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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校行政管理 规章制度 合法性 问题与对策
前 言:
高等学校行政管理是在注重教学管理效率的基础中提出的,是学校为了实现教学目标,依照制定的相关制度,运用可行性手段和举措,发挥管理和行政职能,充分利用各种现有的资源来实现预定目标的组织活动。由此可知,高校行政管理是高校工作中即为关键的一个环节,是一个多层次、高难度的复杂化性系统,因此,高校行政管理是实现其教书育人、科研创新两大功能的基础与保障,是学校管理系统中承上启下、协调左右的桥梁和纽带。然而,从高校行政管理的发展方向来看,现代高校行政管理的重心不仅仅关注于管理的效率,也将高校行政管理本身的合理性、合法性纳入到自审、自查的范畴,以促进高校管理的全面发展和规范。而这种合理性、合法性的审查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在对高校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的审查上。
高校规章制度是高校为了组织和处理各项行政管理工作,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在全校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从此定义可以看出,首先,高校规章制度是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所谓规范性文件,是指具有高校范围内普遍有效性并能够反复适用的规则;其次,高校规章是一定的高校主体依照一定的合法程序才能制定的规范;最后,高校规章制定的目的和宗旨是为了组织和处理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规范行政管理权的有效运行。从我国法律制度和高等教育体制的现实状况来看,与高校教职员工及学生有关的规范主要包括如下两大类:一类是属于法的范畴的规范性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调整高校行政管理的文件;以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范畴的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则。另一类则不属于法的范畴,是学校自行制定的内部教育处理规章制度。这两方面的规范都是高校教职员工、学生必须遵守的,也是他们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的强有力保障,特别是高校内部的规章制度,更是与广大教职员工、学生息息相关。
一、高校规章制定权概述
(一)公立高校规章制度的性质
公立高校通过内部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是其约束内部成员的主要方式,是落实高等学校教育管理职能的细化手段的行为作出的规定和约束。作为高等学校的内部规则,是高等学校自治管理权的延伸和体现,是高等学校日常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和行为准则。它本质上来说,虽具有预先设定性、一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但不具有法的全部属性,不属于法的范畴,不属于行政法的渊源,也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和参照,但是作为内部管理范畴和自制规则,在合法的前提下,高等学校规章制度可被认为是对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一种补充或完善,并对内部成员具有约束力,是对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有益拓展。
(二)高校规范制定权的合法依据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公立的高校被定性为依法享有自主管理权的事业单位,校规制定权是其自主管理权的主要组成部分和重要体现。根据行政法上两个重要的原则,即法治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公立高校制定校规的权力必须来自于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否则就会失去其制定的依据并丧失其应有的效力。纵观我国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的体系,从法的效力层次上看,依法由以下几种:第一、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宪法第19 条第2款、第89 条第7款规定了国家发展高等教育、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赋予国务院管理教育工作的权力。第二、《教育法》,《教育法》是我国教育体制的重要单行法,其第28 条、第42 条规定和赋予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制定自己的章程进行自主管理的权利,还规定受教育者应当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该法第41条、第53 条在规定了高等学校的校长行使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等6项权力, 同时要求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第四,国家教育部2005 年3月25 日新修改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8 条规定,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 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 并及时向学生公布。综上,我国从宪法到行政规章, 从人大立法到部委立法都赋予高等学校校规制定权。
二、高校规章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加快,高校学生权利意识增强,状告母校的案件也逐年上升,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在这一系列案件中,大多以高校败诉告终,法院判决高校败诉的主要理由则是高校内部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从而暴露出现行高校管理规范中的诸多问题。鉴于此,笔者认为只有规范和完善高校管理规章制度,实现高校校规法治化,才能减少高校与其成员之间的法律纠纷,才能更好地推进依法治校。
(一)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规范, 管理不到位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规范是影响规章制度质量提高的瓶颈!。目前许多高校制定规章制度时, 一般是职能部门认为工作需要了, 就提出并组织人员起草相应的规章制度, 在一定范围内讨论和征求意见并修改, 经主管学校领导同意或有关会议审议后由该职能部门颁布实施。这样的程序在几个主要环节上存在明显问题。一是没有立项审批环节, 对拟制定的规章制度缺乏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审查; 二是对草案内容的审查机制不健全, 使得草案 带病!接受最终的审议; 三是征求意见工作由于没有法规部门或人员的参与, 往往征求意见的过程和对意见的处理上受到起草部门意愿的影响, 有时难以起到真正的效果。四是没有严肃正规的颁布实施环节, 由学校为主体制定的规章制度简单由职能部门发文颁布实施; 五是没有实施后的审查、解释、修订和废止等环节。所以, 按照这样的程序来制定规章制度就显得十分的随意,规章制度的质量也难以保证。制定规章制度十分重要, 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疏于管理, 规章制度不仅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有时甚至会产生负面作用。比如, 该修订的时候不进行修订或是该整合的时候不进行整合; 规章制度已不执行但迟迟不正式废止; 甚至有的规章制度从一开始就没有很好地执行过, 形同虚设; 多年不进行规章制度的汇编工作, 搞不清全校到底有多少规章制度, 查阅和使用也十分困难; 等等。以上问题, 会造成学校规章制度混乱, 丧失权威性, 执行中有困难或矛盾, 降低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二)规章制度的体系不完善
在国家社会、经济和文化建设中发挥越来越的作用, 高校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职能的内涵和范围不断扩充, 各类机构不断增加, 需要处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 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相应的规章制度建设没有能够及时跟上, 所以造成许多高校规章制度体系的不完善。一是缺少一些重要的宏观的规章制度。比如, 学校的章程、议事规则, 对各领导小组、委员会、职能部门职责的规定, 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等。二是对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没有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办法, 使得这些规定无法真正落实。三是缺少工作指南性质的文件, 许多具体的工作该怎么做, 没有文字表述, 一直以来是老人传新人。而且对于新矛盾、新问题的处理, 很多停留在作为个案处理的层面上, 没有很好地归纳总结, 将其上升为一种规定或制度。规章制度体系不完善的另一种表现是重复或交叉制定规章制度, 属于补充规定性质的规章制度太多。
(三)存在合法性或合理性问题
高校规章制度除了存在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情况外, 在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方面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是制定文件的主体混乱问题。高校管理涉及的工作方方面面, 但对于哪些规章制度必须由学校制定, 哪些授权由职能部门制定这个重要问题, 许多高校没有明确的规定, 造成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混乱。例如, 某高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是由教务处制定的, 缺乏权威性。甚至有职能部门修改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情况。如某高校关于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制定时是经过校长工作会议通过的, 但后来多次被研究生院修订。二是内容不一致或冲突问题。在多数高校的规章制度中, 或多或少存在规章制度内容不一致或冲突的问题。一种情况是不同职能部门制定的文件之间内容不一致或冲突, 另一种情况是同一职能部门先后制定的文件之间内容不一致或冲突。由此可见, 在制定和实施规章制度的时候, 必须考虑遵循正当程序, 否则即使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但学校的管理行为或决定却不合法。三是规章制度实施日期问题。一个规章制度的实施日期是规章制度不可缺失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校规章制度作为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其实施日期应当有明确的记载, 尤其是涉及到学籍、奖惩、人事、福利等方面的事情时显得尤为重要。
三、完善公立高校规章制度的建议
鉴于公立高校规章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以及现实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仅从法律角度对完善我国公立高校规章制度提出如下建议。
(一)更新观念,以尊重和维护学生的权益为中心
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已经不再是简单的管理者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而是一种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教育者,应当将尊重和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其首要任务。具体落实到高校的规章制度建设方面,高校应确立以学生确立为主体、尊重学生权利的制度体系。
(二)依法治校,引入依法行政原则
正当程序是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依法治校的重要保障。针对我国公立高校目前普遍存在的程序瑕疵,建议高校在制定和实施规章制度时,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否则即使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学校管理行为也会因为程序要件的缺失而归于无效。基于正当程序原则,高校规章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应当包含:告知相对人所实施行为的根据和理由、送达、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权利、举行听证及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程序。当然,对于不同的事项,具体程序也不同。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不但可以促进高校实施规章制度更加公正、合理、规范,而且更有利于对学生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
比例原则源于德国行政法,目前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纳。广义的比例原则,一般多细分为:适合性、必要性和狭义比例性。 比例原则的引入有助于权衡高校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以大学生在校期间发生而被校方处分为例,如果适用比例原则,就可以从处分的适应性和目的性、处分手段的温和性和最小侵害性以及不同法益比较这三个方面对校方的规定作出较好的权衡。比例原则的引入既可以在校方制定规章制度时亦可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这样就可以对学校相关权利的行使达到事前预防和事后监督的双重作用。
(三)注重协调,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要建立和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为使将来自治规则受到适当的限制与监督,仍然需要确定法律保留事项、政府法规规章可以规定的事项以及自治事项。并在事项划分基础上,建构一种各层次规则有效运作的制度:法律规定或者授权政府规定由其保留的事项,但绝对保留的必须由法律规定;政府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可自行规定有关事宜,但以不侵扰学校自治为限;学校就自治事宜制定学校规则,只要在自治范围之内,学校规则在法律、法规、规章留下的空隙内进行的填补,当承认其效力。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某个事项是否属于自治范围,并非完全从实体上予以考虑,也绝非固定化。
(四)深入改革,建立规章立、改、废程序
1.立项和起草。高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确认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可以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起草;职能部门、单位认为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立项建议,对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学校法制部门审核;立项审核通过且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由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具体负责起草。起草部门或单位应当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其他部门或单位职责的,应当征求其他部门或单位的意见。起草部门或单位与其他部门或单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规章制度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2.审核。规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或单位将规章制度草案、说明以及有关材料,报学校法制部门初审。报请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由起草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或单位共同起草的,由几个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规章制度草案经初审通过后,由主管校领导主持,召开由起草部门或单位、有关专家、规章制度的管理服务对象代表等参加的专题办公会,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审议。涉及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实行公示制,向全校公布,征求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
3.决定、公布与解释。规章制度草案经审核后,应由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请校长或党委书记审阅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的规章制度,由学校按照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印发文件,予以公布。规章制度解释权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统一行使。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可以授权职能部门、单位对规章制度进行具体解释。
4.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单位应当经常对规章制度进行清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对已公布的规章制度及时修改或废止。规章制度修改或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新的规章制度,在新的规章制度中明确原规章制度废止的时间。
四、结 语
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高校管理发展中的必由之路,总之, 重视并加强高校规章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是实现依法治校的重要前提, 有利于促进高校管理工作科学、规范和高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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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二(11)班 曾俊
本学期我继续担任理科高二(11)班班主任,为了更好地将本班带好,根据本班情况特制订本学期的工作计划如下:
一、了解班级的具体情况
本班有学生52人,其中男生23人女生29人。从过去的学情观察来看,绝大部分同学纪律观念强,学习态度认真,上进心强,有活力,有朝气,是一个有很大可塑性的集体,但也有一小部分问题学生,其中有几个男生学习不积极,目标不明确。
二、通过思想行为规范管理班级
首先班委组织成员,然后通过班委成员共同商定,决定原用上学期的大部分班干。并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及本班的实际情况制订出一套符合本班实际情况的班级公约。通过班级公约来约束学生的一些不规范行为。同时通过班会和一些课后时间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让学生不断地进步,最终达到学习与道德共同进步。其次,由于本学期全国疫情情况,结合学校和现在网上学习的情况,制定一个与学校要求一致的打卡计划。即每天两次签到一次报告现居住情况。学习上不明白的,通过微信和QQ以及作业帮等与学生交流学习。及时通过学生家长微信群通报学生的学习情况及学校的决策通知。最后,等学生返校后再积极对学生进行思想疏通与交流。
三、建设良好的班级风气
首先本学期也一样主要通过班会课对学生进行团队意识教育,加强学生的团队意识,同时在团队竞争中又让自己得到进步。然后是加强班级小组之间的竞争机制的建立,使学生在不断的竞争中进步,同时还可以有互相督促的作用。使整个班级保持一个长期持续的良好氛围。其次要加强学生学习的督导,提升和增强学生学习的任务量。因为本学期是高二与高三的衔接,强化学生的学习意识很重要,以此更好的增强学生主动学习的重要性,为学生更好的适应高三学习的氛围打好基础。
四、配合好学校和年级组的一切工作
积极加强学生的学习和道德管理工作,完成一切学校和年级组交代的工作,使学生的一切行为规范符合学校的管理。主要通过在班级中树立榜样,利用榜样的力量,让学生找到看齐的目标。
五、加强学生安全意识教育
通过班会课及安全讲座,不断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主要通过案例等方式进行教育。
关键词:大学生;高校;侵犯;权利
高校是培养高层次人才的知识殿堂。在这里,学生的合法权利理应得到尊重和保护。但是目前高校中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被高校“合理”侵犯的现象却屡见不鲜。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逐渐增强,高校学生也逐渐拿起法律的武器,希望能从司法的途径来救济自己受到侵犯的合法权利。因此学生状告高校所引发的法律纠纷不断增多,高校也作为被告频频出现在法庭上。
案例一:首例大学生状告学校的行政案件,田永案。1996年,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在参加补考时,因考试作弊,该校做出了“按学籍管理规定、按退学处理”的决定并开出了“学生学籍变动通知单”,田永因作弊被注销学籍,但学校并未实际办理退学。在接下来的两年里,学校仍为田永正常注册、发放津贴、安排培养环节直到最后修满学分、完成毕业设计并通过论文答辩等。然而毕业时,学校却通知田永不能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于是,田永基于学校内部管理程序的漏洞,提起要求北京科技大学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诉讼,最终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案例二:刘燕文状告北京大学不发博士学位案。该案中刘的博士论文答辩由7名同行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全票通过,并经过了学位评定委员会电子学系分会的审查,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其博士学位,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5名委员缺席,16名委员参加,6票赞成,7票反对,3票弃权的情况下,以赞成票没有没达到法律规定的过半数为由,作出了不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决定。刘燕文以学校的决定缺乏“程序正义”为由,将学校告上法庭。经历两审,最终以学校程序不当胜诉。
案例三:武某于1995年9月考入暨大医学院临床医学系。因其考试时夹带资料,学校决定除该科成绩以零分记外,取消其学业结束时授予学位的资格,同时给予记过处分。第二学年,武某重修该课程,考试成绩为79分。后武某向学校提交了《降低处分申请书》,学校经审查认为武某的表现良好,又有改错的态度,将其记过处分降为严重警告处分。然而毕业时,武某却未能取得学士学位。武某要求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未果,遂向法院提讼。
案例四:张某是西南某学院大学生,因怀孕住院。当她刚刚手术出院,即被通知要求写检查交生的时间、地点、次数、对象等,并承认自己犯有“品质恶劣、道德败坏”,发生“不正当”的错误。张某不同意学校的这种说法,结果学校以其对错误“认识不到位”、“狡辩”为由,将其处以勒令退学处分。然而,张某却不服学校的处理决定,准备将母校西南某学院告上法院。
大学生作为公民,还应享有《宪法》规定的政治权利以及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和知识产权等权利。同时,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另外,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第五十七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从以上有关法律规定来看,大学生的权利应该说是有保障的。
一、高校管理过程中大学生权利受侵犯的表现
由于学校自主管理权的存在,各高校都围绕自己的教学目的制定了相关的自制性文件。虽然学校订立这些校规的初衷是更好地教书育人,但是目的的正确并不代表手段的合法。就目前来看,高校在指定和执行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时,往往只从其管理的需要和目的出发,只强调它的有序性和有效性,而对其合法性及被管理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有所忽略,导致高校在行使自己的管理职权时,侵犯学生权利的现象屡见不鲜。具体形式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校规制定过程中的侵权
1.高校的内部规则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根据下位法不能和上位法相抵触的原则,学校规章制度作为学校的内部规则,不能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更不能超出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我们来看案例一“田永案”中的“068”号通知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就显然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第29条规定的法定退学条件相抵触。再如案例三“考试作弊案”中,武某因考试作弊被学校记过处分,第二学年他已经参加重新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但是在其最后毕业时却只拿到毕业证而没有学位证,原因就是根据学校的规定“学生考试作弊就要被取消学位”,这又与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5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发给学士学位”的规定相抵触,显然该处分属于不当。像这种校规不合法,不仅使高校在实施自主管理的过程中处于尴尬的局面,也使得其在诉讼过程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2.设定的标准模糊不清。有关内容规定得不清楚也不具体,高度概括和抽象过于模糊或过于宽泛。比如说,很多高校的考场纪律规则中都有这样的规定:“作弊情节严重,经监考老师教导后拒不悔改,依然态度恶劣者勒令退学”,在这里所谓的“情节恶劣”如何界定,所谓的“态度恶劣”又如何界定呢?在我们的案例四“女大学生怀孕案”中,学校是依据校纪校规中的“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这条来作出处分的,虽然我们不提倡婚前,但是大学生发生性关系就一定是品质恶劣吗?学校有权这样草率地对学生的品质做出定论吗?显而易见,学校的处理评语过于牵强,实在难以服众。
(二)实施过程中的侵权
1.处理结果有失公平。学校有权在其自主管理的范围内对违反学校内部规定的学生进行相应的处理,但往往这种自主管理权的结果却显出了极大的不公。在案例三中,武某考试作弊确有错误,应该给予相应的处分,但是给予拒发学位证的处分是否有些过头呢?武某已经重修了这门课程,已经是一种惩戒,已然达到了惩戒和教育的双重目的,为什么还要这样一棒子打死呢?学位证对于一个毕业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就这样拒发学位证是否公平呢?这样的处理方法难道不是有违教育的宗旨吗?
2.实施程序不规范。高校在许多管理学生的过程中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导致学生应该享有的程序性权利,如被告职权、申辩权、申诉权受到忽略甚至侵犯。在案例一“田永”案中,北京科技大学最终败诉就是因为没有履行正当的程序原则。学校在给田永处分时,没有以书面形式告知田永,也没有向他说明对其处分的依据,没有听取其陈述和向有关部门申诉,更没有向其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
二、大学生权利受侵犯的具体原因
造成高校频繁地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原因有很多,总结一下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法律上的缺陷
我国虽然颁布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但是这些教育立法对学校权利的授予、运行及责任问题都缺少法律规定,再加上立法严重滞后且可操作性差,高等教育立法中有很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与法制和实践要求之间的差距还不小,主要的表现就是程序规范少、可操作性差。
(二)学校规章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
正是由于法律赋予了高校一定程度的自主管理权却又规定不明确,就造成了学校制定的各种内部规章制度超出了法律法规的范围,甚至与法律相抵触。在案例二中,被告北京大学制定的《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没有拿到博士学位不予颁发毕业证一条,便和国家教委颁布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相抵触。(三)管理上的缺陷
首先,管理者的责任。学校的规章制度尽管存在缺陷,但大多数学校都有一整套自己的内部规章制度,有的还比较完善。但是如果管理者不能做到依法行政,将导致更多的侵犯学生权益的事件发生。其次,管理程序。对许多高校来讲管理程序不够规范,缺少管理程序方面的制度,也就是说没有达到“程序制度化”。最后,对管理的监督。高校的自主管理长期缺乏有效的监督也是高校频繁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客观原因。正当程序、申诉制度等高校的内部监督机制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而没有及时建立起来,或尚未完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轨道,没有形成真正权威、客观、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也正是由于监督机制的缺失,使得高校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有可能不按照正当程序办事,对处在弱势地位的学生作出不公正、不公平的处罚。
(四)观念上的原因
一是传统观念的束缚。我国传统的师生和谐是建立在师道尊严的基础上,这种和谐关系往往是以忽视甚至牺牲学生合法权益而换来的师生和谐。时至今日,仍有很多学生和学校认为学生告老师、告学校是大逆不道的行为,这样就大大助长了学校侵犯学生权利的气焰。二是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不明确。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学生作为行政相对人,在这一关系中学生明显处于劣势地位。学校为了实现其行政目的,可以自由行政命令,学生一旦不履行学校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义务,学校有权行使公共权力,对学生作出惩戒。
三、解决大学生权利受侵犯这一问题的思路
(一)完善法律法规,建立更完善的高校规章制度
高校的内部规章制度是有关高等教育法立法规的延伸,因此在完善高校规章制度前,首先应该将现存高教立法上的种种缺陷补齐,这对于完善高校的内部规章有着重要的意义。学校在起草新的规章制度时应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高校应依法律授权制定内部的规章制度,其内部规章制度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更不能超越法律法规的范围。二是合理性原则。虽然高校有自主管理权,但是不能滥用。这就要求高校的管理部门在起草新的规章制度时应广泛听取或征求有关部门、教职员工、学生各方面的意见。对于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特别是有关重大纪律处分的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涉及重大或者疑难法律问题的,还可邀请有关法律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二)弥补高校管理上的不足,更好地维护学生权利
首先,应该提高管理者的法律素质,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这样在处理学生问题时才能更好地依法执行。其次,建立健全正当程序,规范管理行为。所谓正当程序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做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告知相对人所实施行为的根据和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以保证所做出的行为公开、公正、公平。在高校管理的过程中,为更有效地防止学生的合法权益被学校频频侵犯,一定要建立健康的正当程序,在处罚学生时,如涉及退学、开除等事项应实行公开的咨询、答辩程序,必须给学生异议权和异议期限,允许学生提出复议,处理这种复议的机构应与原处罚决定机关保持相对独立性等。最后,加强监督力度。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即使有完善的制度作保证,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很难保证既有的制度可以被很好地执行。高校必须加强其在管理过程中的监督以保证权力不被滥用,不会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转变思想,突破传统观念束缚
随着人权时代的到来以及依法治校的观念日渐深入人心,“尊师重教”与“师生平等”观念的冲突正在迫使千百年来作为学校教育基础的传统校园文化不得不面对新的价值评判和选择,以寻求新的道德平衡、消除价值冲突或将这种冲突降到最低限度。
(四)多开设法律课程,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
现在学生的维权意识虽很强,但是他们掌握的法律知识却很少,导致他们在遭到侵权时,很难作出及时正确的反应。很多学生对高校设置的法律课程不是很满意,大多数学生还是希望多开设一些可供选择的法律课程,以学到更多的法律知识,当有侵权事件发生的时候能够及时作出必要的反应。因此学校有必要多开设一些法律课程来供学生选择,这不仅仅是防止学校侵权、维护学生权利的至宝,同时也能帮助学生建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做到知法、懂法、爱法、护法。
【关键词】职业学院;学生管理;工作研究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7)01(a)-0000-00
我们清楚地看到职业院校的优势在于为社会及时地输送了大批具备专业知识和专业特长与技能的技能型人才,同时职业院校的教育也从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转化,而作为职业学院教育管理工作中的学生管理工作可谓是教育管理工作的核心与重中之重。学院的学生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学校的人才培养、校风建设、学风建设及良好的教学秩序的形成,因此探讨并研究职业学院学生管理工作对于职业学院全面改革与创新的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职业学院学生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
S着社会的发展需求,职业学院学生数量的年年扩招,必然会给职业学院的教育管理工作带来诸多问题与挑战,因此对于学生管理工作出现的问题我们总结如下:
1、新形势、新情况给学生管理工作带来诸多新的挑战
(1)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带来诸多负面的东西。由于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时期,虽然国外先进的教育理念给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注入了新鲜的活力,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负面的东西,这些负面的东西影响到了当下大学生的价值观、人生观和生活观,有的大学生由于思想的成熟度不高及认识的局限性,会在负面思想的影响下产生并形成错误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重吃喝享乐和自私自我意识过强,怕吃苦怕遇到挫折与困难的思想始终困惑并绑架着大学生们的思想进步与发展,使得学生的集体主义、团体意识及吃苦耐劳敢于面对困难与挫折的精神提高与发展被束缚,这些现实问题必然会给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
(2)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与普及,使网络已经融入大学生的日常生活中,成为他们获取知识信息的重要渠道,也成为他们交流思想表达情感的场所。网络丰富了大学生学习与生活的同时,也必然给他们的身心健康、认识意识、辨别能力和判断能力带来新的挑战,而大学生这些能力的发展和身心健康意识又直接关系着学生在校的行为表现和处事态度、处事方式,也就间接关系到学校各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落实情况,即学校对于学生管理工作的质量提高情况。
2、职业院校学生素质层次不齐,给学生管理工作带来困难
由于我校办学形式的多样性决定了生源的质量与水平存在差异性和参差不齐,学生的素质水平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的学生所掌握的基础知识不牢固,独立学习的能力差,自我学习的约束能力低,缺乏刻苦扎实的学习精神。二是有的学生思想道德观念落后,诚信意识和集体主义观念薄弱,没有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因此在处理同学间、师生间及参与班级活动问题上表现出消极的态度,学生的学习问题、心理问题、人际关系等等一系列问题使学生在校的行为表现出现了一定的差异性。所以职业院校在学生管理工作上应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使学生身心健康得到发展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各项综合素质能力,为学校的综合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3、学生工作自身存在一些问题,给职业学院学生管理工作带来诸多困难
学生管理工作大部分还是由年轻教师来担任辅导教育工作,因此年轻教师管理经验不足,管理方式传统落后,有些教师自身的素质水平低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制约着学生管理工作的发展。教师对于学生的日常学习和行为规范管理除了按照学校规章制度外,多凭自己多年积累的管理经验来约束学生,各班各年级管理的不规范和不统一性必然给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问题。因此学校急需制定出教师的学生管理工作纲要和具体措施,让教师在新形势下的管理工作有据可依,打破传统的教育管理模式,运用创新的学生管理工作方式,为学生提供一个愉悦舒适的学习氛围同时,培养学生的心理健康和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让学生乐于学校的管理,主动和自觉地遵守学校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和日常行为规范,让管理成为自然,让管理成为学生提高各项综合素质的前提和保障。
二、职业学院在学生管理工作上要树立全新的管理理念
学校管理的根本是对于人的管理,而人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对于学生的管理。因此职业学院的学生管理工作要树立以人为本的全新的教育管理理念,打破传统认为的学生管理就是制度至高无上管理约束学生的管理理念,让学生树立起主动自觉遵守与维护学校规章制度的参与意识,培养学生大集体的意识和诚实守信的道德品质和乐观向上积极迎接人生挑战的乐观思想和精神。
1、树立全新的教育管理理念从学生自身抓起
职业学院要树立全新的教育管理理念首先要从学生的自身抓起,研究并分析当前大学生的性格特点和情感认知规律,教师要主动去关爱学生和学会理解宽容学生,鼓励学生不惧困难,在挫折面前学会如何面对挫折和失败找到解决的方法,培养学生迎难而上积极的乐观主义精神和人生态度。
2、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树立全新的教育管理理念,还要让学生树立起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的观念和意识,让学生理解并认同学校的制度是他们正常学习与生活的前提和保障,懂得自我约束的重要性,在他们形成独立人格的同时不要忘记对自我的约束观念。
3、树立师生间平等友好的对话方式
学生每天的大部分时间是学习与生活在学校,难免在遇到困难和问题时孤注无援,这时教师就需要多注意观察学生勤与学生主动交流谈心,以平等友好的谈话形式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与生活中的问题与困难,让学生在敬师尊师的同时把老师还作为朋友来交心,这样融洽的师生关系自然就有利于老师对于学生的管理与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与施行。因此树立职业学院全新的学生管理模式就要注重师生间日常的学习与生活交流活动,教师可在班会或以课下谈话的形式多鼓励和表扬学生,激励他们奋发向上的精神,树立他们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他们学习上勇于创新的精神和生活中遵纪守法严于律己的优良品德。
4、职业学院学生管理工作要充分利用网络平台模式
在当今发达的网络时代,职业院校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学生管理工作是最优的先进管理模式,通过校园网络平台建立学生的心理交流群、心理辅导站以及学校最新信息等窗口,为学生提供各种服务与管理,让学生的精神与心灵得到放松的同时,学校也通过网络平台及时了解学生的各种心理动态情况。
参考文献:
本人自入学以来,能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勤奋好学,努力向上,认真完成老师布置的各项纸面,网络作业。
电大教学采取教师授课,网上答疑的方式,因此,更具科学化,网上讨论课学生不用去学校,只要有网络资源,都可以进行网上提问,教师在线答疑,本人能自觉按照老师的要求,认真做好每一道试题,提交网络作业,并且按时保证质量,争取平时成绩取得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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