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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一)被审计单位情况
此次审计共审计市总直属工会18个,占市总直属工会总数的43%。按被审计单位性质分类,区级工会7个、驻会产业工会6个、大企业(集团、公司)工会5个。按审计类型分类,财务收支审计项目16个,经济责任审计项目2个。
(二)总体情况
通过近年来持续不懈的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以及审计监督工作的不断深入,南京市总工会直属工会的财务管理整体水平有较大提高。主要表现:一是各直属工会基本能按照《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等制度的要求加强预算管理,经费使用基本上做到年初有预算,年中按预算对经费使用进行控制,经费投向上基本能做到为职工服务、为会员活动服务。二是各单位能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加大增收节支的力度,压缩行政经费开支,特别是对“三公”经费严格控制。三是各直属工会的经济实力明显增强。18个单位账面净资产总计超过2.2亿元,平均账面净资产为1200多万元,其中:100万元以下1个,占5.56%;100~500万元8个,占44.44%;500~1000万元2个,占11.11%;1000~5000万元7个,占38.89%,为会员服务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二、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预算管理方面
一是预算编制不科学,预算执行不严格,预算调整不及时,预算执行偏差大。如某工会年初预算事业支出为33万元,而实际当年未有任何支出,预算编制失真。二是部分单位经费结余量过大。有的单位因担心掌握不准政策,导致不敢使用经费,不积极作为,反映在经费收支上就是结余量过大,个别单位当年经费结余甚至达到当年收入一半以上,经费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未能做到将工会经费“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
(二)经费支出方面
主要是报销手续不完备。一是工会相关活动未附具体方案和通知,只凭一张活动开支的发票报销,附件不全。二是行政经费特别是接待费、会议费及培训费的使用上,报销凭证未按照规定提供接待函、会议(培训)的通知及签到人员名单等。三是慰问、补助等开支无章可循,有的单位未制订相关慰问补助标准规定,具体慰问补助金额没有统一的标准,随意性大;有的单位发放签领手续不完善,存在管理漏洞。
(三)资产管理方面
一是存在将大额工会经费无偿借给行政用于生产经营的现象,工会经费存在流失的风险。如有1家大企业工会2015年将1500万元无偿借给行政方使用231天。二是对本级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有的固定资产账实不符。如有1家单位房产证记载面积500多平方米,但该项房产未在单位账上登记。三是对外投资管理不到位,对本单位对外投资的具体事项不清楚。如某单位2015年账上收到投资收益13万元,但该单位不清楚为什么会有该收益,只知道工会下属有个公司,对公司的基本情况如公司成立时间、主要业务范围、工会占有的投资份额、公司的收益状况等都不清楚,未能有效行使工会对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责任。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思想认识、宣传培训不到位
2010年以来,全总相继出台《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明确要求工会经费的借款人主要是工会或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其他单位包括工会所在的行政单位均不是工会的借款人。工会预算的编制与审批亦有明确的规范,包括预算如何编制、如何审批、如何调整等内容。但从审计的情况看,有的单位领导对此掌握不清,这与一些工会开展业务培训时只注重对财务、经审干部的培训而忽视了对工会决策者如工会主席的宣传和培训有关。
(二)财务管理、经审监督不到位
现南京市总工会有40多家直属工会,由于人员力量不足等因素,市总工会的财务检查或审计监督很难做到每年全覆盖。以工会审计监督为例,虽然各单位都有经审会,每年也进行同级审计,但是审计效果还有种种不如意的地方。如对借款给行政使用等违规问题,同级的经审委员因为都是行政单位的人,拿的是行政单位的工资,如提出不借需要勇气,同级监督有一定难度,因此就需要由上级工会来进行监督。由于审计力量不足等原因,市总工会对直属工会基本上三年才能做到一次审计全覆盖,所以对直属工会的审计监督和服务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四、对策和建议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工会经费是单位全体会员的共同劳动成果,是履行工会职能的经济基础,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是工会主席的基本职责。工会主席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有强烈的履职尽责意识。在宣传培训上,要创新模式和思路,要在继续坚持对工会财务干部培训的基础上,加强对工会领导这个“关键少数”的培训力度。工会领导心中始终要有会员意识、群众意识、合规意识,按照党和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工会的规定,依法依规管好用好经费。如果经费使用中发生问题,不仅仅是责任人自己付出代价,还会损害工会组织的形象,给党的事业抹黑。
(二)加强制度建设,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党的十以来,全国总工会、江苏省总工会以及地方政府相继出台相关规定、规范,明确相关标准。南京市总工会修订出台了《南京市总工会机关经费管理规定》等,加强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规范了会议费、培训费等报销办法及标准。建议市总工会各直属工会要根据本单位、本地区、本系统内的实际情况,结合工会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标准,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制订或修订适合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用制度管财、用制度管事。
(三)在审计全覆盖的基础上突出审计重点
根据中央要求,按照“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注重实效”的原则,要在直属工会一届任期内,确保依法对其资金、资产至少审计一次。建议通过加强审计购买服务和扩大特约审计员队伍等方式,力争实现对直属工会审计每两年覆盖一次。建立与财务、资产、纪检等部门的配合联动机制,对发现问题多的单位重点监督,不断加大对专项资金、重点工程项目、“三公经费”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力度。
(四)加强对下级工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
第三条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成本监审。
第五条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为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的费用。
(三)对应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物业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相对应。
(四)合理性原则。影响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社会公允水平。
第六条核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始凭证与账册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成本资料为基础。
第七条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
第八条人员费用是指管理服务人员工资、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
第九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是指为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运行、维护保养所需的费用。不包括保修期内应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而支出的维修费、应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十条绿化养护费是指管理、养护绿化所需的绿化工具购置费、绿化用水费、补苗费、农药化肥费等。不包括应由建设单位支付的种苗种植费和前期维护费。
第十一条清洁卫生费是指保持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所需的购置工具费、消杀防疫费、化粪池清理费、管道疏通费、清洁用料费、环卫所需费用等。
第十二条秩序维护费是指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所需的器材装备费、安全防范人员的人身保险费及由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的服装费等。其中器材装备不包括共用设备中已包括的监控设备。
第十三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是指物业管理企业购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以物业服务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单和所交纳的保险费为准。
第十四条办公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维护管理区域正常的物业管理活动所需的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房租、水电费、取暖费、通讯费、书报费及其它费用。
第十五条管理费分摊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多个物业项目情况下,为保证相关的物业服务正常运转而由各物业服务小区承担的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折旧是指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物业服务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物业服务固定资产指在物业服务小区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拥有的、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
第十七条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是指业主或者业主大会按规定同意由物业服务费开支的费用。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相关项目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审核。
第十九条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的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相应工资水平确定;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的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确定,超过规定计提比例的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医疗保险费用应在社会保险费中列支,不得在其它项目中重复列支;其他应在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费用,也不得在相关费用项目中重复列支。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企业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明显低于实际可使用年限的,成本监审时应当按照实际可使用年限调整折旧年限。固定资产残值率按3%—5%计算;个别固定资产残值较低或者较高的,按照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残值率。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将专业性较强的服务内容外包给有关专业公司的,该项服务的成本按照外包合同所确定的金额核定。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只从事物业服务的,其所发生费用按其所管辖的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计费面积或者应收物业服务费加权分摊;物业服务企业兼营其它业务的,应先按实现收入的比重在其它业务和物业服务之间分摊,然后按上述方法在所管辖的各物业项目之间分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具体规定审核标准的其他费用项目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审核,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一九九四年·北京
集体劳动合同
本集体劳动合同(合同)由“北京华纳齿轮有限公司”,一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成和存在的中外合资企业,其法定地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里2号(下称“公司”)与“北京华纳齿轮有限公司工会”,一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和存在的工会,其办公地点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里2号(下称“工会”,并与公司合称“双方”),于一九九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签订。
前言
根据北京齿轮总厂和博格--华纳汽车传动产品专营公司(下称“博格-华纳”)于1992年7月18日签订的合资合同(下称“合资合同”)和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决议,公司应与工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以明确公司职工雇佣的条款和条件,并规定公司应与职工个人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其形式基本如本合同附件A。
合同系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为促进公司发展,调动职工积极性,正确处理公司与职工的关系,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平等和友好协商签订。
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力,在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及与职工利益有关的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工会应协助公司搞好生产、经营和管理,协助公司合理使用各项基金,教育职工认真履行个人劳动合同中载明的义务,配合公司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促进公司提高经济效益。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内:
1.1 “雇员”系指由公司雇用的取酬人员,但不包括合资合同第46条所述少数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部门经理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中方高级管理人员。
1.2 “主管人员”指任何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行使主管职能的任何雇
员。
第二条 职责
2.1 公司与员工的共同义务
雇员应勤奋地履行其职责并努力促进公司的业务,公司应就雇员的劳动向其付酬,并促进雇员福利及努力改善雇员的文化生活。
2.2 雇员的具体职责和义务
(a)每个雇员的责任将按照公司的需要由董事会和总经理随时代表公司予以确定。
(b)每个雇员必须按照其主管人员指示尽最大的努力认真执行任务,与主管人员和同事合作,遵守本合同、个人劳动合同以及公司颁布的工作规章的规定。
(c)所有雇员必须遵守以下各项:
(Ⅰ)小心操作交给他们的设备和工具;
(Ⅱ)坚守工作岗位,上班时不与其它雇员随便来往;
(Ⅲ)不向公司外人员或在履行职责时不需要了解有关情报的公司内人员披露有关公司业务或经营的情报,除非经公布的法律或法规强制要求公开这些情报;
(Ⅳ)受公司雇用期间,除经公司批准,不得受雇于公司以外的其它雇主;
(Ⅴ)避免有损公司声望、名誉或业务的行为;
(Ⅵ)未经同意,不得为个人目的取用公司的金钱或财产。
(d)鼓励雇员提出改进公司经营的意见和方法,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安全、工作环境、产品质量和效率方面的意见和方法,提出值得受奖励的意见或方法的雇员将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金或奖励。
(e)除经公司管理部门明确授权,雇员无权亦未被授权为公司或代表公司达成任何交易或订立合同或作出其它行为。
2.3 公司的具体职责
(a)公司将尊重雇员的人格和个性,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为其安排与其能力相适应的任务。公司将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
(b)公司鼓励管理部门、主管人员和雇员之间的和睦关系,并适时颁发公司业务有秩序进行所必须的工作守则。
(c)公司按本合同第五条和与雇员个人签订的个人劳动合同所述发给雇员基本工资和提供补助。
(d)公司应按《合资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积极支持工会工作,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室和办公设备。公司每月按企业职工(包
括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2%)拨交工会经费,该笔金额应作为公司开支。工会可以按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规定《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e)公司将为雇员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改善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膳食、医疗、托儿所、交通条件,并提供其他与公司经济状况相适应的福利待遇。
2.4 工会的具体职责
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基本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力和物质利益;协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和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三条 雇用手续
3.1 公司作为中外合资企业,根据有关法律享有企业自主权,有权依法雇用和解雇其职工。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财务主管职责
1.负责公司的全面财务会计工作;
2.负责制定并完成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办法;
3.解释、解答与公司的财务会计有关的法规和制度;
4.分析检查公司财务收支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5.审核公司的原始单据和办理日常的会计业务;
6.编制销售公司的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簿;
7.编制公司的会计报表,在每月10日前报送分管副总及总经理;
8.编制、核算每月的工资、奖金发放表;
9.定期检查销售公司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是否帐实相符;
10. 不定期检查统计岗位的商品是否帐实相符;
11. 按照印鉴分管制度,负责保管银行预留印鉴中的一枚财务章;
12. 承办总经理和财务总监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主管岗位职责范文
第一条 在财务部经理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会计部门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 负责领导所属的出纳员、记账员、会计员按时、按要求记账收款,如实反映和监督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保证各项经济业务合情、合理、合法。
第三条 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本组员工的工作,及时处理工作中发生的问题,保证本组的会计核算工作正常进行。
第四条 按时编制月、季、年度会计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第五条 根据会计制度,定期汇总会计凭证(登记总账不超过10天),并与科目明细账核对相符。
第六条 负责公司管理费核算,认真审核收支原始凭证;账务处理符合制度规定,账目清楚,数字准确,结算及时。
第七条 负责专用款项的明细核算,正确反映各项专用基金运用和结余情况以及专项工程支出情况。专用基金的往来款项要及时对账清算。
第八条 负责每月预提和待摊费用的核算。
第九条 负责公司税金合账的登记和税金的交纳。
第十条 负责公司各部门的费用报销业务手续。
第十一条 按每月工资表、水电耗用表、燃料耗用表等费用项目编制部门费用分摊表,根据工资表提取福利基金、工会经费,并按规定上缴工会经费。
第十二条 对公司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财务计划和重要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审查、装订成册、登记编号,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保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毁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定期组织对公司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清查、核实工作,确保财产的准确性,加强对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利用串。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认真做好记账凭证的稽核,组织会计统计报表的编审工作,保证财务结算的正确、及时和真实,为领导提供可靠的经营管理资料。
第十五条 及时掌握流动资金使用和周转的情况,定期向财务部经理汇报工作。
第十六条 督导所负责岗位的工作情况,并对工作完成的效果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定期组织所属部门员工学习有关国家财政政策、法规、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不断提高员工的思想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财务主管岗位职责
利用财务核算与会计管理原理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依据,协助总经理制定公司战略,并主持公司财务战略规划的制定;
建立和完善财务部门,建立科学、系统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监控体系,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
制定公司资金运营计划,监督资金管理报告和预、决算;
对公司投资活动所需要的资金筹措方式进行成本计算,并提供最为经济的酬资方式;
筹集公司运营所需资金,保证公司战略发展的资金需求,审批公司重大资金流向;
主持对重大投资项目和经营活动的风险评估、指导、跟踪和财务风险控制;
协调公司同银行、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的关系,维护公司利益;
参与公司重要事项的分析和决策,为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发展及对外投资等事项提供财务方面的分析和决策依据;
按照现行的军品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军品计价成本由制造成本(原材料、元器件、直接工资、军工专项、制造费用、燃料动力费等)与期间费用(管理费用与财务费用)构成。
对于进行军品生产的企业单位来说,不执行《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而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因此,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与原有企业会计准则的不同,势必影响到企业的核算,并进而影响到军品成本构成的结构。具体来说,影响军品成本构成的新准则主要有《职工薪酬》、《借款费用》和《存货》等三个准则。
一、《职工薪酬》准则对军品成本构成的影响
1、准则的新规定
新颁布的《职工薪酬》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职工薪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职工福利费、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未参加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退休金和医疗费用以及辞退福利、带薪休假等其他与薪酬相关的支出。但此准则不涉及对于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和企业年金的规范。
可以看出此准则所规范的职工薪酬较以往相比内涵大为增加,既有传统意义上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也包括以往包含在福利费和期间费用中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各类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更是增加了诸如辞退福利、带薪休假等新增的职工薪酬形式,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变化。
而从会计核算来看,此准则统一了各类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原则: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确认为负债,根据受益对象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应由生产产品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存货成本;应由在建工程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成本;应由产品和在建工程负担以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费用。而以往则是除了工资津贴和福利费按受益对象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外,其他职工薪酬则全部计入当期费用。
在信息披露方面,准则统一了关于职工薪酬的披露原则,首次明确规范了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即因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各类社会保险福利费、住房公积金、支付因解除劳动关系所给予的补偿以及其他职工薪酬等项目的金额。同时规范了对于因接受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补偿计划建议的职工数量不确定而产生的或有负债,应根据《或有事项》准则规定进行披露。
2、准则对军品成本构成的影响
因为新准则将原统一在管理费用中核算的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未参加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退休金和医疗费用以及辞退福利、带薪休假等其他与薪酬相关的支出按受益对象分别计入资产、成本或费用。所以,企业直接生产人员和车间管理人员的上述各项费用势必要从管理费用中转移至直接工资或制造费用中核算,从而加大了军品制造成本的比重,减少了期间费用的比重。从军品小时费用率来看,则是降低了管理费用小时费用率,提高了直接工资小时费用率和制造费用小时费用率。
二、《借款费用》和《存货》准则对军品成本构成的影响
1、准则的新规定
修订后的《借款费用》准则与原准则的差异,主要在于:一是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原准则仅为固定资产,新准则包括固定资产和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二是扩大了可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原准则仅为专门借款,新准则包括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由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将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如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
对应资本化计入存货的会计分录,准则规定如下:
借:生产成本
贷:银行存款(辅助费用)
预提费用(一般借款利息)长期借款(专门借款利息、外汇借款利息及汇兑差额)应付债券(应付债券利息及溢价折价的摊销)
在存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借:存货
贷:生产成本
2、对军品成本构成的影响
在原会计准则规定下,除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以资本化外,其他借款费用均要计入当期财务费用。所以,在军品生产企业为保证及时交付产品的情况下,在未签订产品销售合同、未收到预付款时,需要借入资金进行原材料、元器件、外购外协件的提前采购,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只能计入财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