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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培训的法律课教学要做到:在内容上要贴近农民,有的放矢,应用、实效。力求做到让农民能够学以致用;在形式上丰富多彩,形象、生动。采用多媒体教学。
【关键词】涉农; 法律课; 教学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5071(2012)02-0047-02
涉农培训的对象是农民,开设法律课的目的有两个:一方面以普法教育为主,让农民知法、懂法、守法,为建设和谐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另一方面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正确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不受损害。所以在涉农培训的法律课教学中务必做到:在内容上有的放矢,应用、实效;在形式上丰富多彩,形象、生动。避免脱离实际、空洞乏味,让农民感到法律离自己很远,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避免方向错位、唯利是图,成了引导和鼓动农民钻牛角尖、钻国家政策的空子的武器,把农民引向死胡同。
1 解读农民的法律须知,引导农民知法、懂法、守法
开设法律课以为农民负责的态度,解读农民的法律须知,正确引导农民做一个守法、文明、积极拥护党的领导,具有社会主人翁的公民。
农民的法律须知涉及很多方面:如进城务工须知、国家对农村的政策须知、农村土地承包及管理须知及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须知等等。具体问题如下:
一是国家对农村的政策方面:中央对减免农业税有什么新规定? 中央对粮食直补工作有什么新规定?补贴标准是什么? 中央对农机补贴有什么新规定?国家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有哪些新规定?国家对农民建房收费的规定是多少?国家对进城务工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是多少?国家对农村学生收费的规定是多少?等等。
二是农村土地承包与管理方面:农民朋友承包土地享有哪些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有哪些法定程序?对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有哪些规定?对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承包地有哪些规定?乡(镇)党委、政府能强迫农民流转土地吗?农民朋友转让自己的承包地还要向村委会报告吗?国家对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的“五不准”是什么?国家对农业结构调整占用基本农田有哪些规定?国家对已违规占用基本农田植树的有什么处理规定?等等。
三是农民进城务工方面:农民工应该如何选择公司?农民工在打工前,应该准备好哪些证件?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农民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农民工因质量等方面的问题与公司发生纠纷应该怎么办?农民工应该如何领取工资?农民工讨要工资时,应该出具哪些证据?农民工应该收集、保全哪些有关证据?农民工维权渠道有哪些?
四是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方面:凡是农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的热点问题,以及村里的重大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如新上的经济项目,村里的财产和财务收支,征用土地和宅基地审批等;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工资奖金和功绩过失情况及其他公共事务等等。
把这些问题一一向农民加以解释,让农民了解国家农村政策,体会党和国家对农民的关怀和爱护;让农民知道以怎样积极的态度做一个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公民,关心和热爱集体;让农民明白进城务工的手续和准备,成为一个有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规范和运用法律维权的新型农民。
2 满足农民的法律需求,服务农民生产、生活、务工
涉农的法律课堂要成为农民普法教育的基地、成为村屯法律咨询的服务部,成为农民最贴心的朋友,成为农业发展的助推器。为农民在生产、生活和务工方面答疑解难,提供解决问题的依据和思路。进行合理的分析、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有效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当前农村最突出问题就是农村征地以及农民外出务工中矛盾。针对这些问题,采取学用结合的方式进行教学。
第一,学习相关的法律条文。(直观的教学方法后面详细解释)
第二,收集村里的不同的问题加以剖析,让问题得到解决,让农民学以致用。掌握问题的解决方法。
第三,协调工会、妇联和劳动仲裁等部门,进行现场学习,体会理解。
加强法制宣传,让农民了解法律援助、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等相关法律知识以及自身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引导他们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3 搜集案例的影像资料,确保课堂生动、形象、具体
法律本身比较抽象,所以法律课堂务必要变抽象为形象,教师在课前一定要资料积累充分、制作课件,使用多媒体教学,让学生直观地感受法律就在身边,通过农民身边的事解释枯燥的法律条文,体会到法律严惩犯罪,保护正义的效力无处不在。下面就常见的土地纠纷案例来加以说明:
案例:原告李某于1990年取得5.8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1993年外出打工时,把该地交给其所在的行政村村委会。后来,孙某向村委会承包了这块土地,并一直耕种。在1998年国家实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委会又与孙某续签了土地承包合同。至2006年原告李某外出务工回来,向村委会索要土地未果而诉至法院,请求村委会和孙某返还土地。
以上这个案例在讲解中我想通过以下教学方法能直观地给农民加以解释。
第一,首先要做一个形象的课件,用插图描述案例的前后事件,让农民了解这个案例的经过。
第二,指出这个案例原告与被告的矛盾交点在哪里?土地。两者胜败述的关键是什么?李某放弃土地与村委会没有合同。
第三,这个案例涉及的法律条文有哪些,并设想你是法官将如何进行审定,让农民得到启发,受到教育。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内容、期限、流转方式、解除条件等主要事项都是法定的。发包方不得以约定的方式进行改变。本案中涉及承包合同的解除,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不能随意解除合同,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实问题;法律问题;立法建议
中图分类号:D91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36-0122-02
一、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的现实问题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不健全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体制并不是很健全,有些地区甚至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市场机制来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而且多为自发性的流转。自发性的流转是指农户之间自发进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这种流转往往时间短、范围狭小,流转多为口头约定,不签订合同,有些甚至是无偿的,无序、盲目流转现象比较普遍。
根据此次对河北省十个县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的调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流转形式多为口头协议,占流转总量的30%,其他形式占32%,书面协议仅占26%。这说明农民进行流转大多数没有签订合同,只是口头协议,为以后维护自身权益埋下隐患。土地流转后,90%的农民选择私下交易,没有向村委会登记,这说明农民进行土地流转没有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带有很大的无序性和盲目性。
2.对“四荒地”设立承包经营权公开度不够
图1是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在被调查的市县是否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情况。在502人中,不能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四荒”地的人数是47人,不知道本地是否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四荒”地的人数是221。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将承包的方法、程序、过程和结果公开,特别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开,从而避免在少数人的操作下私自承包,不知道的人和不可以的人总数是268,占到总人数502的53.39%。这说明发包方在设立该种方式的承包经营权时信息公开程度不够或者直接剥夺本集体村民的承包权,这就为以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埋下隐患。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行政主体的不适当介入
这主要表现为土地流转违背了自愿的原则,行政力量强行介入。这种介入包括积极介入,也包括消极介入,主要是行政不作为。中央虽然支持农村土地流转,但指出土地流转是要建立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之上。基层的村组织只能为土地流转提供中介服务,不能越俎代庖,直接操办。当前的承包经营权流转从总体而言是良好的,但是部分地区的乡村组织,将流转看做是有利可图的事,违背农户意愿,强行推进土地流转。例如,片面强调村集体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而忽视农户所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随意调整或更改承包合同,打击了农户的生产积极性,不利于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调查中。虽然只有24%的发包方存在非法变更、解除合同的行为,但这种现象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
二、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的法律问题
1.发包方的不确定性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农村集体作为农村土地流转的一级市场,属于广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农村集体乃是根源。但现有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称谓不清,有“集体”、“劳动群众集体”、“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村内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等等。并且,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构成要素和运行原则,没有明确产权代表和执行主体的界限和地位。“‘农民集体’并不是一个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更多的是一个政治意义上的名词。它是传统公有制理论在政治经济上的表述, 意指全体农民的集合,是一个抽象的、没有法律人格意义的集合群体,并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2.现行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不适当限制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的规定,无论是以家庭承包方式设立的土地承包权还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都要求受让方具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这些法律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不适当限制如下:
首先,对受让人主体资格的限制过多。现有法律规定“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目的在于防止无意或无能力从事农业耕作的人利用土地流转手段炒卖渔利,该立法初衷值得肯定,但仍有两点点需要追问:
一是“农业经营能力”标准何在?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学者参考日本《农地法》后认为:“在具体设计自然人的农业经营能力评判标准时应着重从‘长期在承租土地上进行耕作经营’和‘具备利用承租土地的条件’两方面入手。”但农业经营不等于亲自耕作,受让人完全可以没有耕作经营所需的设施设备,甚至毫无农业生产知识与经验,委托或雇佣他人进行耕作,进行资金或者技术的投入而非单纯的劳力投入。
二是受让人不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的法律后果如何?法律对此仍未言明。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中既有“应当”二字,当为强制性条款,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亦当无效。如此看来,如果受让人不具有农业经营能力,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归于无效。这就会成为转包方任意主张合同无效的借口,进而不利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流转。
另外,对发包方同意权的不适当设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有学者认为农地承包权涉及农民的生存利益,其以产生的所有权主体是集体,作为具有一定公共管理职能的集体经济组织,对农地承包权的转让予以一定的限制是必要的和可行的。诚然,土地对中国农民而言的确具有生活保障利益。但是,从民法理论上来看,设置发包方的同意权,这否认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类型之一的用益物权的绝对性和支配性。“同意权”只会为集体组织不当干预农户私权利设置冠冕堂皇的借口,“实践中如果承包方与发包方的人际关系不良,他所提出的流转申请发包方就不会同意(因为法律并未规定何种情形下应同意转让流转),为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常合理流转将障碍重生。”
在民法上,只有在民事行为主体行为能力欠缺的情况下,一方主体才可以干预另一方主体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人之追认权制度。而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集体组织成员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作出判断,决定自己的无害公共利益的事务。“自主决定是调节经济过程中的一种高效手段。特别是在一种竞争性经济制度中,自主决定能够将劳动和资本配置到产生最大效益的地方。”立法者不应低估农民的智慧,在私人利益的选择上为其设定“法定人”。
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立法建议
1.改革和创新农村土地的产权制度
如上文中所分析,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根源在于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不完全性,有必要对农村土地所有权予以进一步明确,改革和创新农村土地的产权制度。
依照现有法律规定,我国现行集体所有制下的土地所有者主体存在三种形式:村农民集体所有、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及村以下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所有者主体的代表机构是相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这就使得真正行使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不清晰,土地产权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因此,必须对村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地位进行明确界定,有学者建议“取消乡(镇)、村以及村民小组三级所有的分化现象,明确农村土地产权的主体是村集体,确立村民委员会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代表。”笔者同意这种建议。
2.扩大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受让人的范围
法律对受让主体资格条件中的“受让方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欠缺现实的考虑。有学者疾呼“可有可无的限制可能使一份合理、合法利用农地资源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自始无效!”如按此规定,农民只能选择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的对象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对农民处分权利自由的牺牲并非公共利益――农地资源保护所必需时,归还这种自由就应被立法者考虑。笔者建议取消受让方资格的限制,仅要求“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足以实现立法者保护农地资源的初衷。
3.发包方同意权应受到法律限制
笔者起初认为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的一种类型,具有支配效力,应当自由流转,才能真正发挥其资源效益,保证权利人享有的权利最终实现。但是考虑到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不成熟和我国现有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土地对中国农民而言的确具有生活保障的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应取得发包方的同意,但发包方的同意权需要正当的法定理由,及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同意权应当遵循《土地承包法》第33条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原则的第1,2,3,5项,即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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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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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埇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我乡自收到2020年三季度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问题明细清单起,乡领导高度重视,针对存在的33个方面的问题,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牵头,根据职责承担,进行任务分解,对存在的问题立即开展排查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存在问题
(一)重大决策预公开方面
未公开采纳情况;意见征集与意见采纳未一一对应。
(二)政府会议方面
本年度未公开政府会议信息。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未公开年度计划重要事项解读。
(四)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执行及落实情况方面
政府工作报告分解未公开监督方式。
(五)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方面
未公开上年度统计数据及统计数据分析;月度统计数据不全,未公开6-9月份统计数据;未公开月度或季度统计分析;未公开月度或季度统计数据分析。
(六)建议提案办理方面
未公开上年度办理情况年度报告。
(七)财政资金方面
未公开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报告;未公开本年度“三公”经费预算安排;上年度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债务率、偿债率、经济财政状况、债券发行、存续期管理等信息的情况说明;未定期按村具体债权债务状况等信息;未公开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名称及金额;未公开分配结果信息。
(八)应急管理方面
未公开事故灾害类、社会安全事件类的 预警信息、应急处置措施与应对结果。
(九)权责清单方面
廉政风险点链接失效。
(十)公共服务清单
未公开公共服务目录清单中的内容、办理主体、行使依据、期限、监督渠道。
(十一)权力运行结果
本乡镇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办理信息及结果按月公开不全。
(十二)人口与计生
未公开本年度的奖励与帮扶。
(十三)网上政务服务
本年度为民服务办事结果信息公开不全。
(十四)教育信息
未公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进展和实施成效等信息;未公开义务教育控辍保学的工作进展和实施成效等信息。
(十五)社会保障
按月城乡低保花名册不全;按月农村五保花名册不全;按月孤儿供养人数统计表不全;未公开残疾人福利补贴发放。
(十六)促进就业
未公开技能培训的工作推进及成效信息。
(十七)监督检查
未公开安全生产的监管执法抽查结果、查处情况、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信息;未公开食品药品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未公开产品质量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十八)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
此栏目情况说明。
(十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说明。
(二十)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方面
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统计表情况说明。
(二十一)土地征收方面
未公开征收批复;征收公告以及补偿安置信息。
(二十二)房屋征收
未公开征收批复; 未公开征收公告; 未公开补偿安置信息。
(二十三)筹资筹劳方面
未公开筹资筹劳清册、报表信息。
(二十四)社会救助方面
未按月度或季度医疗救助花名册、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调查以及送温暖对象花名册,未公开灾情统计核定、救灾工作情况以及救灾资金物资调拨使用。
(二十五)生态环境方面
未公开河(湖)长制、林长制、畜禽养殖、改水改厕以及垃圾治理保护领域政策落实、工作推进监督检查信息。
(二十六)美丽乡村方面
未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省市县美丽乡村建设示范点以及本辖区的美丽乡村建设进展情况。
(二十七)土地利用方面
未本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情况以及土地整治实施情况。
(二十八)农村危房改造方面
未公开文件通知、申请改造条件、申请程序、危房鉴定标准以及本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安排和数量,未公开上年度完成情况信息。
(二十九)公共资源交易方面
未公开交易预算; 未公开交易公告。未公开中标成交公告。
(三十)政策解读方面
本级政策未深入解读决策背景和依据、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研判和起草过程、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创新举措、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未公开高质量发展的政策解读。
(三十一)回应关切方面
未公开针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和突发公共事件的重点事项等信息。
(三十二)监督保障方面
未公开政务公开的工作交流信息;未公开2019年年度报告;未公开2018年年度报告。
(三十三)隐私排查方面
存在泄漏居民个人隐私情况。
二、整改措施
(一)在重大决策于公开栏目中积极意见公开采纳情况;并且确保意见征集与意见采纳一一对应。
(二)在政府会议栏目中公开本年度政府会议信息。
(三)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栏目中公开年度计划重要事项的解读。
(四)在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执行及落实情况中公开政府工作报告分解监督方式。
(五)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中及时公开上年度统计信息及年度统计数据分析、月度统计数据、6-9月份统计数据、月度或季度数据统计分析。
(六)在建议提案办理栏目中公开上年度办理情况年度报告。
(七)在财政资金栏目中公开公开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报告;本年度“三公”经费预算安排;上年度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债务率、偿债率、经济财政状况、债券发行、存续期管理等信息的情况说明;未定期按村具体债权债务状况等信息;开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名称及金额;公开分配结果信息。
(八)在应急管理栏目中公开事故灾害类、社会安全事件类的 预警信息、应急处置措施与应对结果。
(九)在权责清单栏目中已及时修改廉政风险点链接。
(十)在公共服务清单栏目中公开公共服务目录清单中的内容、办理主体、行使依据、期限、监督渠道。
(十一)在权力运行结果栏目中按月公开本乡镇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办理信息及结果。
(十二)在人口与计生栏目中已公开本年度的各种奖励与帮扶。
(十三)在网上政务服务栏目中完善本年度为民服务办事结果信息。
(十四)在教育信息栏目中公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进展和实施成效等信息;公开义务教育控辍保学的工作进展和实施成效等信息。
(十五)在社会保障栏目中按月城乡低保、五保、孤儿供养花名册、公开残疾人福利补贴发放。
(十六)在促进就业栏目中公开技能培训的工作推进及成效信息。
(十七)在监督检查栏目中公开安全生产的监管执法抽查结果、查处情况、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信息;公开食品药品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公开产品质量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十八)在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栏目中按时情况说明。
(十九)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栏目中按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情况说明。
(二十)在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栏目中按时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统计表等情况说明。
(二十一)在土地征收栏目中公开征收批复、征收公告 、补偿安置信息等。
(二十二)在房屋征收栏目中公开征收批复、征收公告 、补偿安置信息等。
(二十三)在筹资筹劳栏目中公开筹资筹劳清册、报表信息。
(二十四)在社会救助栏目中按月度或季度医疗救助花名册、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调查以及送温暖对象花名册;公开灾情统计核定、救灾工作情况以及救灾资金物资调拨使用情况。
(二十五)在生态环境栏目中公开河(湖)长制、林长制、畜禽养殖、改水改厕以及垃圾治理保护领域政策落实、工作推进监督检查信息。
(二十六)在美丽乡村栏目中公开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省市县美丽乡村建设示范点以及本辖区的美丽乡村建设进展情况。
(二十七)在土地利用栏目中本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情况以及土地整治实施情况。
(二十八)在农村危房改造栏目中公开文件通知、申请改造条件、申请程序、危房鉴定标准以及本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安排和数量,上年度完成情况信息。
(二十九)在公共资源交易栏目中公开交易预算、交易公告、中标成交公告。
(三十)在政策解读栏目中深入解读本级政策决策背景和依据、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研判和起草过程、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创新举措、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公开高质量发展的政策解读。
(三十一)在回应关切栏目中公开针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和突发公共事件的重点事项等信息。
(三十二)在监督保障栏目中公开政务公开的工作交流信息;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
(三十三)在隐私排查方面进行全面排查,对于涉及泄露居民隐私的情况已立即整改。
误读一:农村土地都可以入市
文件解读:不是所有土地都可以入市,只有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才可以。
我们所说的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主要指内在机制、定价原则等方面的统一,而不是说各种不同用途、不同类型的土地都在一个市场买卖。
三中全会后,一些地方都摩拳擦掌,急于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上取得突破,陈锡文认为,目前对有关改革部署,不要误读、误判,必须认真学习和全面领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这方面改革的要求和部署,不要事情还没弄明白就盲目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遵循最近在山东考察时的讲话精神,要有序推进改革,该中央统一部署的不要抢跑,该尽早推进的不要拖宕,该试点的不要仓促推开,该深入研究后再推进的不要急于求成,该得到法律授权的不要超前推进。
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能否都入市的问题,陈锡文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的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而不是所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谓“农地入市”或“农村集体土地入市”是误读,是不准确的。“入市”这个问题看起来很简单,却有着明确的前置条件和限制条件,前置条件是只有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这部分土地才可以,限制条件则必须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这是因为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也就是说只有属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如过去的乡镇企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才可以进入城市的建设用地市场,享受和国有土地同等的权利。
因此,关于“农地入市”的问题,是有明确的前提和限制条件的,千万不能认为农村土地可以随便使用、随便买卖了。
如何理解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陈锡文解释说,土地要素市场和其他资源要素市场不同,区别在于土地利用必须按规划分类管理。农村的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不能随意变换用途;城里的建设用地也分为商贸建设用地、住宅用地、工矿企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按照规划,各类用地的价格是不同的。这么多类别的土地,不可能在同一个市场进行交易。我们所说的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主要指内在机制、定价原则等方面的统一,而不是说各种不同用途、不同类型的土地都在一个市场买卖。
过去在征收农民土地时,长期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农民土地被征收后,土地所有权都转为国有;另一个则是征收集体土地对农民的补偿标准比较低,农民不太满意。陈锡文认为,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恰恰对这两个问题作出了改进。第一,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不改变所有权就进入城镇建设用地市场,这部分用地仍归农民集体所有。第二,根据《决定》精神,今后应提高农民征地补偿标准,兼顾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农民集体土地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后补偿标准最高不超出土地被征收前3年年均产值的30倍,同时土地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地不同情况决定是否提高补偿标准,具体由省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补偿款不够,可以从当地政府获得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提取,现在很多大中城市的补偿标准都突破30倍了。
误读二:土地承包权可以抵押
文件解读: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的是经营权,承包权作为物权依然不许抵押。
三中全会提出,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陈锡文称这与过去的规定相比是一个突破。
按照现行法律,农民对承包地只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并没有处分权,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允许抵押、担保的,因为抵押、担保实际上就是一种处分权,因为一旦抵押担保,到期无法偿还贷款,那土地就变成别人的了,变成事实上的农村土地买卖。
但是,现实中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又需要资金,商业银行每一笔贷款都必须有有效抵押物,而农民又缺乏,造成了贷款难。所以这次中央就把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单独分离出来,允许抵押担保,但承包权作为物权依然不许抵押。这样既能缓解农民的贷款难,又能做到风险可控,即便到期还不上贷款,农民失去的也不过是几年的经营收益,并不会威胁到他的承包权。
至于谁能接受抵押担保的土地?这个关系非常大,陈锡文认为只有有资质的银行机构才可以做,一定要避免一般自然人和普通企业法人做这件事,因为这种抵押很容易导致两个问题,一个是可能引发高利贷;第二个可能引发以抵押担保为名私下买卖土地。抵押担保的是哪些权利、谁有权接收、要避免出现哪些问题,都需要在下一步改革设计中进行很细致的研究。
陈锡文认为,工商企业到农村去租赁土地,原有法律就是允许的,但也是有限制,第一不能改变所有权,第二不能改变用途,原来是种地的不能去盖厂房,第三不能损害农民的权益。而且,这一次三中全会《决定》对什么样的工商资本能下乡,表述得更加明确,限定得也更加严格。首先要适合企业化经营,农民一家一户干起来很难的或干不了的,就适合工商企业来搞,那就可以引进、鼓励;其次,企业进来就是要搞现代种养业,不能搞房地产也不能搞旅游业。
误读三:宅基地可以自由买卖
文件解读: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陈锡文解释说,住房财产权是个新概念。三中全会《决定》提出,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这是一个新的突破,在于积极探索农民财产权的一种可能实现形式。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是一个重大问题,必须慎重稳妥推进,选择若干地方先进行试点,摸索经验。抵押完了还不上怎么办?房子收走了流离失所怎么办?转让在什么范围进行?这些问题,都必须经过试点才能够得到答案。应该指出的是,这些试点必须按照程序依法获得授权,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自行其是、擅自开展。
另外,宅基地不等于农民住房财产权,这是一个误读。宅基地是我国的特有概念,简单来说就是“自有的土地、自用的建筑”,即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申请,用于自住,不能建商业住房。必须遵循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面积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大小不等。还有一点必须明确,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建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才是农民的私有财产,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一、强农惠农政策全面落实
各级农业部门精心组织,加强春耕备耕工作指导,积极落实强农惠农政策,出台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落实农业四项补贴。
二、春播工作全面完成
截至6月8日,全市春播工作已全部结束,比去年提前了4天。农作物播种面积1022.8万亩。其中:粮食作物794.4万亩(玉米580.9万亩、水稻171万亩、小麦1.9万亩、豆类13.7万亩、薯类23.1万亩、杂粮3.8万亩),蔬菜90.1万亩,花生50.3万亩,两瓜37.9万亩,寒富苹果、葡萄、中药材、树莓、蓝莓、向日葵等其他经济作物50.1万亩。目前,大田玉米已全部出苗,大部分株高35-40公分,叶片7-8片;水稻大部分缓苗已经结束,进入分蘖期,大部分株高15-20公分,叶龄在6片半叶左右。
三、现代农业发展步伐加快
一是设施农业提质增效成效显著。预计上半年全市蔬菜播种面积144.5万亩,蔬菜产量221.9万吨。设施农业冬季生产品种以叶菜类为主,以果菜类为辅。其中,叶菜主要品种有芹菜、韭菜、苦苣和生菜等,约占65%;果菜主要品种有西红柿、青椒、黄瓜等,约占35%。4月份以后,冷棚两瓜陆续定植,温室黄瓜、西红柿、辣椒等主栽品种进入盛产期。2015年已成功申报省级现代设施农业小区15个,现小区已全部落实到建设单位和地块。二是沈康现代农业示范带建设有序进行。形成沈康现代农业示范带2015年建设项目计划,明确了2016年、2017年工作目标,并向波涛副市长进行了专题汇报。2015年项目共分为9大项、15个子项,目前项目正有序推进中。三是现代都市农业项目建设稳步推进。加强对都市农业政策引导,并制定了都市农业扶持政策。同时,召开都市农业规划项目推进会,沈北新区怪坡创意主题公园、美加欧观赏树种公司、雨润生态农业科技示范园等7个投资5000万元以上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就项目定位、建设规模、功能布局、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了规划。四是“三品”认证工作稳步推进。目前,全市已认证无公害绿色食品713.3万亩,占全市耕地面积的67.3%。
四、畜牧生产总体运行平稳
预计1―6月份,全市肉、蛋、奶产量分别达到47万吨、31万吨和25.5万吨,同比分别增长2.3%、3.6%和2%。水产养殖面积达到26.1万亩,水产品产量达到8.3万吨,同比增长2.5%。生猪存栏338万头,同比增长4.8%,出栏280万头,同比增长4.6%;家禽出栏9120万只,同比增长4.9%;蛋鸡存栏5140万只,同比增长4.6%;肉牛出栏53万头,同比增长3.9%;奶牛存栏14.7万头,同比增长3.6%;羊存栏75.7万只,同比增长3%,羊出栏46万头,同比持平;6月份毛猪收购价格缓慢增长,收购价格在15元/公斤左右;鸡蛋零售价格较上月有所涨幅,价格6.7元/公斤;羊肉价格受疫病、饲养行情影响,近期养殖户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五、农业产业化建设有序推进
继续深入落实沈阳市农产品加工业五年发展规划,以推进项目建设和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为重点,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一是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项目。全市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开(复)工建设已达60个。其中,计划投资10亿元以上农产品加工重大项目15个,累计完成投资150.3亿元,完成计划总投资的62%。辉山、希杰、雨润项目已全部竣工投产,恒丰源、成达、方驰、润恒项目已投产或试运行,德宝、毅都、天赢等项目正在积极建设中。二是加强龙头企业培育。修改和完善了沈阳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监测管理办法,规范了市级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已申报企业17户,参加监测企业92户。同时,加大对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全力支持辉山乳业打造世界级乳品企业。三是积极推进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目前,康平农副产品加工园区、朝阳食品加工园区和法库孟家现代农业园区等3个园区已开工建设,新民市兴隆农产品加工园区、辽中县精细农产品加工园区和浑南区中国北方健康食品产业园等3个园区正在办理项目前期手续,近期可开工建设。
六、县域经济平稳发展
一是县域重点项目进展良好。截至5月底,县域169个市级重点项目开(复)工率62.7%,完成投资152.1亿元。投资30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开(复)工855个,完成投资468.4亿元,其中,投资10亿元以上重大项目开(复)工203个,完成投资218.2亿元。二是县域产业集群规模不断壮大。截至4月底,县域20个产业集群实现销售收入1293.9亿元,新上项目126个,完成基础建设投入8.2亿元,入驻企业2189个,上缴税金16.1亿元,带动就业32.4万人。新民包印、辽中铸锻造机加、法库陶瓷和康平塑编等4个省级重点产业集群实现销售收入329.7亿元,增长1.1%,新上项目68个,完成基础建设投入0.7亿元,入驻企业573个,上缴税金5.3亿元,带动就业12.7万人。三是县域新城新市镇建设扎实推进。截至6月底,县域17个新城新市镇完成固定资产投资867.8亿元,其中,基础设施投资31.1亿元,完成年度投资计划22.6%。新城新市镇亿元以上重点建设项目283个,总投资2461.5亿元,已完成投资246.7亿元。房地产开发项目147个,总投资774.7亿元,完成投资95亿元,开发面积749.5万平方米。
七、农村改革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按照中央、省关于农村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沈阳市印发了《2015年农村改革工作方案》,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为核心,扎实推进农村改革各项重点任务取得实效。一是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取得实效。确定苏家屯区为省级“整区推进”任务区,其它涉农区县(市)每个落实2个乡镇为省级试点单位,省确权登记工作经费和市财政配套6000万元已全部到位,目前已落实300万亩,是省任务的2倍。二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模式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在巩固提升“7+1”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试点成果基础上,确定14个土地流转经营模式试点,截止目前,新增流转面积15万亩,总面积226.7万亩,流转率达到27.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有序推进,于洪区已完成抵押贷款50万元。三是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组建工作取得实效。由市联交所、沈北创展集团、沈阳华汇金融服务公司、北京金典拍公司共同出资600万元,共同发起成立沈阳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组建方案已报市政府,待市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正式运营。四是农村集体“三资”清理核实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在总结去年经验基础上,在9个区县(市)确定9个村开展农村“三资”清理核实试点扩面工作。
为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确保新农村建设取得更多成绩,我们调研团队提出以下几方面的建议:
第一,抓好管理防控,打牢农业丰产增收基础。一是加强组织协调指导。采取积极措施,稳定粮食、畜牧等农产品产量,确保农产品安全供给,为完成全年稳增长任务提供必要保障。二是加强田间管理。认真研究制定和完善田间管理技术方案,强化技术指导,加强肥水调控,加快农作物生育进程。旱田作物做好补苗和二三类苗的提档升级,水稻做好缓苗阶段水肥管理。三是强化防灾减灾。加强病虫害综合防控,扎实做好玉米螟绿色防控和水田区飞防、机防工作,提前制定和完善气象灾害防范和救灾预案,提早做好物资和技术准备。建立农业、水利、气象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密切关注气候变化,为农业丰产增收保驾护航。四是继续实施畜牧业扶持政策,大力发展畜牧规模生产、良种生产,促进畜牧生态发展。做好集中免疫和疫病防控,构建畜牧生产安全屏障。
第二,抓好结构调整,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一是加强粮油高产创建示范区管理。重点做好113个国家、省、市粮油高产创建示范区建设,在农业生产关键生产季节、粮油作物关键生产阶段,组织农技人员深入高产创建示范区开展技术指导服务。二是推进设施农业建设。认真组织设施农业改旧建新项目,力争当年建成当年见效。三是促进都市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出台都市现代农业实施细则,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做好规划和引导,吸引更多的投资主体加入都市现代农业建设。四是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步伐。完善农产品加工项目调度和服务机制,确保规模以上项目全部实现开复工,加快推进10亿元以上大项目建设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