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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转板制度;资本市场;创业板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0)01―0028―04
一、转板制度有助于多层次资本市场成为有机整体
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实际上可分为以下四个层次:第一层是以沪深交易所为代表的主板市场(包括中小板市场),主要吸纳发展比较成熟、规模比较大的企业,其上市条件最严格。值得注意的是,中小企业板市场运行良好,可进一步明确其定位,以免与主板市场相冲突,并发挥自己在中小型企业上市及股票交易等方面的比较优势;第二层是以创业板市场为代表的高增长市场,主要吸纳成长型、科技创新型企业;第三层是在完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基础上建立成熟的三板市场,主要吸纳成长性较高、具有发展潜力的国家级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层是区域型的产权交易市场及其他场外交易市场。不同层次的市场具有不同的挂牌、融资标准和运行机制,这种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可以满足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融资和股份转让的需求。各个层次的市场定位要明确,需有递进性,并且具备灵活的转板制度(详细见图1)。我国转板制度将服务于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有助于多层次资本市场成为有机整体。
企业在产权交易市场发展壮大并经过股份制改造,成为一个具有比较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股份制企业,在相关条件满足情况下可以申请转入高一层次的市场或直接申请到更高层次的市场。同样三板市场的企业在达到二板市场准入条件后,二板市场在达到主板市场准入条件后,均可以申请转入高一层次的市场中。如果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达不到所在市场的基本要求的,必须降到次级市场或者退市。
从国际资本市场发展史来看,资本市场的多层次构建是适应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和投资者不同的收益风险偏好而白然演进形成的,具有逻辑的层次性和统一性。各市场不同甄别信号的设置表现出内在逻辑的层次性,但无法表现出逻辑的统一,资本市场逻辑的统一需要设立有升有降的转板制度。
设立转板制度有两方面的益处。从企业的角度看,当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符合进入高一层次市场的条件时选择转板,可以扩大投资者的基础,并能吸引大机构投资者购买公司股份,因为很多大的规范的投资机构对投资标的的质地和所处的市场有规定。这对于提高股票流通量、吸引机构投资资金、方便银行借款、引入合适的战略合作伙伴、进一步提高企业知名度和优化股权结构等都将有很大的帮助。降级退市制度则有利于保护市场的信誉,培育市场竞争机制,提高投资者投资效率。从资本市场建设的角度看,通过转板制度可以使多层次资本市场成为有机的整体,也有助于调整产业布局,优化增量资产的投向和结构。扶植优质企业,淘汰落后企业,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
二、转板制度建设的国际案例
目前世界上除了纳斯达克等4个独立市场以外,其余创业板市场都是由主板设立的,由此带来了创业板市场的运作机制缺乏独立性与主板市场如何协调发展问题。由于多数创业板市场被视为主板的“预备市场”。规定了非常灵活的转板机制,在运作不长的时间里就有大量上市公司转至主板,结果影响了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同时一些创业板市场的上市标准与主板市场差别不大甚至完全一致,转板机制就如同虚设,使得创业板发展乏力。
(一)美国纳斯达克(总市值40136亿美元)
严格的退市和转板制度通过优胜劣汰的方式确保了NASDAQ市场企业的质量。在低层次市场中得到成长的公司。一旦满足高层次市场的相关上市条件,即可以通过简单的程序到高层次市场上市,不满足高层次市场维持上市标准、但满足纳斯达克资本市场要求的。可以申请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中挂牌。除了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全球市场、资本市场外,受NASD和美国SEC监管、使用纳斯达克技术系统的OTCBB(场外交易市场)与纳斯达克也是联通的:OTCBB的股票股东超过300名,价格不低于5美元,净资产不低于400美元,即可转板到NASDAQ资本市场:NASDAQ小型市场上连续30日交易价格低于l美元,警告后3个月未能使股价升至1美元以上,则将其摘牌降至OTCBB报价系统,在OTCBB摘牌的公司将退至Pink Sheets(粉红单市场)进行交易。NAS―DAQ内部各层次可自由转板,转板方式分为主动申请和强制转板。
(二)我国台湾柜台市场(OTC)(总市值623亿美元)
自1992年我国台湾柜台市场的南帝化工转到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起,每年陆续有台湾柜台市场上柜公司转申请到台湾交易所上市,但直到1998年之后,才开始形成一定的规模。特别是2000年以来,台湾证券交易所出台和修订了上柜公司转上市的审查准则和作业程序,大大促进和便利了上柜公司的转上市。上柜公司申请转上市除满足台湾证券交易所有价证券上市审查准则条件外,还需要满足一定的额外条件。如在柜台市场交易一年以上,没有发生更改交易形式和停牌事件等。如果申请公司属于科技事业、台湾经济建设的重大事业或政府奖励民间参与的重大公共建设事业,在申请时,可以拿主管机关所出具的意见书或证明文件,豁免有关上市审查条件。
目前的上柜公司转上市主要采取批处理的形式,即上柜公司若申请批次转上市,须在每年6月底前申请,而后由台湾证券交易所整批书面审查之后,报请董事会通过。集体在8月底、9月初到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上柜公司若不愿意批次转上市,也可以在6月底之前申请个别上柜转上市。但是不论是个别申请或批次转上市,申请转上市的期限都定在6月底之前,亦即下半年不受理个别上柜公司转上市。
(三)我国香港创业板(总市值201亿美元)
香港创业板与主板转板过早,劣质公司在创业板内沉淀,这个教训值得我们吸取。从2002年起,香港创业板市场就开始出现上市公司转板到主板上市的情况,当年实现转板的公司为2家。由于香港创业板市场2003年交投清淡,后续融资不甚理想,不利于企业品牌知名度的提升,符合主板上市条件的公司纷纷转到主板上市,全年转板公司高达6家。2004年4月,香港联交所修订《上市规则》,降低主板的上市门槛,即使公司亏损,只要公司市值超过40亿或20亿港币,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营业收入不少于5亿港币,并符合其它条件,便可在主板上市。而此前。公司必须
连续三年实现盈利5000万港币才符合主板上市要求。香港主板上市条件的降低为创业板公司,特别是大型公司的转板提供了便利。按低标准上市的劣质公司和没能在创业板内成长起来的公司,在创业板内大量沉淀,导致创业板上市公司整体素质动态下降。香港创业板由于转板太快,以至于创业板还没有形成一定规模,其中的一些好企业就转走了,导致创业板发展缺乏后劲。
(四)日本加斯达克(总市值1348亿美元)
在JASDAQ上市条件为:净资产2亿日元以上:最近1年纯利润或经常利润5亿日元以上,但是对发行总额超过50亿日元的公司则无盈利要求;股东人数300人以上;市价总值10亿日元以上;财务报告最近2年无虚假记载,最近1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为“无保留意见”。JASDAQ市场中小企业在成长到一定规模,达到东京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条件之后,即股本总额应在10亿日元以上;公司设立应当满三年;第一年和第二年税前利润应当在1亿日元以上,最近一年税前利润应当在4亿日元以上,就可以在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我国转板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般情况下,世界各主要市场都存在不同形式的转板机制,既包括在同一交易所内不同层次市场间的转换,如东京证券交易所市场二部上市股票向市场一部转板,也包括在不同交易所间的转换,如台湾市场柜台买卖中心上柜股票向台湾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股票转板,以及美国NASDAQ股票向NYSE转板等。对于我国而言,我国转板制度建设应该分步骤、分阶段实施,不能一蹴而就,否则必然影响到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第一步可以进行沪深主板之间相互转板,转板原则为转板自由;第二步实施三板与创业板之间的相关转板,发展壮大创业板市场;第三步实施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主板市场转板,转板原则为升板自愿、降板强制。
(一)沪深主板之间的相互转板
在主板市场中,允许深市上市公司转板到沪市,也允许沪市上市公司转板到深市。沪深公司相互转板的原则应该为自由转板,最好不要设置其它额外条件。目前上市公司基本上是上市定终身,凡在沪市上市的公司,只要不被退市,就只能终身在沪市挂牌,深市公司亦是如此。这种做法不利于上市公司和交易所的发展。
首先,作为上市公司来说,在一家交易所挂牌上市后,每年向交易所缴纳上市费用是天经地义的,但上市公司能否得到交易所方面所提供的服务就另当别论了。交易所除了收取上市费用,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之外,在为上市公司服务方面往往存在不足,服务功能甚至严重缺乏,以至影响到上市公司的融资,影响到上市公司的发展。如果允许转板,哪家交易所的服务质量好,上市公司就转板到哪家交易所,这对于上市公司的发展显然是有利的。
其次,转板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提高交易所的竞争力。在上市定终身的环境下,交易所服务上市公司的意识差。允许上市公司转板,服务质量好的交易所更容易受到上市公司的欢迎。这样沪深交易所自然会注重提高服务意识,从而提高竞争力。特别是在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背景下,这也有利于在国际上提高沪深交易所的竞争力。
最后,允许沪深上市公司转板,这也是适应两大交易所未来发展的需要。如沪市有意建成蓝筹板。那么,在沪市挂牌的一些中小公司与“蓝筹板”的发展目标不符。这些公司与其在沪市受冷落,还不如转到深市挂牌更有利;反之,深市的蓝筹股也会主动改投沪市,以利其发展。
(二)三板或者创业板公司向上一层次的市场转板
创业板市场的上市公司做大做强后,也可以按照一定的规则上升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的上市公司如果业绩严重滑坡,则按照一定的规则,下降到“三板市场”或其他场外交易市场,或按照规则直接退市。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市场的上市公司如果业绩严重滑坡,则按照一定的规则,下降到创业板市场。关于三板或者创业板公司向上一层次的市场转板的措施,笔者认为转板原则为“升板自愿、降板强制”,即升级转板在满足条件后应由企业自主决定,但降级退市则是在一定时限内强制执行。同时转板制度建设首先实施三板与创业板之间的相关转板,发展和壮大创业板市场;其次实施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主板市场转板,转板原则为升板自愿、降板强制。
第一,首先确立创业板和主板、中小板共同发展的基调,避免创业板成为主板和中小板的过渡板块。在这方面必须向纳斯达克学习,同时吸取世界各地创业板失败的教训。创业板不能作为主板或中小板的附属板块,不应当是不成熟的企业、风险大的企业、无法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企业的集中地。创业板的优秀企业应当最终发展成为该板块的领军企业、示范企业,而不是在符合主板或中小板条件后就转板,致使创业板变成劣质企业的代表,从而使得创业板最终丧失存续和发展的可能性。创业板的独立发展是保证其长期健康成长的基础,创业板上市公司也将逐步发展成为明星企业、超大规模企业。
第二,挂牌公司要实现转板,必须满足相关的法律规定。挂牌公司首先应当满足《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股票发行和上市的要求,这是转板的前提和基础。
第三,除了满足创业板或主板的要求外,挂牌公司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转板是挂牌公司上市的一条捷径。但是必须设定一些条件。从而保证转板公司的质量。三板转为创业板的条件可以限定为:在三板挂牌3年以上。挂牌期间公司及高管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公司运作规范,成长性较好。创业板转为主板的条件可以限定为:在创业板挂牌1年以上,挂牌期间公司及高管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公司运作规范,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
关键词:价值理念;本质特征;制度设计;发展趋势
1 专利制度的价值理念
专利制度以激励技术创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为其价值理念。在这一价值理念的主导之下,专利制度通过赋予发明创造者以一定期限独占权的方式,使其可以独占实施、许可实施或者转让发明创造,以此获取个人利益。
历史上。专利制度首先就是作为对发明创造者的一种激励机制而产生并日臻发展和成熟。公元1236年,英王亨利三世通过颁布特许令状的方式,授予波尔多市一个市民对其制作色布技术为期15年的独占权利,以此成为专利制度的最初萌芽。之后,为鼓励更多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发明,欧洲一些封建君主也纷纷进行效法。特许垄断权的授予,一方面满足了发明创造者的个人利益,另一方面也激励了技术创新,提高了社会生产力,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实际上,封建君主之所以授予发明创造者特许垄断权,最初就是为了鼓励新发明。因此,专利制度以特许垄断权构筑的利益驱动机制作为经济发展的杠杆,在满足社会成员个人利益的同时,也使社会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所以,从其产生之日起,专利制度就担负着激励技术创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使命。在这一历史使命的召唤之下,专利制度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予以协调和平衡,使发明创作者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都得到共同的增长和满足,专利制度就是在对各种利益和价值的考量和选择之中诞生的。
2 专利制度价值理念的哲学评判
专利制度的价值理念作为专利制度的最高价值目标,不仅决定了专利制度的本质特征和具体的制度设计,而且决定着专利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
2.1 专利制度的本质特征
专利制度的本质特征主要就是法定垄断与技术公开。
法定垄断一专利制度对个人利益的满足,是通过授予发明创造者法定垄断权的方式实现的。这种法定垄断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只授予最先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者。即使他人独立作出同样的发明创造,无论完成的早晚,只要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晚,都不能获得这种法定垄断权。法定垄断权的授予,满足了发明创造者的个人利益激励了技术创新。
技术公开――法定垄断权可以激励技术创新。但为实现经济发展的目标,其授予以技术公开为前提,即发明创造者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必须将发明创造予以公开,以此合理配置社会资源,避免浪费,同时也有利于技术革新。推动技术的不断创新和经济的快速发展。
2.2 具体的制度设计
专利制度的具体制度构建包括主体制度、客体制度、取得制度、本体制度、限制制度、利用制度和救济制度等7项。专利制度的价值理念直接制约和决定了具体的制度设计:
2.2.1 专利权主体制度
只有建立完善的主体制度,合理确认专利权的最终归属,维护发明创造者的利益。激励其创新激情,才能最终促进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因此,适应现代技术条件下大型公司作为技术产业化市场主体的特点,专利法规定单位与自然人都可以成为专利权的主体,并特别强调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利益的保护,从而有利于单位积极参与技术创新活动。
2.2.2 专利权客体制度
为了激励技术创新,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专利制度必须对每一次技术创新成果都提供及时而完善的保护。因此,科学技术的每一次进步都会引起专利制度的发展变化,进入20世纪中叶以后,随着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专利权的客体日益拓展:以植物新品种的专利保护为开端,各国先后将动物品种、微生物、基因乃至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都纳入到专利法的保护范围。
2.2.3 专利权取得制度
取得专利权是发明创造者享有法定垄断权、获取个人利益的前提。对此,除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以外,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和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法充分尊重发明创造者的个人意愿,规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首先由当事人以合同进行约定。同时,为使发明创造者的利益尽快便利实现,专利法还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进行转让。
2.2.4 专利权本体制度
专利权本体制度即专利权的内容,决定了发明创造者可以实现其个人利益的程度,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使发明创造者可以独占发明创造,通过实施、许可实施或者转让其发明创造而获取个人利益。
2.2.5 专利权限制制度
权利不得滥用是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为防止专利权人滥用其法定垄断权,专利法对其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专利权的限制一般包括以下几项制度:强制许可、首次销售、先行实施、临时过境、科研使用、善意侵权,在中国还包括计划许可等等。所以,专利制度的核心。在于平衡、协调发明创造者与其他主体的利益冲突,维护发明创造者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
2.2.6 专利权利用制度
只有建立完善的专利权利用制度,技术创新成果才能最终转化为社会生产力。基于此,专利法对专利权的实施、许可实施、转让都作了详细的规定,而且特别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即使还未获得专利授权。发明创造人就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从而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了发明创造者的个人利益。
2.2.7 专利权救济制度
“无救济则无权利”,专利权救济制度通过规定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以及对专利权人进行救济的有关措施以维护发明创造者的个人利益,使其保持技术创新激情,不断进行技术发明和革新。
2.3 专利制度的发展趋势
在知识经济时代,高新技术迅猛发展所产生的一系列创新成果,迫切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有力保护,而专利制度将发挥主导作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专利制度呈现以下发展趋势。
2.3.1 保护范围不断拓宽
高新技术成果的日新月异,需要专利制度的及时保护,从而导致专利制度的保护范围不断拓展。到当今社会,专利法的保护范围已经扩展到植物新品种、动物品种、微生物、基因乃至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等。
2.3.2 专利授权程序加快
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及其产业化周期的缩短,促使专利法专利授权步伐加快。因此,在知识经济时代,专利法的任务之一就是规范专利授权条件,简化专利授权程序,缩短专利授权周期,提高专利授权效率。
2.3.3 专利保护趋于国际化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迫切需求法律制度的趋同,因此,统一专利申请、授权程序和专利保护标准就成为专利法的任务之一。
[关键词]专利制度 食品安全 专利审查
从苏丹红、毒奶粉到地沟油,食品安全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高频词汇,法律制度、政府监管体系以及企业诚信道德一次次受到社会的质疑,近来的“毒胶囊”“毒酸奶”等系列毒明胶事件更是将专利制度推到了风口浪尖。专利制度审查的合法性一度成为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媒体和公众认为专利应该是先进的代名词,这其中深含着对专利制度的信赖,但同时也折射出社会对专利制度极大程度上的误读。联系近来的食品安全事件,笔者在结合专业知识与查阅参考一些专业文献基础上,尝试分析依照专利法及相关法规该如何对待涉及食品药品相关专利的专利审查问题。
一、专利权的本质与限制
随着知识产权的逐步普及,专利开始被广泛地用作商业营销和宣传的手段之一。据调查显示,多数消费者在购买同种类食品药品时会更倾向于包装上贴有专利标志的产品,这也使公众在潜意识里给专利贴上了先进和权威的标签,导致人们难以将专利审查与食品药品审查区分开,把对食品安全的不安与愤怒归责于对专利的过高信赖。这种误读如果不及时纠正,很有可能降低专利制度在社会上的公信力,不利于现明创新与社会发展。
专利权的宗旨是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其本质上是国家根据发明创造人或设计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开发明创造或设计的内容,及发明创造或设计对社会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益为前提,根据法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授予发明创造人的一种排他性权利。因此专利权实质上只是一种排他性的消极权利,仅限于对专利权人专有权利的保护。其次,虽然我国《专利法》要求发明专利必须具有实用性,但基于书面审查原则只会对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而不会审查实际产品,其授权的也是提交的书面材料中的技术方案,授予的权利是禁止他人实施权利人的技术方案,而不是对权利人的产品予以质量认证。权利人必须依照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及规则利用其专利进行商业生产、销售及使用,并受相应的生产和市场监管部门监督。《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说明因滥用专利权而违反法律或损害公共利益的权利人依旧可以获得专利权,其违法实施行为会受到其他法律或法规的制约。 因此,在看待专利授权这一概念时,不能与合法画上等号。
二、涉及食品药品专利审查的相关法条及其适用
专利法中没有对食品药品专利进行专门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受到较多关注的是《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这里审查的依据应当是“发明创造的根本目的“。故此处的“违反法律”,应理解为该发明创造本身目的与法律相违背,例如提炼“地沟油”为食用油的技术。但是,“发明创造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但是由于其被滥用而违反法律的,则不属此列”。也就是说,基于合法前提而发明创造的食品或者药品专利,由于该技术被用于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违法商业行为,其专利权本身仍应得到保护。例如人们闻听色变的“瘦肉精”包括莱克多巴胺、克伦特罗等动物促生长剂在内,虽然国家严令禁止任何将其添加进饲料的生产销售及使用行为,但该类动物促生长剂的合成技术没有,有权得到专利法保护。对于这类专利,授权仅针对该促生长剂合成方法的保护,不要求保护其在饲料上的应用,这些专利申请有权得到保护,但使用到饲料的制造、销售上即构成违法。
实践中,专利申请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主要为发明专利,即食品药品的加工工艺或是食品药品原材料的加工技术。而这类发明专利涉及到安全隐患问题的情形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种:第一,食品药品加工的本质目的是违法的;例如,为了提供奶粉中蛋白质的检测含量而向奶粉中添加作为塑料化工原料的三聚氰胺。对于此种专利申请,显然应当以专利法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为由拒绝授权。第二,发明创造的目的本身没有违反法律,只是基于技术改良或其他正当技术原因,而在食品生产或加工时使用了国家明文规定不允许使用的非食用类原料或添加剂,存在可能存在食品安全的危害或隐患,或者专利审查人员依据自身技术水平或者公序良俗有理由认为该技术存在安全隐患,则可以专利法第五条“妨害公共利益”为由拒绝授权。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以该理由对这类专利申请拒绝授权,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该发明创造所涉及的原料或添加剂被国家明文禁止在食品或药品中使用的情形,否则专利审查人员根据当时的技术标准,可以依法授予专利权。这是基于技术方案本身发展来考量,而不宜过多以伦理性来进行限制。
以不久前的“毒明胶”专利为例,主要争议集中于2000年获得授权并于2004年失效的“一种制备高铬明胶的方法”的专利技术。首先从其目的合法性来判断,其在说明中描述的“作为补铬食品和补铬药品的原料”表示其目的在于补充人体所需的三价铬微量元素,这并未违背当时的法律。其次针对其“利用制革工业的铬革边屑料制备高铬明胶”的方法,需要指出的是,工信部于2010年的《食用明胶》标准有规定:“食用明胶的原料应为动物的骨和皮等,严禁使用制革厂鞣制后的任何废料”。但在此之前,我国并无相关规定,这也使得当时的专利审查没有明文依据可以驳回。因而对该发明的授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权利救济
随着质检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对食品安全的日益关注,我国的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在不断完善,这也使食品药品专利审查面临合法性存续的问题。即便某食品活药品专利在授权当时不存在瑕疵,但随着技术革新与社会发展也可能被证明存在危及人身健康的隐患。基于这样的情形,可以运用专利无效宣告制度予以补正。
设置无效宣告程序的目的就是为了纠正专利审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尤其在医药业领域,专利宣告无效案件较为常见。世界制药巨头礼来公司的抗肿瘤药物吉西他滨专利就因中方企业的无效宣告请求而被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专利被宣告无效后,该专利自始无效,这就从源头上保障了食品药品专利审查的合法性。
结束语
面对愈演愈烈的食品安全风波,应当从制度的本身挖掘问题的根源。在对食品药品专利授予专利权时严把审查关,防止有违公共利益、危害公众健康的专利授权,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纠正有瑕疵的专利授权。同时,应当引导社会媒体与公众正确认识专利制度,区分专利制度与其他法律的分工,合理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参考文献:
[1] 樊耀峰,刘锋,崔越 .论《专利法》第5条的审查要素[J].电子知识产权,2010(07).
[2] 汪建斌. 专利审查如何为食品安全把关[J].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1(06)
[关键词]有效专利维持年限专利布局
(分类号]G353.1
随着创新型国家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自主创新能力的日益提升,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增长迅速。截至2010年底,我国专利申请已达700多万件,仅2010年我国年专利申请量就突破122万件,其中发明专利达到39万余件,高居世界第二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数量已连续多年世界第一。从数量上看,我国已经成为专利大国,然而数量上的强大并不表示专利实力的强大和整体科技实力的强大,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作为技术创新能力标志之一的专利不再仅以申请多少或授权多少来衡量,更看重的是有效专利的多少和质量。所谓有效专利,是指截至报告期末,专利权处于维持状态的专利。基于此,本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WWW.sipo.省略)公开的数据为依据,结合专利审批流程、专利类型以及专利制度的目的,从有效专利的角度对我国专利现状进行分析,以期找出问题所在,并有的放矢地给出改进建议,对于改进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中国专利现状
专利评价指标分为数量类、质量类和价值类,其中数量类指标和质量类指标多用三种专利的申请量和授权量来表征,价值类指标多用专利实施率来表征。由于专利实施数据获取难度较大,所以我国的专利分析多局限于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和三种专利比例的统计分析。依据专利法规定,只有有效专利才受法律保护,进而作为国家对外竞争的工具和手段。本文拟从有效专利数量、有效发明专利数量、有效专利布局、专利维持年限的角度进行分析,以期更为准确地展示中国专利现状。
1.1有效专利数量
虽然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保护期限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没汁保护期限10年,但是有相当多的专利因保护期届满或其他原因在保护期届满前专利权终止,不再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无偿实施而无需征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只有有效专利才具有专利法赋予的“排他权”,才有可能为专利权人带来收益,并作为参与竞争的工具和手段。而且根据市场法侧,只有当维持专利权有效带来的收益大于维持成本时,々利权人才会继续维持权利有效,所以有效专利数量更能够反映一个国家的科技创新力和竞争实力。
截至2010年底,我国授权专利共计3897359件,其中国内3384478件,占总量的86.9%,国外512881件,占总量的13.1%;有效专利共计2216082件,其中,国内l 825 403件,占总量的82.4%;国外390679件,占总量的17.6%。无论从申请量、授权量还是仃效专利数量,国内都远远超过国外,表明国内的技术刨新活动非常活跃:
1.2有效发明专利数量
凡从事专利事业的人都知道,我国当前的专利制度规定:只有发明专利经过实质性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没计专利只进行形式审查,所以有很大比例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并不具备专利性,没有对科学发展做出贡献。国际上也鲜有把外观设计称为专利的,多数国家讲专利,就是指发明,有关国际公约和WTO的界定,电是指发明。所以有效发明专利数量对专利综合实力和科技经济竞争力的评定更有权威性和说服力同、内外有效专利在整个中国专利申请中的份额,如表1所示:
从表1中可以看出,虽然中国专利申请数量已经非常庞大,但是有效专利仅占专利申请数量的34.5%。且在整个有效专利中,国内有效专利以实用新型和外观没计为主,占70 7%之多,权利稳定、技术含量较高的有效发明专利仪占国内有效专利总量的14.1%;国外有效专利数量虽少.仅占总量的17.6%,但以发明专利为主,有效发明专利占国外有效专利总量的78.54%,两者形成鲜明对比。
在表1的数据组成中,统计只按照申请人的地址计算,没有主体性的区分,其实在国内的有效授权专利中,尤其是有效发明专利,许多为外资控股机构所有,不应算做国内申请。以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持有擐排名前lO位的企业为例,除了华为、中兴通讯、中国石化、英业达,其余6家公司均为外资或台资控股业业,也就是上述10家企业共有的31782项有效发明专利中.9771项属于外资或台资控股企业所有,约占总量的30.74%。如果刨除这些,国内的有效发明々利就更少。我国有效发明专利持有量排名前10位的企业如图1所示:
1.3高新技术中的有效专利布局
面对已经来临的知识经济时代,高新技术产业将成为代表一个国家综合实力和整体竞争力的重要先导产业,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最重要的增长点。目前一些国际大公司凭借技术优势,已经在中国内地、尤其是在我国高新技术领域布下了密密麻麻的“专利地雷阵”,抢占了大大小小的知识产权制高点,对我围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的产业化产生了严重影响。以电子信息产业为例,整个中国电子信息领域的专利技术仍掌握在发达国家的企业手中,行业对外的技术依存度超过了80%。截至2010年12月底,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最新修订的39个技术领域中,国内仅在食品化工、药品、材料冶金等15个领域占据优势,在众多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外所占比例仍超过国内,如表2所示:技术领域占有优势、在电信和仪器控制领域差距稍小以外,其他技术领域国外均占有绝对优势,尤其是在音像技术、基础通信程序、光学、燃料电池技术、发动机等技术领域,国外有效发明专利所占比例超过7成。这些密集的专利布局充分体现了发达国家以专利分割我国市场的战略,国内企业在一定程度上面临着规避专利侵权与技术创新的双重压力。从爱立信中兴通讯,到震惊业界的思科华为案,再到被寄予厚望的贵州微硬盘遭到日立……,国外公司在高新技术领域设下的种种“知识产权陷阱”,让中国企业付出了昂贵的代价,并且已经敲响了未来中国经济安全的警钟。
1.4维持年限
我国专利法虽然规定发明专利保护期限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期限10年,但保护是有代价的,专利权人在其专利被授权之后,有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即在每年对应的申请日前缴纳下一年度的年费,否则专利就会提前中止,不再有效。每年的年费数额不是一成不变、而是随着保护时间的增长而台阶式递增,并且如经济困难,前3次年费个人最多可减免85%,单位最多可减免70%,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让年费在专利制度中起到经济杠杆的作用。具体年费数额如表3所示: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一份2010年《专利统计简
报》显示,目前国内有效发明专利中,有效期超过5年的(即申请于2006年1月1日或之前)占46.7%,有效期超过10年的(即申请于2000年12月31日或之前)只占4.6%,国外分别是83.5%和23.8%。其实简报的有效期统计从申请日算起是有漏洞的,因为专利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也就是专利从授权公告日起才真正具有排他权。通常,一项技术从申请日到授权公告日的平均周期大约是:发明3年,实用新型1年,外观设计6-7个月,如果把这段时间去除,国内53.3.0%的发明专利维持有效期不足2年,仅有4.6%的发明专利维持有效期超过7年。这意味着,专利在获得“出生证”一两年后就“夭折”,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寿命”更短。从国家年费收费标准来看,专利每年缴纳的年费并不是太多,以全额计算,一项发明专利1-3年的年费每年仅900元,4-6年每年仅1200元,而且国内的专利申请多数是获得费用减免的,以每年数百元最多1200元的年费代价换取全国范围的市场排他权尚且不划算,说明该授权专利没有对权利人产生市场利益激励,市场价值很低。
2问题及原因分析
从以上有效专利数量、有效发明专利数量、有效专利布局、专利维持年限的分析发现,虽然国内技术创新活动非常活跃,专利数量非常庞大,并且就有效专利而言,国内1825403项也远超过国外的390679项,中国已步人“专利大国”行列,但距离把创新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重要支撑的基本要求,仍有较大的差距…,主要体现为:技术含量不高、高新技术领域多处劣势和市场价值不高。
2.1技术含量低
依据专利法第22条对3种专利授权条件的规定,发明专利在所有专利技术中创造性要求最高,它反映的是对现有技术的全新突破,必须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不仅仅是有改进与提高。我国专利数量虽然庞大,但从体现专利技术含量的角度看,我国无论是专利申请、授权专利还是有效专利,多集中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上,发明份额远远低于国外。以中国有效发明专利为例,国内只有257893项,不但远低于同期日本、美国和韩国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1255359项、1015879项和461602项,也低于国外在中国拥有的306867项。这充分说明中国所谓的“专利大国”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项相加得出的结果,单就技术含量高、市场制约力强的有效发明专利而言,我国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究其原因:①我国的经济实力和技术创新能力较低;②中国企业的研发投入中,很大部分集中于产品实现,其中缺乏创新技术,更多的是技术的改进和优化。
2.2高新技术领域多处劣势
在大部分领域,特别是一些高新技术领域,国外拥有的发明专利数量数倍于国内,在维持10年以上的发明专利中,几乎所有的领域,国外拥有量都是国内的数倍,甚至十几倍。现在几乎在所有主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及其他主要产业领域内,跨国公司都已经取得了技术含量高、保护范围大、产业影响深的大量关键的发明专利权,他们通过专利布局,将技术制高点转化为法律强势保护的知识产权制高点,籍以整合其技术优势和专利优势来高度限制和打压中国本土企业。反观国内,企业核心创新能力不强,“多数行业和企业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基本上依赖国外,缺乏能够支撑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升级的技术体系,特别是缺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尚没有能力用专利掌控我国新经济的发展命脉。
2.3市场价值不高
专利制度的宗旨就是通过赋予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时期内的排他权来获取利益,促进发明创造,专利的维持时间是表征专利运用与市场化水平的关键指标,专利维持时间越长,说明创造经济效益的时问越长,市场价值越高;反之,市场价值越低。国内有效发明专利维持时间不足2年的有53.3%,超过7年的仪有4.6%,专利的短命证明绝大多数专利并没有在经济活动中发挥作用,也就是没有市场价值。为什么大家要付出经济和公开技术的代价来追求市场价值不高的专利?笔者认为:
2.3.1过度的行政激励
拥有专利的数量和质量以及运用专利制度的能力和水平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市场竞争力、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也是进一步提升综合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基础。然而由于操作卜的难度,数量成为评定专利工作、专利综合实力和科技经济竞争力的“热点”和“光环”,所以各地方政府纷纷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大家申请专利,最直接的就是资助专利申请和奖励授权专利,有些地、市一项发明专利的奖励金额就高达2万余元。地区的创新能力、科技人员晋升职称、业绩考核、国家科技项目考核、高新技术认证都与专利的申请和授权数量挂钩,这一倾向使得相当多专利的申报不是追求市场回报,而是追求市场回报之外的荣誉、奖励、税收减免、职称评定、政府政绩。在这种与专利制度宗旨无关的导向下,专利数量增长速度快了,但“垃圾”专利盛行,质量水平不高,转化率始终处于低位。
2.3.2专利宣传的误区理论上,专利权是一项专利权人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技术排他权。虽然专利权的授权前提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但审批时并不考虑其有没有商业转化价值,所以专利这种理论上的“无形财产”只有存在于市场条件下才有价值,否则没有任何价值。而且基于专利的特性,有限的专利很难形成某一领域的市场独占权或完全技术领先优势,通常诉讼难度高于其他。但在宣传中,往往夸大专利的功效,把专利简单的等价于财产,似乎技术一旦成为专利就一定会带来财富,而无视其是否有商业转化价值和实际操作中的难度,以至于大量的个人甚至中小学生郜加入到专利申请的行列,“越搞发明家里越穷,手持8项国家专利却一贫如洗”,也就不足为奇了。
2.3.3审批监管的短板机构以专利中请为主要收入来源,明知是现有技术或创造性,但在逐利心理的驱动下协助申请人完成专利申请不足为奇,专利审批监管的不到位也助长了“垃圾”专利数量。专利申请量的大幅度增长和审查人才短缺,导致专利申请积压越来越多。在目前情况下要加快审查,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快速地走完流程,这就意味着会牺牲质量、牺牲审查中的关注力。由于对专利审镬员缺乏完善的监管制度,全流程审查质量管理体系不够完善,使得大量不具有专利性的申请获得授权。
3对策
分析发现中国专利中充斥着大量的“泡沫”,有效发明专利数量少、市场价值低、专利布局不合理,是我国专利事业面临的主要矛盾和问题所在。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要大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专利运用能力,真正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使我国从专利数量大国转变为专利强国,需要在以下方面下大力气。
3.1正确的政策引导
政策引导失误是专利泡沫和垃圾专利的主要诱因。专利制度在中国仅有20余年的历史,中等偏低的
中国公众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指数。即可推定多数人对专利制度并没有深入的理解,有许多甚至是误解,所以专利申请需要政策的合理引导。市场激励和行政激励是催生专利的两种体制,但前者是以市场效益为导向的,体现了专利制度促进技术代谢、创新、应用和传播的宗旨,后者则采取资助、成果鉴定、评奖、晋升和奖金等行政手段,追求的是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而不关心有无市场价值,“重成果、轻专利”的实质没有变.只不过换了包装而已。同样是专利,但不同专利的价值差异是极大的,100个既不能使企业赢利、又起不到限制竞争对手作用的专利,和一个哪怕只能给企业带来少许利益的专利相比,要“100”’还是要“1”?所以政府应该把重心放到专利知识的普及、专利运川和公益性研究上来,加大市场激励,鼓励研发能够合法产业化的技术创新,弱化行政激励,正确引导专利发展。
3.2提高公众的专利意识
如果说政策引导失误是导致低水平专利数量高速增长的诱因,内因则是公众专利意识的缺乏,外因通过内因才起作用。专利意识一方面体现为尊重知识产权,尊重他人专利;另一方面则体现为专利的创造、管理和运用能力,缺乏知识产权意识是中国成为专利弱国的重要原因之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曾说:“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根本提高,至少需要三五代人的时间”。专利工作是一项群众性工作,需要一定的群众基础,要真正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就必须把培养专利意识作为专利工作中一项长期的重要内容来抓。政府要摒弃单纯追求专利申请量、递增量的功利思想,将专利工作做到实处: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和人才的培养,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在全社会培育、传播和发展“崇尚创新精神,尊重知识产权”的文化理念。只有当社会公众的专利意识提高了,专利制度才能真正成为知识经济的推进器。
3.3有效技术创新
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技术创新可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甚至使企业获得新生,但是,并不是每一项技术创新都会给企业带来效益。现在很多企业虽然有不少创新和专利权,但对提升企业竞争力没有产生明显效果,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技术创新没有以市场为导向,片面强调技术创新和专利权的作用,陷入非有效创新和不切实际的知识产权战略怪圈。所以企业不能满足低水平、形式上的创新,要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全力提升核心专利技术开发能力,寻找突破点,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只有拥有了核心专利技术,才能拥有核心的竞争力,才能抓住知识经济的主动权,掌握市场的制高点。
3.4加大专利申请、审批监管力度
专利审查员要忠于职守,严把质量关,不以牺牲审批质量来换取审批速度,尤其要提高容易产生垃圾专利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审批门槛,把专利泡沫降到最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专利的审批部门,要完善对专利审查员的监管制度,建立第三方监管和审查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审批工作人员的惩处力度,确保专利的审批质量。一旦审批质量保证了,就可以用专利申报成功率(即授权率)作为对专利公司的质量考核指标:专利申报成功率=授权量/量。因为在逐利思想的驱动下,每一个专利公司都会极尽扩大业务量,并力争专利授权。如果一个专利公司的专利申报成功率较低,最大的可能性就是机构在专利申报时受利益驱使,没有严格把关,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施以惩处措施,以从源头上遏制垃圾专利的产生。
4结语
分析发现,专利数量虽然能反映中国技术创新的活跃程度,却不能真实反映中国技术创新的状况,专利申请居世界之首也不意味着中国就一定会成为创新大国;相反,核心专利少、专利质量不高、存活时间短、市场价值低、专利制度的功能无法得到正常发挥,是阻碍我国专利事业健康发展的主要矛盾和问题所在。所以,要理性地对待专利数量,坚持技术创新,以能够合法产业化为基本前提,强化市场激励,完善专利、审批监管体系,使专利真正回归到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动社会发展的本质上来。
打造专利信息国际交流平台
始创于2010年的中国专利信息年会,如今已发展成为亚洲年度性的专利信息盛会。本届年会汇集了来自美国专利商标局、欧洲专利局、日本特许厅、韩国特许厅、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10余个家国外政府机构及组织、500多家国内外知名企业的1500名代表参会。
据会议承办方知识产权出版社有关负责人介绍,本届年会体现出了与以往不同的三个特点,一是引入“中国专利信息年会+会员”制,建立长效的交流机制,定期更新推送相关专利信息、举办每月一次的会员参与活动;二是深度解读演讲嘉宾的观点,企业及相关人员通过对演讲题目的深入了解,可以弥补很多嘉宾不能亲临现场的遗憾;三是聚焦欧、美、日三个知识产权发达区域的专利制度及专利信息应用实务,这是由于随着中国企业越来越多地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企业在国外的专利布局也日益重要。我国的企业尤其是创新型企业,只有更好地了解国外的游戏规则,才能更好地参与到国外的行业竞争中去。
聚焦企业关注热点
此次会议针对国内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各种诉求,同时考虑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现状,共邀请50多位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政府演讲人及企业嘉宾。其中,拜耳医药保健副总裁胡静珊、诺华药业专利分析部门主管 Reiner Grabowski围绕全球药企面临的“专利悬崖”问题,讲授了专利和专利信息的重要性;飞利浦知识产权总经理Arian Duijvestijn、腾讯集团知识产权总监李富山和韩国三星首席知识产权官金光凖就专利战略如何支撑企业发展做了深入讲解。
同时,分论坛聚焦专利诉讼典型案例,并邀请了中、美、德、日四国司法界重量级嘉宾,分别就各参会国专利诉讼典型案例,专利战中主要司法体系下专利诉讼比较等方面展开精彩演讲。
在国外专利制度创新与信息服务论坛上,围绕欧洲单一专利制度,欧专局国际法律事务处的Stefan Luginbuehl从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出发,系统地介绍了欧洲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的基本情况。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孙一鸣就欧洲单一专利与传统欧洲专利的主要异同,以及选择单一专利或传统欧洲专利时需要考虑的地域因素、翻译因素、法院因素等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的相关内容进行了重点阐述和深入分析。
而作为本届年会特色论坛之一的专利评估及货币化论坛,与会嘉宾探讨时下知识产权交易的新模式,专利转让许可,专利保护及商业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最新信息。英特尔专利策略与交易主管Jeff Draeger、谷歌知识产权顾问James W. Maccoun、剑桥大学企业副总监Richard Jenning、国际知识产权交易所总裁兼首席执行官Gerard Pannekoek、RPX公司高级副总裁Paul M. Saraceni等知识产权高层次人士也悉数出席,向中国企业介绍专利转让、许可和知识产权交易新模式的国外最新发展现状。
此外,国内外多家专利信息服务商也聚集此次年会,他们根据中国企业的特点开发出的专利专题数据库及软件,也在本届中国专利信息年会上进行了。
拉开专利数据库市场争夺战
2009年前后,“大数据”一词开始受到信息技术行业的关注,“大数据”时代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也是大家常常讨论的话题。越来越多的政府、企业,正逐步意识到隐藏在这数据山脉中的金矿,而专利信息数据分析能力正成为各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
在本届专利信息年会上,知识产权出版社在传统图书出版领域之外,推出了该社最新开发完成的《中国药物专利数据库》。值得一提的是,数据库建设是知识产权出版社在完成转企改制之后,“冷静面对传统图书出版受到网络严重冲击的残酷现实,积极调整经营思路”的结果。
与此同时,美国化学文摘社(CAS)和欧洲、日本、韩国等诸多数据信息提供商一起来到中国,并在本届年会上了其拳头产品STN(搜索引擎平台)的最新版本。
国际巨头和国内官方机构、民间企业同时看好中国的专利数据库市场,意味着什么?
在CAS的宣传材料中,有“利用STN中的CAS数据库,中国专利的信息服务早于其它数据信息服务130多天”的字眼。CAS市场总监Christine McCue解释,其技术优势决定其保证中国相关的专利信息在50天之内编录到位,比竞争对手快3倍。同时她也表示,“当然这是之前的信息,因为我们的竞争对手也在不断改善自己的流程,也在提升速度”。
有十多年创建历史的国内企业东方灵盾在分论坛推荐其产品时直言,“CAS非常值得敬佩,但是其高昂的价格是一个门槛,而我们的价格优势决定了可以为更多中国的中小企业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