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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传媒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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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传媒导论

大众传媒导论范文第1篇

关键词:影像化传播;民众知识;影视民俗;大众文化传播

中图分类号:G2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2)05-0150-02

有关民俗学的发展前景,是今年我国民俗学界颇为关注的热门话题,为此对中国民俗学的发展历程做出评价、把握是重要的。仲富兰在《中国民俗文化导论》一书中指出中国民俗学存在着“先天不足,后天失调”的缺陷:第一,理论准备不足。我国民俗学的孕育是在本世纪初,面对亡国灭种的危机,因此就使得先驱者缺乏长期完善的理论准备。第二,肇始于文学却又未能跨出文学的视野,民间文艺的研究代替了民俗学的研究。第三,解放以后,民俗学长期备受冷落,同时又受到前苏联民俗学体系的深刻影响,长期徘徊不前。第四,从世界范围民俗学理论产生的背景来考察,中国传统的民俗学,无论是研究主体和客体诸层次,都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1]任骋文在《民俗研究》中提出了民俗学研究要有“从‘民俗’到‘民识’”思想转变。他提到中国民俗学界一直停留在“民间古俗”的学术取向上而没有真正意义的“民众知识”的学术取向上来,所以倡导民俗文化研究者应当正确认识民俗文化内涵的理解,加深对“民间的知识”即“民俗”的理解[2]。

一、影视传媒与民俗文化的现状与问题

(一)“民俗学影视”与影视民俗

最早对“民俗电影”(folklore film)作为民俗研究题目的应用可追溯到1934年在英国电影研究所在《民俗》学刊上所发的征稿启示,其定义是“有关民俗的非商业电影”。在美国,最早的民俗纪录片可溯源到1935年,但直到1970年代,“民俗电影”作品才得到民俗学界的认可。谢尔曼(S.Sherman)在1977年提出了“民俗电影”这一概念,在其《记录我们自己:电影、录像与文化》(1988)一书中进一步论述了“民俗学电影”的概念,并兼用了folkloristic film(琼斯1988)一词。

在中国民间文艺协会研究部副主任黄凤兰女士的第一本专著《中国民俗影视》一书中,提出了影视民俗学的概念[3]。她认为,影视民俗学是指以影视为手段,对民俗事项进行客

观记录的一门科学。在张举文博士的《迈向民俗学的影视与民俗研究》一文中,提出了要为民俗学影视与影视民俗正名的观点。他认为“民俗电影”应理解为“民俗学电影”的简化,提出影视民俗指只存在于影视作品中的想象的民俗,是被制作人创造或改造的模仿民俗的表演[4]。汤拥华在《民俗影视何以为学?――评黄凤兰著》一文中对“影视民俗学”这一理论概念的提出了质疑,他认为从一大堆以民俗为主题的影视片中,我们只能归纳出民俗学的问题和影视学的问题,怎样用影视的手段表现民俗文化的问题[5]。透过这些论著,我们可以思考一个问题:民俗事象与影视结合已成为必然。艺术地表现民俗事象已经成为民族与民俗的不可或缺的文化现象,同时,公众的接受与实践又体现了民俗的最基本的娱乐功能。

(二)表现方式

用镜头来记录民俗文化,这决不是简单的机械复制,而是影视工作者通过动态的富有表现力的影像,再现民俗的原态以及民俗文化、民俗心理支持下的民俗事象的文化意义。

在黄凤兰女士的《从民俗影视片的特点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文中,着重强调了民俗影视片对于民俗文化的表现力――真实地记录与再现[6]客观自然的影像纪实,能真实地体现民众作为文化主体,对自身民俗文化的阐释和解读。

此外,在罗未玮的《影视作品中的民俗“在场”》文章中,依据民俗的两种存在形态――文化的和生活的,探讨了民俗在影视作品中“在场”的两种形态,即民俗作为文化符号在场与民俗作为记忆因子在场[7]。

(三)存在问题

第一,本体论危机。这一问题。有相当部分民俗文化以非物质的形式存在,属于无形的思想、观念等内容,比如说“龙牌会”这种属于民间信仰之类的民俗活动,由于技术手段的限制,和对民俗文化理解的偏差,很难通过影像完整地保存全部信息,而成为一种“机械复制”。第二,缺乏语境关注和“两张皮”现象。黄凤兰女士在《新时期中国影视民俗学的现状与问题》中着重对当今的民俗影视制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析。第三,阐释的理论导向。张文举在《迈向民俗学的影视与民俗研究》中提出在探索理论和方法时,要思考认识论和反思人文本质。

二、民俗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在国际合作日益加强、范围日益扩大、节奏日益频繁的形式下,不同民族、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及不同领域的多种力量交流、互动、协商或妥协的结果。

1.民俗学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学科基础。安德明博士根据UNESC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89年和2003年通过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两份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最终确立取代了“民俗”的定义[8]。

2.经过近几年国际、国内多方面的努力,从政府到民间在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目前的保护工作依然存在着明显的缺欠。

3.近年已有不少民俗学者的文章讨论非遗保护理论,但非物质文化遗产整理保护理论,还应该是能给政府和民间提供操作细则的实践方案,它的实践性决定它的生命力,这则是它区别于以往民俗学研究之处[9]。在取得诸多成绩、呈现出一派热闹景象的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也表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使得这项工作成了一个充满争议和张力关系的复杂的动态过程。

三、民俗文化与大众传播

民俗文化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民间传承,而民间传承恰恰是前大众传播的文化传递形式,周福岩博士在他的《民间传承与大众传播》一文中表明了民间传承主要体现为一种人际传播方式的立场,并试图通过对两种传播方式或系统从能量、力量及方向等角度所作的功能比较分析达成对民间传承和大众传播在文化中所扮演角色的认识。

(一)区别的意义

在民间传承中,需要传递的信号在编码一经结束,就通过人的发音器官或非语言形式的肌肉动作面对面地诉诸于译码者的听觉和视觉。而大众传播则在编码完成之后,经过了一系列对信息进行的技术转化,最后通过媒介完成这一过程的。因而媒介传达的信息(大众传媒)与我们在日常生活实践中通过人际联系得到的信息(民间传承)的区别就存在于接收效果上的迥异[10]。

(二)大众传媒在民俗传播中的功能

任何文化都离不开传播,民俗文化也不例外。[11]大众传媒在民俗传播中的积极功能包括:第一,大众传媒表述民俗生活,其媒介特性促进了优秀民俗的传承。第二,大众传媒通过报道民俗活动,引起了社会公众和政府职能部门对优秀民俗传统的关注和重视。大众传媒在民俗文化传播中的缺失包括:第一,有相当部分民俗文化以非物质的形式存在,由于技术手段的限制,很难通过大众传媒完整地保存全部信息。第二,大众传媒会由于政策、资金、技术、传播渠道等方面的原因,片面或者歪曲报道民俗文化事象。第三,为了追求画面的效果或叙事的完整,大众传媒有时会导演民俗。

(三)大众传播对民俗文化传承的影响

现代传媒对于民俗传承的积极影响:一、现代传媒为民俗传承提供了革命性的技术手段。二、现代传媒推动了民俗文化的发展、融合和演化。三、现代传媒早就新的民俗。现代传媒民俗传承的冲击与负面影响:一、现代传媒对于民俗的保留大于传承。二、现代传媒以虚幻的民俗替代了现实民俗行为,以文化快餐代替了民俗艺术。三、媒介霸权加速弱势民俗消亡。四、现代传媒的商业化加速民俗的商业化。

(四)展望与对策

在即将迈入数字化的社会的今天,想摆脱现代传媒的影响,保持牧歌式的原生态民俗已经是一种奢望,我们目前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发挥现代传媒在民俗文化传承中的积极作用,尽可能地减少其消极负面影响[12]。首先,从传播者的角度来看,传播人要了解民俗知识,加强自身的民俗理论修养,合理运用传播技术,尽可能地减小商业化对民俗传承的负面影响。其次,作为“民俗人”要主动学习传播知识,掌握了解现代传播的规律,熟练运用各种现代传播技术手段,为民俗传承做贡献。第三,在理论上要加强民俗学与传播学、新闻学等学科的融合,在高校开设民俗传播学、影视民俗学等,加强民俗传播规律的研究与人才的培养。最后,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在覆盖面广泛的媒体上建立公共频道或民俗频道,以生动活泼、雅俗共赏的节目内容和形式在全社会普及民俗知识。

四、结 语

在现代社会里,离开了大众传媒,民俗文化的传承和保护很难开展。今天,要做好民俗文化的传承和扩布、保护和开发,离不开大众传媒的介入和作用,而大众传媒要达到“传通”,实现自己的价值,需要对内容、角度方式进行选择,需要充分考虑并努力适合受众的心里思维习惯,大众传播和民俗文化关系密切。因此,我们要强调文化遗产的全面保护,留住民族文化的灵魂,充分调动并利用大众传媒的力量,从民俗文化环境中去开展大众传播活动,从大众传播角度去思考民俗文化的保护、传承和推广。

参考文献:

[1] 仲富兰.中国民俗文化导论[M].江苏: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

[2] 任骋.从“民俗”到“民识”──略论民俗研究学术取向的转换[J].民俗研究,1999(1).

[3] 黄凤兰.新时期中国影视民俗学的现状与问题[J].西北民族研究,2002(2).

[4] 张举文.迈向民俗学的影视与民俗研究[J].民俗研究,2007(1).

[5] 汤拥华.民俗影视何以为学?――评黄凤兰著《中国民俗影视》[J].中文自学指导,2005(2).

[6] 黄凤兰.从民俗影视片的特点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江西社会科学,2005(12).

[7] 安德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民俗学的两难选择[J].河南社会科学,2008(1).

[8] 乌丙安.民俗文化空间: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中之重[J].民间文化论坛,2007(2).

[9] 周福岩.民间传承与大众传播[J].民俗研究,1998(3).

大众传媒导论范文第2篇

关键词:公共利益;政府;媒体;互动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2)01-0059-04

人类社会大系统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离不开作为重要子系统之政府与媒体的有机协作与良性互动。然而,随着中国公共行政改革与传媒管理改革的推进,当今社会政治领域出现了少数政治腐败与权力寻租的公益受损案例,大众传播领域也出现了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低俗之风和不良广告四大公害现象,这些失范与失序现象引起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与强烈反响。毕竟作为公权执掌者之政府与作为公正守望者之传媒都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政府与媒体相互作用中的公共利益问题逐渐成为万众瞩目的焦点,研究和阐明政府与媒体关联互动的公共利益逻辑也就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一、公共利益的涵义

公共利益(简称公益,The Public Interest)是社会与政治理论中一个极其简单却饱受争议的概念。“在最近的100年里,公共利益这个概念曾受到过各种各样的嘲弄、称赞、拒斥和复兴,在它意指什么或者它是否是一个有用的概念这一点上人们几乎没什么共识。”[1](p.64)虽然历史上关于公共利益的涵义可谓观点迭出、人言言殊、莫衷一是,然而就公共利益进行相对全面和准确的界定而言,莱斯利•莱各布与登哈特夫妇堪称其代表。莱斯利•莱各布在其《民主视野》一书中归纳出了四种代表性的公共利益定义:第一种观点是,公共利益仅仅关系到一个国家中所有公民共同享有的那类个人利益;第二种观点是,坚持认为在国家中总是存在着区别于特定公民利益的东西;第三种观点是,公共利益就是代表一个社会里大多数公民的最好利益或最大的好处的东西;第四种观点是,公共利益是关系到个人作为社会成员所共同拥有的那些利益[2](pp.36-38)。

登哈特夫妇将公共利益的图式(模式)归类为:(1)要么主要是规范的;(2)要么主要是废除论的;(3)要么主要是政治过程取向的;(4)要么主要是基于共同价值观的。因此,公共利益的四种图式或模式可简要归类为规范模式、公共利益废止论观点、政治过程论模式、共同利益论模式[1](pp.65-69)。

学者们的归纳表明,各类公共利益定义或观点在适当的研究视角或领域都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与合理性;虽然这些研究成果不尽准确和全面,但对于公共利益的概念把握具有很大的启发意义。事实上,从构词上看,公共利益由“公共”与“利益”组合而成。“利益”意味着需求,其本身就体现出一种个人主义的倾向,主要是用来表达个人需求与愿望的。而“公共”意味着“与公众有关的”,或者“为公众的、公用的(尤指中央和地方政府提供的)”,明显与共同的实体有关。由此可得出公共利益的几个特性:第一是客观存在性,即公共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就政府和社会而言,公共利益的主要物化表现形式是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第二是共享性,即公共利益不是个体专享利益,任何人都可以,不封闭也不专为某些个人保留,一定范围内的所有人均可享用;第三是外部性,即这种利益会对社会成员产生影响,能使社会成员感觉到自己的利害得失。无疑,这些特性决定公共利益不能被理解为个人利益的简单聚合,也不应仅为社会某部分成员所专享,而必须表现为让社会全体成员从社会整体繁荣进步中普遍受惠。因此,公共利益的概念在此可理解为介于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基于人类社会共同体和谐共存的普世价值与理想目标所指引,并为实现价值目标而演绎出来的各类基本行为准则与目标行动的一整套规范与实践体系的总称。

二、公共利益与政府天性

公共利益是政府运行的出发点与归宿,是政府治理与行为目标的价值取向,公共利益属性也因此成为政府组织的天然属性。自政府产生以来,这种公共利益天性便成为了一种规定性的客观存在。古典政治学理论认为政府(城邦)的价值观和存在目的应当是“优良生活”,这种优良生活的实现是公共利益的实现。亚里斯多德提出,“城邦是若干家庭和种族结合而成的共同体,以优良生活为目标”[3](p.90),“正确或正当的政体(政府)必然是照顾公共利益的政体”[3](p.84)。现代公共行政(管理)理论特别肯定公共利益在政府公共服务中的核心地位,明确提出政府存在的逻辑使命就是维护和追求公共利益,政府价值自我求证的必然路径也就是追求与实现公共利益。“明确的表达和实现公共利益是政府存在的主要理由之一”,“政府的角色将定位于确保公共利益居于支配地位”[1](p.63)。概言之,作为公共权力执掌者的政府具有天生的公共属性和社会利益的公共性取向。这种政府天性主要体现在应然与实然两个方面。从应然维度来看,政府作为国家的具体化身,代表国家治理社会公共事务,行使着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能。因此,任何政府权力都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上升为对社会普遍的公共利益的诉求,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来有效行使,政府也因此被认为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判断者、维护者和促进者。从实然维度或者从政府权力的行使过程及作用效果来看,政府权力对社会具有普遍的强制性效力,所有政府权力都必须以公共利益来界定自身行动,所有政府权力都只能运用于公共事务和与公众福利有关的事情上,也就是说公共利益理所当然成为政府权力运行效果的一个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评价标准。由于政府权力运行主要通过公共政策的形式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与平衡施加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公共利益也就因此成为公共政策过程的重要评价指标,突出公共政策的公共利益价值取向是政府不懈追求的目标。当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未能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时,便可能受到把部门利益或个体私利置于公共利益之上的质疑与批评,从而影响政府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总而言之,代表、判断、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是政府与生俱来的天性与逻辑使命。

三、公共利益与传媒本质

从本质上讲,媒介是传播信息的一种工具,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4]。作为人类传递、获取、交流、存储信息的工具与渠道,媒介最初是适应人们生产生活与社会发展进步的现实需要而产生的。如同国家和政府的起源一样,传媒也是社会历史范畴的概念。如果说政府起源于公民对于公共服务的需求,则媒体起源于公民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的需要。

西方传统媒介理论观认为,媒体如果能在某种程度上发挥公共利益维护者的作用,主要是因为在一定的制度框架与规制模式下,媒体通过信息传播,实现了公民的自由表达与信息接受自由,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与表达权,从而在整体上实现上述目标[5]。无疑,媒体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传媒产生发展于社会,也必然要服从服务于社会,社会性或公益性也因此成为传媒的原初属性。现代传播活动认为传媒作为社会公器服务于公共利益形成与表达的实践逻辑就是传媒的公共性与公益性。具体而言,大众传媒的这种公共性和公益性的本质属性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大众传媒是现代社会必不可少的信息生产者与提供者,在满足社会的普遍信息需求方面起着一种公共服务的作用;第二,大众传媒的信息生产和传播活动对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道德具有强大而广泛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涉及普遍的社会秩序与社会公共生活;第三,大众传媒是公共资源和战略性资源的受托使用者,作为公共财产的使用人,他们对社会和公众承当相应的责任与义务。这种公共性与公益性是大众传媒的言论权、采编权、刊载权及舆论监督权等系列媒体权利的基础,也制约和规范着媒体的权利行使及其他大众传播活动合理有序的开展,其目的就是确保传播活动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6](p.160)。简言之,公共性与公益性是大众传播的本质属性,这种本质规定性决定了大众传媒是公共利益的守护者与代言人。

四、逻辑关联与合作互动

政府与大众传媒具有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密不可分的逻辑关联性。一方面,政府规约媒体的行动;另一方面,媒体影响政府的绩效,这种相互作用的前提都是公共利益基准。因为,政府适度而必要的规制能很好地保障媒体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转,媒体的舆论监督也能有效地制约政府公共权力的运转及行动边界。基于公共利益平衡点上的政府与媒体良性互动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

(一)政府规范和约束媒体行动空间

从世界范围来看,新闻传媒业是受到政府管制与约束较多的一个行业,任何国家和政府都对新闻传媒实行有别于一般产业的政府规制和社会制约[7]。拉扎斯菲尔德1948年在《大众传播的社会作用》一书中指出,“大众媒介是一种可为善服务,也可为恶服务的强大工具。而总的来说,如果不加以适当控制,它为恶服务的可能性更大”。基于这样的理由,世界各个国家和政府都普遍重视传媒控制,而其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外部规范与制约。

一般来讲,传媒具有社会意识形态属性和商品二重属性。意识形态属性是指新闻媒体从属于意识形态范畴,具有通过传播内容影响人们的思想行为、公共舆论与社会秩序的属性与特点;商品属性是指媒体作为市场参与主体具有通过传播销售媒介产品以实现一定经济利益的属性。属性决定功能,媒介的双重属性决定其具有喉舌功能与经济功能,即一方面传播公共信息,另一方面也创造经济效益,但这两种功能的协调与平衡需要一定外部规制的介入。概言之,传媒在守护公共利益上呼唤有效的政府规制。

政府的媒体规制,一般分为常态规制(一般规制)与非常态规制(危机规制)。常态规制的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媒介的意识形态宣教与舆论监督功能;非常态规制则以危机应对中的秩序稳定与舆论引导为目标。无论如何,这两种规制都表明,作为公共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媒体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标准;作为国家系统的一部分,传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政府)的一体化管理,国家(政府)通过所有制的形式规约传媒的政治生态,制定并通过公共政策与法律规范及其他公共利益准则决定和限制传媒的运作空间,从而影响和型塑媒体的行为。

(二)媒体监督和作用于政府绩效

传媒作为特殊的公共组织与社会中介力量,肩负着媒介监督与守护公共利益的巨大责任,会对政府行政行为的权威性与合法性、政府施政的正当性与有效性、政府行为的公共性与有效性等有着重要影响,最终会影响到政府治理绩效。

首先,传媒通过信息传输可以影响政府行政的权威性与合法性。政府是公共权力的合法垄断者,这种公共权力的运作效能不仅在于政府掌握了强力手段,更在于其采用一套特定的政治话语和治理绩效来影响和说服公众,从而赢取公众的认同、支持和信任,这一过程指向的就是政府的权威性与合法性。一方面,政府公共政策及相关公共信息只有通过大众传媒,才能为公众所知晓、参与和监督,从而得到有效执行;另一方面,政府可通过媒介及时公开政府信息,从而激发广大公众的参与度、认可度与支持度。不难看出,媒介在维护政府权威、增加合法性并实现有效治理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其次,传媒通过监督批评能够影响政府施政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理论上,政府行为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是维护公共利益的根本保证。实践中,由于决策有限理性、政策环境变化、理性选民无知等因素的影响,会使得原本科学的决策会逐渐丧失其科学性和合理性,可能导致政府行为背离公共利益。这就要求对处于社会中间层的媒体对政府的施政行为进行质疑、批评、监督与反思。因此,公众通过大众传媒监督与质疑施政行为,开展积极的舆论监督就显得极为重要,这种有效的舆论监督能够促使政府对公共政策做进一步的修正完善或直接终止原有政策的执行,从而促动政府行为向着正当性、合理化的方向发展。

其三,传媒通过问题建构影响政府行政行为的公共性与有效性。大众传媒作为民意的汇集者与反映者,首先通过建构问题的公众议程、转换到媒介议程,从而将最能体现公共意志和最能满足普遍公意的公共需要与诉求筛选提炼出来,使其进入政策议程。大众传媒可以通过信息的广泛传播与集中报道,聚焦公众眼球,从而将一种普通社会现象建构为影响深远的公共问题。与此同时,新闻媒介还可以通过舆论引导,有效地影响公众和政府对公共事务和舆论话题之轻重缓急的权衡。可以说,大众传媒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力量,它往往和其他政策促进因素形成联动机制,从而改变公共政策诉求的力量和指向,促使政府重视并有效解决公众迫切关注、亟须解决的社会问题,将稀缺的公共资源进行公正权衡与公平配置,提升政府行为的公共性与有效性。

(三)政府与媒体良性互动促进公共利益

如上所述,在人类社会的大系统中,作为社会重要子系统的政府与媒体之间是一种既有对立冲突又有统一协调、既有规制又有监督、既分工又合作、既独立又依赖、既相互作用又相互依存的双向作用的关系。为了人类社会和谐进步的公共利益理想与价值目标,政府与媒体更多地需要摒弃和化解矛盾与冲突,在公共事务治理与公共秩序优化上协同作战、密切合作,共同构建一种良性互动的和谐关系。所谓良性互动,是指相互作用的两个主体因素相互影响、良性协调、合作互动。这就表明了政府与媒体关系应具有双向作用、良性调节、动态平衡的特点。双向作用的特点表明双方的相互制衡与合作,两者制衡与合作的中心点在于公共利益;良性调节的特点表明双方都必须在维护公共利益中心目标的前提下进行信息的良性沟通互动;动态平衡的特点表明政府与媒体双方在公共利益标准与目标考量的把握上是一种适应现代社会环境变迁与演进的动态调整发展的变数关系或变化状态,这种动态平衡关系或状态就可以看成是经过调节后使得各方面的要素达到相互适合或协调的一种状态,达到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换言之,公共利益之于政府,要求政府重视对整个社会系统的关系协调与利益平衡的综合度量与科学把握,公共利益之于媒体,则要求重视对公共利益的公正认识、自觉践行与主动维护。也正是基于这种价值契合和目标一致但又从不同角度或立场相互理解、协作、调适、互动与平衡,共同促进公共信息的流畅、透明与有效地传播。这其实也就是作为大系统之重要子系统的政府与媒体在公共利益杠杆调解下良性互动的合作伙伴关系的基本内涵。

构建政府与媒体良性互动的合作伙伴关系,有利于实现信息的最优传播进而实现政府、媒体与公民间相互沟通和理解信任。通过良性互动,一方面媒体可以按照自身规律进行信息传播与新闻报道,让公众了解政府工作目的并参与公共决策,从而极大地推动政府的应变效率与政策执行的有效性;另一方面政府通过与媒体合作,将权威的政府活动与公共信息转化为以新闻为载体的媒体行为,及时收集民意、汇聚民智,这有利于作为社会管理者的政府进行有效的社会控制与社会整合,从而保障与维护公共领域的秩序井然与环境和谐,促进和提高人民日常生活领域的平稳舒适度及整体生活水平与质量,推动社会文明的发展进步、增进公共利益与社会福祉。

总的来看,公共利益最基本最核心的特征是公共性及社会利益的公共取向。作为公共权力执掌者与公共秩序裁判者的政府和作为公共信息传输者和社会公正守望者的大众媒体具有共同的公共利益属性,也承担着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的共同使命。这种共同的属性与使命决定了政府与媒体良性互动的公共利益逻辑。公共利益既体现和阐明政府与媒体合作互动的生成与表达逻辑,也规定并指向政府与媒体良性互动的行为和目标逻辑。简言之,公共利益价值决定了政府与媒体应该合作互动,政府与媒体间的良性互动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这就是政府与媒体良性互动的公共利益逻辑之所在。

参考文献:

[1][美]J•登哈特,L•登哈特.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M].北京:中国人民学出版社,2004.

[2][加]莱斯利•雅各布.民主视野――当代政治哲学导论[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0.

[3][古希腊]亚里斯多德.政治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4]胡正荣,李继东.我国媒介规制变迁的制度困境及其意识形态根源[J].新闻大学,2005,(1).

[5]张春华.传媒体制、媒体社会责任与公共利益――基于美国电视广播体制变迁的反思[J].国际新闻界,2011,(6).

大众传媒导论范文第3篇

[关键词]初中生 早恋 原因 对策

[中图分类号]G4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5)05-0125-02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初中生在生理和心理发展上呈现出早熟的趋势,一些初中生会对异性的神秘感和好奇心不断加强,随之对异性产生爱恋,并相互吐露心声,致使初中生早恋现象频频发生。初中生能不能谈恋爱,称为一个引人关注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中学生正是智力发展的关键时期,中心任务是学习,早恋是不应提倡的;另一种意见认为,早恋的产生是寻找爱、归属及尊重的需要,是无法禁止的,主张正确地引导早恋。笔者认为,初中生是学知识、学智慧、学做人的时期,主要精力是学习,如果有早恋现象出现,初中生很容易由于自控能力不足而严重影响学习,教师与家长不能放任自流;另一方面,对早恋的孩子,家长与学校不应粗涉,而是予以疏导和教育。因此,对于初中生早恋,家长与学校必须给与重视,正确引导,使初中生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

一、早恋的类型

早恋,也叫做青春期恋爱,指的是未成年男女建立恋爱关系或对异性感兴趣、痴情或暗恋。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的差异性,早恋的划分标准不同,早恋的类型也不尽相同。按年龄发展划分,早恋可分为模仿性早恋、自然纯真型、天真钟情型等;按行为表现划分,早恋有冲动型、浪漫炫耀型、叛逆逆反型。所以,针对早恋的不同类型,我们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引导,使学生健康的成长。

二、初中生早恋的原因

随着社会的进步,价值观念的转变,初中生早恋的现象屡屡出现。究其原因,与学生自身、学校的引导和社会环境的影响等方面有密切的关系。

(一)学生个体生理心理因素

一方面早恋是初中生在许多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发生的,许多个人因素都会造成早恋情况的发生。如果一个学生对学习没有兴趣,丧失信心,这些精力与兴趣不合理的转移就可能发生早恋;而在某方面有特长的学生,容易成为别人追求的目标,如果忍受不住诱惑,容易产生早恋。另一方面初中生早恋的基础原因还与生理成熟、性心理过早的发育有很大关系。科技的发展等诸方面都促使中学生的生理发育逐渐提前。在调查统计中发现,当代学生平均14、15岁便产生了性心理活动,容易产生性冲动,如果在外界不良诱因刺激下,很容易产生早恋。

(二)特殊家庭环境的不良熏染

初中生早恋同时也深受家庭环境的感染。比如父母离异、父母早亡或家长与子女关系不融洽,孩子缺乏家庭的温暖;一些家庭人员起不到很好的榜样作用,父母在孩子面前过分亲昵或者家庭人员有性犯罪行为,道德堕落;有的家长忙于事业,对孩子缺乏关心与教育,都会成为诱发初中生产生早恋的因素。

(三)学校缺乏对学生早恋的教育和引导

作为学校教师,有责任向学生传授知识,更有责任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但前提是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可如今学校总是把成绩放在第一位,忽视了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的发展。在充满竞争和压力的环境下,学生找不到合适的途径发泄自己的情绪,整天面对枯燥、乏味的学习,课外活动又缺乏,跟教师沟通少,这些都是产生早恋的原因。

(四)大众传媒等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

初中生早恋心理同样受社会环境的影响,而媒体等不良信息的传达成为早恋的社会原因之一。大众传媒的发展,导致性自由逐渐根深蒂固在人们的心中。一些报刊,媒体等为了扩大影响力,传播一些不良信息。有许多学校又忽视对学生的性教育,多数家长也羞于与子女沟通关于性的话题,所以使初中生产生早恋的愿望。

三、初中生早恋的应对措施

对于中学时期的早恋,家长、教师必须正确认识,要坚持梳理、引导,但不要围追堵截,社会也要营造良好的氛围,优化环境,丰富学生的精神生活。

(一)学生自身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自我督促

初中生要培养勤奋学习、自强不息的精神,这一时期是学生学习的最佳时段,要拥有丰富的人生,就要勤奋学习,生活中要学会乐于助人,学习中与同学共同成长,家庭里要尊老爱幼。初中生要认识到,自己经济上尚未独立,主要依赖父母或他人,恋爱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而且心理上尚未成熟,易冲动,注意力易转移,容易感情用事,做出越轨的事情来。所以,这时期的任务就是努力学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坚定自己的理想,不辜负父母、老师的期望。

(二)家长应充分尊重和关爱子女,加强沟通

作为家长应该与孩子保持沟通,况且每一个早恋的初中生,都希望父母能够理解,不要粗暴的对待。所以家长要尊重孩子的情感,取得孩子的信任,与孩子成为无话不说的朋友,才能对症下药,总结教训,帮助孩子解决问题。同时要引导孩子阅读欣赏健康的有益的书籍,让孩子在书的海洋中自由的翱翔,帮助孩子净化心灵。同时培养孩子自信、阳光的个性,让孩子从健康的书籍中学习一些人生哲理。通过一些名言名句来激励孩子为追寻人生理想而奋斗,让自己的生活变得充实。

(三)加强学校对教育的引导,增强初中生的道德情操

首先,老师要向孩子传播一些正确的知识,引荐孩子看健康向上的书籍。其次,在对初中生进行科学文化教育的同时,还要加强道德教育。德育是教育的灵魂,以德育常规为基础,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而作为教育工作者,有责任向学生传授知识,更有责任培养道德品质优良的学生。一个具有道德意志力的人,才有较好的自控力,才能更理智地控制自己的情感。最后,老师应当通过道德榜样学习,不断提升初中生的道德意识。因此,加强初中生道德教育,让他们明白纯洁的友谊还是存在的,友谊比恋爱更长久,回忆会更美好。

(四)优化社会环境,丰富孩子的精神生活

社会应该创造和谐的环境,弘扬社会正风气。我们当今社会的文化宣传一定要从增长孩子的知识、陶冶孩子的情操、丰富孩子的精神面貌等目标出发,用优秀的作品鼓舞孩子,不要让那些冰冷无情的游戏、不健康、不雅观的报刊杂志侵入孩子的心扉。政府也要做好调节,营造乐观向上、助人为乐、奉献社会、遵纪守法等良好的文化传统与社会风气,要让学生的发展有榜样可以学习,强化初中生自身的责任意识,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

初中生自身的认知能力、父母的立场、教师的态度以及社会大众传媒的发展都会对初中生的早恋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正值青春期的初中生们,身体迅速生长以及各方面的因素,早恋的出现也很正常。在早恋现象发生时,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对初中生的正确引导,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爱情观,才能有效消除早恋的不良影响。

【参考文献】

[1]曹慧巧.浅谈中学生早恋现象及应对措施[J].教育革新,2009(09).

大众传媒导论范文第4篇

关键词:网络新闻 把关人 自我把关意识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具备条件的普通受众也可以在网络中传播信息与其他网民交流互动。网络上充斥着海量的信息,然而信息的真假难辨,同时网络的高速传播特性加大了信息对受众的影响力度,此时网络媒体人自我把关能力显得尤为重要。网络媒体的发展挑战了传统的权威职业把关人,网络新闻信息把关人角色也走向大众化,普通网民也都加入了媒体把关人的队伍,与传统的新闻把关人在专业素养等方面还有一定的差距。所以,我们急需提高网媒把关人的自我把关意识。

网络新闻把关人角色的转变

网络信息把关人的大众化。传统的新闻由专业的新闻人把关传播,传统媒体的新闻信息的把关人是职业的新闻记者编辑,他们接受过专业化的传媒教育与培训,拥有新闻从业资格证书,同时有着比较高的媒体职业道德素养。然而随着网络及电脑的普及,普通网民参与网络信息的传播,网络受众既是信息的传播者,也是信息的接收者,不仅可以自主地选择信息,也可以能动地对信息进行创造,有选择性地传播。网络受众自主能动参与网络信息的传播,打破了传统新闻信息传播的权威,随之网络信息把关人角色也走向大众化。

网络新闻把关人立场的转变。传统的新闻信息传播具有权威性,传统的大众传媒从事新闻活动的出发点是其自身的立场、宣传方针和价值标准等因素。因此任何与媒体的宣传方针、利益相一致的新闻信息更容易得到传播。网络传播中把关人的信息筛选权已经被淡化:把关程序减少;组织行为减少,个人行为增多;价值标准趋向多元化。①在网络信息传播过程中,参与信息传播的网络受众可以随意地选择、转载和传播信息。网络信息的标准也根据每个网络受众的差异而出现标准的多样化。网络信息更多地呈现出把关人的偏好,是建立在把关人自己特性的基础上,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同于传统新闻把关人的选择立场。

网络传播时代新闻标准的改变。传统大众传媒传播对新闻信息的选择是站在整体社会利益的立场上进行选择加工的,并不是完全地报道最近发生的事情。而网络新闻的新闻标准则被拓宽了,在媒体商业化的今天,网络受众的需要几乎成了网络媒体的标准。能够吸引读者,提高访问量、点击率与独立IP数量,这就是现代网络新闻的标准,几乎完全以受众的需求为中心。

网络新闻传播中自我把关的必要性

在网络新闻传播中,自我把关是指在良好的网络传播环境中,网络信息传播者对信息的创造与选择、编辑和传播等传播活动。自我把关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内涵:第一,自我把关是以互联网时代为前提,网络媒体上的海量信息是自我把关的基础。第二,自我把关是网络媒体自我约束的前提与基础。第三,自我把关是对信息价值的一种自我认知与选择。

网络自我把关是为适应个人社会化程度的提高,是网络媒体自律发展的需要和提升网络媒体认知度的需要。

适应个人社会化程度的提高。网络改变了个人在信息产制、传递过程中的角色,使“个人的社会化程度提高;个人成为社会生活中更主动的一方;成为一种更加重要的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②。网络的全球化,让世界变成了地球村,网络新闻随着网络迅速传遍全球的每个角落,在这种状况下更需要网络受众的全球观念和信息传播的责任感,需要传播者提高自我把关意识,这也正是个人社会化程度提高的结果。

网络媒体自律发展的需要。在当下网络媒体盛行的时代,难以对网络新闻信息传播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要想维护网络环境的秩序,形成良好的网络环境,更多地需要网络媒体的自我约束,然而自我把关是网络媒体自律的基础与前提。

网络传播中媒介开放性下他律的式微。网络信息发展与管理的现实让我们看到“因特网不能分辨真实与虚假、偏见与客观、琐细与重要,一旦错误信息送上网络,追回和纠正几乎是不可能的”③,网络惊人的传播速度和开放式的交流互动等特性,要保持网络环境的良好秩序就必须不断地提高网络技术以及完善网络媒体管理的法律法规。

网络传播中媒介互动性下自律的忽略。“通过电脑进行远距交流、收发数字编码的信息、进行交流‘互动’,这种现象已成为最流行的利用因特网的方式。”④在网络信息高速传播的过程中,网络信息传播同时也是双向的互动过程,网络信息对大众的影响也是无法想象的。内因决定外因,外因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要为广大受众营造一个健康安全正常有序的网络环境,仅仅依靠现有法律或技术的手段是远远不够的,还要从网络信息传播者角度进行控制和管理,也就是要求网络信息传播者进行自我把关,网络媒体进行自我约束。

提升网络传播媒体认知度的需要。“媒体认知是有效地理解和使用媒介内容的能力”⑤,对网络媒体有较深刻的认识是传播者自我把关的基础与前提。网络媒体认知度的提高与其公信力密不可分。只有网络媒体的影响力与公信力程度提高了,在广大网民中形成了良好的口碑,才能吸引更多的网民参与这家媒体的信息选择与传播。可是要想让广大网民认可你,提升网民对自身的认知度,就需要媒体的自律,即传播者的自我把关来提高自身的公信力。

如何提高网络新闻把关人的自我把关意识

要提高网络媒体自律意识,就要从提高把关人的自我把关意识开始。网络信息把关人应从以下几方面提高自我把关意识:

培养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对一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是媒体工作人员做好工作的先决前提。网民在保证信息准确、坚持个人原则的基础上,还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担起自己应负的社会责任,不传播的同时也监督别人不传播错误的信息和对社会或其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言论。

努力学习提高自己。面对飞速发展的社会环境,媒体从业人员要跟上时展的步伐,就必须努力学习,丰富完善自己的知识体系,开阔自己的视野,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只有在工作中不断地充实自己,才能紧跟新闻信息传播的发展。

披露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媒体工作人员站在时展的前沿,是社会发展的望者与观察者。媒体工作者有责任和义务将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矛盾披露出来,并呼吁大家对矛盾的解决提供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广大受众参与社会言论的程度日益提高,受众通过网络来参与重大事件的讨论更加广泛化,从某种意义上说,网络信息的传播者其实也是社会的观察者、监督者,在传统媒体新闻记者没有触及的地方,发生的大小事件,都可能被网络受众上传到网上,与广大网络受众分享讨论。

维护网络信息的真实性。新闻工作重要的原则是真实性原则,媒体不仅进行舆论监督,还要向广大受众传递信息,如果媒体传播的都是不真实的信息,那么这个社会到处充斥着虚假的信息,将会对社会的发展造成恶劣的影响。在大众传媒业发展至今,新闻的真实性更加重要。网络信息把关人在创造、整理和编写新闻性信息材料时,真实性仍然是第一标准,只有客观公正地传播真实的事件,才能维护网络环境的良好秩序。

总之,要提高网络新闻把关人的自我把关意识,除了网络信息传播者自身的自律外,还需要有他律与之相互配合,例如,加强相关网络法律法规建设、提高网络技术水平等。

注 释:

①屠忠俊、吴廷俊:《网络新闻传播导论》,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②吴风:《网络传播学:一种形而上的透视》,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4年版。

③⑤斯坦利・J・巴伦[美]著,刘鸿英译:《大众传播概论:媒介认知和文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④马克・波斯特:《第二媒介时代》,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大众传媒导论范文第5篇

【关键词】电视娱乐节目 大众文化 社会责任

20世纪以来,大众传媒日益渗透到日常生活中,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电视作为大众传媒中异军突起的一员,在现代人的生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电视不仅仅是一种媒体,它还是一种“娱乐工具”。此处,用“娱乐工具”对本文所将阐述的电视功能进行界定,因为在当下电视已愈来愈成为“娱乐”的代名词——电视为娱乐提供了丰富的内容、注入了无穷的活力。但电视娱乐文化也暴露出一系列弊病——泛化、同质化、低俗化等现象招来“娱乐至死”的追问与批判,同时引起了受众、媒体、政府等多方利益的冲突与纠葛。本文从电视娱乐节目“俗”的特点入手,以如何做到“通俗而不低俗”的思路探寻电视娱乐产业中多方利益冲突产生的各种矛盾。

电视娱乐节目之“俗”,本该是使电视传播的娱乐内容符合“通俗”的标准,能为社会大多数人所接受和享用以满足人类适度娱乐的需求。然而,现实状况却是“电视使一切变得浅薄琐碎,助长了情感幼稚病;电视上存有过多的程式化,节目缺乏想象力和创造力;电视被有限、狭窄的题材所禁锢……电视助长忧虑情绪”①。这些导致电视娱乐节目走向“低俗”的深渊,招致批判和唾骂。为什么电视娱乐节目“俗”的杠杆如此容易失衡?

首先,电视这一媒介引发的技术狂欢是不容忽视的根本原因。从20世纪30年代电视技术成熟之后,人类的话语权、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也发生了改变。电视技术有自己的话语倾向,即要求所有的内容都以“娱乐”的方式表现出来——此处的“娱乐”与电视这一媒介自身所具备的“声”、“像”两大特点相辅相成。首先是语言的浅显化。沉醉于电视文化中的人需要一种对于视觉和听觉都没有过高要求的“平白语言”,受众无须经过深度思考便能直接将所获取的听觉信号转换成语言信息接受。再者是图像的生动化。电视的最大特点就是通过连续的画面来传达信息、制造强烈的视觉冲击力以创造并维持其生命力。图片是一种特殊的“语言”,每一张孤立的图片都独立地传达一种事实、一种客观事物或者一种情况。因此,我们也可以说电视就是一种利用多幅连贯的图片进行话语表达的工具。这种话语方式造就了人们对电视的思维是“看”而不是“读”。由“读”到“看”的改变引起了人类思维方式的根本性变革。所有信息不再以铅字的方式传输到我们的脑海中进行消化与分解,直接映入眼帘的画面由于其强大的直观性和生动性将人们动脑思考的可能性降低。

因此,我们在关注电视节目内容的同时也不能忽略电视本身。电视技术的客观属性决定了它是一种娱乐工具,娱乐工具与对应的娱乐节目一经组合即产生强大的娱乐效应。但在电视中,事物的序列成为纯粹的累进式而不是因果式,无法满足人类进行完整的思维运转的需要。因此我们说电视是肤浅的、是不利于人类智力培养的。这也正是电视娱乐节目带来巨大争议的根本原因——在保证电视以及电视节目能够带来适度商业利益的前提下,人们在电视娱乐节目中究竟获得了什么?整个社会在娱乐氛围中有哪些进步?面对这样的问题,我们很难给出一些积极的、有正面意义的答案。

其次,考察受众在电视娱乐文化中的心态时,我们无可回避地承认了这样一个事实:在“草根”的拥护下,大众文化的繁荣与发展为电视娱乐节目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素材与内容,同时也为其身份与地位“正名”。如果说电视媒介是一种技术载体,电视娱乐节目是一种框架形式,那么引人关注的就是这种载体与形式所构架出的“内容”了。而娱乐效应若想将其社会影响力发挥到最大,必须嵌入合理的娱乐内容,唯有这样,电视娱乐节目才能有血有肉、生动地活跃在人们面前,这种被嵌入的娱乐内容就是大众文化。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电视凭借高普及度成为一种特殊的标签,电视节目及产物潜移默化地进入人类思维中改变着人们的看法、观点乃至意识形态。当然,受众绝非是一群“温顺的羔羊”;当电视娱乐节目输送出的内容触及了大众传统的思想道德底线、引起道德文化冲突时,强烈的抗议声便会响起。正如《非诚勿扰》开播初期曾引起社会舆论一片哗然,批评之声此起彼伏,一度陷入被广电总局勒令整改的境地。为了满足大众对娱乐文化中道德底线的要求、强化引导功能和服务功能,整改后的《非诚勿扰》在嘉宾选择、身份确认、话题讨论、录制审查等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刻薄偏激、拜金炫富的言论以及低俗浅薄的作秀基本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对爱情、婚姻的憧憬和向往、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包容与谦和。这种温情的氛围获得了大众的认可。由此可见受众的品味对电视娱乐节目制作产生强大影响。纵使电视娱乐节目需要以“俗”去迎合社会各文化阶层,但“通俗”与“低俗”之间依旧存在界限,一旦“俗”得过了头,电视娱乐节目将不再是大众欢迎的精神佳肴,而成为被排斥和封杀的文化牺牲品。

然而,电视媒体所面临的责难不仅仅来自受众。在中国,政治环境是塑造电视文化的重要因素,决定着电视文化的宗旨趣味、内容形态、表现方式。中国的电视节目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作为党的新闻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电视台是党和政府的宣传机关。所以,政治氛围和传媒政策对电视娱乐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发挥着不可忽视的导向作用。随着电视“官办商营”体制以及产业化、市场化趋势的发展,电视频道之间的竞争更激烈,为追逐经济利益,娱乐成为电视节目自我包装、自谋发展的一大利器,这种娱乐模式的膨胀导致了权威思想消解、正统观念退化的恶果,在社会中引起了不良影响。在这种境况下,政府干预成为引导电视娱乐文化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在具体的调控政策和规定上,2011年5月,国家广电总局规定电视娱乐类节目将减产,称净化荧屏是各卫视的重要任务之一,明确表示将采取多种手段和措施坚决遏制过度娱乐化的倾向,对娱乐类节目实行总量控制。同时,对于节目收视率,广电总局也明确要求须加强节目收视率调查的管理,“要重视收视率,但不能搞唯收视率。”2011年7月,国家广电总局针对省级卫视节目过度娱乐化的问题要求各地方卫视在晚上17:00至22:00间所播出的电视娱乐节目每周不得超过三次,每次时间不得超过90分钟。国家广电总局的官方网站上还贴出了《关于2011年5月全国拍摄制作电视剧备案公示的通知》,在这则通知中严肃批评了部分红色戏剧将严肃对敌斗争过分“娱乐化”的现象。这些接踵而至的管理条例充分体现了我国电视新闻事业的党性原则和社会主义建设“喉舌”的作用。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在这些整改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后,电视娱乐文化不仅是信息和文化传播,同时也是一种经济活动。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经济问题不仅是热点也是制约电视节目制作的难点。在电视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后,电视台的所有经费几乎都是依靠自身经营而取得,在这种情况下,各大电视台都将“经济利润最大化”作为经营和运作的目标之一。当下,我们正处在文化从理想型主导向世俗性主导的转变期,随着社会开放程度的加大、消费主义的盛行、个体意识的张扬,一些电视娱乐节目不惜以低级趣味和感官刺激为卖点来吸引受众的关注以牟取收视率和经济利益,而这又刺激社会大众盲目跟风,助长了不正之气,形成恶性循环。处在错综复杂的社会转型期,媒体要面对的问题还有很多:社会的经济改革、教育文化体制的完善、科学技术的推进、国际竞争中的定位、对个人生存状态的关注……令人遗憾的是,这些沉甸甸的话题都被“娱乐”掩盖了,娱乐异化甚至造成电视媒体忽视了边缘人群的存在和要求等后果。

因此,我们在肯定人类合理的娱乐需求以及媒介正当营利的同时,也要呼吁电视节目制作者关注社会发展变化的现状,恪守媒体责任。电视节目制作者在信息传播中应遵照合法性、合德性、合政策性、合纪律性等标准来评测、确定娱乐内容,再以内容的健康、通俗、优雅、创新形成独具竞争优势的受众群,继而造就节目的品牌公信力和核心竞争力以提高商业价值。总而言之,一个有社会责任心的媒体会在传播信息时更多地考虑和顾及到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以公共利益为最高服务目标,勇于担负起社会责任,代表公平正义和社会良知,寓庄于谐,既发挥了“娱乐”的功能又恪守社会公共道德准则与职业操守,使电视娱乐真正做到合情合理,实现受众、媒体、政府、社会等多方利益的平衡与保障。

参考文献

①黄学建,《中国电视娱乐文化批评》,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0

②[美]波兹曼著,章艳译:《娱乐至死》,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③[英]斯道雷 著,常江 译:《文化理论与大众文化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