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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清退或转让股权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范围
《规范意见》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企业职能部门正副职人员等。企业返聘的原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退休后返聘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亦在《规范意见》规范范围之内。
二、涉及国有股东受让股权的基本要求
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清退或转让股权时,国有股东是否受让其股权,应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国有企业要从投资者利益出发,着眼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围绕主业,优先受让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国有控股子企业股权,对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持有的国有参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股权原则上不应收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股权不得向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
三、国有股东收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股权的定价原则
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确认,确属《规范意见》规范范围内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股东收购其所持股权时,原则上按不高于所持股企业上一年度审计后的净资产值确定收购价格。
四、国有企业改制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
经核查,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违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规定,有下列情况的,在实施《规范意见》时,必须予以纠正。
(一)购股资金来源于国有企业借款、垫付款项,或以国有产权(资产)作为标的通过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违规所得股权须上缴集团公司或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指定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指定单位),其个人出资所购股权按原始实际出资与专项审计后净资产值孰低的价格清退;持有改制企业股权的其他人员须及时还清购股借、贷款和垫付款项;违规持股人员须将其所持股权历年所获收益(包括分红和股权增值收益,下同)上缴指定单位。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参照上述规定进行纠正,也可通过司法或仲裁程序追缴其违规所得。
(二)纳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国有实物资产和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以及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全部或部分资产未经评估作价。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须按原始实际出资与专项审计后净资产值孰低的价格清退所持股权,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管理层、改制企业管理层及参与改制事项其他人员须将其所持股权历年所获收益上缴指定单位;未经评估资产须进行资产评估作价,重新核定各股东所持股权。情况特殊的,也可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采取其他方式进行纠正。
(三)无偿使用未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国有实物资产和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以及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按资产评估价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确定租赁费,改制企业须补交已发生的租赁费。
对于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改制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企业净资产;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值以及国有资产折股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依据《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追究该国有企业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进一步加强对股权清退转让的监督管理
一、对于国企改革中的评估问题。在专家评审会讨论中发现很多问题不是单纯的评估技术问题,而是改制方案中存在的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和改制方案关键问题不明确所造成的。
建议评估机构应在详尽了解改制目的及背景前提下,开展尽职调查,按操作规范进行职业判断。首先应尽可能制定详细、完善的评估方案,评估的采用应进行充分论证,并多和委托方特别是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对评估的重点、难点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各评估师应熟悉、掌握中央及深圳市关于国企改制的一系列法规及规章,严格依法评估。
二、评估机构进行整体资产评估时,将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并入评估报告的,评估报告所纳入房地产的评估范围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的处置方案所确定的资产范围不一致,造成部分资产漏评,整个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
建议评估机构应先核对资产评估明细表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的处置方案所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如有未纳入处置方案的房地产项目,应进行资产评估。对未经深圳市国土部门备案的非深圳地区房地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应按规定实施评估程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委托方已与房地产评估机构签订有关房地产项目评估业务合同的,特别提示资产评估机构,在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时要注意明确资产评估范围。
三、对于长期投资的评估,部分评估机构按照母子公司合并报表进行评估,不符合《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
评估机构应按照规范的要求,先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根据拟改制企业占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确定该项长期投资的评估值。控股和非控股的长期投资,都要单独评估值,并计到长期投资项目下,不要将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与投资方合并处理。
此外,评估机构应按照《资产评估报告基本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简要介绍投资背景、被投资单位的概况,说明长期投资的种类、形成原因及对企业自身经营状况的影响;深入了解具体投资形式、收益获取方式和占被投资单位资本的比重,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评估。建议评估机构着重说明长期投资以不同的方式评估的理由,并履行应有的资产评估程序。
四、在对国有企业产权转让项目评估中,部分评估机构未能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进行评估,造成企业账面数,审计报告数与资产评估清查明细表数不一致,影响资产评估报告的合理使用。
建议评估机构在出具正式报告前,做好与审计机构的对接工作。企业申报账面值应与审计报告数一致,对评估需要调整的事项,应在清查调整值中进行调整,并需要企业予以确认。
五、评估机构擅自对应收款项评估为零。
对国企改制应收账款的评估,必须在恢复已计提的坏账准备的基础上进行。应严格按照深圳市国有企业改制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评估。对于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核销的资产损失,经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予以核销。确保应收账款相关有案可查,防止有关责任线索灭失。
六、对于预计负债的评估,由于现有评估、评估准则及相关操作规范未有涉及,评估机构在评估中往往按企业经审计后的账面值予以确认,未能充分考虑预期可能获得的补偿及可能支付的确定金额。部分评估报告的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仍然为“未考虑现在及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造成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与评估结果互相矛盾。
评估机构在具有充分理由对预计负债进行确认时,应考虑将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设定为“仅考虑上述担保事项,对资产评估结果的,未考虑其他现在及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应特别关注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况下,担保单位享有的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的抗辨权以及在履行担保义务后所拥有的向被担保单位的追偿权。并说明上述事项可能对评估结果所产生影响的程度。关注企业与被担保公司是否存在反担保合同,对企业为各子公司担保的预计负债,应核实被担保公司是否存在重复挂账问题,对预计负债的确认应保持职业谨慎态度,并做到所确认的预计负债证据充分、计量合理。
七、执业风险意识仍有待提高。部分机构未能充分关注资产评估目的行为与评估结果的对应关系,对重大事项未充分履行如实的告知义务,对重要事项影响企业净资产的程度揭示不深,对资产评估风险易发生区域把握不够准确。
建议评估机构充分加强前期调查,充分了解和掌握客户的基本情况,制定详细周密的评估方案;根据评估的特定目的,选择适用的价值类型和,保持高度的职业谨慎,将职业判断贯穿评估工作的始终。重点把握资产评估机构所面临的重大事项不确定风险、权属风险、数量风险、计价风险、报告风险及档案风险等主要风险。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更要在允许和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防范执业风险。
概括来说,企业改制主要会涉及到企业性质和职工性质两个方面的转变。企业性质的改变涉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转让和债务重组等问题,职工性质的改变则涉及经济补偿、劳动关系处置、社会保障等民生和社会问题。以上问题的存在关乎国家、企业、个人等多重利益主体,因此必须对改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类风险进行充分的预测和分析,以便保证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完成,同时保证各方利益都能得到有效保证。
一、企业改制过程中风险分析
(一)企业改制程序中存在的风险 企业改制的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第一,企业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改制的原则和意见;第二,对改制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第三,主管部门要结合改制情况为企业指定和配备专门的改制顾问,部分情况下认可企业自行聘请的改制顾问;第四,主管部门审议并最终通过改制方案;第五,由企业职代会审议并通过改制方案;第五,政府批准改制方案;第六,改制企业产权进场交易;第七,变更企业登记、产权登记和税务登记事宜。只有经过这几个步骤,企业改制才能最终完成,但是由于改制涉及多个方面的问题,十分容易发生风险。企业改制经验表明,在以上程序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有两个:一方面是在聘请改制顾问环节。根据相关规定,改制顾问必须由主管部门委托,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主管部门往往不是很重视这一问题,改制顾问多由企业自行聘请,这样一旦在改制过程中发生问题,企业就要自行承担各类责任。另一方面是在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环节。国资委规定企业改制中的产权转让行为必须进入各级国资委下属的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而这一规定在使企业改制成本大幅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改制效率。根据这一实际问题,经过几次调整,目前国资委认可企业国有产权在向内部职工转让时可以规避进场交易,但如果企业净资产为负值则必须经过这一程序。
(二)企业产权界定环节的风险目前,我国对于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产权关系界定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这三项内容涉及到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的最终确认,是改制程序中最为重要且风险最大的环节,处理稍有不慎,就会直接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在这一环节,发生风险的主要来源在于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环节:第一,企业没有对改制资产进行合理有效的评估。虽然国务院和财政部已经了国有资产评估和管理的相关政策,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企业往往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故意不对资产进行评估,或对资产进行低于实际价值的评估,这些行为的存在导致了我国在进行企业改制探索的初期,面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问题,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的经济利益。第二,中介机构委托方面的问题和风险。改制企业往往自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清查,这就违背了相关规定的要求。且由于制度规定的并不严谨,在直接持有国有产权的单位并非是国资委的情况下,评估工作往往由于互相推诿而难以顺利进行,甚至被长期搁置。第三,对无形资产是否需要评估存在争议。根据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都应纳入评估范围,但是在改制过程中未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的行为也并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就导致在实践中很多企业都忽视了对无形资产价值的评估,甚至将无形资产完全未经核实就予以无偿转让,这严重损害了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三)企业产权交易环节的风险 企业产权交易环节包括交易主体确定、交易管理、定价管理和转让价款管理等,其风险主要来源于两方面:第一,国有产权无偿分配和折价出售。部分企业直接从国有净资产中划出一部分奖励给经营者和部分职工,还有一部分企业采用国有净资产折价出售的方式,其折扣比例往往低于九折。在实际操作中,这种方式往往成为某些企业和个人侵吞国有资产的主要渠道,从而导致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第二,国有产权转让价款管理失当。国有产权在经出售之后,面临着一个严峻的问题,那就是转让价款的实际回收。从目前情况来看,无论是社会资本还是企业员工进行产权认购,都很难在短期内筹措的足够的资金。这也导致有关方面对于一次性结清价款的规定无法顺利得以执行。
(四)改制企业职工的补偿与安置风险 企业改制对于其职工的影响巨大,是否能够妥善安置职工,关乎其个人利益和企业是否能够稳定发展,因此,对这一环节的风险把控尤为必要。职工安置环节的风险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确认。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对此均有规定,但具体标准则存在很大区别,且由于各地各企业的工资水平存在差异,即使按同标准测算出的补偿额也有一定差距。一旦在这一环节发生较大偏差,往往会导致职工心里不平衡,进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第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经济补偿金通常采取现金支付、转为对改制后企业的债权,转为改制后企业的股权等三种形式。但通常情况下,多数改制企业职工会倾向于选择现金,但是由于企业自身难以满足职工巨额的现金需求,就会使两者间存在一定的矛盾。第三,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确认。企业在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之前应向职工解释清楚并支付时签订完整的法律文书,以避免法律上的纠纷。
二、企业改制风险防控途径
(一)确保改制在合法程序下进行 改制流程的规范化是降低企业改制风险的根本途径,企业在进行改制过程中必须加强对程序合法性的评估和分析。第一,要审查改制方案是否是由产权单位或主管部门制定的,其制定过程中是否有相关方面代表参与。其改制方面必须是各利益相关方一致同意的才可最终采纳,并报有关部门批准方能生效。第二,要做好企业资产清查工作。具体由改制单位主管部门成立的改制工作组对企业各项资产进行清查,企业资产、负债以及盈亏情况必须严格核实清楚。第三,必须采用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相关事项进行评估。第四,产权交易行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特别是资产处置等重要事项必须予以公开,对财产损失和不良资产的核销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批,以避免各类违规事件的发生。
(二)严格做好改制企业的产权界定工作第一,要对改制企业的资产进行准确的评估和计量。要严格确保对企业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账面数与审定数符合相关规定,重点检查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和评估标准是否合理,避免漏报、错报等问题的发生,保证企业资产评估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第二,严格审查中介机构的资质。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中介机构,企业绝对不能委托其进行资产清查。因为一旦发生问题,全部风险都应有企业自身承担。具体到实际中,企业必须在委托评估机构之前严格审查其资质水平,对于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必须经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才能作为产权界定依据。第三,要做好对企业无形资产的评估,审查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及房地产、建筑物是否纳入评估范围,对于这些资产的评估是否合理合法。
(三)规范企业资产转让工作一方面,企业要通过法律文本的形式规范转让环节的各类实现。企业资产转让涉及到多方面利益的调整,因此涉及的各类问题必须建立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为避免改制过程中问题处理不当到导致的各类纠纷,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企业改制各个环节形成有效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资料,将各方的利益关系和法律关系以文字的形式确定下来。特别是对于涉及主要权益主体利益的条款,如职工身份置换、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企业债务处置方式等,必须严格签订各类协议,如有必要应对其进行严格公证,从而确保改制过程合规合法,以便从根本上防范各类纠纷,规避违法违规风险。另一方面,要充分借助中介机构的力量对改制过程进行风险控制。由于企业改制涉及法律、政策和财务等方面的多项问题且相关程序中存在很大的漏洞和可操作空间,因此企业必须选择具有较高水平的中介机构来为企业改制工作提供专业服务。在改制过程中,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相关业务较为熟悉的中介机构为企业出谋划策,并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专家对各类具体事项进行咨询,以降低风险的发生频率,减少其对企业改制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妥善安置改制企业职工对改制企业职工进行安置,涉及一系列民生和社会问题。针对这一情况,各级政府和企业应共同进行努力,通过研究制定相关安置政策来规范企业员工安置的工作程序、分流安置渠道和权益资金处理方式。对于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补偿金的确认等问题,必须严格按照有个政策和办法进行操作,要从事前指导、事中审核、事后监督三个方面对员工安置情况进行全程的检查和监督,避免恶意损害职工利益的不法行为的发生,规范操作程序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有序进行,避免因职工安置问题给企业改制带来不必要的阻力。
一、做好了XX年年我县国有企业决算布置、汇总、上报工作。市国资委XX年成立后,要求各县单独报送国有企业年终决算,本年共汇编工业3户、流通企业11户、粮食企业27户、建筑企业2户、农牧企业7户,历时一个月,完成了汇总及上报工作,受到市国资委的肯定。
按时完成义务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总结及扫尾工作。
XX年按省市财政部门的要求,完成了义务教育绩效评价数据采集、分析等方面的工作,在此基础上,本年一月份,我们召集教育局、人大、校方代表组成专家组,对我县的义务教育阶段的整体工作进行了全面评价及总结,并形成专题材料,上报市局及县有关领导和部门,为下一步提高我县义务教育整体水平必将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此项工作作为我股本年的中心工作,全股同志全力以赴,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
(一)精心准备。在省市没有做出明确布置之前,我们认真学习了资产清查方面的相关政策和法规,调查了解我县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状况、单位数量,设计了自查所需要的手工表;
(二)精心设计方案。市政府4月18日召开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动员布置大会,我们在认真领会文件精神的前提下,结合我县实际,制订了《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工作方案》,征求审计、纪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后,上报县委、政府同意并成立了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为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三)精心布置。4月28日召开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动员布置大会,传达此次清查工作的要求和分阶段任务,县领导又从提高行政效能和反腐败的高度进行了强调,从思想为清查工作扫清了障碍。
(四)做好业务培训。4月30日我们组织县镇相关单位的200余名财会负责人进行业务培训,对如何自查做出指导并以投影方式对资产清查网络填报进行了系统讲解。
(五)做好单位自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工作。我们耐心解答各单位在自查工作中提出的问题,做到有问必有答,对于部分单位网络上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多次上门现场指导,;对于没有按清查方案要求时间完成的,我们不厌其烦多次督促,保证了自查及上报工作的顺利进行。至6月20日单位上报率为90%。
三、积极做好企事业单位改制工作。
当前我县企事业单位正在进行大面积破产或改制,根据政府要求,我们要全面参与到此项工作中去。一是要把好破产企业国有资产退出立项关,二是要监督改制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退出过程中的公开、公正关。本年我们共审查了四家国有企业立项破产,并明确提出资产处置要公开、按程序办理。为此,我股有二名同志抽调到清算组全面参与粮油贸易公司破产、政府招待所改制,全过程参与,在保证职工利益的前提下,积极出主意、想办法,努力实现国有资产退出的利益最大化。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履行出资人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资委这些职责的履行,都离不开会计信息,都必须建立在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基础之上。,国务院国资委已颁布了9个主任令,其中有6个是关于规范财务会计监管工作的,这足以证明,会计信息在国有资产监管中的重要地位。会计信息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计信息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的基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人对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履行的出资人职责是有差别的。国资委要确保对所出资企业的职责到位,首先必须清楚了解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及权益的真实状况,判断企业是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的类型,明确在企业中的控制地位,进而决定对出资企业履行职责的范围。国资委对出资企业国有资本及权益状况的掌握,是通过会计信息来实现的。同时,国资委作为出资人,还要及时关注国有资本及权益的增减变化情况,以及变化的原因和结果,正确判断国有资本及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是否受到侵犯,达到维护所有者权益的目的。这一职责的履行,同样要借助于会计信息来实现。国有企业经过中介机构审计、具有法律效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全面提供了国有资本及权益的会计信息,有效地推动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因此,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是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的重要基础之一。
2.会计信息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决策依据。目前,各地方国有企业存在数量多、规模小、资产质量差、债务包袱重、亏损面居高不下等,制约了国有企业的发展,使国有企业面临着艰巨的改革、改制任务。国资委组建以来,把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作为重中之重,坚持国有资产向优势企业集中、资本向优秀企业家集中、资金向优秀行业和优秀产品集中的“三集中”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积极推进国有企业的重组、整合和改制的进程。而改革改制方案中涉及的企业国有资产、资本、资金等情况,都要来自于企业的会计信息。会计信息是制定改革方案必备的信息依据。没有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就不可能制定出、合理和可行的改革改制方案,就必定会影响国有企业改革的进度。因此,会计信息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不可缺少的条件之一。
3.会计信息是评价国企负责人经营业绩的主要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资委应当建立健全适应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以调动积极性,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而企业负责人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就是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签定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目前,以财务数据来衡量业绩、评判工作,已成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的核心。在业绩合同中,明确所考核的财务指标,并以这些财务指标的完成情况,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和任免。由于会计信息能充分提供考核所需的财务指标,理所当然地成为制定业绩考核办法、签定业绩合同、任免企业负责人的重要依据。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能够保证企业经营绩效的真实性,确保国资委公开、公平、公正地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任免和奖惩。因此,会计信息是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考核、任免和奖惩不可缺少的依据。
4.会计信息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依据。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捉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这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对企业提出的明确要求。而国资委的责任是要通过稽核、统计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管。无论是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还是各地区、各行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都是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来衡量评价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一个纯财务指标,是通过企业年度决算报表反映的会计信息得出的。国资委的基础管理工作之一,就是要利用会计信息,对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计算后,确认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保值增值结果变化的原因,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评价。因此,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必须依托于会计信息,会计信息的质量,直接决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结果的正确性和可靠性,直接影响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评价。
5.会计信息是国企监事会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国有企业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出资企业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权益不受侵犯。国有企业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查阅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检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有关部门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这些方式决定了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工作,是围绕企业财务管理,在企业会计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的基础上,找出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达到全面、正确评价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目的。由此看出,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工作与企业会计信息密不可分,会计信息是监事会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有效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
二、国有重点信息的现状
,部分国有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不高,存在较为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主要反映为以下方面的:(1)应提未提或少提固定资产折旧;(2)应计未计或少计借款利息;(3)少计工资、养老金等期间费用,大量成本费用挂账;(4)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5)存货、固定资产账实不符,实物短少(6)银行存款未达账项多,有账无实;(7)未依法建账,或明细账与总账不符;(8)已完工程不转固,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9)企业内部往来款不符,存在潜亏;(10)投资核算不规范,未体现投资损失;(11)合并报表编制范围不规范,合并报表内部账项抵消不充分;(12)相关债权、债务无法函证,难以确认其真实性;(13)未按税法规定,计提和转销相关税金;(14)多转销售收入或少转销售成本。
上述问题的存在,反映出部分企业通过这些手段进行了利润调节和粉饰报表,会计决算报表中存在一定的“水份”,导致会计信息未能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使国有资产的统计汇总情况产生一定偏差,在一定程度上了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尤其是企业盈亏不真实的,给企业负责人的年薪考核、兑现带来截然不同的结果。国有企业目前的会计信息质量,是不能满足国资委监管工作需要的。如果一个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长期延续下去,就会掩盖企业存在的一些问题,影响企业的,势必会出现企业负责人在任时业绩好、评价高,而一旦离任,则会显现大量潜亏和不良资产,即所谓的“马桶效应”。因此,加强对企业会计信息的治理力度,杜绝假账,捉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已成为强化国有资产监管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三、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措施
造成部分企业会计信息失真,既有企业财务人员素质差、财务管理薄弱等客观原因,也有企业为了达到融资、寻求业务和企业负责人获得业绩好评等目的而进行人为调整利润的主观原因。因此,加大对会计信息的治理力度,需要各方面通力合作,多管齐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1.加强对会计信息的甄别。会计信息服务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全过程。国资委在使用会计信息的过程中,要重点加强对会计信息的甄别,构筑一道信息监督管理的防线。在审读会计资料、了解会计信息时,要充分关注企业和中介机构披露的各种信息,认真会计信息中揭示的问题,判断这些问题可能对企业产生的影响,继而提炼出准确的会计信息,掌握企业真实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以此作为开展工作的依据。因此,国资委负责企业财务监管职能的各个部门,应担当起对会计信息的甄别、分析、整理的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对会计信息的沟通,提供尽可能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满足国资委各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要。
2.建立健全有效的约束制度。目前,上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揭示,操纵利润的动机,决定了会计信息的质量。国有企业存在的调节利润、粉饰报表,造成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不容忽视。因此,国资委必须建立有效的约束制度,对这种行为加以制衡和限制。在进行绩效评价、业绩考核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中,对经查实证明有人为调节利润、粉饰报表的企业,要扣减所调节的利润。尤其是企业负责人的年薪兑现时,更要严格考核,不能单纯以企业账面利润作为考核、兑现的依据,而应将虚假利润扣除调整为真实利润,从制度上杜绝以调节利润获取年薪的做法。同时,国资委还要建立督促企业整改的相关制度,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限期不整改的企业,应停止企业负责人年薪兑现,并按照《会计法》有关规定,给予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通报批评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