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金融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营改增 农村商业银行 对策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原有的税收制度,已经不再能够满足当前社会发展的需求。以前营业税与增值税共存发展体制出现较多弊端,一个典型的弊端就是银行外购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进行任何抵扣,银行业实际上承担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双重负担。同时,作为获取金融服务的下游企业,其购买金融服务也同样得不到进项抵扣,变相加大了下游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由于金融业营改增政策走向尚未明朗,充满不确定性。银行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税方法(如,一般征收或简易征收)、现有营业税优惠政策是否可在营改增后沿用(如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等)均存在一定变数,这为农村商业银行预先开展营改增准备带来了实质性困难和挑战,因此农村商业银行有必要提前预测营改增可能给其带来的影响,并结合实际情况,考虑多方面的情况,开展相应的措施。
一、营改增给农村商业银行带来的影响
营改增将影响农村商业银行各类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发放贷款、票据贴现、买卖债券、同业拆借、买卖金融资产、咨询服务等业务流程;营改增还将影响农村商业银行的各个领域:财务预算、客户沟通、业务处理、信息系统、会计处理、税务申报、合同签订、发票管理、绩效考核等。
(一)在税负方面的影响
现阶段银行业征收的主要税种是营业税和所得税,目前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营业税3%,综合税率为3.36%。“营改增”后可能承担的实际税负可能会有所增加。因为营改增”中银行业作为现代服务业极有可能适用6%的税率,比现行营业税率3%高3个百分点,虽然“营改增”后可抵扣进项税额,但银行业可抵扣项目所占比重较低,实际可抵扣税额远远少于将缴纳的销项税额,银行业营业税的税基是营业收入,而非净营业收入,存款的利息支出不允许从营业收入中扣除。
(二)在成本方面的影响
增值税实行“以票控税”,需要凭借税务机关特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经过认证后才能进行抵扣。而如果实施增值税改革,银行每天的交易量巨大,逢月末季末结息时,交易量更要加倍。目前,银行业传统存贷、汇兑、转账业务均使用业务凭证作为客户业务往来证明,保险收费及部分新兴中间业务使用税收通用发票或代收费专用发票,销售贵金属业务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专用发票。如果全部以税务监制发票代替银行凭证,将对银行的系统流程、劳务组合、设备购置、凭证印刷等方面产生较大影响,既增加管理成本,又会产生一定的管理风险。此外,为满足增值税纳税申报及数据采集的需要,商业银行还需要在现有财务核算系统的基础上,重新开发增值税管理系统,进一步完善和提高税务管理信息化水平,从而降低实务操作层面的税务风险,这也会增加农村商业银行的成本。
(三)在纳税流程方面的影响
银行业收入主要包括利息净收入、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投资净收益、汇兑净收益及其他业务净收益等。其中前两项为银行的核心业务,也是主要收入来源,从税法原理上讲,应对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分别逐笔确认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而利息支出是银行业主要成本,是否允许抵扣将显著影响银行业税负和未来发展,但利息支出(尤其是储蓄存款利息支出)无法逐笔获得增值税发票,与传统凭证抵扣的增值税征管流程相背离。
二、农村商业银行的应对措施
(一)选择合适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降低税负
目前营改增还未正式推出,具体的税率及税收优惠政策还未出来,但最终的实际税负无疑是每一个农村商业银行最关心的。现有的营业税政策,作为支农主体的农村商业银行一般都有一定幅度的优惠政策,这也体现了国家政策对支农的导向作用。金融业营改增后,国家对三农的支持政策是不变的,因此也仍将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作为农村商业银行来说需要做的就是钻研政策,吃透精神,加强人员培训,选择合适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降低税负。
(二)改革创新传统发票抵扣模式,有效降低成本
针对现有的以票控税会导致营改增后银行成本增大的可能,农村商业银行可以建议税务机关对金融业采取改革创新传统发票抵扣模式,有效降低成本。比如银行给客户的还款回单上可以多出进项税一项,增值税纳税企业就可以凭该回单抵扣进项税,从而可以做到将还款凭证和抵扣发票融为一体。银行可以凭给客户结息的电子数据资料到税务机关审核备案,作为银行抵扣进项税的凭证,通过这种创新,最终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
(三)针对不同客户主体,采取不同处理方式。
针对储蓄客户不需抵扣进项税的特点,可以考虑采取简化处理方式,即直接以利息净收入乘以税率得到应纳税额。对于公司类客户,因为数量相对较少,同时公司类客户本身也需要抵扣进项税,银行可以按照现有征税流程缴纳增值税。通过对不同客户主体采取不同处理方式可以有效解决储蓄存款利息支出无法逐笔获得增值税发票的问题,从而保证了农村商业银行在纳税时的公平性。
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浙江
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从狭义的角度看,是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从广义来说,则是以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为核心的增值税税收制度的改革完善。其主要内容:一是允许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不再采用试点时的退税办法,而是采用规范的抵扣办法,企业购进的设备和原材料一样,按照正常的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不受应缴增值税增量的限制,也不再局限于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即自2009年1月1日起,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了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二是减轻纳税人负担,调整征收率。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从6%或4%统一降为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由原100万元或180万元降低为50万元或80万元,同时对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征税问题进行了补充完善,合理调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将纳税申报期适当延长。三是明确产业导向,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为17%,并调整了再生资源税收优惠政策,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完善和补充了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将污水处理劳务、特定建材产品等各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促进节能减排的产品项目明确纳入减免税范围,并进一步规范软件产品退税政策,促进企业软件开发技术创新。当前浙江经济面临的一大难题就是投资、消费和出口的三大需求动力不足,经济增长拉动乏力。此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促进投资、刺激消费,从根本上刺激经济增长,促进浙江经济稳步回升。可以说,增值税转型改革是浙江经济破解难题、转型升级、持续发展的有力推手。
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增值税转型改革,使诸如电力、化工、钢铁、建材、交通运输设备等“重资本装备”行业明显受益。鼓励并刺激资本有机构成高、资本密集程度大的行业、基础产业及技术、资本密集型产业的资金投入,从而发展和提高整个社会的生产力水平,从整体上缓解国民经济结构不合理现象,适应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另外,再生资源、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能够在节能减排等方面引导浙江中小企业,促进新能源、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等新兴产业的发展。
促进技术创新与进步。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促进技术创新与进步的作用尤为显著。实施消费型增值税,首先体现为企业的直接收益增加,相当于等量增加了企业的现金流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缓解企业资金难题,而针对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抵扣政策,更有针对性地刺激企业进行设备更新改造,提升技术含量,实行技术创新。据有关统计,增值税转型改革可为进行设备投资的企业节约10%左右的成本。其次,软件产品等税收政策的补充和完善,可进一步促进企业进行软件产品的自行开发,刺激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研究开发,从而促进软件、微电子、生物技术、新材料等核心产业的发展,改变核心技术受制于人、仿制贴牌为主的情况,创造浙江新的竞争优势。此外,增值税转型改革,可以引导企业重新审视投资经营决策与行为,促进劳力、资金、资源、技术等要素得以更有效率的配置。尤其是对纺织、化工等传统优势产业,增值税转型改革政策的出台,有助于缓解企业材料、资金等瓶颈问题,促进企业在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生产效率等经营决策上,选择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来替代扩充土地和基本建设等其他经营行为。这体现了增值税转型政策引导效应,对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为企业发展提供动力。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促进投资的扩张,有利于鼓励更新设备和技术升级,促进企业成为市场长期投资的主体。2009年第一季度受金融危机影响,浙江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幅较低,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后,对企业的投资拉动效应逐渐显现。尽管当时经济形势仍不景气,市场预期仍较低迷,但由于允许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能直接减少企业资金流出,提高企业利润和投资收益,扩大企业资金规模,使得企业投资能力加大,意愿强化。2009年1―6月浙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大增加,达到4387亿元,同期申报抵扣的固定资产按照17%税率折算,其金额为273.23亿元,占1-6月浙江总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比重达到6.23%。随着政策的落实,申报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企业户数逐月增加,从年初的10351户次增加至9月的168699户次,1―9月累计投资可抵扣固定资产金额为456亿元,占当期浙江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金额7132亿元的比重也增至6.39%。数据的静态和动态变化显示,随着经济的回暖,企业用于购置新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投入也在扩大,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政策效应逐步凸显出来。
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浙江
产业优化的实践效果
浙江经济要转型升级,就要优化产业,大力推进特色产业和支柱产业,改造传统优势产业,加快地区经济结构的合理化进程。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实践显示,此项改革对产业优化产生了显著的效果。
体现了特色优势产业的规模性效果。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有力推进了特色产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扶持了科技型、高附加值的成长型企业的壮大,促进了规模型企业带动整个产业的健康发展。去年1―9月申报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在一千万以上的共64户企业,占全部申报固定资产抵扣企业户数的比重仅0.1%,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合计20.19亿元,占总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30%,也就是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集中在相关产业中的少数重点企业。64户企业中有13户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10户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企业,8户交通运输设备生产企业,7户金属制品生产企业。增值税转型改革政策对相关这些产业的龙头企业支持力度越大,企业自我发展和引领产业的成长速度就越快。
体现了行业品目的集中性效果。无论是理论分析,还是实践结果,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浙江的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导向优化均产生了积极影响。2009年1―9月,浙江固定资产税额抵扣的行业主要集中在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纺织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金属制品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等21个行业,这21个行业申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均超过一亿元。而从这21个行业申报抵扣的企业增值税税负率看,均比不允许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有不同程度的降低,最大降幅达0.89%,最小降幅也有0.03%。再从浙江累计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亿元以上的征收品目看,固定资产抵扣税额集中在通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专用设备、电力、纺织品、电气器材、电信产品、化工产品等行业。将1―9月申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与含免抵调库的增值税入库税额相比,纺织品、化工产品、钢坯钢材、有色金属、交通运输设备、电力、造纸及纸制品、食品饮料、医药制造的比重较高,对于服装皮革、批发、零售等劳动密集型、资本有机构成较低的行业,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受益范围极小。可见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调节导向作用明显。增值税转型改革后,投入资金的流向将向资本密集型、资金密集型行业集中,让资金密集程度高、产品附加值低的纺织业、冶炼业、电气器材、设备制造等相当部分的支柱产业和传统优势项目受益,而这些行业对技术改造、转型升级的需求强烈,借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契机,则可以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扩大投资规模,从而提升技术含量,实现转型升级。
体现了不同经济结构的差异性效果。由于各地区经济结构差异很大,转型改革产生的效果差别也很大。这也体现了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不同经济结构发挥效用的程度不一。为统计方便,浙江的经济结构情况仍以增值税征收品目角度入手分析,仍以消费型增值税为主要分析内容。浙江主要以纺织品、服装皮革、化工产品、通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器材、电力、批发为主。就地区而言,2009年1-9月增值税入库数据显示,各地税源分布不一,重点税源行业集中在经济总量较大、经济相对发达、经济构成品目较为丰富的地区。如浙江纺织、服装皮革类的主要税源集中在杭州、嘉兴、湖州、绍兴一带,设备器材类的主要税源集中在杭州、台州、温州一带。与此相对应,这些地区固定资产抵扣税额较大,主要征收品目的抵扣税额规模也较大。反之,经济总量相对较小,行业构成相对简单的地区,固定资产抵扣税额则集中在主要税源行业,总体规模视行业类型而定。如衢州以有色金属和化工产品为主,固定资产抵扣税额也集中在该两个品目。舟山固定资产抵扣税额总体规模不大,45%集中在交通运输设备品目,主要是由于该地区造船行业较为发达,而造船行业恰好是浙江沿海地区的新兴产业。实施结果显示,对于经济总量大、经济结构相对合理的地区而言,转型的效果相对突出,对于经济总量小、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的地区,转型效果相对较弱。因此,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浙江各地加快经济结构的合理化进程,起到了一定的调控作用。
进一步发挥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浙江经济转型升级的助推作用
从2009年1―9月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实施情况看,全面落实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政策,对亟待转型升级的浙江经济起到了较为明显的积极作用。但是,目前经济好转的基础尚不牢固,不确定因素仍然较多,税收制度本身依然不够完善。经济全面复苏是个缓慢、曲折和复杂的过程,政策效应的充分发挥有一定的滞后性。作为税务部门,要积极组织收入,落实税收政策,创新税收管理,推进税制改革,进一步发挥增值税转型改革效应,为经济转型升级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积极组织税收收入,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充足的财力保证。浙江经济转型升级需要充足的财力保障,而增值税转型改革等结构性减税在短期内势必造成财政税收收入的减收。经济形势的复杂性和摆脱金融危机的渐进性,给税务部门收入组织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和严峻考验。在此情况下,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当前经济发展现状和面临的困难,正确处理好组织收入与依法治税的关系、组织收入与服务经济发展的关系,努力为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提供强大的财力保障。
积极落实税收政策,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在当前经济回升势头日益明显的背景下,税务部门要继续坚持贯彻积极财税政策方向不变的同时,及时调整政策,将工作重点由“保增长”为主转向“调结构”、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税收政策支持。各级国税机关应进一步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在坚持依法征税的前提下,本着“公开、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全面、及时、准确地落实好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就是收“过头税”的理念。要完善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梳理增值税优惠政策,提高工作效率,落实好增值税转型改革、软件产品、资源综合利用等增值税优惠政策;积极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促进资源节约,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鼓励企业吸收更多残疾人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积极支持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增值税改革 税负增加 成本增加 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6-180-03
在我国,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税收制度的重要作用,而煤炭又是重要的资源性产业。全面推行的增值税制度使得原来税制的一些矛盾逐渐暴露了出来,如: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复征税现象,加重了煤炭企业的税收负担;征税范围偏窄,在内外资企业之间容易造成税负不公;抵扣范围偏窄影响煤炭企业技术进步与经济结构调整,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换也有负面作用。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实施,煤炭增值税率由13%恢复至17%。本文即对增值税改革转型对煤炭企业造成的影响进行评析,并提出作者的一些看法。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此次改革取消了行业和地区的限制,将允许抵扣的行业范围扩大到了所有行业。自2009年1月1日起,保持原增值税率不变,以此为前提,允许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国范围的、各行各业的)的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在当期的销项税额中增加抵扣,如果进项税额在当期未抵扣完,可结转至下期继续抵扣;
第二,对于企业新购入的设备,其所含的增值税允许企业同原材料的纳税办法一样,采取规范的抵扣办法;与此同时取消了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也予以取消;
第三,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全面推行过程中,原来的试点地区的增量抵扣办法不再适用,而是采用全额抵扣的方法;
第四,在扩大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降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负担的同时,调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此举是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主要是把增值税的征收率,由原来的6%和4%的征收率统一调低到了3%;而同时将矿产品增值税的税率由原来的13%恢复到了17%。
二、煤炭企业税负沉重,主要是增值税税负偏高
2009年增值税改革之前,煤炭企业税收制度执行1994年税制改革时建立的以增值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1994年税制改革时,将煤炭销售3%的产品税改为13%的增值税,煤炭企业税负大幅度提高。国家为扶持煤炭企业的发展,实施了超税负适当定额返还的办法,即增值税超过税改前的税负先征后返。返还办法规定以1993年度的产品税为基础,超过产品税的部分,由国家定额适当返还给原煤炭部,再由其根据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分配,缓解了企业增值税税负剧增所造成的困境,但煤炭企业增值税实际负担仍高于其他行业1~2倍。
1998年煤矿企业管理体制变更后。各省大幅度减少和终止了煤炭企业增值税返还的额度,使煤炭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增值税竟然是税改前的三倍多,使国家对煤炭企业税负不增加的承诺流于空谈。进一步拉大了与其他行业税负水平的距离,造成煤炭企业税收负担过重。
煤炭开采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成本的构成有别于其他工业企业。煤矿属于采掘业,原材料消耗在整体成本投入中所占比例小,而煤炭企业的“大自然”成本――土地塌陷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征地迁村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环境治理等方面的投入大,却不能抵扣,使煤炭行业的实际税负远高于其他行业,煤矿的增值税抵扣进项税后负担率已超过10%,大大高于一般加工和制造业,几乎是其2倍。2009年增值税转型再次提高了煤矿的增值税税率,虽然同时也允许以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但是相对于提高部分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税率提高进一步拉大了煤炭企业与其他行业的税费差距,违背了税收适度和税负公平的原则。
三、金融危机的影响加重煤炭企业成本压力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了全球的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逐步显现,能源需求减少,煤炭价格下跌。煤炭企业效益降低。在这种情况下,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煤炭下游行业很难接受含税价格的上涨,其增加的税负无法转嫁给购买者,煤炭企业不得不自己负担这4%的增值税提高带来的利润压缩。经测算,这给煤炭企业带来了15~30元/吨的成本增加,成本压力进一步加大。
而且,由于煤炭资源质量和赋存条件差别很大,导致煤炭生产企业的经济效益差别很大。据煤炭行业统计,2007年84家大型煤炭企业平均吨煤利润51.82元,其中:吨煤利润低于10元及亏损的企业32家,占38.1%;吨煤利润10.1-30元的企业24家,占286%:吨煤利润30.1-51.82元的企业11家,占13.1%;吨煤利润在平均值51.82元以上的企业17家,占20.2%。达到平均利润水平的17家企业利润总额占全部大型企业利润总额的50%。80%的企业达不到平均利润水平,1/3的企业是微利或亏损的。在制定煤炭企业税收制度改革政策时,不能按照2008年煤炭行业的特殊收益情况,必须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
四、流转税负增加不利于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煤炭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原料,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我国煤炭资源相对丰富,但资源赋存条件复杂,开采投入大、成本高、安全性差。长期以来,我国对煤炭实行低税收和低价格政策,对促进我国加工制造业的发展和增强世界市场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政策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煤炭行业投入严重不足,职工工资水平明显低于其他行业,与高危行业和脏累苦险的工作环境极不相称,导致煤矿招工难、招生难,产品结构不合理、科技水平低、安全事故多发、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等问题突出。在目前受金融危机影响、煤炭企业效益下降的情况下,再承担如此重的税负,对行业的发展十分不利,部分煤炭企业将重新陷入困境。煤炭企业效益降低,又会导致安全投入减少,资源环境投入减少,形成新的恶性循环。不仅使煤炭企业雪上加霜,而且会导致煤炭工业长期不振或煤炭价格高筑,对煤炭工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
综上所述,现行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于煤炭行业而言无疑是不利的,为促进煤炭行业可持续发展,特提出如下建议以供参考:
1.研究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和煤矿企业实际的税费体系,合理界定抵扣范围。由于没有考虑煤炭资源无偿使用而没有原料成本、塌补费不符合进项税抵扣条件等行业成本特点,造成进项税抵扣额太少,煤矿的增值税负担大幅度提高。针对这样的情况,应研究以资产化的矿权作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将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大自然”成本一土地塌陷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征地迁村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三废一沉”治理等,比照交通运输费或采购农产品等进行定率抵扣,这不仅有利于公平煤炭企业的税负,而且有利于提高煤炭企业开展环境恢复治理的积极性。
2.进一步完善煤炭进出口税制。由于煤炭进出口关税政策不尽合理,造成国内外煤炭企业不能平等竞争。2003年起,国家逐步调整煤炭出口关税政策,从煤炭出口退税13%,逐步降低退税率,直到2006年9月取消煤炭出口退税、2006年11月加征5%的煤炭出口关税。因为我国煤炭资源分布不均,东南沿海当前从澳大利亚和东盟国家进口煤炭,比从我国西部转运煤炭更经济合理;我国北部地区煤炭出口日本、韩国等远东地区比转运到我国东南沿海地区更经济合理。因此,应进一步完善煤炭进出口税制。对我国稀缺煤种出口征收5%的关税,其他煤种出口实行零关税。对煤炭进口实行零关税,对进口高硫、高灰煤炭加征5%的关税。
2009年1月1日,我国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向消费型增值税,有效地克服了生产型增值税抵扣范围小、抑制企业技术进步的缺陷,降低了增值税纳税人在货物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税收负担。但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有限、扣税链条不完整等因素,以及营业税的重复征税特点,严重阻碍了服务业的发展。为了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我国把实现“货物和劳务”一体化征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作为实现结构性减税的一剂良方,希望通过“营改增”在完善商品劳务税制的同时,逐步完善商品劳务环节的扣税链条,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现代服务业特别是生产型服务业的发展,实现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型的目标。
对于融资租赁业而言,“营改增”之后,融资租赁业可以开增值税发票给承租方,使得上下游企业形成了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有利于吸引客户;同时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承租方来说,由于能够拿到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银行贷款相比,可以降低财务成本、降低税负,有利于承租方选择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企业不仅要抓住“营改增”的改革大环境所带来的机遇,同时也要积极地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将“营改增”之后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税务部门,以求有更加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二、“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业面临的问题
(一)“三流不合一”带来的税务风险 对于融资租赁业来说,所谓的“三流合一”是指税务部门要求的合同流、现金流、发票流三流保持一致。而通常所说的“三流合一”是指税务部门要求的票据流、现金流、物流三流保持一致。由于物流很难回放性检查,不像合同、票据、资金都是有据可查的,所以在实务操作中税务机关用“合同流”代替“物流”以便于纳税管理。但是,鉴于融资租赁业的部分业务流程的特殊性,使得融资租赁业在“营改增”之后为开展业务面临着税收违法的潜在税收风险。下面从融资租赁业的售后回租业务流程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1)严格按照售后回租定义。 承租方选定自己需求的设备后,告知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对承租方资格审核之后将设备价款提供给承租方,承租方直接与厂商签订《设备买卖合同》,从而拥有了设备的所有权,并由厂商按设备价款开增值税发票给承租方,然后承租方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买卖与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按租金收入的利息开增值税发票给承租方。
如图1所示,厂商与承租方、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方之间业务流程清晰明了,实现了税务机关要求的发票流、合同流、现金流的一致性原则。
(2)对涉及特殊行业的售后回租业务,如工程机械、上牌车辆、工程机械、上牌车辆、二手设备等,使用此业务模式操作。承租方在业务操作前通过和厂商签订《设备买卖合同》拥有了租赁物的所有权,同时厂商按设备的价款开增值税发票给承租方,承租方然后将其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并由融资租赁公司代客户向厂商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然后承租方将该租赁物从租赁公司租回并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以后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融资租赁公司按租金收入中的利息收入开增值税发票给承租方。
从图2中看出,承租方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的交易清晰明了,实现了发票流、现金流、合同流的一致性原则。但是厂商与承租方之间只是实现了发票流、合同流(物流)的一致,现金流存在于厂商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从而没有实现税务部门要求的发票流、现金流、合同流保持一致的原则。
“营改增”后,由于融资租赁业实行增值税购进抵扣法,如果出现“三流不合一”的情况,不管对于融资租赁企业还是承租方来说,都无法将厂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极大地增加了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成本和税务风险。
(二)即征即退政策形同虚设 在此次“营改增”改革中,将融资租赁业由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改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应税范围征收17%的增值税,由于“营改增”前后计税依据基本保持不变,税率的大幅提高无疑会增加融资租赁公司的税收负担。鉴于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文的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理论上将融资租赁业的税负由5%降低到3%。但从上海、北京等实行“营改增”试点地区的实际操作来看,即征即退政策基本落实不了。下文将从以下方面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1)即征即退政策中的分母不明确。即征即退政策出台之后,对于增值税实际税负的计算过程中分母的确定一直存在争议。财税[2012]86号文出台之前,各地做法不统一:上海市有的按息差(租息减去财务利息支出),有的按租息;北京市则要求分母不是按租息计算,而是按本金加上租息。针对这一争议,《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文明确规定“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在对上海、北京的企业进行税负测算之后发现:如果严格按照86号文的规定执行的话,增值税的实际税负在0.7%左右,没有一个企业的实际税负超过 3%。这就意味着即征即退政策落实不了,在计税依据不变的情况下原来按照5%缴纳营业税,现在按照17%交增值税,使得融资租赁公司的税负增加。
在财税[2012]86号文出台之前,安徽省某融资租赁企业曾经享受到按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86号文出来之后,由于增值税实际税负没有超过3%,税务局要求企业把退回的税款交回国库。由此可见,政策的不明朗已经影响了企业财务管理活动及业务的正常开展。
(2)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营改增”之后,融资租赁公司的当期销项税额等于票面金额乘以17%(其中票面金额包括做直租业务时按租金全额分期开给承租方的增值税发票的金额和做售后回租业务时按照租金全额减去本金部分分期开给承租方的增值税发票的金额);融资租赁公司的当期进项税额等于作直租业务时,当期从厂商购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
最近几年,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加之“营改增”之后的融资租赁业实行增值税购进抵扣法,只要融资租赁公司的直租业务取得的进项税额大于直租业务和售后回租业务取得的销项税额的总额,就会使得融资租赁公司长期不用交税。这种情况在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的这段时期将长期存在。但是,当该行业进入平稳发展时期时,融资租赁企业的累计销项税额将会超过进项税额,此时才开始纳税。随之,融资租赁公司的税务风险出现了:
如图3所示,一方面融资租赁企业在N年间不交纳增值税,等到累计销项税额超过进项税额之后逐渐交纳增值税,对企业(特别是中小融资租赁企业)的现金流来说是个巨大的考验,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长期的经营决策;另一方面,财税[2011]111号文附件中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属于“营改增”试点期间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等到“营改增”全面铺开,届时这项优惠政策将会取消。如果开始缴纳增值税的时点出现在“营改增”试点期间M之后,企业将无法享受到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三、“营改增”背景下融资租赁业问题解决对策
(一)对特殊业务“三流不合一”的建议 对于融资租赁行业来说,由于某些业务流程的特殊性,使得“营改增”前后该行业面临同样的难题,即合同流、票据流、资金流(以下简称“三流”)无法保持一致。在三流不一致的情况下,厂商无论将设备的增值税发票开具给融资租赁公司还是开给承租人,均无法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针对此问题,笔者建议如下:(1)对于政府来说,采用“融资”与“融物”分开征税的方式解决三流不一致的问题。融资租赁业是以融资的方式完成了融物的目的,既有金融属性又有贸易属性,具有特殊性。一方面,融资租赁企业按设备的价款开增值税发票给承租方(即平票平走);另一方面,融资租赁企业就租息收入部分按现代服务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承租方,从而解决三流不一致的问题。(2)对于企业来说,企业可以积极主动地与税务部门就融资租赁业务的流程特殊性进行沟通,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将涉及到三流不一致的问题在合同中明确地反映出来,以便让税务局承认业务流程的合理、合法性。
(二)对即征即退政策不能落实的建议 86号文出台之后,基本没有企业能够达到即征即退的退税标准。针对此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1)政府一是应从融资租赁行业自身的业务特点出发,对于即征即退的分母,应剔除本金部分,只包含租金中的利息收入;或者,降低即征即退率,从而使该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二是建议政府保证即征即退政策的延续性。即征即退政策作为“营改增”试点期间的优惠政策,是一项暂时性的优惠政策。在“营改增”之初,由于会出现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使得企业在开始阶段不需要纳税的情形,保证该项政策的延续性,使得企业在真正纳税的期间享受到即征即退政策。三是建议政府尽快出台即征即退政策的实施细则。到目前为止,各试点地区的税务部门对86号文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的分母理解不统一,影响了即征即退政策的实施。政府要尽快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实际税负计算过程中分母的内容。(2)企业。一是通过融资租赁协会等途径向税务部门积极反应情况,做好信息的传达和沟通工作。二是应在政策明朗之前做好退税的备案工作。及早备好相关文件和资料,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有形动产租赁备案和即征即退备案,以应对即征即退实施细则的出台。
参考文献:
[1]赵国庆: 《“营改增”或可为融资租赁业解困》,《中国税务报》2012年第12期。
[2]潘文轩: 《“营改增”试点中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现象释疑》,《广东商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3]胡亮:《关于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时代金融》2013年第3期。
(一)目前小微企业的现状。全国第三次经济普查结果显示,截至2013年末,我国共有785万个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包括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5.6%;从单位资产总额来看,小微企业已达138.4万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的29.6%;从企业从业人员来看,小微企业超过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一半,达到14 730.4万人。表1列举了按部分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情况。
《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报》显示,2014年第三产业增加值306 739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为48.2%,高出第二产业5.6个百分点;在2014年全国新设立的企业中,第三产业企业数量增幅为50.03%,明显高于第二产业29.72%的增幅。
(二)小微企业面临的问题
1.税负重。据《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报告2013》调查结果显示,认为目前税负过重的小微企业主已超过40%。有学者指出,税负会影响经济增长速度,即税率与增长率的关系是负相关,税负低或者适中的国家,其经济增长速度明显高于税负高的国家。税负提高1%,高收入国家的GDP增长率将下降0.34%,而低收入国家GDP增长率则会下降0.585%。
2.融资难。融资难问题突出,束缚了小微企业向规模化发展。融资难是小微企业在发展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小微企业自身实力比较薄弱,导致其难以像大型企业那样从金融机构得到贷款,为了保证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小微企业便向借贷利率较高的民间资本寻求帮助,然而,利滚利产生的高额利息又严重阻碍了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使得一些企业因此陷入高利贷的泥潭。小微企业渴望实体做大做强,面临的最大瓶颈就是资金扶持。
(三)很多小微企业不清楚现行优惠政策,未能享受优惠政策。近年来,国家密集出台了许多惠及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旨在扶持小企业的发展。如国家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报不超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免征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印花税;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扩大至低于20万元。尽管国家出台很多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宣传较少,企业对相关政策全面了解的比较少,导致真正向税务机关申请并享受政策红利的企业着实不多。
二、小微企业流转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及会计处理
(一)关于流转税方面的政策。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国务院为了彰显稳增长、促就业、保民生的决心,出台以下涵盖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优惠政策。
1.财税[2014]71号规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免征增值税。文件还规定如果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月销售额和月营业额分别在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的,分别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需要缴纳增值税。这是因为对收取方来说,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的,所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要缴纳这部分税款。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7号文件明确指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经缴纳了税款,但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并且在税务局当期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但需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之后。
3.物业公司收取物业管理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月确认营业收入,并按月申报。月申报额超过3万元正常纳税,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营业税减免政策。为加强物业公司税收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应严格控制其发票领用种类,只允许领用网络发票或税控发票,特殊情况(如停车费)经审批可领用1元、2元、5元小面额的通用定额发票。物业公司在向小区住户收取物业管理费时,一次性收取一个季度或者是半年的物业管理费,当月开具发票金额超过3万元,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到当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网络及税控发票比对应做通过处理。
(二)关于流转税方面的会计处理
1.增值税。增值税是价内税,所以先计算不含税的应税额,公式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符合2014年国税总局57号公告规定的,月底销售收入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不缴纳增值税,将计提的增值税转入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2.营业税。若免征营业税,则不作相关处理。
三、关于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及会计处理
(一)所得税优惠的对象。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的规定,按照营业收入等标准将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表2列举了部分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从表中可以看出,表3的“小型微利企业”所指的企业范围要比表2“小微企业”小,也就是说财税[2011]4号文件规定的所得税优惠对象并不是所有的小微企业。
(二)关于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15]34号文件,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如果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其所得额的50%视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称从业人数,包含两部分,一部分为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另一部分为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如果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就以其实际经营期来确定。
2.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11]62号文规定在对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户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税前费用扣除标准是3 500元/月。另外,财税[2014]48号文件明确指出,个人持有1个月以内(含)的并且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这个比例则降为25%。
(二)关于所得税方面的会计处理
1.预缴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年终按自报汇算清缴:
若补缴,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3.缴纳年终汇算: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4.需退还的: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
贷:所得税
若经税务审批,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
若不办理,用以抵下年的,
借:所得税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
四、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一)关于印花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2014年10月24日出台的财税[2014]78号文件规定: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其中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要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4年5月27日出台的财税[2014]47号文件规定,2014年6月1日起,中小企业股份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时,出让方依实际成交金额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二)关于免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4]122号的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船舶港务费等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办税[2015]14号)等,明确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政府性基金、船舶港务费等。
(三)关于中小企业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税的优惠政策
为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财税[2011]71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技术类服务纳入现行的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在2015年12月31日前,中小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不能满足科技开发需要的产品时,免征进口关税以及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