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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开展专项整治“准、狠、韧”的要求,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针对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开展好专项整治活动,让群众明显感受到教育实践活动带来的新气象新变化,为全面深化民政改革,推动全县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实力、宜居、生态、幸福县贡献力量。
二、专项整治的范围
这次专项整治活动的重点是救助管理站、殡葬服务单位以及县、乡两级婚姻登记处。
三、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
(一)开展《市殡仪服务规范(试行)》执行情况检查,对个别殡葬职工服务态度差、收受红包现象进行治理。
(二)开展重点民政窗口单位规范化服务工作检查,对殡葬服务、婚姻登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重点民政窗口单位存在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进行治理。
四、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2日—9月5日)
1、制定方案。本方案下达后,基层活动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指导思想、工作重点和方法步骤,结合本县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实际制定具体活动方案。
2、动员部署。各基层活动单位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层层做好动员部署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9月6日至16日)
1、全面排查,找准问题。全县重点民政窗口单位要以问题为导向,认真开展自查工作,找准问题。对今年9月份起到民政窗口单位办事的群众进行逐个征求意见,填写征求
意见表。对群众意见,每一个殡葬服务单位、救助站和婚姻登记处都要列出问题清单、逐一梳理、建立台帐、落实整改。对于“收红包”和不给好处不办事、不给好处脸难看等影响民政形象的行风问题,要教育动员有关单位和人员主动改正错误,清退违规所得,写出检讨,并保证今后不再违反单位规定和纪律。对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和少数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渎职现象等影响民政形象的行风问题典型案件,不隐瞒、不包庇、不姑息,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
(三)督促整改阶段(9月17日至9月23日)
各乡镇民政所要组织专人对重点民政窗口单位开展专项治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贯彻边整边改的方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治。对民政窗口单位的检点主要是“五看”:一看重点民政窗口单位对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视程度;二看重点民政窗口单位征求群众意见的态度是否真诚;三看征求意见建议采取的办法是否对路;四看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是否找准找实;五看本单位回应群众意见和关切的措施是否切实有效。
(四)检查提高阶段(9月24日至9月30日)
各有关基层活动单位要在自查自纠和初步整改结束后,向主管单位写出专题汇报材料,收集好有关材料、图片、影像等资料,做好迎检准备。各基层活动单位要对本辖区重点民政窗口单位开展行风建设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汇报材料。材料中要对《市殡仪服务规范(试行)》的执行情况做出汇报,对如何改进、优化民政窗口单位服务流程,探索重点民政窗口单位行风建设制度化、长效化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县局将于9月20日起组织力量对重点民政窗口单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将覆盖所有重点民政窗口单位,检查的重点是“四看”一看服务氛围;二看服务流程;三看服务承诺兑现;四看群众满意度。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开展重点民政窗口单位行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既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不断深入开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各级民政部门回应群众关切,解决自身问题的内在需要。各基层活动单位要以这次全党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积极开展重点民政窗口单位行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以闻过则喜的态度和“大爱民政”的情怀,正确认识开展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对待每一个群众意见,认真梳理每一个问题,扎实开展每一次整治,以实实在在的行动取得人民群众满意的效果。
(二)加强领导,上下联动。
为保证这次专项整治活动取得预期效果,我局成立了重点民政窗口单位行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确保全县重点民政窗口单位行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有效开展。
(三)精心组织,强化责任。
各基层活动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整治活动,要认真组织动员,确保所有民政窗口单位参与专项整治行动。在时间上,要对所属民政窗口单位提出要求,严格按照本方案的时间节点开展工作。对思想上不重视,行动上不努力,专项整治走过场,群众意见仍然较大的民政窗口单位,要加强督导、有效传导压力,该返工的要返工,该整顿的要整顿,对屡经教育仍不思改正的单位和个人,要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直至做出组织处理。
为优经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我局于5月14日在局机关六楼会议室召开了全县民政系统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动员大会,出台了《县民政局机关效能建设实施方案》,明确了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主要内容。
1、从机关的基本工作职能和具体业务出发,制定六项制度,做到以制度管事管人。
(1)首问责任制。凡有群众来信来访,无论是否属本职工作,被首问人就是责任人,必须做到热情接待,并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材料、手续是否完整齐全。
(2)服务承诺制。在总结以往实行服务承诺经验的基础上,着重强调违诺责任追究制,认真查纠群众反映的违诺现象,做到有诺必践,违诺必究。
(3)限时办理制。凡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交办的事项和群众的来信来访件,均要求按质、按量、按时办理,杜绝推诿、扯皮、误导现象发生。
(4)岗位目标责任制。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分工,做到股室职责分明,制度健全,责任到人,杜绝推诿扯皮现象。
(5)政务公开制。为加大“阳光政务”力度,打造阳光民政品牌,编制了《县民政局政务公开目录》,并在县政府网站上予以了公开。在办公大楼公布了机关股室分布图,公示了各岗位工作人员职责牌,实行了领导值周制,将机关效能建设制度张贴于各办公室。
(6)失职追究制。工作人员如不履行岗位职责,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或“中梗阻”行为,局将严格按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制定了机关工作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和乡镇民政所、敬老院年度工作考评办法,细化和量化了绩效考评办法标准,认真开展效能考评并兑现奖罚措施,使各项制度得到正确的实施。
一、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情况
(一)政策制定情况。根据省厅、市局业务工作安排和民生工程工作要求,我局在年初就积极组织调研、召开基层民政办主任、分管领导会议,调查、了解上年度政策、制定和执
行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并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2009年市民政局、财政局《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办法》,草拟了《××县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方案》。方案中工作目标:一是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二是严格落实五保对象审批制度;三是建立规范完善、资料详实的五保对象基本数据库;四是进一步提高五保供养标准;五是规范五保供养资金发放管理;六是规范五保户供养卡的管理和使用及几点要求和保障措施,有力的指导今年和今后的五保供养工作。
(二)供养标准落实情况。我县严格执行亳政〔2008〕32号文件,经过县政府上会研究批准全县五保8330人,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1500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1940元,分散供养实行一卡制分季发放,集中供养的统一由财政专户管理使用。
(三)工作开展情况。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年检中,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及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的,按照审核程序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同时停止拨付其供养经费;对新增符合享受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向村委会申请,经村委会评议、公示、初审、无异议的报镇政府审核,民政局在确定审批前,将预批人员名单打印交镇民政办在镇、村公示栏再次公示,无异议的批准享受五保供养,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报财政部门拨付其供养经费;对暂时不符合五保条件但生活困难的人员,村、镇优先纳入农村低保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全县共核销294人,新增294人,动态管理,做到了应保尽保。
(四)档案健全情况。为规范管理,村级建立了五保供养对象花名册,镇(场)建立五保对象档案,其申请审批表的材料包括:本人申请、户口本、身份证、粮补卡复印件及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是残疾人的须有残疾证复印件;是孤儿的须有父母死亡证明,以及公示内容复印件等,做到一镇一柜、一村一档、统一管理,建立规范完善的五保档案和基础信息数据库,县乡一致与实际相符。
二、加快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情况
(一)政策、规划制定情况,全县现有敬老院32所,床位2274张,集中供养率达27%以上。今年市民生工程安排床位700张,我县经县政府会议研究先垫资扩建280张,共计980张床位分配给10个镇(场),其中新建3所,扩建7所,年底建成入住后,集中供养率将达39%。根据目标责任书,制定了规划、分解了任务,细划了目标任务责任分解,与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实施方案》,方案中明确规定了投资规模、建设标准、设施功能标准等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县镇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镇(场)成立相应组织,明确了镇(场)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项目负责人,民政办主任为具办人;县民生办、县经济运行考核办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度,实行周、旬、月调度百分考核,半年小结、年终综合考核,对成绩显著的给予奖励,对未按期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给予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同时要求强化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总结推广经验,不断提高集中供养标准和管理水平。
(二)资金落实情况。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县从2009年建立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资金专户,由财政局社保户管理,今年床位980张,按每张床位8400元测算,计款823.2万元,由于专户在财政,福彩公益金也由财政统管,辅助设施由民政局审核后按实际需要拨付,所以资金是全力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经费按照省厅民福字〔2008〕115号和市政府〔2008〕32号文件规定,每入住一人拨付管护经费1200元,已列入县财政预算。
(三)项目开工及进展情况。根据市政府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政府投资工程资金超过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必须公开招标,5月16日开标的标里、临湖、高公、公吉寺、林场,以及因工程量小而随标的店集、石弓都已开工建设,曹市因2009年全市第二次经济调度会临时增加项目建设,今年列入民生工程,资金预算,解决垫付资金,新兴、义门因建两层楼房,增加地质勘探、图纸审核等程序,现在招标中,将于本月22日开标,每标段工期都是60天,在主体工程即将竣工的同时,辅助工程提前进行,在保质保量的前提下力保工期,8月底至9月初全部竣工,9月底完成入住任务。项目建设标准严格按照《安徽省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50张床位的建设面积700平方米以上,100张床位的建设面积1400平方米以上,150张床位建设面积2100平方米以上,在配置居室、文化娱乐设施、康复训练设施、医疗保健设施、后勤保障设
施的同时,总体上按照床均建设面积14平方米,即生活用房床均建设面积10平方米和辅助用房床均建设面积4平方米配置工程量,选址规划、布局科学、建筑基本按照《老年人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执行。按照《安徽省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实施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工程实行镇(场)政府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管制和合同管理制,由县政府招投标中心打捆分标段招标,在“六统一”方面,基本实现了统一计划下达,统一监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和预决算审计,由于工程领域专项治理要求,统一立项、设计及招标由镇(场)办理,我局指导。列入2009年民生工程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11个敬老院,900张床位已于去年9月份建成全部投入使用。
三、县级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建设情况
(一)配套政策、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县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建设地点位于××县乐行东路路南、葛沟路西侧的民政项目用地,地理位置优越,环境质量良好。计划占地20亩,总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建设床位100张,项目计划投资600万元,其中省专项资金420万元,县政府配套资金180万元。保障措施,县政府成立了以常务副县长为组长,由民政、人事、监察、建设、国土、税务、审计等部门为成员的项目协调领导小组,结合部门工作,明确了各自职责和督导检查任务。
(二)资金落实情况。资金由财政局负责本级配套资金的落实和建设资金的管理,已经列入财政预算进入了专户管理。
(三)项目开工及进展情况。目前已完成项目可行性报告、立项批复、县政府承诺函、总体规划设计方案、国土部门正按程序上报办理用地手续;5月13日,地质勘测规划开标,确定省勘察设计院中标。6月12日完成了地质勘探任务,6月24日左右完成施工图纸设计后,月底可进入工程招标程序,20天内可开工建设,预计工期120天,计划2010年底完成项目主体工程,明年上半年竣工入住。整项目建设都按照《安徽省县级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建设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扶持政策出台情况,去年我县发改委草拟了《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方案》进行座谈征求意见,目前尚未出台。前日发改委通知我们写个调研材料已送去。
五、民生工程“回头看”情况
各村(社区)、镇直有关单位:
为深刻吸取近期省内接连发生的较大事故教训,切实做好我镇安全生产工作,为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地安全生产环境,根据《阜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检查时间
2013年4月26日至5月8日
二、检查范围及方式
1、检查范围:消防、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校车、交通运输、工贸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
2 、检查方式:各企事业单位开展全面自查;镇政府组织对各单位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三、检点内容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事故查处和责任落实情况等。
2、 道路交通方面:交管站牵头镇派出所、交警四中队配合,检查交通运输营运车辆超速、超载、超员的;驾驶人无证驾驶、无从业资格证、疲劳驾驶车辆或者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的;非客车违法载人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224省道、刘庄矿进矿路、潘谢路、谢夏路、联络路、二路、谢土路、共建大道、矿友大道等出行干道,由镇城建办牵头,沿路各社区、村负责检查是否存在危险路段和事故黑点;是否存在危桥;是否设置警示标志;是否存在占用路面随意堆放建筑材料和杂物等危险行为。
3、消防安全方面:镇派出所消防中队牵头,涉及单位和各社区、村配合负责检查公共聚集场所、超市、教会、生产储存类企业、板材加工业、大跨度厂房、仓库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等消防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和正常运行、应急预案是否制定、消防措施是否落实到位、责任人是否在岗等。中心校负责组织人员对各中小学校教室、图书阅览室、实验室、寄宿生宿舍、食堂等人员比较集中场所消防安全情况和体育健身设施器材安全情况进行检查;镇民政办、妇女协会负责对张庄社区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点、镇留守儿童之家等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和娱乐健身设施器材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4、 建筑施工方面:建筑施工各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施工安全防范和监控情况,城镇规划区内打击非法违法建设情况;农村农民建房安全管理情况。
5 、非煤矿山方面:各社区、村负责检查属地内的砖窑厂、粉矸厂等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安全防护情况等,同时重点检查各砖窑厂对因烧砖取土形成的坑、塘的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是否配备安全人员、是否设置警示标志等,切实防范溺亡悲剧发生。
6、 危险化学品、烟花炮竹方面:成立由镇安全办、镇派出所、工商所、交管站组成的联合执法组负责加大对危化品在原料供应、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环节的监管检查力度,切断非法生产经营链条,打击非法制售贩卖行为。
7 、校车安全管理方面:由镇安全办、派出所、交管站、中心校负责检查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使用校车安全制度落实情况、驾驶员工作和培训情况、校车超载超速情况、随车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车辆消防器材配备情况。
8 、特种设备方面:镇安全办牵头,工商、质检单位负责检查锅炉、气瓶充装站点、人员密集场所和化工企业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运营情况;张庄公园游乐设施安全状况;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情况、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9 、食品、药品、公共卫生安全方面:由镇安全办牵头,中心校、中心医院、防疫站、畜牧兽医站、各社区、村参与配合负责检查学校、医院、车站、旅馆、饭店、物资交流大会等人员较为集中场所的食品、药品、公共卫生安全情况。特别要加大对各中、小学校食堂餐桌餐具的消毒、食品卫生情况的检查力度。时值春末夏初,气温回升较快,大量蚊蝇孳生,加之禽流感疫情发生,对群众生活环境和生命健康构成严重威胁。为此,各社区、村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检查,严厉制止乱丢乱弃垃圾行为,对群众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垃圾要集中送往镇垃圾焚烧站进行无害化处理。中心医院、防疫站要加强对禽流感疫情的监测,对畜禽养殖场要强化消毒,对上市出售的活禽和畜禽产品要加强检疫。
10、燃气方面:工商所负责检查无证、证照 不全或过期从事燃气经营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经营的;非法充装倒卖石油液化气的。尤其要加大对个别商贩采用车载气瓶,走村窜户流动充气等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11 、用水用电方面:谢桥供电局负责检查公共电路设施的安全运行情况,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村负责检查本单位的用电线路是否老化,各种电器设备等是否按要求使用。水利站牵头负责对镇域内的沟、桥、涵、闸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除险,对排查出的险情,不能立即排除的,要安排专人看守并设置警示标志。同时工商、质检、水利站负责检查镇域内各水厂生产和上市桶装的水质量是否达到饮用水标准。
12、两矿采空区住房安全方面:镇地矿办牵头,兰庙、化中、张庄三个社区及路庄村要分别迅速组织人员对采空区群众住房进行安全检查,对已经损毁和可能损毁的房屋按照结构、面积、居住人口情况、损毁程度等分类登记造册,既为保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为有效推进分批安置工作夯实基础。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单位、社区、村要深入贯彻落实全县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把大检查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组织力量,层层落实责任和措施。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部署,分管负责人要组织实施,各单位要齐抓共管。
2、迅速部署,精心组织。各单位、社区、村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细致的检查方案,并立即落实到具体单位企业和责任人,增强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单位、社区、村检查方案于4月30日前报镇安全办公室。
3 、深入检查,及时整改。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要立即制定落实整改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隐患严重不能保证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责令立即停产停业整改。各单位、社区、村要将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镇政府,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
4 、严明纪律,严肃责任。各单位、社区、村要严肃安全检查纪律,严明检查责任,深入基层、深入作业一线进行彻底排查。要结合实际,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随机抽查、实地查看等方式,全面检查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对安全监察走过场、整改工作不落实等问题的责任人,要予以严肃处理。
各单位、村(社区)要在深入开展工作的基础上,及时进行客观全面的总结,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措施、有建议的总结报告,于5月10日前报镇安全办公室,5月中旬镇将组成督查组对重点单位进行督查。确保“五·一”期间不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让谢桥镇群众度过一个安定祥和的节日。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促进我县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民办幼儿园和托儿所等民办托幼机构。
第二章 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幼儿园要全面贯彻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接受县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举办民办幼儿园须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安全的园舍。幼儿园必须设置在无污染(距污染源50米以外)、无噪音、无危险的安全区域内,房舍总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房屋建筑和消防设施符合规定的标准;园内设有幼儿活动室、午休室、盥洗室、厕所,活动室面积人均1.5平方米以上,盥洗室和幼儿厕所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有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的户外活动场所,人均面积2平方米以上;幼儿园的园舍和活动场所必须设置围墙和安全栅栏;为幼儿提供伙食的幼儿园设有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堂,有《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
2、有必备的设备设施。幼儿园有电视、VCD等电教设备3件以上,电脑1台;每班配有风琴(电子琴、手风琴、钢琴)、录音机、磁力黑板、贴绒教具、教学挂图、卡片等;有符合各年龄阶段婴幼儿特点的玩具,幼儿人均达到3件(套)以上;有大、中型游戏、体育器械3件以上;有图书柜,图书幼儿人均3册以上(每年新增图书占图书数量的20%);有适合幼儿使用的数量充足的桌椅、床等设施;为每个幼儿配备一巾一杯和餐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流水洗手设备;冬季取暖温度达到22℃以上。
3、有合格的师资。园长(或举办者)必须具有中师(师范类、幼师类)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60岁,品行良好,无传染病、精神病,无明显生理缺陷;聘用的园长、幼儿教师必须具备幼师及其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50岁;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保健医生应具备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学历,或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园长(举办者)、教师和保育人员要在县教育局备案,持卫生部门指定的保健机构体检合格证上岗,并接受教育局、卫生部门组织的培训、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五条 民办幼儿园实行审批注册制度,审批注册机关为县教育局。
第六条 审批注册提交的材料及审批程序:
1、申办人持所在地学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同意举办幼儿园的申请书到县教育局申请,填写《咸阳市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申报表》,同时出具举办者学历证书、专业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县教育局在接到申请核实其办学资质后,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未被同意受理的申办人,按照《不同意受理举办民办幼儿园通知书》说明的理由和提出的意见改进后,重新申办。
2、被同意受理者,持《同意受理举办民办幼儿园通知书》,组织幼儿园工作人员及家庭成员到卫生部门指定的保健机构进行岗前体检,办理幼儿园《卫生保健许可证》。
3、县卫生监督所实地检查幼儿园食堂情况,办理《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
4、县教育局对幼儿园进行实地验收,审查办园条件和资质。验收合格者,经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准予登记注册的,县教育局30日内向举办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将《卫生保健许可证》、《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及举办者、园长、聘任教师的学历证书等相关证明复印件存档,同时上报市教育局备案。
5、举办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民政、物价、税务、质监、交警等部门(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由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6、实行幼儿园撤销、变更报告和年检制度。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因故更名、停办、合办、迁址、变更或举办者改变性质,均应向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或确认手续,并由县教育局报市教育局备案。每年12月,县教育局对全县民办幼儿园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者,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责令其停办,收回《办学许可证》,并公告。
第四章 入园和编班
第七条 幼儿园每年春秋两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等入园时,应予以照顾。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九条 幼儿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条 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三至四周岁)25人,中班(四至五周岁)30人,大班(五至七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学前班不超过4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相应酌情减少。
第五章 卫生保健
第十一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和制度。
第十二条 幼儿园应制订合理的幼儿生活作息制度。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三小时半。幼儿户外活动时间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二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三小时。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档案)。要对幼儿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和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将结果通知家长。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幼儿园内严禁吸烟。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药物中毒等意外事故。
第十六条 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为幼儿提供合理的膳食。
第十七条 幼儿园应供给幼儿饮用水,并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要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
第十八条 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时。加强冬季锻炼,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十九条 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幼儿中暑和冻伤。
第六章 教育保育
第二十条 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渗透,有机结合。要将培养幼儿良好习惯作为幼儿园教育的重要任务,严禁小学化倾向。应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结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应面向全体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应合理综合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应创设与幼儿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和条件。应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一条 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以幼儿的实践活动为前提,动静交替,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第二十二条 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教育的重要形式,应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并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幼儿做游戏。应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材料应突出多功能性和可变性。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并根据幼儿的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促使幼儿保持愉快的情绪,能力和个性得到全面发展。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幼儿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潜移默化,始终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四条 在各项活动中,应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尊重个体差异,研究使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应使用普通话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和小学互相配合,密切联系,注重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第七章 园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幼儿园举办者和教育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园工作。
幼儿园可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应由保教、医务、财会等人员代表及家长代表组成,由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园长要定期组织召开园务会议(遇重大问题时可临时召集),对全园工作计划制定、规章制度完善、人员奖惩,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进行商议。
不设园务委员会的幼儿园,上述重大事项由园长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商议。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建立教职工大会或以教师为主的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应制定学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安排、总结工作。每学期末应向县教育局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接受上级教育督导人员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根据督导的内容和要求,汇报本园真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应建立教育研究、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园务会议、人员奖惩、安全管理以及与家庭、小学联系等方面的制度。
应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幼儿名册和其他统计表册,并及时按要求向教育局报送相关统计表册。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按标准应由园长、副园长、保教主任、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炊事员等构成。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身体健康、品德良好、忠于职责、为人师表,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积极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努力提高自身教育水平。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园长应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具备较强的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园长由幼儿园举办者聘任并经县教育局考核合格后予以任命。
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负责教育保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惩。
(五)负责教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和业务学习,并努力为教职工业务进修创造条件;关心并逐步改善教职工生活、工作条件,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负责管理园舍、设施和经费。
(七)指导家长工作。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
幼儿园教师全面负责本班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据国家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实际,制订和执行教育计划,完成教育保育任务。
(二)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搞好本班幼儿生活和卫生保健工作。
(三)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
(四)参加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研究活动。
(五)定期向园长汇报工作,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卫生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管理本班幼儿生活,配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医务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园长执行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制度及要求。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联系,及时做好幼儿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
(四)向全园工作人员和幼儿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常识等。
(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九章 安全保卫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由园长负总责。幼儿园必须定期不定期地对水、电、消防等设施及园舍进行巡视检查,严禁带入、存放、堆置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和攻击型动物等。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房屋、玩具、电器、电源开关、煤气、暖气等设备符合安全要求,健全并落实安全用电、用水、取暖防范措施,严防幼儿触电、砸伤、烫伤等事故发生。
第四十条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幼儿保护制度,坚决防止幼儿走失、煤气中毒、食物中毒等事件发生。
第四十一条 非寄宿的幼儿每天必须实行家人或亲人接送制度,防止不法分子、陌生人、恶意行为人接走,保证幼儿安全回家。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应急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交通事故等灾害的紧急疏散演练,使教师和幼儿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鼓励和提倡幼儿家长自愿为幼儿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三条 把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范畴,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幼儿安全意识,提高幼儿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十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四十四条 民办幼儿园管理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职责明确、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联合执法的管理监督机制。对出现传染病流行、食品卫生和交通安全等恶性责任事故,按照部门职责,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 各乡镇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职责:
各乡镇要统筹安排,把幼儿教育事业作为本乡镇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对违规违法幼儿园要在有关部门配合下进行查处,保障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教育部门是幼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幼儿园的审批注册和业务指导工作,要贯彻幼儿教育的方针和政策,组织实施幼儿教育发展规划;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价制度,实行分类定级管理;组织园长、教师培训活动。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幼儿园卫生保健有关制度,对幼儿园卫生条件、设施等进行监督和检查;组织实施卫生保健、传染病防控等工作。
药监部门负责对幼儿园食品、药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幼儿安全。
公安部门负责对幼儿园周边治安环境进行清理和整治,配合教育部门对有重大安全隐患、发生重大事故、违法办园等行为的幼儿园进行停办整改或者取缔。
城建部门负责对幼儿园校舍进行规划、检查、鉴定和验收工作。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幼儿园幼儿接送车的管理,要建立严格的审批、检验制度,定期进行统计、清查和检测,对车况、使用年限、车型、驾驶员等情况统一建立档案,严格控制超员和违章驾驶。
物价部门负责根据生均培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依照教育部门分类定级结果,制定各级各类幼儿园收费标准,并审批执行。
广电部门负责在电视台开辟民办幼儿园公告专栏,由教育部门配合定期公示全县民办幼儿园检查整顿情况和分类定级评估结果,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
各学区要把民办幼儿园作为本学区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视同公办学校一样安排,一样管理,一样检查,一样评估。要对本乡镇幼儿园、学前班的布点设置进行统一规划,对民办幼儿园的教育保育、招生、收费、卫生、安全等常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组织、落实园长、教师业务培训等工作。各学区校长是本乡镇民办幼儿园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好职责。
各民办幼儿园要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幼儿的保育教育工作。园长是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制定和完善各项制度和安全事故预案,关注幼儿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幼儿健康成长。
第十一章 经费筹措
第四十六条 坚持谁办园谁出钱,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企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个人举办的幼儿园,由举办单位或个人负责筹措园舍建筑、设备购置、内部配套建设、教职工工资福利以及办公等所需要的经费。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也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幼儿膳食费应按照民主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并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实行经费预算和决算,建立经费账目,接受教育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将年收入的20%用于改善办园条件。
第十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条 县教育局职成幼教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建立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督查室牵头,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教育、卫生、公安、物价、广电等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幼教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对没有资质,违法开办的幼儿园要依法坚决予以取缔。
第五十二条 完善限期整改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严格进行年检,对合格的幼儿园进行颁证挂牌。对不合格或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由教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复检,仍达不到标准的,责令停办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取消办园资格,并在电视台公开曝光。
第十三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三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民办幼儿园及其个人,由教育部门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一)改善办园条件成效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四)在教育局年度综合考评中名列前茅的。
第五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幼儿园,由有关部门视其情节,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等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或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五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幼儿园及其个人,由教育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由教育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有较大失误或不服从管理的;
(四)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五)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六)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七)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没有列入的条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