系,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的时候,容易使人在摆脱了旧体制下“人的依赖关系”的同时,又陷人“对物的依赖关系”之中,从而产生一种人的创造物反过来支配人、奴役人的“异化”现象,使人们丧失对终极理想和目标的追求。
因而,在我国的社会转型时期,一方面,由于旧体制的影响在短时间内难以消除,人们还缺乏对自己行为的合理化判断,另一方面由于新体制对人们潜在的本能的“物欲”的强烈激发已超越了现有体制文化建设对其中消极因素的抑制,而且在转型时期,社会个体的素质和状况在总体水平上不会超越对自身功利的追求,相反,对功利的过分迷恋,反而成为支配个体行为的一种强大异已力量,于是在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均不成熟,且欠缺必要理论准备的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背景下,出现严重的道德危机就是有了其历史特殊性。由此导致唯利是图,欺诈、腐败等为了个人利益而违背良知,无情践踏他人、社会利益的不道德现象比比皆是,市场经济对个人利益的合理性肯定演变成为部分经济主体对“极端个人主义”、“极端利已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机会主义”的盲从。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及应注意的问题
认为,一定的生产方式必然产生并要求一定的经济体制,一定的经济体制,必然产生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法律结构和道德结构,道德不仅是经济体制的反映,而且是经济体制建立、发展和完善不可或缺的精神条件和重要因素。中国目前遇到了向成熟市场经济迈进的道路上不可避免的问题。市场经济时代要求法治、提倡个体创造的同时,同样需要与之相适应、能促进其健康发展的完善的道德体系。
社会转型是人类发展和进步的必然趋势。就中国而言,当前正处在二十世纪以来一次最为深刻的社会转型期,这种社会转型突出表现在经济体制、社会组织结构形式以及社会生活方式等方面。这一深刻的社会转型赋予了人们更为广泛的社会道德价值选择空间,给予人们的道德行为选择以前所未有的意志自由。这样,就必然会更加突出道德自律的地位,大大提高个体道德自律的内在要求。
市场经济体制之所以能成为目前人类社会所出现的虽然并非最好但却是最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方式,就在于它造就了人的主体性地位,并通过利益机制和竞争机制的驱动,促使人们的才能和创造性得以充分的发挥,由此成为生产力发展的巨大动力。但是这种以价值为中心的经济活动,要想有效而且良好地运作,就必须建立自己的道德基础。它要求每一个经济活动主体在其所从事或参与的经济活动中都应具备与之相适应的个体道德修养,承担一定的道德责任和义务,遵循一定的道德规范。而在经济活动中,诚信就是每个经济主体应遵循的最起码的道德规范。亚当·斯密早在18世纪中叶,在论述市场机制作用时, 就曾经把经济分析与道德分析作为相互补充,而不是用经济分析完全取代道德分析的。亚当·斯密在1759年发表的《道德情操论》中指出:“自爱、自律、劳动习惯、诚实、公平、正义感、勇气、谦逊、公共精神以及公共道德规范等,是人们在前往市场之前就必须拥有的。”这至少反映出了市场经济中的自由竞争并不足以完全保障社会利益的增进,还必须是某种程度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而这除了能否建立起保障市场经济有效运作的法律和规则的框架外,还需要有能实现公平竞争的道德环境作支持,两者共同构成了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机制正常健康运行的重要外部条件。由此亦说明,真正的市场经济应是法治经济和信用经济的统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趋利动机是无可厚非的,而这也正是市场发挥资源配置效率的动力源。但关键的问题在于,这种趋利动机的实现方式是怎样的。完善的市场经济不仅不应当限制人们的趋利动机,相反,应鼓励人们趋利动机的生成,但在其利益的实现方式上,则应该要求其合乎法制和道德的规范。如果说法律的规范是在特定场合对规范个体行为发挥作用的他律因素的话,道德的规范则是无时不在,无处不有,从而保证人们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与道德理想统一起来的自律因素。两者发挥作用的区别在于:法律作用于有形,而道德则作用于无形之中,道德就象是一只维护市场正常有序健康运行的无形的手。
道德的目的是按照善的法则创造性地完善社会关系和自身行为。市场经济活动参与者的个体道德素养,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行为选择提供道德基础,并用以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基本的内在道德信念,决定了人们评价行为是非善恶的基本价值尺度,构成了人们基本的道德人格或良知,并成为人们在与他人交往中基本的行为准则。这样的行为规范可以保证个体在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时所采用的方式是具有社会合理性的,即它是在不伤及他人和社会利益前提下的趋利动机和行为。这有助于减少在外部市场上进行交易时由机会主义行为带来的道德风险和不确定性,通过降低交易成本,确保经济活动的有效性和实现利益最大化目标,交易行为中产生的各种契约关系,其履行与否及其实现程度不仅要依靠外在经济法律制度的保障,还要依靠当事人之间最起码的诚信去维护。当一种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在全社会建立起来以后,合同或契约在交易中的有效性就会大大提高,从而可以大大减少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而带来的损失,对法律的需求也会降低,这样就节约了交易成本,保证了社会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由此可见,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其实并不矛盾,因为,一个具有高度道德修养的人,也必定是一个奉公守法的人,也就自然能做到诚实守信。
就我国目前市场经济道德秩序建设而言,最尖锐的矛盾恐怕在于“失信”及缺乏法治精神。充斥我们市场每个角落的大量假冒伪劣、偷漏骗税、骗汇、走私、商业欺诈、逃废债务、财务失真、招投标弄虚作假、工程质量低劣、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等各种丑恶现象,无不是缺乏诚信、缺乏法治精神,道德良知泯灭的结果,这不仅直接危及他人、社会、国家的利益,更为严重的是它将破坏市场经济得以确立和健康发展的前提,即良好的、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从而阻碍我们国家社会转型的成功进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极端的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也不是纯粹的物质利益关系,只有为社会提供有效产品和服务,经济主体才能达到逐利的目的,而只有这种符合集体、社会利益的逐利行为才是符合社会主义原则的,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允许的,这即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产生的客观基础和主观前提。当前我们社会中存在的无论“失信”行为,还是置法律于不顾、“有法不依”、钻现行体制漏洞的缺乏法治精神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都与道德建设的某些胭如和失误有关系。对一些已出现的消极现象,仅仅依靠法律是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尚且不说有的问题是现行不完善的法律根本触及不到的真空地带。因此,当前构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在转型时期,人们的价值观将会受到多元化的挑战,人们的理想、观念、道德、情感和心理,也必然是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针对这样的情况,在进行道德建设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道德建设,并不是以道抑利。市场经济鼓励人们对利益的合理追求,但是要以道德来促成合理合法的利益实现方式或途径,也即市场经济在鼓励追求独立自主和经济利益的经济人存在的同时,并不排斥道德人的存在。
摘要:
我国经过20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成功地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系正在逐步完善。现阶段,在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完善的过程中,经济活动中的伦理道德问题相当突出,其中的是非曲直能否澄清,将影响到
三、义和利的关系问题
道德所追求的,与其说是“德”,不如说是如何把“得”与“德”相结合,从根本上说,道德就是如何达到“义利合一”、“德得相通”的智慧。道德的真谛,不是要人们不要“得”,否则便与人类生活相悖,而是解决“如何获得”的问题。“义利合一”、“德得相通”才体现了道德的精髓。
的确,在市场经济中,利益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个人有个人的利益,集体有集体的利益,国家有国家的利益,民族有民族的利益,利益深透了社会的每一根“神经”。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f2l市场经济追求利润最大化,这一原则将经济主体的利益动力充分释放出来,调动起人们的积极性,极大地推动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这是积极的一面;同时也存在着消极的一面,在市场经济中人们容易自然而然地用金钱来作为获得利益的标准,把金钱作为万能的流通手段,能够买一切商品;在特殊条件下,还能够买到名誉、地位、官职乃至人的灵魂。因此,人们为了追求金钱最大化,常常见利忘义,利欲熏心。当然,这样的价值观是不文明的,不值得提倡的。我们必须要建立以“义”来调节“利”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利益的社会道德观。个人的利益必须服从于和服务于社会的利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然承认追求最大利益的合理性,但同时也要求在追求个人利益时必须符合社会道德这个“义”,道德是维持市场经济秩序所必需的。因此,只有处理好“义”和“利”的关系,个人、集体、社会才能持续的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