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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小企业;内外源融资;税收政策
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分为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内源融资具有效益高、融资成本低的优点,是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数据显示,内源融资约占中小企业资金来源的90.5%,但内源融资易受企业利润数额的影响,因此内源融资比重太高会增加短期资金短缺的风险。当前,中小企业允许通过私募发售或公开市场发售来实行股权融资。与公开发售股票相比,私募股权投资的适用范围更广、门槛更低,是中小企业发展初期的主要资金来源。对于中小企业的融资,国家相关的税收政策有直接扶持、鼓励金融结构投资及税收优惠政策三种。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引导作用,但存在的问题却是不容小觑的。对此,下文予以详细论述,并提出解决办法。
一、中小企业融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引导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中小企业融资的难度,但现行税收中却也存在一系列对中小企业融资不利的因素。
(一)内源融资税收政策的不足
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优惠力度小。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是25%,但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征缴20%的企业所得税;对于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仅计企业所得的50%,同时征缴20%的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征缴15%的企业所得税,且研究费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据此可知,那些不符合条件且又不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依然缴付与大企业无异的企业所得税。现折旧方式对中小企业自由资金的积累不利。《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指出:唯有以下两类方可列为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产品更新换代过快的固定资产、高腐蚀且强震动条件下的固定资产,以及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而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固定资产,则按直线法计提折旧,详见表1。数据显示,国内中小企业的平均存活寿命为2.5年,因此以上折旧方法会使多数中小企业多缴付企业所得税,同时也会降低企业时下的净利润及增加中小企业起步2-3年的内源融资难度。
(二)外源融资税收政策的不足
从中小企业的角度来看,现行的税收政策主要在利息税前扣除上存在问题,即税法规定:对于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支出,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算得的数额的超出部分不可扣除。很显然,此项规定会对中小企业发展初期的外源融资产生不利影响。从金融结构的角度来看,国家对资金供应方并未给予多大的税收支持,即:未对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税收优惠。当前,国家几乎未对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任何税收优惠。除隶属国家扶贫基金会的小额贷款公司享有较低的税收优惠之外,所有的小额贷款公司均需缴付企业所得税25%及营业税、附加5.56%,同时贷款专项准备金不能按贷款的风险比例计提或税前扣除。小额贷款公司是中小企业发展的保障,因此上述规定定会间接影响到中小企业的发展。风险投资机构的税收优惠不足。表2为2012年国家创业风险投资项目在不同阶段的分布。结合表2可知,国家对风险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以下不足之处: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的股息收入被重复征税,并也无法享受投资抵扣的优惠。
二、中小企业融资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外源融资税收政策的完善建议
外源融资税收政策的完善是指减轻中小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自有资本的积累,此举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扩大小型微利企业的范围现行税法中,小型微利企业分为工业类中小企业、其他类中小企业两种。对此,税法应重划小型微利企业为科技类、服务类、工业类、农牧类及其他,同时扩宽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定义范围;按国家规定标准来重新界定小型微利企业的范围;按中小企业所属行业设置高低档次的税率,以使税收政策更具差异性和针对性。
2、加速折旧计提固定资产从前文可知,直线法计提折旧不利于大多数中小企业的发展。对此,应采取以下改进办法:对于拥有较多机器设备的中小企业,允许其在发展初期加速折旧计提固定资产,直至进入成熟期之后,再按直线法对新购入的机器设备计提折旧。
3、实行增值税税收优惠《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将商业企业与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至3%。小规模纳税人不符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条件,因此所承担的税负依然较重。调查数据显示,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的税负高出一般纳税人1-2%,但此类企业却能为数以万计人提供就业岗位。因此,国家应降低小规模商业企业纳税人的征收率,以体现税负公平。
(二)外源融资税收政策的完善建议
外源融资税收政策具体从金融机构的风险与收益上来完善,即政府向金融机构给予风险赔偿,以激发中小企业的服务热情。以税收政策促风险投资。风险资本作为中小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是中小企业发展的源动力。因此,风险投资机构税收政策的完善既能帮助中小企业摆脱融资难的困境,又能促使国内资本市场发展的多元化。风险投资机构税收政策的完善建议有:为风险投资提供阶段性支持,即对向未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超过2年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政策倾斜,同时加强对风险机构初期投资的补偿;按投资年限设递增式抵扣额或递减式税率;不同风险投资机构均享受相同的税收优惠。激励商业银行贷款给中小企业。中小企业难从商业银行贷款的主要原因是风险过大。对此,政府应为商业银行提供更多的税收优惠,以平衡风险与利益,即政府可向贷款给国家扶持类中小企业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政策;对于中小企业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息,按比例扣除当前银行需缴付的营业税,以降低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从而激励商业银行贷款给中小企业。健全融资租赁税收政策。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的完善应紧紧围绕以下两点:减轻中小企业的税负;增强融资租赁的积极作用。此举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在税法上允许承租人加速折旧,即允许融资租赁加速折旧,同时按固定资产的分类采取程度不一的折旧方法;税前扣除承租方的坏账准备金,即在会计制度及税法上统一规定承租人坏账准备金的处理办法,即坏账准备金计提之后均可税前扣除。
三、结束语
《第一财经日报》指出:中小企业的分类信息指数在2013年第一季度呈涨少跌多的格局,即宏观信息指数较上季度上涨3.17%,融资信息指数、投资信息指数及运营信息指数分别下跌14.02%、11.87%、7.31%。可见,国内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并不乐观,且亟待改善。对此,本文分别从内、外源融资方面浅析了中小企业融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行之有效的应对办法,以供同行借鉴。
作者:李健瑛 单位:四川正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金春良.宏观调控政策下中小型房地产企业融资困局及其对策分析——以无锡市为例[J].企业经济,2012,08:129-132
[2]张芬.促进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0,03:165-166
[3]王士伟.中小型科技创新企业生命周期各阶段的特征及融资政策分析[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1,10:88-91
关键词:物流业;营改增;税负;利润
中图分类号:F253.7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Business tax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olicy of value added tax, To our country taxes and profits are generated from all walks of life to the influence of big or small. Beginning January 1st, 2012, take the lead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transportation industry and part of modern service industry in Shanghai camp to pilot. Gradually, transportation industry and part of modern service industry to increase the pilot to Beijing, Tianjin and other cities, until May 1, 2016, the national comprehensive open camp to pilot. In this paper, the business tax changes after VAT, to our country transportation tax, and discusses the influence of the profits. Transportation is analyzed on the reason of tax increases and falling profits and specific suggestions are given for specific reasons.
Key words: logisitics industry; replace business tax with a value-added tax; tax burden; profit
1 “I改增”概述
税收政策是政府为调控宏观经济运行采取的一项比较有效的财政政策,税收对国民经济产生了极大地影响,所以税收的改革必然会影响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伴随着经济结构的改革,为了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税收政策也必然要面临改革。“营改增”实施之前,现代服务业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是一种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营业税对于购置地固定资产等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而增值税只对增值部分进项纳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此外,营业税有重复征税的劣势,所以实施“营改增”不仅可以避免重复征税等问题,缓解企业税收压力,还是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现在企业产品生产、流转过程离不开交通运输行业,所以税收改革必然对交通运输业带来影响。
2 “营改增”后各行业税负变化比较
自2012年初,营业税收变更为增值税的试点开始于上海市的交通运输行业和一些现代服务行业。自那时起,关于商品类和服务行业的有关税收方面的制度改革拉开序幕。在这之前,营业税的计算原理是按照收入的全部金额支付税额,不能扣除进项税额,而且营业税收的重复计算的次数与经济专业水平密切相关,两者之前成正比例关系,对行业的固定资产的投入以及税收负担来说产生很多不可回避的影响。随着改革的深入,不仅改变了这一瓶颈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企业的负担,降低了管理的成本,获得了广泛的肯定。
在营改增的试点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都在官网上公开了2014年税务改革的调查情况,其中包含的企业有260多家,包含的行业也是多方面的,有信息技术服务行业、文化行业、租赁有形动产行业、科技类的研发、中介甚至还有物流等六类大行业。在相关的调查结果中,将近65%的接受采访的企业中,2013年涉及的试点企业中,实际缴纳的税金数额有所减少或者基本保持原有水平,其中有39%的企业税负下降,下降占20%以上。各行业变化如表1所示。
在我国,“营改增”已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现阶段,这种体制施行的程度越深入,对企业的作用越大。从表1可以观察到,改革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减缓了税收的负担,尤其是大企业,税收有明显的降低趋势,但是对于物流行业来说,却有上升的趋势,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运输行业的蓬勃发展,违反了“营改增”的初衷。实际上,营业税改革之后,物流行业的税率从3%变为了11%,变动幅度极大。在这样的情况下,成本费用的比例水平将直接决定了运输企业税收的高低。
3 “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税负及利润的影响分析
3.1 对物流企业税负的影响分析。对于整个交通运输行业来说,“营改增”的影响极大。小规模纳税人在这种改革下,税负呈现下降的趋势,因为改革前后小规模纳税人均适用3%的税率,由于增值税是一种具有价外性质的税,假设企业的营业收入为W,改革后收入就变为W/1+i,负担必然会下降,对于以营业税和增值税为基础的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来说,也会随之变小,对企业来说,税收的负担会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但在交通运输行业中,于一般纳税人来说,税收增减情况不确定,需结合企业情况具体分析。实行改革之后,在原有标准税率和低税率的基础上新加了两种低税率,税率分别为11%和6%,其中交通运输业的税率从3%变为11%。假设企业的营业税收为W,其中包含税收,可以把不含税的进项税N进行抵扣,那么进项税额为17%N,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税的税率是7%和3%,改革前后差别如表2所示: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为国内内河经营干散货运输规模最大、专业程度最高的集江、海、洋为一体的实力最好的一个公司。下面以长航凤凰为例简单分析其利润变化情况:
2012年含税营业总额2 108 090 400元,支付其他企业价款794 460 000元,代入上述模型计算结果如表6所示:
通过表6可以明显看出长航凤凰在改革后利润明显下降。
(2)“营改增”对从事联运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分析。假定B企业是运输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改革前后的两个会计周期内,含税营业总额均W,支付给其他企业的价款是P。在这个假定里,营业总额指改革前的营业额或改革后的含税额,未包括其它因素的作用。综上分析,改革前后小规模纳税人联运业务的税赋和利润如表7所示:
令3%W-P2.9%W时,营业税小于增值税,缴税增多,利润减少。若企业只运营联运业务时,支付给其它企业的运输费用占含税营业收入的比重超2.9%。在普遍情况下,改革后从事联运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税负会增加,利润将减少。
内蒙古长胜联运有限公司,内蒙古地区海、陆、空国际货运,兼TNT快递,主营铁路国际联运,自内蒙古境内到俄罗斯、中亚蒙古、越南、朝鲜等。下面以内蒙古长胜联运有限公司为例(数据来源:企业内部调查)简单分析其利润变化情况:
2012年含税营业总额740 000元,支付其他企业价款310 000元,代入上述模型可得结果如表8所示:
通过表8可以明显看出内蒙古长胜联运有限公司在“营改增”后利润明显下降。
这是由于营业税进行差额征缴,而不核算增值税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从这个方面来看,小规模纳税人在改革后运营联运业务,存在重复征税。因此,税负反而上升,从而导致利润的下降。现如今财税[2013]37号文取消交通业差额征税办法后,解决了交通运输业务中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上升的难题,但具体如何实施还有待于出台更为明确的相关政策。
综上所述,观察改革前后两年内交通运输业行业利润率变动状况可以认识到,利润在2012年,也就是改革后出现明显下降趋势时,波动在交通运输行业中出现了普遍性。根据表9数据(数据来源:Wind资讯)绘成趋势图如图1:
4 物流行业税负增加原因剖析
综上所述,改革前后企业税负和利润的变动不仅和税率还和可抵扣进项税额息息相关,和营业成本与营业收入的比值也有很大联系,上述的比值反映的是企业收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等的比例。而如包含考虑联运业务在内,还与差额计征的方式以及营业总额与应付其他企业价款的比值有关。因此,改革后原因总结如下(因为税收负担增加,企业利润就会减小,所以本文仅对税收增加的原因进行具体剖析):
4.1 增值税税率过高。改革后,税率变动对物流业税收效应的变动产生了影响,物流行业以11%的税率交增值税,税率增加了8%,变更了该行业原来按3%的税率交营业税的情况。税率是导致这种状况发生的一个直接原因。对于行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对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金的金额,与最初水平相当,没有出现压力增加的趋势。
4.2 固定资产更新对时限要求较高。改革后,公司买进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但该行业的固定资产具有特殊性质,是汽车、轮船和飞机等固定资产,寿命长,却短时间内更新较快。如果企业购买固定资产的相关能力弱,短期内没有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负担会有所增加。
4.3 增值税抵扣的发票获得面临困境。改革后,进项税额在企业中是可以相互进行抵扣的。可是进行实操时,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然而大部分公司不容易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由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地交通运输业日常的维护修理,就无法直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就抵扣不了,再加上加油站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所以,在实际操作中获得专用发票的困境很难解决。
4.4 进项税额抵扣不足。在5月1日以前,改革试点范围小,试点区与非试点区买卖存在差异,产生障碍。无法进行税额的抵扣。除此之外,对于交通运输行业来说,通行费、折旧费和保险费在企业成本中所占比例大,还无法抵扣。所以,交通运输企业的进项税抵扣不足。
4.5 企业经营模式的影响。营业税征收对象是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水平一致的企业即便经营模式不同,税收负担也会一致。改革后,企业在中途投放的资金和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能够相互抵扣,但由于很多的商业模式不能匹配改革的征收机制,税收负担出现上升趋势。假设采取内设修理车间的交通运输企业在改革后,税收负担上升程度会很大。
5 意见与建议
5.1 完善税制体系。针对增值税税率过高的难题,国家应做出相应的结构调整。我国已经实行多次机制改革,裁剪冗员,财政负担逐渐减轻,这样就会缓解因为税率下降造成收入减少的困境。通过税务机关加强管理,加大宣传力度,努力弥补税制漏洞,通过创新驱动,完善我国税制改革。
5.2 妥善处理资产与税务抵扣的关系。对于税收改革之前购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难题。相关责任主体对价值较高、摊余寿命较长的固定资产,可采取扣除其进项税额的方法。譬如,假定一个扣除率乘以此固定Y产的账面价值当作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这样就可以减少税负,有利于企业在税改以后健康稳定的发展。固定资产价值高低和寿命长短的评定可以依照行业平均水平作为标准,高于标准即为价值高和寿命长的固定资产。企业在引入固定资产的时候,应该妥善处理好资产和税务抵扣的关系,减少不必要的资金浪费。
5.3 消费时选择能够提供专用发票的商家。对于增值税抵扣发票不易获取的困境,企业应积极与可以开具专用发票的商家合作。未来消费的时候,在保质保量的前提下,选取可以提供发票的商家,这样可以抵扣自己行业的税金。但一定不能本末倒置,为了发票而不顾成本,这样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5.4 合理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5月1日以前,出现了进项税额不能完全被抵扣的困难,是因为国家未将路桥费等纳入“营改增”范围。现阶段,虽然“营改增”政策已在各个行业实施,但实施程度还尚浅,处于刚刚进入实践阶段,增值税的抵扣链还未完全形成,还需要一定时间的运营,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的问题也会逐渐好转。同时,企业要竭尽全力获取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享受到改革政策带来的优惠,减少行业税收负担。
5.5 联运业务应以差额计算销售额。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联运业务运行障碍导致的营运资本减少的问题,税收单位要依照改革前,营业税按照差额计征的办法,将销售额以差额来定量计算,凭借这种办法来处理税负的不公平。笔者认为运输企业开展联运业务是一种业务上的合作关系,而不是合作双方的买卖。
参考文献:
[1] 周国光. “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企业税负及利润的影响[J]. 经济研究,2015(7):61-65.
[2] 韩丽. “营改增”对物流行业税负的影响分析[J].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64-65.
关键词:东湖高新;自主创新;信托
国务院批复同意武汉东湖高新区适用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的有关政策措施,而其中开展股权激励试点,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开展促进创新创业、企业做大做强的税收政策试点是国务院推动武汉东湖高新区建设的工作重点。
东湖高新区企业基本都是中小型科技企业,对这些企业而言,传统银行信贷供给一直严重不足,而单纯依赖ipo直接融资的难度大,周期长,且由于多数企业仍处在初创阶段,依靠风险投资的条件尚不成熟,故笔者认为:在东湖高新区设立信托公司势在必行。
1 武汉东湖高新区金融信托的现状
在武汉地区,除国有控股的专业银行及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外,由湖北及武汉地区资本控股的银行有三家,即汉口银行、湖北银行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一家,即天风证券公司,而地方信托投资公司则是空白。在1996年前拥有的四家地方信托公司及一家金融租赁公司,有两家信托公司及金融租赁公司被撤销,而剩下的湖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分别被交通银行及方正公司和东亚银行收购,更名为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和方正东亚信托有限公司,至此,武汉地区性信托公司变为发展的盲点。
然而,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成长,信托公司对经济发展的支撑效应愈来愈强,自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信托业管理资产规模急剧扩张,从2007年的9400亿元发展到2008年1.2万亿元;2009年底为2万亿元;2010年为3万亿元,四年时间增长了9倍。目前全国已开展营运的信托公司共计65家,信托公司(不含正在重组和刚开业的公司)平均管理资产规模达到400亿元,个别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已经达到净资产的50倍以上。
将武汉市建成中南地区的金融高地,一直是湖北省和武汉市地方政府孜孜不倦的追求,特别是自2008年及2009年武汉东湖高新区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和继北京中关村后第二个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以来,湖北省及武汉市政府为使更多的金融机构落户开发区,进行了大量硬件环境的开发和建设。2008年9月4日,武汉•光谷金融港在东湖高新区举行奠基仪式,该项目规划用地1600亩,规划建筑面积160万平方米,投资超过100亿元,项目全部建成后,将能满足8-10家金融机构设立综合性后台中心、30家专业后台中心和100家配套服务外包企业的空间需求,其目的是将武汉打造为立足中部、面向全国、服务全球的金融后台服务中心。与此同时,在2010年底,中国证监委批准武汉东湖高新区作为全国新三板市场的三个试点区之一。
2 武汉东湖高新区金融改革创新所面临的问题
首先,武汉东湖高新区与其他示范区的差距还很大,特别是在投融资规模和渠道上不足。以北京中关村为例,中关村每年发生的创业投资案例和投资金额均占全国的三分之一左右;每年上市企业数量在10家以上;涌现出一大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辐射全国的重大科技创新成果,中关村企业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13项,承接的“863项目”占全国的四分之一,“973项目”占全国的三分之一;创制了td-scdma、闪联、个域网无线通信等20项重要国际标准,150多项国家标准;中关村技术交易额达到全国的四分之一以上,其中60%以上输出到北京以外地区。从企业总收入考察,2010年,中关村企业总收入1.59万亿元,同比增长22.9%;软件与信息服务业持续引领国内产业发展,约占全国总量的七分之一;计算机市场占有率、手机产量稳居国内第一;集成电路设计收入占全国的四分之一。截止目前,上市公司总数达到182家,其中境内109家,境外73家,初步形成了创业板中的“中关村板块”。
武汉东湖高新区因为起步较晚,投资区位优势相对较弱,投资额度要小得多。2009年,全区企业的科工贸收入为2200亿元,2010年约为3000亿元左右,区内上市公司只为26家。
其次,区内科技型企业规模较小,融资渠道基本以自有资金和传统的银行贷款为主,银行贷款的方式又普遍是用资产抵押方式,而中小型科技类企业的物化资产都十分有限,加之目前为防止通胀,央行不断提高银行存款准备金率,压缩贷款规模,中、小型科技企业的贷款难问题长期困扰着企业的发展壮大。
最后,根本问题还是开发区没有自己的金融服务企业,金融供血机制无从建立起来。以金融港的建设而言,若能引进多家金融企业进驻、成立后台服务中心,只解决区内的一些就业问题,而应如何为区内科技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才是问题的关键。武汉市政府目前也在积极向中央政府申请筹备光谷银行,但仅仅是一家光谷银行是不足以支撑开发区企业的发展的,必须着眼于打造立体金融服务体系,将银行、信托、证券、金融租赁、贷款担保、企业产权债权交易等综合起来考虑。
3 设立开发区信托公司及融资模式
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的融合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中小型科技企业必将在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扮演重要角色。改革开放以来,蓬勃发展的中小企业为我国的经济繁荣、增加就业、改善民生作了巨大的贡献,而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是未来实现中国产业升级、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关键因素之一。但为数众多的中小科技企业都面临着资金供给严重不足的困境,没有融资制度的创新,不形成新的资金供给渠道,不改变目前金融资源配置扭曲的局面,则无法实现高新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中国的产业升级、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将难以实现。对此,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就明确指出“为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创新发展,特别是科技含量较高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发展,信托可以解决很多银行不能解决的问题”。
为此,我们建议武汉市政府应积极向中央有关部门申请设立武汉东湖高新区信托公司,此举是为落实国务院批复的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点的一个重要措施。
设立武汉东湖高新区信托公司将为开发区内企业提供多种便捷、创新的金融服务模式。
3.1 产业基金型信托模式
此类信托方式也称之为政信合作方式,开发区政府可利用信托平台,为区内重点投资领域及建设投资项目投融资,为规避风险,应完全定向性,投融资项目必须专款专用,投资领域相对固定。
3.2 企业股权信托模式
这种方式是信托pe与投资公司成立合伙企业引进的一种较新模式,即由信托公司募集客户资金先成立一个信托计划,在此基础上成立合伙制创司,以信托计划作为有限合伙人进入有限合伙企业,将信托资金转为创投资本金,并由有限合伙企业进行私募股权投资。在实施过程中,可由双方成立专门的投资决策小组,信托公司派人参与投资决策和管理。此种方式将为中小型企业的融资开辟新的渠道。
3.3 企业债权信托及多种结构融资信托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