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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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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奖励政策

税收奖励政策范文第1篇

第二条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集中优势经济、壮大地方经济为目标,通过财税激励奖励政策的调节,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建立“谁引进、谁受益”项目建设利益分配机制和对引进项目有功单位(人员)奖励机制,实现平台共用、利益分享,促进经济集聚区快速发展。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范围包括市政府规划和组织的经济集聚区和华人华侨守业园(简称为“三区一园”以及市政府今后规划并组织建设的其它经济集聚区。

第四条本规则中规定的激励奖励政策的适用对象,包括市内项目迁出地、项目引进方和集聚区所在地县区政府,以及为引进项目做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本规则仅就经济集聚区项目建设中涉及的有关县区间利益分配、对引进项目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进行规定,其它关于经济政策、招商引资、土地供给、园区准入等政策,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项目迁出地,指原在张家口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后整体或主体迁入经济集聚区的企业,其原生产经营地所在县区政府。

项目引进方,指经济集聚区新建的项目,其引进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并与项目投资方签订最终协议的政府。

集聚区所在地,指项目最终落户的集聚区所在县区政府。

第七条搬迁项目和县区引进项目,工商税务注册登记仍留在迁出地或引进项目县区所在地,地区生产总值等经济指标计入注册地所在县区。市政府主导引进项目,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经济集聚区所在县区。以上项目只有符合国家经济政策,经审定符合经济集聚区准入标准,完成工程建设并投入生产开始纳税后,方可按本规则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奖励政策。

第八条经济集聚区内企业上缴的各项税收收入,由其注册地征收机关负责征收,除土地增值税、契税、乡村建设维护税由市独享,专项用于经济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外,其他各项税收按现行财政体制在各级政府间划分收入,县(区)级留成局部全部留归迁出地、引进方和集聚区所在县区政府。对集聚区所在地政府的前期投入,由市政府从土地增值收益或政府集中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和乡村维护建设税中予以补偿。

第九条搬迁入区项目,3年内全部税收地方留成局部归迁出地政府;三年后税收增量地方留成局部(以上一年度为基数,下同)由迁出地政府和集聚区所在地政府按73分成。

第十条新建项目。属于市政府主导的建设项目,其税收地方留成局部全部由市独享。属于县区引进的项目,其缴纳税收按现行财政体制计算,属于引进方政府应留成的局部,三年内全部归引进方。三年后,其税收增量地方留成局部由引进方政府和集聚区所在地政府按7:3分成。

第十一条凡进入经济集聚区的县级搬迁或引进项目,市级财政分享的四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增量,自年起,五年内全部返还迁出地、引进方县区。

第十二条部门或单位引进的项目,按其隶属关系确定引进方政府。个人引进的项目,由其自行选择引进方。

第十三条对引进新建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建立奖励机制,依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项目引进方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凡市县区部门和单位引进的项目,自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并纳税后,由同级政府按该项目当年税收(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局部的10%奖励部门和单位。

第十五条政府奖励单位的资金,可用于支付引进项目中发生的费用、弥补单位经费缺乏和奖励引进项目中的有功人员。其中用于奖励个人的局部,不低于奖励金额的30%不高于50%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奖励个人的资金,按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政策,报同级政府财政人事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个人引进的项目,可依照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实施一次性奖励,也可依照企业一定期间内缴纳的税收实施分次奖励。奖励方式的选择,由受奖人自行决定,但不重复奖励。

第十八条一次性奖励的奖励金额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项目竣工时给付;分次奖励的自该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并纳税后,按该项目当年税收(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局部的10%每年奖励个人,期限十五年。

第十九条国家投资的重大项目、以及市内县区企业搬迁项目不适用于以上奖励规则。如需奖励的由市政府研究并对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条企业自行选择到集聚区落户并新建项目的参照单位或个人引资奖励规则,享受集聚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同时,由引进方政府对企业或投资者实施奖励。

第二十一条上述涉及对个人奖励的受奖人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奖金的单位代扣并上缴。

第二十二条对单位和个人奖励时,其依据的项目当年税收地方留成的计算,由项目引进方财政部门负责。有争议的可由市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三条经济集聚区县区政府间税收增量分成,按预算年度,由市财政通过年终结算予以操持。

税收奖励政策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立和完善激励性财政分配机制,推行税收属地管理,引导和鼓励区域经济加快发展,促进全县经济结构升级和空间布局优化。规范县乡两级财政分配关系,合理调整财力增量分配格局,增强乡镇财政保障能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推动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努力构建资源配置合理、宏观调控有力、激励发展有效、统一规范稳定的乡镇财政体制。

(二)基本原则。一是促进发展,注重实效原则。发挥财税政策的导向作用,推行税收属地管理,调动和激发乡镇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引导乡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资源配置和收入结构,提高收入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城乡统筹推进。二是强化保障,有利公平的原则。通过提高乡镇经费保障标准,增强乡镇财政基本支出保障能力,促进乡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缓解乡镇财政困难,确保乡村两级政权正常运转,促进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和县乡经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三是简便易行,相对稳定的原则。县对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力求客观公正、关系简明、统一规范、便于执行和操作,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体制执行的连贯性。

二、体制模式和具体内容

综合考虑乡镇经济基础、发展潜力以及上一轮乡镇财政体制实际执行情况,2014年起,取消镇、马圈子镇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全部实行“收支统管、核定支出、收入考核、节支留用”的统收统支财政管理体制模式。

(一)收支统管。税务部门在乡镇辖区内组织征收的各项税收集中上缴县金库。乡镇支出由县财政按统一标准和时间进度进行拨付,银行化和非银行化人员经费实行按月拨付,正常公用经费实行每季度首月10号前均衡拨付。

(二)核定支出。人员经费按乡镇年初实有人数和实际执行的工资标准测算核定;基本运转经费按照编制人数2万元/人·年、超编制人数1万元/人·年的标准核定(不包括人事关系在乡镇,但在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税管办、县矿业局等部门从事相应工作的人员),年度内编制人数和实有人数增加或减少不予调整,包干使用;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等补助村级支出根据政策标准核定。体制执行期间,编制内增人及政策性增资由县财政统一核定拨付。

(三)收入考核。为强化税源监管,发挥乡镇协税护税作用,县政府对各乡镇县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分别以上年乡镇县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剔除县级专享收入后,按县政府确定的财政收入增长比例计算并下达年度收入考核目标任务。

1.考核范围。乡镇财政收入考核实行属地征收统计管理,辖区内所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纳入乡镇收入考核范围。

2.奖励办法。定额奖励:按照乡镇年度收入考核任务分为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100—500万元(含500万元)、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四个档次,完成对应档次收入考核任务的乡镇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完不成年度收入考核任务的乡镇按对应档次分别扣减经费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超收奖励:乡镇通过协税护税、维护企业外部环境等措施,当年收入实际完成数超过考核目标任务部分实行分档累进奖励的办法。将超收部分划分为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100—500万元(含500万元)、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四个档次,分别按20%、15%、10%、5%实行累进比例给予奖励。

(四)节支留用。乡镇核定支出后,对通过严格管理、厉行节约等措施节省下来的资金由乡镇自主支配使用。

三、配套政策

(一)为增强乡镇协税护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关于开展耕地占用税清理征收工作的通知》精神,继续实行“三七分成”的激励政策(县级30%,乡镇70%)。

(二)根据县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促进总部经济企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精神,乡镇引进的总部经济企业实现的税收,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外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奖励总部经济企业,60%奖励引进乡镇,10%奖励引进中介人;若乡镇直接与企业对接,没有中介人的,按70%奖励引进乡镇。

(三)对于乡镇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参照县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执行。

(四)体制执行期间,若创建纳税亿元以上大企业集团的纳税总额首次达到1亿元,定额奖励企业所在地乡镇100万元(大企业集团所属企业分散在2个及以上乡镇的,按所属企业实际纳税额所占权重,分别奖励所在地乡镇);对于上年度纳税达亿元以上的企业或大企业集团,若当年实现的税收达到年初全县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计划增幅目标的,按其超县定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幅目标部分的10%奖励企业所在地乡镇。

(五)相关体制配套奖励政策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得重复享受。体制执行期间,各年度税收奖励返还资金按不低于50%的比例专项用于化解乡镇以前年度政府债务,剩余部分可用于弥补当年经费不足和发展乡村公益事业。各乡镇要严格管控债务风险,努力压缩行政运行成本,将年度节余资金尽可能多的用于化解历史债务,切实强化政府债务管理,制订偿还计划,不得违规举借新债,逐步消化历史债务。县监察、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管,建立监管工作巡查监督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巡查。县财政部门每半年至少要牵头组织一次财务大检查,确保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六)因落实县政府对企业税费优惠政策,致使乡镇无法享受地方留成税收,影响乡镇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既得利益的,按影响税额相应延长企业税收归属乡镇年限。本体制执行期间,若受宏观经济形势、国家财税政策等因素影响,致使全县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大幅减收,全县年度预算需调整时,适当调减乡镇保障经费水平和体制奖励政策返还额度,县乡共担风险,确保全县财政收支平衡。

(七)大巫岚镇、肖营子镇执行镇区一体的财政管理体制,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税收奖励政策范文第3篇

一、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发展楼宇经济。重点发展电子商务、金融、咨询、广告策划、影视制作、网络服务、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中介公司、高新技术服务、娱乐服务、旅游服务、交通通讯等企业和公司的办公营运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等各类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的办公营运。

二、鼓励开发商自持物业发展特色商务楼、写字楼。以租赁为主要形式,租赁面积不少于50%,由开发商为主进行招商,入驻企业的税收贡献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由区政府分别授予“银楼奖”、“金楼奖”,并给予2至5万元的物质奖励。

三、鼓励区外企业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在我区商务楼宇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从营业年度起3年内,当年入库税收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对地方贡献给予25%的奖励;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对地方贡献给予50%的奖励。

四、鼓励街道积极参与新区、工业园区商务楼宇的二次招商。街道引进落户在新区、工业园区商务楼宇的三产企业产生的税收纳入街道财政体制。

五、鼓励单位和个人引荐招商。鼓励业主以出租形式招商,出租率达到70%及以上,给予业主单位招商部门2~5万元的招商经费奖励。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帮助引荐招商的,按“服务业二次招商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六、鼓励企业购置、租赁商务楼作为经营场所。购置或租赁商务楼的独立核算法人企业,年税收在30万元以上且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在经营初期的3年内每年给予50元/平方米的奖励;按单位面积纳税额计算当年纳税在1000元/平方米以上的,给予80元/平方米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的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七、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电子商务特色楼宇集聚发展。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由区服务业主管部门认定,用于电子商务的面积一般不低于50%。购置或者租赁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的电子商务独立核算法人企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正常纳税,在经营初期的3年内每年给予60元/平方米的奖励。每户每年的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电子商务企业在区内租赁仓库自用,在经营初期的3年内每年给予36元/平方米的奖励,每户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电子商务企业在专业楼宇以外的区内其他场所租用场地作长期的展示展销,3年内每年给予60元/平方米的奖励,每户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八、以电子商务为主要销售方式、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税收在10万元以上的独立核算商业企业,从营业年度起3年内按对地方贡献给予50%的奖励。鼓励企业自建门户网站、网上信息、在线销售和结算、拓展市场。每年度由区三产发展局组织评选“区优秀电子商务企业”,由区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九、对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平台项目,给予3~5万元的补助;购买或者自行研发的电子商务平台软件按投入的5~1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户不超过10万元。

十、软件生产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获得省级认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十一、鼓励商务楼宇引进同行企业,打造特色商务楼宇。特色明显的商务楼宇经区服务业主管部门认定,按同行业企业所使用的面积,3年内给予开发主体每年20元/平方米的奖励,用于招商和宣传,最高额不超过年度所缴纳的租金收入的入库税收且每年不超过5万元。

十二、鼓励商务楼宇业主聘请国家级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商务楼宇。设立综合服务窗口,配备工作人员,全面服务入驻企业业绩良好,入驻企业普遍满意的,对商务楼宇业主给予1~3万元的奖励。

十三、鼓励商务楼宇企业成立协会、商会,建立协商自律机制。对经常开展活动考核评比优秀的楼宇商会按促进服务业行业协会发展的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十四、鼓励商务企业创建品牌。对获得国家、省、市著名商标、知名商号的服务业企业,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资金补助。获省、市、区级名牌和著名商标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万元、1万元。

十五、对楼宇经济重大项目涉及“一事一议”的扶持奖励,由各行政主体承担。对享受了产业扶持政策实际上转变为商业和住宅房地产的项目,将根据具体情况报区政府研究后采取取消扶持、收回扶持资金等措施。

十六、本政策中所涉及的相关扶持奖励资金由各受益财政承担,其余资金在区三产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税收奖励政策范文第4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财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完善,乡镇财政职能发生较大变化。为适应农村综合改革的深入推进和市乡财源结构变化的实际需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在认真总结市对乡镇上一轮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现就调整和完善市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等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调整和完善市乡财政管理体制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推进乡镇财政职能转变,着力增强乡镇财政基本保障能力,充分调动乡镇加快发展、培植财源、自主理财的积极性,壮大乡镇财政实力,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乡镇财政管理要坚持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保证乡镇工资发放和基本运转;坚持让利于乡镇、兼顾公平的原则,妥善处理市对乡镇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乡镇加快发展、增收节支积极性;坚持统筹兼顾、共同发展的原则,对经济基础较差,税源短缺的乡镇在下达税收任务时给予适当考虑。在体制期内,市对乡镇实行“核定收支、超收奖励、结余留用、短收抵扣经费”为主要内容的统收统支加激励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三、收支管理

(一)组织收入和管理

乡镇的税收收入一律上划,实行市级统一管理,集中上缴市国库,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德惠经济开发区和米沙子工业集中区除外)。各乡镇税收任务,市政府参照当年乡镇收入任务数和实际完成数,结合各乡镇实际情况,确定下一年度增长目标,逐年核定乡镇收入任务。市对乡镇实行税源管理,国、地税和财政部门按属地征收,各乡镇要积极协助配合,实行市级入库,年度双向考核奖惩。对未完成税收任务的乡镇要抵扣经费,抵扣上限为20万元。

(二)乡镇支出核定

市对乡镇财政支出实行统一核定(德惠经济开发区和米沙子工业集中区除外)。乡镇要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的顺序合理安排支出。支出核定后,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1、人员经费按现行工资统发人数及现有工资标准和待遇进行核定。

2、乡镇政府运转经费在上一体制期基础上增长10%。

3、政策性支出:乡镇新增减人员(经市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调进调出人员净增减等)的经费、正常增资、津贴补贴、当年职工死亡安葬费、一次性抚恤等由市级财政按政策规定调整指标。

四、配套措施

(一)实行超收奖励机制

对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税收任务的乡镇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超收30%以下的,奖励超收额地方所得部分的30%;超收31-50%的,奖励超收额地方所得部分的40%;超收51%以上的,奖励超收额地方所得部分的50%。

(二)鼓励乡镇发展经济

1、属政府招商引资企业在乡镇域内落户的,乡镇帮助和支持企业发展贡献较大的,年末,按企业年度缴库税收收入地方留用部分的1—3%对乡镇进行奖励。奖励资金可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乡镇基础设施建设等,不得用于发放奖金。

2、对临时税源实现的税收收入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给予适当奖励。

(三)严格控制和积极化解乡镇政府债务

体制期内,继续贯彻落实德惠市政府《关于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制止乡村举新债工作的通知》,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债务。市政府每年继续拿出100万元,通过系数计算的方法,对积极偿还以前年度政府债务的乡镇进行奖励(不含德惠经济开发区、米沙子镇、胜利和建设街道办事处)。

五、几点要求

(一)市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组织财政收入,强化收入征管,做到应收尽收。严禁税收划转、混库和串税,不得擅自改变收入级次。对故意扰乱收入秩序的,按违反财经法规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二)市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各类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三)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国地税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保证超额完成年度税收任务。要按照相关政策规范财务制度,科学安排年度预算,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税收奖励政策范文第5篇

一、税收入库贡献奖

1、税收入库前三名争先奖

第一名奖:10000元。

第二名奖:7000元。

第三名奖:5000元。

2、除第一条奖励企业外,新增税收入库增幅最大且税收入库超过100万元的前两家企业奖5000元。

二、企业达标晋级奖

1、新增销售收入达2亿元,且税收入库超1000万元企业,奖给企业法人代表20000元。

2、新增销售收入达1亿元,且税收入库超400万元企业,奖给企业法人代表10000元。

3、新增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且税收入库超200万元企业,奖给企业法人代表5000元。

4、新增销售收入达2000元,且税收入库超100万元企业,奖给企业法人代表3000元。

三、鼓励技术创新、企业素质提升奖

1、获得国家级称号的奖5000元。

获得省级称号奖3000元。

获得市级称号奖1000元。

2、当年通过新产品鉴定奖

获得国家级新产品鉴定的每项奖2000元。

获得省级新产品鉴定的每项奖1000元。

3、当年通过专利申请批准的每件奖1000元。

4、当年创办三资企业,每家奖5000元。

5、当年获得自行进出口权的企业,每家奖1000元。

四、技术改造投入先进单位奖

当年技改投入3000万元以上的奖3000元。

当年技改投入2000万元以上的奖2000元。

当年技改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奖1000元。

五、企业当年在境外设立办事处,每家奖励5000元。

六、大力推广多层(3层及以上)标准厂房建设,当年新建多层标准厂房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奖励1万元。

七、对外招商引资特殊贡献奖,经外贸局确认鉴定认可的引进外资超过20万美元以上的个人,酌情给予0.5—3万元奖励。

八、工业平建设先进集体奖3000元。

九、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1000元。

十、对招商引资有特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奖3000元。

十一、新增三产服务企业项目奖

1、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奖3000元。

2、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奖1000元。

十二、企业新引进大专院校共建创新载体的(经省级下文有效),奖3000元。

十三、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