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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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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园林绿化;减税免税;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

一、园林绿化企业所得免征、减征优惠及运用

(一)具体优惠政策

园林绿化企业的营业范围包括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多个项目所得,适用于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于花木种植销售所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进行税前减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第4条为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其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第1条为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二)优惠政策运用分析

根据此项规定,园林绿化企业从事的花卉种植销售和林木种植销售需进行单独核算,并按规定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例如,某一园林绿化公司销售一批花卉和苗木,合同价为200万元,其中花卉销售60万元,苗木销售140万元。该园林绿化公司对花卉种植销售和林木种植销售在财务上进行了单独核算,成本能够独立准确核算,期间费用按照收入占比进行分摊,其中花卉成本45万元,分摊期间费用6万元,苗木成本100万元,分摊期间费用14万元。则该园林公司的花卉销售所得9万元(60-45-6)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25%征收企业所得税1.125万元(9/2*25%),苗木销售所得26万元(140-100-14)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上例中,如果该园林绿化公司对花卉种植销售和林木种植销售在财务上进行了统一核算,但与其他应税项目单独核算,则在企业所得税申报中苗木销售所得不能享受免税,应与花卉销售所得一并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征收企业所得税4.375万元[(9+26)/2*25%]。

二、园林绿化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

(一)具体优惠政策

园林绿化企业涉及的工程劳务及花木租赁不在减免所得项目范围内,一般情况下只能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25%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在满足特定条件下,这一部分所得也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这些地区的园林绿化企业如果主营业务为国家鼓励类产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则可以在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小型微利企业;财税;制度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1-000-01

一、不同角度下的概念界定

(一)税法上“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

根据2007年12月6日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在具体细节指标操作上,“从业人数”按企业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二)行业划分中“小微企业”的认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小企业”的认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规定中对“小企业”界定为经营规模较小、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的企业。

通过对以上认定标准的分析,税法上所认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概念,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其他部门定义的“小微企业” 和“小企业”是不同的概念。

二、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状

(一)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及作用

小型微利企业广泛分布于小城市、县、乡镇,是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也是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的主要渠道。根据世界各国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统计,其基本属于劳动资源密集型企业。根据我国工信部最新统计数据:按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测算,中小企业的数量占比超过企业总户数的99%。

(二)金融危机后面临的困境

1.融资存在明显“脆弱性”。就当前世界范围内看,大多数小型微利企业面临资金短缺的困难。客观情况在于资本的趋利性,注定了商业银行的“嫌贫爱富”。从银行取得贷款,需提供担保、抵押、标准的财务报表等,小型微利企业几乎都没有,只能通过民间高利率借贷,而低利润的压力无疑让他们不堪重负。

2.外部生存环境面临困难和压力。原材料价格逐年上涨,劳动力成本快速上涨,企业招工难和新生代农民工工作短期化等因素的叠加,使得小型微型企业利润和生存空间不断受到挤压。

三、相关财税政策

( 一)国税函[2008]251号文件,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

(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财税制度分析

(一)积极意义

1.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降低,受益对象范围扩大。新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规定将使我国有40%的企业受益。2009年9月,工信部中小企业司司长王黎明公开:2010年度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额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到年终涉及到五六十亿的所得税。

2.有利于小型微利企业调整投资方向。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①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②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些以行业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措施将引导企业将自身的投资方向与国家的宏观经济目标协调一致,实现企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3.进一步发挥小型微利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小型微利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这一优惠措施,通过自主创新提升生存能力、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存在的问题

1.融资成本高而税负重。现有金融机构的管理体系使小型微利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的可能性变小,不得不采取民间借贷、同业拆借等融资,其借款成本远高于大中型企业。由于税法尚未将超额的借款利息纳入税前扣除的范围,以致小企业的实际税负较重,过重的税负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2.现行税法中优惠政策缺乏间接优惠。新税法由原来的“地区优惠为主”转变为“行业优惠为主”。但我国目前所得税的优惠方式是直接减免,纳税人应纳税款直接减少,国家税收直接减少。国际通用的是间接税收优惠方式,主要是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加速折旧、亏损结转等方式。间两种优惠方式相比,政府相当于为企业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缓解了企业财务困难,激励企业加速生产周期,从长远来说企业上缴税收是有增无减的。

五、新形势下财税制度改进建议

(一)重视财政政策的作用

1.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推动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建设,改善小型微利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环境。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

2.应通过国家独资或由国家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合资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制技术成果的研发中心,提供直接适合的技术产品,并对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科研项目给予一定的补贴。

(二)重视税收政策的作用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政策范文第3篇

坚定践行简政放权,充分释放市场活力。一是持续取消税务行政审批和前置性审核事项。截至目前,除7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保留外,其余8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全部清理完毕。二是制定科学规范的权责清单运行体系,加强对下放权力的监督指导,做到“应放尽放、放了接上”,防止“一放了之、形成乱象”。三是将税收优惠政策“备案”改为“备查”,纳税人只需把相关资料自己保存好,不必再跑到税务部门办理即可自动享受政策红利。

闭环模式精准管理,切实提升征管效能。全力打造“实名办税制+分类分级+信用积分+风险管理”的闭环管理新模式,逐步建立科学高效、公平透明的税收征管体系。一是首次办税即一次性采集企业相关人员真实信息,将其纳入信用管理,并与企业的信用挂钩。二是继续推行原国税、地税实名信息双方互认,实现一次采集多次、多处使用,充分利用实名身份信息,简并附报资料,优化办税流程,防范涉税风险。

加快创新优化服务,持续增强办税便利。努力解决“办税多头跑”“数据反复填”等纳税人反映较多的“堵点”问题,打造“一表集成、一次办结、一网通办”的便捷办税体系。一是提出便利申报纳税、创新发票服务方式等7项改革任务,实现了90%的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二是推行“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一窗式”服务模式,落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通过前移服务窗口,后移监管关口,最大限度地为纳税人提供便利服务。三是积极落实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同城通办、绿色通道、网络服务、24小时自助办税、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审批时限“零超时”、首问责任等便民措施,积极推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免填单等多种现代化办税服务方式,推动办税流程再优化。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政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转制;税收优惠;物业管理企业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21-0133-02

1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国家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审批备案后即可享受。

11税率的优惠

服务业中,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为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2税额的减免

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企业所得税减免:①现有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和现有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的,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在3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及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4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招用残疾人员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企业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并且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减征营业税。

2契税

转制的物业管理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或减半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公司制改造;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出售;企业破产;债权转股权;资产划转;事业单位改制。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或减半征收契税。

3房产税

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4土地增值税和土地使用税

41土地增值税

单位后勤部门转制的物业管理公司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转制企业为划转形式,没有取得收入,所以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42土地使用税

应税单位将职工住宅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营业税

(1)《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税发[2011]51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对于房屋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规定: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3)对物业管理公司为业主代收代付的水、电、燃气和房租费用,可按差额征收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根据《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

(4)物业服务企业将电梯维保、绿化保洁、秩序维护等专项服务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物业服务收入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服务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5)医疗劳务、卫生服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6)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中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处置垃圾不征收营业税的范围包括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焚烧、填埋等。

6印花税

(1)在税目税率表中,没有列举与物业费相关的服务项目,因此物业费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2)业主与物管公司签订的委托租赁房屋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根据《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四条:“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合同,凡仅明确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7增值税

改制企业的自产暖气向本企业职工供暖,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应视同销售情形中的“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那么该视同销售收入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呢?根据财税[2009]11号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笔者认为,在这部分暖气视同销售的情况下,应视同向职工收取了采暖费,予以免征增值税,但是需要与当地的税务部门认真沟通。

以上是笔者个人在工作中归纳的税收优惠政策,仅供参考。各省市针对本地实际情况还会有一些补充政策,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相关手续,享受税收优惠。

参考文献: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 中小企业税收现状 中小企业如何税收筹划

当前中小企业已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体制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越来越举足轻重。它们在促进市场竞争、增加就业机会、方便群众生活、推动技术创新、确保国民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且由于历史的缘故,我国绝大部分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生产技术水平低下,产品缺乏竞争力,财务管理能力不强,负担过重等现象。为扶持中小企业,国家对中小企业给予税收上的减免优惠,但这种扶持范围比较窄,缺乏规范化和系统化,中小企业很难得到应得的优惠。

1. 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现状

税收筹划引入国内的时间还很短,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的一些企业开始了对税收筹划的研究,这一技术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大中型企业和跨国公司的关注和应用,但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税收筹划仍然是个新事物。由于中小企业相关决策与财务会计人员的知识储备不够,目前大多数中小企业对税收筹划的认识还停留在很初级的层面上。

1.1税收筹划是就是“少缴税”。很多单位都认为税收筹划就是想法设法少缴税,将税收筹划和逃税、避税联系起来,或者划等号。这样的想法使得税收筹划的风险被放大,税收筹划的直观效益是少缴税,但是缴税最少的方案不见得就是最优方案,企业需要在税收效益和其他经济利益之间权衡。税收筹划的目标应该与企业未来的发展规划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结合起来。

1.2税收筹划是会计人员的职责范围。很多中小企业单位领导认为,税收筹划是会计核算的任务,税收只是在会计核算出来的利润的基础上计算纳税义务。税务员和会计核算员掌握着税收方面最全面、最及时的资料,然而仅仅依靠他们也无法满足税收筹划的需要。税务筹划应发展到事中筹划、事前筹划,由企业高层领导结合企业的业务特性组织实施,这样才能达到最优的效果。

2. 中小企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内部环境)

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中小企业数量逾4千万余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中小企业具有点多、面广、经营变化大,税源分散等特点。现根据中小企业的内部环境特点从四个方面谈税收筹划在中小企业中的应用。

2.1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进行税收筹划

税收优惠是国家税制的组成部分,是政府为了达到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目的而对纳税人实行的鼓励,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限制条件,中小企业应多关注以下几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

2.1.1税率优惠

为更好地发挥小企业在自主创新,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新税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低税率优惠。新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根据2011年下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实际企业所得税率为10%。此外,为促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济业务的特点,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和理解,结合优惠税率的条件,合理合法地创造更多的收益。

2.1.2减免税优惠

国家为了实现不同的政策目标,几乎在所有的税制中都规定有减免税政策,尤其是主要税种,减免税政策更多,这就给了税收筹划很多的空间。比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从事农、林、牧、渔的企业的相关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等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小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及时了解到相关税收的减免税优惠,合理筹划,取得效益。

2.1.3区域性税收优惠

出于各地方政府繁荣地方经济的需要,各个地方政府会对在区内落户的企业给予不同的财政、税收优惠。特别是一些不太发达的县或乡镇的经济开发区,给出的财政、税收优惠还是值得考虑的。中小企业可以预先了解注册当地招商部门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吃透”税收优惠条款,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发掘纳税筹划的政策资源,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合理税收筹划。

2.2延缓纳税期限,筹划时间价值

现今中小企业融资难依然是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瓶颈,所以流动资金的余缺对中小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有重要的影响。企业可以通过对政策的熟悉和掌握,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尽可能的延缓所得的入账时间,使纳税期限延缓,最大可能地占据税金的时间价值,享受无息贷款的利息。如企业收到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根据财税(2011)年70号文,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般来说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收收入处理还是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对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影响效果都是一样的。但在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用于以后几个年度的支出后或购置资产在以后年度摊销时,不征税收入实际给企业提供的是一个延期纳税的税收优惠,优惠体现在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上。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条文。

2.3从企业组织形式入手合理进行纳税筹划

在现行的税收制度下,不一样的企业组织形式,享受不一样的税收优惠。企业组织形式主要有合伙制和公司制,税法规定,合伙企业交纳个人所得税,而公司制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选择组织形式时,上述两种税制形成的税收待遇是考虑的重要因素。目前,居民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个人取得股息分红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中小企业必须选择适合自己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税收负担的组织形式。

2.4选择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现行的会计准则,企业可以在许可的范围内,选择实现“低税负最优方案”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准则允许对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选择,选择费用的分摊方法等。拿材料的计价来说,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企业选择不同的材料计价方法,对企业的成本、利润及纳税影响不同。

3. 中小企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外部环境)

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外部环境包括:政治法律环境、经济环境、社会文化环境等。这些因素会直接影响到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所有方面。由于现阶段中国的税制还不够完善,中小企业对税收筹划认识的片面性和肤浅性,税收筹划在中国的中小企业中广泛应用尚待时日。随着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需求日益迫切,以及现行税制的日益完善,税收执法的日益规范,税收筹划也会随之得到发展。征对现阶段的外部环境,我们进行税收筹划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3.1掌握具体的税收征管规定

在我国,税收的执法部门有较大自由的裁判权利,这就要求税收筹划的策划者应该密切关注当地企业税务机关具体的管理政策和方法,并有针对性的进行有关税收筹划,使企业执行的税收政策不仅符合税法的要求,而且适应机构所在地或实际经营地实际的税收征管办法,使企业制定的筹划方案能够真正起到合理避税的目的,若不能符合以上两个方面,那么税收筹划就会有失败的危险。

3.2精通税收法律法规或聘请专业顾问

税收筹划可以说是比较高层次的理财活动,这就要求了筹划人员,必须要精通税务、会计 、金融 、贸易 、投资等有关专业的知识 ,其中主要是纳税筹划人员都要具备专业性、综合性较强的理论知识和经验,在中小型企业里如果没有这样高素质的筹划人员, 那么最为简单和直接的方法就是聘请纳税筹划专家进行咨询, 凭借他们较强专业业务能力和丰富的办税经验,对企业纳税筹划提出合理的建议,提高中小型企业对纳税筹划的意识。

结语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平均利润水平不断下降,企业的获利空间也越来越小,税收筹划愈加关键。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是企业不断成熟、理性的标志,尤其对于中小企业,税收筹划是企业发展壮大的助推剂。在市场经济中我们应当积累税收筹划的经验,积极探索税收筹划的新思路、新方法,使企业避免不必要的的开支,使企业财富最大化,真正做到“节税增收”。如何依法纳税并能动地利用税收杠杆,赢取最大限度地经济利益,将成为中小企业理财的行为规范和基本出发点。

参考文献:

[1] 戴继森.现代企业税收筹划的原则[J].江苏财会,2003(12).

[2] 刘力.财务管理学[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0.

[3] 张智勇.税务筹划在企业理财中的运用[J]. 产业与科技论坛,20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