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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凡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产生工业危险废物或从事工业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四条工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应遵循预防为主、集中控制、污染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措施和技术,实现工业危险废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保部门)负责对全区行政区域内工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工信、科技工业园区管委会、卫生、公安、交通运输、国
土资源、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工业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区政府应当将工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纳入环卫专项规划范围。
第七条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防治工业危险废物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工业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的项目,必须报区环保部门预审后报市环保部门批准。
第八条工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拆除的,必须编制详细消除污染方案,报市环保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凡产生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区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并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当所产生的工业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及去向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申报手续。
第十条区环保部门和其他对工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接受检查。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一条凡产生工业危险废物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由区环保部门指定有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或本省有关规定代为处置。
被执行行政代处置的单位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行政代处置通知书的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将指定的工业危险废物全部交由指定的代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执行行政代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全部由被执行行政代处置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以及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三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设备和设施,必须具有防渗漏、防扬散、防雨淋等功能。
第十四条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或未经安全处置的工业危险废物。
严禁将工业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处置。
第十五条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处置。
采取焚烧方式、填埋方式处置工业危险废物时,焚烧炉的设计、填埋场的建设及其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规范和标准,应当采取防止污染大气、水体和土壤等措施。
以填埋方式处置工业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以焚烧方式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必须对焚烧残渣和飞灰进行安全填埋处置。
第十六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环保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市环保部门到现场检查后作出预审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报省环保部门审批。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工业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禁止将工业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工业危险废物的转移,实行转移申报和审批制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区范围内转移工业危险废物的,由产生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向区环保部门申报,由区环保部门批准;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转移工业危险废物的,由产生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分别向移出地、接受地环保部门提出申报,经初审后报市环保部门批准;
(三)从事跨市或跨省工业危险废物转移的,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分别向移出地、接受地县级环保部门提出申报,经初审后报市环保部门复核,然后报省环境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工业危险废物转移的申请被批准后,申请单位应
当按规定向市、区环保部门领取并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十九条直接从事工业危险废物的转移、处置和贮存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并经市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第二十条运输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运输单位应在托运单位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承运,在履行危险废物运输合同时,必须认真核实运输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包装等内容是否与转移联单填写内容一致,如不一致,运输单位有权拒绝履行运输合同。
第二十一条运输单位在运输工业危险废物时,运输工具必须配备安全防护设施,防止扬散,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禁止将工业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禁止在运输途中抛撒、丢弃工业危险废物或擅自改变到达地点。
第二十二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在接受工业危险废物时,应当对所接受工业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的内容进行核对,发现与联单内容不符的,不得接受,并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当地环保部门、移出地环保部门和产生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
第二十三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必须进行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在工业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残余(留)物、渗滤液及冲洗废水等不得任意排入外环境,必须进行安全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并经市、区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五条禁止向危险废物处置场所以外的区域抛撒、倾倒、堆放、填埋或排放工业危险废物。
禁止利用渗坑、裂隙、溶洞或稀释等方法处理工业危险废物。禁止将工业危险废物与一般固体废物、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混合处置。
第二十六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区环保部门备案,区环保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工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市、区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因工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造成污染的单位应当承担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经营单位必须按环保部门要求,建立危险废物档案。
第二十九条区公安部门负责对散失在社会上具有爆炸性、剧毒性危险废物的收缴工作。爆炸性危险废物由区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剧毒性危险废物由区公安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处置,所发生的费用在区专项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规定向区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工业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工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缴纳工业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工业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工业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工业危险废物的;
(九)将工业危险废物和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安全处置或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及其它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工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工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区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可以由市环保部门提请省环保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全面排查铬盐行业、多晶硅行业、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营企业以及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单位、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置单位,全面掌握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流向和利用处置情况,建立企业信息档案,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公布检查企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遏制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件高发态势,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检查内容
(一)铬盐行业
1.列入《铬渣污染综合整治方案》中的历史堆存铬渣治理情况。截止年年底历史遗留铬渣累计处置量,现有堆存量,在年年底前是否完成所有历史堆存铬渣无害化处置任务。
2.现有铬盐生产企业年后产生铬渣治理情况。年以来历年铬渣的产生量、处置量、现有堆存量,在年年底前是否完成全部处置任务。
3.铬渣贮存、处置相关标准规范执行情况。铬渣堆存方式及堆存场所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铬渣处置方式及是否符合《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T301—),包括对铬渣解毒效果的监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委托或提供给其他单位处置的,是否执行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4.铬盐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情况(参见《“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48号,下同)。新建铬盐生产项目情况,包括是否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是否包含铬渣处置方案;是否配套建设铬渣处置设施;技术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二)多晶硅行业
1.产生四氯化硅的多晶硅生产企业。四氯化硅产生量、贮存量、自行利用处置量和转移量;是否建有四氯化硅综合利用处置设施;委托或提供给其他单位利用处置的,是否执行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利用处置单位是否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情况。
2.利用四氯化硅为原料的生产企业。接收四氯化硅的来源,接收量、贮存量及利用量,是否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否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3.年新建企业是否符合《多晶硅行业准入标准》要求。
4.多晶硅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三)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行企业
1.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危险废物;所接收危险废物是否非法转移;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达标情况。
2.处置选矿、冶炼、电镀、电路板生产企业灰渣、污泥和废液的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是否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
(四)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单位
重点检查列入名录(包括临时)的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以及家电以旧换新定点拆解处理单位,在拆解利用过程中其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主要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拆解后的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处置量以及最终处置去向;家电以旧换新定点拆解处理单位是否如实申报接收和拆解处理数量,是否存在骗取国家资金补贴行为。
(五)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置单位
依据《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157号),结合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内容,重点检查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情况,是否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污水处理厂是否定期向地方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污泥处置情况;工业污水比例较高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是否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检查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量和转移量,污泥接收处置单位处置量及最终去向,是否存在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等违法行为。
各县区结合实际情况对其他重点行业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开展排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环保局成立由杨学功局长任组长,王宗赢副局长任副组长,污控科、监管科、信息中心、监察支队、监测站等相关科室、单位人员参加的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督促、指导、协调、调度此次检查工作,组织有关技术单位建立网上填报系统,开展技术培训。各县区环保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检查到位、查处到位、整改到位。环境监察部门负责组织现场检查并对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污染防治部门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核查,并组织专家对危险废物进行鉴定。
(二)进一步加大排查力度。结合污染源普查、排污申报登记、环保专项行动和日常环境监管情况,重点加大铬盐行业、多晶硅行业、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营企业排查力度。要逐一核查,不留盲点,全面掌握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流向和利用处置情况,建立档案,做到一厂一档。对发现的问题和疑点,要彻查到底,限期整改到位,督促铬盐生产企业按要求加快铬渣处置进度,没有四氯化硅经营许可证的限期办证。发现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排查要层层把关、责任到人,检查、审核等各个环节都要签字确认。认真梳理涉及铬盐行业、多晶硅行业、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营企业危险废物污染纠纷和投诉举报、案件。加大投诉和案件的查办、督办力度,及时公布调查、查处和调解结果,积极稳妥化解污染纠纷。
(三)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或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高限处罚,吊销经营许可证;对年年底前未完成年后新产生铬渣治理任务的,一律停产整顿;对家电以旧换新定点拆解处理企业骗取国家资金补贴的,一律永久取消补贴资格;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发生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事件造成严重污染的、未按要求完成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任务、建成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以及未按《铬渣污染综合整治方案》要求完成所规定的历史遗留铬渣治理任务的地级市,一律实施“区域限批”,并取消有关环境保护荣誉称号;对检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影响群众健康的,一律挂牌督办,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通报批评。
(四)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管理。一是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情况日常检查制度和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行政代执行制度”,凡是产生单位对危险废物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所在地环保部门要指定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承担。二是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禁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三是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加大对企业索赔、罚款和刑事处罚力度。对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事件,按照危险废物实际转移、倾倒批次,依法从严从重分别予以处罚。四是落实企业污染清除责任,彻底清理被倾倒的危险废物以及被污染场地的土壤。
(五)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各县区要在年12月10日前,上报辖区内铬盐行业、多晶硅行业、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营企业名单、地址、生产工艺、产能、清洁生产以及危险废物产生、储存、去向、处置等信息;市局将按省厅要求将具体情况,于年12月20日前在市环保局网站上公布。市本级和各县区要督促企业每年定期向社会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公布危险废物产生、储存、去向、处置等情况。对于未按要求公布相关信息的,各县区环保部门暂缓审批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提供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支持、不得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不得为其出具包括信贷、生产许可证等各方面的环保合格、达标或守法证明文件。
关键词: 环境管理; 环境评价;
1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
我国近年来在危险废物的处理水平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步 , 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较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由于资金和技术上的不足 , 我们不能照搬西方先进的危险废物防治方案, 因此,必须探索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管理方案 , 采用法律法规、市场调节和行政干预的方法 , 提高我国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水平, 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
1.1 危险废物产生量及分布特点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加快, 我国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量也迅速增长, 但由于处理处置设施的缺乏, 多数危险废物暂存于临时设施中, 占用了大量的土地资源。据统计, 2002年我国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为1000116万t, 其中, 按种类分, 碱溶液和固态碱、无机氟化物、含铜废物、废酸或固态酸、无机氰化物、含砷废物、含锌废物、含铬废物等产生量较大。按行业分,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于 99个行业,重点有20个行业, 其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造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占总量的 40%。另外, 社会生活中也产生了大量废弃的含有镉、汞、铅、镍等的废电池和日光灯管等危险废物。2002年我国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行业还产生放射性废物 11153万t。由此可见, 我国危险废物具有产生源数量多、分布广泛的特点, 不利于管理, 今后必须提高对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水平, 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降低危险废物污染的风险, 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2 处理处置技术现状
目前, 我国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资金短缺, 设备落后, 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技术发展较缓慢, 大部分危险废物没有得到安全处置。目前我国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技术主要有: 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技术、稳定化 /固化技术、焚烧技术、安全填埋技术, 其中安全填埋技术应用刚刚起步。从危险废物污染控制的途径看, 清洁生产和实行系统内的回收利用应优先加以考虑, 但从我国的技术和经济现状来看, 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存在一定困难, 需要一个过渡时期。近期内对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妥善的处理处置比较适合我国国情。今后我国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技术发展趋势大致是: 提倡采用无废或少废的清洁生产工艺;提高综合利用技术水平; 开发稳定化固化技术;大力发展与应用焚烧技术;加强区域性安全填埋技术研究与开发应用。
2.1 我国危险废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 涉及危险废物的现行法规体系尚不完善。与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还缺乏与之相应的 《实施细则》。法律责任以行政处罚为主, 刑事责任不够严厉, 没有明确的量化标准。运营机构的收费、税收、资质认定、技术等级认定等还缺乏配套政策的支持。危险废物的管理远没有进入规范化、系统化、程序化的管理规程。
(2) 有关管理机构对危险废物的认识及管理不足。我国危险废物管理体制不完备, 没有建立统一的监督管理体系, 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全过程管理的意识不够, 管理水平有限。由于没有充分认识到危险废物的巨大、潜在危害性, 相当一部分危险废物管理机构对所辖地区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及处理基本情况尚不清楚, 因而对其疏于管理。这种现象导致危险废物流向复杂, 流失严重。
(3) 现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和管理体系不完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将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性状、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但由于我国现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和管理体系不完善, 部分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考虑成本等因素, 没有按要求进行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一些无处置能力的废物产生单位,将废物交给个别小企业, 他们将其中一部分加以“ 利用 ”后, 其余倾倒掩埋, 造成较严重的污染。
(4) 处置技术、设施落后, 处理能力不足。由于受经济能力技术水平的限制, 我国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技术低下, 设备落后, 目前全国很少有符合环境标准的处置场, 并缺乏设计、管理和运行经验, 对危险废物的处置技术水平还停在较低级的水平, 大量危险废物只是进行简单处理, 远没有达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
2.2 建议与对策
(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我国 《固废法》虽然已初具框架, 但其下一层次的法规还不完善的现状, 应出台一系列行政法规, 将 《固废法》中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条款加以具体化, 建立系统可行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的污染监测、登记管理及风险评价制度, 并制订统一的危险废物风险评价方法与准则, 特性鉴定及分析测试方法, 为今后危险废物的有效管理和发展适合中国国情的处理处置技术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 要完善 《刑法》、 《民法通则》, 规定出量化标准, 以便在执法与制裁时做到有标准可依。在此特别说明的是:《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是 1998年颁布施行的, 随着大量新兴工业的建立和发展, 出现了许多新型的危险废物种类, 该名录已无法适应形势的需要, 因此在应用时应加以注意, 必要时应对其进行补充、完善。
(2) 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力度, 全面推行管理制度。各级环境管理部门应建立负责本辖区危险废物管理的机构, 配备具有工作能力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在组织上保证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实施。我国环境管理体制存在着不尽合理的方面, 环保管理机构与环保问题存在着严重的两个不相应的金字塔状, 从基层到省市, 国家环保机构愈健全, 人员素质愈高, 呈现倒金字塔状; 从国家到省市、县乡 ,环保问题越迫切、越突出、任务越繁重, 环保问题严重性由上至下呈金字塔状。因此应调整这种环境管理体制与环保需求不相适应的局面, 加强地方特别是县级环保管理工作。
(3)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提高环境法制意识。今后可针对不同的宣传教育对象, 采用各种信息载体、培训班等不同形式的宣传教育手段, 提高全社会对危险废物的认识, 增强民族的环境意识。重点将固体废物和危险废弃物的出现形式、危害性以及防范措施、监督和举报的方法以及途径等重点向人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
(4) 建立集中处置设施, 实行危险废物集中控制。这是发达国家的经验, 也是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必由之路。废物集中处置可以避免各企业单独处理所造成的高成本; 便于采用先进的处理技术和控制手段 (如收集装箱化、运输机械化等),提高污染控制水平。危险废物的处置应遵循集中处置和就近处置的原则 , 避免危险废物转运过程中的污染风险。
(5) 完善危险废物交换体系。依据国家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 积极开展危险废物交换体系的试点工作和废物交换系统的运行机构、操作内容、运行方式、废物交换对象、废物交换服务渠道等方面的科研工作, 为废物交换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指导。
(6) 增加资金投入, 提高危险污染防治技术水平。积极引进国外相对成熟的关于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理处置设备、工艺, 并重视以上工艺的推广; 进一步完善废物资源化的各项鼓励政策 (如减免税、优先投资、资金补偿等 ) , 促进有关单位治理危险废物积极性的提高;增加危险废物的科研投入, 加快危险废物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处理技术的开发研究进程。
3危险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研究
1989年3月, 我国成立了国家环保有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 组织对有毒化学品进行风险评价,这标志着我国开始将开展危险废物评价提上议事日程。到现在为止, 危险废物的评价在我国还没有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体系, 只是包含在固体废物体系和环境评价之中, 要想从根本上防治、利用和管理好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评价显得尤为重要, 需要环保工作者进一步研究。危险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包括两种类型, 一是一般工程项目产生危险废物对环境的影响评价, 二是危险废物集中处理与处置设施对环境的影响评价。二者在评价的内容上有较大差异。
3.1一般工程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环评
一般工程项目产生危险废物对环境的影响评价主要内容包括:污染源调查: 危险废物的种类, 组分, 排放量, 排放规律; 尚未确定的, 必须通过危险废物的鉴别。防治措施的论证。提出危险废物的最终处置措施: 如综合利用、焚烧处置、安全填埋等处置方法。
3.2危险废物集中处理与处置设施项目的环评
国家环保总局2004年4月 15日了《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 (试行)》, 其基本内容主要有:场址选择,工程分析, 环境现状调查,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水环境影响评价,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污染防治措施, 环境风险评价, 环境监测与管理公众参与结论与建议。
其中,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场址的选择至关重要, 要进行比选,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的有关规定。其场址在选择前应进行社会环境、自然环境、场地环境、工程地质 /水文地质、气候、应急救援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要避开人口密集、宗教圣地等敏感区, 危险废物焚烧厂厂界距居民区应大于1000m, 危险废物填埋场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m以外。与一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不同, 我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分建设期、营运期及服务期满后三个时段进行, 应包括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预处理、处置等工艺全过程;而且必须进行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评价。
此外,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不论其规模如何, 一律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由项目的建设单位向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且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查须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之前完成。
[关键词]环境保护 危废转移 物联监控 精细化监管
中图分类号:s-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6-0160-02
1. 前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的危险废物日益增多,由危废带来的环境污染和潜在隐患问题日显突出,且危废的种类繁多、性质复杂,涉及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危废产量企业分布分散、危废转移时间弹性大,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管人员不足、管理技术之后等问题开始凸显。一旦监管部门管理疏忽,企业环保意识淡薄,就容易出现危废外泄污染环境,更甚者酿成重大环境事故。因此,建设中小危废产量企业危废转移物联系统,全过程实时监控危废转移,对提高环境监管水平、提升监管工作效力具有重要意义。
2. 流程设计
本系统参考物流运输系统设计思路,通过应用物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技术,将每一件(统一包装)危险废物视作运输货物,对转移全过程进行跟踪监控,记录每个一环节,同时结合地理信息系统,关联空间环境数据,智能分析危废转移风险。
2.1.危废申报与转移申请
产生单位根据自身产废情况,及时进行系统登记,提出转移申请(见图1)。
2.2.转移计划生成
管理部门对产生单位的产废量进行实时监控,对转移申请进行审核。系统自动汇总一定区域内所有产生单位的转移申请,达到一定规模时,自动发起转移任务。产生单位、运输单位、接收单位三方对转移任务进行信息和时间确认后,转移任务生效,开始启动转移,系统自动发送转移任务生效信息告知管理部门、产生单位、运输单位、接收单位的相关责任人。
管理部门发现一定区域内的产生单位产废量达到一定总量时,也可主动发起转移任务。
2.3.危废转移
产生单位扫描运输单位运输车与承运人信息,确认与系统信息无误后,移交需转移危废。
运输单位按时到达产生单位,进行危废转移。根据系统信息,运输单位扫描危废电子标签,确认转移危废种类齐全、正确,并对转移危废进行称重,对照产生单位登记信息,如偏差较大,则及时更新系统信息和上报管理部门审核。
信息核实正确后,产生单位与运输单位共同对转移联单进行确认,运输单位开始转移。
管理部门可通过系统实时监控危废转移情况,并随机派人在转移路线上抽查运输车辆,检查危废转移是否符合规范。
2.4.危废接收
运输单位将危废运抵接收单位后,需核实接收单位接收人,确认与系统信息无误后,移交转移危废。
接收单位按时派人对转移危废进行接收。根据系统信息,接收单位扫描运输车、承运人、危废电子标签,确认运输过程无误以及转移危废种类齐全、正确。对转移危废再次称重,对照产生单位登记信息、运输单位确认信息,如与运维单位确认信息偏差较大,则立即上报管理部门核查。
信息核实正确后,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对转移联单进行确认,完成危废转移。
3.系统架构与功能
通过电子标签、传感器、智能移动终端等设备,即时采集危险废物的位置、重量等信息上传系统平台,系统按照危废管理业务规则,结合空间环境数据,智能分析即时获取的采集信息,预测预警危废状态,并实时将报警信息报送责任人和监管人员,做到防范事故于未然。一旦发生事故,也能在第一时间发现问题,提供应急处置信息和手段,从而将事故影响减到最低。
系统功能有综合管理、转移联单管理、转移实时监控、监控预警等,并配备相应的智能移动终端,用于转移过程信息采集、确认。(见图2)
3.1.综合管理
综合管理用户为产生单位、运输单位、接收单位和管理部门。
产生单位:进行注册备案、产废量申报、审批信息查询、转移协议确认、转移联单查询确认、危废状态查询、危废出库确认、统计分析等操作。
运输单位:进行注册备案、转移协议上报、审批信息查询、转移联单使用管理、运输车辆监控、运输路线上报、统计分析等操作。
接收单位:进行注册备案、审批信息查询、转移协议确认、转移状态查询、转移联单查询确认、危废入库登记、统计分析等操作。
监管部门:对产废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的基本信息进行查询管理,审核产废单位产废信息,审核运输单位转移资质,审核接收单位处置资质,对转移联单信息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和检查,对运输车辆进行实时定位监控轨迹跟踪管理等。
3.2.转移联单管理
转移联单按照国家危废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进行设计和使用,按照设计的业务流程,运输单位对转移联单进行使用管理,系统采集的危废种类、重量等信息自动进行转移联单。在转移过程中,由运输单位对转移联单进行负责和更新数据,管理部门实时监控转移联单信息,并进行管理。
危废转移时,运输单位联网打印该批次危废的转移联单,交产生单位确认。危废接收时,运输单位将经产生单位确认的转移联单交接收单位确认。最终确认的转移联单有运输单位报送管理部门。
3.3.转移实时监控
转移实时监控根据管理部门、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的不同应用需求,提供车辆定位监控、历史轨迹查询、转移路线制定等功能。
3.3.1. 车辆定位监控
通过在转移运输车辆上安装的车载GPS,实时定位车辆位置。
3.3.2. 历史轨迹查询
根据车辆的历史定位信息,在地理信息系统中标识出车辆的运行轨迹,便于核查车辆行驶路线情况。
3.3.3. 转移路线制定
系统通过采集的需进行危废转移的产生单位空间坐标,根据区域道路状况,并结合环境空间数据中的居民区、水源保护区等敏感信息,提供转移路线推荐,由运输单位进行选择确认。
3.4.监控预警
系统通过危废转移运输车辆上的车载GPS、货仓门禁、和视频监控等传感设备,实时获取运输车辆信息。当转移过程中出现路线偏移、异常装卸等情况时,系统通过设定的规则分析,及时发出报警信息,提醒管理人员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异常情况检查。
4.结束语
本系统设计根据中小危废产量企业危废转移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考虑到现行管理制度要求,致力于解决管理部门管理手段不足的问题,同时从企业管理角度出发,整合资源,降低企业危废转移成本。在系统实际建设过程中,还需要统一危险废物分类包装,便于电子标签等感知设备的安装。另外,由于产废、运输、接收、处置等环节工作主体在相关企业,这套系统的建设、应用和功能完善还需要靠管理部门和企业共同推动。
参考文献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保大会和全省环保大会精神,紧紧围绕“夯实基础、抢抓机遇、加快发展”工作基调和“五个”建设战略部署,以创建“生态县”为载体,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为目的,以严格环境执法监管、规范企业环境行为为抓手,强化环境监管,严格环境执法,切实规范企业环境行为,有效降低企业环境风险,坚决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努力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有效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二、工作目的
围绕“天蓝、地绿、水清、气爽”的环境质量目标,积极履行环境监管职责,不断强化企业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切实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和处置情况,从严监管污染减排重点企业;持续开展环境执法行动,出重拳、用重典,坚决整治违法企业,有效解决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环境问题,遏制污染反弹,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三、工作内容
(一)切实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充分吸取云南曲靖、广西龙江污染事故的教训,认真做好涉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污染整治工作,尤其做好铅酸蓄电池整治成果的巩固工作。一是对照年环保专项行动重金属排查工作,梳理各涉重金属企业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已关停、取缔的企业,注销其相关证照,并做好设备拆除、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场地生态恢复等后续工作,防止出现二次污染;对下达了整改措施和意见的企业,要加大整治工作推进力度,落实整治措施,严格整治验收并公示验收决定,确保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二是进一步加快涉重金属落后产能的淘汰步伐,严把新建涉重金属企业审批关,防止重金属污染反弹。三是将涉重金属污染排放的企业列为环保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对外排废水、废气的环境监测力度,掌握含重金属废渣去向,强化企业监测和台账管理,杜绝外排重金属污染物对环境和群众造成危害。四是重点排查和整治涉铅、镉、汞、铬及类金属砷等重金属矿的采选和冶炼企业,强化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并于底前完成重金属在线监测(控)设备的安装、联网工作,确保涉重金属污染物的稳定达标排放。五是公开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名单,公布我县所有涉重金属排放的企业名单及整治项目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和处置情况
摸底排查辖区内危险废物的产生、利用和处置情况,了解污染现状,掌握防治情况。一是深入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和储存情况,进一步核实产废企业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检查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情况,核查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管理台帐、应急预案和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范措施。二是深入排查危险废物转运情况,督促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处置利用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主体责任,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其产生企业应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三是深入排查危险废物处置情况,检查企业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况,依法重点查处无证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危险废物的企业,督促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保证达标排放。
(三)从严监管污染减排重点企业
加大监察力度,增加监察频次,切实强化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钢铁企业烧结球团烟气脱硫设施的建设和监管。一是进一步推进完善污水处理厂和红格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并提高污水处理能力,提高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二是严格监管污水处理厂,严厉打击擅自停运、在线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废水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三是加大对除尘设施运行监管,督促企业制定、提交烟气相关技术改造可行性报告和计划备案,并尽快组织实施,努力使烟气排放达到新标准规定。四是加强新建一立120万吨球团和红发120万球团脱硫等环保设施建设监管,确保环保“三同时”顺利完成。五是加强对球团企业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管,按相关技术和管理规范,督促球团企业不断提高在线监测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公开性。六是逐步建立电力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四)加大面源整治和区域环境综合治理
加速推进新九工矿区和安宁工业园区环境综合治理步伐,全面推进巴拉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一是开展安宁工业园区保空气质量专项行动,进一步提高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二是继续开展沿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大力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三是开展巴拉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监管、加大打击力度。四是加大落后产能淘汰步伐,对小洗煤、小选矿、小堆场等企业和整治范围内的高污染、高能耗企业实施淘汰、搬迁、整合,实现项目集中优化布置和污染集中防控。五是强化建筑施工行业尤其是城区建筑施工场地的环境监管工作,规范弃土倾倒、堆放等行为和建筑材料的堆存以及施工噪声管理;进一步整治运输车辆沿途撒落,落实防扬散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重部门协作
继续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是强化我县环境监管的重要手段,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部署、组织协调和指导专项行动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二)加强环境整治,落实企业责任
全面强化环境监管责任,督促企业提高环境保护自律意识,规范自身环境行为,依法申报登记污染排放情况,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加大污染防治投入,实施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升级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积极防范环境风险隐患,切实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大对工业企业的检查、巡查、督察和后督察工作力度,坚决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铁腕执法,确保“三个到位”,即:查处到位、处罚到位、整改到位。
(三)加强环境执法,确保整治效果
围绕环保专项行动的主要工作任务,针对不同行业和企业,明确整治重点,细化工作措施,严肃执法、善于执法、勇于执法、敢于执法。一是对涉重金属污染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专项行动确定的“六个一律”和“一个否决”要求。(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改;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对重金属整治工作不力,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地区,一律否决重金属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考核,并对该地区实施区域限批。)二是对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对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的企业,一律严厉查处,其中偷排、擅自停运脱硫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法从重处罚、追缴排污费。
(四)加强督察督办,严肃责任追究
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各乡(镇)、县级各有关部门开展重点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开展后督查,防止走过场、搞形式。要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督察督办事项;对不能按时完成专项任务的,要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造成污染事件的企业要全面调查,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并责成企业承担相关责任,企业负责人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信息报送,接受舆论监督
一是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专项行动工作动态。二是建立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黑名单”制度,曝光典型环境违法违规企业,震慑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强化公众参与,积极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公布重金属排放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的相关信息,充分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三是实行信息报告制,各乡(镇)、县级各有关部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自起向县环保专项领导小组报送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情况,不定期上报工作动态,每月不少于3期。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实施方案于前报送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深入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涉重金属企业、涉危险废物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典型违法案件。
(三)督查阶段
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乡(镇)、县级各有关部门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总结考核阶段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完成年度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前报送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六、工作职责
根据国家和省、市专项行动相关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是此次专项行动的直接责任人,县级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负责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环保专项行动行动主力军作用,强化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联合相关部门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发改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尤其对涉重金属新建项目严格审批;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加快推进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和生态工程建设进度。
经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和指导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加快落后产能特别是涉重金属行业产能的退出步伐。
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的其他人员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加大环境违法案件的责任追究力度,对重点挂牌督办项目实行跟踪监督。
司法部门:要组织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围绕今年我县环保专项重点工作进行专题法制宣传;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咨询等帮助。
财政部门:要落实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住建部门:要加快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率和负荷率。加强对城区内建筑工地施工扬尘和施工噪声污染防控工作。要加强对垃圾填埋场建设和运营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严防生活垃圾和渗滤液池的臭气产生扰民影响;加强对建筑垃圾的运输管理,减少运输过程中撒、漏、飞扬等现象,增加对城市道路清扫、洒水频次,防治二次扬尘污染,确保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管,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稳定达标排放。
安监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开采企业和涉危化品生产、使用企业的安全监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开采企业进行整顿或依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防因企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事故引发次生环境污染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