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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合作社 ;发展模式 ;探索
中图分类号:S-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333137
1 泛爱联社基本情况
泛爱联社于2014年3月30日正式挂牌成立,由广南县普盆老本地、普千地之母、普南大地缘、底圩普弄和董堡乡牡露5个示范性合作社组建成立,注册资金100万元。联社设理事长1名,监事1名,副理事长、副监事长各2名,涉及6个村委会,86个村组,4520户21233人。联社实行社会化服务运作,目前聘请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1名,有15名业务人员,其中办公室主任1名,委托代办文员1名,办公室文员1名、出纳1名,驾驶员1名;市场经营部经理1名,业务员5名;会计4名;拥有54家合作社,社员总数达3.65万人,基地规模0.415万hm2,涉及11个乡镇30个村委会106个村组,7720户3.65万人。带动辐射广南全县18个乡镇的174个村委会(社区),451个农民专业合作社,1.6万户42万人,是目前文山州入社农户最多、发展规模最大的联合社。2014年实现销售收入1251万元,预计2015年可实现销售收入1850万元。
2 主要经验做法
2.1 集中会计服务,解决财务规范难
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混乱,会计报表不规范,年检证件麻烦,网络申报不及时等问题,泛爱联社聘请了4名会计专业人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会计委托业务,为合作社解决了一大难题。在国家政策鼓励下,广南县合作社发展迅速,至2015年上半年全县合作社数已达450余个,然而很多合作社会计人员业务不精,导致合作社账务不清、会计报表不规范、财务档案不完善,达不到会计做账要求。泛爱联社成立后,在得知联社有委托会计业务,且费用比单个合作社聘请的费用低得多,于是一些合作社及时跟联社签订会计委托协议。签订委托协议后,对那些做账不规范的合作社,由联社会计到合作社重新核实资产,建账,清理乱账,及时申报季度纳税,规范合作社财务。目前到联社办理会计委托业务一家合作社每月费用300元左右,而在广南县骋请1名兼职会计至少也要800元,如果骋请专职会计费用就更高了。通过委托联社会计做账不仅费用大大降低,更重要的是能够保证达到会计做账要求。目前联社共接收委托代管202个合作社的会计业务。
2.2 携手共同发展,解决规范建设难
在合作社快速发展的同时,难免存在粗放式发展,管理运作不规范的问题。联社成立后,广南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委托联社引导规范全县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2015年上半年,联社已收集整理了274家合作社的档案资料;组织代办注册了8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入各合作社指导规范化建设累计250余次。积极推荐、上报了一批合格的州、省、国家级示范社,让全县合作社的发展上了一个新台阶,让泛爱联社成为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家。
2.3 联合抱团经营,解决市场营销难
在联社内建立观光体验实体店,展示各合作社生态农特产品;结合广南县旅游、休闲、生活、交流等人员密集的黄金地段,租用广南县城莲城东门十号、广南县莲城体育公园等人员聚集的场所开设铺面,摆设销售全县合作社所产的各种农特产品,为广大消费者提供购买服务;到广西横县茶叶销售市场建设广南县茶叶销售实体店和储备仓库,实现与经销商面对面进行销售;合作社建立电子网络营销渠道,已建设链接阿里巴巴(批发)、淘宝网店(零售)及微店、广南通、广南生活网等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以来实现农特产品销售额240.35万元,其中:广西横县泛爱茶叶销售额231万元,电商和观光实体店销售额9.35万元,成为广南县首家农特产品电子商务运营和宣传平。
2.4 开展资金互助,解决发展融资难
为实现自我发展、自我壮大,根据发展需要,泛爱联社在社员内部开展社员资金互助。目前已有普盆老本地、志良高峰牛、广南冠源蛋鸡等5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和24个合作社社员入股1269多万元。共办理社员资金互助69笔,互助总金额1226万元,切实为合作社解决了周转金融资难题。政府注入150万元作为银行贷款风险保证金,为下步联社向金融部门融资、扩大联社“资金池”奠定了基础。
2.5 培养职业经理,解决管理人才难
针对全县合作社发展面临的困境和难题,特别是缺乏管理人才和联社业务发展的需要,计划招聘20名农业职业经理人和专业会计,已培训1期36人,被泛爱联社聘请专业会计、办公室人员、市场营销员等6人,与各合作社对接聘请合作社职业经理人5名。在县委政府和农办、农科局等涉农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分期分批培训应聘人员和全县农民合作社理事长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由联社具体负责培训业务,聘请云南农业大学教授授课,开设合作社会计与实务、团队沟通与领导力提升、商务礼仪、电子商务、农村财务管理、农产品市场营销、示范社建设内容及要求、土地流转相关政策法规,农超对接、农市对接、农社对接相关措施及对策等课程,采取授课与现场教学相结合,培养“懂经营、善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目前,已开展2期150人。
3 目前泛爱联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3.1 联社成立时间短、经验有待提高
广南泛爱农业开发农民专业合作联社成立1a多不到2a的时间,成立时间短,所有业务的发展都是在探索过程中进行,对全县各合作社及联社的发展、经营管理经验有待提高。
3.2 业务量大、资金运作困难
受县委政府的委托,联社承担全县所有合作社的业务管理及产品营销和指导发展等工作,需要大量的工作人员和运作资金,目前资金缺口大,运行困难。
3.3 基础设施差、资源整合困难
广南县各种基础设施相对落后,小作式农业生产还相对突出,群众合作化生产意识不强,资源整合困难,对合作社数量及质量上的发展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3.4 合作社产业发展单一、商业化发展水平不高
合作社的支撑产业发展单一,缺乏多样性发展,各合作社产品缺乏商品化发展理念,初加工销售突出,造成合作社经济效益差,群众收入不高,发展止步不前等现象。
4 今后发展计划
4.1 落实用地,解决联社设施不足
积极争取申请审批办公设施用地33350m2,主要用于农产品的物流、加工、储藏、办公场所等一系列办设施建设,计划投资4000万元;在广南县坝美镇西松申请蔬菜鲜储配送中心用地16675m2,计划投资600万元。
4.2 打造品牌,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申报
联社为各合作社推进农特产品的“三品一标”、QS认证等农产品质量认证。为各合作社农特产品准入国内及国际市场打好基础。办公设施建成后,每年为合作社申报1~2家农特产品的“三品一标”或QS认证。
4.3 服务社员,为合作社龙头企业的评审及申报服务
联社每年指导、申报一批县、州、省合作社龙头企业,每年组织申报1~3家县级合作社龙头企业;进一步提升合作社的市场地位。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风险分担机制;区域农业保险模式
中图分类号:G8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3)11―0125―04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农村各地涌现出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范围从技术、信息、农资供应向储藏、加工、流通拓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产生的一种新生事物,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后的又一次机制创新。但从总体来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处于初期阶段,仍存在发展不平衡、经营规模小、服务层次低、规范化程度不高、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1]。面对国内外市场的激烈竞争,农民专业合作社亟需加强科学管理以维持生存和发展,而风险管理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关系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死存亡,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风险管理不仅势在必行,也是现实的迫切需要。然而,国内理论界对此还缺乏应有的关注,还没有提出完整的理论以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风险管理。贾蕊等[2]分析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风险类别,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普遍面临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组织风险和道德风险,对其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的进程造成严重阻碍。要通过加强与科研机构的合作、建立合理的利润返还机制等措施来切实防范。赵炳建和马政强[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族式经营模式的运营风险进行了探讨。胡琳等[4]以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研究对象,分析了筹集资金方面存在社员自身投入少,股权融资有限;筹资方式单一;筹资成本高,农村金融体系支持不力等风险,并提出完善规范股金管理,维护资金稳定;明晰产权,适当提高入社门槛;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条件,建立风险基金等控制风险的措施。曾宪久[5]分析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面临自然风险和经营风险,常见的风险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防范金融风险的基本机制就要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风险管理体系,尤其要特别重视农业保险在风险防范体系中发挥的作用,实现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同生共赢。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问题的研究,王文献,董思杰[6]认为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的因素,主要包括内在制度设计限制了其筹资能力,商业银行改革、银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不对称造成合作社筹资环境恶化,政府制度供给不足。郭红东等[7]实证分析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正规信贷可得性情况。合作社对资金借贷的需求比较大,但获得的信贷额度还不能满足合作社发展的需要,合作社要提高正规信贷可得性。
对农业保险模式的研究,学术界没有达成一致意见。Wrighit和Hewitt[8]发现,历史上农业保险多重险和一切险由私人来承担的无一成功,基本上都由政府来直接或间接经营。国内学者认为应该采取区域农业保险模式,谢家智[9]认为农业保险区域化发展是农业保险的内在要求,应制定区域性农业保险政策、选择区域性保险组织形式、设计与开发区域性的农业保险产品,厘定区域性的保险费率,形成区域性保险市场结构。冯文丽[10]认为可以根据省情建立政府诱导型农业保险经营体系。张跃华等[11]认为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必须有明确的政策目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障品种需要分层。对于农业保险是采用商业保险模式还是合作组织形式,学术界一直处于争论状态。庹国柱和周俊生[12]提出基于广大农村分散经营的小农户国情,更倾向于采用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王和和皮立波[13]认为,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应充分重视和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政府要利用市场化的方式和市场这个阵地来促进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新形势下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安排可以采用“三阶段推进”的战略:初期采用商业化的方式;逐步过渡到国家政策扶持;最终实现商业化经营。但是有部分学者认为我国的农业保险应选择合作保险模式。李秉龙[14]认为,合作性农业保险具有非盈利性,其经营核心是建立农业风险保障机制,保费中没有利润因素,所以费率较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具有的利益上的一致性,有助于提高农业保险的实施质量,避免农业保险中的逆选择和道德危险。姚海明和赵锦城[15]认为,合作制可以作为我国农业保险的主要模式。由于各省区域农业生产及整个经济状况很不均衡,存在很大差距,农业保险的决策和经营主体在各省是比较合适的,目前似乎没有必要建立全国性的联合机构。
总结上述研究不难发现,学术界不仅对我国农业保险模式没有达成共识,而且大多基于农户角度进行,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风险分担机理研究较少,缺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需求相对接的农业保险模式研究,在合作社融资难问题的研究上忽视了农业保险机制的作用。因此,本文将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的主要困境,研究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如何发挥农业保险的风险分担机制作用,分析农业保险与农村金融的相互作用机理,提出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抵押难、贷款难的区域农业保险模式。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面临的主要困境
通过2012年底对吉林省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走访,我们了解到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着两个发展困境。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缺少风险分担机制,承担风险能力弱;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融资瓶颈。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缺少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通常是白手起家,缺少资金积累,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有限。生产和经营中存在着系统性风险。种植业生产的季节性强、周期长,生产过程依赖自然条件和资源禀赋,各种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对种植业的影响极大;养殖业受疾病、疫情的影响更大,一旦发生疫情,会造成“血本无归”。
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本文假设专业合作社处于正常运营,不存在人为风险和道德风险因素,那么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面临农业自然风险和经营风险。农业保险应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散自然风险的主要手段。但是,由于专业合作社是互经济组织,成员分散,开展农业保险经营成本高、风险大、效益差、赔付率高,一般保险公司不能达到盈亏平衡点时,难以承受经营风险,农业保险业务长期亏损,造成农业保险的供给严重不足。另一方面,成员保险意识薄弱,即便有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很多成员的投保意愿不强烈。目前,农业保险日趋萎缩,承保面大幅度减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风险不能得到有效化解。
目前市场上的农业保险险种主是针对农户设计开发的保险产品,没有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保险需求设计的农业保险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风险比一般农户的风险要小。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一方面,专业合作社依靠技术专业化、生产规模化、产品市场化、管理科学化,可以一定程度地比一般单独生产经营的农户,具有更高地抵御农业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都是采取统购、统销的方式进行生产经营,要求产品具有相同的质量,达到一定的生产规模,成员的生产经营水平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整体水平约束,因而成员比普通农户的具有更加专业的知识和技能,风险意识更强。缺乏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求的农业保险产品,也是农业保险需求下降的主要原因。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融资瓶颈
任何一个经济组织的发展都离不开劳动、资本、土地和技术的有机结合。对合作社而言,资金始终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充裕的资金是合作社发展壮大的物质基础,是合作社取得成功的关键。由于资金缺乏,合作社很难做大做强,合作社成员的很多事业难以开展。农业本身的风险性,必然关联到金融服务的风险。面对数量庞大、高度分散、经营规模较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机构的服务成本相对较高,农业保险机制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更成为金融机构“惜贷”的重要原因,加剧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户的贷款难的问题。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金融机构难以获取贷款人的信息,为避免坏账的产生,抵押品就必要存在。作为借款人违约时银行可以依法占有和处分的资产,抵押品的功能、角色及其发挥作用的机制主要是:(1)作为一个甄别借款人道德风险的条件;(2)作为一种保证债务契约执行的机制;(3)作为一种信用风险缓释的工具;(4)作为信贷配给的替代机制;(5)提高企业选择违约的机会成本;(6)降低贷款违约的概率;(7)迫使企业传递其真实信息;(8)帮助银行识别借款人信用高低;(9)减轻违约发生后贷款的损失(刘等,2008)[16]。
但农村金融实践中,合格的抵押品很有限。根据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相关规定,农户的土地、宅基地、林权、水权等具有使用权的财产,无法成为完全的抵押品。而具有明确产权关系的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变现能力较差,因而大都无法成为金融机构认可的抵押品。然而,专业合作社社员对于种植业和养殖业的鲜活农产品具有完全产权,理论上是可用的抵押品,但是由于农业保险的缺位使其风险无法分散。这样贷款风险必然集中于金融机构,农业保险的缺失成为金融机构“惜贷”的主要原因。如养殖生猪的合作社,生猪虽然是合作社社员具有完全产权的财产,但是由于没有投保农业保险,就不能作为合格的抵押品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那么金融机构很难提供与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及扩大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规模。
可见,完善农业保险机制,不仅可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风险分担机制,保障合作社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而且可以使金融机构更有信心开发农村金融市场,改进信贷评级、放宽抵押担保条件,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力度。
三、构建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业保险模式
创新区域农业保险模式势在必行,实现金融服务与保险服务的良性互动。中国社会保险学会农村社会保险委员会副主任杜道文在2012年“合作社专家沙龙”上提出在农业保险方面国家很难大都承担起来,国家要对合作社进行明确定位鼓励和支持农业保险与合作社对接,通过农业保险介入并解决合作社的生产经营风险问题。
(一)成立省市镇“三级”农业保险合作社
作为农业大省的吉林省,农业发展的地域性,决定了我们不能照搬其他省市或国外的先进经验。各国的农业保险基本上都是由政府来直接或间接经营。但是,我国政府没有直接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而是通过一些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互助农业保险公司或通过给商业保险公司补贴的形式进行经营。吉林安华农业保险公司“以险养险”的模式在农业保险的运行中存在机制缺陷,受商业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会使公司更加侧重商业保险的发展,而忽视农业保险的开展。所以,为保障农业安全,在农业保险的机构设置上,应以非营利为目的。合作保险机构是非盈利性组织,其宗旨是成员间的互助共济,具有其他保险形式不可替代的优级点,尤其是与中小经济体具有天然的兼容性。合作保险机构是由面临同样风险、具有相同的保险要求的人结合组成的保险组织,投保人同时也是保险组织的所有者。具体形式又可分为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等。借鉴日本的经验,鼓励成立市、市和镇“三级”制的农业保险合作社,在乡镇一级成立基本的农业保险合作社,展业等工作可以委托社员代表办理,损失评估和理赔也要让社员充分介入:在县级建立农业保险合作联社,在省级可以设立总社,为下级合作社提供业务指导和再保险,通过总社、联社、合作社三层两级再保险,保持各种农业保险业务收入和支出在一个较长时期内的平衡。将农业风险在全省内进行分散,从而构建吉林省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因此,合作形式应成为我省农业保险的主体和基础。
(二)整合农民专业合作社风险,实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保险”模式
吉林省域内的农业保险应该实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保险”模式,具体做法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经成立,即通过相应的国家农业保险补贴自动认购农业保险专业合作社股本,成为农业保险合作社的社员,实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保险”模式。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保险风险选择的特点是用对合作社团体的风险选择来取代对个体成员的风险选择。保险人无需在投保过程中对合作社中单个成员进行核保,只需对整个合作社的可保性做出判断,即用专业合作社团体核保来代替成员个人核保。主要的原因是:
1.专业合作社风险分散,逆选择风险小。各地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有成员户数的最低要求,成员的数目越多,则合作社规模越大,可以自动产生风险分散作用,所以对合作社的农业保险需要重点考虑成员的户数以及户数累计的风险规模。
2.对专业合作社保险服务管理专业。专业合作社统一投保,其对保险的要求、谈判能力往往高于个人。保险组织由原来面对单个农户的服务变成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不仅有利于简化承保、理赔和续保手续,减少了保险组织的经营成本,而且提高了保险覆盖面。
3.对专业合作社的保险计划更加灵活。与普通农户保险的保单不同,专业合作社的保险单并非是事先印制的格式保单。较大规模的专业合作社风险一般较普通单个农户的风险低,保险费率、保险条款和保险内容的制定可以与保险组织进行协商。当然,专业合作社的保单也应遵循一定的格式和包括一些特定的标准条款,只是就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
(三)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合作社实行倾斜的金融贷款政策
对于将大部分资产投资于成产环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了扩大再生产,需要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融资规模。在目前贷款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农村金融贷款需要贷款人提供合格抵押品是必须的。为了扶植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的发展并能够分散贷款风险,减少坏账损失,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一些贷款政策倾斜。具体做法是对于参加了农业保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相应地降低抵押品评级。将原来不合格的抵押品视为合格的抵押品的前提是出于生产环节的种植业作物和养殖业货物必须参加足够保险保障水平的农业保险,金融机构根据保险金额的一定成数来确定贷款额度。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参加农业保险不仅控制了合作社的风险而且解决了融资瓶颈的问题。金融机构也通过“金融+保险”模式分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抵押贷款风险。
(四)将农业保险补贴直接补贴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目前的农业保险补贴多数是直接补贴给农业保险的经营机构,所以很多保险公司即便没有把经营好农业保险作为公司的使命,而是单纯地为了获得政府补贴而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这样不但使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农业保险补贴变成了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争夺的利益,而且会降低农业保险补贴的效率。美国的研究成果也表明农场主是为了获得政府补贴而参加农业保险。通过对吉林省专业合作社的走访,了解到多数合作社成员并不知道农业保险的保费中有政府补贴,即便知道也不清楚补贴的具体金额和比例。所以,在保险意识薄弱的农村,政府应该逐步有意识地培养农民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将农业保险补贴直接发放给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为了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保障程度,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的问题,分散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金融风险,需要创新区域农业保险模式,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村金融、农业保险与宏观农业发展战略的四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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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托管;乐源合作社;效益分析
土地托管是土地流转的一种形式,土地托管实现了土地由分散经营向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转变,也拓展了农作物增产、农民增收、多方共赢的新渠道。土地托管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土地制度改革进程中产生的新成果。
一、乐源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托管产生的背景
乐源合作社实行土地托管前笔者深入乐土驿镇调研发现,土地经营管理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土地细碎化问题严重。(2)种植作物种类复杂,科学化管理程度低。(3)第三产业和家庭养殖业居多,导致种地劳动力短缺。在以上背景下,乐源合作社通过长期摸索坚持土地规模化经营、科学化管理对土地实行“六统一”土地托管经营模式,即“乐源模式”有效的解决土地细碎零散程度大、机械化程度低、效益低等问题。
二、乐源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土地托管前后效益分析
(一)土地托管效益理论
(二)乐源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土地托管前后效益对比分析
在调研过程中笔者发现乐源合作社托管的土地主要以种植棉花为主,占总种植作物的98%,所以此次调研就以棉花作为样本进行土地托管前后效益对比分析。
1.土地托管前后总体经营效益对比分析
由表1可以看出种植棉花土地托管后比托管前净收入每亩增加380元,生产成本每亩降低了540元,其中采摘成本降低幅度最大,每亩降低了550元。
2.土地托管前后生产成本效益对比分析
本文把所有的生产成本进行整合归纳,最终归纳为物资成本和用工成本,用工成本在表1中已经分析,在此只对物资成本进行详细分析。
由表2数据说明土地托管后土地整合形成连片种植规模经营,充分发挥现代农业机械化的作用,提高机械使用率和作业效率,降低机械作业成本、合理配置了资源。
三、乐源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托管取得的成效
1.提高了土地规模化经营程度,实现了社会资源最优配置, 土地托管,实现了农业生产从家庭生产到集约经营的转变,实现了土地零散化到规模经营的转变。
2.提高了管理标准化、种植科学化水平,降低了农户种植风险和农资成本, 乐源合作社对托管土地实施“六统一”管理,通过对不同条田进行测土配方施肥、良种推广、精量播种、病虫害科学防治等农业科学技术的应用,使农业种植标准化、科学化水平显著提高并且降低了农户的种植风险。
3.提高了农机具使用效率,降低了农机具、水电设施的使用和投入成本,土地托管后合作社对土地进行整合规划形成土地连片,机械化效率显著提高。
4.提高了劳动生产率,降低了农业服务成本。
四、总结
土地托管是新时期深化土地流转模式的新探索,也是开拓农业规模化经营的第一步。乐源合作社实行土地托管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虽然乐源合作社的土地托管还在发展阶段,在经营管理上存在不足,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但是依然走出了一条在稳定农村家庭责任制前提下,农业科学化经营、专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规模化发展,农作物增产,农民增收,参与各方互利共赢,保持农村长期稳定发展的新道路。
参考文献: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金融需求;信贷产品;金融服务
中图分类号:F832.5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1-0057-03
一、赤峰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与金融支持情况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及主要类型
截至2010年6月末,赤峰市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2600多家,在工商部门注册的达1600多家,占61.6%。加入专业合作社的农户达13.6万户,占全市农牧户的15%。专业合作社涉及农副产品加工、种植业、养殖业及农机服务等多个领域。从合作社的发展情况看,与农牧民有一定联系并能够提供一般的占总数的50%,以养殖业和种植业为主要合作方式的占总数的60%,服务功能和带动能力较强且运行质量较好的占总数的40%,服务功能较弱,活动内容较少的占总数的11%。目前专业合作社已发展农牧民经纪人3.2万人,通过发展合作社和农牧民经纪人,直接带动农牧户31万户,间接带动农牧户30万户左右。按合作社领办模式,赤峰市主要分为龙头企业领办型、部门领办型、村委会主导型和农牧民自发型四类,分别占总数的15%、10%、24%和51%。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模式
赤峰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以其成员为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一是合作社统一技术规程和生产标准,社员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生产。二是合作社统一采购农药、化肥、种子、种苗、籽畜等,保证采购农资的质量安全,并进行统一指导。三是合作社根据市场行情,制定产品的销售价格,任何社员不得违规操作。四是合作社的所有社员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统一包装销售,统一品牌,通过品牌效应,扩大产品的知名度,提高市场占有率。五是合作社在抓好内部管理的同时,还统一协调农业主管部门、工商等各方面的关系。
(三)金融信贷支持情况
通过调查,2009年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得到金融机构贷款3151万元,平均每家不足2万元,今年赤峰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的金融部门信贷资金支持率仍然较低,约为1%左右,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的总体信贷规模也偏少,目前社员在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为12.45亿元,仅占全市涉农贷款余额的5.75%,占全市贷款余额的2.62%,得到贷款的社员占总数的39.4%左右。金融支持专业合作社的方式较单一,农村专业合作社“贷款难”与农村金融机构“难贷款”的两难现象突出。以赤峰市的农业大旗敖汉旗为例,全旗在工商局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共有168家,拥有会员1742人,注册资本5.56亿元。截至2010年6月末,敖汉旗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仅向3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236名社员发放贷款1524万元,其中惠农卡贷款185万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815万元,联保贷款192万元,保证贷款和抵押贷款332万元。对合作社社员的信贷投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和社员的增产增收,但从贷款余额占比情况看,对社员的贷款余额仅占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全部贷款余额的1%,仅占全旗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的0.74%。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的大好形势相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比较滞后,配套服务也还不到位,资金紧缺更是成为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要障碍。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长机制缺陷影响金融支持对接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尚不规范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十分迅速,但是大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仅仅为了获取一些优惠政策,其管理非常不规范。有的合作社组织能力较弱,活动较松散,财务管理不规范;有的合作社对社员违约无有效的控制手段,出现了个别社员不按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等情况;还有的合作社对社员未约定同业经营禁令,导致不少社员在入股合作社的同时,自营类似业务,从而出现社员与专业合作社之间利益搏弈(对于同类产品,社员自营利润较高的,以自营为主;自营利润较低的,转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不规范性使金融机构信贷支持面临的风险较高,因而信贷支持的积极性受到一定影响。
(二)社员不能分担合作社风险
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主要为社员的股金,合作社实行“自愿进出”原则,按照该原则,新加入的合作社成员要缴纳股金,而当合作社成员退出时具有股份返还请求权,这就使合作社的自有资本不断变化,难以持续维持稳定,金融机构难以对其资金实力有准确的评价,从而对其信贷支持的风险也比较高。从实际运作情况看,对合作社的贷款一般都要求提供企业担保,而且金融机构一般也不认可合作社对其社员的贷款担保。
(三)有效抵押资产不足
由于专业合作组织处于起步阶段,还是一个较为松散的机构,现阶段根本没有足够的可供抵押的有效资产,即使有一些投入也只是经营场地、道路、厂房等方面的建设投入,还有很多专业合作社没有收入来源,地方财政也没有为专业合作社设立专项发展基金,成立相应的担保机构或其他配套保障措施,致使专业合作社难以达到金融部门信贷支持的条件,形成贷款难的局面。另一方面,农业经营的风险较高,当前专业合作社的风险承受能力偏低和普遍的利益关系松散性,导致难以获得金融机构的有效服务。
(四)信贷主体缺位
目前,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组织松散,仅仅是农户在生产经营上的组合,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仅是以专业协会形式到民政部门进行了社团法人资格登记,还有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模较小、起步较迟、实力较弱,不具备工商登记的条件。受农民专业合作社非企业法人限制或资本金偏低等因素影响,金融机构一般不把专业合作社作为承贷主体。从赤峰市农村的实践情况看,目前仅对少量规模大、盈利能力强、有一定品牌效应和影响力的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型合作社本身发放贷款,因为这部分合作社一般是农业龙头企业占大部分股份,且有龙头企业的担保,信贷风险较小。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机制再造及金融功能拓展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逐步做到证章齐备,治理结构合理,运作规范,从而使其能够成为承贷主体;另一方面,农业部门应与金融部门联合积极促成专业合作社与龙头企业的对接,建立起“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的更为紧密的产业链条模式,只有对接成功才能真正解决农产品销售难、附加值低的问题,也才能有效控制农产品的药残、肥残,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风险。
(二)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桥梁建设
为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水平,必须要在三个方面开展工作:首先,要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培育,逐步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全部参加评级,并根据信用户的评分情况以及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情况确定专业合作社的信用级别,从而将每个社员的信用与专业合作社的信用紧密结合起来。其次,要由地方政府、相关金融机构、农业保险公司和龙头企业等共同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基金,为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由于这类担保的风险比较高,还应由政府支持或政府、银行和企业联合支持建立风险担保基金和再担保基金,支持该类担保机构的正常运行。另外,农业合作社立足农业的特点使其面临的风险较高,农业保险能有效降低农业自然灾害损失,降低金融机构贷款的风险,因此,要通过政府支持、政策引导、商业运作方式,引入农业保险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保险支持,提高金融机构信贷投放的积极性。
(三)实施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身的信贷产品创新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的贷款应该成为今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点。作为农户来说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最直接的关系体现在产品的交易额上,交易额不仅反映了农户的生产规模情况,同时也反映了农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贡献程度,设某农户一年内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额为d,所有农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总额为c,那么该户一年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贡献度为=d/c。当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贷款时,可以将所有社员视为一个大联保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并由社员缴纳保证金,那么:每个社员缴纳的保证金额=贡献度×保证金总额。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不能偿还贷款时,剩余部分按农户的贡献度缴纳。在该种模式下,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定要根据贷款的额度合理的计算出农户返还利润的百分比,如果返还的百分比过高有可能导致合作社的盈余不能偿还贷款。通过该种模式的贷款能够使得合作社由松散的组织结构向紧密的组织结构过渡。
四、对农村专业合作社金融配套服务建设的政策建议
(一)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性措施和责任
如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贷款,实行基准利率的优惠贷款,高于基准利率部分可由政府财政贴息解决。要采取适当减免金融机构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信贷服务的营业税,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实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投放的持续增加和金融服务的改善。
(二)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转移机制,促进信贷投入增加
要引导政策保险重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其提供保险补贴资金,促进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快速发展。同时建立专业合作社的市场风险防范机制,建议政府建立产业发展基金,在市场低谷时对专业合作社贷款给予贴息,保证专业合作社的持续经营,进而为信贷投入创造条件。
(三)建立和完善多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模式
通过开展“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开展“保险+信贷”的农村银行业服务与保险业服务相结合的模式,进一步探索建立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保险公司、担保机构互动合作机制。开展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信贷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保单和仓单质押,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温室大棚等抵押物)担保制度,解决其存在的融资抵押担保难题。组建专门的农业担保机构,鼓励其他各类担保公司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业务。
(四)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由地方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牵头,建立金融服务新农村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互通信息,并积极探索金融服务工作,如借鉴国内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承贷承还或信贷担保机制的成功经验,配合当地政府建立出台相关扶持政策等,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良性健康发展。
课题主持人:王建民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三农问题;新型合作社模式;农户+合作社・公司
1.引言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村的一种重要经济组织形式,是国家支持和保护农业体系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对我国农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对农业经济进行有效管理的关键之举。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我国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树立民主合作意识、培养新型农民、增加农民的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2.湖南省衡阳市农民合作社概况
馨一农业专业合作社于2013年成立,位于衡南县云集镇。该合作社主要是种植蔬菜水果,农民以土地入股,合作社在参股的土地上统一进行作物的生产与管理。该合作社实行“一体化经营,标准化生产”管理,由合作社统一组织投资建设蔬菜水果生产基地。馨一合作社“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一举打破了依靠农业发展的传统模式。但也存在土地不成片,流转难,工作人员少,且技术人员不够等问题。
佳合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于2013年8月正式成立,位于衡阳市雨母山乡东阳村内。合作社是专门种植鲜袖珍菇的一个生态农业组织,经营内容为产加销一体化的模式,主要负责人的身份是农业大户。本合作社采用的大户牵头的形式,采用的也是股份制形式,但实际参股的农民仅为农业大户,其余农户均为被雇佣并按月进行工资支付的形式加入合作社。
仕杰机械服务专业合作社于2013年成立,位于衡阳县渣江镇东风村内。该合作社主要是进行土地流转的工作,农民以土地入股,合作社在参股的土地上统一进行作物的生产与管理。该合作是采取大户牵头和技术型的方式,农民为土地入股,所以种植面积较大,达1000亩以上,初期投资资本为118万。因为合作社均为普通农作物,且有多年种植经验,机械化程度也较高,所以在技术创新方面并未进行大量投入。
3.“农户+合作社・公司”模式的提出
3.1模式的介绍
“农户+合作社・公司”的模式中“农户”分为两种:一是参加合作社组织的社员。该类农户以土地或者是以资金入股的方式自愿加入合作社组织,并且自愿在本地从事农业生产;二是未加入合作社组织的成员。该类农户未加入合作社,但是希望留在本地并获得一定收入。他们为合作社进行农业生产,每月取得一定的报酬。模式中的“合作社”是本地方的村干部或者是有能力的人自发组织成立的,因为他们的影响力比较强,容易使农民信服;同时,他们具有一定的知识和能力管理农民合作社。该合作社也像美国农场主协会一样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政府不起主导作用,而是落实相关的惠农政策来促进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双向箭头表明农民合作社是连接农户和公司的重要纽带,它具有四大作用。
“农户+合作社・公司”的运营模式下,积极为农业生产服务,有利于推进农业生产实现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有利于加快我国土地的流转,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从长远来看,该模式有利于带动城乡一体化的发展,使农村和城市紧密的结合在一起,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格局的形成。
3.2提出的依据
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迅速增加,但是绝大部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是参照传统的四种典型模式来进行生产运营,并没有探究新的发展模式,以至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至今仍然处于不成熟阶段,与国外相比有很大的差距。为此,我们通过实地调研深入地了解各种模式的运营情况,发现他们存在的问题,为我们提出新的发展模式奠定坚实的基础。我们综合衡阳市馨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佳合农民专业合作社、仕杰机械服务农民合作社的模式分析以及对国外农民合作社模式的经验总结。在此基础上提出“农户+合作社・公司”的发展模式。
3.3“农户+合作社・公司“模式的运营
在此模式下,公司与合作社的关系是各自平等、独立的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双方通过自愿达成的商品契约建立起利益联结纽带,双方间的商品契约可以是短期契约或长期契约,短期契约一般是一年签订一次,它意味着双方除了满足合同签订方的要求外,都有权选择其他交易伙伴,与多个市场主体同时交易。但如果双方建立了充分信任的合作关系则可以发展成长期契约,公司与农户之间的短期契约长期化后,公司可以通过合作社的组织载体实现公司监督与农户群体自我监督的有效结合,这种新的制度安排使得合作社能够控制、监管、指导农户的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从而保障了产品的质量安全、数量规模以及供货时间并省去了外部监督农户的费用,而降低公司的生产经营成本,获取额外的制度收益;而农户有合作社作制度保障,不必再像以前那样向公司缴纳高额保证金以防止违约,只需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缴纳数额有限的入社费或股金即可,生产资金垫付大大降低。此外,通过合作社的法律框架,公司与农户也避免了依赖各自的专用性资产,在对自身有利的市场条件下,挤占对方准租金的“敲竹杠”行为。通过订立契约农户们不再承担任何产品销售不出去或销售价格低于生产成本的市场风险,也不再需要自我决策生产什么,并且有了稳定的预期经营收益;而公司可以控制生产规模、产品质量,为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奠定了基础。
组织制度上,在农户自办的合作社中,社员全部由生产经营者农户组成,农户按照“一人一票”的平等原则分享合作社的控制权,并按照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比例获得合作社的收益权。农户通过集体行动有了话语权和自我选择权,通过自组织来提升对公司的谈判力。摆脱了外部因素的控制。
3.4“农户+合作社・公司”发展模式的总结评价
3.4.1在管理方面:合作社决策层是由农民社员选出的代表担任,辅以能人大户的带领组织,具备较高的辨别、决策能力,一定程度上节省了合作民主社管理成本,有效缓解了农民文化水平较低,对合作社运作发展造成的不利干扰。同时,合作社进一步完善职能,优化完善内部法律职能,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合作社,普及法律知识、农民权利保护意识、合作诚信教育等,为合作社成员(普通农民)提供相关法律知识教育活动,提升法律素质修养。
3.4.2在技术生产方面:合作社通过统一技术把关、监控管理,能够使农户实施专业化、标准化生产,开展规模化、品牌化经营,一定条件下还可以组织农民发展优势产业,开发特色产品;其次,通过与公司合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成员统一采购生产资料,统一加工、销售产品,有效解决了单个农户生产经营中办不了、办不好的许多事情,降低了生产成本,增加了农户收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机制灵活,服务直接,能有效遏制流通环节之间对农民的盘剥,代价最小化,它能够将一家一户分散经营转换为规模经营,能够变盲目生产为有计划的按订单或合同生产,能够变无序竞争为有序竞争,有利于形成农业产业化经营,推进了现代农业建设。
3.4.3在信息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为农户及时的提供最新最实用的农业生产信息,提高了农产品的质量,降低了农民生产过程中的盲目性,进一步增强了农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作者单位:湖南省衡阳市南华大学)
参考文献:
[1] 巩志娟,王俊奇,魏田田.农民专业合作社职能定位思考[J].知识经济,201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