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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制的内涵与构成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规则和实施机制是制度构成的基本要素。从这个角度看,狭义的税制是国家为取得财政收入而制定的调整国家与纳税人在征税与纳税方面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总称[1]。广义的税制不仅包括税收的法律规范,还包括税收的非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的规范。税制的正式规则是现行税制的法律规定。税制的非正式约束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经济发展中形成的关于税收的价值观念、道德规范、纳税意识和行为习惯等。税制的实施机制就是国家对税务机关、海关等一些受理国家征税的行政单位的约束机制。所谓税制优化就是通过对现行税制的改革调整,最大限度地建立起符合当前的环境条件及人们利益选择的税制[2]。
二、税制优化的博弈分析
税收博弈关系就是政府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多地征税,纳税人则要尽可能少地缴税,政府委托人要尽可能多地非法创收三者的对立统一关系。具体表现为:
(1)税制的正式规则和非正式约束体现了在税收制订和征纳过程中,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关系。
(2)税制的实施机制体现了在税收的征管过程中,政府与其委托人之间也存在着利益冲突关系。
一个优化的税制应能使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由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机所引致的行为符合政府利益,这要求税制的设计应形成激励相容约束[3]达到纳什均衡。假设个人逃偷税成功、失败与正常纳税的成本各是5单位, 15单位, 10单位;政府稽查与不稽查付出成本各是5单位, 0单位。
表1 收益矩阵
稽查 不稽查
偷逃税 15,5 5,0
不偷逃税 10,5 10,0
税收博弈终究是非对称信息博弈,其目标是纳什均衡。表1的纳什均衡是(10,0)点,该点使纳税人纳税10单位和政府实际征收10-0=10单位一致,没有额外的损失,社会福利达到最大化。所以关键是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使税制成为一种纳什均衡,这就要求我国税制优化不仅重视正式规则的优化,更要重视非正式约束的优化。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改变正式规则相对容易,改变非正式约束相对较难,因此政府与纳税人的博弈关系经常表现为多元博弈,这就要求对税制的正式规则和非正式约束两手抓,一方面政府通过建立有效的涉税信息获取机制、纳税人信誉评价体系,来增强财政支出安排、使用的透明度,同时实施严厉的税收惩罚措施,设计合理的税种内部结构,使税收处罚成为可置信威胁;另一方面加强税收法制宣传,改变人们传统的看法,形成正确的税收观念、纳税意识和税收行为习惯,为税收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建立良好的税收环境。
政府与其委托人之间的税收博弈关系要求税制的优化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利益及其行为选择,还要充分注意人的利益集团和寻租行为。政府人税权不够就滥用收费权,使“费挤税”现象愈演愈烈[4];税源充足的地区,甚至出现了“该征不征,藏税于民”的现象[5],削弱了税收的正常增长机制。假设人寻租成功、失败和不寻租收益各是15单位, 0单位, 10单位;政府稽查和不稽查付出成本各是5单位, 0单位。
表2 收益矩阵
稽查 不稽查
寻租 0,5 15,0
不寻租 10,5 10,0
表2的纳什均衡是(10,0)点,该点使税制安排达到帕累托最优。政府要限制人的逆向选择,规避道德陷阱,与人形成激励相容机制,强化税制设计中的成本和效率意识,减少制度性税收流失。契约经济学认为,经济运行中最重要的约束变量不仅是生产成本,而且包括交易成本,用张五常的话说,就是制度成本。所以高成本的税制,往往是低效能的税制。衡量税制和税种的优劣,不仅看其结构和税目、税率、税基是否合理,还要充分考虑税制成本。
三、税制优化的系统观
税制系统是由正式规则、非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要素相互作用和相互联系而成的具有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功能的整体。其具有集合性、非加和性、关联性、环境适应性和层次性等特征。
(1)税制系统的集合性指税制系统是由税制正式规则、非正式约束、实施机制三要素按照一定方式组合而成的。
(2)税制系统的非加和性指税制系统不是税制正式规则子系统和非正式约束子系统的简单组合,来完成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收入的公平分配和经济稳定的职能,而是三要素相互依存、彼此结合的,来发挥税制应有的功能。
(3)税制系统的关联性指税制的正式规则是在非正式约束基础上形成的,非正式约束是正式规则有效实施的环境条件和运作的土壤,二者只有在相容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当然离开了税制的实施机制,那么任何约束尤其是正式规则就形同虚设。所以税制优化中就存在现实条件下是否具有适合新税制运行的“土壤”;税制的先进性是否“超越”现实中人们在价值观念、道德规范等方面对税收的认识和包容,是否与人们在税收方面的行为习惯相协调的问题[6]。
(4)税制系统的环境适应性强调税制优化时首先要科学地评价和认识当前的税制环境①,税制环境的变化可能引起税制变迁。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人口、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各方面,税制系统作为其子系统在优化过程中更应该注意运用税收手段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的永续利用。
表4 税制系统结构图
税制环境
税制3要素
税收 税收 税收
正式规则 非正式约束 实施机制
(5)税制系统的层次性指税收系统由某些要素(或子系统)组成,同时又是组成更大系统的一个要素(或子系统)。所以税制系统是一个复杂开放的巨系统中的子系统。
表3 税收制度系统图
财政系统 经济系统 社会系统
税制系统
总之,税制系统的五个特征,说明国家税制的确立,要根据本国的具体政治经济条件,不要照搬西方的税制优化理论。就一个国家而言,在不同时期税制也有着差异。从这个意义上说,税制优化就是根据客观环境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要求而对现行税制不断完善的过程。
四、结论
通过上述对税制优化的简要分析,笔者对税制优化内涵有四点新的认识:
第一,税制优化是个动态过程。税制优化所要求的并不是形成一个无可比拟和替代的标准化税制模式,而是要求税制随着客观环境变化而及时做出调整,使其在其时、其地是“最优”的税制,最大限度地符合当前的环境条件及人们的利益选择。事实也表明世界上并不存在,也难以形成一个永远适用,具有范例性质的标准化税制模式。
第二,税制优化是个博弈过程,它是在对现行税制的改革调整中实现的,其目标是在分析政府与纳税人、政府人的不同利益取向及要求的基础上,从政府与纳税人、政府人三方面提出的。
第三,税制优化具有外部效应。税制优化是在一个复杂开放的巨系统中进行的,它影响着整个系统的稳定性。结合我国当前状况,对现行税制中不利于环保,不利于资源合理利用的条款予以剔除,形成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税制。
第四,税制评估的两个重要标准。一看这个税制安排是否导致了效率,即接近帕累托最优状态;二看这个税制安排是否满足激励相容机制。
注释:
① 注意此处的税制环境概念与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环境概念不同,前者的外延更广,它不仅包括一些基础性制度还包括任何影响制度变迁和优化的偶然与非偶然因素如气候、生态环境、社会和经济等。
参考文献:
[1]杨秀琴、钱晟.《中国税制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120页
[2]岳树民.《中国税制优化的理论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290页
[3]田国强.《现代经济学的基本分析框架与研究方法》[J].《经济研究》,2005年,第2期
[4]苏明.《当前我国地方税税权划分存在的主要问题》[J].《改革纵横》,2000年,第7期
[5]贾绍华.《中国税收流失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2年
[6]罗森.《财政学》第6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
[7]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年
[8]柯武刚、史漫飞著:《制度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
一、在WTO架构下中国汽车工业发展战略的理论思考
迈克尔.波特教授的《国家竞争优势》发表以后,在西方引起了强烈的震动,受到国际贸易学、管理学、产业经济学、区域经济学等多个学科的专家学者的关注。
波特认为,“企业是国际市场上所扮演的主角。企业不只在一国之内发展,还各自有一套全球竞争战略,进驻许多国家。”⑴而“国家是企业最基本的竞争优势,因为它能创造并保持企业的竞争条件。国家不但影响企业所做的战略,也是创造并延续生产与技术发展的核心。”⑵波特指出,“产业是研究国家竞争优势时的基本单位。”⑶可见,“国家竞争优势”就是国家整合相关资源,协助和促进特定产业提高生产效率、增强国际竞争力以占领国际市场的能力。波特认为,一国的特定产业能否在国际竞争中崭露头角,取决于该国的生产要素、内需条件、相关产业和支持性产业以及企业结构、企业战略和同业竞争等四个关键因素,这四个因素构成了该产业国家竞争优势的“钻石体系”。
在WTO架构下,中国汽车工业能否持续增长,取决于其国际竞争力的强弱。笔者认为,基于汽车工业领域的国际竞争呈现的新特征,应该把国家竞争优势理论作为制定中国汽车工业发展战略的理论基础,要着眼于中国汽车工业国家竞争优势的构筑。这是因为:
⒈斯密指出,“分工的范围必然总是受到交换能力的限制,换言之,即受到市场范围的限制。”⑷在WTO架构下,中国汽车市场真正成为世界汽车市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必然导致汽车工业及其相关产业之间的国际分工越来越细化。一个汽车厂商甚至整个汽车工业都无法在一个自己可控制的区域内创造出有国际竞争力的产品或产品组合。中国的汽车工业企业要想在国际竞争中取胜,必须依赖于政府、社会、相关行业及支持性行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才能生产出满足国际消费者偏好的拳头汽车产品组合。
⒉发达国家正在设置更高的汽车产品技术壁垒和环境壁垒,以占领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并保护本国的市场。尽管发达国家的企业也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某些技术,但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并不能得到他们所需要的技术,如汽车新产品研发技术、关健系统总成制造技术等。于是,发展中国家在汽车市场竞争中将会长期处于不利地位。
⒊发达国家在实现汽车工业现代化之后,正积极运用信息技术改造自己的汽车工业,使得他们的汽车工业日益信息化、知识化。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尚未实现汽车工业现代化,现在又面临着汽车工业信息化、知识化的挑战。单独依靠一个汽车厂商,不可能自主地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汽车工业,很难应对跨国垄断汽车集团的强有力挑战。
二、构筑中国汽车工业国家竞争优势的路径依赖
波特强调,“政府的政策其重要性不在于政策本身,而在于它对钻石体系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⑸因此,政府应当通过改善汽车工业的“钻石体系”结构,来增强其国际竞争力。同时,汽车厂商作为汽车工业的微观基础,应当为国家竞争优势的构筑做出自己的贡献。
(一)推动汽车工业制度良性变迁
不少人强调技术创新对于汽车工业发展的强大作用。但是它是以制度不起作用、不存在交易费用为前提的。必须认识到,技术创新的绩效受一定的制度安排制约。诺斯指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增长的关键要素;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就在于发展了一种有效率的经济组织。”⑹因此,中国汽车工业国家竞争优势的构筑最终是由制度决定的。
⒈推动汽车工业宏观管理体制创新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汽车工业是为数不多的政府长期实行严格行政审批的领域。政府通过实行“目录制”来控制新汽车厂商准入、现有汽车厂商投融资以及汽车产品市场准入等微观市场行为。行政审批机制长期僭越市场机制,造成我国汽车工业发展缓慢且缺乏活力。目前国家经贸委已经用所谓“公告制”取代目录管理。然而,公告制的基础仍是目录管理,其本质并没有改变。应当加快推出汽车产品“型式认证”制度,尽可能地让汽车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复位。
⒉完善汽车工业企业资本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我国大多数汽车工业企业是国有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与国有汽车工业企业投资主体单
一、政企不分相适应,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还没有得到很好的优化,这往往使得国有汽车工业企业目标不明确、缺乏效率,甚至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中外合资汽车企业则因其固有的资本结构缺陷,往往受到跨国汽车集团全球战略的制约,其技术研发部门被合资外方掌握。为此,政府应当努力完善汽车工业企业的资本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
其一,积极推动国有汽车工业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有资本充分介入汽车行业,坚决避免“一股独大”的资本结构。
其二,下大力气扶持中外合资汽车工业企业的中方母公司,帮助其成立自己的全资子公司和汽车研发机构,改变合资外方掌控技术研发的被动局面。其三,严格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引导投资主体多元化了的汽车工业企业构建有效制衡、规范运行的法人治理结构。
⒊持续推进微观财政政策供给创新
在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下,作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的增殖税成为地方政府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企业所得税不是按地域而是按所有制性质征收,即中央企业的所得税由国税局征收,而地方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然而被选举经任命当政的政治家和官僚与其他人一样,他们的行为至少有一部分是受个人利益的驱使,而不是受社会利益之类的崇高思想支配。”⑺现行分税制所造成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地方政府相互之间的博奕格局使得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地方政府千方百计地保护当地汽车厂商,外地产品很难进入本地市场,全国统一的、竞争有序的汽车市场难以形成。对于中央政府三令五申反对地方本位主义,地方政府总是“阳奉阴违”。地方政府还极力阻挠跨地区、跨行业和跨所有制的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的并购重组行为,其动机是防止税收流到其他征税主体手中。为重构全国统一的汽车大市场,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优化汽车产业组织结构,中央政府有必要持续推进微观财政政策供给创新:其一,将汽车工业增殖税划为中央税,按某一特定时间段地方政府征收的增殖税为依据确定中央向地方返还额度,以维护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其二,将汽车工业企业所得税划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地方政府按企业所属地域征收应得企业所得税份额。其三,汽车消费税或类似汽车消费税的税种应当由地方政府征收,以提高地方政府发展与汽车有关的基础设施和服务的积极性。
(二)改善汽车工业的生产要素结构
企业要生存发展,就必须有一定的生产要素。波特把生产要素分为基本要素(basicfactor)和高级要素(advancedfactor)两类。汽车工业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地理位置、非熟练劳动力、资本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汽车工业对基本要素的依赖程度逐渐减轻,高级要素的重要性与日俱增。汽车工业的高级生产要素主要包括:高等教育人力(如汽车产品设计人员、汽车工程师)、汽车研究所、先进的信息基础设施等。高级生产要素是企业开发新产品、设计新工艺流程的必要条件。人不但属于高级要素,也可以创造出高级要素。企业拥有数量相当的科技人才可以为企业的未来发展,为提高企业竞争力创造良好的机遇。目前,中国已经拥有一大批熟悉汽车制造工艺的科学家、工程师和工程技术人员。但是,与国外汽车先进国家相比,中国在高级生产要素的投入、产出方面仍然存在很大差距,例如企业科技人才比例、企业R&D强度、科技成果转化率方面都偏低。以一汽为例,一汽的技术开发人员约为2600人,仅占全公司职工总数的2.6%,而日本丰田公司的职工总数与一汽相似,但技术开发人员近万人,占职工总数的9.8%。更为严重的是,汽车高级科技人才流失比较严重。例如,天津汽车工业公司高级技术人员流失相当严重,甚至其下属某企业的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等高层技术人员近年也都流失。作为技术精英的聚集之地的一汽、东风集团,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也相当严重。很多人才特别是懂得汽车高科技(如计算机辅助设计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的人才流失海外。汽车工程专业大学生尤其清华大学等名牌院校的毕业生,其首选去向往往是出国和外企,对国有汽车企业少有兴趣。
政府和汽车工业企业要高度重视高级生产要素的创造和培养,要千方百计地留住高级人才。从“十五”计划起,政府要加大财政扶持汽车工业的力度。凡是属于基础性的、关系到整个汽车行业发展前途的研究项目(如电动汽车的研发),必须由国家财政来承担其经费。地方政府应当加大与汽车工业有关的高校的财政支持力度,改革劳动人事制度、工资报酬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创造吸引和留住汽车高级人才的政策环境。汽车工业企业也要大力加强人力资本开发,改进高级人力资本的激励方式(如高级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持股、享有购买股票期权的权利、实施退休金计划等),建立一流汽车研究所,与有关高校加强产学研大联合。
先进的信息基础设施也是高级生产要素。当前信息产业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21世纪将是网络革命时代,而电子商务则是实现这场革命的主要形式。因此,中国汽车工业要抓住机遇,在这方面投入较多的资金和人力,加强企业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与发达国家的汽车电子商务保持同步甚至超前发展。
(三)改善汽车内需条件
内需条件包括内需的水平、内需的质量、客户的性质和偏好等等。内需市场的规模可以导致企业规模经济或规模不经济。超前性的内需和挑剔性的客户能够帮助企业改善产品质量、创新产品设计、引领世界潮流。“在产业的国际竞争优势中,母国的客户形态具有关键性的意义。”⑻
⒈从内需规模来看。中国国民经济持续快增长,在1978-2000年间,人均GDP年均增长8.13%,2000年我国人均GDP达到7220元(约合874美元),预测2010年,人均GDP将达2845美元,GDP将达39000亿美元,仅次于美国和日本居世界第三位。与之相适应,居民收入水平迅速提高,为汽车内需的扩张提供了非常有利的条件。加入WTO有利于汽车厂商公平竞争的开展,必然导致汽车价格总水平的下降,这将极大的刺激居民购买汽车的积极性。然而,针对汽车征收的各目繁多的税收却严重制约了居民潜在需求向现实需求转化的能力。因此,政府应当下决心清理各种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较大幅度地降低汽车产业的税负水平。尽快开征燃油税,以取代烦琐不堪的公路养路费。
⒉从内需质量来看。其一,中国缺乏良好的汽车消费环境和先进的汽车文化。政府应当与汽车厂商密切合作,共同营造有中国特色的汽车文化,如举办各种大型汽车展览会、成立品牌车迷俱乐部等。其二,安全、节能、环保的经济型轿车在相当程度上代表了全球轿车需求方向。为此,政府应当实行差别税率政策,鼓励经济型轿车发展,即对安全、节能、环保的经济型轿车征收较低税率,而对能耗高的豪华型高档轿车则征收较高税率。其三,政府应当加大保护汽车消费者权益的力度,尽快推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努力培养“挑剔型”顾客。其四,汽车厂商应当通过自己的销售终端和发展“BTOC”模式的电子商务,及时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动态,增加客户价值。
关键词:财政体制 财权 事权 改革
财政体制也即政府财政管理体制,是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财政分配关系的一项基本制度,其核心是明确各级政府间职权划分和财力分配。自1978年以来,我国财政体制先后于1980年、1985年和1994年进行了重大调整,大致可以概括为政府财力从分权到集权的过程。现行体制是沿用了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在划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照税收分享的方式划分中央政府收入和地方政府收入,并采取转移支付平衡地方政府间财力差距的财政管理体制。由此可以看出,财政体制主要包括事权、财权与政府间转移支付三个基本要素。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说明当前的财税体制还不够完善。本文就当前我国政府间财权和事权划分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当前我国政府间财权和事权划分存在的问题
财税体制改革是近年来的热门话题,因此已有的研究也很多。马万里、李红霞等就该问题已有较全面的回答。
(一)事权与财权的分离
事权是政府职能的体现,也可以理解为“政府应该干什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有三大职能: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及经济稳定职能。政府的资源配置职能主要体现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而公共产品根据它受益范围可分为全国性公共产品及地方性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决定了由哪一级政府提供,财政支出可以很好地反映事权的划分。
财权是财政收入获取权,就是“政府可以干什么”。财权是财政利益在各级政府间分配的体现,主要表现为税权。为了实现“成本一收益”对称,符合效率标准,即财税体制的安排应实现“财权与事权匹配”。而我国的事实是:中央政府集中了大量的财政收入,在财权越来越集中的同时,具体事权却在下移。地方拥有一半的财政收入却负担着80%以上的财政支出,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严重分离。
图1显示了地方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整体下降而地方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渐上升的趋势(中央财政刚好相反)。我们重点关注分税制改革前后。分税制改革扭转了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上升的势头。1993年地方财政收入占比高达78%,1994年即下降为44%,近年来维持在50%左右;而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2013年已经达到85%。收入与支出的缺口不断扩大,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我国政府间财权与事权分离严重。
(二)财权事权失衡,引发连锁反应
(1)催生土地财政
由于财权高度集中在中央,为解决收支平衡问题,地方政府不得不卖地求生,造成了严重的土地财政依赖症。根据数据显示,目前土地财政收入呈现上升趋势,其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的比重也在波动中增长,已由2001年的19.7%上升至2012年的42.1%。这进一步推动了房价的飞涨;此外,由于地方政府官员的晋升与GDP考核挂钩,促使他们一味追求经济增长。通过卖地大搞无谓的投资建设,使得土地财政愈演愈烈。
(2)引发地方债台高筑
财权与事权不一致引发的另一后果就是地方债务的积累。审计署副审计长董大胜预计2013年中国地方债务最多达18万亿元。债务规模过大,来不及归还,地方政府只能陷入借新债还旧债的恶性循环当中。一旦地方政府无力偿还就会出现债务危机。但由于我国《预算法》规定不允许地方政府发债,这种债务最终会落到中央政府身上,最终还是要纳税人买单。
(三)转移支付制度不够规范
转移支付是对政府间事权、财权划分不对等的一种纠偏和矫正。目前我国转移支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有:难以确定转移支付规模,总体力度不足。主要体现在基层政府财政困难。这与我国转移支付长期实行的“基数法”计算是分不开的;财政转移支付内部结构不合理。如税收返还比重较高,专项转移支付所占比重过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过小;财政转移支付分配结构不合理。从纵向看,市级政府人均财政转移支付数高,而县级比重少;从横向看,东部地区转移支付比重大,财政困难的西部地区比重小;财政转移支付缺乏监督机制。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政府规章,并没有专门的或者相关的法律。不仅如此,转移支付资金的执行缺乏监督及绩效评价机制。
(四)缺乏相关的法律保障
我国并没有在法律层面上对财权和事权进行明确划分,也没有针对土地财政、地方债务、转移支付制度等进行立法,这使得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缺乏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强制性法律约束下往往采用行政手段。
二、财税体制改革政策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决定》提供了改革的方向和思路,具体的措施将会在今后逐步实施。本文就“明确事权、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再结合以上的问题,提出建议:
(一)从“顶层设计”开始
首先应该打破现有行政管理层级框架,改革我国政府间财政层级,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省管县”财政体制。我国宪法中虽然规定实行五级政府,但针对目前省以下财政体制的问题,我们可以先通过让市级和县级政府在财政层面成为平等而独立的层级,形成财力分配框架。而乡级财政由县管。这样可以简化财权与事权在政府间的划分,减少中央拨款在中间层级的流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这意味着政府要改变传统的什么都管的做法,将更多事情交由市场自发完成。政府的作用将局限于提供一个合理的竞争环境,弥补市场失灵,缩小收入差距及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只有明确了政府的角色才能将各项具体的角色扮演分配到各级政府,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
(三)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事权,使两权相统一
一方面,合理划分事权。对涉及国防、外交等全国性公共产品应由中央政府安排财政支出。在地方政府中,省级财政保证做好中央与县域体制的有效衔接;县级财政的事权范围则包括县内社会治理等具体支出。另一方面,划分财权。中央与地方政府都应拥有只属于自己的主体税种。同时可考虑适当提高共享税中地方的分享比例,见表1。
(四)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推广并完善因素法的计算方法。以人均标准财力为依据,而非按财政供养人口计算。凡是人均财力水平低于标准财力的省份,中央对其给予财政补贴。建立一种上下级财政体制之间的信息反馈和互动机制,使转移支付的额度符合地方需求。而政府间转移支付的结构调整方向是缩小经常性专项补助所占比例,腾出空间留给更具规范性的一般性补助;减少市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而增加县级比重;增加对人均支出水平低、发展后劲不足的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最后,还要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去向及用途的监管,包括公众的监督及人大、审计部门的监管,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更透明、有效。
(五)以立法的形式予以保障
在我国行政化程度极明显的情况下,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存在很大一个问题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项理想的政策往往在具体的执行当中不能达到预期效果,这很大程度上可以归因于没有法律保障。因此,上述所提到了事权财权的划分及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都应在法律层面正式立法。可以以基本法的形式规定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事权划分。
三、结束语
我国的财税体制改革提出已久,但迟迟没有实质进展。十八届三中全会把财税体制改革提到了治理国家的高度,无疑是进了一大步。接下来就是考虑实施具体的改革措施。在这一过程中,肯定会遇到各种阻力,如在推行“省管县”过程中,市级政府的权利大大缩小,影响该级政府的利益;说是要政府放权给市场,但政府多大程度上会真正放权还有待考证;还有税种划分的变动,也会触及各级政府间的利益;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时,下级政府总是希望拨款越多越好,而上下级政府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在这些改革过程中,利益集团的存在使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困难重重。但改革势在必行,这就需要各级政府及公众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 陈元主编.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研究[M].北京市:研究出版社,2010.
[2] 马万里.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J].管理学刊,2013(2).
[3] 李红霞,刘天琦.新一轮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探析[J].地方财政研究,2013(10).
China''''''''sreformofthetaxsystemfromthemaincontent,inordertomeettheneedsofdevelopingcountriesofthesocialistmarketeconomy,theoriginaltaxsystemhasundergonemajorreformtoadapttotheshapeofthesocialistmarketeconomicstructureofthenewtaxsystem.
这次税制改革作为税收制度结构性的改革,尤其是流转税方面的改革,给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注入了新的内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财务会计工作要适应税制改革的需要,强化财务管理,提高会计核算水平,使之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是纳税人正确计算和依法纳税的基础,税务核算又是企业财会工作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本书以新税制为基础,重点介绍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会计核算科目的设置、与纳税有关的会计处理、税法和会计制度对有关问题规定的差异、税前对有关会计资料的调整及与纳税有关会计报表的编制等财会人员最为关心的实际问题。其具体内容在以后各章中将详细论述,这里根据税制改革的几项主要内容,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应企业流转税制度改革的需要,强化企业财务管理,提高会计核算水平
这次税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建立了一个以规范化增值税为核心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互相协调配套的流转税制。这次增值税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划分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采用不同的税率和计税方法。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主要标准是:一是经营规模;二是财会核算是否健全,其关键在于会计核算是否健全,这就是说,一方面,凡是经营规模在规定限额以上的纳税,必须有健全完善的财会核算制度,才能按一般纳税人的规范办法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对于经营规模在限额以下的,只要财务制度完善、会计核算健全,也可以按一般纳税人的规范办法缴纳增值税。即使通过一般纳税人认定的企业,如果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财务资料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从税制上要求企业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努力提高会计核算水平。
同时,根据新的增值税设计的税负来看,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要低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使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在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进行交往时,若小规模纳税人是销方,可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等,其价格要低于一般纳税人的4.5%时,才易被一般纳税人接受;若小规模纳税人不能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其价格要低于一般纳税人价格的15%左右,才能满足一般纳税人不增加税负的要求。这种差别,使得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就必须主动健全帐目,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一)学习、掌握新的税收财会处理方法
税收制度的改革,在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上有些变动。一些税种的开征,一些税种的取消,同一税种内容的增减变化,都要求企业对原有的税收财会核算内容与核算方法进行相应的增减和调整转换。增值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要求将销售价款和应交税款分别核算,在会计报表中增设“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的办法,要求企业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增设“进项税款”、“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对各项税额分项记录,分别处理。营业税的变化也是这样。消费税作为一种新开税种,是原来税务财会核算中所没有的。适应税制改革,尤其是流转税制改革后企业税收财务会计方法的变化,财政部门先后制订了《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关于营业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这就要求,企业要适应流转税制改革后财务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学习、掌握新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
(二)健全完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础性规章制度实行根据发货票注明税金进行税款扣抵制度是这次增值税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确保增值税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对企业来说,应严格执行这一规定,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础性工作。这方面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建立专用发票的领、用、管、存制度;
2.建立以专用发票为基础的增值税各明细帐户的登记制度和报表编报制度;
3.健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业务有关的管理制度;
4.建立健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监督制度。
(三)设置各种明细帐户,做好各期纳税申报的填制、审核工作
1.依照新税法的规定,再设置一些原来财会制度中来规定的各种明细帐。这主要是:
(1)增值税的多栏式明细帐及各专栏项目;
(2)容易出差异的成本费用、营业外支出的各种明细帐户;
(3)各种税基的相关帐户和与此相关的各种栏目。
2.做好纳税申报的审核工作。纳税申报应该是税务人员的业务,但财会人员应对纳税申报进行审核。这也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应尽可能地做好,必须顺利完成与纳税有关的各项业务工作。
二、适应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的需要,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所得税会计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没有建立健全税务会计制度,更没有完善的所得税会计制度,企业的应税所得的确定完全依赖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这次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改革,采取了计税所得额(应税所得)的确定和企业财会制度相分离来制定计税标准的方法,用税法规定了扣除项目和标准,并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进行调整。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长期以来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确定完全从属于企业财会制度的状况。企业所得税制度的这一重大改革,不仅有利于保护税基,维护国家的财政利益,而且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的财务利润核算,公平税负,使之与国际惯例接轨。这迫切要求企业适应所得税制度改革的需要,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所得税会计制度,做好税务会计工作。
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所得税会计制度,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的工程,有许多工作要做。这里仅对所得税会计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实际工作作一点初步的探索。
(一)所得税会计的基本概念及主要内容
1.税务会计的基本概念
税务会计,是以所适用的税收法规为依据,运用会计的专门方法,处理纳税人(企事业单位)的纳税事务,以至参与企业的投资决策,从而达到税负合理和保证财政收入的目的。它是会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在财务会计方式下进行工作的。一般来说,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在实际工作中,会计帐册的设置,会计报表的报送等都可以结合进行,以免进行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在我国的税制改革以前,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是合二为一的。因此,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是互相联系的。但财务会计是根据公认的会计原则或会计制度进行记帐、计算、结帐,目的在于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税务会计是以税法为依据进行帐务处理的,当然应该遵守一般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制度,但税务会计的目的在于贯彻落实国家的税收政策,在财务政策与税务政策不一致时,必须按税务政策执行。这是税务会计相对独立于财务会计之外的重要表现之一。在税制改革以后,新税法与新的企业财务制度之间有一些规定是不完全一致的,在实际工作中应特别注意调整。
2.所得税会计的基本概念
所得税会计是税务会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一定意义说,税务会计就是指所得税会计。它的较为完整的定义是:所得税会计是全,面收集、记载企业各类所得的会计信息,经过加工整理、分析核算确定应纳所得税额,定期编制和提供所得税报表,全面履行缴纳所得税义务工作的专门会计。
《国际会计准则12——所得税会计》对所得税会计中的一些基本概念进行较为详细的说明。这些基本概念主要是:
(1)会计收益,又称会计所得,是指一个时期内,在减除有关所得税支出或加上有关所得税减免之前,收益表上所报告的包括,非常项目的总收益或总亏损。
(2)纳税所得,指按税务当局制定的税法规定所计算确定的收益额(或亏损额),是确定应付(应退)税款准备的根据。
(3)应付税款准备,是指根据本期纳税所得确定的当前应付的税款金额,是根据税务当局制订的有关确定纳税所得的法规计算的。在许多情况下,这些税收法规与据以确定会计收益的会计政策是不相同的。这种差别的影响在于应付税款准备和财务报表上报告的会计收益之间的关系,不能表现税率的现行水平。
(4)时间性差异。这是指一个时期的应税所得与会计所得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发生于某一时期,但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内转回。
形成时间性差异的原因,是因税法规定的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期间与企业在计算会计所得时确定收入与费用的期间不同,这种不同可分为四种类型:
A、某些收入包括在应税所得中的期间早于其包括在会计所得中的期间。
B、某些费用包括在应税中的期间早于其包括在会计所得中的期间。
c、某些收入包括在会计所得中的期间早于其包括在其应税所得中的期间。
D、某些费用包括在会计所得中的期间早于其包括在应税所得的期间。
(5)永久性差异。这是指一个时期的应税所得与会计所得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并不在以后各期转回。
形成永久性差异的原因,是因为税法规定的收入和费用的范围与企业按公认会计原则确定的收入和费用的范围不一致,一些项目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不允许包括在内,而在计算会计所得时允许包括在内,或者相反。
3.所得税会计的基本内容
根据新的所得税法的规定,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的主要内容是:
(1)会计期间。即就是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这同财务会计的期间是一致的。
(2)递延所得税项目。按新所得税的规定,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调增的所得税税额,应作为递延所得税,在下一年度缴纳;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预缴的所得税税额,应做为预付所得税,在下一年度抵扣。
(3)经营业务收入的确认。按新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应纳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具体如何确定经营业务的收入在后面的企业所得税一章中详细讲解。
(4)会计方法的选择和变更。新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应该前后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为此,纳税人进行与纳税活动相关的会计处理时,应遵循一惯性原则,会计方法的变更不得漏计或重复计算任何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
(5)货币计量和外币折算。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时,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若纳税人的所得为外国货币,纳税人在计算应缴纳税额时,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计算缴纳。
(二)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法
按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有:应付税款和纳税影响的会计方法。
1.应付税款法。这是以根据当期应税所得确定的当期应付税亭款金额作为当期的税款支出。在应付税款法下,时间性差额的范围《和可能的纳税影响可用附注的方法在财务报表上说明,它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
2.纳税影响的会计方法。这是根据当期会计所得计算确定当期的税款支出,随同有关的收入和支出计入同一期内。时间性差额造成的纳税影响列在损益表中的税款费用内,而在资产负债表中则列在递延税款余额里。纳税影响的会计方法把所得税视为企业在获得收益时发生的一种支出,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的要求。很多国家在所得税的会计中采用纳税影响的会计方法。纳税影响的会计方法在使用中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
(1)递延法。这是指将本期的时间性差异的纳税影响递延和分配给以后时期,并在以后时期内转销这些时间性差额。由于资产负债表上递延税款余额,并不代表收款的权利或付款的义务,所以他们并不需要调整以反映税率的变更或新税的征收。在采用递延法时,一个时期的税款费用包括:应付税款准备、递延至以后各时期或自以前时期递延转来的时间性差异的纳税影响。发生在本期的时间性差额的纳税影响,用现行税率计算,前期发生而在本期转回的个别的时间性差异的纳税影响一般用当初的原有税率计算。
(2)债务法。这是指将本期时间性差异的预计纳税影响在报告中或者作为将来应付税款的债务,或者作为代表预付未来税款的资产,递延税款余额要按照税率的变动或按新征税款加以调整,也可以按预计的今后税率的变更而进行调整。在采用债务法时,一个时期的税款费用包括:应付税款准备;按照本期发生或转回的时间性差额预计应付的或预付的税款金额;为了反映税率变更或课征新税的需要,对资产负债表中递延税款余额进行的调整数。
在采用债务法时,本期发生或转销的时间性差额的纳税影响,以及递延税款余额的调整数,均应用现代税率计算确定。但如发生其他情况,采用另一种税率更为适当时,例如,业已宣告今后各年适用税率有了变更时,则为例外。
(三)发生纳税亏损时减免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发生纳税亏损,可按照税法的规定获得减免,或结转前期,从规定的过去期内已交的税款中办理退税,或结转后期,从规定的未来期内应付的税款中进行减免。
纳税亏损若结转前期而收回税款,则所收回的税款应计入当期净收益。
纳税亏损若结转后期,可能发生的税款一般不应计入当期净收益。
递延税款余额中有一个贷方金额,则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将要转回或现在可以转回的时间差异,可抵销纳税亏损,并按相应的税款减免列入本期净收益。
若亏损期净收益中没有包括相应的税款减免,则应在以后用纳税亏损与纳税所得相抵销的办法进行税款减免,并将其包括在实现期的净收益中。
(四)资产重估产生的纳税影响及会计处理方法
资产重估影响了企业资产的计价,相应引起会计所得的增加或减少,若这种调整为税法所不允许,应税所得与会计所得之间就会出现一个差额,产生纳税影响。
资产重估产生纳税影响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
1.确定与资产帐面价值增加有关的纳税影响,并将此金额从重估价帐户转入递延税款余额。
2.在会计报表上用注解说明在重估价时与资产帐面增加有关的可能发生的纳税影响金额。
(五)所得税的会计基础工作
所得税会计业务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其主要目的是适应企业所得税计税改革的要求,正确计算应税所得和会计所得,并要及时调整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其主要工作:
1.收集、记载企业各类所得的会计信息
这项工作不仅涉及到资产、负债等计价的正确性,还涉及各项收计量、确认的正确性及和相关成本费用的配比。
(1)资产。资产是会计的一个最为基本的要素,其计价的正确性是正确计算成本费用的前提条件,是正确反映企业各类所得的基础。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税制改革对资产方面的信息有较大的影响。表现为:
①应收帐款的计价受到了增值税的影响。这主要表现为一般纳税人对外销售商品时,要将收取的价款分为产品销售收入和销项税款所致。企业实际资产应为产品销售收入额减去销项税款。
②存货的计价受到了进项税额的影响。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因无计算进项税额的要求,可按税制改革前的财务处理方法记帐。对一般纳税人来说,可以以进项税额抵减销项税额,按二者的差额纳税,其采购物资的进价则要分为计入本期的采购成本与不计入本期的采购成本两个不同部分的内容。还有购入不同物资、或同一物资但用途不同,要在其进价上考虑进项税额的因素。
(2)负债。负债是会计的又一基本要素。负债计价核算的正确性对企业所得也有影响。税制改革对负债有影响的是流动负债的应付帐项和待扣税金。
①应付款项的计价受到了销项税款的影响,其实质与前面所讲的存货的计价一样。
②待扣税金在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有了特殊意义。如果期末报表上的“待扣税金”为蓝字记录,其应为本期发生的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的数额记录或为尚未交纳的增值税;若报表上的“待扣税金”为红字记录,则表明本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或多交了增值税。
(3)收入。收入是所得税会计需要反映和监督的主要内容。按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的收入主要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等。要按照税法的要求,确定其收入的实现。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税制改革以前的经营业务收入包括了增值税、营业税、产品税等的内容,而税制改革以后销售收入中不含有增值税。
(4)成本费用。成本费用是计算企业应税所得的抵减项目,要注意有无少计或多计成本费用的行为,要注意收入与费用的配比。税制改革以前,企业财务上核算成本费用的规定与税法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但税制改革以后,两者之间不完全一致,应重点收集整理这方面的资料,为所得的计算提供准确信息。
2.分析归类会计信息,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这是做好所得税会计的最为主要的内容,是非常重要的,具体为:
(1)确定收入类项目中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异,并计算出对利润总额的影响。
(2)确定支出类(成本费用及营业外支出)项目中税法与财务一会计制度的差异,并计算出对利润总额的影响。
(3)确定出依据税法规定的利润总额,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3.要定期编制和提供所得税报表
这是所得税会计必须做的一项工作。与所得税有关的报表除了财务制度要求编制损益表外,还要编制以税法为依据,将利润总额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明细资料表。
4.要按期全面履行缴纳所得税的义务
这主要包括记录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考核企业是否及时、足额上缴了所得税以及上级制定的上缴所得税计划的执行情况。
5.要采取措施,促使企业所得税会计工作的全面展开
要使所得税会计工作落到实处,必须采取相应措施。这些具体措施是:指定专职所得税会计人员,使所得税会计人员提高水平,制订出各种规范化的调整企业所得税的备种报表等。
总之,适应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建立完善我国的所得税会计制度是当务之急,需要我们积极探索适应我国情况的所得税会计制度。
三、适应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树立纳税申报意识,利用社会中介力量办税,提高税务财会工作效率
这次税制改革,为了保证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的贯彻实施,建立正常的税收秩序,对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进行了改革,要求企业普遍建立纳税申报制度,积极推进税务制度,建立严格的税务稽核制度,确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税收基本法规。适应我国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的需要,今后的财务会计工作应注意:
(一)树立主动纳税意识,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新税制普遍建立了纳税申报制度,取消了过去税收鉴定和专管员固定管户的征管方式。实施纳税申报制度后,对按期不申报的纳税人,要进行经济处罚。对不据实申报的,均视为偷税行为,要依法严惩。这就要纳税人树立主动纳税意识,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权力。
纳税人在这方面要做的工作很多,概括起来包括自行纳税申报、计算和交纳税款、提供资料、接受检查、申请复议等方面的内容。就财会工作来说,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主动提供纳税申报的资料,并审核纳税申报的内容
按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材料。在这些证件、材料中,最重要的就是财务、会计报表及说明材料,而财务、会计报表及说明材料只能由财务会计人员提供。因此,财务会计人员应主动提供纳税申报材料,并与税务工作人员一起审核纳税申报的内容。
2.计算和交纳税款
计算和交纳税款是税务工作的核心工作。而这项工作主要是靠财务会计人员来完成的。新税法规定的各税种税款计算的依据、税率、方法不完全一致,财务会计人员在计算时应注意各种税法的规定,正确计算税款,并按时交纳。
3.提供资料,接受检查
按照税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税务检查,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进行税务检查。由此看来,财务会计方面的资料是税务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财务会计人员应主动提供资料,接受税务等机关的检查。
(二)利用社会中介力量办税,提高税收财务会计工作效率,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
建立和推行税务制度,是这次税制改革重大的突破性举措。所谓税务制度,是实行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纳税人办税的一项制度。
这项制度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多层次征税制度的形成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是目前国外较普遍实行的社会化办税形式。在我国,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借鉴国外经验,大力推行税务制度,不仅有利于强化税收的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对于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制约和促进企业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税务制度的全面推行,要求纳税人要学会与税务中介组织打交道,借助税务咨询机构、税务人等社会中介力量办税,以提高税收财会工作的效率,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这项制度的推行需要做的工作很多,就财务会计的角度来说,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委托办理税务财会业务的范围
按照规定,委托税务人办理税收财会业务的范围:
(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2)办理发票准购手续,这主要进行购票申请,取得发票领购簿,购票,跨省区经营时向营地税务机关缴纳购票保险金及发票的按期销毁等工作。
(3)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的报告。
(4)申报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延期纳税。
(5)制作各种涉税文书。
(6)进行纳税检查。
(7)建帐建制,办理帐务。
(8)进行税务咨询、税收业务培训、受聘税务顾问。
(9)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和进行税务行政诉讼。
(10)办理经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其它业务。
2.配合社会中介力量办税,履行纳税义务,保护自身的权益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必将加剧,而税收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影响着企业的竞争实力。由于税务知识的专业化及其他原因,企业的财会人员不能完全及时、准确地掌握税务知识和有关法规,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为此,财会人员应加强与社会中介力量的联系,并配合他们办理税务业务,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里所说的社会中介力量,是指可以从事税收查帐业务税收业务的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机构等。这些人员,一般都有广博的税务、财务方面的知识,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纳税人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
(一)形成以B2B为主体、B2C为新方向的趋势目前,美国电子商务活动主体为B2B,主要以产业链为主导、以价值链为核心,实施供应链管理,形成了以亚马逊、微软、谷歌、eBay、IBM等为代表的大公司电子化应用主体,并已步入高速增长的阶段。同时,在线消费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以美国最大的电商亚马逊为例,成立时间不过十年,但凭借电子商务后发优势,其产品已全面覆盖美国人日常生活方方面面,2011年市值超过1000亿美元;而发展近50年的沃尔玛市值不过1800亿美元,电商已逐渐赶超实体商户。另外,美国B2C电子商务销售额占据全球份额四成,交易规模位居世界第一,B2C的电子商务模式成为今后世界商业贸易的主流趋势。①
(二)政府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和引导美国政府对电子商务发展给予高度重视,从基础设施、税收政策引导、市场环境等方面加以推动。早在1993年,美国政府就将互联网发展提升为国家战略,实施了“信息高速公路”计划,实现社会经济信息共享,形成“数字社会”的概念,促进了美国互联网信息科技高速发展,极大降低了商贸交易、信息传递成本,使美国经济得以维持黄金十年增长。同时,美国政府积极推进电子商务的全球自由贸易,通过互联网开辟了国际贸易自由区和免税区,将信息科技几乎垄断的优势转化为商贸优势,电子商务发展推动了全美经济持续增长。
二、美国电子商务税收体系
(一)制定了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自上世纪90年代初美国总统克林顿提出建设“信息高速公路”以来,美国历届政府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的政策法规,出台了一系列专门的政策措施,下表简要回顾了美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变迁历程:
(二)成立专门机构对电子商务征税调查分析早在1995年,美国就成立了跨部门电子商务管理协调机构—电子商务工作组(WorkingGroupofElectronicCommerce),其组长为副总统,成员由白宫、商务部、财政部、司法部、小企业管理局等部门组成,专门研究与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确立了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基本方针。为避免决策盲目性,分别由三个政府机构为其提供决策参考:一是美国普查局(BOC),负责全美电子商务战略规划、数据收集统计等工作;二是美国经济分析局(BEA),建立行动计划,重点分析产业增长与税收变动效应,记录分析电子商务对美国及全球经济影响;三是美国劳工统计局(BLS),负责电子劳务商务统计。通过掌握大数据应对电子商务海量信息,从而为美国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提供科学合理依据,避免了税收政策盲目性。
(三)多次减免缴税或延长免税期限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为确保美国电子商务优势地位,禁止对电子商务征收联邦税,指定互联网为免关税区,免征国际关税或其他贸易壁垒,使得美国企业得以越过关税壁垒获得高速发展,电子商务发展成规模后,对部分州开征电子税政策松动,并多次延长减免期,极大促进了美国电子商务迅速发展,带动了相关产业蓬勃发展。
三、对美国电子商务税收博弈分析
(一)电子商务法案出台背景受金融危机影响,美国各州政府纷纷陷入“财政悬崖”危机,地方财政频频吃紧,美国田纳西大学研究报告显示,2012年美国各州由于未能征收到本州以外的销售税,导致各州损失了约230亿美元的税收收入,①地方政府迫切需要寻找新的税源。同时,根据美国现行法律,只有互联网零售商在各州有实体店时,州政府才能向其征收销售税,沃尔玛、百思买和塔吉特等实体零售巨头是覆盖全美的大型连锁店销售商,其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时必须缴纳销售税,而eBay和亚马逊等互联网零售商则并不需要,除非在当地拥有办事机构或配送中心,州政府才可以要求其缴税,由于税收差异产生“监管套利”,造成事实上税收歧视。由此,以沃尔玛、百思买为代表的美国实体零售业巨头一直游说国会通过对互联网企业征税法案。2013年5月6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市场公平法案》(尚待众议院通过)。根据该法案要求,各州可对来自外州互联网零售商网上销售或服务征税,电商企业向消费者收取消费税,电商所在州的州政府向电商收取销售税。
(二)博弈分析按照博弈理论,博弈关键要素包括局中人(Players)、策略(Strategies)、收益(Payoff),每个局中人的收益都依赖于其他局中人的策略,可以将《市场公平法案》出台的博弈方分两大阵营:一是赞同征税方,主要包括各州政府和实体零售商;二是反对征税方,以ebay为代表的网上零售商和消费者群体。由此,可以建立征税赞成方与反对方博弈模型,双方收益都依赖于对彼此策略的判断,设G=(X,f;Y,g)是博弈局,其中X={x1,x2,…,xm}和Y={y1,y2,…,yn}分别是赞成方与反对方的策略集合,f和g分别是其收益函数,S=X×Y是G的局势集合(Set)。按照博弈模型,可以简单分析征税赞成方与反对方的博弈行为过程:首先是赞成方根据反对方的行动yj0来选择决策策略xi1:li1j0=max{l1j0,l2j0,…,lmj0};其次反对方根据赞成方决策策略行动xi1来选择收益最大化新策略yj1:li1j1=min{li11,li12,…,li1n},这种调整一直进行下去,形成了古诺均衡局势(xh,yk)∈S,双方暂时实现了充分考虑对方策略前提下的收益均衡:l(xh,yk)=max{l(x,yk∶x∈X)}=min{l(xh,y)∶y∈Y}通过博弈模型分析,可以得到如下启示:1.博弈模型中局中人决策受对方决策影响。对赞同方来说,州政府可以获得为在线零售商提供公共服务的报酬(也即在线零售商购买公共服务的成本),实体零售商则获得政府税负公平待遇,而网上销售商和消费群体则认为征收电子商务税将增加自己的销售成本、消费成本,损害了个体福利,因此两者出现征税动因偏差。2.博弈模型并非是零和博弈,局中人亦可能赢,亦可能输,局中人立场将随着博弈行为对自身利益影响发生动态变化。以亚马逊公司为例,在博弈第一阶段,由于当时的电子商务法案规定对设立的“实体存在”的电商征税(按照美国最高法院裁定标准,所谓实体存在是指办事机构、仓库、店面等实体场所,甚至在线销售商户在一州有名义行为的人或附属机构,就可认定“实体存在”),严重侵蚀亚马逊的经营利润,遭到其强烈反对,并以撤资和减少就业为威胁,迫使大部分州政府继续豁免或延迟其缴税,同时,当时美国克林顿政府时期财政状况良好,加之中产阶级反对新增税负,美国联邦政府及州政府对电子商务征税动力不足;在博弈第二阶段,亚马逊公司转而支持征税,主要原因是亚马逊已完成在各州“实体存在”布局,市场地位牢牢确立,不再需要免税竞争优势,转而通过征税打压竞争对手,并凭借近乎垄断电子商务财力和技术优势,介入各州耗资巨大的电子销售税基础设施建设,进而为今后电子商务征税取得先发优势。同时,近期美国联邦政府深陷“驴象之争”债务危机,联邦政府为此关闭数日,州政府也大多深陷“财政悬崖”危机(如底特律市破产),为解决财政问题,一直坚持的免税政策开始合力转向为征税,亚马逊等大型电子商户和政府成为推动《市场公平法案》在参议院得以通过的重要力量。
综上博弈分析,实际上电子商务征税政策的出台是一项涉及互联网电子商户、政府、传统销售商以及消费者等多方利益的博弈过程,每个利益集团都力图使强调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解决方案得以通过立法。具体来说,中小型在线销售商反对电子商务征税,避免加重其税收负担,导致销售额大幅下滑,主张永久性的免税政策;州地方政府认为随着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一旦在线销售占据社会销售额达到临界点,继续实施电子商务免税政策将造成税基严重被侵蚀,难以征缴到满足公共开支和政府运转的财政税收;而传统销售商户则认为对电子商户免税,实际上造成税收政策不公平,并随着电子商务普及,传统销售商户已面临巨大的销售压力;消费者作为电子商务税收的埋单人必然反对征税,因此,电子商务征税是多方博弈的动态过程,也是多方利益不断调整、倾轧和平衡的博弈行为集合。
四、美国及世界主要国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目前,电子商务活动已对传统商业模式、税收征管、国际税收规则等带来巨大挑战。而与此同时,从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税收发展趋势来看,包括美国在内大多数发达国家均已开征或考虑开征电子商务税:英国政府明确规定所有在线销售商品都需缴纳增值税,税率与实体经营一致,实行“无差别”征收;澳大利亚规定小规模个人网店不需要报税,但交易额超过1000澳元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税总额根据网店年度总收益确定;日本出台了专门的《特商取引法》,规定网络经营收入原则上需要缴税,但年收益低于100万日元的网店不做强制要求;法国提出拟开征包括网络在线广告税在内的网络交易电子商务税;俄罗斯海关署提议开征电子商务交易税,拟对价值1000欧元以上国际邮包入境的进口商品开征增值税和利润税,但征收标准(邮包大小或重量)和征税对象(法人或自然人)尚待确定。考虑到我国电子商务处在关键的成型发展期,应在借鉴美国等国际主流做法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征税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冲击以及消费者利益等因素,循序渐进,择机逐步建立健全我国的电子商务税制体系,具体政策建议如下:
(一)坚持“匹配、中性、简化”原则,尽快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1.建议重新修订和完善解释征缴税收法规、司法解释,充实有关电子商务及互联网交易信息所适用的税收条款,对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纳税义务人、纳税环节、纳税地点、课税对象、纳税期限等税制基本要素予以清晰界定,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提供充足的法规依据。
2.税种设置上坚持与现行税制相匹配原则。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应结合我国电子商务交易特点,在现行税制基础上充实有关税收条款、加以调整完善,可以参照美国模式,不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研究现行税种与电子商务交易的衔接,明确电子商务纳税人、税率、课税对象、期限等税制要素,确保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有法可依。具体对电子商务征缴营业税、增值税等情况主要如下:①增值税方面,可以考虑对离线销售的有形商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征收17%增值税,可以参考美国及欧盟等VAT(ValueAddedTax)体系做法,对个人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购买实物型商品或货物并采取传统运输方式运送等情况的,适用于VAT增值税征收;对于其他远程交易形式如电话或邮政也适用系统处理;对来自第三国的商品,按照关税等渠道实现电子商务征税目的;对于通过电子商务渠道出口的商品实行零税率;亦可参考二手商品交易、典当、质押、拍卖等交易行为的税收政策,对电子商务销售商品按照简易程序开征增值税。②营业税方面,对在线销售的电子产品按照无形资产转让开征5%的营业税,大力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充分享受信息软件企业、高新科技企业、技术服务企业等优惠税收政策,同时,对于物流、支付、结算、设计、金融等电子商务新兴服务领域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给予一定营业税免缴优惠倾斜,降低电子商务整体营业税税率或税额。③适时考虑“营改增”政策,择机扩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标准和范围,全面实现增值税彻底转型,也即实施消费型增值税,消除电子商务重复缴税和税负不均衡等问题。
3.坚持税收中性、简化原则。对电子商务征税应避免妨碍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商贸形式,应比照其他商贸形式对其征税,不能由于商务形式差异造成税收歧视,同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不能被大型商户、国企、地方政府等既得利益集团绑架,消除税收博弈损害社会整体福利的行为。坚持简化、简便的征缴原则,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应充分考虑互联网的技术特点,简化并统一税率税种,简化申报、缴纳、稽核流程,降低征税成本,可采用电子化申报、缴纳、稽查等方式,以便于征缴管理。
(二)建立科学完备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缴机制,制定切实有效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措施
1.针对“大数据时代”的电子商务动态化的企业形态和商贸活动,必须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和网络税务认证中心认证制度,固化电子商户法定信息。可要求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在网络税务认证中心进行登记注册方可开展网络交易,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出现在其商业网页上,以便税务稽查、监控、比对申报信息,对于未通过网络税务中心认证的用户实行网络交易禁入。同时,可以依据电子商务平台分类确定课税对象,切实解决课税对象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数据流、虚拟化、海量信息等难题,从源头上对课税对象进行重新分类,便于税务机关甄别课税对象。
2.加强与支付平台、运营服务商合作,开发专项征税软件实时监控电子商务交易情况。鉴于电子商务交易日均产生的海量信息,且大量沉淀于支付平台、运营服务商之中,短期内难以单方面从人力、财力上保证电子记录真实、可靠性,税务机关应重视与电商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银行等合作,可以考虑与支付宝、银联等第三方建立接口,从而为电子商户或在线平台提供代扣代缴税款依据,税务机关应组织科技力量,继续升级完善“金税工程”,开发与电商平台数据对接的税收征管软件,实现交易完成后自动开具电子税票,电子税票可由主管税务机关鉴定后换取相应纸质发票,同时,从资金流、交易流等方面获取电子商户交易情况,增强稽查取证的有效性,从而严密有效地加强对电商涉税活动的监管,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3.强化对大型电子商务网站等监督管理,建立电子商务网站、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商户实时信息交换和监督协调机制,应要求电商或企业定期将电子商务销售交易信息及时上报税务部门及工商管理部门,并将所有开展电子商务的个体户或商户、企业统一纳入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的范畴,消除税收信息提供的盲区与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