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创业税收扶持政策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1 无锡市小微企业概况
小微企业的界定是多元的、发展的,不同经济发展阶段,不同行业对小微企业的界定和划分也有不同。目前我国小微企业一般包含两层含义:一个是《企业所得税法》提出的“小型微利企业”;另一个是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界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企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确定了不同行业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2015年国家工商总局年度年报数据显示,我国小微企业数量为1334.97万户,占年报企业总数的96.9%。据有关数据统计,无锡小微企业数量已超过20万户,占无锡企业总数的98.5%,小微企业在促进无锡经济稳定增长、扩大就业、科技创新、增加税收等方面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无锡小微企业中很多科技型企业已成为无锡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活力的代表者以及推动经济发展、自主创新、引领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生力军。
2 无锡小微企业在“双创”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在无锡小微企业调查过程中发现,很多企业认为技术创新具有高风险性和长期性、技术创新需要高额成本投入,在其得不到充分补偿的情况下,尤其是初创型小微企业只能力求生存还谈不上创新,本文从四个方面概括制约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发展的主要问题。
2.1 小微企业经营管理规范性弱、经营成本高、创新不足
很多小微企业起步时人员少,企业管理者身兼数职,重心主要放在业务拓展上,在企业管理上无暇顾及,所以小微企业一般内部控制薄弱,管理水平低,缺乏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系统的管理理念。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原材料成本和人力成本不断增加是困扰小微企业的主要问题,随着原材料、人力、物流等成本的上涨,小微企业面临经营成本压力增加,利润空间有限,都制约了小微企业的创新与发展。
2.2 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享受政府扶持政策难度大
近年来,政府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出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但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主要是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为主,很多小微企业达不到申报条件,另外小微企业人员有限,申报经验不足,所以有些扶持政策小微企业享受难度较大。
2.3 小微企业税收负担较重
小微企业主要承担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印花税等一些小税种。调查过程中,无锡很多小微企业认为我国税种复杂,纳税申报程序烦琐,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难度大,税费支出对企业资金形成较大压力。比如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限定对象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法获得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加之小微企业很难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17%的增值税额增加了企业负担。另外增值税月销售额或营业额30000元的起征点太低,30000元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对小微企业发展基本没有保障,维持也很难,同时起征点上、下的企业享受政策差别就很大。
2.4 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狭窄
无锡小微企业都面临资金不足,融资困难的问题,大多数小微企业很难从政策渠道获得融资。一方面由于小微企业经营不规范,稳定性差,信用较低的自身原因,另一方面由于金融机构为了规避风险,对小微企业融资设置较高门槛,同时资本市场对小微企业支出力度不够,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机制和体系尚未形成等原因,小微企业创新创业过程中融资渠道狭窄依然是一个难题。
3 推进小微企业“双创”的保障措施
小微企业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过程中起到很大作用,也是“双创”的主力军,这就需要企业、金融机构、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为小微企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具体而言,本文从小微企业自身和政府扶持两个方面对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提出如下四点建议。
3.1 小微企业规范内部管理,充分享受优惠政策,推进自身创新发展
小微企业要获得政府、金融机构的支持,首先需要不断增强自身实力与信誉度,小微企业管理者要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建立一套比较系统与科学的企业管理模式,来提高管理效率,增强自身市场竞争力。另外,也可以通过强化企业的财务管理,比如根据金融机构及政府部门的要求建立一套有效的财务制定,形成完整规范的财务信息,提高自身的信用。
近年来,政府部门针对小微企业相继出台了一些优惠扶持政策,也促进了各级政府部门的招商引资,同时给予了小微企业不同程度的帮助。小微企业自身要密切关注政府各级有关单位出台的扶持政策,积极参与政策培训活动,多方咨询会计师事务所等一些专业单位,提前进行准备,同时配备专门人手负责优惠政策的研究与申报。
3.2 政府加大扶持力度,完善小微企?I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近期,国家下发了《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十三五”末,将建立300个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3000个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基地,积极探索一条从孵化培训到产业发展的有效机制。政府在制定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时应贯穿小微企业创办、生产经营、发展、再投资以及科技创新各个环节,比如小微企业创业初期,政府可以采用对其风险评估后给予财政补贴;成长期采用对其监督扶持,在资金链及金融机构贷款方面为小微企业营造更好的环境;成熟期,鼓励小微企业进行合理投资。
政府部门可以灵活运用房租、税收、贴息等为主的扶持政策,采用规范的申报模式,扶持小微企业创业与创新。一是在孵化阶段建立以房租补贴为核心的后补助政策。房租补贴是政府鼓励创业及招商过程中最有效的政策手段。二是在发展阶段建立以税收补助、贷款贴息、担保贴息为核心的财税绩效政策,引导财税资金、银行资金、担保资金等向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倾斜,缓解小微企业创新投入资金压力。三是在提升小微企业创新能力方面综合运用税收、科技项目申报、房租等政策。以研发投入等创新指标作为政策支持的重要条件,刺激企业增加研发投入。
政府在扶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过程,建设完善的公共创新创业信息化服务平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可以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指导、创业监管、创业政策及人才推荐等服务,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申报、管理、培训等内容集合在平台上,方便小微企业获得政策信息及项目申报,也有助于政府对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的日常管理和各种查询、统计以及分析。为集聚更多创业资源服务并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取得成效,可以采用“互联网+创业基地”“互联网+创业服务”,线上线下相结合,建设智慧型创业服务平台。
3.3 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受惠范围,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其政策效果稳定、持久,可操作性更强。流转税与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经营最为密切相关的两大税种,其中流转税中增值税的起征点可以改为免征额,能够减少起征点临界上、下的差异,另外税收优惠红利不要区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将税收优惠覆盖到全部小微企业。为了促进小微企业技术创新,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增加对技改项目投资抵免优惠,小微企业用于技改项目购进并使用的设备,应给予适当的所得税额抵免优惠,另外对于小微企业用于职工技术培训的管理费用可以设置较高比例的税前列支,降低小微企业用人成本。其他税种方面,比如对新成立的小微企业可以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收,降低小微企业成本。
税务部门可以形成有针对性的征管服务部门,集中处理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问题,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小申报程序的难度,优化小微企业涉税服务,同时加大税收宣传,提高对小微企业纳税辅导的针对性,降低小微企业的纳税成本。
3.4 政银合力扩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2015年6月6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指出要搞活金融市场,实现便捷融资,包括创新银行支持方式等。政府部门可以通过财政资金资助金融机构或以担保的形式来分摊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贷款风险,引导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鼓励大银行设立服务小微企业专营机构。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为主题,将推动全民创业作为促进就业的一项重要任务,面向城乡创业者广泛开展创业培训,不断提升创业者的开业能力和经营能力,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和创业后续服务体系。坚持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加快形成以创业培训、政策扶持和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鼓励和激发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二)工作目标。按照创城涉及的“全员创业活动指数、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创业活动对企业成长的贡献率、创业环境指数、创业环境满意度”五项指标要求,结合我区就业的实际,经过全区上下的共努力,将我区打造成创业体系健全、创业服务完善、创业环境优良、创业人才聚集、创新企业众多、创业投资活跃的创业型城市,全面达到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标准。到年底,全员创业活动指数达到20%;年均新增150—300名的开业小老板、小企业家、个体工商户、农村致富带头人或农业合作组织带头人,带动500—1000人就业,创业后稳定经营在一年以上的企业达到75%以上;创业对新增就业的贡献率达到50%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创业环境满意度、创业效率等指标位居全市、全省乃至全国前列,实现创城目标。
二、具体措施
(一)建立组织领导体系,优化创建机制。开展创城工作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客观要求,又是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必经之路,也是以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举措。为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创城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局、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经贸局、工商局、区科技局、区教育局、区建设局、国税局、地税局、区民政局、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区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区工商联、农村信用联社及各镇(街)、场分管领导组成。区创城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我区创城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等日常事务工作,定期组织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述各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与办公室保持协调联系。各镇(街)、场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创城工作的领导。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宣传创城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鼓励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宣传创业中涌现的先进典型事迹,营造“想创业、敢创业、会创业、创大业”的舆论氛围;普及创业知识,倡导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开拓创新的精神,树立创业光荣、致富光荣的全新理念,培养自强不息、奋发有为、竞相发展、团结奋进的创业文化。
区发改局负责提供全区产业发展规划,将扶持创业、创城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把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创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努力实现以创业促进就业和减少失业的宏观经济目标;指导并监督规划全区重大创业相关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制定创城有关政策。
区财政局负责根据创城工作实际需要,落实促进创业的财政扶持政策,在年度预算中合理安排创业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及创业后续服务扶持等有关支出;加强信用担保、投融资体系建设,做好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出险资金清偿工作;参与提出支持创业的地方性税收政策建议;加强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区农业局负责宣传和扶持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推动实施“一村一品”工程,带动农民因地制宜发展现代农业,培育农民种养殖、农产品经销和加工专业户,实现自主创业,树立创业典型。
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宣传国家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优惠政策,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指导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活动,树立和宣传高校毕业生创业典型事迹;协调工商、税务、财政、银行等相关部门完善和落实税费减免、小额贷款、创业补贴等各项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扶持政策;研究制定创城工作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目标责任考核的量化指标体系,开展创城工作任务动态管理;牵头组建创业指导服务组织和创业与培训协会,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体系,为创业者提供全方位服务;会各相关部门筹建创业实训及孵化基地、制定管理创业实训及孵化基地制度和实训及孵化基地对创业主体的相关扶持政策;建立健全创业培训体系,积极引进先进创业培训理念,大力开展“1+1群”创业培训,形成以创业培训、小额贷款、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跟踪服务为主的“一条龙”服务机制并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区经贸局负责协调创业实训及孵化基地的服务与发展工作,根据国家政策导向,结合我区实际,从创业群体的实际需求出发,培育面向创业者的新型综合平台,树立创业实训及孵化基地典型,为推动创业、鼓励创业、成功创业打造基础;指导民营及各类中小企业的经营发展,不断完善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政策贯彻落实的体制、机制,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家扶持商贸流通领域创业的优惠政策,制订并实施我区扶持商贸业发展的促进政策;积极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积极推进“科技兴贸”和“走出去”战略,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加大研发设计,创建自主品牌,提高产品附加值;努力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推动企业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促进家政服务、生鲜食品供应等传统服务业的升级换代;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创业中出现的问题。
工商局负责放宽市场准入,扩大创业领域,落实优惠政策;改善行政管理,重点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发展;开展创业指导,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负责检测统计全区创业登记数,做好企业新开户和净增户数统计工作;负责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促进创业;设立专业窗口,为创业人员办理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登记注册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
区科技局负责鼓励和引导科技创业,落实科技创业扶持政策;有计划地引导和扶持科技创业园、科技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各项科技创业创新扶持资金效益,大力支持科技创业项目发展;做好科技下乡工作,为农村劳动者创业提供技术支持;建立科技创业项目库,为创业者提供项目信息;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能力建设,为科技型企业和科技人员创业搭建平台,提供服务。
区教育局负责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与有关部门共完善并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政策,推进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负责指导所属职业院校开展创业指导和创业意识教育;指导建立大学生创业实训基地,全面开展大学生创业实训实践活动。
区建设局负责会发展改革、劳动保障部门安排筹建创业实训及孵化基地所需的经营场地,引导劳动者投身物业管理行业创业活动;负责简化项目审批,支持创业主体进入公共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领域;支持创业园区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为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提供创业平台。
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宣传国家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及时了解鼓励创业税收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负责优化税收服务,提供创业税收扶持支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创业企业运营成本;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监测和专项检查;推行政务公开,加大对国家税法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税收服务水平。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社区建设,推动社区创业环境改善;扶持发展社区中有利于促进居民创业、就业和社区和谐的民间组织(即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引导军队退役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参加创业培训,通过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实现创业和就业;负责对各行业协会宣传创城的相关内容,组织各行业协会开展行业特色创业培训,树立行业协会中的创业典型,建立创业实训及孵化基地。
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负责利用空置的通用厂房,发挥“一区多园”的综合服务功能作用,为创业者开办中小企业提供场所等服务,开设创业培训基地、科技创业中心,建立创业孵化基地,树立创业典型。
区工会负责组织开展创业帮扶活动,督促各项创业扶持政策落实到位,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落实创业优惠政策检查监督工作,积极维护创业者的合法权益。
团区委负责发挥共青团的桥梁纽带作用,督促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促进创业效率提高;成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推动青年创业贷款,组织青年技能培训、创业辅导,引导扶持青年创业,努力拓宽青年创业渠道;树立青年创业典型、建立青年创业实训及孵化基地。
区妇联负责宣传国家扶持妇女创业特别是农村妇女创业的优惠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鼓励和引导妇女自主创业;开拓适合妇女创业的市场领域,树立妇女创业典型;建立妇女创业实训及孵化基地;负责开展“巾帼创业”等多种形式的妇女创业服务活动,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转变就业观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努力提升妇女创业能力。
区残联负责引导城乡残疾人转变就业观念,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挖掘残疾人创业典型,大力宣传励志创业事迹;建立残疾人创业实训及孵化基地。
区工商联负责协调落实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外资企业公平待遇问题,发挥工商联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内行业商会的管理和指导,扶持一批科技型、规模型、效益型、外向型中小企业;鼓励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生产经营,依法维护、保障创业者的合法权益。
农村信用联社负责配合宣传国家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劳动者自主创业,发挥创业促就业中融资指导作用,提升小额贷款服务质量并负责创业者借贷创业资金数量统计;负责推动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体系,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对符合条件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及时提供灵活便捷的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和其他形式的信贷扶持,负责做好相关信贷数据的统计工作;鼓励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宽创业企业、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融资渠道。
各镇(街)、场,村(居)委会要充分利用空闲场所为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环东海域失海渔民、大中专毕业生、复退人员提供创业平台;发挥劳动保障所(站)作用,做好创业登记、统计、上报工作和创业宣传发动工作,引导居民(农民)走创业致富之路,让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总结推广农村“一村一品”的农民创业致富经验;配合区政府开设创业培训基地,建立创业实训及孵化基地;树立创业典型并加以宣传推广。
各相关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和协作意识,建立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策的综合效应和资源整合效率,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二)完善政策扶持体系,改善创业环境
全面贯彻落实我区鼓励创业促就业的优惠扶持政策,以落实政策为抓手推动创建工作。
1、放宽市场准入。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等方面,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外,允许创业者自主选择。扩大政府采购范围,按照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
2、改善行政管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和乱培训等行为。
3、落实小额贷款担保政策。按照《市小额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及复退军人和部分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贷款用于补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有资金不足的,由市财政部门设立担保基金担保,并予以贷款贴息。其中个人发放贷款最高额度为5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企业优惠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建立小额贷款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长效机制,为创业者持续提供资金扶持,稳定创业成果。
4、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残疾人及毕业2年内的大中专和技工院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前置审批的各项收费。
5、加强创业政策扶持。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且符合条件的,适当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创业者本人及其符合条件的聘用人员给予社保补贴;对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实现自主创业的,将其按规定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对享受城镇居民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自主创业的,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其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1年低保待遇。
(三)健全创业培训体系,以培训促创业
1、扩大培训范围,服务特殊对象。在做好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等各类群体创业培训工作的时,结合我区就业工作的需要,开展对大中专毕业生、退养渔民的创业培训工作,并探索开拓特殊群体如在监服刑人员、残疾人、军嫂、有技能的家庭妇女等的创业培训工作。
2、强化师资力量,保证培训质量。组织召开教学讨论会,召集教师共探讨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选择理论水平高、具有实践经验的教师进行教学比武,研究如何更好地提高培训质量和激发学员学习兴趣,评选优秀教师予以奖励。
3、创新培训模式,增添特色培训内容。在参照SIYB培训内容及标准的基础上,结合“1+1群”创业培训特色,创新不培训对象的培训模式,如组织培训创业成功学员现身说法、企业高层管理现身说法、增设必备知识课、模拟创业评估课、创业技能课(依据学员要求增设技能项目)、针对不对象进行不教材教法等。
4、加强培训机构指导和规范管理。对“1+1群”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指导逐步制度化,注重我区典型案例收集,开设“1+1群”创业网站、免费专家咨询、现场开业辅导及创业实践指导,定期开展学员回访、专家现场咨询指导、学员交流讲坛、学员特训营、建立《学员创就业统计表》《专家咨询指导登记表》《学员回访记录表》《学员意见反馈卡》等,增强培训的实效性和实用性。
(四)构建创业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质量
1、建立创业实训及孵化基地和就业见习基地。由政府统筹安排,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金包银工程、规模较大的厂房和场地形成创业一条街、一座城,建立创业实训及孵化基地、创业园等,帮助创业者模拟演练创业过程。联合职业技术学校、各类企业建立实训基地,为大学生提供一定时期的就业见习,提供社会实践经验,为其创业奠定基础。
2、举办创业项目推介会,提供创业项目选择。通过向社会广泛征集、选择适合不层次创业者的创业项目,开展项目推介会(包括青年推介会、复退军人和随军家属推介会以及大中专毕业生、环东海域退养渔民、失业人员推介会等),启发劳动者的创业理念,现场推介创业项目并提供创业指导服务。
3、举办毕业优秀学员创业论坛,激发创业热情。根据不学员的特点,结合优秀培训学员经历,开展创业沙龙、创业论坛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为创业者提供多元化的创业模式。开办“1+1群”创业优秀学员论坛,通过感受成功创业学员的创业经历,新老学员交流创业经验,分享创业信息,激发学员的创业热情,增强新学员创业信心。
4、开展农村创业学员回访,将创业引向农村。加强农村“一村一品”项目指导,定期进行农村创业学员回访,适时给予农村创业学员经营管理指导,破解创业“瓶颈”,有效扶持农村创业者,提高创业者的抗风险能力和发展潜力。
(五)建立目标考核体系,创建协调推进
由区人劳社保部门牵头,工商、税务、财政等部门配合,制定我区创城涉及的优化创业环境、落实创业政策、健全创业服务及创业主体发展、创业带动就业等量化考核指标,纳入政府工作目标体系,实行责任制考核,每半年考核一次,并作为各级各部门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以确保创建工作协调推进。
三、工作步骤
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建立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召开全民创业动员大会,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全面启动国家级创城工作。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存在问题
从政策规定内容和具体适用情况来看,我国现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政策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税收政策规定不明确。主要表现在:第一,在投资收益环节上,对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取得的所得性质确认不明确。根据财税[2000]91号文件第4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2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和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股权投资基金收入仅来源于对外投资收益,现有政策规定未区分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因此导致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对企业投资者取得的收益全部确认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还是并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问题上,判断标准不统一,政策执行有分歧。第二,在退出环节上,合伙人权益处理适用规定不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以退出为导向的行业,投资者采取出让股权方式退出取得的收入,应按照税法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而现有文件仅对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收益可不并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单独计算纳税有明确规定,但对于合伙企业投资者出让股权取得的收入能否不并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而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单独计算纳税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二)合伙人实际税负仍然偏高。从组织形式上,有限合伙企业解决了公司制模式下的双重纳税问题,也确实得到投资者的青睐,但据此认定有限合伙制模式下合伙人税负趋于合理还为时尚早。实际上,我们将不同模式下同一身份的投资人适用税率作一对比(见下表)后可以发现,有限合伙制下的自然人合伙人实际税负并不低于公司制模式下的个人股东。从适用税率角度分析,股权投资是资本运作,具有高风险、收入波动大的特征,所得收益既有别于生产经营性企业的收入,也不同于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等劳动所得,投资者需要按照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北京市实际征管情况看,一般适用税率为35%,税负较高)。从企业留存收益纳税规定角度分析,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选择不进行利润分配,以避免或推迟股东个人发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甚至直接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用于企业再投资。有限合伙制企业投资者取得的收益无论是留存还是已经分配都需要缴税,导致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偏高,并且较公司制企业增加了再投资的成本。这种因为组织形式的不同而带来的税收差异,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
(三)缺乏税收扶持政策。从国际惯例看,国家通常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适当政策扶持,发挥政策激励作用。当前,金融业在推动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于促进金融市场繁荣具有积极影响,应当给予扶持和鼓励。从我国现有规定看,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符合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标准,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又如,国家已在苏州工业园区试点,对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中法人合伙人可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但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没有出台相应的税收扶持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积极发展。
完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政策
由于有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采取了较为新兴的企业模式,资本运作周期较长(通常为5-7年),同时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起步较晚,尚未成熟,各方监管部门对于相关配套政策制定和完善还在逐步探索阶段,税务部门完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可以尝试重点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准确把握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营实际,明确不同环节的个人所得税现有政策。首先,对于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在“先分后税”原则的基础上,要对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承担职责、纳税义务做出区分。从企业运行实际看,普通合伙人负责资本运营和日常管理,其所得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比较类似,有限合伙人只负责投资入股,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其所得则应属于投资收益所得,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有着本质区别,不应当参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纳税。建议明确为:“在有限合伙制企业中,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次,对于股权投资基金中个人投资者出让被投资企业权益份额取得的所得,应当明确规定不并入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而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创业示范社区”认定范围
已被认定为“充分就业社区”且符合“创业示范社区”标准的社区均可申请认定“创业示范社区”。
二、“创业示范社区”认定标准
(一)创建计划及采取措施
1.将“创业示范社区”创建活动纳入社区工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创建“创业示范社区”工作。
2.引导和鼓励辖区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返乡农民工等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10人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效。
3.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创业帮扶活动,在资金支持、场地协调、项目推荐、信息提供等方面为有创业意愿者提供服务,实际扶持创办经济实体5户以上。
4.组织辖区各类人员参加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实际参加创业培训人员10人以上,培训效果显著,培训后创业率达50%以上。
5.积极搭建创业平台,社区累计创建3个“创业示范点”(其中2010年新创建2个)或1个创业实训基地或1个创业孵化基地。
6、私营企业数年增长5%,个体工商户年增长7.5%。
(二)创业扶持政策掌握及落实
1.税收扶持政策。熟悉税收扶持政策,并配合落实。
2.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熟悉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及时帮助贷款人获得贷款,贷款还款率达到100%。
3.企业社保补贴政策。熟悉企业社保补贴政策,并协助落实。
4.《就业失业登记证》。熟悉《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程序,并协助办理。
5.社会保险宣传。熟悉社会保险参保程序,并协助参保。
6.免费职业培训。熟悉免费培训专业及培训内容,积极推荐10人以上有培训意愿的人参加培训。
7.职业素质测评。了解职业素质测评基本知识,积极推荐有测评意愿的人到就业局参加职业素质测评。
8.职业指导。积极开展职业指导工作,并附有相关职业指导记录。
9.岗位招聘信息、岗位推荐。定期岗位招聘信息,及时进行岗位推荐。
(三)创业扶持政策宣传
1.申报社区设有创业扶持政策宣传栏。
2.积极培育和宣传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先进典型,实际培育和宣传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先进典型各2名以上。
3.各项创业扶持政策上墙公示。
(四)“充分就业社区”、“充分就业街道”创建
1.申报社区已被认定为“充分就业社区”。
2.申报社区所属街道已被认定为充分就业街道。
(五)基础工作
1.《申请小额贷款及创业就业情况登记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情况统计汇总表》等各类台账健全,使用规范,台帐内容全面真实。
2.建立长期跟踪服务制度,定期走访小额担保贷款人员,每季度上门跟踪不少于1次,每月电话跟踪不少于1次,并附有跟踪服务记录。
3.“零盲点、全覆盖”工程全部完成,实现对辖区居民、辖区行政事业单位、辖区企业、辖区个体工商户100%上门入户、100%了解情况、100%登记上帐、100%提供劳动保障和就业服务。
(六)其他
1.申报社区已被认定为信用社区。
2.社区就业站工作人员熟悉辖区基本情况。
3.月度任务按计划完成。
三、“创业示范社区”考评实行百分制(详见考评表),凡总分达到90分以上者,可认定为“创业示范社区”。
四、申报“创业示范社区”需提供资料
(一)“创业示范社区”认定申请书。
(二)“创业示范社区”创建汇报材料。
(三)已认定的“创业示范点”创建资料包括(创业示范点认定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简介及法定代表人简介、职工花名册、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创业示范点”认定文件复印件。
(五)“创业示范社区”自查表。
五、“创业示范社区”认定程序
符合条件的社区通过所属街道保障所向就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就业局对申请资料在书面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实地考评,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创业示范社区”,并统一颁发牌匾,向社会公布。
六、“创业示范社区”考评管理
(一)“创业示范社区”由就业服务局考评认定。
(二)就业服务局对“创业示范社区”创建工作进行安排、指导、检查。
摘要财政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主要是财政部门根据政府产业发展规划,运用财政政策资金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扶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以培植财源,促使本地经济长期健康地发展。要保持地区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就必须强化地方经济发展规划,打造区域经济特色。在培育和发展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财政职能,制定符合地方经济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将财政扶持资金集中到发展地方特色经济上来。通过财政扶持资金导向作用来带动社会资本向地方特色经济的集聚,达到财政扶持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效果,进而促进区域经济特色的尽快形成和不断增强,保证地方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财政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若干问题探讨
近年来,在吉林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上下落实科学发展观,营造“想创业、敢创业、能创业”的浓烈氛围,使民营经济在促进经济发展、带动社会就业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增强,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财政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主要是财政部门根据政府产业发展规划,运用财政政策资金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扶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以培植财源,促使本地经济长期健康地发展。本人针对当前吉林省各市县现行财政扶持民营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以促进财政扶持政策的逐步完善。
一、财政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市县为了招商引资需要,纷纷制定了促进本地经济发展财政扶持民营经济政策,引起了各地区间的无序竞争;二是财政扶持政策领域过多、范围过广,财政扶持民营经济发展资金难以发挥“四两拔千斤”作用,一些民营企业扶持政策到期后,发展速度及扩大再生产规模意愿开始下降,导致主营收入逐渐萎缩;三是财政扶持民营经济额度较大,给当地财政带来了较大的支出压力,导致扶持资金不能及时兑现到位,降低了政府的诚信度;四是财政为了应付审计需要,一般都不规定扶持资金的使用用途,导致财政扶持民营企业资金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乏力,资金使用效益不高或不能完全用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五是民营科技企业大都规模较小,企业的主要资产表现在其掌握的技术和拥有的人才方面。与沿海先进发达地区相比,我省市县民营科技企业在区位环境、福利待遇、个人发展空间对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吸引方面都明显不足,特别是中小企业不但难以招引高层次人才,就是企业内部中端实用型技术人才也难以留住。
二、制约财政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原因分析
(一)政府考核指标的约束、地方利益的驱动。上级政府考核指标是下级政府行动的指挥棒。在当前招商引资、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等硬性考核指标的约束下,各级政府不惜一切代价、想尽一切办法来迎合政府考核的需求。各级政府纷纷利用财政扶持政策作的优惠以吸引企业到当地落户,对企业的选择也缺乏理性的分析,招入的企业不但没有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反而增加了财政支出压力、破坏了当地环境。个别县市为了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盲目招商引资,结果引进的是被经济发达地区淘汰的高污染企业,虽然招商引资指标完成了、财政收入增长了,但生态环境却遭到了破坏。
(二)地方经济发展缺乏长期、系统发展规划。当前各地财政扶持政策领域过多、范围过广,其根本原因在于地方经济发展没有重点,缺乏长期、系统的发展规划。造成各级政府将十分有限的扶持企业资金切成扶持工业发展资金、扶持商业发展资金、扶持旅游业发展资金等十几块,每个政策又要在本区域内扶持几十家企业,最后落实到一个企业一个项目上,其扶持资金就少得可怜了。有限的财政扶持资金就像撒胡椒面一样,形不成一个扶持重点,起不到财政扶大扶强的引导作用。
(三)国家对财政扶持政策缺乏统一规范。财政部在《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 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号)中提出:“一些地区仍存在越权减免税或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问题。特别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区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名,违反国家财税法律规定,擅自出台减免税、缓缴税和豁免欠税,或返还已缴纳的税收等政策,这种做法破坏了税制的规范、统一,扰乱了正常的财税秩序”。国务院在2000年下发《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中提出“对需要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原则上应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但至于哪些领域财政可以通过财政支出渠道来扶持国家缺乏明确统一的规范。这是造成各级财政扶持领域过多、范围过广、扶持政策五花八门、财政支出压力过大的根源所在。
(四)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缺乏跟踪问效机制。当前,随着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不断推进,会计核算中心、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各项制度的执行,财政对部门资金的监管力度在不断的加强,但对财政扶持资金的监管工作一直缺乏系统的制度约束也没有采取很好的监管措施。这给企业挪用甚至骗取财政扶持资金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同时也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财政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政府考核机制,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行财政扶持政策重在体现短期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税收环境、增加了财政支出压力,也削弱了财政的调控能力。为此,要更好地发挥财政扶持政策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中的作用,须从完善政府考核机制着手。借鉴长三角地区经济发达市县经验,采用“实绩考核”指标体系并剔除了招商引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等指标,通过定量指标、定性指标等实绩分析指标来考核地方党政领导,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强化地方经济发展规划,打造区域经济特色。地方经济的发展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培育和发展。要保持地区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就必须强化地方经济发展规划,打造区域经济特色。在培育和发展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财政职能,制定符合地方经济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将财政扶持资金集中到发展地方特色经济上来。通过财政扶持资金导向作用来带动社会资本向地方特色经济的集聚,达到财政扶持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效果,进而促进区域经济特色的尽快形成和不断增强,保证地方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