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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公司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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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公司规章制度

股份制公司规章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股份制;改革;职业足球俱乐部;中国

中图分类号:G8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590(2010)01-0012-04

Abstract:Innovation of joint-stock of professional football club in China is a realistic choice and is necessary. Using such research approaches as law of documents and materials, investigation method and logic analytic approach,ects. We have analyzed to the professional current situation of football club of our country and existing problem. Although the shape of the share system football club has formed, but this structure of the property right is illogical and the possession character is too single result in the property right keeping change. Impact the club’s improvement. That, constitute the share system football club of pluralism structure and possession is the necessary in the future.

Key words: joint-stock; innovation; professional football club; China

股份制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从典型规范的形态来说,股份制度就是按一定的法规程序,通过发行股票来筹集资本,创立法人企业(公司),对生产要素实行社会占有联合使用,企业拥有独立的法人资产,是一个独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投资者按投资入股的份额参加企业的管理和分配,同时承担有限经济责任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和财产制度 。股份制改造融资作为一种股权性融资,具有长期利用、无还本付息风险等一系列优点,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目前,我国股份制的职业体育俱乐部还比较少,学术界关于这方面的研究也比较少,因此,笔者试运用经济学的有关理论知识对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产权性质及结构组成等问题进行研究,旨在为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进行股份制改造提供参考意见。

1 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股份制改革现实意义

股份制是社会化大生产、商品经济和社会信用制度发展的产物,是随着生产社会化和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成熟和完备起来的。它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迄今至少有 400多年的历史。股份制具有自身独特的原理、原则和运行机制,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职业体育俱乐部进行股份制改革不但对俱乐部自身的发展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对整个体育市场的发展也有推动作用。俱乐部进行股份制改革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有利于更好地分散投资风险和筹集资金、有利于把不同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联合起来、有利于转换俱乐部经营机制的较好形式、有利于明晰俱乐部产权、有利于俱乐部股东随时变现、有利于对外合作。另外,《公司法》规定,自公司创办三年内不得撤回资金,在某种程度上对维持职业足球俱乐部长期稳定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物质保障。

2 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股份制改革现状

我国体育职业化的改革是以足球为破口,在1994年4月17日,首届中国职业足球联赛正式运营。

而在足球俱乐部股份制改革方面,辽宁足球俱乐部在职业化改革之初便尝试股份制。随着改革的深入,大部分足球俱乐部都完成了或即将进行股份制改造。1997年12月,山东省体委与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协商,将原济南泰山足球俱乐部无偿移交山东省电力集团公司管理并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1月5日,俱乐部以及球队挂牌成立。控股单位为山东鲁能控股集团公司,注册资金6619万元。1999年年底,申花俱乐部重组,变成一家股份制俱乐部,申花俱乐部与申花公司脱钩,郁知非任申花俱乐部总经理。2001年12月26日经河南政府批准,河南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起,参股组建河南建业足球俱乐部股份制有限公司。同年,金德集团正式购买沈阳足球队,5月成立沈阳金德足球俱乐部并改造成为股份制足球俱乐部。2002年12月30日广东健力宝集团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手中全资收购深圳足球俱乐部,并进行股份制改造。截止在2006年,中超15家职业足球俱乐部中先后有11家俱乐部完成股份制改造,占总数的73%,应该说我国股份制改革是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3 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股份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3.1 产权关系不清晰

现阶段我国高水平的俱乐部大致可分为实体化和非实体化两类,非实体化俱乐部基本上是由企业赞助并挂名,仍保留运动队态,以运动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方式进行动作,其责权关系不变。而实体俱乐部大多由投资企业和体委有关部门依照合作协议确定相应的投资比例和投资方式,以此为基础确定各自在足球俱乐部的责权地位和责权范围,并实行制的合作型企业化的管理。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正在由赞助型几联办型、由非实体型向实体型转变。逐步形成了越来越多的由企业运动有关的部门组成的分担责权的实体形态。职业足球俱乐部作为实体性经济组织,产权关系清晰是正常运作的基本条件。然而,随着企业及社会资金注入俱乐部,这种合作方式正面临着日益突出的产权关系的矛盾。在体委与企业联办的俱乐部中,这种现象尤为突出。在双方合作基础上产生的俱乐部究竟归谁所有,这是大多数俱乐部在组建初期没有认识和解决的问题,直至合作过程中为责、权、利的矛盾激化,这些深层次的矛盾才日益显示出来。体委拥有俱乐部教练员与运动员的人事权、训练场地设施的所有权;而企业向俱乐部投资或购买冠名权,则对俱乐部的经济来源有一定的制约权,俱乐部产权关系不明晰导致因利益关系出现推诿、牵制与对抗的现象,影响了俱乐部正常运转。这种混乱的责权关系使双方的利益都难以从法律上得到保障。

3.2 法制建设程度低

职业俱乐部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而市场经济的实质是法制经济。法制、法规是职业俱乐部市场运行机制的有利保障。目前,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法制建设远远落后与发展的要求,这种状况不改变,俱乐部的运作永远是低水平的。一、俱乐部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首先是俱乐部对教练中的管理,由于相当多的俱乐部在教练员的管理方面缺乏明确的目标和标准,导致责权界线不清或越权而发生纠纷,影响俱乐部的正常运行内部的稳定,在实体化俱乐部中任意“炒教练员”的现象严重。其次是在运动员管理问题上,运动员一方面在俱乐部中获取市场经济下的高收入;另一方面人事关系在体委,享受计划经济下的各种福利待遇,失去就有的职业风险,产生人事上、经济上的不公平;俱乐部仍然沿用专业队的一套制度,经营、管理、人事、财务会计等制度没有实质性变化,有的俱乐部甚至最基本的章程也没有形成。运动员,特别是有名的运动员管理的难度越来越大。二、俱乐部外部监督机制不完善,俱乐部与政府、企业、联赛之间,俱乐部与俱乐部之间,俱乐部与教练员、运动员之间的关系不规范,没有完全纳入法制的轨道,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3.3 早期股份制足球俱乐部创建及运营的不合理

1995年足球职业改革之初,我国就有部分甲级俱乐部按股份制公司组建的,辽宁股份足球俱乐部就是第一个典范。辽宁股份制足球俱乐部成立于1995年12月31日,由6家股东共同创立,注册资金3000万元。股东持股具体情况如图1所示。1998年11月15日,武汉雅琪集团因资金原因出让俱乐部的股权,红桃K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湖高新股份公司、东湖开发区发展总公司斥资4000万收购原雅琪持有的全部股份,与省20%、市体委10%共同组建。股东情况如图2所示。

从图1表面上看,股份制足球俱乐部的成立合乎公司法的要求,但仔细一算,不难发现它的问题。公司法对无形资产参股有规定,即不超过20%,辽宁省体育运动技术学院参股比例正为20%。

北方航空公司是以免费机票形式参股,并未投入资金,也属于无形资产参股。虽然所占比例折合后约为13.4%,比例未超过20%,但是,如果辽宁省体育运动技术学院公司、北方航空公司和中央电视台持股相加,无形资产比例总数约为33.3%,其比例数要远远大于20%,因而,辽宁股份制足球俱乐部的成立并不是正规的股份制公司,其结果是不符合股份制公司成立的条件。可以说,辽宁俱乐部的成立是不具备硬件条件的,因此才会导致后来的辽宁股份制足球俱乐部的资金风波。

虽然公司法规定3家以上参股即可成立股份制公司,但是,公司法同时也规定参股公司只能转让股份,不允许撤回股份资金。北京梁艳体育广告艺术中心和大连海大工贸公司却撤回了参股资金,包括北京华堂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内也抽回了部分资金,这也是随后困扰辽宁股份制足球俱乐部资金问题的结症所在,其根源就是没有按照股份制公司的规章制度运作辽宁股份制足球俱乐部 。

图2所示,湖北省体委占20%,武汉市体委占 10%,按照股份制的规则,两级体委的股份加起来是不能使其成为独享决策权的大股东,但事实上是由体委行使人事任免权和行政管理权,由行政命令代替了市场行为。

由上不难看出在职业化进程中的初级阶段,职业足球俱乐部股份改造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为今后中超职业俱乐部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3.4 现阶段俱乐部产权结构单一

股权集中度是指全部股东因持股比例的不同所表现出来的股权集中还是分散的数量化指标,是衡量公司的股权分布状态的主要指标,也是衡量公司稳定性强弱的重要指标。经济学上通常按照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多少,可将股权结构类型细分为绝对控股、相对控股、股权分散等三类控股模式。

绝对控股型股份制足球俱乐部:第一大股东拥有了公司股份总额的50%以上,基本上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其他股东所持份额很小,这种股权结构也称股权高度集中模式。在股权保持相对稳定的状况下,一股独大的公司无需担心股权分散可能出现的外部市场接管,可以专心致力于经营,大股东常常操纵公司的重大决策。

相对控股型股份制足球俱乐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30%-50%之间,这种股权结构也称股权相对集中模式。该类公司股权比较集中,但集中度也不太高,并且公司一般又有若干个可以适当相互制衡的大股东。

股权分散型股份制足球俱乐部: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在20%以下的情形,相当数量的股东持股数较为接近,单个股东的作用都非常有限。

根据上述划分标准,对2006赛季中超各职业俱乐部股东持股情况给出统计如下图3。

由上图不难看出,15支俱乐部中,有8支俱乐部处于一股东100%控股的状态。而绝对控股(单一股东控股超过50%)的俱乐达到了14支,也就是说有93%的俱乐部处在绝对控股的状态。虽然大股东们可以专心致力于经营俱乐部。但其在经营过程中的决策往往只是出于大股东单一方面的利益而没有考虑俱乐部长远的发展。有些职业足球俱乐部作为一个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往往无法给企业集团带来赢利,反而成为填不满的“销金窟”。自身“造血”不足、联赛成绩又不能尽人意,使得许多企业集团对“体育事业”只能“浅尝既止”或“见好就收”。因此,在俱乐部场馆建设、队员、教练的工资、场馆维护、后备力量都要建设的情况下,靠单个资本一般难以投资经营,支撑回报率相对缓慢的俱乐部的运作。最后只能选择转手,从1994年至2005年,十二年期间,中超足球俱乐部产权变更年限情况如下图。

图4表明,12年间,在产权发生变更的所有俱乐部中,投资年限在1-2年就有43家,占总量的58%,而不稳定的产权结构又反作用于俱乐部和球队,于是便产生了一个“怪圈”――俱乐部产权变换越多的球队,成绩也是最不稳定的球队,这对俱乐部的长远的稳定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我们再看一看足球职业化比较发达的英格兰,目前共有160个职业足球俱乐部参加各种级别的足球联赛,其中40个俱乐部的历史在100年以上。以参加英格兰05/06赛季超级联赛的20家职业足球俱乐部产为例,阿森纳成立于1866年,是其中历史最悠久的足球俱乐部;有11家职业足球俱乐部成立于1880年之前占俱乐部总数的55%;有17家职业足球俱乐部成立于1900年之前,95%的俱乐部历史在100年以上。我们再看看英超部分俱乐部的股东持股情况图5,可以看出,十三支俱乐部中,只有切尔西和利物浦两家俱乐部主要股东控股达到100%外,其他俱乐部有7家达到相对控股状态。其中西布朗维奇俱乐部大股东里米•皮斯拥有超过一半的股份,而剩下的50%由2500名球迷所有;而在桑德兰俱乐部中,老板为了防止出现“曼联”那种所有权易手的情况,俱乐部主席鲍勃•穆雷把自己在桑德兰的股份提到了53%,从过去相对控股变为绝对控股。具体情况如下图:

(主要股东是指股份相对集中的股东、次要股东相对主要来说是个体所持份额不高的股东)

英超俱乐部产权的多元化及俱乐部所有制结构的多元化是其俱乐部稳定发展的前提物质条件,既吸取了更多的资金又增强的俱乐部的监督功能,避免短期行为的发生,对俱乐部以及整个足球市场的稳定有很大的帮助作用,从而使各职业足球俱乐部健康稳定的发展。

4 结 论

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股份改造过程主要存在产权不清晰,自身法制建设不健全的问题,产权结构单一性依然普遍存在,在投资者的利益没有得到的满足的情况下,职业足球俱乐部更换产权的现象是不可避免的,从而影响俱乐部的健康发展。

5 建 议

5.1 在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进一步明晰俱乐部的产权,使俱乐部与政府、企业、教练和球员之间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职责,俱乐部健康运转。

5.2 严格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健全行业章程、完善俱乐部规章、调整适用法律,培育健康的法律环境,将我国职业足球运动纳入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5.3 建立现代企业经营和管理制度,尽快建立产权结构多元化、所有制结构多元化的股份制俱乐部,消除一“元”独大和俱乐部所有制结构单一现象,形成多点支撑的局面。从而保持俱乐部的产权处于一种相对稳定的动态,为职业足球俱乐部的长远健康发展提供根本物质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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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秦英楠.股权集中度、股权制衡与上市公司经营行为关系研究[J].

股份制公司规章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股份公司;土地经营

一、土地证券化

农村土地证券化实际上是土地承包权的证券化,指以农村土地收益或土地项目作为担保发行证券的过程,主要目的是为农业发展融资。它可以盘活沉淀在土地资源上的人类财富,成为农村土地资源利用的新方向。农村土地证券化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它能够充分利用土地作为一种不可再生资源所具有的增值特性对土地实行证券化,广泛筹集社会资金,为我国农业生产提供资金支持;并且土地证券化使土地经营权的价值货币化,从制度上将难以流动的土地转变成流动性较强的证券资产,土地流动变成证券流动,不仅降低了土地流动成本,提高了市场效率;也扩大了土地流动范围,使土地资源在更大的范围里进行优化配置。

土地证券化借助有价证券这种虚拟资本形式将农民的土地经营权转化为土地证券这种所有权凭证,农民凭借持有的土地证券成为股份公司的股东,并按比例分享企业利润。具体来说,土地经营股份公司土地证券化主要包括经营权转化为公司股权和股份流转两个方面。

二、多元化经营

现代股份制企业,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在激烈的市场经济中,企业要想实现盈利本就应该采取多元化的经营模式,更不用说以土地为主要资源的农村土地经营股份公司,应该尝试以多种方式利用土地及其附属资源,找出最有效的土地利用形式。

1、发包、出租 在成立了土地经营股份公司的情况下,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成为股份公司的财产,公司可以将土地发包给农户个体经营,并收取承包费,也可以将产房设备出租给他人收取租金。但是公司发包和出租的对象将不再局限于本集体内部成员,其他村、镇农民或企业也可以参与承包和承租;土地承包应该签订承包协议,规定承包期限、费用、各方权利义务等,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各方职责。

2、转让所有权 由于土地供应的有限性,以及城市化发展对土地的巨大需求使得土地的价格不断上涨。因此,转让土地的所有权将使企业获得高额收入。随着土地所有权的转让,与土地所有权相关的一切权利也一并转让了,也就是说企业在转让土地所有权的同时,也让渡了土地带来其他收益的机会。

3、投资 土地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土地经营股份公司可以将土地折算成等额现金入股其他企业获取红利,或者以土地资源为资本与其他投资者合作成立企业分享利润。投资给土地经营股份公司带来经常性收益,但是企业也要承受一定的风险,当投资的企业亏损时,公司也会按照出资比列承担一定的损失。

4、自主经营 自主经营是土地经营股份公司利用土地资源或其附属资源经营农业或非农业项目以获取收入。公司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发展规模经济并采用先进机械技术走现代化农业道路,也可硬聘请种植能手来经营土地以获取高额的农产量;可以利用土地及其上的建筑物发展非农项目,如农家乐和其他娱乐项目;可以利用良好的自然资源发展旅游业或生态农业等等

此外,土地经营股份公司还可以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只要是能够给公司带来利润的合法经营方式,都可以被采用。

三、利润分配

作为股份制公司,土地经营企业不仅要遵循利润分配的一般原则,还应该特别注重农户利益,争取使每个农民都能参与分享土地经营的收益。因此,土地经营股份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管理时要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分配原则 为保障企业利润分配的有序进行,维护企业和所有者、债权人以及职工的合法权益,促使企业增加积累、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对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一般次序和重大比例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企业必须依法进行分配。

2、分配与积累并重原则 一个想要实现长期发展的企业必然会重视积累,而利润是积累的重要来源,企业利润中分配与积累的比例关系到所有者当前利益与企业发展战略。若分配的比例过重,虽然能使所有者得到丰厚的投资回报增强对企业的信心,但是低额的积累必然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使企业的某些战略的实施因缺乏资金额无法进行;若积累的比例较高,虽然能使企业在发展中放开手脚去做而不用受资金短缺的限制,但较低的分配使所有者看不到投资回报容易失去信心撤回投资,从而影响企业的发展,因此处理好分配与积累的关系,做到二者并重才是企业利润分配的原则

3、保护农户合法利益原则 由于土地经营公司的所有者以农为主,土地是他们最大的生活依靠,他们不懂经营管理,只把希望完全寄托于土地经营者,他们也不懂法律,当利益受侵害的时候不懂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因此企业的利润分

必须公平公开的对待所有农民投资者,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使农民真正的能够从土地经营公司这种组织形式上获得利益。

4、企业员工分享利润原则 现代企业,为激励员工更好的为企业服务,往往会实施员工参与利润分配的计划。土地经营股份公司作为农村企业,其员工主要来源于农村,让他们也参与利润的分享有利于改善农村的收入差距情况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此外,公司的管理人员可能是外来的专业人才,他们以专业知识帮助农民发展自己的企业也应该参与到企业的利润分享中来,真正做到发展的成果被大家分享。

四、企业管理

1、管理人才专业化,权责分配制度化

传统村镇企业管理人才的安排受到地域和血缘关系限制,一般由本村镇内部村民担任,他们可能文化素质不高,缺乏专业知识,且受血缘和党政关系影响,容易滋生腐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土地经营股份公司首先必须拥有专业化的管理队伍,这是企业管理的基础和发展的前提。通过管理人才市场聘请专业人才为企业管理服务,并通过允许管理权入股等激励制度激励管理者以所有者利益为首要目标,各部门管理者权责关系制度化,管理者收益与业绩挂钩等,只有这样才能使土地经营股份公司摆脱血缘和党政关系的束缚,为企业以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

2、专业技术与经验管理相结合

一般来说管理人才市场提供的管理者拥有专业的管理技术知识,面对大而复杂的外部环境,他们往往能够搜集到准确的信息做出正确的判断,为企业做出有效的战略部署。但是,面对农村土地这样一个特殊的市场环境,农民——这样一个把土地看做自己的生命之源的群体,可能比那些从书本上获得知识的专业人才更具有发言权。因此土地经营股份公司的管理,绝对不能脱离农民,而应该利用当地农民对土地了解的优势,使专业管理与经验管理相结合。由专业人才担任上层管理者,负责制定总体方针道路作决策,农民作为下层管理者负责命令的具体执行和监督管理,这样,企业管理才能即专业又符合实际。

五、小结

土地经营股份公司通过土地证券化盘活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将令人头痛的土地流转问题转化为公司股权交易问题;以企业为组织形式必然以利益为首要目标,采取多元化的经营模式使农业资源得到最优化的使用;现代企业运行有着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先进的管理技术,必然能最大限度的激发农村劳动力的潜能并实现其价值;股份制企业明确的利益分配机制使得农业发展的成果能被更多的人共享。它不仅可以解决农村土地流转问题,而且试图以最有效的方式利用每一块土地,实现其价值,最终实现农业发展的终极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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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田静婷.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述评.经济纵横,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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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黄小彪. 土地证券化实践与理论研究述评.特区经济,2006,(5).

股份制公司规章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企业营业税;俄国;税收

中图分类号:K51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0961(2009)02-0086-04

维特任俄国财政大臣期间,在实行国家酒垄断政策的同时,还在税收领域进行了一项大刀阔斧的改革,那就是全面提高企业行为税(营业税)税率,而该税种的税率在几乎整个19世纪里一直是比较低的。

一、营业税改革的背景

根据1824年出台的营业执照税法案的相关规定,所有的企业主必须缴纳由三种税组成的营业税――1 基尔德税(基尔德为俄国的商人等级,俄国将商人按资产的多少分为若干等级),属于第一和第二基尔德等级的商人须缴纳其所公布资产总额4%的基尔德税,属于第三基尔德等级的商人须缴纳其所公布资产总额2.5%的基尔德税;2 地方自治和城市税,其税率为企业主资本总额的2.5%;3 水、陆交通税,其税率为企业主所缴纳税款的10%。企业主只有在足额缴纳上述所有税款之后才能获得营业执照,这种营业执照每年颁发一次。在一个基尔德等级内,无论企业规模大小,企业主所须缴纳的税额都是一样的。1839年,属于第一基尔德的企业所缴纳的税额为660卢布,属于第二基尔德的企业须缴纳264卢布,属于第三基尔德的企业须缴纳20~66卢布。

在1863―1865年营业税改革之后,俄国营业税系统并没有发生很大的变化。像以往一样,营业税仍然以购买营业执照的形式征收,征收工作仍然由省级税务局和各级地方行政机关――市政府、市杜马、乡政府及其替代机关负责。营业税征收的总负责机构是俄国财政部贸易与手工业司。基尔德的数量被缩减到两个:从事俄国与外国商品批发业务的法人被列入第一基尔德范围内(该等级基尔德的营业执照不仅颁发给个体企业主,还颁发给有着高收入水平的集体所有者,如银行业、业、保险业和交通业的公司),其营业执照税在全国执行统一的征收标准――565卢布;从事商品零售业务的法人以及雇用工人16名以上的工厂主被归入第二等级基尔德,其营业执照税根据地域等级被划分为五个级别,征收标准从40卢布到120卢布不等。

当19世纪后半期工商业在俄国蓬勃发展时,不完善、不公平的营业执照制度的弊端已显现出来。由于营业执照制度具有的不平衡性,所有的信贷机构、股份制银行、资产超过5000万卢布的信贷公司都被要求购买第一等级基尔德的营业执照,这样一来,不论是个体企业主(自然人)、资产为五六万卢布的公司,还是资产达到千万卢布的股份制银行都缴纳同样数量的税款。

1885年,俄国对税制做了部分修改。一方面,大型企业(资本额为5万卢布以上)的税额被确定下来――1200卢布,而以往的情况是,不同规模的企业所缴纳的税款是相同的;另一方面,有义务向社会公布自己财务报告的企业(股份公司、银行和股份合伙公司)都应追加缴纳自己纯利润3%的营业执照税。此税的征收在俄国历史上第一次揭开了俄国公司的商业秘密:从1885年1月15日法案公布之后,股份制企业或公司每年必须在俄国政府机关刊物《财政与工商业公报》上公布自己的年终财务报表。财务报表上要写明公司的利润状况、利润分配情况、股息价格和最终资产额,该项法案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实施并进行监督。除了承担消费税的工厂和制造企业以外,其余的工商业企业都要缴纳金额与消费税大致相同的另一项税款――俄国人称之为“摊派税”。

二、维特的营业税改革

1892年,维特向沙皇亚历山大三世递交了关于建立统一且公平的俄国工商业税的报告。维特在报告中指出,随着工商业的发展,俄国政府必须对工商业在国家收入中的比重做出新的界定,并请求沙皇允许其对工商业税制进行全面改革。维特深信,仅1892年12月21日通过的有关提高工商业税税率的法案就会使国库增加500万卢布的收入。维特认为1885年制定的工商业各税种的税率过低,因此他决定从1893年起将营业执照税税率从占企业纯利润的3%提高到5%,将“摊派税”的税率提高到25%,同时对缴纳消费税的工厂和制造企业开始全面征收“摊派税”。1892年12月21日法案没有说明企业利润的确定方式,只是指出了企业的税款应据“预计利润”计算,因此企业收入的多少就完全取决于地方税收机关了。省级税务机关不但可以将发生经济困难的企业的“预计利润”做小,还可以将其列入免税企业名单中,而该企业所应缴纳的税款则被分摊到其他企业身上。

由于当时隐瞒真实收益的行为在企业界十分盛行,因此“摊派税”是不具有真实性的。俄国政府并没有将工商业税各税种的税率提高到对工商业发展产生阻碍的地步。俄国财政部数据显示,工商业补充税税率被确定为企业纯收入的4%,与当时土地所有者们达到纯收入4%~5.5%的税率和其他不动产所有者们高达6.5%的税率相比,这个征收标准只是中等水平的。

1894年,在维特的倡导下,俄国财政部制定了新的营业税实施方案。该方案的原则是,逐渐提高作为基础税的营业执照税和附加税的税率。此后,财政部还向俄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商业协会和企业家联合会征求对该方案的意见。

参加讨论该方案的大部分工业家、商人和银行家都反对提高现有的营业税。尽管如此,俄国政府仍然于1898年通过了新的《国家营业税章程》,该章程的最大变化是将传统的营业执照体制与逐步发展起来的所得税联系在一起。

根据新的营业税章程,工商业税逐渐演变成一种财产税。税收负担转移到企业身上,正如该章程中所提到的那样,“无论这些东西属于谁――是属于某个人的或者是属于整个家族企业的,也无论这个企业是属于谁的财产,它都应该成为我们纳税的个体并且要承担纳税义务”。根据新的章程,工商业税的主要税种――营业执照税成为一种许可证税,它的税率取决于地域等级(分为五个等级)和企业等级(商业企业有五个等级,工业企业有八个等级)。

附加税的纳税方分为股份制企业和“不公布财务报告”(即非股份制企业)的企业,股份制企业所要缴纳的附加税为其资本总额的0.15%,利息税则由其纯利润按比例确定。

非股份制企业的税款由“摊派税”和利息税组成,“摊派税”的数额像以往一样在一个法律程序中每三年确定一次,而根据不同的省份及不同的企业每年都要被重新进行分配。利息税的数额为该企业利润额的3.33%。

为了提高征税效率,新章程的制定者还在

1898年给出了更加精确的“纯利润”的确定范围。该范围包括企业全部收入扣除企业日常管理、维持和运行的费用,所有生产成本的费用,支付债券资本利息的费用,支付企业管理人员、理事会和委员会成员的薪水与奖金的费用,以及支付经纪人、中间人佣金费用的余额。新章程第98条还做了以下说明:支出部分中个人奖金的免税额度每人每年被控制在1万卢布以内,经理参与企业收入分成的比例不得超过企业支出部分的3%,如果经理奖金超过1万卢布则须纳税(该办法当时已被大多数西欧国家所采用)。新章程还第一次将从事营业工作的个人纳入税收范围内,其中包括第一和第二等级的店员、商品推销员、商品发运员、交易所工作人员和公证人员、贸易中介入,此外,根据选举加入企业管理层、各种理事会以及核算与审计委员会和检查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包括主席、经理、中层管理人员和普通办事人员),股份制企业、合伙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及其贸易伙伴、委托人也都在纳税范围内。

新章程的特点是,征税的重点向企业活动的新领域倾斜,在商贸企业和工业企业中有很多是第一次被纳入征税范围内的,其中商贸企业包括木材、肉畜和粮食贸易企业;工业企业包括矿山和金属制造企业、为大企业制造机器和零部件的工厂及甜菜制糖工厂。

新章程提高了税率,增强了对新经济领域的征税力度。在新税法实施的第一年(1899年),俄国营业税收入为6100万卢布(1898年为4800万卢布),1900年达到6980万卢布。与此同时,营业税在国家预算收入中的比重达到3%~4%。

三、企业逃税状况及国家的对策

尽管俄国企业税税率与欧洲国家相比并不算高(比欧洲国家低1/2~2/3),然而工商业资产阶级并没有对这项企业税的征收予以足够的配合。从新税法实施的那一刻起,企业所有者和领导者们就费尽心思地掩盖企业的实际收入和少报纯利润,其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逃税。而这显然是与省级税务部门的监管不力分不开的。正如革命前研究贸易和手工业税收方面的专家鲁特琴科所说的那样:“俄国各省税务局及其税务稽查员在对贸易进行监督时,一般只会采取警告的措施,而不会采取缉捕的惩治手段。”19世纪末,在使用了非常精确的财务计算方法后,俄国财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发现,在1380份企业财务报告中,25%的企业都是无收益的。通过对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审计,它们的纯利润多年来都不曾超过企业固定资产的3%。这样一来,这些企业就无须缴纳企业利润税了。在这些无收益的企业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合伙企业,如固定资产为200万卢布的“r.拉佐列诺夫和H.科科廖夫”公司,该公司在从19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的15年中从未对自己公司的股票进行过分红,而公司资产额却增长了2倍,储备资本额增长了5倍。

以隐瞒利润来逃税的方法为数量极多的家族式股份制企业所采用。这些企业通过将经理和董事会成员的奖金大幅提高的方式来增加企业总收入中的扣款额,以减少企业的利润额,从而达到逃税的最终目的,例如,位于莫斯科省博哥罗茨克市的费德罗,叶拉金家族公司是当时俄国最大的毛织品制造企业,其固定资产为200万卢布,雇佣了740名工人(1890年)。作为公司固定资产的200万卢布被分成了400股,每股价值为5000卢布。该公司股票的分配情况是这样的:93股属于公司经理II.A.叶拉金,同时他还掌管着其妻子的40股;经理H.H.叶拉金有64股,其哥哥C.H.叶拉金有61股;候补经理A.H.叶拉金有52股,其妻子有5股。这样一来,叶拉金家族一共掌握了该公司315股股份,占全部股份的3/4以上。而该公司剩下的85股则被另一个家族所掌握。根据该公司的财务报告,1891年以前其股息一直为公司固定资产的6%~7%,而1891年以后在公司效益提高的情况下,其股息却降低到2.5%~3%。发生这一巨大变化的原因是,1892年6月该公司向公司管理委员会的经理们以及公司监督委员会的成员们(该委员会的成员也是经理们的家族成员)发放总数为4万卢布的奖金,其理由是因为他们尽职尽责地工作。1893年该公司将公司经理们的薪金提高5倍,同时鉴于公司监督委员会委员们的工作“艰苦而又复杂”,因此决定将他们的薪金提高到1.2万卢布。一般说来,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们的薪金都是由他们所掌握的股份决定的,而他们薪金的提高却正好发生在俄国政府将企业利润税由3%提高到5%的时候。1894年该公司经理们的薪金已经提高到8万卢布,此外他们每人还会得到4万卢布的奖金。

家族式企业所采用的避税方法没有被股份制企业普遍采用,因为这类企业股东的利益与企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并没有多大关系,一点点红利往往就使他们满足了。况且在这些企业中,经理及其家属的巨额工资成为企业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了。根据改革前权威经济学家的观点,在开始征收企业利润附加税后,企业经理的工资和奖金便增长了6~8倍。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企业收入分成以及其他额外的奖金所占企业总利润的百分比是不变的,但随着企业收入的增长,它们也在增加。比如,艾米莉,茨杰力布料印染公司经理的奖金(不含工资)占该公司总收入的15%。1886年该公司每个管理经理都从公司纯利润中支取了8600卢布,而到1893年就上升到19300卢布。

从19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俄国很多股份制公司开始实行“三级财会”制度,依据这种制度,股份制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就有了三种形式:为企业管理委员会经理们准备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为股东们准备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和为国家税务部门准备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企业管理者在企业公开发表的年度预算收支表中隐瞒了企业大量的真实利润,被全体股东大会通过的企业年度预算平衡表和财务报告表中的企业利润只是表面上的“纯利润”,而国家的营业税收人正是来源于企业的这部分收入。企业利润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用途:一是支付企业股票或股份的红利,二是作为企业发展的备用金。这些备用金表面上被用于追加企业股票或股份的红利以及补偿可能出现的企业亏损,但事实上,备用金成了企业中个人资产增长的主要来源。因此,很多股份制企业都建立了所谓的“储备资金”、“特别储备资金”、“保险金”、“辅助资金”、“企业提高与发展资金”、“偿还债务备用金”等各种形式的储备金。

是否对企业利用企业收入清偿债务的行为征收企业附加税呢?1895年,俄国财政部通告税务部门:不再对企业的可疑债务征收5%的税。同时,财政部命令各大银行和信贷公司对企业的那部分受怀疑的亏损债务予以全部注销。

为了防止股份制及合伙企业隐瞒利润,1898年俄国政府规定对企业给予企业经理、企业管理层、贸易中介人、商品推销员、出纳员和会计的奖金进行定税。对于没有及时交纳营业税的个人和法人,俄国政府每月按其欠税额度的1%对其征收罚金。但是根据省级税务局的文件,营业税欠缴额度超过1000卢布,且在一年内没有罚金的情况下可以允许分期缴纳。分期缴纳欠税的纳税人必须以抵押或担保的形式保证其缴纳所欠税款,只有那些有着良好信誉的欠税者才可以免除抵押和担保。如果不属于分期缴纳欠税的情况,则由当地警察在一个月内对当事人提出缴纳欠税的要求,如果当事人不履行缴税义务,则对其财产进行登记并将其企业委托拍卖。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很多违反税法的惩罚措施。例如,企业如果拖欠税款则被处以下列处罚:对没有任何原因的违法欠税行为,将被处以不超过欠税额度3倍的罚款;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将被处以不超过欠税额度2倍的罚款。

股份制公司规章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 担保法 信用担保机构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高效推进,中小型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上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但是由于自身的弱势还有外界环境等等种种原因,我国绝大多数的中小型企业都处于融资难的困境,那么只有构建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才能解决企业的融资问题。本文就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对于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提出了自己的几点看法。

一、在我国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现状

所谓的信用担保就是在企业向银行融资的这一过程中,根据事先拟好的合同条款,再由依法设立的担保机构通过保证的形式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如果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返还债务,那么就应该由担保机构来偿还,以保证银行的债券实行的一种金融支持途径。

(一)存在较多的规模偏小的多样化的担保机构

就目前而言,光从组织形式上来分析,在我国的信用担保机构存在的担保形式,有国家事业单位、私营企业股份制公司、国营企业股份制公司以及各种基金管理公司;那么从担保机构性质来分析,有商业目的的担保机构,它是以营利为主,有政策性担保机构,它是非盈利性质的,也有把两者混为一团的担保机构。但是在我国信用担保机构普遍规模较小,并且没有较强的实力,根本不能解决我国中小型企业融资贷款的难题。

(二)担保资金不充足,担保资金的来源较为贫乏

在我国大部分的中小型企业注册信用担保机构时注册资金较为低下,特别是国有企业建设的有政策性的担保机构,这样的机构注册的资本特别不容易变成现金,严重的导致了担保资金不足的现象,那么就会拉低公司的信用度,一旦信用度降低,银行基本上就不会接受融资。而且,在我国普遍存在着以国家财产为主的信用担保机构,民营担保机构只是小部分。

(三)担保机构担保的种类较少,担保的时间也比较短暂

现阶段,在我国的中小型企业的担保机构中,最长的担保时间也不超过一年,一般都是在3个月到半年之间,而且担保大多数规定为流动资金,像是设备、技术改造等的担保几乎没有。相比于别的国家而言,许多发达国家的担保机构担保的种类都会包括设备贷款以及创业贷款,并且这些贷款的时间一般都是在2年之上。

(四)担保机构没有准确的定位市场,也没有较高的盈利能力

在我国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中,各担保企业都是有很大的风险但是收入却很少的行业,没有较高的利润。根据《担保法》上的规定,相关担保机构所收取的担保费用必须低于同一时期银行贷款率的50%,再加上还有去掉各种税费,成本费用等等,这样算下来利润是非常小的,这之间还没有加入各种经营风险。

二、我国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政府没有积极地配合,也没有明确的资金补偿制度

在我国的《担保法》中明确的规定了,所有的具有政策性质的担保机构都必须是非盈利性的,那么所收取的费用普遍偏低,担保机构的资金出处也主要是靠相关的国家政府机构的资产,但是一般国家政府的资产都是一次性给予的,并且数量不多,这样就会导致后期资金不够的现象。相同的对于具有商业性质的担保机构,在前期注册的资金就较为低下,后期同样也会出现资金不够的现象,而且大部分具有商业性质的担保机构都会把收取的担保费作为以后资金不够的补给,这样一来担保机构就会导致人们下意识的去提高收费标准,一旦收费标准提高了融资成本也会跟着提高,过高的融资成本就会打消政府设立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服务的意图。

(二)银行不愿意与这些机构合作

在我国,大多数的金融公司还不能很全面的理解担保公司,与担保公司也没有确定一个很明确的规章制度。而且绝大部分的商业银行不能深刻的理解建立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法律法规,认为担保公司没有信用可言,也不愿承担担保风险,只是想坐享其成,这样就会导致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处在一个被动的角色,很不利于构建信用担保体系。

(三)与信用担保相关的法律法规偏少

随着社会的变迁,信用担保已经成为推动国家快速发展的武器,国家必须要快速的制定出保护担保行业的法律法规,这样才能确定担保行业健康持续的发展下去。虽然我国制定的《担保法》,但是它只是针对于担保行为而设立的法律,并不能很好的保护担保人的人身权益,相比于其他国家的法律环境,我国的相关法律还处在一个不成熟的阶段。

(四)没有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系

为了保障信用担保行业的持续发展,我们必须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在我国,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没有较强的信用意识,特别是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讲,信用度普遍不高。真是因为没有成熟的社会信用,才会导致担保机构与被担保企业之间没有足够的信任,双发所给的信息也是完全不对称的。

三、构建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对策

(一)确定完整的市场运作制度

对于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有一个明确的定位,规范担保机构的市场运作制度,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构建一个完善的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从金融机构的角度出发,我国的担保机构只有实行商业化的市场运作才能得到金融公司的认可和接纳,毕竟相比于具有政策性的担保机构,商业信用能够更直接的体现出其价值,也更方便于人们操作。因此,在我们建立信用担保机构的前期,我们就必须要确定好信用担保体系的定位,利用商业化机制来操控。并且在一开始,我们就必须设立健全的规章制度,这样是为了防止任何人利用任何形式来干预公司的管理。

(二)设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改善担保机构的外部环境

我国应该逐渐设立各种与担保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构造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对于一些担保机构可以建立一般再担保业务或者是强制再担保业务,这样就可以转移一些担保风险。研究分析各国的信用担保体系,我们可以发现各国的政府都为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依据。因此,我国相关法律部门必须要加紧步伐,从担保机构的资格认定以及进入市场的行为规范等方面着手,设立相关的管理制度,这样才能保证担保机构的顺利运行。同时,国家相关政府也有必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目的是为了保证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能够顺利的合作。

(三)国家政府要积极主动的配合,使资金来源不再单一

积极主动的配合中小企业的发展是相关政府的首要任务也是一个长期的任务,那么构建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就是维持中小型企业发展的长期途径。为了完成这一首要任务,国家政府应该采取相关辅助措施,在预估财政预算时,可以把建立担保机构需要的资金算入在内,分期等数量的投入,这样就可以帮忙解决启动资金不足的问题。我们也可以在财政预案算中加入后期的补偿资金,在后期若是发生担保资金不足的情况也可以定期给予补偿。为了构建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政府也应该在财政预算中加入这一构建的投入,这样慢慢的就会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预算制度。

(四)完善中小型企业的信用制度

在我国只有完善中小型企业内部的信用制度,才能够完善社会信用的担保体系制度,那么首先各中小型企业应该加强自身的努力,快速提高企业的信用意识,对于企业事先存在的信用制度也必须要不断的完善,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企业的信用度;其次对于相互协作的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要分工明确,统一协调的完成各种工作,这样一起共同来完成整个担保事件,也更有利于监督担保企业。

四、结束语

在这个快速发展的社会,随着时代的推移,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意信用担保问题,信用担保机构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热门话题。为了维护我国社会主义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要构建完善的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解决企业中普遍存在的融资难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宋祺,胡小钟.国内外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比较与创新研究[N].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7

[2]胡月红,杜鹏程.我国中小企业信用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讨论[J].学术论坛,2009

[3]任维哲,龙丽梅.民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研究[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股份制公司规章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财务管理类型;财务管理决策;公司制企业

一、财务管理的决策类型

总地来说,财务管理的决策功能大体可以划分为投资决策、融资决策和资产管理决策等几个部分。

(一)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是企业最重要的决策之一。投资决策涉及的内容包括:确定投资的方向、在多种备选方案中选择最佳投资方案;在投资方案确定的前提下决定投资需要的资产总额,也就是公司的规模;决定企业资产的组成,即需要多少的现金、多少的应收款、多少的存货、多少的固定资产等,这些资产项目之间如何保持一个合理的比例。总体而言,投资决策确定了资产负债表左方资产栏的大小(资产总额)及其构成。

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立足于企业战略,根据企业战略确定投资方向及评价投资方案。除了决定要做什么之外,投资决策更重要的另一方面就是还要决定不做什么。所谓“不做什么”至少有三重含义,一是对于那些被证明没有经济效益、不符合企业长期发展战略的投资,或者收回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替代;二是对于那些虽然具备盈利性,但是不符合企业长期发展战略的项目,也应该放弃;三是对于诸如现金之类不能形成价值增值,或收益性差,但又是不可或缺的资产项目的资金占用(也是一种投资),要在考虑如何保证生产经营顺畅进行并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占用。

(二)融资决策与股利政策

从考察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角度看。投资决策影响的是资产负债表左方资产项目的大小及构成,而融资决策考察的是资产负债表右方项目的构成,也就是说融资决策考察的是在投资决策确定了企业资产总规模(也即融资总规模)的前提下,企业如何综合平衡收益与风险,从多种可能的资金渠道中选择合适的资金来源。

调查发现,不同国家、不同行业的企业的资本结构(负债权益比)有着明显的差异。有的行业的企业负债金额多一些、比例大一些,而有的行业的企业又几乎没有负债;美国企业依靠证券市场筹资的比重大一些,而大部分的日本企业更主要地是依靠银行的贷款融资;我国有不少企业由于受特殊的历史、经济条件的影响,几乎没有资本金投入。造成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企业资本结构差异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存在最佳的资本结构?如何降低融资成本、合理控制财务风险?这一切都是企业融资决策要考虑的问题。

企业的目标资本结构一经确定,企业还需在多种可能的融资方案之间进行比较选择。因此,对企业财务管理人员来说,除了基本的财务理论之外,还要熟悉货币市场业务和资本市场业务,熟悉不同金融工具的具体特性和差异,懂得如何借助投资银行等专业中介机构的专业服务,掌握如何进行长期租赁合约的签订以及债券与证券的更新组合等等。

企业经营获得的利润既可以用来发放股利也可以用于扩大再生产,因此,股利政策有时也被视为融资决策的一个部分。也就是说,股利的发放比例决定了作为企业资金内部来源之一的留存盈利的多少,股利发放得越多企业对外部资金的依赖度就越大,股利发放得越少企业对外部资金的依赖度就越小。

(三)资产管理决策

在资产购置之后,企业还要考虑如何加强资产管理,即如何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的问题,这也属于财务管理的重要决策类型之一。就大部分企业的实践经验来说,财务经理对不同的资产项目承担不同的管理责任。通常而言,财务经理较多关注资产的价值管理.较少关注资产的实物管理;较多关注流动资产的管理,较少关注固定资产的管理,固定资产的管理更多地采取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

在实务工作中,许多资产项目的管理已经形成了专门的学科,形成了独特的管理方法,如物流管理等,这些学科、方法有别于财务管理但又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

(四)其他决策

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企业面临更多、更复杂的竞争情况,诸如经营的国际化趋势、收购兼并与企业重组等成为财务经理必须面对的新课题、新决策。对财务经理而言,一方面需要了解这些新事物,并借助这些新事物、新机会进入不同的市场多渠道地获取资源、谋求超常规的发展;另一方面在现代金融市场的竞争下,任何企业随时都可能成为俎上鱼肉。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股票市场不再是单纯的股票交易的场所,也成为买卖(大的和小的)企业的场所,因此,财务经理必须随时具备危机意识,提防随时可能出现被收购、被兼并的情况,并及时做出对策。

二、不同企业组织形式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不同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财务管理的差异比较

在经济发展史上,个体业主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是三种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由于司法实践和税收法规的差异,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在筹资能力、风险分担、企业存续期、所有与控制及税收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

1、个体业主企业的主要特点包括:(1)不是独立法人,业主的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之间没有严格的界限;(2)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所有权与经营权通常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4)是组建费用最低的企业组织形式,需要遵守的规章制度相对也最少;(5)企业所得并入业主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6)企业的筹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受业主个人财富的限制;(7)企业存续期受诸如业主个人寿命、意愿等多种因素影响等。

2、合伙制企业的主要特点包括:(1)不是独立法人;(2)一般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管理控制权通常属于一般合伙人;(4)组建的费用相对较低;(5)企业的收入按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6)筹资能力受合伙人自身能力的限制,通常难以筹集大量资金;(7)企业的存续期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等。

3、公司制企业的特点主要包括:(1)是独立法人;(2)公司的产权表示为一定的比例或股份,可以自由转让给新的所有者;(3)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4)有可能实现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5)存在双重纳税,公司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股东就红利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6)具有较强的筹资能力;(7)因为公司的存在与持股人无关,因此公司具有无限的存续期等。

(二)现代公司的法人财产制度及其对财务管理的意义

公司制企业是独立的法人实体,股东对公司的投资形成公司的法人财产。法人财产一经形成,便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公司的盈亏即表现为法人财产的消长。

法人财产虽然归根到底仍是股东的财产,但是有别于股东的其他财产:一是公司的法人财产和股东的除股金以外的财产之间有明确的界限;二是公司以其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公司破产,并不会影响到股东的其他个人财产;三是股东不能以个人身份直接支配他已投入公司的资本,而只有作为法人组织的一分子,通过一定组织程序,才能参与公司财产的处分。

(三)现代公司的特性和类型及其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股份制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最具代表性的现代企业制度形式,其最初出现的历史已相当悠久,但直到20世纪才成为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的企业组织形式。二战以后,由于企业内部和外部环境的变化、技术和管理过程的复杂化,促进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深化和经理阶层的兴起,管理逐步成为一种专门职业,所有者与管理者逐步分离。由新兴的企业家阶层掌管企业的经营管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标志之一。

对比传统企业制度,现代公司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公司是一个法人团体,具有法人地位;二是公司是由一个法人治理结构来管理的。除此之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还分别具有如下一些特点:

1、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不通过发行股票,而由为数不多的股东集资组成的公司。相比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性:(1)股东人数较少。如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从2到50人不等;(2)资本不划分为等额的股份,也不发行股票,在股东缴足股本金并经验证后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3)股权的转让存在一定的限制;(4)董事和高层经理人员往往具有股东身份,两权分离程度不如股份有限公司;(5)成立、歇业、解散的程序相对简单,管理机构也较简单;(6)无需向公众公开披露公司账目等。

2、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并发行可以自由转让的股票。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性:(1)股东数量必须符合法定要求,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2)总资本划分为若干均等的股份,股份具有可以自由认购、自由转让的特性,股东不能要求退股,但可以通过买卖股票而实现股份让渡;(3)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向公众公开披露财务状况及其他必要的信息等。

股份公司较有限责任公司的优越之处主要表现在:更便于筹集大规模资本;管理组织更为严密,更便于确保企业的有效经营;有利于实现产权的社会化和公众化等。缺点是:开设和歇业的法定程序较为复杂;更容易滋生问题;公司经营情况必须向公众披露,不利于保守营业秘密等。

三、公司制企业组织结构中的财务管理

财务手段不可能也不应该成为全社会创造财富的主要手段。对企业而言,财务活动以资金为对象,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高效率地进行。财务管理通过资金这条纽带与企业的其他活动相联系,财务经理与其他部门经理都应该清楚地认识到,绝大部分的企业决策都涉及财务,都会影响到企业的资金流动,如营销政策大的变动,势必会改变对企业产能的要求(投资决策),这就必须考虑相关的诸如筹集资金(融资决策)、存货政策、工厂生产能力利用(资产管理决策)的影响等,并对主计长和司库的工作负有责任。

基于财务管理在企业决策中的核心地位,财务主管在企业组织结构中属于高层管理者。作为财务部门的领导,财务总监(CFO)直接向首席执行官负责,他负责制定企业的主要财务政策,同时也与其他高层管理者共同考察各项决策的财务影响。

典型的财务职能在两个具体的负责人司库和主计长之间划分。主计长负责记账、报告和控制,主要与会计工作相关。对制造业公司而言,与企业内部消耗有关的成本核算、成本管理、财务预测也是主计长的重要工作内容;司库主要负责资金的筹集和保管,也即前面所说的投资、融资和资产管理,以及其他重要的金融交易。由于这些决策可能对企业产生深远、甚至是根本性的影响,因此,司库通常还对贷款管理、保险和退休金管理负责。

这样容易造成一个误解:司库和主计长之间有着明确的职责划分。但实际上,在小规模的企业中,司库和主计长可能重叠为一个岗位,从而将这两个职位的职责混在一起。反过来,也有部分的大型企业采用财务委员会的形式负责重大的财务决策。这样的财务委员会中集中了各种有权制订政策和决策的不同背景和能力的管理人员,并在管理资本和经营预算方面承担着主要的职责。也就是说,司库和主计长的职责划分并不十分明确,各个公司可能根据自身情况的差异和个人能力的不同重新划分财务管理的工作范围和责任。

总体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务管理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企业在进行每一个重大决策时都需要考虑其财务后果,财务人员在企业内部的地位和作用也逐步超越了传统的簿记角色,而是更多地参与到企业的战略决策和日常经营决策中。

参考文献:

1、唐志升.现代企业产业制度与理财[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