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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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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奖励政策

企业税收奖励政策范文第1篇

第二条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集中优势经济、壮大地方经济为目标,通过财税激励奖励政策的调节,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建立“谁引进、谁受益”项目建设利益分配机制和对引进项目有功单位(人员)奖励机制,实现平台共用、利益分享,促进经济集聚区快速发展。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范围包括市政府规划和组织的经济集聚区和华人华侨守业园(简称为“三区一园”以及市政府今后规划并组织建设的其它经济集聚区。

第四条本规则中规定的激励奖励政策的适用对象,包括市内项目迁出地、项目引进方和集聚区所在地县区政府,以及为引进项目做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本规则仅就经济集聚区项目建设中涉及的有关县区间利益分配、对引进项目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进行规定,其它关于经济政策、招商引资、土地供给、园区准入等政策,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项目迁出地,指原在张家口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后整体或主体迁入经济集聚区的企业,其原生产经营地所在县区政府。

项目引进方,指经济集聚区新建的项目,其引进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并与项目投资方签订最终协议的政府。

集聚区所在地,指项目最终落户的集聚区所在县区政府。

第七条搬迁项目和县区引进项目,工商税务注册登记仍留在迁出地或引进项目县区所在地,地区生产总值等经济指标计入注册地所在县区。市政府主导引进项目,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经济集聚区所在县区。以上项目只有符合国家经济政策,经审定符合经济集聚区准入标准,完成工程建设并投入生产开始纳税后,方可按本规则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奖励政策。

第八条经济集聚区内企业上缴的各项税收收入,由其注册地征收机关负责征收,除土地增值税、契税、乡村建设维护税由市独享,专项用于经济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外,其他各项税收按现行财政体制在各级政府间划分收入,县(区)级留成局部全部留归迁出地、引进方和集聚区所在县区政府。对集聚区所在地政府的前期投入,由市政府从土地增值收益或政府集中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和乡村维护建设税中予以补偿。

第九条搬迁入区项目,3年内全部税收地方留成局部归迁出地政府;三年后税收增量地方留成局部(以上一年度为基数,下同)由迁出地政府和集聚区所在地政府按73分成。

第十条新建项目。属于市政府主导的建设项目,其税收地方留成局部全部由市独享。属于县区引进的项目,其缴纳税收按现行财政体制计算,属于引进方政府应留成的局部,三年内全部归引进方。三年后,其税收增量地方留成局部由引进方政府和集聚区所在地政府按7:3分成。

第十一条凡进入经济集聚区的县级搬迁或引进项目,市级财政分享的四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增量,自年起,五年内全部返还迁出地、引进方县区。

第十二条部门或单位引进的项目,按其隶属关系确定引进方政府。个人引进的项目,由其自行选择引进方。

第十三条对引进新建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建立奖励机制,依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项目引进方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凡市县区部门和单位引进的项目,自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并纳税后,由同级政府按该项目当年税收(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局部的10%奖励部门和单位。

第十五条政府奖励单位的资金,可用于支付引进项目中发生的费用、弥补单位经费缺乏和奖励引进项目中的有功人员。其中用于奖励个人的局部,不低于奖励金额的30%不高于50%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奖励个人的资金,按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政策,报同级政府财政人事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个人引进的项目,可依照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实施一次性奖励,也可依照企业一定期间内缴纳的税收实施分次奖励。奖励方式的选择,由受奖人自行决定,但不重复奖励。

第十八条一次性奖励的奖励金额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项目竣工时给付;分次奖励的自该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并纳税后,按该项目当年税收(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局部的10%每年奖励个人,期限十五年。

第十九条国家投资的重大项目、以及市内县区企业搬迁项目不适用于以上奖励规则。如需奖励的由市政府研究并对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条企业自行选择到集聚区落户并新建项目的参照单位或个人引资奖励规则,享受集聚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同时,由引进方政府对企业或投资者实施奖励。

第二十一条上述涉及对个人奖励的受奖人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奖金的单位代扣并上缴。

第二十二条对单位和个人奖励时,其依据的项目当年税收地方留成的计算,由项目引进方财政部门负责。有争议的可由市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三条经济集聚区县区政府间税收增量分成,按预算年度,由市财政通过年终结算予以操持。

企业税收奖励政策范文第2篇

新引进总部企业落户补助

福建 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可按该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前2年给予60%~80%奖励,后3年给予30%~40%奖励。5年后可继续享受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

济南 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根据其对地方年财政贡献环比增长额,实行为期5年的财政扶持,其中前3年按新增地方税收的30%给予扶持,后2年按新增地方税收的20%给予扶持。

广州 2010年及之后在广州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认定当年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合计的50%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

苏州 本意见实施后在苏州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分三个档次,按注册资金分别给予1%~3%的一次性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上海 对在本市新注册及新迁入本市的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注册或迁入本市的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人才补助及奖励

福建 对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可根据不同级别原则上按不超过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

济南 鼓励总部企业引进的中高层次人才来济落户。对总部企业高层次经营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科研项目带头人在我市购房的,连续3年每年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的80%给予补助。

苏州 对经所在地政府人事管理部门认可的总部企业的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符合苏州市高级人才引进政策的,另按政策给予安家和购房补助。对年度环比新增本地税收贡献额位列全市前十名的总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按该企业当年新增贡献额的1%,给予最高税后200万元的突出贡献奖。

办公用房补助

济南 总部企业建设或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单幢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财政扶持。

广州 2010年及之后从外市迁入广州市,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并进驻《实施意见》第(八)项规定的总部集聚示范基地的,其本部租用该示范基地的自用办公用房,认定当年按市国土房管部门公布的该办公用房所在区域房屋租金参考价的30%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贴。2010年及之后在广州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其本部新建成或购置自用的办公用房,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每年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地方分成部分的30%计算给予补贴。每家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贴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

苏州 新引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在苏州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助。其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地方分成部分的40%给予补助。每家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上海 对在上海新注册及新迁入本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8元人民币租金的30%标准,每年给予租房资助,资助期为三年;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

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

福建 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当年起,其对福建省税收贡献额1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税收贡献额30万元以上的,前2年可按该新增量的60%~80%给予奖励,后3年可按该新增量的30%~4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暂定为5年。

济南 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根据其对地方年财政贡献环比增长额,实行为期5年的财政扶持,其中前3年按新增地方税收的30%给予扶持,后2年按新增地方税收的20%给予扶持。

企业税收奖励政策范文第3篇

一、对象和范围

发展公司经济范围为: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汽车货运公司、贸易公司、出口公司、废旧物资回收、加工公司等。

二、工作目标

通过优化发展环境,兑现优惠政策,吸引外地公司到我市落户,使公司经济成为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公司税收的增长,年公司经济提供税收力争达到15000万元,比年增收4100万元,其中:汽车货运公司税收力争达到3600万元,比年增收500万元。

三、奖励办法

为加快发展公司经济,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由市财政安排奖励资金,对引进公司、引进公司的乡(镇)、街道、市直单位、企业给予奖励。

(一)汽车货运公司奖励办法

1、对年6月1日以前注册的汽车货运企业,按年实际缴纳税收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按照50%奖励给企业。

2、对年6月1日以后注册的汽车货运企业,按当年缴纳税收总额的50%部分予以奖励给企业。

3、市直招商引车单位由市财政按照引进车辆所缴纳的车辆税收总额的15%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发展公司经济的相关费用、弥补公用经费不足、奖励引进公司有贡献人员等支出

(二)贸易型公司奖励办法

根据公司缴纳税收情况,安排支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为:

财政按照缴纳税收总额的10%奖励给企业。

2、为调动市直单位发展公司经济的积极性,由市财政按照公司缴纳税收总额的5%奖励给公司引进单位,用于发展公司经济的相关费用、弥补公用经费不足、奖励引进公司有贡献人员等支出。

(三)出口公司奖励办法

1、立足引进出口加工型企业,做大现有陶瓷出口等公司,促进税收增长。

2、市直单位引进的出口公司(或企业),由引进单位和所引进的公司签订发展协议,奖励办法实行一事一议,报市政府审核批准执行。

3、乡(镇)、街道引进的出口公司(或企业),由乡镇与所引进的公司签订发展协议,奖励办法参照市直单位执行。

4、为鼓励市直单位发展进口公司(或企业)积极性,按公司年纳税额的0.5%奖励给引进单位。

(四)废旧物资回收、加工公司

1、引进资金兴建废旧物资交易市场,推进再生资源企业发展,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回收企业创办再生资源加工公司,做长产业链,降低发展风险。

2、市直单位引进的废旧物资回收、加工公司,由单位和所引进的公司签订发展协议,奖励办法实行一事一议,报市政府审核批准执行。

3、乡(镇)、街道引进的废旧物资回收、加工公司,由乡镇与所引进的公司签订发展协议,奖励办法参照市直单位执行。

4、为鼓励市直单位发展废旧物资回收、加工公司积极性,按公司年纳税额的0.5%奖励给引进单位。

(五)公司税收归属及奖励的兑现

按照“谁引进,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市直单位引进的公司缴纳的税收,划归市本级,对公司和单位的奖励由市财政兑现;乡镇引进的公司缴纳的税收,划归乡镇,对公司的奖励由乡镇兑现。市本级公司经济的奖励由市发展公司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

(六)公司税收的考核

1、公司经济税收完成情况作为重点项目调度,定期在市四套班子例会上进行通报。

2、市直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按照引进公司实际入库税收数的8倍,折算完成招商引资任务数。

四、发展公司经济的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对发展公司经济的组织领导,成立乐平市发展公司经济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财政局,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落实财税优惠政策,制定公司经济发展计划,规范公司经营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协调处理公司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2、加强服务。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主动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简化办事程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外,其他前置性审批事项一律取消。财税部门要提供优质服务,在公司办理涉税事务、兑现奖励资金等方面尽量提供方便,并在承诺时间内及时办结。引进公司的单位要强化跟踪服务,为公司排忧解难,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氛围。

企业税收奖励政策范文第4篇

一、税收入库贡献奖

1、税收入库前三名争先奖

第一名奖:10000元。

第二名奖:7000元。

第三名奖:5000元。

2、除第一条奖励企业外,新增税收入库增幅最大且税收入库超过100万元的前两家企业奖5000元。

二、企业达标晋级奖

1、新增销售收入达2亿元,且税收入库超1000万元企业,奖给企业法人代表20000元。

2、新增销售收入达1亿元,且税收入库超400万元企业,奖给企业法人代表10000元。

3、新增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且税收入库超200万元企业,奖给企业法人代表5000元。

4、新增销售收入达2000元,且税收入库超100万元企业,奖给企业法人代表3000元。

三、鼓励技术创新、企业素质提升奖

1、获得国家级称号的奖5000元。

获得省级称号奖3000元。

获得市级称号奖1000元。

2、当年通过新产品鉴定奖

获得国家级新产品鉴定的每项奖2000元。

获得省级新产品鉴定的每项奖1000元。

3、当年通过专利申请批准的每件奖1000元。

4、当年创办三资企业,每家奖5000元。

5、当年获得自行进出口权的企业,每家奖1000元。

四、技术改造投入先进单位奖

当年技改投入3000万元以上的奖3000元。

当年技改投入2000万元以上的奖2000元。

当年技改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奖1000元。

五、企业当年在境外设立办事处,每家奖励5000元。

六、大力推广多层(3层及以上)标准厂房建设,当年新建多层标准厂房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奖励1万元。

七、对外招商引资特殊贡献奖,经外贸局确认鉴定认可的引进外资超过20万美元以上的个人,酌情给予0.5—3万元奖励。

八、工业平建设先进集体奖3000元。

九、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1000元。

十、对招商引资有特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奖3000元。

十一、新增三产服务企业项目奖

1、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奖3000元。

2、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奖1000元。

十二、企业新引进大专院校共建创新载体的(经省级下文有效),奖3000元。

十三、其他

企业税收奖励政策范文第5篇

一、实施对象

在本镇注册登记并纳税的工业企业

二、奖项设置

(一)科技创新奖

1、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项目合作,对合作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按实际支付金额的0.5%给予奖励,奖励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鼓励企业申报各类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凡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南通市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分别给予10万、5万、2万元的奖励。授牌后奖50%,一年后经绩效考核评估为合格以上的再奖励50%。

2、积极引导企业自主创新,经国家级认定的重点新产品、省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00元、2000元。对通过省、国家级科技成果和新产品鉴定的项目,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00元、5000元。当年新获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经营者5000元。

3、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和新技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每申请一个职务专利、职务发明专利分别奖励200元、300元。

(二)品牌创优奖

凡企业新获得中国名牌或驰名商标产品的企业、名牌或著名商标、南通市名牌或知名商标(不含各部门评定的名牌产品)的企业,年度亩产税收贡献达到5万元/亩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复评确认的按上述奖励标准的20%执行。

(三)运行质量奖

1、凡企业年度应税销售总量达到2亿元、纳税增幅达到全镇平均水平、税赋率达全市同行业水平的,评定为五星级企业,授于星级奖牌并奖励8万元。

2、凡企业年度应税销售总量达到1.5亿元、纳税增幅高于全镇平均水平、税赋率达全市同行业水平的,评定为四星级企业,授于星级奖牌并奖励6万元。

3、凡企业年度应税销售总量达到1亿元、纳税增幅高于全镇平均水平、税赋率达全市同行业水平的,评定为三星级企业,授于星级奖牌并奖励4万元。

4、凡企业年度应税销售总量达到5千万元、纳税增幅高于全镇平均水平、税赋率达全市同行业水平的,评定为二星级企业,授于星级奖牌并奖励2万元。

(以上受奖企业的亩产税收贡献必须达到镇定标准)

5、凡本年度新进入规模企业行列的企业(应税销售达到2000万元以上),按进入的时间先后(一季度、二季度、10月底、年底)分别奖励经营者1万元、8000元、6000元、5000元。

(四)项目投入奖

根据当年实际投入量,对技改项目或新上项目给予奖励:对实际投入超过500万元的,按投入总额的0.2%予以奖励。(企业实际投入量以固定资产抵扣、新增装机容量、信息化投入、厂房建筑税票等为参考依据)

(五)节能减排奖

鼓励企业节能降耗,对企业实施的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实现万元应税销售综合能耗下降5%的,奖励企业2万元。(本奖项仅限规模以上企业)

三、对园区内企业的调控措施

1、落户园区的企业当年圈地不建或超过十二个月不能竣工投产的,政府除收取土地租金外,同时按国土、财税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2、存量企业每亩税收贡献额低于5万元的,不足部分的25%以现金补足。新办企业投产后,每亩税收贡献第一年5万元以上,第二年7万元以上,第三年开始10万元以上,不足部分的25%以现金补足。

3、企业连续两年应税销售低于100万元/亩,将采取限电等综合调控措施,逐步清理出园。

4、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企业,土地使用权属企业;凡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在企业进行资产转让时,须重新明确土地权属,不得擅自转租土地,否则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四、组织实施

镇相关部门、各企业要高度重视经济发展工作,抓住工作重点,通过行政推动、政策激励、配套服务等有效手段,全面落实激励意见,强化过程服务,加快企业发展。

1、镇成立经济工作推进协调领导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工业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企业服务中心、财政、国土、规划、环保、供电、供水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加强对优惠政策实施工作的领导,协调政策的落实。

2、凡当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符合享受奖励条件的,年终先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报企业服务中心,由领导组审核、评估后确定受奖对象,由镇财政所予以兑现。(单项考核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