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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儒家文化;日本企业文化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3)11-0000-01
从文化意义上看,中日之间关系源远流长,其中,中国传统儒家文化对日本的影响尤为明显。本文以日本的企业文化为视角,试图探讨儒家文化在日本滥觞后,其基本精神对日本企业的影响突显了哪些特点。
一、儒家文化在日本的滥觞及其基本精神
据历史学家考证,公元6世纪初,儒家文化开始传入日本。公元5 13 和516年,百济分别派五经博士段杨尔、汉高茂前赴日本讲学。而在当时,二位五经博士轮番讲授的正是中国古典儒学。久而久之,儒家文化对日本产生了重要影响,其中,日本圣德太子正式以儒家文化来辅助日本政治。例如,圣德太子依照儒家思想的“五常之德”制定了“冠位十二阶”官僚制度,同时又大量引用《周礼》、《礼记》、《论语》、《尚书》、《孝经》、《孟子》等典籍中的经典语句制定了《宪法十七条》。从这些制度及其文本背后,我们可以挖掘出其儒家语境下的基本精神:例如,“以和为贵”、“承诏必谨。君则天之,臣则地之,天覆地载”、“其治民之本,要在于礼。上不礼而下非齐,下无礼以必有罪。是以群臣有礼,位次不乱;百姓有礼,国家自治”所反映出来的礼治精神;“信是义本,每事必信。其善恶成败,要在于信,君臣共信,何事不成?君臣不信,万事悉败”所反映出来的诚信精神;“国非二君,民无两主,率土兆民,以王为主”中央集权精神;“如身在帝国之籍,而其心欲化异邦之俗,则为国家盗贼。皇国臣民欲尽之本份,惟遵神之皇道,明报本反始之大义”的忠孝精神等等。这些精神宣扬对当时日本国家政权的稳定发挥了积极影响。因此,儒家文化在日本萌芽后,基于国家治理的进一步需要,其基本义理一直被各朝统治者所重视,以致慢慢演变、发展并渗透到了日本社会的各行各业并发挥着重要影响。其中,日本的企业文化就鲜明地体现出了儒家文化的若干特点。
二、儒家文化语境下日本企业文化的主要特点
儒家文化在日本萌芽并传播后,其很大程度上对日本的企业产生了重要影响,其中,最为有效的例证是日本企业文化所突显的基本特点。具体而言,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1、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
儒家文化特别强调“人”的主体地位,把“人”作为宇宙的核心。正如《大学》中说:“是故君子先慎乎于德。有德此有人,有人此有土,有土此有财,有财此有用。德者本也,财者末也,外本内末,争民施夺。是故财聚则民散,财散则民聚。”从中可以看出,儒家对人的生命、权利、意志、尊严和价值的尊重。因此,这在日本企业文化中则反映出,一切经济活动动均应该以“人”的正当利益及其全面实现为根本。例如,日本的丰田公司在进行企业经营时就主张以人为核心,重视人、关心人,其口号是:“既要造车,也要造人。”再如,丰田公司的第三任总经理不田退三说:“谋事在人,任何事业要想获得较大的发展,必须以造就人为根本”、“人事管理的真谛就是通过由教育得来的认识,去调动每一个职工的干劲。”[1]其实,在日本企业界,企业家们都深知,只有培养出优秀的人才才能造就更高的利润,只有对对“人”进行企业文化、进行价值观的培养与教育才能塑造一个具有文化层次的现代企业。
2、以“和”为“贵”的关系原则
儒家文化把“和为贵”作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最高原则,它体现了和谐的基本精神。正如《论语学而》中“礼之用,和为贵”以及《孟子》中“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中的“和”都揭示出了“和”在社会关系的调整、集体秩序的维护以及各主体间合作关系的强化等方面所起的重要启迪意义。在日本的企业文化中,“和为贵”的原则已在各个大中小企业的文化建设中体现的淋漓尽致。我们所熟知的三菱电机公司的“养和精神”、松下公司的“和亲”以及丰田汽车公司的“温情友爱”等都体现出了对儒家“和为贵”原则的运用。因此,日本企业界则有相关有识之士进一步认为,真正实行了‘和’的团体,才能带来和谐和成功,在企业内部要形成一种“和合”的大家庭气氛,要把企业看做是家族的一部分,不能过分强调企业内部的雇佣与被雇佣身份,而更多地应该强调一种“和为贵”的亲情式关系。
3、以“义”为“先”的利益标准
儒家文化反映在“义利”观上,即为重义轻利。如孔子说:“富与贵,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人之所恶也,不易其道去之,不去也。”《论语》又如,彭更曾问孔子:“后车数十乘,从者数百人,以传食于诸侯,不以泰乎?”孟子回答:“非其道,则一箪食不可受于人;如其道,则舜受尧之天下。”《孟子》再如,董仲舒要求以利导义:“圣人之制民,使之有欲不得过节;使之敦朴不得无欲。无欲有欲,各得以足,而君道得矣。”《春秋繁露》可见,在儒家文化视域中,利可求,但是应该以义导利,通过“义”的引导求的正当的利益。在日本企业界,基于儒家“义利”文化的影响,大部分企业家们都是用“义”来谋取企业利益。例如,从表面上看,《论语》是一部阐述“应该如何做人和做事道理的书,与讲究经济效益的‘算盘’相背离,但是,日本明治时代实业界巨头、被日本称为是日本‘空前绝后’的创业家涩泽荣一却认为,如果运用得当,两者可以相辅相成。”[2]可见,从涩泽荣一的观点中可以发现,日本企业文化中蕴含着经济获利与道德自律的“义利”标准。
4、以“集体”为“重”的价值取向
儒家文化以“家-国-天下”为集体行动逻辑,如《大学》里面阐述到: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这是儒家宗法集体主义精神的逻辑展现,它直接影响到了日本的企业文化,体现了其较强的集团意识。在企业政策的执行过程别强调相互与合作,每个人都把集体看得高于一切,每个人都以集体主义责任感为自己的企业奋斗。有学者曾指出,“在生产方面,日本企业不是只鼓励某个员工提高效率,而是注重整个集体提高效率。这种集体主义成了日本企业中个人与团体、个人与个人之间行为的基本规范。它要求员工把个人利益置于团体利益之下,做到团体利益第一,团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同时要求把个人利益置于他人利益之后,做到先人后己。当然,日本企业的集体主义并不完全排斥个人主义,只不过要求个人从属于集体而己。”[3]因此,日本企业文化中体现了极强的集体主义价值取向。
参考文献:
[1]裴毅强:中国儒家思想与日本企业文化[J]学习与探索,1995(1)81-85
关键词:依法行政;行政管理;执法
计划经济时期,档案实行行政式管理主要凭借指令性的业务指导来完成,档案要想发挥行政管理职能则必须依据行政命令才能实行。所以在计划经济时期,指令性的业务指导有效推动了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在计划经济时期,人们虽然也将其理解为业务指导,但都意识到这种类型的业务指导带有明显的强制性,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也可以将其认为是法和命令,要求下级部门一定要无条件执行,依靠行政性命令档案工作才能有效进行,带有一定的强制色彩。这种情况并不只是存在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当中,在计划经济时期全部行政机关都带有这样的特点。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已经三十多年了,当前已经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政府式的行政管理已与当前发展的时代不相适应。因此,依法行政得到了人们的认可。在这种变化当中,首当其冲的是档案部门。随着依法行政的逐步实行,国家推出了《档案法》,进一步明确定位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当前人们也高度重视依法行政的实施,重新认识到档案行政管理职能,计划经济时期的指令性业务指导已与当前时展不相适应,因此务必实行依法行政。而行政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也不再属于一个固定的部门,同时承担着业务指导与法规的制订工作。但由于受到传统意识的影响,人们的日常行动还没有体现这种认识,特别是在当前的基层,指令性的业务指导依然占有较为重要的成分。
1.法定的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简释
依据《档案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地的档案事业,同时具有指导与监督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责任。”[1],从中可以明确,档案行政管理主要针对的是社会档案事务,但不是管理实体档案或档案工作。也就是说这种管理主要是管事而不是管理一个单位一个部门,更不能管理当中的某一个人。也可以这样说,档案行政管理主要负责与档案工作有关的工作和事。而管理不重视结果,重点关注的是管理过程。在以前的档案管理工作中,档案工作只是重点指导一个系统一个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认为提高档案工作人员水平,使其能够做到科学管理内部档案实体,而不能准确定位行政管理的主要职能[2]。所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工作面临着大量的困难,虽然也做了大量的服务工作但却得不到相关部门的认可。
2.如何才能做好档案行政管理工作
2.1档案行政管理必须依法行政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要求首先做到依法行政,档案行政管理也适用于这一点。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当中的依法包括《档案法》,但还包括关系到档案事务的一切法律法规。《档案法》具有核心地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工作中首先要遵守《档案法》,需要提出的是其中的内容和要求原则化严重,不具备明确的操作措施,所以在实行档案行政管理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应用一切关系到档案事务的法律法规[3],只有做到上述这些,才能顺利开展各项工作,才能使档案行政管理收到较好的效果。有统计数字显示,在河南省与“档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就有十七部之多。这些与档案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全部适用于档案行政管理工作。在实际开展档案行政管理工作中发挥这些涉及到档案事务法律法规的作用,可以有效解决档案实际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不到位”问题。
2.2档案行政管理必须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
依据《档案法》要求,档案行政管理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同时明确指出了不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能与权限。所以,在实际档案行政管理工作中一定要依据法律规定去落实,不然就有可能出现“越位”现象。如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在业务考核指标中把村级建档工作下发到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如果县级档案管理部门将其理解为一项重要的档案管理工作,要实行亲自入村开展指导与帮助,但其实这种做法不符合上述管理规定,没有遵守自身行政管理职能的规定,属于管理中的“越位”。而应该采取的做法是,以《档案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基础,对乡镇、民政部门的档案机构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也可以这样认为,在实际开展档案行政管理过程中,要以《档案法》为主要依据,同时结合与档案管理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开展规范性管理。真正做到分级管理,实现对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工作,做到这一点,档案行政管理工作就不会出现“越位”现象。在当前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当中,都设置有业务指导与法规科,要求业务指导部门不适宜再沿用当前名称,可以改为档案管理指导处与档案指导处,主要工作就是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进行指导、奖励、培训、宣传、教育等,不再带有强制性特点。法规处的主要职责是检查档案行政管理工作、处罚工作、执法监督等,制订档案业务标准、规范、政策等文件,还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特点。
2.3增加机构,加强内部监督
要想实现依法行政的目的,首先要做好内部监督工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设置档案执法处,也可以称为“档案执法队”,主要负责强制性工作,其中,可以自行处理一些违法案件。法规处的主要职责就是档案行政监督、审核执法队处理一些案件的情况、制订业务标准等,负责监督同级档案馆的工作、监督下一级档案部门的工作、进行行政监督等。档案管理指导处的主要任务就是执行一些非强制性指导命令。
作者:谭畅 单位: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杨凯.浅议转变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的动因[J].档案管理,2013(01).
一、政府经济职能的转变
我国政府宏观调控模式有效运行的条件之一就是解决它将对“什么”发挥作用,即宏观调控的对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经济职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即由计划经济时以对微观经济为中心的调控转变为以对宏观经济为中心的调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经济职能的这种转变具有以下特点:
(一)我国政府经济职能“定位”的恰当性。我国政府经济职能不是原来计划经济时期那种完全抛弃市场的作用,政府垄断性的调控,而是市场和政府职责合理分工,二者职能互补。市场和政府都是配置社会资源的工具,凡是市场配置资源能发挥作用的地方如效率、竞争力、活力等市场都发挥作用。同时,由于市场又不是万能的,凡是市场失灵的地方,政府应充分行使其职能,主要表现为:(1)市场机制既无法控制宏观经济总量平衡又无法控制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和通货膨胀等同题。制定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是政府的经济职能之一;(2)公共物品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成本高、效益低等特点,这使以价格机制为核心的市场机制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失灵。这样,提供公共物品是政府的经济职能之二;(3)经济活动产生的“消极外部性”,即对他人产生不利影响,将部分成本强加于他人而无需支付代价,如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等。仅靠市场机制无法吸引企业自觉控制污染,消除消极的外部性。政府应责无旁贷承担排除经济外部性的职能,这是政府的经济职能之三:(4)人所共知,虽然市场机制能有效解决效率问题,但不能解决社会公平问题。调节社会分配,缩小收入差距是政府的经济职能之四。(5)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在于法律规范的保障。因此,建立法律体系,维护市场秩序是政府的经济职能之五。这五项基本政府经济职能是政府与市场相互配合、协调互补的产物,表明政府经济职能“定位”的恰当性。
(二)政府经济职能“定位”的科学性。经济的发展有其内在规律性,人们遵循其规律就会成功。否则,就会遭到惩罚。掌握经济规律的关键是正确处理市场与政府对经济发展相互作用的关系。这一点已为中外经济发展的历史所证明。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由于我们完全忽视市场的作用,一味强调政府的作用,政府的经济职能无所不包,其结果使我国国民经济几乎崩溃。以来,特别是十四大以后,我们逐步突破计划经济的樊篱,实行市场经济,转换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二者协调作用,使我国国民经济高速、健康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功,世人瞩目。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初期,一些国家接受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思想,把政府仅仅置于“守夜人”的地位,弱化政府经济职能,完全让市场来调节经济的运行,其结果造成了20世纪30年代“最深刻、最持久、最广泛的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于是,各国纷纷抛弃自由放任思想,而接受凯恩斯的经济干预思想,政府由“守夜人”转变为积极“干预者”,强化政府职能,经济活动由政府来调节,削弱市场机制的作用,其结果再一次导致了20世纪70年代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滞胀”。为此,各国纷纷总结经验,积极探索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采取了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混合型”经济模式,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协调作用,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综上所述,中外政府在探求政府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作用,即合理确定政府经济职能时,都因没有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职责关系而产生失误,这充分证明了我国政府经济职能“定位”的科学性。
二、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转变
所谓政府宏观调控行为就是宏观调控主体——政府为了实现其经济职能而实施的行为。一般有三种形式:一是强制,即政府依靠法定的强制力实现其经济职能的行为,如行政命令等;二是奖酬,即政府通过给予各种经济主体(公司、企业)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方式来使其自觉接受政府的调控,进而实现经济职能的行为,如产业政策和部分财政及金融政策等。这些政策的实施不是靠强制性的行政命令而是政策本身所含有的经济利益,经济主体为了得到经济利益而自觉贯彻执行政府的这些政策,即接受奖酬;三是舆论,即政府通过舆论宣传作用把其意图施加于经济主体实现经济职能的行为,如政府对经济主体进行的各种精神奖励等。这些精神奖励(舆论)只是一种荣誉的称谓同样不具有强制性,它们的实施同样靠经济主体的自觉接受。由于我国实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宏观调控行为发生了重大转变:即由计划经济时期单一性的强制向以奖酬和舆论为主兼顾强制的转变。这种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转变具有以下特点:
(一)政府强制的弱化。就是指政府依靠强制实现其经济职能的程度弱化。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政府运用指令性计划这一行政命令调控经济活动的减少。据有关部门统计,农业生产在1985年就已全部取消了指令性计划,在农产品方面,1984年国家收购和调拨的商品只有粮食、棉花和某种中药材等10种;工业生产中,政府实行指令性管理的产品已由1980年的120种,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45%,减少到1994年的33种,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4.5%。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政府定价仅占5%,在农业出售的农产品总额中占12%,在工业企业销售的生产资料总额中占18%.以上表明,政府的强制在数量、范围等方面出现了弱化的趋势。另外,政府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效力的强弱大大受市场的制约,因为,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以市场规律为准绳,一切行为均以获取利益为目的,为了利益可以置政府强制——行政命令而不顾,最近一段时期,各种走私活动的猖獗以及其他各种“有禁不止”现象的存在都是政府强制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失灵的佐证。
(二)利益是实施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基础。政府宏观调控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三种宏观调控行为所含利益在多大程度上被经济主体吸收。如果利益所产生的诱因足以吸引经济主体自觉接受政府宏观调控行为,这表明政府宏观调控行为产生了效力。反之,其无效或效力弱化。就强制而言,虽然,可以凭借自己法定的强制力迫使经济主体服从,如企业接受政府的指令性计划。但是,如果强制——指令性计划不能使企业因认真贯彻执行指令性计划而得到满意的经济利益,那么,就会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情况。强制因经济主体按市场规律,追求最大经济利益而效力减弱。就奖酬性和舆论而言,因自身没有强制力,经济主体是否接受这一行为完全取决是否有利可图,这就决定了利益是奖酬行为的重中之重。目前,严重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其特点是投资大、效益低,一般经济主体不愿投资建设。针对这种状况,政府实施了诸如优惠产业政策、金融政策、税收政策等一系列奖酬,通过在资金、税收等方面的优惠,使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得到保证,吸引它们投资建设,实现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突破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另外,政府有关部门也开展一系列精神文明活动,授予一些经济主体诸如“双文明单位”、“消费者满意单位”的称号。通过实施这些舆论,使经济主体意识到荣获这些荣誉称号对于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开拓市场具有重大意义。因此,积极参加政府开展的精神文明活动。经济主体参与这一活动的过程就是贯彻执行舆论的过程,也就是舆论发生效力的过程。
(三)市场交换是实施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方式。如前所述,利益是经济主体是否接受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前提,而通过什么方式把政府宏观调控行为和经济主体之间连接起来,也就是说以什么为中介把政府宏观调控行为所含的利益被经济主体吸收进而实现其效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个中介只能是市场交换。政府用宏观调控行为所含的利益与经济主体的服从相交换,进而达到交换双方的目的,即政府由于付出一定利益而换取了经济主体的服从,使宏观调控行为发生效力;经济主体则因服从宏观调控行为而换取了利益,达到了作为一个经济人的目的。由此可见,即便是强制,如果不把其实现效力的方式建立在与经济主体进行交换的基础上,那么这种强制的效力,在一定程度就会因经济主体无利可图而消极服从、弱化或化为乌有。如前所述,社会上大量存在的“有禁不止”现象就是政府强制失灵的突出表现。对于奖酬和舆论,其效力是否实现或效力的强弱则完全取决于它们所含利益与经济主体服从二者之间市场交换是否成功成交换效果的好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优惠招商引资政策(奖酬),吸引了大量外资,促进了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这是由奖酬所含利益与外商之间成功进行交换的结果。也是政府奖酬成功案例之一。而最近一段时期,有些政府部门开展的乱评比活动(舆论),各种荣誉称号多于牛毛,遭到了企业的抵制。其根本原因就是这些评比活动仅仅是为了某些部门谋取利益,导致这种舆论行为不含经济主体所需利益因素,无法与企业进行交换。这也是政府舆论失败的案例之一。
三、政府宏观调控关系的转变
所谓政府宏观调控关系是指政府与经济主体间内在的本质联系。这种关系一经形成便具有长期稳定性。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宏观调控行为的关系是二者互为前提,宏观调控行为必然导致一定的宏观调控关系;稳定的宏观调控关系又产生相应的宏观调控行为。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采取行政命令等强制行为实现其经济职能;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则采取以奖酬和舆论为主,强制为辅来实现其经济职能。因此,政府宏观调控关系相应也发生了明显转变:即由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向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转变。这种宏观调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社会所能提供的医疗卫生资源是有限的,但社会成员对医疗卫生的需求几乎是无止境的,要解决这一矛盾,必须确立合理的医疗卫生的基本目标。要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使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这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科学的目标定位,坚持这一目标定位,对于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推动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在医疗体制改革中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一般来说,在经济活动中,公平与效率是一对矛盾。坚持了公平,就会影响效率;讲究效率,就会有失公平。但两者不是绝对矛盾的,也有相统一的一面。如果经济活动的规则公平,制度完善,管理科学,是能够同时实现公平与效率的。计划经济时期,在我国整个经济发展水平相当低的情况下,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中国用占GDP3%左右的卫生投入,大体上满足了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国民健康水平迅速提高,不少国民综合健康指标达到了中等收入国家的水平,绩效十分显著。因此,在我国未来的卫生体制改革中,应理直气壮地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不能片面地强调某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
当前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从行政管理体制逐步向公共行政体制转变。行政管理体制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时代特点,行政管理范围较为广泛,造成政企不分、政事混乱的现象,最大的弊端是造成了政府权力过大且集中,形成严重的官僚作风,脱离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革开放以后,行政管理体制的弊端经过治理,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负面影响因素并没有完全消除。有一些政策已经融入体制,要彻底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就必须通过体制转型来实现;体制转型的目的是突出公共意志,制定公共政策,即实现公共行政体制的建设。事实上,我国从行政管理体制向公共行政体制转变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事业发展取得了很大的进步,而为了满足各项公共事业的需求,政府必须完善自身的体制和能力;同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主体是在同样公平、开放的环境中发展的,政府不应该做过多的干预。
2“官本位”向民主法治转变
“官本位”思想即长官意志,是一种糟粕般的价值观,应该受到摒弃和抛弃。在我国悠久的文明历史中,“官本位”思想的影响非常严重,并在政府机关人员的价值观里形成了一种潜在意识作用。在建国早期由于缺乏民主法治建设,导致行政管理体制中“官本位”思想泛滥,长官意志、官僚作风等问题严重,肆意,贪污腐化,等事件频频发生。在党的以后,我国政府开始针对官本位思想进行治理,但就目前来说,在很多地方和政府机关中,官僚作风依然很严重,而且逐渐向基层蔓延发展。通过构建公共行政体制作为民主建设的基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缺乏社会民主,就不可能形成公众意志,政府的执行监督也就不可能实现。民主法制建设是实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也是最有效的途径,为新形势下更好地发挥政府执行力作用奠定基础。
3“放权”向“分权”的转变
放权是针对集权而言的。在建国初期,为了加速社会各项事业建设实现物资的统一调配管理,我国实行了中央高度集权的行政管理体制,计划经济体制就是一种流通表现。相对应的,各级政府在行政管理中也实行了权力集中制度,这一体制的主要缺陷如下:第一,容易导致个人权力膨胀,形成家长制作风。权力的过分放大会导致权利所有者独断专行,忽视党内外民主观念,缺乏集体主义意识,甚至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第二,容易脱离群众,出现决策失误的情况,影响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第三,容易导致工作效率低下、责任意识淡薄,相互推诿的情况出现。鉴于这种情况,我国在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之后,开始解决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市场建设和繁荣。放权和分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放权是指权力下放,指的是在计划经济时期中央权力下放到地方政府,但依然是相对的集中;而分权是指合理分权,将国家的行政权力合理地分配到政府的各个部门当中,用来实现政府更多的职能。
4体制改革向机制创新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