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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国家和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及对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验收依据
第二条国家有关新阶段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第三条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制定的有关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以及在项目建设期内调整计划的文件等。
第四条省、市、县各级扶贫办、财政局及相关部门联系批复的各类项目的初步计划或实施方案文件等。
第三章项目验收内容
第五条财政扶贫资金项目验收是在全面考核项目执行情况的同时,把工程建设情况、资金管理使用、工程建成后管护、项目档案资料以及执行扶贫开发政策情况等作为验收的主要内容。
1、项目工程管理。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验收主要测重于:(1)核查项目完成情况;(2)核查项目工程量;(3)检查工程质量;(4)工程完工后的完好率和管护措施;(5)重点项目标识牌是否完好、醒目;(6)检查工程效益。
2、项目资金管理。主要检查:(1)资金到位情况;上级资金到位时间与拨出到项目实施单位时间;(2)执行“三专”管理情况,有无违纪违规;(3)执行报帐制情况:报帐是否规范、是否按进度拨付资金并按规定报帐,并逐笔审核报帐单据;(4)检查自筹资金(投工投劳)落实情况(查凭证、台帐),是否与计划相一致。
3、档案资料管理。包括:(1)申请验收报告和自验报告;(2)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申报文件;(3)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和资金拨付文件;(4)初步设计和实施方案批复文件;(5)资金到位、使用、管理情况报告、财务决算报告;(6)培训资料及花名册、物资发放清册及有关表册;(7)年度项目图片、音像资料;(8)项目库建设情况等。
第四章项目验收方法
第六条验收组织。验收由市、县(区)分级负责。扶贫办、财政局共同主持,聘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程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分别负责市、县(区)两级验收工作。
第七条验收目标
1、县级验收为全面验收。对省、市批复的所有项目,按照规定的时限,批复的建设地点、内容以及本办法第五条要求进行验收,写出总体验收报告和申请市级验收报告。
2、市级验收是在县(区)级自验的基础上,实行总体抽查验收。即对资金管理和档案资料采取全面验收,对项目建设实行抽查验收。抽查验收量占项目总数的30%以上。重点是1O万元以上以及目标管理项目。
第八条验收方式。验收主要采取听、查、看、访、议的方式,把以往检查存在的问题与整改落实情况结合起来,重点现场检查项目,查阅项目和资金档案资料,访问当地干部群众等。
第九条明确职责。验收组成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明确分工及职责,公平、公正履行验收职能。各项验收数据要真实,并按规定填写。
第十条验收考评办法及标准。验收考评采用百分制标准,按验收主要内容即项目工程管理、资金管理、档案资料管理三大部分实行量化打分,评分标准由市扶贫办、财政局制定。
第十一条等级评定。市级对各县(市)验收实行等级评定,并将验收结果作为年度目标管理考评、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等级评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总评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不含90)分之间为良好,70--80分(不含8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不含70分)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总体评价,交换意见。市级验收结束,验收组要及时与被验收的县(市)交换意见。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并指出存在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第五章项目验收评价
第十三条验收资料。市级验收组验收结束后,提交以下材料:全市年度财政扶贫资金到位和管理使用财务决算报告;市级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验收报告;市、区(县)年度财政扶贫资金审计报告;验收统计表格及相关资料和验收组成员签名等有关验收材料。
第一条为加强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验收考核工作,逐步实现项目验收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扶贫开发整村推进目标全面实现,根据《省扶贫开发整村推进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用于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批复实施的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
第三条整村推进项目验收考核,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验收考核分为当年项目验收和三年内经济社会综合达标考核。
第二章当年项目验收内容
第五条严格按下达的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批复文件进行验收,当年项目验收内容为:
(一)建设内容。检查整村推进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标准。按照项目目标和项目设计,对项目扶持对象、项目内容、项目质量、效益进行全面验收。对项目变更内容是否办理报批手续。
(二)投资情况。检查项目总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扶贫信贷资金、行业发展资金、社会帮扶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落实情况。
(三)资金投放。检查项目资金到位,资金下拨是否按计划及时足额到位;资金管理是否规范合理;县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审计,提供审计报告。
(四)项目建设。项目扶持户人均收入提高情况;生产生活条件、项目村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益事业改善情况。
(五)县、乡、村、户项目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落实情况。
(七)项目批复文件、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设计文件、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相关资料、监理报告、质量报告、竣工报告、自验报告及其它技术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建档立卡。
(八)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后续管理办法是否健全和落实。是否及时移交有关资产纳入相关部门管理范围。
(九)其它。
第三章综合达标考核标准
第六条综合达标考核指在当年项目验收的基础上,按照综合达标考核标准对项目实施村进行综合评价。通过省级综合达标考核合格的,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颁发整村推进合格证书和牌匾,并销号。
第七条扶贫开发整村推进的总目标是:主导产业明确且巩固和发展,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实现贫困农牧民稳定解决温饱,为脱贫致富、建设小康奠定基础。即达到贫困村产业有新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有新改善,村容村貌有新变化,社会事业有新进步,促进贫困村自然、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持续发展。
第八条综合达标考核标准
(一)贫困农牧民人均收入提高情况
1、项目。扶持的贫困户有一项以上有稳定收入来源的生产经营性项目。
2、收入。扶持的贫困户在三年内实现稳定解决温饱目标,即农民年人均纯收入达到800元以上,牧民年人均纯收入达到1000元以上。
(二)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情况
1、饮水。全村人畜饮水困难得到解决,达到解决饮水困难标准。
2、通电。通过外供电或家用太阳能小电源等办法,解决了贫困村的生产生活用电问题。
3、道路。农业区乡与贫困村道路畅通,村与村之间道路相连,基本达到四级以上沙石路标准;牧业区乡与牧委会、各牧委会之间通沙石路或简易公路。
(三)公益事业改善情况
1、基础教育。贫困村学校布局符合全省教育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就近就地有小学或教学点,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5%以上。
2、医疗卫生。贫困村的卫生室按区域卫生规划设置,符合全省村卫生室基本设施配套标准,达到了村服务一体化管理要求,农牧民就医难问题得到解决。
3、广播电视。村通广播电视,其人口综合覆盖率达到90%以上。
第四章验收考核时间
第九条当年项目验收时间为项目批复文件下达半年后逐级进行自验、复验和抽验。
第十条综合达标考核时间
(一)各县整村推进项目村综合达标考核于项目实施第三年月前后完成。
(二)各州(地、市)整村推进项目村综合达标考核于项目实施第三年月前后完成。
(三)省级整村推进项目村综合达标考核于项目实施第三年月前后结束。
第五章验收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验收考核组织。验收考核工作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扶贫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考核。
第十二条验收考核程序。采取自下而上、逐级逐项验收考核的程序进行,按照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走访项目受益农牧户、综合评议、宣布验收考核意见的办法进行。
一、当年项目验收分自验、复验、抽验三个阶段。
(一)自验。由项目实施县组织进行全面自验,并上报自验报告、资金审计报告和要求进行复验的申请。
(二)复验。州、地、市在收到所属县上报的自验报告和复验申请15日内组织复验,复验面不得低于各县项目实施村数的60%。验收结束后及时上报复验报告和要求进行抽验的申请。
(三)抽验。省级抽验面不得低于各县项目实施村数的30%,抽验组依据各州、地、市复验结论和抽验结果,对全部项目实施村作出综合评价报告上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二、综合达标考核。对实施整村推进的所有项目村,按照综合达标考核标准自下而上逐级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验收考核报告。
一、当年项目验收报告内容包括:验收依据和方法步骤;项目批复与实施情况;项目运行和效益情况;资金到位使用与财务管理情况;所有文件材料分类立卷归档情况;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和建议。
二、综合达标考核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考核评价的依据;考核评价的内容(人均收入、饮水、通电、道路、教育、卫生、广播电视);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考核评价结论和建议。
第六章奖惩
第十四条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依据当年项目验收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规定年限内综合达标考核全部合格的项目实施县给予通报表彰,并适当增加整村推进项目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当年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县要在全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相应减少整村推进项目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在规定年限内,未通过综合达标考核的项目实施县在全省通报批评,相应减少整村推进项目扶持资金。同时要采取措施在一年内达到综合达标考核的标准。
第十八条凡挤占、挪用、拖欠、贪污项目实施村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党纪、政纪和法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以下简称“农发水保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项目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水利部组织实施的农发水保项目。
第三条农发水保项目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以保持水土、整治国土为基础,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农发水保项目以《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规划》等国家和流域(区域)水土保持规划为指导,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的原则,集中投资,规模治理。
第五条农发水保项目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并实行中央、流域、省、地(市)、县分级管理的制度。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同级财政部门(农发办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办,下同)密切配合,各负其责,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农发水保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前期工作及立项审批
第六条农发水保项目按项目区申请立项,项目区选择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区应在《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规划》及流域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重点治理区内,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相衔接;
(二)按流域或区域集中连片,规模治理。每个项目区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一般不少于70平方公里;
(三)当地政府重视,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领导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四)所在地水土保持机构健全,技术力量强;
(五)有资金配套能力,项目区群众积极性高,投劳有保障。
第七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规划》,编制本省(区、市)项目建设规划。
农发水保项目根据规划分期实施,每个项目实施期为三年。
第八条农发水保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两个阶段。
可行性研究报告以项目区为单元,由省级水利水保部门组织编制。初步设计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小流域(或单坝)为单元,由县级水利水保部门组织编制。
第九条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报告根据水土保持工程前期工作有关技术规范编制,并须由具有相应规划设计或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
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投资概(估)算,按水利部颁发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执行。
第十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初审后,与省级财政部门联合报送水利部,经水利部审批后立项。未按要求联合申报或越级申报的项目,不予立项。
水利部在立项审批前,组织流域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其评估意见作为立项审批的重要依据;中央财政年度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与审批立项。
第十一条项目评估建立责任制。评估人员应对项目区选择的合理性、防治措施的技术可行性等做出客观真实的评价。因评估结论失实影响项目正确决策的,评估人员及其所属评估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作为施工和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依据。
第十三条可行性研究阶段,须按照《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水保[2004]665)的要求,落实群众投劳承诺。凡是投劳不符合有关规定、投劳不落实的项目,不予审批立项。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水利部按照超过国家农发办当年下达的投资控制指标10-20%的比例,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对各省项目实施的综合考核情况,会同流域机构提出下年度备选项目。在国家农发办下达下一年度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总指标20个工作日内,在保证续建项目的基础上,从备选项目中择优选项,向国家农发办申报中央财政分省分项目投资控制指标,同时附报项目评估审定情况。
第十五条农发水保项目计划自下而上编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批复情况,以及国家农发办下达的中央财政分省分项目投资控制指标,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逐级编报、汇总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中央财政分省分项目投资控制指标下达后2个月内,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将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报送水利部,抄送流域机构,同时附送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承诺文件。
第十六条水利部会同流域机构对省级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审查,汇总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于中央财政分省分项目投资控制指标下达3个月内报国家农发办批复。
水利部根据国家农发办批复的汇总计划,批复项目分省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水利部批复后,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逐级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并抄送省财政部门和水利部。
第十八条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为:编制本辖区农发水保项目总体规划;制定农发水保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准备、设计审批和实施工作,负责项目的技术审查、年度实施计划申报、竣工项目验收,以及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效益等情况的汇总统计工作;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农发水保项目的责任主体为县级水利水保部门,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总责。
第二十一条以中央财政投资为主的种苗、淤地坝和坡面水系工程、集中连片的机修梯田等单项工程,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应推行招标投标制。承建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施工能力。严禁转包和分包。
群众施工的工程,应加强施工组织、劳力安排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二条农发水保项目全面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质,由项目责任主体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定。
监理单位依据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根据《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落实群众投劳。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根据《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管理暂行规定》(水保[2004]642号)的要求,实行施工前和竣工自验后公示,并作为监督检查与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不得擅自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且属布局、投资规模、主要建设内容调整的,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涉及总投资和治理面积,不降低质量,不影响项目功能的一般性修改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应开展效益监测工作。监测工作须由有相应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单位承担,监测成果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因地制宜地推广新技术,引进新品种,加强技术培训,建立技术支撑体系,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与效益。
第二十八条工程竣工后,应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晰产权、办理产权登记,制定管护制度,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农发水保项目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的投资机制和“集中投入、奖优罚劣”的原则。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第三十条项目资金多渠道筹集,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等。
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有关文件执行。地方财政分级配套比例原则上为:省级不低于80%,地(市)和县20%以下,地(市)、县分级配套比例由省(区、市)自定。国家级扶贫重点县和财政困难县原则上取消县级配套,由此减少的配套资金由省级承担。
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计划足额落实财政配套资金,并将财政配套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将根据情况调减下年度的中央财政资金规模。
第三十二条项目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坡地及沟道整治、土壤改良、保土耕作、田间道路;拦引蓄灌排小型水利水保工程等所需的材料、设备、机械施工补助及技工工资;营造水土保持林草、经济林所需的种子、苗木、整地、定植及幼林管护、封禁治理、苗圃建设;科技推广、技术培训、效益监测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等费用。
第三十三条用于项目前期及建设管理等费用,严格执行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其中: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费、工程建设监理费、科技推广费、幼林管护费分别按财政资金总额的2%、2%、7.5%和2%控制,在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农发水保项目实行财政资金使用报账制度,并按照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项目财政资金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
第三十六条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资金使用的追踪检查,定期对资金的拨付、到位、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第六章检查验收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农发水保项目验收包括年度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或下一期农发水保项目中央财政投资的依据。
年度验收工作由省(或委托地级)水利水保部门会同省(或地级)财政部门组织,在县级水利水保部门自验的基础上进行。自验要对各项治理开发措施的数量、质量,逐项、逐地块进行全面的验收,对单项工程做出总体评价,并提出年度自验报告。年度验收按项目对各项措施进行抽样验收,抽样比例不得少于20%,淤地坝、坡面水系、集中连片的机修梯田等工程要逐个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做出评价,提出验收报告。
第三十八条在项目实施三年期满后,由水利部组织竣工验收,地方财政部门参与。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
(二)各项建设内容的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定标准;
(三)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使用是否符合规章制度;
(四)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五)档案资料是否完整;
(六)工程管护责任是否落实。
竣工验收结束,应提出验收总结报告并对分省分项目做出评价。
第三十九条竣工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如下资料:
(一)项目竣工自验报告和省级水利水保部门年度验收报告;
(二)监理报告;
(三)项目的现状图、设计图、竣工图以及相应的数据表;
(四)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五)工程管理、管护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第四十条水利部在竣工验收的基础上向国家农发办提交验收考评申请并附验收总结报告。国家农发办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样确定考评项目,组织开展验收项目考评,并按考评标准做出是否合格的综合评价。
第四十一条流域机构受水利部委托对农发水保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和抽查验收,并将检查、抽验情况报送水利部。抽查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期纠正,问题严重的要向水利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项目档案应有专人管理,按文书、财务、工程三大类,根据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保持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十三条档案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掌握到县级,县级掌握到乡级,乡级掌握到村,基础资料到户。
第四十四条省水利水保部门每年2月底前向水利部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含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抄送流域机构,并附年度验收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本省(区、市)实施细则。
早期以“点”为主的典型治理
石漠化蔓延对当地老百姓的生存构成威胁。据调查统计,我省喀斯特石漠化山区由于生态恶化已不具备生存条件而需要移民搬迁的还有约45万人,目前正采取措施逐步进行移民搬迁。作为石漠化最严重的地区,贵州省一直是治理石漠化的前线,各种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
从上世纪70年代以来,贵州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在一定范围内根据其业务工作的需要对石漠化开展调查研究,但限于当时对石漠化的认识不足及技术条件的限制,所得成果不是很显著,贵州省石漠化研究就这样进入起步阶段。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贵州省组织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对石漠化生态环境进行了长期、持久的研究,并与国内外专家交流合作,取得丰硕的成果,为石漠化治理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有力的技术支撑。1980年,在农业部支持下,威宁首次飞播牧草获得成功,这是贵州治理石漠化的一次成功的尝试。特别是毕节试验区的建立,成为我国治理石漠化的典型成果。
1988年,时任贵州省委书记的同志从毕节地区生态脆弱、人口膨胀、发展滞后的实际出发,倡导建立了毕节“开发扶贫、生态建设”试验区,这是石漠化治理在贵州的早期实践。毕节试验区成立二十年来,紧紧围绕“开发扶贫、生态建设、人口控制”三大主题,大力推进各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毕节模式证明,石漠化是可防可治的。这些实践使贵州成为开始草地农业系统试验治理石漠化最早的省份之一。
由“点”到“面”,吹响向石漠化宣战的号角
最近几年,是贵州省石漠化治理全面推进的时期。由“点”到“面”、理论与实践同步推进,吹响向石漠化宣战的号角。2000年1月正式立项开展贵州省石漠化遥感调查课题研究,项目由贵州省水土保持监测站和贵州师范大学两家共同承担。2001年8月,由欧阳自远院士主持省内有关专家和相关厅局召开了审查论证会,项目成果获得审查通过。2003年11月中国科学院与贵州省政府联合召开的“中国西南(贵州)喀斯特生态环境治理与可持续发展”咨询评估会,与会9位院士对贵州的石漠化治理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
2004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西南石山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我省根据《意见》,因地制宜地对石漠化开展综合治理,并努力把石漠化治理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脱贫紧密地结合起来。2005年12月,“国家十五科技攻关项目――脆弱喀斯特生态环境治理技术与示范”结题验收报告,预示着中国喀斯特石漠化研究的蓬勃兴起及全面深入。
近几年,在国家有关部委的支持和相邻省区的配合下,贵州省有关部门先后编制了《贵州、广西、云南三省区喀斯特地区石漠化治理工程项目建议书》、《珠江上游南北盘江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贵州省2001―2010年易地扶贫搬迁开发总体规划》,为石漠化治理提供了指导意见。
2008年,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联合颁布了《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规划大纲(2006―2015年)》,吹响了向石漠化全面宣战的号角。根据此规划,在2006年至2015年间,在全国8个省(区、市)的451个县(市、区)开展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我省78个县被列入石漠化综合治理区。
关键词: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问题
一、目前我国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存在的问题
小型水利工程是指为灌排工程、小型灌区、小型水库、塘坝、蓄水池、堤防建设、引水工程和中小型泵站等,这些对于农业生产和日常生活都是息息相关的。
1.工程管理意识淡薄,未办理工程建设“三证”。审计发现,建设单位普遍认为小型工程项目都处于乡镇或城郊,且大部分都是扶贫项目,急于上马,政策优惠,因而疏忽了正常的工程建设审批程序。导致建设单位没有按规定及时办理土地使用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施工许可证。
2.工程管理不够规范,变更签单比较混乱。审计人员对工程签单进行仔细审核,通过与设计图纸对比,实地丈量、对有关人员查询,发现工程签单存在比较多的问题。有的签单没经业主、设计、监理单位的签字和盖章,有的签单相互之间发生矛盾,有的签单与实物不符,有的签单无原始数据,仅有结果数据等混乱现象。
3.目前一些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随意、盲目性,导致在对工程的技术和工程资源开发以及社会经济效益等诸多方面不能一一兼顾。另外,由于一些建设年限较久的老水利工程其缺乏严格的管理机制,不少工程过早失去其应有的功能,年久失修,造成严重的公共资源浪费。
4.管理粗放,建设标准低。部分水利设施建设标准低,建成后管理粗放,造成过早的失去其使用价值,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发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建设单位对基本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对工程建设管理不够重视,未认真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缺乏工程管理经验,对工程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未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引起重视,加强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机制。
二、全面加强对在建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管力度
1.建立管理机制,完善建设程序,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农村中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内容广泛,实行统一管理,合理规划布局,完善建设程序,根据先申请规划审批,再建设施工,后验收交付使用的原则进行,广泛宣传,科学管理,使各地农村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不断往规范有序方面发展
2.建立施工准入证制度和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施工准入证是指具有一定的水利施工技术和条件,达到一定的施工管理水平的施工企业,才能准许其进行水利工程施工的一种制度。以取得水利施工准入的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人员、生产设备和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施工人员为标准确定,施工准入证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并检审;在工程进入施工阶段,建设单位配备一定数量的质监员,施工单位的技术员随时配合质监员对工程各个部分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
3.建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在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以竣工报告形式报请水利局进行验收。同时施工单位也要报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的施工保证资料和必备资料,汇总的真实完整资料一套备案。地市县水利局根据竣工报告和施工资料,组织有关设计、质监和相关单位的技术人员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全面验收;所有未经验收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和结算工程款项。
三、全面加强对现有水利工程的使用管理及维护
优质合格的水利工程建设其都本着“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理念来进行监督管理,不但为人民的生活打下了一个安稳的基础,更为农业的生产奠定了一定的前提。但是要保证此工程能够长期、充分的发挥其应有的经济效益,为今后的水利工程建设起到良好参考效应,因此,对于当前已投入使用使用的水利工程加强管理及维护更显重要。我们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的首要是加强《水法》的宣传,在防止水利工程受到洪水等自然灾害的侵袭的同时,同时也要防止少部分惟利是图的认为破坏;其次是工程建设工程没有主次,每个环节都很重要,特别是工程配套设施的建设质量一定要保证,如小型水库的泄洪口等。
2.内业资料管理
上机关于工程管理的标准、规定、法律等资料必须齐全;设计图纸及文件、施工记录、检测结果、竣工验收报告等应立项保存;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的结果以及工程管理的各项检查记录资料也应当妥善保存。
3.工程设施管理
对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等级造册,绘制工程分布图分类进行排列,对重点工程实施挂牌,设专人重点管理,落实目标责任制,确保已有工程项目特别是重大型项目的设施管理安全。
4.经费管理
制定合理的工程维修养护费标准,根据受益面积和各地的具体情况,向受益者和收益单位征收一定的费用,用于工程维护;利用水利发展基金等形式对工程进行维修和养护;推行义务工制,接受受益人或者单位的义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