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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评估;存在问题;强化措施
我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推动了我国经济建设的同时,也加快了我国市场经济行业的发展步伐。随着人口的增多和我国社会民众的买房置地的思想,使得现在房地产市场需求量日益增多,市场的需求刺激了我国房地产的兴盛,也促进了房地产相关行业的发展繁荣,房地产评估行业就是其中较为明显的一例。然而,目前我国房地产的过快发展使得房地产评估行业跟不上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步伐,并存在一定的问题,不仅制约了其自身的发展,同时也影响了房地产的健康发展。下面文章就以强化房地产评估为话题,简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强化改善措施。
一、制约房地产评估行业发展的主要问题和因素
由于现在房地产评估行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其业务范围内容的不断增加,使得现在房地产企业的面临的挑战和困难也逐渐加大,严重制约并影响了房地产评估行业的稳步发展。下面文章就简要介绍其行业中存在的问题。
(一)房地产评估市场管理不善
房地产评估行业具有较大的利益空间,同时很多部门都具有对相关的管理或者是影响的职能,而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房地产管理部门、国家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三巨头”各自为政,在管理职能的划分上不够清晰,在政策的执行方面也缺乏统一的领导,无法形成科学、统一的管理制度,使得房地产评估市场被划分的十分零散,无法实施有效的规范化管理,这也使得很多房地产评估的职业人员十分迷茫。以上备部门都程度不同地利用行政职能干预评估业务,搞行业垄断,有的是行政部门直接干预,有的是成立一个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评估行业难以在竞争中发展,评估市场得不到充分发育。
(二)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的法制不健全
房地产评估行业作为中国三大中介行业之一,律师行业和会计行业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房地产评估行业却没有相应的评估师法律法规。虽然我国房地产的相关管理机构为了满足市场的发展需求,也陆续制定了一些有关房地产评估的规章制度,例如:《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形成了房地产评估行业基础法制体系,但是对于房地产评估的很多业务内容和活动细节方面都没有一个清晰的规章和标准。像房地产评估中有关企业的改制、拍卖、税务等专业的评估标准和技术规定要求都没有一个准确的、法律的制定,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的法制体系的不健全、不成熟,也制约了房地产评估的科学化、规范化发展。
(三)我国房地产评估工作人员专业能力不足
现在我国大多数房地产评估机构和公司都比较注重其评估工作人员的理论知识的水平及其考核,对其从业人员的学历要求也比较高,但是对于其从业人员的工作经验和工作年限的要求较低,因此造成了很多房地产评估的工作人员都是那些应届毕业或者是高学历、低经验的人员,而那些因为基础理论知识缺乏使得其评估师资格考试无法通过经验丰富的评估业务人员却无法进入大型评估行业工作。这就使得我国房地产评估综合能力不强。此外,我国对于房地产的评估师的结构设置比较单一,评估师的培训再教育的相关机构也比较缺乏,这些都家居了评估师水平低的现象。
二、强化并改善房地产评估的措施和方法
针对上文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下面文章就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强化措施。
(一)加强对房地产评估市场的监督和健全
由上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现有的房地产评估市场环境不是很成熟,而且很多评估机构的主要经营活动都是依靠垄断,这就使得评估行业之间的竞争出现不良的环境,造成其竞争不平衡,也不利于其公司的长远发展。其次,要加强对房地产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实施,落实好评估脱钩的改革制度,使得评估机构能够真正独立开展业务活动,进而提高评估结果的公正性以及准确性。最后,对于一些评估机构的违规操作和违法行为一定要严格监督,一旦发现就要严惩不贷,建立一个良好的、公正的、科学的评估市场环境和风气。
(二)加强对房地产评估法制的健全和完善
为了提高房地产评估效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提高房地产的评估业务效果和质量,就要根据我国房地产评估市场和评估行业发展情况,合理的、科学的制定与房地产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和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的评估操作,减少房地产评估机构之间的不良竞争方式,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使得房地产评估内容的操作能够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三)加强对房地产评估优秀团队的建设
针对我国目前房地产评估水平现状,相关企业领导一方面要加强对理论知识水平高、专业操作技术过硬的优秀评估人才的吸收,另一方也要加强对现有的评估人才的培养和建设,大力倡导并支持评估师的再教育、再学习的工作氛围,定时开展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经验的培训活动,并定时对其员工的专业知识和素养进行抽查和考核,实行一定的淘汰奖惩机制,全面提高评估团队的水平,加强对评估优秀团队的建设,进而更好的为企业和公司服务。此外,也要加强对房地产评估方式和内容的改革创新,并在不断实践中加以完善,使得企业能够进一步发展壮大。
结束语
房地产评估行业是我国起步较晚的新兴行业,它不仅和房地产的转让、房地产的抵押和贷款、房地产的拆迁以及损害补偿等活动内容有着密切的联系,还与房地产企业公司的上市、公司的改制、资产处置重组等业务也息息相关,也就是说房地产评估行业市场已经与房地产行业紧密的联结到一起,已经成为我国现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组成内容和中介服务行业,因此加强改进我国房地产的评估水平和效果已经成为我国评估行业首要的任务,而国家和政府也要加大对其改革和改进力度,进一步提高房地产评估效能。
参考文献
关键词:房地产评估方法现状问题探讨
一、地产评估行业发展现状
房地产估价行业在近10年的发展和创新过程中,经过国家房地产主管部门、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的共同努力,建立了我国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注册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逐渐步入正轨,估价行业正在健康发展。
(1)制定了房地产评估的有关法律规章。国务院和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首先制定了房地产管理基本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此基础上又制定了《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核心地位,完善了估价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建立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和制定了房地产估价技术规范。根据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统计,目前我国拥有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的约有14 500人,注册成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有3 000多家,其中一级资质机构90家。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了《房地产估价规范》,对房地产估价行为从制度上进行规范,通过统一估价程序和技术方法,保证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合理。
(3)形成了统一开放的房地产估价市场和行业自律标准。从2000年6月国务院提出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的要求开始,涉及中介机构的管理部门,包括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的规定,开展原有房地产估价机构与部门的脱钩改制工作。经过脱钩改制,原有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制企业。在对中介机构改制的同时,房地产管理部门内部也逐步实现政事分开,发挥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的职能。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已经开始承担估价师资格考试、注册、再教育以及估价机构资质评审、违规行为查实等工作,房地产估价行业的自律机构基本建立,对估价机构的自律作用日益强化。
(4)房地产估价服务领域逐步扩大。在房地产估价机构发展初期,主要服务内容是房地产交易管理,防止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隐价瞒价、偷漏税费。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估价业务已经逐步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各行业,如银行、城市建设、土地管理、司法、保险、税务、投资咨询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房地产评估的常用方法
根据本人的调查研究,我国房地产在评估过程中使用最多的是成本法、市场比较法、收益法这三种方法,以下就对这三种常用方法进行简单介绍和分析。
(1)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以当前条件下重新购建相同的被评估房地产所需的成本扣减其已损耗的价值为基础确定被评估房地产价值的方法。重新购置成本中又分更新重置成本和复原重置成本,而在实际评估中,我们通常用的是更新重置成本。成本法的测算过程如下:①计算取得待开发土地的成本。土地开发成本的取得分为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征用取得的和国家城镇土地使用杈出让取得的,这两者土地取得成本的内容是不同的。②计算开发成本土地开发成本和建筑物建造成本统称为开发成本。土地开发成本在一定得情况下是可以不需要计算的,如果取得的土地是完成了“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等建设,那么可以不包括土地开发成本。③计算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管理费用包括开发商的人员工资及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等,可根据社会一般的开发资金的投入规律和时间,依据评估对象的投资规模来测算。销售税费的是销售开发完后的房地产所需的费用和应由开发商缴纳的税费。④计算开发利润如果是新建房地产价格,一般为所有成本之和乘以投资利润率。在投资利润率的选取时,大部分开发商都会选取行业平均利润率。
(2)市场比较法
市场比较法是指在求取待评估房地产价格时,将待估房地产与近期内市场上已经发生了交易的类似房地产加以比较对照,对以发生了交易的类似房地产的已知价格进行调整修正,得出待估房地产合理价格的一中评估方法。市场法是以商品交易的替代原理为理论依据,而替代原理也可以从资本论的角度来解释,也就是具有相同使用价值的物品或服务所体现的价格是相等的。市场比较法是通过与所选取的参考案例相比较,对因素的不同之处进行修正,然后得出待评估房地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格的过程。市场比较法是通过待评估房地产与交易实例之间的羞异因素调整来估算价格,其公式为:
待评估房地产单价=交易实例单价×交易情况修正系数×区域因素修正系数×个别因素修正系数×交易时间修正系数在房地产市场比较发达的情况下,在同一地区或同一供需圈内,与待估房地产类似的房地产交易比较多时,市场比较法才是有效的评估方法。市场比较法适用的对象是具有交易性的房地产。具体来说,市场比较法的适用条件如下:
①要有足够数量的比较案例我国房地产市场处于发展阶段,市场资料不够充分,在利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时,要求市场比较案例至少3个。在比较活跃的的市场,如果能够收集到更多的案例,那么对最终的评估结果更为正确。
②交易案例资料与待估房地产具有相关性和替代性充分的房地产市场交易案例固然很重要,但是这些交易案例还必须与待估房地产具有相关性,如房地产所处区位条件、建筑物结构、用途、交易时间等,通常情况下这种相关程度越大,评估的结果就越具有真实性。
③交易的可靠易案例资料的可靠性是提高比较评估房地产精确程度的保证,所以要进行精确的房地产评估。首先我们要保证资料来源的可靠性,二是耍对交易案例资料的数据信息进行充分的查实和核对,包括交易案例的交易情况、交易价格、权属和实体状况、
是否有附加条件的交易以及各种影响因素的条件等资料都必须是准确而又可靠的。
④交易资料的正常易案例必须是正常交易,而不是非正常情况下的交易,如破产拍卖、协议出让等。
⑤交易资科的合法性利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房地产价格时,不仅要排除不合理的房地产市场交易资料,而且注意研究有关法律的规定,所选取的交易案例必须是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的,否则交易价格会有很大差异;交易案例与待估房地产的适用法律背景基本相似,如规划条件中的土地用途,容积率限制、建筑物高度限制等。
(3)收益法
收益法也称纯收益还原率法、投资法和收入资本化法,简单的说是指待评估房地产的未来正常纯收益选用适当的还原率折现到评估基准日之和。
收益法适用于有收益或有潜在收益的房地产,一般在类似房地产有租金收入的情况下采用,其中收益额为租金收入扣除相应的费用,而费用包括房屋维修、物业管理、保险费、租金损失费、租赁中介费、出租房产的税费(包括房产税、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等)等。收益法在运用时根据房地产的收益情况和使用年限的不同有如下几个公式:
①无限年期的情况下首先得假设纯收益每年不变:利率每年不变:收益年限为无限年,也就是说待估房地产的使用期限为无限年。其公式为:待估房地产的价格=每年的纯收益/还原利率
②有限年期且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有限年期的待估房地产的价格计算假设纯收益每年不变和利率每年不变,待估房地产的使用期限为有限年。其公式为:
上面两个公式都是针对每年收益额与利率不变的情况,而第二个公式即为平时房地产评估最为常用的一个。
③有限年期且收益在前若干年变化的情况有些情况下,年收益额并不完全相同,下面将列出有限年期年收益额不同时用收益法评估时所使用的公式:
其中,V为待估房地产的价格:
a:为前t年的年纯收益:
a为第t年后的年纯收益:
r为还原率,还原率不变:
n为收益年限,即待估房地产的使用年限。
对于有些收益性房地产的年收益、收益年限以及还原利率不同的情况还有另外的计算方法,但是我国对房地产采用的是有限年期的制度和在评估过程中采用的是还原率不变的原则。还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土地的使用年限大于建筑物的使用年限的,对房地产的建筑物评估之后还要对土地的剩余年限产生的收益进行评估。在运用收益法时,一般有下面步骤:首先计算类似房地产的年纯收益,或待估房地产的年纯收益;然后确定还原率;接着确定待估房地产的其他因数,诸如土地使用年期与房屋使用年期是否一致等;最后得出待估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价格。
三、房地产评估行业存在估价人员的素质难以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
(1)估价师考试较注重理论考核,对学历要求较高而对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和从事评估业务的年限要求较低,因此应届毕业生的考试通过率较高,而许多真正多年从事评估工作的业务骨干却因基础理论知识的欠缺不能通过估价师资格考试。同时房地产估价人员受所从事业务的限制,一般只掌握与自身所从事业务相关的评估业务,对其他类型的评估业务不熟悉。
(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设置单一,虽然设立了相当于中级职称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但却没有设立对应于新人业人员的初级估价资格,以及可晋级的高级估价师和机电、设备等配套专业的估价师。
估价师再教育缺乏。我国社会经济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对房地产评估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房地产估价师也需要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通过估价师再教育才能使评估人员掌握国内外先进的评价技术和相关专业的知识。但从现有房地产评估业再教育的情况来看,估价师再教育在管理方式、培训内容和形式等方面存在诸多的缺陷,有的甚至流于形式,使得房地产估价人员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脱节。
四、促进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发展的对策
(1)加强对房地产评估市场环境的监管.房地产评估行业是以估价师提供估价报告向委托单位收取评估费的中介行业。由于各部门和行业存在多种形式的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收人主要靠部门和行业垄断,使得评估行业问的竞争处于不平等的环境之巾。同时保持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师估价成果的独立性。房地产主管部门以及各行业、部门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干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师的评估工作,以确保估价结果的完整性、规范性。
(2)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为了保证房地产评估行业的合理健康发展,应该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制定房地产评估行业技术规范和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从而解决房地产评估在相关行业的技术需要;解决房地产评估行业的不平等竞争问题,实现真正的脱钩;解决估价师职业道德问题,提高估价师的责任和风险意识;解决评估结果与社会发展相协调问题,规范房地产评估方法和程序。
(3)对估价机构和估价师实行分级制动态管理,根据业绩对估价机构进行评级,对估价机构实行优胜劣汰,并根据业绩进行年终检查,对所有机构重新排序,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检查。对估价师实行分级制度,分级的标准就是估价师的估价业绩、执业年限和所通过的分级考试。根据估价师执业能力的差异、估价经验的不同等情况。确定相应的执业范围和执业要求,确保估价师尽其能而不超其能。
关键词:房地产典当;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日趋活跃,房地产典当业务也日益火暴。2006年全国房地产典当业务平均占总业务量的50%,2007年突破60%,2008年初更急剧上升,部分典当行甚至达到80%。但受2008年楼市低迷影响,从10月开始,京城等主要典当行为降低风险,纷纷下调房地产评估价和折当率,对房地产典当的评估审查力度也大幅加强。由此,房地产典当业的风险防范再一次成为业界关注的话题。
一、房地产典当业的风险
房地产典当是指房产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以其所拥有的房地产作为抵押向典当行借款,并在约定时间内付清本息、赎回房地产的融资行为。典当人并不需将房地产移交典当行占有,典当行也无权使用、收益该房地产,而仅是限制其产权转移,将其作为清偿本息的财产担保,房地产仍归其产权人所有。其风险主要有:
(一)绝当风险。绝当风险是典当行面临的最大经营风险。当客户违约,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房地产成为绝当,难以变现时,势必占用典当行大量资金,造成资金短时间无法收回,资本周转困难;同时增加典当行的营业成本。一般来说,作为二手房地产,销售变现的渠道相对狭窄,销售过程将占用大量人力、财力,成本较高。
(二)道德风险。道德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信息不对称,典当行面临客户骗取当金的风险。因为房地产行业信息透明度不高,典当行难以了解到房地产公司的真实底细。一些省市就出现过典当行被骗案例,开发商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在拿到销售许可证后,到典当行圈走一笔钱,再继续低价卖房,最后同一房产形成多方债主,典当行难以收回当金,遭受损失。2008年9月全国典委会秘书处接到宁波典当有限公司友情提醒,请全国典当同仁提高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防止假房产证典当,有人曾拿假房产证去典当房产(身份证是真的),假证的制作水平达到以假乱真的地步。
(三)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办理房地产典当业务过程中由于内控制度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内部工作人员错误操作而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比如,对客户的房产和提供的证件考察不实不准;对涉及房地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共有问题审查不严;对抵押人的信誉、偿还能力未认真了解;操作中只收下房地产证而不去登记;房地产估价不准,等等,这些极易引起法律纠纷和骗当绝当的发生,造成抵押放款的损失。
(四)法律规章冲突风险。目前,典当业只有作为部门规章的《典当管理办法》(效力低于法律效力),一旦引讼,典当行依据《典当管理办法》提出诉讼请求,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冲突时,法院优先以《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判决,典当行的利益将得不到根本的保证。比如,《破产法》规定企业欠税和所欠工程款先于抵押权受偿,这将使典当行受偿的风险大为增加;《物权法》规定,建筑物与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如果出典人凭房产证抵押贷款,而将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权另行抵押登记,“一女二嫁”,将使典当行难以完全实现自己的债权;按照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的有关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导致典当行变现房产受阻;如果房地产典当所约定的息费率过高(没有违背《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法院认为违背《民法通则》公平的基本原则,则典当行应收未收的大额息费将无法收回。
除上述几个方面之外,房地产典当业还面临因不可抗力带来损失的自然风险,如洪水、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带来的典当房地产受损或损毁的风险。
二、房地产典当风险的防范
典当行面对诸多风险,必须加强防范,采取多种措施,尽可能地避免风险的发生。
(一)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内控建设。借鉴银行的内控制度,办理房地产典当业务时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差错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约,通过制度来管理和约束每个员工、每道工作环节,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规范业务流程,加强业务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落实严格、审慎的房地产评估机制,避免估价过高;强化内部稽核,及时发现经营操作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减少各类问题和事故的发生。以制度的完善来实现风险的事前防范。
(二)关注经济形势及宏观政策,明晰典当行业走势。房地产市场受国家宏观经济及政策影响较大,一旦宏观经济形势出现较大变化,房价产生波动,房地产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将增大,当户违约现象将增多。在进行房地产典当时,一定要认真分析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家可能出台的经济政策,从而明晰房地产典当业的大势,进而对房地产的折当率和估价政策进行适时调整。当前,我国经济增长放缓趋势的基本明确,人们继续看淡楼市的心理预期,房地产价格下跌空间及变现难度的担忧,促使典当行下调房产评估价和折当率,以规避风险。
(三)对出典人进行分类,加强事后监督。根据出典人的资产质量、资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利润效益等,对该项业务及出典人进行信誉评级,区分优质客户群、一般客户群和风险客户群。对资信状况良好的优质客户可以适当提高折当率及当金,对抵押房地产区位偏僻、变现能力差、借款用途不明确的业务,当期过长及借贷资金过大的业务,则要重点加强监督。在分类的基础上,转变不问用途的传统观念,加强事后监督。贷款以后,应保持与当户的联系,深入了解当金的用途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当户的生产经营、资金回笼、经济效益等情况;一旦发现当户逾期未付息而有意躲避、尚未绝当但已经多次续当、逾期未赎当等情况,应加紧对当户进行跟踪,并要求其定出还款计划,加强催还力度,防患于未然。
(四)完善二级市场,拓宽绝当房地产变现渠道。绝当品的处理中,二级市场发挥着重要作用,直接决定着变现速度,尤其在房地产这类不动产典当业务中,直接影响着大额资金的回笼。典当行与拍卖行联合,建立定期有效的拍卖机制,将绝当房地产尽早脱手;与二手房中介机构合作,构建针对绝当房地产的房交会市场,同时信息共享,加快房地产流转变现;利用网络系统和知名拍卖网站开设淘宝专区,房产供应信息,进行销售;对竞拍成功却难以一次全额付清房款的客户,推广竞拍融资业务,促进房地产拍卖顺利进行。通过上述措施,可以为房地产典当业提供良好的流通环境,减小缺乏流动性造成的损失。
(五)分散资金,客户多元化。房地产抵押所占用的资金比例较大,如果资金集中投放于某一大项目,会使典当行潜在风险趋于集中。因此,要防止资金集中投放造成“一损俱损”的风险,尤其不能只追求做大业务,对资金链薄弱的中小企业投放大笔贷款。应该分散资金,实现客户多元化,突出优质项目,兼顾一般业务,以民房为主,以量取胜,稳健经营,避免因个别大客户发生财务危机给典当行带来沉重的包袱。
(六)呼吁国家尽早出台典当业相关法律。现代典当业已经成为主流金融业的有力补充,作为“第二银行”,对房地产和中小企业融资更是起到了独特的作用,这其中房地产典当业务所占比重最大。典当业的不断发展,必然要求提升和完善典当业的立法层次,出台具有法律效力的典当业法律法规,避免诉讼过程中国家法律与行业法规相冲突的矛盾,明晰责任与权利,减少纠纷,规范典当行为,为从根本上保障典当业尤其是房地产典当业的合法利益提供法律依据。
一、评估机构应当中立评估
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企业化运作的同时,肩负着社会责任,其专业化功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在于其专业化和中立化。《评估办法》第3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现实中,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评估机构具有监督检查职责。房屋征收是地方政府的中心工作,带有地方政府利益倾向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能或多或少会对评估机构“施加影响”。为了落实该条规定的中立评估精神,建议建立房屋征收异地执业制度,扩大异地评估范围。如果存在影响中立评估情形的,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司法审查,从证据的合法性上予以否定,真正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改变“上诉不如上访,上访不如上网”的不正常现象。
二、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有更多的选择权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为了减少地方政府对评估机构的公正评估产生影响,改变过去拆迁管理部门指定评估机构的做法,《评估办法》第4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征收部门应当联系一级资质、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大约5家以上的评估机构作为备选评估机构,体现政府公平补偿的态度,提高征收工作的公信力。征收部门通过公告公布备选的评估公司及基本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由被征收人签名的确定评估机构的材料。为了公平竞争,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在评估机构的选择上,应该使被征收人有更多的选择权。
三、评估委托合同明确约定权利与义务
《评估办法》第6条规定,按照法定程序选定或者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后,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评估办法》第7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评估办法》第8条规定,评估的目的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或者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办法》第16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
四、确保评估结论合法、合规、符合实际
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纪检监察参与或监督之下,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这是阳光征收的重要内容,通过公布接受监督,通过监督实现公平、防止腐败。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对于产权证为住宅,但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应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的规定,考虑经营年限、纳税情况、经营状况、住宅房屋价格、经营性用房价格等因素,综合分析作出评估报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规定,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国土、规划、房产、城管、征收等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理。在处理的基础上,评估机构再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五、明确房地关系
被征收房屋的价格理所当然包括土地的价格及地上建筑物的价格,《评估办法》第11条规定,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如何理解“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成为评估中难以回避的问题,笔者建议采用容积率或者四至来衡量较为妥当。容积率或者四至以内的土地的价值应当包含在房屋的价值之内,不再重复计算其价值;此外的土地应当作为独立的使用权,另行评估进行补偿。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121条规定:“因对不动产或者动产征收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补偿”。《物权法》第148条规定,征收房屋的,应当退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可见,对于土地的补偿,法律规定是明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独立的用益物权,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也会随着土地的增值而增值。而且,当该项权利被提前收回时,将会造成当事人预期利益的丧失。众所周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无论建在哪里,其建筑成本不会有太大的区别,而且,使用的时间越长其残值就越少。真正具有价值区别并不断升值的是处于不同区位的土地使用权,政府对于房屋的征收,其目的也是为了取得建设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也是财产权。房屋和土地的关系在征收补偿、抵押、拍卖中无法回避,笔者认为完整的房屋与土地的关系包括:1 房地合一;2 地随房走;3 以容积率或者四至量化房屋所占用的土地。
六、选择对被征收人有利的评估方法
房地产评估包括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
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选用不同的评估方法会有不同评估结果,在规则并不明确的情况下,一般以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为准。《评估办法》第14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七、评估的监督救济程序
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及时修正。《评估办法》第17条规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送达评估报告在实践中存在被征收人拒签现象较为普遍,建议采取公证留置方式送达。《评估办法》第19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评估办法》第20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评估办法》第21条规定,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评估办法》第22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办法》第25条规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办法》第32条规定,在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罚。违反规定收费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处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无法回避对评估报告的审查,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过于依赖评估报告,缺乏对评估报告能动的审查,这既是理论的迷茫,也是被动司法的表现。评估报告属于优势证据,应该既不照抄照搬,又不随意否定,真正体现能动的司法审查功能。
八、协助与配合
因房屋征收评估、复核评估、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其查阅或者复印产权产籍档案和登记簿的便利。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转送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应当提供相关资料,配合评估机构入户勘察、拍照、丈量,被征收人不配合的,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9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征收评估程序视为征收的行政程序,向评估机构提供对其有利的相关资料,属于被征收人的举证权利,在行政程序中享有举证权利而不及时举证,在将来的诉讼中这一举证权利将被剥夺。在评估师工作的过程中,个别人对评估师侮辱谩骂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意义重大
央行的121号文件使人们重新审视中国的房地产融资机制,而众多房产商对银行严格房贷政策的惶恐更是突出反映了中国房地产融资渠道脆弱的现状。构建渠道多元化、高效并且有利于风险分散的房地产金融成为中国房地产发展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而房地产信托投资的设立和发展则将大大推动这一进程。当前形势下,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其一,房地产投资信托有利于完善中国房地产金融架构作为具有金融机构特征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发挥着市场信用的作用,是对银行信用的补充。房地产投资信托在国外既参与房地产一级市场金融活动,也参与二级市场活动,是房地产金融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促进房地产金融二级市场发展的重要手段。房地产投资信托直接把市场资金吸引到房地产行业,是对以银行为手段的间接金融的极大补充。因此,推出房地产投资信托将大大地提高房地产金融的完备性,是房地产金融走向成熟的必然选择。
其二,房地产投资信托可降低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目前中国仍然以间接融资为主,银行体系的安全决定着金融体系的安全。房地产投资信托将从三个方面减缓银行体系的风险:直接减少了房地产贷款集中在银行体系的风险;居民用银行存款购买基金后,将间接缓解银行系统日益增加的存差的压力;由房地产投资信托创生的银行网点售卖、资金结算、托管等等中间业务将为银行体系带来无风险收益。尽管房地产投资信托发行初期可能分流部分储蓄存款,如果通过适当的途径,完全可以引导这些市场资金回流银行体系。
其三,房地产投资信托可满足社会大众资本的投资需求从目前我国的金融体制看,社会大众资本因为投资渠道狭窄而没有得到有效运用。虽然现在社会上运行着一些私募基金,但是由于我国相关的产业投资基金法律尚未出台,使得这些私募基金缺乏法律保护,运作不规范,而且投资方向单一,难以有效地避免市场系统风险,造成这些私募基金风险极大,因此社会大众资本急需拓宽投资渠道。而房地产开发投资规模大、资金周期长及专业性等特点使得大众投资者难以直接介入。所以,房地产投资基金这类新型投资工具的出现为社会大众资本介入房地产业提供了有利条件。
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障碍重重
房地产投资信托作为有效的投资手段可以活跃和刺激金融市场,作为融资手段又可以推动房地产业的发展,对于我国房地产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都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但是,由于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再加上房地产投资信托乃至整个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都是一个新生事物,所以在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还存在许多障碍。
法律体系缺失目前我国信托业主要是按照《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来开展业务,即通常所说的“一法两规”。这只是一个框架性的法律文件,缺乏相关规范各种房地产信托经营业务的政策、法规及实施细则。关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如何具有运作、房地产信托经营业务的税收制度等具体操作中需要探讨和解决的关键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
税收激励缺位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信托收益的纳税作出明确规定,缺少对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税收激励政策。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得以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能享受税收优惠。首先,房地产投资信托作为人的集合不存在公司税的问题;其次,美国法律规定,房地产投资信托投资的房地产资产属于免税资产。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随着税法条款的逐步严格,房地产投资信托税收优惠的优点逐渐显示出来,使其得以长足发展。由此可见,我国要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并在将来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借鉴美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有必要的。
流动性问题房地产信托的信托财产多以土地、房屋、股权等形态表现,担保措施主要为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抵押。如果融资方未能按期偿还本息,受托人又无法及时变现信托财产或行使抵押权,则可能产生流动性风险。
根据我国的《信托法》规定,信托产品不能通过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从而导致信托产品的公认程度比银行储蓄、国债、证券投资基金都要差很多,如果要转让,成本很高。目前信托公司发行信托产品通常采取与投资者分别签订信托合同的形式,因为现行法律规定信托公司发行资金信托产品不得采取委托投资凭证、投资凭证、受益凭证等形式,其本身流动性较差。
此外,房地产信托产品的二级市场尚未建立,没有有形的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缺少转让平台,投资者欲转让所持信托产品,只能私下协商转让价格,交易成本高,且不安全。
风险问题房地产投资信托之所以受到追捧,主要是因为其较高的预期收益和较短的投资周期。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市场上发行的房地产信托产品期限大多为1到3年,预期年收益率普遍在6%以上,最高的超过10%。高收益必然蕴含着高风险,对投资者来说,房地产信托的主要风险来自于赔偿风险、项目风险、操作风险、利率风险以及信息不对称风险,具体来说:
赔偿风险 按照央行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根据规定,只有当信托公司违背信托合同擅自操作时,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才由信托公司负责赔偿。也就是说,信托公司只负责赔偿因自己违背信托合同擅自操作而招致的损失,而运营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则完全要由投资人承担。
项目风险 单个项目的风险往往很难评估预测,而信托公司发行信托产品时又往往有意无意地多介绍项目赢利前景,很少揭示项目风险,如投资者轻信信托公司推介,不审慎决策,将面临很多潜在的风险。虽然房地产公司在推销自己的信托产品时,都会提出一个眩目的收益率供投资者参考,但这些收益率都是预期的,而不是承诺的。房地产信托收益较高,但风险也很大,一方面是来自房地产行业本身的风险,整个行业存在一定风险;另一方面来自具体的项目,如果这个项目做得不好,市场定位不准确,将来销售就成问题,投资者的收益就得不到保障。
操作风险 信托公司的实际操作难度较大。我国目前的《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对资金信托计划有200份的限制,普通投资者一般资金在二三十万、三四十万,但因为房地产融资额大,有的需要一两个亿的资金,有了200份的限制,单笔金额便很大,给融资造成困难。信托计划“合同不超过200份、认购起点不低于5万元”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并不容易接受。而信托产品的销售,不能公开宣传、不能异地销售,其整体销售计划难免受影响。
利率风险 利率特别是无风险国债利率体现了投资的机会成本,如果无风险的利率水平发生变化,那么投资的机会成本也随之发生变化,假设收益不变的话,其风险水平就会变化。如果利率的变化超出预先的考虑范围,那么就会产生所谓的利率风险。如果信托计划没有考虑利率风险的事先安排,就有可能使委托人的资产价值受损。事实上,利率风险是一种系统性风险,投资者只有通过外在的对冲工具如远期合约锁定利率来规避利率风险。
信息不对称风险 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可能产生两种问题:一种是“逆向选择”问题;另一种是“道德风险”问题。在信托公司(受托人)寻找项目的过程中,由于其与项目提供方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劣质的项目可能会比优质项目提供更高的预期收益率,从而使得优质项目逐渐退出了这个市场,这是信托公司与项目提供者之间的“逆向选择”问题。在委托人(投资者)与受托人(信托公司)之间也存在着“逆向选择”,即劣质的信托公司利用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以提供比优质信托公司更高预期收益率水平的信托计划吸引投资者,从而把优质信托公司驱逐出这个市场。
如何发展我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
其一,营造必要的法律环境这主要是给房地产投资信托提供一个规范的发展框架和法律环境,房地产投资信托孕育于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只有具备了规范的市场运行机制和完备的法律体系,才能确保这一金融工具的正常运行。而且法律制定要细化、完备化,这样才能保证和维持整个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健康、理性地发展。
针对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房地产法》、《信托法》、《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和《房地产证券交易法》等法律),进一步完善《公司法》,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规范和约束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建立对房地产投资信托的严格管理,在资产负债结构、业务种类、资金投向、利润分配等方面对其加强限定。一方面,要防止它与银行等房地产金融机构的过度竞争;另一方面要鼓励其资金运用,实行专业化投资组合,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其二,培养机构投资者房地产投资信托必须具备严密的组织机构,包括管理委员会、监督机构以及具体运行操作机构。借鉴美国经验,并结合我国现实的金融体制,我国应建立由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住宅银行、抵押银行、信托银行、房地产信托投资公司等组成的多元化投资机构体系。由房地产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具体负责操作运行,由保险公司对开发项目开立担保信用证,还要组建大批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房地产证券等级评估机构,并由证监会进行监管。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资金来源中很大一部分是机构投资者的资金。
其三,完善信托投资公司法人治理、内控制度作为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和实施主体,信托投资公司的信誉、管理水平、经验等将关系到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成败及发展前途。我国的信托业虽然经过了五次整顿,但不少信托投资公司仍然存在法人治理不健全、内控制度薄弱的问题,很多公司股东关联交易严重,个别公司甚至存在挪用信托资金的行为。因此,应加强信托投资公司法人治理和内控制度建设,规范信托投资公司受托行为,为房地产信托创造合格的受托人。这是我国房地产信托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证。
其四,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设计合理税收体制是房地产投资信托发展的关键。在国外,80%的房地产投资靠税务驱动,20%靠投资理念驱动。房地产投资信托虽然有一个集中的经营管理组织,但它不具有自我积累、自主发展的能力,按企业的标准纳税,显然不合情理。在西方房地产投资信托产生与发展的一百多年里,纳税问题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最后,免税成为各国房地产投资信托普遍性的做法。在我国,随着税收制度的规范,若房地产投资信托得到税收优惠的支持,将会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由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对于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甚至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都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其五,规范房地产投资信托的业务范围目前房地产投资信托应当限定以房地产的开发、购置、出租管理等权益型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其资产结构、收入结构、收益分配等方面,有关监管部门和机构应作出明确的规定。
美国税法规定,房地产投资信托只能进行房地产和房地产抵押贷款的被动管理,不能直接参与经营。政府一方面大力扶持其发展、规范其运作、用其发展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另一方面又限制其垄断市场、防止其滥用经营收益、限制其干涉其他实体经营。这一点,对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