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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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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卫生管理办法

粮食卫生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粮店:熟食制品:卫生

【中图分类号】R195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 1673-7555f2007|02-86-02

随着粮食系统的改革,粮店由原来单纯售粮逐步转变为售粮、生产销售熟食制品的多种经营。这种变化也为食品卫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适应这种变化,我们对目前全市粮店生产、销售熟食制品的卫生状况进行了卫生学调查,调查结果如下。

1调查内容与方法

1.1卫生学调查设定原料配方、加工过程、产品保存、销售、内外环境、人员素质及卫生状况等七个调查项目,通过填写统一表格方式,对两个城区下属的59家粮店进行全面调查。

1.2产品检验随机选择19家粮店为产品调查对象,对其对生产的品种按三大类(蒸煮类――馒头、包子等,烘烤类――烙饼、面包、贴饼子等,油炸类――油条、油饼1进行现场采样。产品卫生质量标准参照《糕点、饼干、面包卫生标准CB7100-86》、《食用煎炸油卫生标准(Gb7102―861)》判定。 检验项目:理化指标有酸价、过氧化值、碳基价;微生物指标有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霉菌计数。检验方法按国标方法测定。

2结果

2.1原料基本符合卫生要求抽检样品30件,霉菌指标只一例超标(>50 个/g)。说明粮食系统原粮的保管贮存达到了质控要求,粮店粮食周转快不易被霉菌污染,北方天气干燥也是粮食不易霉变的原因(见表1)。

2.2普查粮店59家,具有加工能力的40家,占总数的67.8%。抽样样品83件,按国家卫生标准规定进行了1 162项、次的检验。蒸煮类食品抽样35件,合格率为85.7%;烘烤类食品抽样22件,合格率为86.4%;油炸类食品抽样26件,合格串为80.8%。这三大类食品都是经高温加工而成,一般情况下都是当天生产的食品,当天出售。从检验的结果分析,合格率较高。而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在于产品后期保存、销害环节的污染以及用油反复使用(见表2)。

2.3油炸粮食制品抽样26件,其中有5件过氧比值超标,4件样品羧基价>50meq/kg,不符合国家C-B7102-86食用煎炸油卫生标准(见表3)。

2.4从调查的59家粮店的基本情况分析,有19家粮店不具备生产、销售熟食制品的条件,占总数的32.2%。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内外环境差,店堂陈旧狭窄,设备简陋,加工成品销售混为一体;生产的品种少则一二种,多则十几种,产量也是根据市场需要的增多而加大。这种不考虑自身生产的卫生条件,不可避免地造成交叉污染。

2.5粮店共有职工206人,其中从事食品加工的人员有96名,这些人员大部分是以前的售粮员,有一部分是雇来的临时工,没有接受过加工销售粮食制品的专门技术训练,所以这些人在操作过程中缺乏卫生知识,是造成食品合格率变低的原因之一。

3讨论和建议

调查表明,本市粮店生产、销售熟制品卫生情况存在较大的问题,主要是粮店本身的基础较差,又缺乏相应的管理办法和不了解相关的卫生标准,鉴于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3.1抓好产品的保管、销售环节,防止加工后的污染从粮店加工熟食制品的特点来看,原料不存在什么问题,各类制品都是经高温加工而成。影响粮食加工制品卫生质量关键环节在于成品的存放保管和销售,应加强这两方面的卫生管理工作。首先,要对内外环境进行治理,盛放产品的工具容器要彻底清洗消毒,并要求从事熟食加工的粮店必须具备与产品数量相适应的库房和销售场所,其防尘、防蝇、通风等配套设施达到卫生要求;其次,在销售过程中,一定要使用售货工具,确保产品的卫生质量。

3.2提倡科学加工,杜绝油脂酸败从调查表中可见,油炸食品存在问题较大,主要原因是油脂的酸败,因此要求各粮店必须做到:(1)严格执行煎炸油卫生管理办法;(2)严禁使用变质的植物油;(3)每天的油底必须彻底治理,不得反复加热使用,随时添加新油;(41严格控制油温(在250℃以下),以防氧化变质。

粮食卫生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2000学生无剩饭

以前,学生就餐,买的很多,吃不完就随意剩。剩饭剩菜到处都是,白白的馒头随手就扔,浪费粮食现象严重。针对此,学校食堂一方面提高饭菜质量,另一方面想办法改变学生不良的就餐习惯:成立劝导队,劝诫乱倒剩饭剩菜的同学,对浪费粮食的同学进行批评教育;制定奖赏办法,凡吃饭颗粒不剩的就能得到奖品;制订灵活售卖方式,随吃随买。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现在已基本没有学生浪费粮食。

二、自备碗筷好处多

学校学生食堂餐具使用经历了两个阶段:使用一次性快餐盒和食堂统一配备就餐工具。使用一次性餐盒不仅造成巨大的浪费,不利于培养学生勤俭节约的品质,而且容易乱丢乱扔,不利于卫生管理。食堂统一配备餐具虽然方便管理,方便学生就餐,但却培养了学生懒惰的习惯,以至于连碗筷都不会洗。针对此,学校实行自备碗筷,统一消毒的就餐方法。既干净卫生,有培养学生动手做家务的习惯,效果很好。

三、洁净安静秩序好

就餐环境和纪律是最能反映学生整体素质的试金石。学校精心布置食堂餐厅,从制度到从业人员相关资料,从宣传画到温馨提示栏,从菜单到多姿多彩的餐桌图案设计,每一个细节都精心设计,让学生舒心就餐,又在就餐过程中收到潜移默化的教益。同时,食堂大力整治就餐吵闹现象,学生安静排队,安静买饭,安静就餐,安静离开。培养了学生就餐的文明习惯。

四、少吃零食无攀比

粮食卫生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食品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法

一、转基因食品及其安全性

根据《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转基因食品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曾有报告显示:吃了转基因玉米的老鼠,肾脏变小,血液的构成发生变化。虽然该公司表示出现在那些老鼠身上的异常情况纯属偶然,但仍然引发了人们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担忧。

二、转基因食品的国内外现状

(一)国外对转基因食品的态度

转基因食品不仅解决了人类的粮食问题,而且丰富了人类的食物种类。国际上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1)大力支持。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其中美国具有健全的转基因食品安全与环境检测的管理机构以及严格的安全标准,加拿大市场供应的果蔬大部分是转基因食品。

(2)谨慎对待。以日本、韩国为代表,日本对转基因食物实行强制安检,转基因成分超过5%的食物执行强制性标签制度,韩国对部分转基因食物强制性标签制度,出售的食物需要出示证明文件,显示其转基因成分。

(3)强烈反对。斯里兰卡禁止进口所有转基因食品,并禁止制造、运输、贮存、分发及销售任何转基因食品。沙特政府禁止进口任何转基因动物源性食品,并对转基因植物源性食品的进口提出了严格要求。

(二)我国对转基因食品的态度

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转基因食品的研发居世界中等水平。1998年农业部生物工程安全委员会批准了6个准商业化许可证,其中有3个涉及食品。2012年农业部批准发放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许可证》,可见我国对转基因食品商业化还是采取谨慎态度。

三、转基因食品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对企业的保护

(1)专利保护。我国将转基因植物授予专利,不仅是对转基因植物的权利保护,也是对我国丰富的基因资源的保护。禁止对转基因技术的专利授予不仅会危害到权利人的利益,损害他们的创新热情,而且不利于转基因技术的高效实施和顺利传播,也不利于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

(2)法律责任。《产品责任法》规定:“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生产者对产品缺陷的免责。”但是食品安全涉及人的生命健康,如果生产转基因产品的企业完全免责,对消费者很不公平。笔者建议,对于转基因食品可能带来的风险应由国家和企业共同承担,对采取积极补救措施的企业减轻处罚。

(二)对消费者的保护

(1)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转基因食品引发的纠纷的主要原因是消费者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因此,经营者在销售转基因食品时,应当作出明确警示。

(2)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目前的科技水平还无法判断转基因食品是否健康,此时应当把选择权交给消费者。假设消费者是理性的,他会将转基因食品的各个特性与自己对食品消费的要求去一一对比,认识到哪些地方转基因食品要优于普通食品,哪些地方要劣于普通食品,经过认真的权衡利弊之后得出一个最终的结论。

四、转基因食品的法律规制

2009年农业部为转基因水稻、玉米颁发了安全证书之后,社会各界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现状极为担忧,呼吁尽快制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采取风险预防、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等措施防患于未然。笔者认为,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法律规制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审批制度

《全国食品工业“十五”发展规划》明确提出,我国将建立转基因食品审批制度,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笔者认为,我国建立转基因食品审批制度,要从审批者、审批机构、审批程序三方面予以考虑:对评审专家的资格作出具体规定,并建立起评审专家定期培训的制度,确保评审工作顺利进行。对有权进行评审的机构进行权威认证,审批机构专门从事与转基因食品相关的鉴定工作。评审程序的设计要科学合理,评审费用不能过高。

(二)评估制度

由于新技术带来的不确定性所引发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可以首先通过风险评估预测给定风险暴露水平下所引起的破坏或伤害的大小,从而协助风险管理部门判断对于这些后果是否需要提高管理和监督水平。通过相关网站对食品品质信息进行详细的介绍,并提供生产过程、应用、资料档案、卫生委员会的评估、形成的决议等相关信息。

(三)标识制度

《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条例》首次提到了转基因标识问题,《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对农业转基因食品加强了管理,《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从2002年7月1日后,对‘以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进行标识。”目前只有严格执行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才能真正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四)监管制度

(1)标准确定。中国的转基因食品没有统一的标准,也是引发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有专家称针对转基因食品,国内有17个转基因行业标准,这就给实际操作中标准的适用带来了困难。确定标准是转基因食品监管的首要问题,转基因食品标准应包括安全、鉴别、运输等各个方面。

(2)严格许可。用法律规范对转基因食品的开发主体实行资质认证制度,只有具备法律所规定的硬件、软件条件的主体才有资格进行转基因食品的研究、开发,这样既可避免一哄而上,同时也保证了其科技含量。另外,法律还应明确禁止任何团体和个人从事以金钱为目的的无序的转基因技术、成果的买卖与交易。建立许可制度不仅针对国内的转基因食品生产企业,还应该包括进出口的商品。

(五)召回制度

对于转基因食品等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更是必不可少。就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而言,除了“企业自愿召回”,还应该包括“国家强制召回”。食品安全属于公共安全,而维护公共安全是政府的职责所在。

笔者认为,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未来,转基因技术可能带来的“基因污染”具有不可逆性,对转基因食品应持慎重态度。为应对转基因食品潜在的风险,国家应建立一种类似医疗保险的制度,每年拨出一部分资金留作以后应对转基因食品安全事件用。这样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使企业消除将来可能因为食品安全问题而赔偿的顾虑。

参考文献:

[1]林影,石磊,杜红丽编著.《食品与基因工程》,化学工业出版社,2008年版

[2]李长健,徐海萍.我国转基因植物专利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从技术视角向法律思维的变迁.中国科技论坛,2008年第8期

[3]周峰,田维明.消费者对转基因呢食品的认知、态度及因素分析――以北京市调查数据为例.中国农业经济评论,2003第3期

粮食卫生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检验方法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管理和检测水平。粮食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

在粮食经营过程中,严禁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粮食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质量、卫生标准,依法履行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定期对粮食质量监督、监测结果进行通报。

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认证认可监管、财政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粮食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食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订粮食收购经营者检验能力的认定程序,必要时,应到现场考查,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负责鉴定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粮食收购经营者收购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

(一)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在收购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购粮食品种、质量标准、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收购的粮食进行检验。

(二)应当及时对收购的粮食进行整理。杂质严重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和运输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具体要求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不得混存;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应单独存放,并按有关规定销售或销毁处理;带有检疫对象的粮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鼓励对不同等级和品质的粮食单收、单存。

(五)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粮库周围不得有有毒有害气体、粉末等污染源。

第七条实行粮食入库质量检验制度。

(一)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的粮食进行质量检验。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还应对粮食储存品质进行检验。

(二)粮食收购、储存企业和其他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粮食质量档案,内容包括:仓库(货位)号、粮食品种、收获年度、入库时间、质量等级、水分、杂质等项目和指标,属于储备粮的还应标明粮食储存品质指标。

(三)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应当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储备粮的入库检验和质量把关,严格执行日常监测制度,合理安排轮换,确保粮食储存安全、质量良好。

储备粮经营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储备粮入库质量和储存质量进行定期检查。

第八条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一)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在粮食销售出库时,应当出具质量检验报告,销售粮食的质量应当与检验结果相一致;检验报告中应当标明粮食品种、等级、代表数量、产地和收获年度等;粮食出库检验报告应当随货同行,报告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检验报告样式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检验报告复印件经销售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有效;开展代储业务的储存企业,应当承担粮食入库索证和出库检验义务。

(二)粮食出库检验项目

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检验项目主要为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在储存期间使用过化学药剂并在残效期限内的粮食,应增加药剂残留量检验;色泽、气味明显异常的粮食,应增加相关卫生指标检验。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辖区内粮食可能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真菌感染的情况,增设相关卫生检验项目。

(三)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销售出库,可由粮食收购、储存企业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四)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销售出库,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检验机构在接受委托检验申请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扦样、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

(五)超过以下储存年限的粮食,视为超过正常储存年限(按照收获年度计算),粮食销售出库时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长江以南地区稻谷2年,小麦3年,玉米2年,大豆2年;长江以北地区稻谷3年、小麦4年、玉米3年、大豆2年;食用植物油(四级)均为2年。其它粮食品种的正常储存年限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粮食在运输过程中,要严防污染、雨湿、霉烂变质等质量事故。

第十条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粮食,不得用作饲料原料。

凡经指定的检验机构鉴定达到陈化标准的粮食,一律定为陈化粮。对以经营饲料米的名义倒卖、转让陈化粮的,严格执行陈化粮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在粮食交易过程中,采购方必须向供货方索取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并对入库的粮食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结果与供货方检验结果的误差在国家标准允许范围内的,应当认可供货方的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不得有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他行为。

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卫生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销售中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的包装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注明生产日期、保存条件和保质期。

第十三条采购和供应政策性粮食(包括军供粮、退耕还林用粮和贫困地区、水库移民、灾民口粮等),必须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不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的,不得采购和供应。

第十四条建立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的抽查、监测制度。

(一)国家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和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状况进行定期监督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解决;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主管上级进行处理。

储备粮质量抽查的扦样、检验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进行抽查和监测。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抽查、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年度抽查、监测计划及结果应及时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等部门,对加工、销售中的成品粮食质量、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建立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制度。建立以各级粮食检验机构为依托的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体系,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当年收获的主要粮食品种进行采样和检测;建立国家、省、地(市)、县各级粮食质量信息数据库,定期粮食质量信息。

第十六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的粮食质量和卫生监督抽查与监测、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所需的费用,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抽查和调查对象收取。

粮食检验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粮食质量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粮食质量检验争议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粮食经营者之间的争议。粮食经营者对对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由双方协商通过会检解决,也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复检。如对会检或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双方可向省级(含)以上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申请仲裁检验,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二)粮食经营企业与检验机构间的争议。粮食经营企业如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原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如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可向省级(含)以上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申请仲裁检验,也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三)需要复检或仲裁检验的,应当使用备份样品检验。

第四章粮食质量监管机构与职责

第十八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管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履行粮食质量、卫生监管与服务职责。粮食质量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负责辖区内粮食质量标准化工作。

(二)制定粮食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规划和指导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建设。

(四)指定鉴定粮食收购检验能力的机构。

(五)制订粮食质量和卫生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组织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

(七)组织培训考核检验人员,推行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八)组织推广有关新方法、新技术、新成果。

(九)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九条建立和完善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实现粮食检验机构的合理布局,改善检验机构的设施条件,提高人员技术水平。

承担粮食质量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设立并取得授权。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行业部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设置与监督管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地方粮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设置与监督管理。

承担粮食质量检验鉴定职责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能力,应当在取得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的资质认定的基础上,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从中选用。

第二十条建立并实行粮食检验比对考核制度。国家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对粮食质量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技术比对考核,并督促比对考核不达标的检验机构及时进行整改。

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要规范检验行为,严格执行检验规程和检验方法,依法对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应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行业省级(含)以上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市)(含)级以下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资格证书样本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订。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下,承担粮食质量检验人员执业资格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品种、质量标准,未按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的。

(二)未对收购的粮食进行及时整理,销售出库时,粮食杂质严重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运输要求的。

(三)将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的、将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与正常粮食混存的、将粮食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的。

(四)储存粮食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的。

(五)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不符合粮食储存、运输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六)粮食销售出库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弄虚作假的。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未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收购、进货质量档案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条粮食加工、饲料和工业用粮企业采购粮食未索取检验报告或者未自行检验合格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移交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粮食卫生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完成的主要工作

(一)综合经济实力有所增强。1-9月份完成工业总产值4.6亿元,同比增长6.3%,增加值完成1.9亿元,同比增长5.8%。1-9月份国税完成323.86万元、完成率71.2%,比去年同比增长11.6%,地税完成78.65.万元、完成率121%。比去年同比增长8.7%。

(二)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全镇瓜菜大棚总量达到388个,面积突破了600亩。,产辣椒540万斤。产西瓜72万斤。为了进一步扩大棚菜发展规模,5月7日组织268名镇村干部和种棚意向户到山东*、*进行了参观学习,5月10日在南野庄中学召开了棚菜发展“千人大会”,两位蔬菜专家传授种植技术、10名棚菜种植大户介绍了当前棚菜收益情况,使农民对大棚蔬菜种植技术、经济效益、投入劳力等有了一个全面的了解,增强了发展大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城镇形象进一步提升。完成镇区至2020年规划修编。硬化政府东大街1100米,铺设路沿石3500米,铺设彩砖5208平方米。完成小商贸城一期工程,建设商住两用楼1376平方米。在“空心村”治理过程中,拆除房屋376间,平整场院6处,预留出居民楼建设用地7200平方米。

(四)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向农民发放粮食直补资金62万元、综合直补资金321万元、退耕还林资金55万元。为22860人办理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87.3%。

(五)救灾捐赠工作成效明显。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做好支援四川地震灾区救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在全镇开展了一次救援四川地震灾区救灾捐赠活动,取得了较好效果,全镇捐款人数达到26635人,捐赠率达到99.59%,共向四川灾区捐出善款264660.9元、衣服被褥463件。

(六)奥运安保工作扎实有效。奥运期间全体镇干部近两个月时间没有过双休日,连续作战,对全镇的不稳定因素,开展了一次全方位地毯式排查,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建立了台帐。将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层层分解细化,并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签定责任状,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对重点人员落实24小时稳控措施,达到了预期目的。

(七)问题奶粉事件处置得力。与全镇所有食品经营场所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书,对全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进行了统计筛查,督促600多名食用问题奶粉的婴幼儿到县医院进行了检查,确保了婴幼儿身体健康。

二、下一步重点抓的工作

一、抓好农建工作。今年农建从2008年10月**日开始到**月**日结束。主要任务是维修道路10550米,项目区补植9780株、高速两侧补植4400株。农建工作的标准是:维修路(清除路边、沟内杂草,达到沟直、路平、肩齐);植树(要做到挖大坑、浇大水、封大堆,树坑要60公分见方)。为确保顺利完成今年的农建任务,我提几点要求: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今年的农建工作,从上到下都非常重视,我们一定要把农建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作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大事来抓,各村都要建立以党支部书记、村主任为组长的农建工作领导小组,认真抓好农建各项具体工作。各片片长、包村干部要把农建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亲自研究制定方案,亲自安排部署,亲自检查指导,亲自深入现场,亲自解决问题;农建期间,双休日停休,镇干部请假必须经书记和我批准,未经批准无故不到的,按旷工处理,村干部请假必须经包片片长批准,各片负责人、包村干部、村干部必须全工作日在现场工作(除了全镇大集合外),办公室每天要对镇干部的在位情况进行现场考勤,不在现场的均视为缺勤,农田基本建设结束后,要将考勤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讲评。二是注重质量,讲求实效。我们王瞳镇近几年来,农田基本建设工作在全县一直名列前茅,展现了我们王瞳镇的精品工程,提高了我们王瞳镇的知名度,因此,这次农田基本建设的标准只能提高、不能降低,要精益求精、好上加好,农建期间,我们要不定期地组织巡回观摩,看一看哪一村干得好、看一看哪一片干得好,我希望大家都要树立争取第一、创一流的思想,提高农建工作标准,高标准、高质量完成今年的农田基本建设任务。三是创新机制,搞活农建。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在这种新形势下,农建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我们要针对新形势,积极研究农建的新措施、探索农建的新办法,推动农建上水平。作为片长、包村干部、村干部要增强工作的主动性,要坐下来、静下心来,认真研究农田基本建设方案,如何发动群众、如何确保进度、如何确保质量,要做到心中有数、胸有成竹,不能打无准备之仗,各村要根据咱们镇下达的任务,结合本村的实际,拿出具体实施方案,每一天上多少人、完成任务多少、几天完成,要列出一个时间任务进度表,确保农田基本建设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会议之后,各村要采用各种宣传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农田基本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要尽快组织发动群众,迅速掀起农建的,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努力工作,真抓实干,高标准、高质量完成今年的农田基本建设任务。

二、抓好棚菜生产。现在到了棚菜发展的关键阶段,看效果、见成效的时候到了。当前在棚菜生产上重点抓好以下环节:11中旬以前做好种棚户的落实工作,确定意向、收取押金、准备物料;11月下旬(上冻)以前做好棚室建设工作,把地旋耕一遍、挖坑埋柱子、绑好竹竿;腊月20前做好移苗准备工作,扣好棚膜、把地深浇一遍;12月初进行检查评比,组成验收小组对全镇新发展棚进行量化评比,以年初确定的每个片75个棚为标准,以奖代罚,对完成任务好的进行表彰奖励,对没有成任务的进得严肃批评。下一步在棚菜发展上重点抓好三项工作:一是规模化。形不成一定的规模,就无法构成一个产业,因此,蔬菜种植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我们的想法是构建“一体两翼”棚菜发展格局。“一体”即:把小高义至封庄沙石路两侧作为蔬菜发展重点区域,建设10里绿色蔬菜长廊,区域面积240亩。“两翼”:分南翼和北翼,“南翼”6个村、260亩;“北翼”7个村、280亩。力争用3-5年时间把王瞳这一“蔬菜产业”做大做强,把王瞳镇培育成全县、全市、乃至全省的“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二是特色化。在蔬菜种植中必须因地制宜、扬长避短,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廉”的道路,形成特色化,培植我们的特色产品和优势产业。重点在品种优化上下一些功夫,结合今年的种植情况、收益情况、销售情况、市场情况,有重点地推荐一些名优蔬菜品种。三是一体化。以西场村蔬菜专业合作社为依托,努力达到“七个统一”:即统一供应物料、统一建棚模式、统一供应种子、统一种植技术、统一产品包装、统一组织销售、统一产品商标。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同呼吸、共命运的利益共同体。

三、抓好农村稳定。农闲季节到了,老百姓忙了一年该歇一歇了,但是有一些群众闲下来就想捣乱,有事没事写个上访信、打个市长公开电话、有时掏点路费到省、市或者进京进行上访。这个时期咱们镇村干部要高度重视。根据我个人在基层工作的实践,我觉得农村不稳定因素有四个方面:一是村级财务管理不规范,引发群众对立、不满情绪。有的村级财务公开不准确、不真实,群众无法了解村务、财务工作情况。有的列支不合理的开支,激化了干群矛盾。二是历史遗留问题解决难度大。特别是一些有争议土地、宅基地,权属不清,存在你争我夺的现象,纠纷不断。三是弱势群体生活困难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有的在落实特困救助等优惠政策上、优亲厚友。四是部分干部工作作风问题。下一步在农村稳定方面要做好四项工作:一是严格农村财务管理。农村不稳定因素很多,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但是很多不稳定因素都是农村财务问题引起的,从我镇实行“村财镇管”的情况看,不容乐观,尤其是许多村存在坐收坐支的问题,收入不入账,支出不审批,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监督小组形同虚设,目前,很多村潜隐着不稳定因素,好几年的饭费条子不能入账,账面余额和现金存款对不上号,咱们镇村干部应引起警觉,不能在熟视无睹了,应加强农村财务管理,严格落实村财镇管制度,加大村务公开、财务的公开力度,尽量减少或避免因农村财务问题引发的不稳定困素。二是对弱势群体要多关注一些,到他们家里坐一坐,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三是排查矛盾纠纷。片长和包村干部要入村入户调查了解,掌握第一手材料,详细掌握过去排查出来尚未解决的矛盾、新排查的矛盾,做到心中有数。四是及化解矛盾。前一阶段由于奥运安保工作,致使一矛盾纠纷没有放开手脚解决,个别问题采取了“拖”的办法,农建结束后,各片自由支配的时间会越来越多,各片负责人要利用这一时机,确保排查一起,解决一起,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保持全镇农村社会稳定。

四、抓好林下经济。10月15日全市召开了今冬明春营林造林动员电视电话会议,提出了要大力发展林下经济,主要做好中幼林修枝间伐工作。同时积极推广“大行距、小株距”种植模式,发展林棉间作,实现近期得利,远期得林的目标。在此基础上,要做好美国白蛾防治工作,我们镇已经出现了这种病虫害,千万不能掉以轻心,要加大病虫害排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