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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将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小区____楼________住宅用房(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期限
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二、租金、押金及付款方式: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 千_____百元整。
乙方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租金给甲方。在上期房租到期前十天内支付。押金为_______元整。租赁期满且乙方不再租赁的,甲方在乙方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采暖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且确认屋内家具家电等设施没有损坏后退还给乙方。
三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1. 该房屋用途为住宅用房,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承担。
3.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家居家电等设施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维修费用并赔偿损失。
4.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3个月检查一次,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5. 房屋租赁期间的水费、电费、燃气费、采暖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乙方使用造成的相关费用等由乙方支付。
6. 乙方如不能按时交付房租,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不到合同期退房的,押金不退。
7.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须向对方交纳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8. 租赁期满,如乙方明确表示不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
四、其他约定: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物品如下:
(1)床铺一个
(2)柜子一个
(3)电脑桌一个
(4)空调一台(型号________________)
(5)热水器一台(型号_________________)
(6)电视一台(型号_______________)
(7)房间钥匙两把
(8)燃气ic卡一张
(9)橱柜含灶具烟机一套(_______________)
(10)座便器、洗手盆、花洒等
(11)窗帘等
(二)当前的水、电、气等表状况:
(1)水表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为_____________度;
(2)电表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现为:____________度;
(3)燃气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现为_____________度。
五、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从双方签定合同之日起生效。乙方入住日为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键词】捕捉学生感情的起伏变化
【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码】
“教育札记”是一种很好的教育反思模式。 “教育札记”要求每个老师时时处处留心观察学生的一言一行和情绪变化,对学生出现的不合常理的行为和粗暴言行及时跟踪调查,并随时记下教育的过程、方法和感受。教育者不仅要适时地纠正学生的不良思想和言行,而且要特别注意发现学生的“闪光点”,肯定学生每一次微小的进步,反思自己教育行为的得失,及时调整对学生的教育策略。教师的“教育札记”既记载自己对个别学生的教育情况,又面向全体学生探求育人的一般规律。一本认真书写的札记本,可以有教师育人的座右铭,也可以有教育活动实录;有指导工作的名家之谈,也可以有自己教育工作的点滴经验;有育人成功的喜悦,也有教育受挫时的自我剖析;有与个别学生促膝谈心的记录,也有对多位同学的谆谆教导;有对特殊困难学生的多次关爱,也有师生的心灵交汇……
我在批阅学生《成长记录》时,发现一名残疾学生流露出“活着一点意思也没有”的悲观厌世情绪,就特别关注这位学生。我深入调查,了解了这位学生的家庭状况、生活环境、成长经历、心理情绪等,经常与之交心谈心,用名人成长的事例激励这位同学,在长达3个月写下了“特别关爱札记”。在我的特别关爱下,这位同学不仅消除了消沉自卑、悲观厌世的思想,而且学习成绩也有了很大进步。成功的德育实践使我深有感触,我在札记中写到:“多给学生一点鼓励,时刻关注他的点滴进步,提供舞台让他展现自我,学生就可能会表现出惊人的才华。”“积极的沟通不仅是老师与学生平等对话的重要途径,它本身也是一种教育。用一种民主的、平和的、宽容的态度与学生谈话,学生就可以从中学会待人处事的方法,他会以主动的、自信的态度从容而理智地解决问题。”
教师对学生的观察和教育更加细心,教育效果更加明显。下面摘录我的教育札记附如下:
1. 从细微处洞察,捕捉学生感情的起伏变化
班主任和学生本身就是一对矛盾体。班主任做好工作的前提应该是了解学生,如果要了解学生就需要老师有敏锐深刻的洞察能力。前苏联教育家赞可夫说:“对一个有观察能力的老师来说,学生的乐观,兴奋,惊奇,疑惧,困窘和其他的内心活动的细微的表现,都逃不出他的眼睛,一个教师如果对这种表现熟视无睹,他就很难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所以敏锐的观察力可以从学生细微的神情、动作、语言捕捉学生思想感情的起伏和变化,准确的预测问题的发展方向,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中。
我们学校地处山区,生源多是山区的孩子。这些孩子中有一些家庭经济来源单一,生活困难,很多学生的学费缴纳很成问题。基于这个现状每年都有来自国家的贫困生补助,同时我们枣庄十八中也设立了贫困生救助基金,主要用来救助家庭异常困难的贫困生。我班的李某父母离异,其中父亲精神失常,由年迈的爷爷和奶奶抚养,在特困生的报名时我报上了他,当我跟他说这件事情的时候,他脸上有一丝丝的不快,当我让他如实的填写家庭情况的时候,他脸露出难意。在他走出我的办公室的时候,我在不经意间发现他右手摸着后脑勺在教室门口逡巡,很纠结的样子。我捕捉到这个细节之后,在晚自习的时候找到他,问他有甚么想法,这时候他告诉我,他不喜欢拿自己的伤疤来搏取同情,更不愿意更多的人知道他的情况。我在了解这些情况之后真诚的表达了我的意图,并告诉他我并没有考虑他的感受就擅自做出了决定伤害了他的自尊,真诚的向他道歉。同时我还告诉他,现实我们不可改变,但是我们可以改变我们的心情以及我们对待问题的态度。坦诚的接受别人的帮助,当我们强大的时候,时机恰当的时候回馈社会未尝不是一种明智的选择。我又向他讲起了陈光标高调做慈善的事情。终于李某的脸上露出了久违的微笑。的确学生的个性千差万别,在紧张的学习压力之下学生思想、情绪更是起伏不定。要想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就要求我们这些班主任在教育方法的选择和操作的过程中准确、及时、适当。根据情况因人、因事、因时、因材来进行施教了。这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教育机智的问题了。马卡连柯讲“教育技巧的必要特征之一,就是要有随机应变的能力。”我们班主任更应该做好适当的角色转变,我们既是学生的老师又是他们的朋友、导师、父亲、母亲。我班的吕兴航找到我说他很压抑,我认真的倾听着他的怨诉,倾听他所诉说的孤独的童年,听他诉说他不知道如何和他的父亲沟通的郁闷,听他诉说男孩子内心所深藏的理想,以及他心中喜欢的女孩。其实他并不要求我为他做甚么传话工作甚至来自于我的安慰,他只是希望我能够理解和分担他的苦楚和愤怒的心情。这时我就俯身他所关注的世界,并且深入到他的内心,体验他的情感,并且为他的痛苦、不安、激动、愤怒而一起激动。我想他所寻求的是要使自己的感受在另一个人的心灵里得到反响。我也向他诉说我的高中生活,叙述我在高中时的情感体验,倾诉真实的故事,达到和学生的共情,使学生信服。
关键词:合同;签订;风险;起草;谈判
中图分类号:X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各项交易基本上都是以合同作为载体,而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及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对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只有加强合同签订过程的控制,才能更好的降低其合同签订所带来的风险。现针对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四大阶段,对其风险控制措施及要点进行分析。
一、合同签约准备阶段的风险控制
(一)审查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
为了避免在交易过程中受欺诈,企业在签约之前必须对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一方面,必须检查签约对象的相关营业执照、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了解该企业的经营范围,确保签约对象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另一方面,在审查签约人的资格时,必须查看签约人所提交的法人开具的正式书面授权证明,并对签约人的身份及所拥有的权限进行调查,确保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
(二)审查签约对象的资信情况
若合同中的标的额较大,企业应当及时审查签约对象的资信情况,包括该企业的资金实力与信用情况,可以指派工作人员到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调查进行调查,确保签约对象具备一定的资信能力。
二、合同谈判阶段的风险控制
(一)做好合同谈判前的准备工作
1、事先设计好谈判方案
合同谈判小组在开展谈判工作之前,必须熟悉、了解所签订的合同项目,若是工程施工合同,则应当事先对工程项目的所有招投标资料进行必要的了解,确定谈判的重点内容及重要条款,列好大纲,明确谈判的目标、任务及要点,然后进行谈判方案的初步设计。在设计谈判方案时,应当对谈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见分歧进行假定,包括对签约对象可能提出的合同条款也应当事先进行预测,并提前设计好解决方法,以便谈判工作更好的进行,从而获得最完美的结果。
2、明确最优谈判方案
谈判小组在设计方案时,必须设计几种方案,然后进行最优方案、次优方案、备选方案的选择,以便确定谈判工作的侧重点。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适当的谈判技巧,尽量使签约对象接受我方设计好的最优方案,为我方争取最大的利益。
3、明确谈判的最高目标和底线
在谈判过程中,必须将谈判的最高目标及底线作为谈判原则,根据签约对象所提出的要求,适当变动我方的条款,但应当严格按照我方所预期及接受的最高目标与底线进行,若违背我方原先的最后底线,则应当坚持原则,保证我方的基本利益。
(二)做好谈判过程中的重点控制
1、价格条款
价格或金额是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在谈判过程中,合同的价格设定必须事先确定好,结合工程的相关成本分析及利益比率考虑,尽量为我方争取最大的利益。若签约对象为建设单位,一再要求我方降价,则应当考虑工程的实际问题,若我方所提的价格已是最低底线,我方应避免一再的退让,否则将出现不利于我方的局面。
2、预付款支付的比例
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在合同谈判中亦属于必须重点控制的内容,由于预付款对于工程项目中所需的资金调派及资金周转产生较大的影响,为了合理控制合同签订及工程项目的风险,必须重点控制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一般来说,若签约对象是建设单位,则我方应当尽量将预付款的比例控制在15%,5%的预付款则为最低的底线。若建设单位拒绝预付款条例,将不利于施工单位的风险控制,我方谈判小组应当避免出现此类情况。
3、施工技术规范部分
对于合同实施地国家规范,承包商不能改动,但可尽量争取同等条件下使用承包商熟悉的中国标准和规范。技术规范部分主要是看业主针对本项目编制的特殊规范,看其有无特殊要求,及对承包商不利或承包商可以利用的规定。
三、合同起草阶段的风险控制
企业应当尽量争取合同的起草权,避免在交易过程中处于被动位置,从而可以更好的保障企业的经济效益。在起草合同时,必须保证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完整、严谨,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现将合同中的主要条款起草的注意事项列举出来。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地、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等应齐备、准确,确保名称应与落款的印章完全吻合。
(二)合同标的指向的对象应明确、具体。
(三)数量方面,必须明确采用的国际标准的计量单位,避免使用如一捆、一打、等不标准的计量单位。质量方面,应约定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应将质量标准、验收步骤等约定清楚。
(四)明确价款的数额以及确定数额的计算方法,确保币种唯一、价款的支付方式可以量化、违约责任可以量化。
(五)明确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其一,付款时间上一般要求精确到日,避免出现年底、月初、中旬等字眼。其二,履行地点和方式,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充分运用谈判技巧,通过合同履行地点等合同内容的约定,尽量争取避免己方的风险。
(六)明确违约责任的违约金数额或确定数额的方法。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法院一般就会视为双方当事人放弃违约金权利,而不予支持。
(七)争取合同由我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四、合同签订阶段的风险控制
(一)审定合同
合同签订的最后阶段即签字,在签字或盖章之前,企业必须审定合同,尤其要注重审核前述阶段,确保其未存在差错,工作人员必须认真通读所有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尤其是重要的时间、金额、地点等条款必须审核无误,才能进入签字阶段。
(二)合同签订过程的注意事项
1、合同空白处的填写
如果合同采用格式合同或者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文本中常有“其他_____”或空格。若在这些“其他_____”项或者空格处没有内容的话,应写上“无”或相同意思的表示。千万不能空着,最好也不要只划一道“——”,以防被人填上内容。
2、合同加盖公章的注意事项
一方面,禁止将我方已签字、盖章而对方未签字、盖章的合同,全部交给对方或邮寄给对方签字、盖章,防止对方作弊或以其它事因为由,拒绝、拖延交还我方签字、盖章的合同,将不利于企业权力的行使。
另一方面,严禁将仅有我方已签字、盖章却无合同条款具体内容的合同末页,交给或邮寄给对方签字盖章;禁止向对方出具盖我方印章的空白合同书。
五 小结
总而言之,企业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做好各项准备,确保对方属于合法主体,并具备一定的合同履约能力,根据高质量的谈判活动,对合同展开起草工作,经过合同协商与审核,方能真正进入签约阶段。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必须层层把关,针对合同中的重点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完善,以便合同更好的为企业的经营与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程美华.如何做好国际工程项目签约谈判[J].电站系统工程,2010(03):65-66.
[2]张海峡.合同签订与履行中的风险防范措施[J].2009(01):93-94.
[3]张世琦.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纠纷处理[M].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1995.
[4]熊士泊, 胡九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J].建筑经济.1999(10):31-33.
关键词:公路监理;合同管理;现状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F54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在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中,合同是指业主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包括投资、融资、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等合同。加强合同管理,可以促进公路建设市场的规范化,从而达到公路工程建设质量优、进度快、费用省、安全生产、环保目标提出了要求,合同管理的作用日益凸显。
一、合同的基本概念和作用
1.1 合同的基本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它是当事人双方或数方设立、变更和终止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协议应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签订。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手段,是法律规范在具体问题中的应用,签订合同属于一种法律行为,因此,依次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经济合同是法人与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种协议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和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工程合同属于经济合同的范畴,是指业主就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与各经济人(承包人)为实现工程目标而以书面协议形式缔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
1.2 工程合同的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工程建设市场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有利条件,工程合同的普遍实行,将更有利于工程建设市场的规范和发展,加速推进工程施工监理制度。工程合同的科学性、公平性和法律效力使合同各方自觉遵守,有章可循,其具体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工程合同可以有效管理工程进度;工程合同可以保证工程质量;工程合同可以公正的维护合同双方利益;工程合同有利于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
二、公路监理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在高速公路工程施工中,成本、质量、工期是由合同定义的工程范围内的三大目标,承包人通过合同控制可以使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成本控制协调一致,形成一个有序的项目管理过程。合同管理作为一种重要的管理手段,对于保障艰巨的建设项目顺利地完成作用是十分显著的。因此,在进行公路监理合同管理时,需要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培育合同意识,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明确工程建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既促进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的管理,也有利于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发展。
三、现行公路监理中合同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1 合同意识淡薄,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
近年来,我国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工程建设市场僧多粥少的现实,造成业务承揽上的激烈竞争,不少承包商经常为了迎合业主,不设立合同管理部门,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致使签订合同时,没有应用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合同出现各种问题,最后引起了诸多纷争。
3.2 合同管理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
许多承包合同失误,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没有合同意识,不重视合同的法律性质,忽视合同的审查和风险分析,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3.3 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
现行公路监理中,在进行合同管理时,许多承包人忽视合同管理,不能控制好合同索赔工作,致使出现各种索赔不合理、不公平等问题,损害自己的合同权益,削弱了自己的合同地位。
四、加强高速公路工程中的监理合同管理措施
4.1 强化法律风险意识,规范合同管理
合同纠纷的大量增加是对企业合同管理体系的重大考验。要进一步强化合同规范化管理,规范合同审查标准,提高合同审查质量。就要提高企业强烈的法律风险意识,但法律风险事前是可防可控的,要抓紧强化防范工作。
以合同管理作为企业防范内部法律风险的重点和突破口,利用“合同管理”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有效地化解企业经营风险、规范并净化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针对合同履行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违约纠纷事件,及时采取要求对方提供抵押担保、第三人保证、提高客户保证金等多种保全手段,尽量减少因违约造成的企业损失。总之,加强企业合同管理可以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这对于企业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4.2 借鉴国际经验,推行适用于市场经济的合同示范文本
在合同管理方面,我们要不断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以加速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需求的合同管理模式。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很大程度地参考了FIDIC文本格式,较以往合同文本有较大的改进,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应该严格执行。
4.3 认真审核招标文件、仔细分析合同条款
在高速公路工程投标签约阶段,合同管理人员应该认真钻研招标文件及其合同条款,在商签合同过程中,应对明显问题提出修改,对其达成修改的协议以“谈判纪要”形式写出,作为该合同条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合同签订过程中,对业主模糊不清的地方要求业主进行书面澄清,该澄清文件及随后的其它补充文件都将构成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4.4 做好工程量清单复核,严格履行合同
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履约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合同要求进度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时向业主移交工程。
4.5 注意收集索赔资料,及时进行施工索赔
索赔作为一种重要的合同行为,对合同的履行结果影响巨大。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索赔是公路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施工企业保护自身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和有效手段。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特别是高速公路的合同管理,需要具备很强的专业性和多方面知识,比如经营、估价、法律等,还要了解工程管理和公关的内容,设有专门的人员、机构,了解和收集施工有关资料,深入施工现场,及时发现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掌握现场施工动态,协助业主及时审核各种费用,加强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程序的控制,做好工程的结算工作。
4.6 规范争端解决方式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虽然对各方的权力、责任、义务、质量、计价、变更、索赔和风险等已作了明确规定,由于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的不同,在处理涉及各方经济利益的问题时可能会产生争端。争端解决方式是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如何规范争端解决方式,首先依据合同规定,正确理解合同条款的内容,查明争端产生的原因;其次由争端的双方确定争端解决方式,按照双方达成的解决方式进行处理。争端解决首选方式应为协商。其次是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才能采用仲裁和诉讼的方式。不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应根据合同的规定或双方达成的协议去解决争端,维护各方的权益,保证合同的执行。
4.7 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公路工程完工后,合同管理人员应该仔细分析合同执行情况,认真总结合同管理经验,对合同管理好的经验加以推广,提高公司合同管理水平。
结束语
综上所述,合同管理是公路工程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化、制度化是企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相应要求。因此,在对公路监理中合同管理进行研究时,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培养高素质的监理工程师,准确掌握监理信息,对于完成质量监理、进度监理和费用监理具有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英杰.浅析工程监理与施工合同管理[J].甘肃水利水电技术,2004.
关键词:显失公平主观要件客观要件
显失公平制度是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其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有其特殊性。
本文通过实际案例加以说明,案例如下:原告烟台市富兴水产实业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烟台分公司在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为:灾难性海潮、海啸造成对虾流失及恶劣气候致使对虾缺氧死亡。赔偿处理按《对虾养殖保险每日赔付数额表》计赔。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发生了险情,原被告双方对于对虾绝产损失的赔偿发生了纠纷。原告认为,被告按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计赔方法赔偿显失公平,该赔付依据的《对虾养殖保险每日赔付数额表》已经废止。请求法院对此民事行为予以撤销,要求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该省分公司1993年《对虾养殖成本保险条款(试行)》规定的赔款计算方法赔付对虾保险赔付款及延期付款违约金。被告答辩认为原告与其签订的保险合同是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不是对虾养殖保险合同,因此双方才有特别约定。最终法院做出了显失公平的确认,并支持了原告诉求,判决被告按《对虾养殖成本保险条款(试行)》的计赔方法赔偿原告保险损失款。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条款是否显失公平的认定。关于显失公平合同的认定是我国《合同法》制定过程和司法实践中一个极为重要的疑难问题。本文将结合本案对合同法中的显失公平制度及其在保险合同中的应用作一阐述。
显失公平制度的概念及其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包含有显失公平条款的合同即为显失公平合同。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消。《合同法》第54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这就是显失公平制度。
显失公平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合同双方在完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完成交易行为,督促人们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和履行合同,同时赋予交易中遭受不公平损害的一方以撤消或变更合同的请求权利,维护交易的公正性。
显失公平合同的认定
显失公平制度的正确适用关键在于显失公平合同的正确认定。如果显失公平合同认定不正确,必然导致显失公平制度的错误适用,从而出现社会公权对私法关系的干涉,破坏了交易秩序的稳定和交易安全。
显失公平合同应同时具有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即,显失公平合同客观上除了双方权利和义务严重不对等、利益显著不平衡外,还应包括主观上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优势或另一方的无经验。
(一)显失公平合同的客观要件
第一,双方利益不平衡。在判断有关利益是否平衡时要特别考虑到当事人的意愿、供求关系、交易习惯等各种因素。如,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与被赠与人双方利益明显不平衡,但当事人是出于自愿,就不能认为赠与合同构成显失公平合同。又如,合同订立后,市场行情发生变化,价格发生涨落等,此时,当事人不能以显失公平为由而要求撤消合同。第二,利益失衡是严重的。严重程度应该超出了社会公平观念所能容忍的界限。
(二)显失公平合同的主观要件
第一,获利方具有故意的主观过错。即订立合同的一方具有优势或利用对方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这种主观状态表明行为人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第二,利用优势。如垄断,是一方利用经济上的优势,从而使对方难以拒绝对其明显不利的合同条件。但是,如果受损失的一方仅能证明对方因供求关系中的优势,而提出不合理的价格条件,则不构成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因为在竞争的条件下,供求关系本身是不断变化的,此种变化是一种交易风险,很难说是哪一方利用了优势。第三,利用对方没有经验。在订约过程中,订约双方都应向对方告知、说明有关权利和义务以及影响对方做出是否签订合同决定的有关事项,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另外,在主观要件上,有人主张包括“轻率”。笔者认为不妥。首先,市场竞争无时无处不在,交易主体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轻率订立合同表明对自身的利益不重视、不维护,法律也没有必要保护之。其次,显失公平制度在于保护经济上的弱者,而轻率订立合同者未必都是弱者,却很可能是权力的滥用者和秩序的破坏者。再次,轻率在主观过错程度上与无经验不同,后者也非前者所致,反之亦然。
显失公平制度在保险合同中应用的特殊性
任何合同的签订都要求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而在保险经营活动对诚实信用原则要加以强调,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遵守最大诚信原则。所以,显失公平制度在保险合同中的应用必然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获利方甚至因过失过错也构成显失公平合同的主观要件。投保人因过失未告知和陈述(客观上不知的契约善意除外)、保险人因过失未说明都构成显失公平合同的主观要件;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标准条款和免责条款应及时提请投保人注意,否则也可认为是利用了对方的无经验;由于保险合同条款较为复杂,专业性强,一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易理解与掌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有些投保人往往不耐烦,轻率就签订了保险合同。为了保护经济上的弱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人利用投保人的“轻率”也构成显失公平合同的主观要件。
以上三点都可从我国《保险法》中找到依据。如,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法》第十七条同时还对投保人故意或者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做出了相应的处理规定(如,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等)。可见,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已经是法定义务,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定义务只有作为和不作为的区别,对不作为则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区别。而且,负有法定义务的一方,同时负有举证责任。
对案例及其判决的分析研讨
被告抗辩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称:该对虾保险是“企业财产保险”,而非对虾养殖保险。该理由不能成立:一是保险责任是对虾的流失和死亡风险,对虾的死亡保险应属养殖保险范畴;二是约定赔偿处理按《对虾养殖保险每日赔付数额表》计赔,可以确定该“流动资产”项的保险确是养殖保险;三是固定资产项按2‰收费,而对虾和饵料项按7%收费,企业财产险的收费标准无论如何都不可能达到7%,因对虾养殖保险风险太大才有可能。所以,该合同是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和对虾养殖保险合同的合一。
特约条款是否显失公平。这是本案争论的焦点。保险费率与保险责任应是对称的,但是,以本案新旧两种办法计算的赔付结果相差88万元之巨,可见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不平衡,而且利益失衡十分严重,符合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根据负有法定义务的一方,同时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则,如果在保险合同订立当时,保险人能举证说明对新规定收费老规定赔付的做法已经向投保人做了充分的明示说明,那么,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不存在,从而法院可以认定特约条款没有显失公平,合同的内容反映了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依契约自由原则,对保险人所主张的赔付计算办法就应予以支持。反之,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存在,法院可以认定特约条款显失公平,对原告撤消特约条款的主张予以支持。显然,本案的裁判方向是正确的。
判决结果值得商榷。依《民法通则》第60条规定,只有在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情况下,其他部分才可仍然有效。就保险合同来说,当事人关于赔付内容的约定是合同的根本内容,这一部分无效,其他部分也就不能继续有效。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在撤消当事人关于赔付的特别约定条款后,仍认为保险合同有效,而依据其他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决定保险人一方的赔付义务,这样的判决结果值得商榷。
判决参考。由于被撤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因此,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考虑到合同约定按《对虾养殖保险每日赔付数额表》计算赔偿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认可,保险人也应按此赔偿法所相应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保费,方为合理。故判决被告按此表计算赔偿额,并按此表相应的收费标准重新计算保费,退还向原告多收的保险费并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合同自由原则只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显失公平制度是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反映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另一方面,它也保证了真正的合同自由原则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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