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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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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保护制度

传统文化保护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传统文化 知识产权保护 建立与完善

传统文化是指某一特定的民族或特定区域的人群世代相传,反映该民族或该区域人群的历史渊源、生活习俗、心理特征及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群体特征、等诸多内容的文化艺术表现形式的总和。“中华民族拥有丰富而宝贵的传统文化资源及品牌,它们承载的是一种地域文化的精神财富,凝聚了中国精神和中国风格,是区域族群在客观认识、反映自身文化进程的基础上持续分析、总结经验并不断走向进步的基础,是国家或地区文明及其综合实力的重要体现”。保护传统文化的方法和途径有很多,而知识产权保护是其中最重要、最有效,也是力度最大的一种保护方法。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传统文化

知识产权通常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非物质性、法定性、地域性、时间性和专有性。一般是经过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获得,具有标志性,具有原创性、表达性。知识产权通常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著作或作品;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唱片或录音片或广播;人类经过努力在各个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和商号名称及标识以及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中的智能活动产生的产权。

中国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源极其丰富,以儒家为内核,还有道教、佛教等文化形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主要包括民间文学艺术、民间民俗及传统工艺三类,如诗、词、曲、赋、民族音乐、国画、书法、古文、传统戏剧、曲艺、对联、皮影戏、灯谜等等,博大精深,数不胜数。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在逐步扩大,一些本不符合知识产权客体要求的内容,也被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受到了知识产权的保护。为更好地弘扬和传承传统文化,理应将传统文化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只是传统文化有着不同于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特征,决定了对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确实存在许多问题。

二、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传统文化的保护存在着许多问题,如过度商业化地滥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统技能或民间艺术面临着年久失传的危险;一些独特的民族语言、文字和习俗正在消亡;一些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代表物和资料难以得到保护等等,传统文化面临着快速流失、甚至消亡的危险。同时,发达国家可以任意获取某些传统文化,以盈利为目的,对其进行开发使用,并通过知识产权获得保护,而传统文化的真正所有者却得不到任何保护,甚至要被迫付出昂贵的使用费。民间故事“花木兰”被美国改编制作了电影、“端午节”被韩国一公司仅用280元人民币抢注了网络域名,种种此类让人痛心的案例,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我们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一)只有少数国家承认用知识产权保护传统文化

突尼斯是世界上第一个用知识产权法保护传统文化的国家。此后,大批的发展中国家通过版权法来保护本国的传统文化。2000 年,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WIPO 成立了“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

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通常被视为公有领域的信息,是否应给予传统文化以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目前世界上的大多数发达国家都不承认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理由是“公有领域内的一切成果包括传统知识是属于全人类共同所有的财富,人人皆可自由利用。”

(二)制度上的障碍

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则多数都是由发达国家制定的,是发达国家之间利益分配的产物与结果。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无论我们如何按照入世的承诺,修改和制定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始终赶不上发达国家制定的标准。为了自身利益的需要,我们必须通过可能的方式和途径,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积极呼吁和参与国际上传统文化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在国际舞台上争取主动。

三、建立与完善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议

尽管用知识产权保护传统文化存在着很多障碍,但是对于一个传统文化资源极其丰富的大国,我们没有理由跟随发达国家的意愿,否认用知识产权来保护我们的传统文化,而必须采取措施,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制度。用知识产权保护好我们几千年传承下来的宝贵资源。继承、发扬和保护传统文化,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更是全面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必然选择。

(一)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

为真正实现保护传统文化,应该采用知识产权特别立法的方式,把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法制的轨道。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质疑知识产权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当务之急是必须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弥补法律和制度上的漏洞。有关部门应对此加强研究、尽快立法。

(二)全面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要求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传统知识保护制度,扶持传统知识的整理和传承,促进传统知识的发展,完善遗传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加强民间文艺的保护,促进民间文艺发展,深入发掘民间文艺作品等等,充分说明尽管用知识产权保护传统文化存在制度上的缺陷,但是我们已经在实际工作中承认了这种做法,并正在不断努力加大保护力度。各部门要按照纲要的要求,认真落实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三)加强行政保护

在法律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用行政手段把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十分重要。例如对传统文化作品的搜集、整理、研究、存档等工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以及相应的财政和行政措施等等。

(四)合理确定保护对象

传统文化是一种反映“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是民族历史上各种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的总体表征”,并不是所有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都适用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损害的国内法示范条款》中就有相关的规定。不受私权机制保护的民间文学范围可包括: 世俗礼仪、、起居饮食等习惯行为本身;宗教礼拜的地点、祭祀物品;超自然现象;历法等,这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传统文化应该受知识产权保护和合理确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一个具体意见。我们亦应制定相应的具体规定,合理确定知识产权对传统文化的保护范围。

(五) 权利保护期限不应该受到限制

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有一定期限限制的,比如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等的保护期限,法律均有明确的规定。而传统文化不同于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它世代相传,不论在过去、现在和将来,将永久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对权利的保护期限应该没有任何限制。笔者反对有学者提出的对传统文化进行有期限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观点。

(六)权利保护内容应有特别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传统文化的,必须注明出处并缴纳相应的使用费,可以像有人建议的那样,将收取的使用费以基金的形式留存,用作保护和发展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专项经费。

(七)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传统文化知识产权方面的重要作用

作为地方传统文化知识权利主体的地方政府,应积极发挥作用,主动承担保护传统文化的责任。对于不积极履行保护职能的,使传统文化知识遭遇毁灭的行为,应该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对传统文化遭遇侵权行为的,地方政府必须行使享有的权利,使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如果无法解决,亦可通过诉讼解决侵权行为,采取多种措施,使传统文化享受全方位的保护。

参考文献:

①戴琳.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1(9)

②孙晓. 我国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论[J].中国商界(下半月) ,2010(11)

③陈彦均.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初探[J].内蒙古电大学刊,2010(3)

④贺敏. 论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J].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11(7)

⑤王焯. 传统文化品牌区域产业化解析与建构——以辽宁为例[J].中国商贸,2012(25)

传统文化保护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策略;立法保护;保护开发

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是我国各民族保持对祖先的记忆和历史延续性的独特展现,形象地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内在精神;它融民族性与大众性于一体,是各族人民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和利用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与特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口头传统以及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含戏曲、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我国共有昆曲、古琴艺术等29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羌年、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等3个项目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为世界上入选项目最多的国家。

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了我国传统文化的特点。总览我国传统文化,它以儒家思想为内核,道教、佛教等文化形态亦融入其中,形式丰富,覆盖了多种艺术形式。经千年文明演化形成一种独特的民族特质和风貌,是民族史上各种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的总体表征。同时,鲜明的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有的性质:一是具有无形性;二是具有传统性;三是其创作的主体具有群体性;四是其传承和发展具有动态性和不平衡性:五是具有某种公开性;六是其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困境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还处于起步阶段,随着“非遗”保护工作的深入展开,也出现了不少问题,需要我们关注和解决。

(一)无法适应现代化生活

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人们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重大改变,全球一体化的加剧,使西方发达国家的价值观念和文化模式不断渗透,在工业化和城市化推进的过程中,我国非物质文化赖以生存的土地――农耕文化遭到巨大破坏。一些传统习俗发生改变,许多文化记忆渐趋淡化,祖祖辈辈传承下来的优秀文化逐渐被遗忘;市场经济和就业观念,导致年轻人不愿学习传统文化艺术。科技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改善了人们的物质生活,也使“非遗”赖以生存的环境遭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二)保护机制的不完善

有的地方领导认识不到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有的地方文化部门积极性很高,但当地政府在落实资金、建立保护工作机构等方面的措施不力,致使一些地方资源的普查、抢救、保护工作迟迟不能开展;有的地方保护工作缺乏领导,保护思路不清,盲目开发,对“非遗”歪曲和滥用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现象导致“非遗”保护工作不能正常开展,影响了文化建设的全局。

(三)立法保护力度不足

经过几年的努力,目前已经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但“重申报轻保护”、“重利用轻管理”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基层“非遗”保护机构仍较薄弱,相当一部分市县级保护工作机构尚未建立或健全,许多地方尚没有专门的负责人,理论研究仍落后于保护工作的实践。我国已于今年三月通过了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其具体实施效果有待观望。

(四)财力支持不足

自2006年以来,中央财政专项拨款补助地方进行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截至2009年,四年来已累计投入国家“非遗”保护经费为5.86亿元,并呈逐年增长的态势。保护经费的逐年增长体现了国家对“非遗”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但与我国丰富的“非遗”项目资源相比,“非遗”保护经费还远远不足。特别是在现代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非遗”濒危程度日益严重,这些保护经费的投入显得“杯水车薪”。

三、韩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

韩国、日本与我国文化同宗同源,且对传统文化的保护起步较早,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对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强烈的民族传统文化自觉意识

在韩国,民族传统文化得以保护和传承,其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广大民众有强烈的文化自觉意识。韩国一年四季都拥有各种民俗文化节,完整地继承和保存了民族传统文化。这些节庆活动完全是民间自发组织的,且一般规模也相当大。在传统节日中,韩国各大旅游景点都对穿着传统服饰的人们免费开放。正是通过文化普及教育的形式,民族文化得到了保留与发展,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制度性保障

日本政府官方对文物保护十分重视,颁布了许多国家级和市级的“文化财”项目,并将有重要意义的民间节日列为国家法定节日。韩国也是较早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国家。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着力于传统民族、民间文化的搜集和整理。半个世纪以来,韩国陆续公布了100多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定了金字塔式的文化传承人制度。韩日两国均制定了“文化立国”战略,并建立相关机构支援文化产业。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

1950年,日本率先制定了《文化财保护法》。政府制定了相关的保护政策和健全的法律法规,用管理经济市场的方法管理文化市场,通过机制化的法律法规手段来调控文化市场,逐步建立起完备、成熟的文化市场体系与网络。韩国早在1962年就颁布了《韩国文化财产保护法》,至今已经进行了14次修改。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和严格的奖惩制度,有力保障了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四)“非遗”的现代文化产业化保护

韩国电视剧是韩国民族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工业的成功结合。韩国认真思考和研究了本国的传统文化特点,以及其他周边国家地区的国情和文化,广泛借鉴众多其他文化产业强国的成功经验,立足自身的文化和地理优势,巧妙地把自身的传统文化和现代传媒工具有机的相互结合,多方位多渠道的向周边国家,乃至世界推销他们引以为自豪的韩国传统文化,产生了世界范围内的巨大影响。

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方向

(一)加强国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同感和自觉保护意识

加强国民对民族传统文化的认同感和自觉保护意识,积极倡导各族人民热爱、珍重、保护自己的民族文化。韩国传统文化保护的经验启示我们,应利用学校教育,从孩子抓起,构建民族文化认同感;另外还应结合各种宣传方式,倡导全民认识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意义,并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中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远程教育网络等媒体进 行广泛宣传,并通过在农村、街道社区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资料等有效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加强对“非遗”保护工作相关政策和知识的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不断提高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意识。

(二)构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制度

文化产业的发展,与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政策扶持是分不开的。政府通过制定相关的保护政策和健全的法律法规,根据各种产业所占的市场份额、税收比例采取相应的扶持政策:用管理经济市场的方法管理文化市场,通过机制化的法律法规手段来调控文化市场,逐步建立起完备和成熟的文化市场体系。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将有力的保障民族传统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立法保护“非遗”,关系到国家的文化安全、民族文化的血脉传承。然而,由于我国缺乏专门的“非遗”保护法律,致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受到很大影响。如我国的民间文学《花木兰》,被国外公司制作成卡通影片并获30多亿美元的收入,但民间文学《花木兰》无法获得知识产权保护,自然无处获得相应的收益。为此,我国新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它的出台将“非遗”保护的有效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长期实施和有效运行提供了坚实保障。

(三)拓展保护资金来源保障传承人生存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的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过程来说,人的传承就显得尤为重要。

韩日文化产业的发展主要得益于政府的各项财政、基金扶持以及灵活的投资体制。公司、基金会和个人的商业性赞助以及公益性的捐助是文化艺术团体经费的主要来源,其数额远高于各级政府的资助和拨款。因此,我国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应设立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财政预算,直接或间接提供资金,对传统文化产业和民间文化传承人进行扶持和补助;各级地方政府还应通过税收减免制度等扶持措施,鼓励企业、机构、团体、组织对文化产业进行资金投入;同时,动员社会各界,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传统文化人才;对已经消失或濒危的传统文化形态,要组织专家挖掘并实施恢复抢救工程。完善的政策体系是民间技艺传承人得到发展的重要保障,尽快出台对其的补贴扶助措施显得尤为关键。

(四)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工作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申报,已成为各国文化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内容。由于我国历史悠久,长期对周边国家产生影响,因此他邦也保存有与我国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相应保留遗存被先行申报的象现也已经出现。在文化产业全球化加速的今天,谁先理解并合理利用相关国际法规,谁就会对共同的传统文化现象抢先实施申报,并肯定能在今后的文化产业领域里占得先机。

(五)重视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产业合作开发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但同样要以战略性发展眼光认识文化产业和传统文化。加大对文化产业的理论研究深度和综合开发力度,集中优势资源,逐步打造有影响的国际文化品牌。对内可加强各民族的凝聚力,对外可潜移默化地扩大我民族传统文化在全球范围的影响力。这将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有积极的作用,更会提升我国文化产业产值在世界市场的份额。

目前,我国对文化遗产的开发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如传统玩具、木雕、刺绣等工艺技术类文化遗产,歌舞等表演类文化遗产,神话、史诗等民间文学类文化遗产,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类文化遗产以及传统医药术、食品制作、冶金术等知识经验类文化遗产,已逐渐步入市场,并通过市场运作的方式开始了它们的产业化经营。在这个过程中,文化遗产的持有者不但从遗产产业化经营中获取了高额回报,同时还在经营过程中弘扬了本民族的优秀文化以及附着于这些文化产品之上的民族精神。

毋庸置疑,文化产业已经成为2l世纪各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充分认识文化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探索民族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产业合作开发之路对我国的经济、文化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传统文化保护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国内法国际法

一、传统知识是重要的人类知识成果

(一)传统知识的含义。

传统知识(TraditionalKnowledge),顾名思义是强调人类知识成果的传统来源及传承性,而且此类知识往往与当地自然、人文环境条件相互结合、相互作用,历经世代因袭,深刻影响着现代知识的发展和演变。

对于此类知识的概念表达众多,除传统知识以外,还有诸如土著知识(IndigenousKnowledge)、土著遗产(IndigenousHeritage)、无形文化遗产(IntangibleHeritage)、非物质文化遗产(Non—materialCulturalHeritage)、传统文化表达(TraditionalCulturalExpressions)、遗传资源(GeneticResources)、传统艺术遗产(TraditionalArtHeritage)、民间文学艺术(ExpressionsofFolklore)、乡土知识(KnowledgeofFolklore),等等。以上概念从不同角度揭示了传统知识的内涵、特点和表现形式,从而也使得对于传统知识的认识与理解更加全面清晰。

一事物区别与他事物的本质特征是对于该事物的准确界定,通过与之相类似的事物进行比较,区分相同与差异,进而把握该事物。传统知识是人类现代知识成果的源头,而现代知识产权正出自这一源头不断地向前奔流。现代知识产权的发展进步离不开传统知识的积累和支撑,正如培根所言:知识就是力量,知识改变了人类的命运,创造了人类社会的繁荣与文明。传统知识构成了人类知识体系的基础。

其构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蜕变,可以说人类历史多长,人类对客观物质世界与自身的认识所形成的知识发展就有多长。传统知识正是赋有更朴素、更直观、更真切特性的人类主观认识及其系统性的知识结构。它来源于人类生产生活的实践,满足人们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双重需求,具有地域性(Corn-munity)、多样性(diverse)、群体性(collective)、传承性(genetic/inheriting)的特点。

(二)传统知识的表现形式。

传统知识带有地理、人文因素影响的浓厚色彩,其中最为典型的表现形式就是民间文学艺术、传统医药,此外还包括生物遗产资源。

民间文艺表达方式繁多,涉及言语(如民间故事或者神话传说等)、音乐、舞蹈、游戏、建筑、手工艺品等,同时也是现代著作权所保护作品的原初表达和雏形。在世界各地的原住民(土著/indigenous)依赖本土自然环境条件和特有的生产方式开发享有着上述文学艺术财产,如同我国各地区优秀的民族文艺成果,也是同样带来了我国艺术文化的丰富繁荣。这些艺术成果常常经由口传心授世代相传,并非为完整的文献资料,其流变更迭比较频繁,使得保存流传难度加大。

传统医药是不同于现代西医的医药知识及疾病治疗方法,例如中医药、韩医、印第安人特有疗法等,包括医学原理、药物学研究、药方、药品、医疗器械及特有疗法(如针灸、刮痧等),甚至包括身体保健与养生之道等,是人类早期的医药实践活动的经验总结和积累,多数属于生物与物理手段,并且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地方传统医药文化,有些还带有神秘或者宗教仪式。生物遗传资源是指具有现实或者潜在价值的遗传材料,来自动植物、微生物及其它来源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这类成果关系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研究开发,尤其涉及植物新品种,更是以自然遗传资源为基础的更新繁育,也充分显示出人类生物技术的发达水平和进步。比如,在新疆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有着种类繁多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特有的物种长期生存繁殖在这一特定的自然环境中(如新疆野马、野驴、野骆驼、马尾松、红松、雪莲等)。

(三)传统知识的利用。

传统知识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了帮助和便利,并且愉悦和增进了人类精神文化鉴赏。同时也是人类现代知识的有机组成部分,后者与传统知识一脉相承,传统知识是作为现代知识成果创新的基础知识文化资源,而现代知识成果就是于传统知识前提下的革新与智慧创造。

传统知识具有本土、社区抑或个人文化特性(culturalidentity),基于类似的照管(custodianship)、监护(guardianship)关系,由集体所有并且该集体及其成员赋予恰当保存、利用和传递传统知识的责任感,因此诸如此类的相应主体享有、运用和保护丰富繁多的传统知识,包括与传统社区生存发展关系密切的遗传资源、基于传统而形成的创造性智力成果或者商业标志等。传统知识作为文化财产,具有特殊的历史文化价值,挖掘其中的商业价值进行推广开发,既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传统知识遗产,又推动并提升了现代知识成果的创造与利用。

当传统知识被其对应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等利用,就必须坚持保护和存留的原则,强调这类主体对于传统知识的恰当利用,即应当以其适当保护为条件。目前各国、各地方大都正式、非正式地表现为习惯、惯例、礼仪、法律等,在于防止不当占有传统知识及不合理侵占和利用。

二、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对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

(一)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成果的法律保护。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是对于人类特定的智力成果设定权利并且加以法律保护的完整制度,以促进科技进步,让知识变成财富,实现社会福利。按照智力成果的不同性质、特点和表现形式,相应建立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法律保护制度。其共同之处均在于保护的对象为人类智力活动的创造性成果,往往是运用既有的知识创造性地开发新产品、新方法,创作设计作品、商业标识,等等。只有为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提供完善的法律保护,才能鼓励知识成果的研究开发和推陈出新,也才能实现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从此意义上讲,正如我们所作出的论断: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知识产权制度便是保障推动社会前进的原动力的重要制度。

任何一项知识产权都是在前人知识积累和不断完善的基础上获得的,同时又有所突破、有所发展和创新,因此应当承认和肯定传统知识在当今知识产权取得过程中的基础作用和必要意义。为此,现代知识产权又承当起对传统知识的适当保护,规范其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其对于智力成果创新的有益作用。

(二)运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实现对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

根据传统知识的不同表现形式,结合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内容,就不同的传统知识可以获得并且主张不同的知识产权。其中,民间文学艺术可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而这类知识成果的主体往往为集体。因此,这一集体权利应当由本民族或者本社区享有并主张,还可以成立相应的权利主张机构,建立授权机制,便利于民间文艺成果的合理利用与传播,规范此类文化艺术成果的权利行使,保障法定权利主体的应得利益,促进传统文化遗产的完整保存和继承发展。

对于遗传资源的保护,在于保护生物资源及其基因资源的丰富多样性,一方面研究自然界生物物种现有状况水平,另一方面又通过现代生物技术手段培育新品种,所以可以采取获得专利权的方式加以保护,并且还能够申请取得新品种权。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必须建立严格的生物技术专利评估标准以及品种权的授权条件规范。比如,传统中医药保护可以采取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方式加以保护,而且也可依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申请取得品种权,其不足在于品种独占权仅在国内有效。

三、传统知识的特别法保护

(一)传统知识保护的国际示范法。

人类学关于人类知识与文化的研究认为,传统文化研究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全球化的发展反对“民族中心主义”及“同一化”;另一方面。工业文明发展至今仍然存在无法说明和解决的自身问题。传统不等于腐朽,传统文化在不断发展、变迁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方式是强势文化侵入弱势文化。因此,从人类学的观点来分析,是鼓励相互利用不同文化背景下的知识,并且认可强势文化对于弱势文化的合理使用与欣赏。

基于传统知识的不同表现形式及特点,若干国际组织从组织设立宗旨和目标出发,开展了多项国际公约的制定,均力图谋求对于传统知识的保存、维护和发展,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粮农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世界贸易组织等,了诸如《罗马公约》(1916)、《保护民间文学艺术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损害的国内示范法》(1982)、《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文化多样性宣言》(2001)、《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等等。其中,世界粮农组织关于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条约中提出并且规定了“农民权利”;世界贸易组织的《多哈部长宣言》声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理事会致力于传统知识的有力保护;1976年《突尼斯版权示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无保护期限限制,精神权利由主管当局管理;198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示范规定》作出了关于民间文艺的广义概念解释,提供永久性保护,并且承认提供者的贡献;而且,东盟各国也签署了《东盟知识产权合作框架协定》及《关于获取生物和遗传资源的东盟框架协定草案》;2006年发表的《郑州宣言——国际范围内对于传统知识、传统文化表达和遗传资源的保护展望》也再次表示出对于传统知识保护的关注和努力。

尤其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了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政府间委员会,该机构编制了关于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民间文学艺术)的政策目标和核心原则草案。提出对于传统知识的专门保护不得取代,并且依据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可以适用于传统知识及其派生形式的任何保护。而有关传统知识的具体概念术语由各国家或者地区自行界定,凡属于创造性智力活动产物,并且具有能够反映一社区独特文化特征及由该社区所发展并维持的传统遗传特性的智力成果,均可作为保护对象。受益人是指土著人民及传统社区和其他文化社区,即依据社区习惯法、惯例保管并保护传统知识的各社区,及作为其传统文化遗产来维持、使用、传统文化表达的社区。涉及权利的管理包括相关主体的主管单位、社区,参照习惯法、惯例、传统决策与管理程序,进行规范权利的立法,制定条例,采取行政措施,内容包括授权申请程序、费用、通知程序、争议解决、授权的条件与条款,等等。保护范围在于防止任何歪曲、篡改或者修改原有传统知识的减损行为;防止未经授权的公开并随后使用等;相关表演应当保护其精神、经济权利;使用、利用时应当注明来源;商业经营利用应当公平付酬或者实行利益分享。同时确定了如下的若干原则:利益兼顾、均衡相称原则;反映社区愿望的原则;尊重其他国际、地区文书、程序并与之合作的原则;尊重传统文化表达的习惯使用、传播方式的原则;灵活全面原则;保护的有效性、可获得性原则,等等。目标在于承认传统知识的价值,增进相互尊重,满足社区实际需求,赋予社区权力,维护习惯做法,有利于保障传统文化,促进思想文化交流和文化多样性,预防无效知识产权,增强确定性、透明度和相互信任,与保护知识产权互补,尊重相关国际协定、程序并与之开展合作,鼓励社区创新创造,有利于社区发展和合法贸易活动。

对此,发展中国家在传统知识保护方面的原则立场为国家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和利益分享原则。强调发展中国家传统文化对于当今知识产权获取的重要基础性价值的维护,要求建立获取资源与惠益分享(ABS—Accessandbenefitsharingofgeneticresourcesand~aditionMknowledge)机制,保护相应权利主体正当合法利益,并且通过实行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来源地标识制度等措施保障发展中国家的文化遗产及其利益。

(二)建立国内法律机制保护传统知识。

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制度主要包括权利主体、权利取得方式和程序、权利内容及其救济等,由于表现形式的各异,实践中所采取的保护措施也不尽相同。比如,云南林业科学院建立了关于野生动植物、森林管理等方面乡土知识的乡土专家数据库,实行有偿使用,这些乡土专家是乡土知识的传播载体,这一做法有利于保护和存留宝贵的历史文化传统和丰富的民间知识遗产及遗传资源。

对于遗传资源的保护,由于对外合作中我国民间文艺、农业遗传资源、农耕技艺、特有种子以及传统医药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流失,缺乏保护意识和必要的防范措施,另一方面,外来物种引进或者其他现代技术成果的吸收借鉴却给社区传统知识带来了不良影响,因此,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管理的通知》(2004)、《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2005)、《生物遗传资源管理条例》(2006),而且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确立了“生物资源知识产权战略”。同时还可以参考美国黄石国家公园的实践做法实现对于生物多样性资源的妥善保护,即通过颁发研究标本采集许可证规范公园内的生物科学研究活动,实行准入制度,拟定涉及研究者、社会公众及公园三方利益的惠益共享方案,签订“合作研究与发展协议”(CRADA),强调被许可人更多的义务,且许可其有权申请专利,但必须将申请事宜告知资源提供方。

此外,还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草案)》等法律文件,云南省、贵州省等地方还制定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些都是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专门法律规定。

社区在保护传统知识中确定有关权利归属的成功实践表明,拥有传统知识的相关社区在保护此类知识成果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就此也提出诸如关于传统知识的部落或社区权利、)社区知识产权的概念,社区成为传统知识保护中的主要主体,并且通过社区非正式的习惯、惯例、礼仪或者特定仪式实现对传统知识的保留和传播。

参考书目:

1.徐家力:《论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杨明:《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模式选择与制度设计》,《法商研究)2oo6年第1期。

3.陈宗波:《东盟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政策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4.《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和我国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传统文化保护制度范文第4篇

据说在大禹治水后,人们就用“清明”二字来庆贺天下太平。由于此时春暖花开,万物复苏,正是春游踏青的好时节,所以踏青这个习惯从唐代开始便历代承袭成为“清明节”的风俗之一。

应列为法定节日放假

但如今清明节更多的意义是一个纪念祖先的节日,主要的纪念仪式是扫墓。其实,中国祭祀祖先的历史由来已久,早在上古时代就有帝王、诸侯祭祀宗庙的仪式,到春秋时代孔子的墓祭,这些都属于贵族所特有的。秦汉以后,贵族制度开始没落,才有一般民众到祖先坟墓去祭祀的习俗。

一般来说,扫墓活动通常是在清明节的前10天或后10天,有些地方的扫墓活动甚至长达一个月。相传扫墓这一习俗本是清明节前一天寒食节的内容,唐玄宗开元二十年诏令天下,“寒食上墓”。因寒食与清明相接,后来就逐渐传成清明扫墓了。古时扫墓,孩子们还常要放风筝。据说,有的风筝上安有竹笛,风一吹就能发出响声,如同筝的声音,风筝的名字便由此而来。

其实,清明节还有许多风俗,但已失传。例如,古代曾长期流传的戴柳、射柳、打秋千等,便不复存在了。所以,作为中华文化的重要象征,传统节日的保护,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关键要看行动。

如何保护?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一是把传统节日列为国家的重要文化遗产,二是列为法定节日放假。中国的法定节日有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四个,远比其他国家少得多,尤其是传统节日,中国只有春节,而其他国家则有多个。

如果广大人民群众没有时间进行或组织必要的节日活动,保护传统节日也就难以达到目的。除了春节之外,其他重要传统节日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均应该列为法定节日,放假一天或半天,使人们有时间进行一些传统的节日活动。尤其是清明节扫墓,祭奠先人,寄托哀思,是大多数人的愿望。这也是慎终追远、敦亲睦族的具体表现。

保护传统节日是保护传统文化最重要的方式之一

传统节日是一个民族或国家传统文化的重要象征,保护传统节日是保护传统文化最重要的方式之一。近年来,学术界保护传统节日的呼声很高。但是,有些人对保护传统节日的认识不够,尚未达成共识。

事实上,保护传统文化,保护文化多样性,反对文化全球化或西方化,是当前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共识。早在2001年11月2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举行的第31届会议上通过了《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呼吁各国政府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传统文化。

众所周知,各民族的文化是在物质世界的基础上创造和发展起来的,世界各地的生态环境各不相同,因而形成的文化体系也不相同,所以保护各民族的传统文化,就是保护文化多样性。

在许多情况下,文化创新是在不同文化的交流中产生的,有不少是在异民族文化的基础上或吸收了其精华而创造的。古今中外许多著名舞蹈、音乐、绘画、工艺、建筑艺术等,都是在不同文化的交流中产生的。许多民族的各类创作,如文学艺术等,都根基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离开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创作出来的作品也就不会有鲜明的民族特色。

作为一个民族或国家重要价值的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可以造福于子孙后代。国内外大量事实表明,保护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民族的传统文化具有了解历史、教育后人、凝聚国民、鼓舞人心、陶冶情操、净化灵魂的功能。

同时,传统文化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在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十分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由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带动的旅游业在整个国家的经济中占有相当高的比重,尤其是传统节日,更能吸引海外游客,甚至成为某些国家主要的财政收入。

从广义的文化概念来看,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文化可分为两部分:民族性文化和世界性文化。价值、信仰、伦理道德、艺术、制度、礼俗、节庆等是民族性较强的文化,是“创造”出来的。我们所说的“非物质文化”或“传统文化”,主要是指这部分的文化。而世界性的文化如科学技术及其所制造的物质文化或物质文明,是“发明”出来的。传统文化或非物质文化属于民族性较强的文化,具有相对性,因此必须保护和传承。

防止“西化”的重要手段

传统文化是一个民族的标志和象征,是相互区分的主要因素。一个民族之所以与其他民族不同,主要在于文化的差异。世界各民族各自创造独具一格的文化,使人类的文化多姿多彩,五光十色;一个民族如果在文化上没有特色,在世界民族之林中也就不会有地位。

复兴中华文化,首先必须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在西方文化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经受着巨大的冲击。如何传承中华文化,如何继续保护中华文化的独特性,如何复兴中华文化,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从历史上看,大多数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都采取各种措施,努力保守和延续自己的传统文化。日本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之一,但日本保留传统文化之多却令人惊奇,其原因是日本自“明治维新”时期便开始立法保护文化遗产。韩国也一样,制定法律,推行民族文化振兴政策,防止“西化”。我国如不采取措施保护,中华文化将会逐步衰落,成为西方文化的附庸。保护传统文化遗产,其实是防止“西化”的重要手段。

传统文化保护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中国传统文化;环境文化管理;构建模式;环境伦理

一、前言

伴随着人们环境意识越来越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使得环境问题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而环境问题的产生多事因人类的自然观和系统观造成,而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环境问题,就应从人类的观念和行为上出发。基于中国传统文化理论思想出发,寻求中国文化传统理论中的一些理论思想,构建起环境文化管理模式,以促进当前人们的生活、消费和发展方式,从而改善环境问题。下文就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些理论思想展开分析,就如何构建环境文化管理模式展开具体的研究。

二、中国传统文化对环境伦理思想的作用

1、“仁爱”凸显的环境管理基本关系

就中国传统来看,“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的思想体现了一个人的一生应做到首先孝顺父母,然后将这种仁爱扩大到爱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博爱,扩大到爱社会、爱国家以及爱护自然环境和天地万物。而我国传统学说,儒家学说也说到,要以“仁”找作为个人道德最基本、最普遍的原则,而应将其适用于人类社会的伦理道德观念,并推广到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充分发挥仁爱精神和情感,关注到自然万物中。要实现仁爱人民、爱护环境、保护自然。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这种思想对于环境文化管理存在一定的关系。一方面,要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另一方面还要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

例如,当前全球最关注的问题就是全球变暖问题,全球变暖不仅会导致全球岂会变暖,海平面上升,使得很多太平洋岛国和沿海地区沉没,严重的可能会危机到相关地区的人类生存和发展。而人都有仁慈之心,看到人类同胞正在受到侵害和苦难,都会有一定的仁爱之心,主动从自己的生活中改善生活作风、行为以及方式,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积极参与植树造林、提倡绿色文明出行等一系列的减缓全球变暖措施。这种仁爱的思想不仅有利于社会发展、家庭幸福、更有利于全球环境,为子孙万代的利益考虑。

2、“天人合一”体现的整体性思维

事实上,就人和自然环境的关系来看,中国传统文化视角对于人和自然的想法是人与自然和谐统一,认为天与地、人和自然属于一个整体。在《庄子・齐物论》中又“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之本也”等理论思想;在《朱熹・朱子语类》中也有“天、地、人,万物之本也。天生之,地养之”等语录。中国传统文化的“天人合一”的思想其实质就是人类社会系统、经济技术系统以及自然系统的一个整体系统,是将其作为一种整体而言的。如果只顾及到经济技术的发展,而未得到自然环境无止境的资源消耗,势必会引起最终严重深刻的生存危机。

例如,地球的淡水资源以及石油资源已经逐渐呈现匮乏的情况,很多地区的石油和淡水资源甚至呈现出枯竭的情况,这不仅影响到了当前部分地区人们的生存和发展,更严重危害到了我们的子孙后代。不仅如此,恶劣的环境和枯竭的资源还正在朝着越发严重的情况发展,这也严重影响到了人类的共同繁荣发展,更危机到了经济技术的持续发展。

3、“求同尚俭”突出的社会性思维

众所周知,中国传统文化非常重视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和谐关系,在《孟子・公孙丑下》一文中孟子就提出“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的思想理论,他认为人应“性善论”的思想生活,认为只有将人的先天本性普及到每一个人身上,建立起“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和谐社会构建。人在社会上生活必须要关注到衣食住行等方面,但通过这些基本需求要建立起一个系统化的物质供给系统,以把保障社会制度等。实施上,要实现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和谐,社会的财富要累积到一定的程度,通过不断的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系统化的物质供给系统,并逐步扩大到全社会。

由此可见,基于中国传统文化视角,提倡“求同尚俭”的理论思想,以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充分发挥团结合作的力量以促进进一步长足发展。合理的利用资源和自然能源,促进环境文化管理模式的构建,并充分发挥社会基础与物质基础,最终实现人类社会色和谐发展。

4、道德人格思想体现的永续发展

中国传统文化强调的是人类社会自身的主体意识与修养,提倡人应努力达成自己的人生目标与事业理想,积极努力的参与到保护地球和生态环境的活动和责任担当中去。同时,中国传统文化强调的是人的精神需求重要性,强调“鱼与熊掌不可兼得”,也就是说生命与道义不能兼得,舍生取义也变成了自觉的选择。而传统文化更强调求新求变,不仅要最求财富和资源的占有,更追求人生的只会和精神所得,最后更要以精神财富等方式流传后世。也就是说,一个人应追求良好的道德与修养,以汇聚成强大的道德约束力量并影响人类文明。

而建立这种合理化的社会文明氛围,有助于促进人们合理的消费观念养成,更能促进人们珍视资源,合理运用资源,以改善逐渐严重的环境问题。从根源上抑制环境问题产生,构建平稳的环境文化管理模式,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类的综合发展。

三、基于中国传统文化视角下的环境文化管理模式实施策略

1、环境文化管理模式定义

所谓环境文化管理就是基于中国传统文化的环境伦理思想与现代环境管理基本理念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紧急技术体系,促进人类自身行为的调整,以减少环境污染,重视保护自然资源,进而促进人类社会以及自然环境、经济技术的和谐稳定发展。事实上,人类社会应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汲取出“仁爱”“天人合一”“求同尚俭”的传统思想理论,利用已有的环境管理理念,逐步完善环境文化管理模式。

2、阐释环境文化管理模式

由上文可知,中国传统文化的“仁爱”思想观念,明确了人类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爱,也实现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共生,既体现了自然对人类的包容,又体现了人类对自然的保护。而中国传统文化思想中“天人合一”的理论思想更凸显出了地球是一个生态系统整体,是人类保护生态环境的总原则。这就需要我们将三大系统看成是一种互相联系、互相影响并互相制约的有机整体,我们必须在经济开发、生产生活的过程中,以整体性出发,做好环境问题的预防,实施全过程的控制,以实现对地球生态环境的保护。同样,中国传统文化中“求同尚俭”的理论思想指出,人类的行为改变是保护地球,实现可持续改变的基本路径和措施,而“崇尚道德”则支出,人类的行为改变更是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

事实上,这样的环境伦理思想与管理是有一定联系的,通过以制度为方针、发展理念等形式展现出来行为,通过创新科技与实施控制再作用于经济技术熊,并利用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人类生活习惯作用于生态系统,构建完善的环境文化管理模式。

3、构建环境文化管理模式基础氛围

在实际的环境文化管理工作中,要实现高效的环境文化管理,我们应加强对其的宣传力度,争取将环境保护工作扩大到整个社会、人类共同担当的责任中来。就当前我国环境管理工作的情况来讲,尽管已经有很多优秀的理论与实践,但就大多数的理论和实践来讲,大多都缺乏深入社会的分析,没能影响到个人的生产消费和生活,因此,根本起不到预防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的重视效果。因此,对于未来的环境文化管理工作,要构建完善的环境文化管理模式,一方面应加强环境管理的有限性,以保证现有的社会工作效果的稳步提升。另一方面,通过加强环境管理的理论观念普及和推广,从根本上缩小环境问题的覆盖面以及负面影响。与此同时,应充分挖掘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理论思想,并将其应用到环境文化管理模式的构建中,以突出环境保护意识与节约资源能源意识,从根本上缓解问题。

4、环境文化管理模式的教育调控措施

就中国传统文化视角下,思想道德培养的重视程度非常高。通过加强国家政体对社会观念的影响,在追求经济化的同时还要注重市场的理性化约束,既要保证刺激发展,又不能过于放松思想建设。正如孔子在其教育理论中支出的礼乐教化,强调的是国家对于人民群众的教育的积极影响,从而实现“仁而爱人”的广泛现象。所以,在实际的教育过程中,应助力与对社会风气的影响、人类生活消费、道德文化的影响。通过加强文化发展,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坚持四项原则,在保证稳步发展的同时,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共同发展。

四、结束语

总之,对于环境问题来讲,要实现完善的环境文化管理模式构建,应基于中国传统文化视角,充分运用传统文化中多种思想理论,包括“仁爱”“天人合一”“求同尚俭”以及“崇尚道德”等理论思想,并通过各种有效的影响措施,提升环境保护的意识,促进人类意识的提高以及行为的改善,以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环境效应的公共发展。(作者单位:青海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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