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危险物运输方案

危险物运输方案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危险物运输方案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危险物运输方案

危险物运输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危险货物;应急处置预案;铁路运输

一、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应急预案概述

(一)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主要措施包括:1.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2.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3.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4.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二)铁路危险货物应急预案编制的要求

铁路各站段的危险货物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铁路总公司铁路危险货物应急预案为基础,密切结合站段实际情况,真实、具体、简练、准确地用图、表、文字表述,编制的预案必须经过涉及部门的讨论及有关专家论证后,报上级部门批准 。批准后的方案应当不断演练修正。

(三)铁路危险货物应急演练的提出

由于应急处理方案涉及的部门、人员较多,对协调要求比较高,因此在预案编制后要开展培训和宣传工作,让所有应急救援的员工清楚一旦事故发生,本岗位应该做什么,怎么做。近年来,广铁集团公司每年定期举行应急预案的演练,并对活动进行记录和总结,同时通过演练检查、发现预案中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提高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能力。

二、液氨罐车泄漏事故应急演练方案的设计与实践

笔者全程参与了2015年广铁集团液氮泄漏事故应急处置演练,并在后期为其制作了面向岗位员应急处理培训的教学视频,经过分析,演练预案的设计与实践包括以下的几个环节。

(一)预设事故概述

突发事件为2015年11月19日10时10分,在岳北站场17道,2次小运转列车驶入,该列车挂有一组6辆液氨罐车。

按规定着装的两名货检员执行双人双面检查制度进行货运交接检查,并与随车的两名押运员会同检查,检查至编号为0843216的液氨罐车时发现顶部冒出白烟,发出吱吱响 ,同时闻到刺激气味,经确定是发生了液氨泄漏。

(二)对发生泄漏的货(车)性质进行分析,明确泄漏部位与可能产生的危害

1.对发生泄漏的危险货物性质进行分析,确定泄漏可能导致的危害性

事故发生,首先,要求相关人员对发生问题的货物的性质有一定了解,从而确定处置方法。以本事件为例,铁路货检员要对液氮的特性有一定了解,并应会同押运人进行共同处理。

液氨的用途比较广泛,譬如在屠宰场的制冷剂,火箭、导弹的推进剂,是无色液体,有强烈 刺激性气味,极易气化为气氨。密度0.617g/cm3;沸点为-33.5℃,低于-77.7℃可成为具有臭味的无色结晶。在铁路运输时使用罐车装运,其时是液态,一旦泄漏则为气态,具有一定毒性,会通过呼吸、口腔或皮肤接触等方式传染。

2.对发生泄漏的罐车结构进行分析,确定泄漏的部位及应采取的措施

事故发生时,要求相关人员对发生问题的货车结构有一定了解,从而明确泄漏点。以本事件为例,发生泄漏的货车是罐车,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为圆筒形卧式储罐,安装在底架上,罐车的罐体为钢制焊接结构,封头为标准椭圆形,罐体内部不设防波板。在罐体上部设有一个直径不小于450L的入孔,全部装卸阀件及检测仪表均设置在人孔盖上,同时设置坚固的防护罩进行保护。阀件周围设有操作走台和罐内、外扶梯,以便于操作和检修作业。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泄漏主要是安全附件的泄漏,其中最主要的是安全阀、液位计、角阀和气液相阀的泄漏。

(三)液氨罐车泄漏时的处置方法

1.铁路货检员会同押运员共同检查

在铁路运输中,对于性质特殊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需要加以特殊防护与照料,以保证货物运输安全,因此托运人会指派对货物性质及防护熟悉的押运人全程押运。液氮属于此类货物,所派的押运员持有《培训合格证》《押运员证》,对所押运的危险货物特性了解并携带了所需的各类防护用品。因此,铁路货检员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押运员共同检查,并提出应急处置方法。

2.铁路货检员立即执行逐级上报程序

铁路货检员会同押运员共同检查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向上级进行汇报,请示解决方法或请求相应支援。一般来说,铁路发生突发事件执行逐级上报的程序。以本事件为例,铁路货检员应该立即通过对讲机向货检室汇报情况,货检室再根据情况向上级请求汇报 。

在本事件中,明确泄漏点为罐车顶部,需要押运员上车顶堵漏,因为所处岳阳北站为电气化铁路区段,接触网有电导致押运员无法上车顶处置。此时,铁路货检员向货检室汇报请求向行车调度员要停电的调度命令。

3.启动铁路危险货物货运事故速报

发生铁路危险货物货运事故时,应及时逐级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并在1小时内向有关站段、铁路集团拍发“货运事故速报”电报。

铁路危险货物货运事故速报的内容应包括事故类型、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地点、发生事故货物的品名等信息、事故概况与初步分析、事故地点周边环境等内容。

4.根据实际情况,启动不同级别的应急预案及响应预案

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响应等级一共分为I、II、III、 IV等四级,根据灾难条件确定预案级别 。其中,I级是指事故后果已经导致死亡人数达到30人;或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中毒(重伤)人数小于等于100 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或等于1亿元;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人数小于10万人,运输设备遭遇破坏中断行车达到48小时。II级是指事故后果已经导致死亡人数在10-29人之间;或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中毒(重伤)人数在50-99人之间;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10000万元之间;或运输设备遭遇破坏中断行车达到24小时。III级是指事故后果已经导致死亡人数在3-9人之间;或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中毒(重伤)人数在30-49人之间;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5000万元之间;或运输设备遭遇破坏中断行车达到12小时。IV级是指事故后果已经导致死亡人数小于3人;或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中毒(重伤)人数小于3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500万元之间;或运输设备遭遇破坏中断行车达到8小时。

本事件中,经过铁路货检员与押运员现场共同确认,因接触网带电不能确定具体泄漏原因,货检员立即汇报信号楼车站值班员,车站值班员向站长汇报,站长启动车站应急预案,车站值班员向调度所申请岳阳北站内接触网停电施救,并停止站内一切调车作业,同时通知公安部门派员警戒。站长向车务段段长、值班室汇报,段长宣布启动车务段应急预案,同时向集团应急领导小组汇报。车务段值班室通报货运中心值班室,中心值班室向中心主任汇报后,货运中心启动应急预案。

结束语

铁路危险货物应急预案的目的,在于当铁路一旦发生危险货物事故时,可以使相关岗位员工快速明确事故应急处置的流程,进行有效处置,从而实现有效缩短应急反应时间,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小的程度。因此,预案的编制要有针对性,要以迅速控制危险源为主,以消除危险为主,事故后要查清事故原因为主。同时,由于危险货物预案涉及抢救、撤离、信息联通、设备物资供应等多重环节,涉及铁路车、机、工、电、辆多个部门及外部消防、医院等部门,因此要在编制危险货物预案时充分考虑到各因素,便于做到有效组织,发挥应急预案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军.铁路应急预案管理系统的研究与设计.科技信息,2007(11)

[2]郭长缨.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践.铁道货运,2012(10)

[3]郭玉华.强化安全风险管理 深化货运组织改革 全面提升货运安全经营管理和服务能力.铁道货运,2014(08)

危险物运输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放射性等危险性质,并在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爆炸和导致人体中毒、灼伤、死亡等事故。危险化学品仓库是易燃易爆等化学物品的集中储存场所。如果库址选择不当、布局不合理、建筑不符合要求、管理不善,就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甚至会造成恶性灾害事故。因此必须加强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设计和管理。

一、必须从设计抓起,保证本质安全

1、选址与设计

首先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法规标准进行选址和设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对厂内仓库设计有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按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三大类。规范对甲类物品仓

库的储量有严格的总储量控制与防火隔离的要求。如甲类物品的储量不应超过30吨,当储量小于3吨时,可与乙、丙类物品库房共用一栋建筑物,但应用实体墙与乙、丙类隔开并各设出入口。我们在设计审查时发现设计人员往往容易忽视这一条。其次,设计中应同时遵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如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中未明确的条文,而在其它国家规范中有要求的,也必须严格执行。

2、消防系统的设计

根据可燃化学品仓库的火灾特点,仓库内消防设施的设置应以自动灭火系统为主,同时采用消火栓、灭火器等辅助消防手段。消防系统的灭火剂应主要采用泡沫-水或水喷雾。现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4•2•7条规定,存在较多易燃液体的场所宜采用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具体方式有:①闭式泡沫喷淋系统;②预作用泡沫喷淋系统;③雨淋泡沫系统。其中雨淋泡沫系统按工作模式又可分为前期喷水、后期喷泡沫与前期喷泡沫灭火、后期喷水冷却两种系统。可燃化学品仓库的消防排水中含有泡沫液和泄漏的储存物料。我国现行的消防、环保规范中对于消防排水的收集、排放和处理没有明确的

规定,对于可燃化学品仓库的消防排水应由污废水管网收集,不宜直接排放至雨水管网,可送至污水处理装置进行处理达标后再外排。

3、管道设计

管道工程是化工装置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管道是装置的“血管”。管道不止用来连接各类过程设备和相关系统设施,使装置成为一个有机的生产整体;同时也是装置各类流体输送的安全屏障,防止灾害、保护环境、节约资源。这对化工装置中的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类介质,尤为重要。管道设计的管道布置、器材选用和管道机械都可能涉及管道安全,如要操作的阀门、开关及控制器能否安全接近(操作、维修);危险介质管道慎用波纹膨胀节;管道可靠的支承等。管道设计标准规范是综合了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成果,提出了管道设计安全的基本要求和限制,工程设计中,无疑应严格执行。但要完成一个相对安全的管道设计,还必须对全部工艺条件和可能的偏离及其后果有充分了解;对器材在工作环境中的适用性有正常判断;对位移应力、敏感设备嘴子受力和力矩、振动有必要的了解。

为加强压力管道法制化管理,确保压力管道的设计质量,1999年,劳动部颁发了《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了《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这对提高管道设计人员的设计水平,保障压力管道运行安全有积极意义。

二、建立明确的防火责任制和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

1、落实安全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把我国的危险化学品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纳入法制的轨道。如何落实《消防法》、落实各项防火安全要求,关键在于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所以要进一步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保稳定、促经济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骄傲自满情绪,慎之又慎、采取一切针对性预防措施,在人、财、物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防止事故的发生。同时也要落实仓库保管员的安全职责。危险物品仓库的保管员作为一种特殊工种,必须经消防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是仓库岗位防火责任人。仓库保管人员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技能,不断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对自己岗位

上的危险物品的理化特性,如储量、储存温度、闪点、自燃点、爆炸极限、不许混放的危险物品及采用消防灭火的方式等都要做到了如指掌。

2、严格储存保管制度

要贯彻专库分储原则,严禁性质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物品同库储存。库内禁止明火,进入库区运货的汽车,排气管应装火星熄灭器,库区内严禁检修汽车。蒸汽机车应在烟囱上设双层钢丝网、蒸气喷管等火星熄灭装置方可入库。夏季气温超过30度时,不能随便发货。装卸化学危险物品要注意不得碰撞、摩擦。化学危险物品入库时,要认真检查物品的品名、规格、包装是否正确。一天至少对仓库进行2次安全检查,易分解的物品应由专人定时测量记录。及时清扫散落在地面上的化学危险物品。定期检查建筑设施、照明线路和避雷设备。根据库区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消防水池和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防护用具,保证完好随时可用。

3、深入地推广科技手段,运用信息技术绑定管理责任

对危险物品储存、领退、运输、使用各环节,应综合运用视频监控手段,对其流动的物品、接触的人员、作业的状态,实行实时监控,监督其落实规章制度的情况,并绑定其安全管理的责任。同时,应充分发挥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作用,运用信息技术手段,绑定每一家单位、每一位从业人员的管理责任,监控危险物品的流向和流量,实行“一日涉危,终身备档”,提高危险物品管理的精确性。

4、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危险化学品仓库如果管理不善,一旦发生火灾,造成的危害很大。因此,为了预防事故发生和一旦事故发生后便于施救,必须制定危险化学品仓库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通过完善的预防措施、完整的救援预案和完美的扑救方案,可以预防事故的发生或控制事故的规模及减小事故的损失。

三、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中小型企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危险物品使用企业与日俱增。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涉及知识面广,从各种物品的化学物理性质到各种安全法规、管理规定和制度要求等,难度很大。为此,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可操作性强的科学管理方法,使化学危险品仓库的日常安全管理真正落到实处,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消防技术规范实施手册》编委会.消防技术规范实施手册[M].北京:中国奥林匹克出版社,1996

2、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危险物运输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房屋建筑;施工;安全防护;风险分析;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7-0112-01

一、引言

要做好施工项目生产安全防护工作,必须对管理项目内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对属于防护措施引起的危险进行归类。分析:哪一类的危险属于防护错漏、缺少、或者不规范造成,且有针对性地逐项制定、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二、危险源

根据施工经验结合相关法规、现行施工安全规范,施工项目主要安全风险主要描述如下:

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物质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的情况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的因素。危险因素与危害因素同属于危险源。危险源是安全管理的主要对象。根据危险源在安全事故发生发展过程中的机理,一般把危险源划分为两大类,即第一类危险源和第二类危险源。 .

1、第一类危险源:能量和危险物质的存在是危害产生的最根本原因,通常把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或危害物质称作第一类危险源。此类危险源是事故发生的物理本质,一般来说,系统具有的能量越大,存在的危险物质越多,则其潜在的危险性和危害性也就越大。

2、第二类危险源:造成约束、限制能量和危险物质措施失控的各种不安全因素称为第二类危险源。该类危险源主要体现在设备故障或缺陷、人为失误和管理缺陷等几个方面。 |

3、 险源与事故:事故的发生是两类危险源共同作用的结果。第一类危险源是事故发生的前提,第二类危险源的出现时第一类危险源导致事故的必要条件。

三、施工安全常见危险及可能存在事故分析和技术方案硬性要求

1、危险源的类型:为做好危险源的辨识工作,可以把危险源按工作活动的专业进行分类,如机械类、电器类、辐射类、高坠类、火灾类和爆炸类等。

2、常见可能发生较大事故分析:

基础工程:基坑塌方、高处坠落、物体打击

主体结构工程:模板工程倒塌;脚手架高空坠落;临边、洞口、电梯井、管道井等高空坠落;高空作业及物体打击事故。

3、方案指导,技术现行

施工事故往往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有关,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中,施工安全防护是否有技术保障,是否符合项目实际,是否监督落实等等,直接关系到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成败。因此,涉及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技术工作程序必须严格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执行,编制技术可靠、经济合理、切实可行的施工专项方案指导施工作业。

四、主体结构施工常规安全防护措施

1、防基坑坍塌事故措施

基础施工前应具备完整的设计方案及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对现场和邻近区域内的地表排水系统、地下管网分布及邻近建筑物进行调查,应按照土质情况、基坑深度及周边环境确定支护方案。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3米)或虽未超过3米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开挖、降水过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支护、开挖、降水过程;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物安全的基坑(槽)支护、土方开挖、降水过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1)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5米,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加设可靠支撑,并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

(2)开挖深度超过2米,必须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技术规范》(JGJ80),在基坑临边处用直径48毫米脚手管设立1.2m~1.5m高度两道护身临边防护栏杆,使用密目安全网封闭。

(3)槽、坑、沟边1米范围以内不得堆土放料,停置机具;作业人员按设置的上下专用坡道或爬梯进入,爬梯(马道)两侧应用密目安全网封闭,底部设不小于15挡脚板。

2、防模板倒塌事故措施

模板工程施工的设计和材质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制定专项方案,按要求审核、审批。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膜、爬模、飞模);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米及以上;跨度18米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线荷载20KG及以上)的模板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后按相关规定实施。

(1)现浇混凝土模板支撑系统必须有设计计算书,结合施工工艺和季节施工的特点(冬季保温措施等) 制定安全和防火措施。

(2)模板安装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程序进行,严禁任意改动。

(3)模板及其支撑系统在安装过程中,必须有临时固定设施,严防模板倾覆。

(4)模板上物料及设备应合理分散设置,不得造成荷载集中。

(5)模板存放场地应平整坚实,并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

(6)模板拆除应按区域逐块进行,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实施。

(7)悬空作业处应有可靠的作业面,支拆 3米以上高度模板时,应搭设脚手架工作台;不准站在拉杆、支撑杆等物件和在梁底模上行走操作。

(8)高处、复杂的结构模板拆除,应有专人指挥和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区。

(9)混凝土墙体,平面上有预留洞时,应在模板拆除后,随时做孔洞防护。

(10)拆模作业间隙,应将已活动的模板、拉杆、支撑等固定牢固,严防掉落、倒塌伤人。

3、临边、洞口、电梯井、管道井等防止高空坠落、物体打击事故发生措施

(1)1.5米×1.5米以下的孔洞,应预埋长钢筋网或加固定盖板,1.5米×1.5米以上的孔洞,四周必须设两道护身栏杆(1.2米高),中间支挂水平安全网,结构施工中伸缩缝和后浇带处须加固定盖板防护。

(2)电梯井口必须设高度不低于1.5米高的工具式金属防护门,电梯井内首层和首层以上每隔四层(不大于10米)设一道水平安全网,安全网应封闭严密,竖立管道间和管道竖井必须设置不低于1.5米高的防护栏,并用密目安全网封闭,结构施工中电梯井和管道竖井,严禁做垂直运输通道和垃圾通道。

(3)楼梯踏步及休息平台处,必须设两道牢固防护栏杆或立挂安全网,回转式楼梯间应支设首层安全网,每隔四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

(4)阳台栏板应随层安装,不能随层安装的必须设两道防护栏杆。

(5)建筑物楼层邻边四周,未砌筑安装维护结构时,必须绑两道护身栏或立挂安全网如一道护身栏。

(6)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必须符合 GB6909-1997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在采购安全网时,要使用中建一局集团认定厂家生产的产品,并经安全管理部门验收。

(7)无论采用何种外脚手架,凡高度在4米以上的建筑物首层四周必须支搭3米宽的水平安全网(高层建筑支搭6米宽双层网),网底距接触面不得小于3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每隔四层还应固定一道3 米宽的水平安全网,网接口处必须连接严密。

(8)高处作业所用的物料不得置放在临边和洞口附近,也不可妨碍通行和装卸。拆卸下的物料、废料等要随时清理并及时运走。 传递物料不得抛掷,施工作业现场内,凡有坠落可能的任何物料都必须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9)在施工程出入口应搭设宽于出入通道两侧各1米的防护棚,棚顶应满铺不小于5厘米厚的脚手板(高层要搭设两层,间隔不小于500mm)。

危险物运输方案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生产安全

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章经营安全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十七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第四章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二十四条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二十五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二十七条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五章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二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危险物运输方案范文第5篇

治安防控体系是指公安机关从维护社会稳定需要出发,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运用各种手段科学整合现有警力和社会资源,把打击、防范、管理、控制等各种措施有机结合,实现统一指挥,快速反应,整体联动,对社会治安实施全方位动态防控的一项系统工程。农村派出所如何构建治安防控体系?笔者认为应通过优化派出所警力配置,落实警务保障措施,开展群防群治,构建一个以派出所民警为骨干,以群防群治力量为依托,以人口管理、危险物品管理为重点,警民结合,点、线、面结合,打击有力防范严密的治安防控体系,使农村盗窃,抢劫防控案件明显下降,群众安全感明显增强,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一、以公安情报信息工作为依托,建立科学的预警机制。公安机关要树立情报主导警务理念,构建区域性情报信息平台,农村派出所要以履盖社会面的信息员系统为抓手,广布信息网络,在乡、村、组建立三级信息网络传递系统,广泛开辟信息渠道,及时全面掌握敌情、社情、民意,做到超前预警,防患于未然。在此基础上,还要制定科学的预警方案,对采集到的信息科学研制,合理调配警力,快速反应,整体联动,依法处置。

二、建立和完善以民警驻村为主体的农村治安防控机制,切实抓好群防群治工作。要适应农村形势的变化,建立与社会主义新农村相适应警务工作模式。推行民警驻村,实行一区一警,促进农村警力进一步下沉,使农村民警“进百家门,知百家事,解百家忧”,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夯实群众基础。“警力有限,民力无穷”。农村派出所要相加强治安防控工作,必须坚持专群结合,依靠群众,大力加强群防群治工作。一要推动民警融入群众,感受群众生活,体察群众疾苦,落实便民措施,争取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理解与支持。二要宣传和引导群众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三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平安村组”等基层创建活动,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组织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作用,及时搞好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并加强对农村地区治安乱点的排查整治,切实维护农村地区治安秩序。如今年6月,笔者所在的朱堂派出所驻村民警在巡防中,得知白马村一带经常有盗窃家禽家畜现象发生,群众反映强烈,朱堂派出所会同村组治安联防人员在白马村蹲点守候,巡逻控制,成功抓获现行盗窃犯罪嫌疑人张永红、黄金明,带破了一大批案件,维护了辖区治安稳定。

三、建立和完善以实有人口管理和危险物品管理为重点的治安管理防控体制。农村派出所要切实加强人口的控制特别是实有人口的管理工作,把辖区实有人口纳入管理范围,重点管好可能影响社会治安的特殊人群。要加强对暂住人口、流动人口的登记、核查工作,切实掌握其动态,充分利用网上人口信息系统资源,发现打击隐藏其中的犯罪分子。做好辖区内两劳释放回归人员和刑嫌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防止他们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农村派出所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强化治安管理防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地安全检查,大力收缴流失社会的危险物品,最大限度的减少涉枪、涉爆等案件的发生。农村派出所还要加强对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的管理,强化阵地控制,预防和减少违法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