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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意识形态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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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意识形态总结

司法局意识形态总结范文第1篇

法律是群众利益诉求反映的底线,检察工作离不开群众利益诉求基础。探索以群众利益诉求为中心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已成为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主要内容、基本任务和重要途径。

一、健全群众利益诉求沟通表达机制

检察工作的人民性,要求我们始终关注群众利益诉求,努力畅通群众利益诉求的表达渠道,把群众利益诉求作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重点。有效的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能够引导群众通过法定的、理性的渠道有序表达自己的意愿,是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先决条件。

(一)群众利益诉求征询制度

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主动开门纳谏,高度关注各类群体不同的司法需求,积极拓展人民群众参与检察工作的方式与途径。比如倡导领导干部深入基层倾听民意制度。听取群众利益诉求,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改进工作。建立重大司法决策事项征询群众意见制度。对于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和社会热点问题,向社会公众进行通报或公示,确保重大司法决策事项符合群众要求,符合检察工作规律。探索检察机关与社区街道信息互动制度。在社区街道设立社情民意联系点,聘请社区内德高望重、有影响力的居民担任社情民意联络员,虚心听取群众的诉求;构建检察机关与媒体沟通协调制度。通过坐客网络嘉宾聊天室、网上庭审直播、网上在线解答等形式,与网民直接交流,广泛听取社情民意。

(二)涉检工作制度

涉检是案件当事人直接表达诉求的重要方式之一,对保障案件质量和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和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具有积极作用。

对此,需要完善检察长接待制度。通过直面群众,倾听群众对检察工作的建议,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诉求登记备案,明确承办部门和办理期限,加强跟踪督办。探索公开听证质询制度。对于涉及重大、疑难案件的矛盾纠纷,特别是上访人无理取闹、缠访缠诉的案件,由检察机关组织,采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社会各界人士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参加公开的听证和质询,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舆论做好化解矛盾工作;并辅以心理咨询辅助接访制度。由具有心理咨询师资质的干警先行接待来访人,明确来访人心理状况和具体事由,对其进行适当的心理疏导,安抚其情绪。必要时,还可邀请经验丰富的心理专家介入,为心理咨询疏导提供专业支持和帮助。

(三)检务公开制度

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关键是要与社会公众建立起一种互动的反馈机制,使公众不止是被动地“知情”,还能使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及时得到回应。所以,检察院应坚持检务制度。以检务公报、检务新闻发言人制度、检察开放日、人事任免公开等方式,主动向公众传播有关检察机关的组织、职权、工作方法和程序、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内容。并建立检务提供制度。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向公众提供检察相关事务的行为,当依法有权获取检务公开的公众提出获取信息的请求时,检察机关应及时予以回复,实现单向的宣告式检务公开向双向的互动型的检务公开转变。还需探索向检务公开监督员报告制度。从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其他服务对象中,聘请检务公开监督员,自觉接受他们的监督,定期向他们通报工作情况,邀请他们视察检务公开工作,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此外,应构建检务公开备案制度。在各级检察机关执行检务公开过程中,向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以利于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推行检务公开制度的监督。基于信息互动的必要性,还应形成检务资源共享及滚动发展制度。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义务及时回复其他检察机关及部门为履行职能而提出的检务资源采集申请,提供申请部门需要的情况。

(四)社会矛盾评估预警制度

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排查收集各种社会矛盾隐患信息,通过对信息进行客观、科学的分析和评估以后,对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因素进行归纳、论证,作出预测、警示,并采取相应的消除和防范措施。

做好评估预警,有利于从源头上将可能导致社会冲突、危及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减少到最低程度。从这个角度出发,检察院需完善评估预警组织制度。制定《社会矛盾评估预警制度实施方案》[1],明确预警责任,成立社会矛盾评估预警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评估预警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部门确定一名评估预警工作联络员,负责及时收集、报送本部门预警信息,构建全院联动的社会矛盾评估预警格局。并要坚持社会矛盾分析排查制度。通过不定期排查矛盾、接待来信来访等多种渠道,对不稳定因素信息进行广泛的收集整理,提前开展工作,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另需探索社会矛盾分级制度。在最有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不立案、不批准逮捕、不、撤案、不予赔偿等环节,加强与案件当事人的沟通。根据了解和掌握群众利益诉求的轻重缓急,将社会矛盾评估案件划分为特别重大等级、重大等级和一般等级来进行预警。

(五)涉检舆情信息汇集分析制度

当前,媒体、网络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表达民情、畅通民意、集中民智的重要渠道。作为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无可争辩地成为舆情矛盾相对集中的部位,涉检舆情[2]呈现出较快的增长趋势。检察机关应把舆情作为倾听群众诉求的重要渠道,努力使涉检舆情成为促进科学决策、改进检察工作的助推力量。

具体可从三方面入手:建立涉检舆情采集制度。延伸舆情信息感知触角,扩大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在社区街道的派驻检察室设立舆情信息采集点,着重关注群众反映的原始“情报”。强化涉检舆情分析甄别制度。组建涉检舆情评阅人员队伍,加强分析研判涉检舆情动向,从中发现具有倾向性、苗头性、社会性的舆情信息,为领导参谋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完善涉检舆情报送制度。实行定期上报与有事随报相结合,重点对意识形态领域、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信息报送。运用内部网络、舆情信息简报等多种载体,宣传群众关心的各项政策法规,及时反馈、报告舆情信息调处情况。

(二)矛盾化解回访制度

对矛盾当事人建立档案,记录矛盾发生的时间、地点、缘由、矛盾的特殊性、矛盾的处理结果等。在矛盾化解后的一段时间内,检察机关承办人要及时安排回访,了解其思想状况、生活现状、对矛盾的化解是否满意等,妥善处理遗留的其他问题,直到矛盾得到彻底解决。回访时发现当事人思想有所波动、行为有所反弹的,要通过做思想工作、心理辅导等方式,稳定当事人情绪,从源头上遏止当事人缠访闹访的苗头。回访之后应做好回访记录,将回访情况详细记录并收入矛盾当事人档案。

(三)涉检舆情应对制度

检察机关应成立涉检网络舆情研判与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执行涉检舆情的研判与处置。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重视门户网站的建立和维护,利用技术手段作为辅助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动态监测,并过滤、整合各种信息。可在几方面下工夫:建立涉检舆情应急预警制度。加强舆情的预警和把握,由信息员对各大媒体进行定期、全面的搜索,及时开展涉检舆情的监测、预警工作。建立涉检网络舆情逐级报告制度。制定详细而周密的网络舆情应急预案,将舆情划分等级并建立相应的应急预警机制。强化涉检舆情控制引导制度。加强正面引导,快速反应。对媒体关注甚至热炒的有关敏感案件,可以通过新闻会、接受专访等方式,第一时间做出解答。对重大舆情要适时跟踪,及时公开事件调查、处置情况,不给滥加猜测留有空间。探索涉检舆情协调互动制度。与党委政府的信息、等部门加强联系,加强与公安网监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建立与权威报刊、电视以及网络媒体的联系平台,争取传统媒体的支持和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涉检舆情处置评估制度。在网络舆情趋于平稳后,根据舆情的发生、传播和处置情况进行总结、梳理、反思,形成书面报告和建议,建立起有效的舆情处置评估机制,不断提升检察机关应对舆情接受监督、提高执法公信力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