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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袁冬(1973-),女,湖南涟源人,湖南农业大学职业技术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职业教育基本理论研究。
中图分类号:G7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7518(2008)05-0009-03
职业学校教师成长不可避免的会受到其所处的制度环境的影响。我们把制度对教师成长与发展的影响称之为制度规约,规约包含规范与约定的意思。对教师本人来说,主动适应制度是他求得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手段。当然对制度本身来说,它有一个合理性的问题。当合理性缺失的时候,它对教师成长是不利的,甚至有可能产生一种阻碍,制度规则的改革也就不可避免。以下从三个方面来探讨制度对职业学校教师成长的规约。
一、教师资格证书制度
制定和实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是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酝酿这项制度。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要实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并对教师资格的标准和条件、申请认定的程序、教师资格考试、法律责任等许多方面做出了原则上的规定。1995年国务院颁布《教师资格条例》,对教师资格进行了分类,并在分类的基础上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就包括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等。同年,国家教育部颁布《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其后几年是过渡性的工作和试点工作。2000年教育部颁布《实施办法》对教师资格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补充规定,2001年国家开始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至此,一项社会化的制度正式铺开。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意味整个国家的教师群体成为了一个庞大的专业化的团体,也使得教师职业更加具有开放性。目前,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已经成为了影响教师发展的一种重要的制度性因素。
教师资格证书是招聘教师的一个前提条件,它规定了承担教师职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其本质是对教师职业的从业能力的一种考核。这种从业能力的形成需要一个长期的专业化的培养和培训的过程,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说,职业学校教师成长的起点并不是在获得教师资格证书之后。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过程内在地包含于教师整个的成长过程之中。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所规定的教师职业能力上的要求对教师的职前教育的规约是十分明显的。
以湖南农业大学职业技术师范学院的学生为例,首先,一名职业高中的毕业生经过高考这一选拔性考试后成为一名师范生,这名师范生被约定在某个固定的专业框架内进行系统的学科教育。在师范教育这一阶段,他要在某一个学科领域取得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另外他还要接受教育学科的知识教育和教学技能的训练,当然也要接受系统的思想品德教育。其次,在第8个学期学生即将毕业的时候,学院会跟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办理教师资格证书的相关事宜。笔者在写此文时,正值本年度毕业班学生办理教师资格证书的时间,通过访谈得知学生对办理教师资格证书的热情很高。除了学历上要求之外,还需要提供普通话的过级证书、医院的体检结论、大学期间的学习成绩单和学校提供的思想品德鉴定情况等。最后,毕业生可以凭借教师资格证书去职业学校应聘教师职业,如果应聘成功,他将由此进入职后发展阶段。从中可以看出,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与师范教育之间有着某种微妙的关系,其中也隐藏着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对职业技术师范教育的某种规范和引导。
二、教师聘任制度
在计划经济时代,教师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其身份由国家直接授予。由于学校本身缺乏一定的自,使得教师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直接的身份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劳动关系越来越市场化,教师的生存处境因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有研究者从三个方面进行了概括:“教师的任用制由‘计划调配’转向‘合同聘用’,教师的工资制度由‘刚性工资’转向‘弹性工资’,社会保障及福利制度由‘国家保障’转向‘社会化运作’。”{1}劳动关系的市场化使得教师的发展更具有自主性和难以预测性。很显然,聘任制的实施就是劳动关系市场化的重要表现,反之,聘任制的实施会进一步加速和推进这种劳动关系的市场化。
聘任制度是一种人员任用制度,其基本内涵就是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的需要和应聘者的资格,以合同形式聘任工作人员。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职业学校开始普遍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聘任制作为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处理教师事务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无疑会对教师本人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首先教师的身份发生了改变,也就是教师不再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是转变为专业技术人员。事实上,聘任制一般更适合于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的转变往往意味发展模式的变化,教师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的发展路径向前发展。原来的那种职务终身制、人才的单位所有制和待遇上的平均主义的格局被打破之后,教师本身的发展具有了更大的自由度和可能性。同时,教师之间的竞争也更加激烈,体现在岗位竞聘、薪水评定、职称晋升、课题申报、成果评选等许多方面。
其次是聘后管理对教师的发展与成长有着直接的影响。教师的聘后管理涉及到许多方面,如试用期的问题,事实上,许多职业技术师范学院的毕业生都经历过试用期的考验。一般情况下,试用期是一年的时间,而一些新教师往往会在试用期间产生适应。如果在试用期间,新教师能够顺利完成学校交付的工作任务,表现出较强的工作能力,新教师本人也能够产生某种成就感和效能感,这势必会对新教师的成长产生积极的影响。另一个聘后管理问题是教师的在职培训或进修的问题。在职培训与教师的专业发展密切相关。在知识不断创新,信息急剧增长的时代,教师本身需要通过有效的途径来增进自己的专业知识,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为教师的在职培训创造条件、提供机会是学校的责任和义务,关于这方面的内容双方可以在聘任合同书中加以商定。除此之外,还有工资报酬问题,工作业绩的考核问题,甚至还有解聘及其所引发的劳动纠纷和诉讼问题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对教师的成长产生某种直接的或间接的,积极的或消极的、显性的或隐性的影响。
三、学科制度
职业学校的教师往往是在师范院校或其它类型的高等院校完成最初的学历教育,这一阶段一般称之为职前教育阶段。职前教育实际上是一种高等专业教育,学生将在某一个学科与专业领域中完成自身的变化,如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形成牢固的专业思想等。这种专业教育也基本上规定了他将来所要从事的专业领域。以湖南农业大学职业技术师范学院为例,学院的专业设置往往是在学校现有的某个具体专业后面加上“教育”一词而形成了一个教师教育的专业。如“会计教育”专业、“计算机教育”专业、“农学教育”专业等,这些专业的毕业生将来很有可能去职业学校做会计教师、计算机教师、农学教师。这实际上是一种制度安排,我们称之为学科制度。学科制度对职业学校教师的发展的规约作用也是十分明显的。
学科制度意味着学科边界的存在,学科边界也为职业学校教师框定了一个相对稳定的专业活动的空间。教师基本上只能在自己的专业领域从事教学与研究工作。由于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经常会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变化而进行必要的调整,调整的结果是一些新的专业不断出现,同时一些旧的专业被淘汰或被改造。这对在传统的学科制度下培养出来的教师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事实上,在职业学校,教师经常需要从一个学科领域转入另一个学科领域从事教学工作。例如某所职业学校的财会专业被压缩规模或被取消,而同时增设了旅游管理类专业,这时很有可能需要财会专业的教师转入旅游管理专业去从事教学工作。如果遭遇到这样的事情,这对教师来说无疑是其职业生涯中的重要事件。事实上,目前教师的在职培训与进修也经常会考虑到跨学科这一问题,为教师转换专业与学科领域提供必要的帮助。但是当教师从一个学科转入另一个学科的时候,另一个问题可能随之而生,这就是教师本人的学科归属问题。在现有的学科制度下,教师如果不能明确地归属于某个具体的学科,就会影响他的身份认同,从而产生适应性的障碍。
在谈到学科制度的时候,有研究者指出隐含在学科中的制度性要素有,第一,一门知识的学科地位关系到入门者的社会地位和职业利益,在这里,知识的分类与社会的分工,知识等级与社会等级之间出现了制度性耦合,存在稳定的联系。第二,学科精英之间通过知识的生产、传递形成了一种稳定的联系。第三,围绕一门学科知识生产、传递、交流与监管工作,出现了专门的组织和机构,如学校、研究中心、大学学系、资料中心、出版社机构等。{2}这对职业学校教师的发展具要重要的启示意义。对职业学校的教师来说,这些隐含在学科中的制度性因素都有可能对其专业发展产生某种影响,教师本人需要主动地融入学科制度中,例如选择社会声望高的学科与专业,以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获取职业利益;加强与学科共同体中的同行专家的沟通与合作,构建一个稳定的学科知识交流网络;充分利用各种制度性机构和制度性资源来促进自身的发展等。
四、结语
制度的视角能够揭示出职业学校教师成长过程中的许多奥秘。职业学校教师是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中完成自身的变化与发展的,因而营造一种良好的制度环境是促进教师成长的重要手段。对教师本人来说,制度环境是一种外在的、客观的,甚至带有强制性的制约因素,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职业学校教师必然要消极地接受制度的控制和安排。面对制度,职业学校教师更需要一种主动适应的态度。制度环境总的来说也是不断变化的,职业学校的教师对制度环境的变化要保持一定的敏感性。例如2000年开始执行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计划”,2007年开始执行的新一轮“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等就直接关系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发展。
注释:
{1}周光礼,彭静雯.从身份授予到契约管理――我国公立高校教师劳动制度变迁的法律透视[J].高等教育研究,2007(10):37-4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等因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用于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中央与地方分担的比例为6∶4;国家助学金地方分担部分,由省、市按3∶7的比例分担;市以下分担部分,按照学校的现行管理体制和财政隶属关系,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由市财政负担;县(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由县(市)财政负担。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提供户口本原件,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家庭所在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第六条每年元月五日前,各县(市)和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根据本县(校)中等职业学校本年度在校学生数及生源状况等,向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市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设在市教育局)提出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于1月20日前报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于1月底前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8月20日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省财政厅、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国家和省、市应分担的经费预算下达到各县(市)和各市属中等职业学校。8月底之前,各县(市)财政、教育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上级下达的经费预算和本级财政应分担的经费预算以及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到所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见附件3)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级财政、教育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意见。尚未成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地方,由教育部门按上述程序完成相关工作。
学校应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开始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学校应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及时报送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由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教育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和县(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于11月10日前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见附件4)上报至市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市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于11月底前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上报至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并报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全市使用国家统一建立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努力改善办学条件、稳定学费标准、扩大招生就业渠道、完善学生资助措施。
第十一条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公办学校每年应提取不低于事业收入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鼓励各地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教育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学校对双注册学生(中专技校双注册、校校联合办学双注册)重复申请。对于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要将信息及时反馈到同级财政、教育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停止支付其助学金。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县和学校予以表彰。
一、请您谈谈《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企业工作经历和生产一线实践经验,是提升职业学校教师“双师”素质的关键。1996年《职业教育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家和地方在推动教师企业实践工作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积极进展。但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目前仍存在制度不健全、渠道不畅通、要求不明确、针对性实效性不强等突出问题,职业学校教师不能及时了解、掌握产业转型升级和生产一线的实际情况,专业操作技能和实践教学能力难以适应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亟待国家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重大部署,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遵循职业教育教师专业发展规律,从制约教师企业实践的现实问题入手,回应关切、精准施策,研制出台了《规定》。
《规定》是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促进职业教育校企深度合作的重要制度设计,是完善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制度、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切实举措,对于促进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师专业实践能力和教学水平,具有重大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请您介绍一下《规定》的主要框架及突出特点。
答:教育部会同国务院国资委、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人社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职能部门,首次联合印发《规定》,正式确立了职业学校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制度,实现教师企业实践的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规定》由“总则、内容和形式、组织与管理、保障措施、考核与奖惩、附则”6部分组成,对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的重要意义、实践内容和形式、组织管理与实施、保障条件与机制、考核奖惩措施、适用范围和对象等方面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细化为28个条目。
《规定》有以下3个突出特点:
1.体现了一脉相承、与时俱进。1996年《职业教育法》第37条明确提出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2006年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的意见》要求各地建立完善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制度。经过20年的实践和探索,国家和地方在制定教师企业实践制度、建立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实施教师企业实践项目等方面,有着丰富、成熟的基层经验积累和实践基础,可以说,《规定》是我国职教师资队伍建设20年探索与实践经验的制度化结晶。
2.体现了分工明确、协同治理。《规定》由教育、国资监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参与制定、联合实施,明确要求各地将教师企业实践工作列为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的重要内容,组织教育等相关部门及行业组织、企业定期研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组织、职业学校和企业参与实施教师企业实践工作的职责分工,共同承担教师企业实践的规划指导、过程管理、沟通协调、激励保障等工作,全面建立有关部门协同推进、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推进教师企业实践由过去教育部门单一组织转变为多部门协同治理。
3.体现了系统设计、全面规范。《规定》全方位、系统化设计教师企业实践的有关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实践内容、形式和要求,完善组织形式、管理模式、条件保障、奖惩机制等,加强教师企业实践工作的统筹规划,推进教师企业实践由个别、零散的方式向统一、规范的方式转变,全面提升教师企业实践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规定》对吸引企业积极参与教师企业实践出台了哪些切实举措?
答:为充分调动企业参与教师企业实践的积极性,《规定》提出了切实举措。
一是明确企业依法应当接纳教师进行实践。《规定》根据《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法律赋予企业参与教师企业实践的责任和义务,强调企业依法应接纳职业学校教师进行实践。企业在接收教师企业实践方面要发挥主体作用,积极承担教师企业实践任务。
二是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作用。《规定》对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指导企业接收教师进行实践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引导支持行业内企业开展教师企业实践活动,推荐、建设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对企业承担教师企业实践任务进行协调、指导与监督。
三是出台企业参与教师企业实践的支持政策。《规定》明确要求地方政府部门要研究制定税收优惠、经费投入、表彰奖励等支持政策,引导支持企业参与教师企业实践工作。比如:企业因接收教师实践所实际发生的有关合理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实践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鼓励职业学校教师对企业职工教育与培训、产品研发、技术改造与推广等提供支持和服务。
四是要求遴选建立教师企业实践基地。《规定》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教师企业实践体系。一方面,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遴选一批共享开放的示范性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引导职业学校建设具备生产能力的校级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另一方面,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央企、国企等大中型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支持企业常设一批教师企业实践岗位。
四、对于保证教师企业实践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规定》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为进一步提高教师企业实践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规定》提出了5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一是加强统筹管理。《规定》要求各地制订本地区教师企业实践工作总体规划和管理办法,建设信息化管理平台,制定教师企业实践基地遴选条件及淘汰机制,确定教师企业实践时间折算为教师培训学时(学分)的具体标准,对教师企业实践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职业学校也要做好本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划、实施计划、组织管理、考核评价等工作。
二是强化校企合作。《规定》要求职业学校和企业要联合制订教师企业实践方案,根据教师教学实践和教研科研需要,确定教师企业实践的重点内容,解决教学和科研中的实际问题,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实施教师企业实践工作。企业要全面参与制订教师企业实践计划,提供“对口”的技术性岗位(工种),明确管理责任人和指导人员(师傅),对教师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实施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估。
三是倡导多种形式。《规定》进一步丰富和创新教师企业实践的实现形式,包括到企业考察观摩、接受企业组织的技能培训、在企业的生产和管理岗位兼职或任职、参与企业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等等,将组织教师企业实践与学生实习有机结合、有效对接。同时,《规定》提出 “根据专业特点每5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的最低企业实践时间要求,具体时间根据专业特点弹性变化,给予学校、教师更大的自和灵活度。
四是拓展投入渠道。“十一五”“十二五”期间,由国家、省两级实施的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专门设立财政专项资金,通过购买企业服务、校企联合培训等形式组织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规定》明确要求各地建立政府、学校、企业和社会力量各方多渠道筹措经费机制,通过设立专项基金、捐资赞助等方式支持教师企业实践,进一步拓展经费投入来源渠道,推动政府、学校、企业和社会力量多方投入,合力支持教师企业实践。
五是开展绩效考核。《规定》要求各地建立教师企业实践考核和成绩登记制度,把教师企业实践学时(学分)纳入教师考核内容。职业学校和企业要对教师企业实践情况进行考核,对取得突出成绩、重大成果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教师也要及时总结,把企业实践收获转化为教学资源,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同时,对于极少数教师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企业实践或参加企业实践期间违反有关规定的,也给出了处理意见。
五、教育部对下一步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有哪些主要措施?
答: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做好部署。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会同国资监管等部门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完善相关支持政策,将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是开展督导。要求各地将教师企业实践工作情况纳入对办学主管部门和职业学校的督导考核内容,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基层部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并予以鼓励宣传,教育部将适时组织抽查督导。
一、职业院校在校企合作中的“无为”之行
政府在校企深度合作中的主要职权是制度设计、政策出台、标准实施、经费保障。从实践上看,存在一个时间差的问题,而从职业教育的发展来看,实现校企深度合作的关键在于企业。但由于目前我国并未建立一套完备的约束与激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机制,加之现实中一部分企业的利益诉求与职业学校的利益诉求无法达成一致,一部分企业参与校企深度合作的积极性、主动性都不强。职业学校在校企深度合作中起先导和主体作用,在面对“政府慢”“企业冷”的现实状况时,一部分职业学校充分发挥自身作用,自我改革,构建了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一部分职业学校虽在当前“热火朝天”的形式下,也有“顺势而为”的校企合作之行,但很快其“学校热”劲头被浇灭。从实质上看,这些职业学校在校企合作中的“顺势而为”也是“无为”之行,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1.“原地踏步”之行
一些职业学校在迎接我国现代职业教育的“春天”之时,往往先是兴奋、喝彩,然后大张旗鼓召开会议进行精神学习,最后再是等着政府的安排才进行校企合作。由于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的安排较慢,一些职业学校按照上述逻辑行合作之事,往往出现较长一段时间的“原地踏步”。其根源在于职业学校未充分认识到职业教育中校企深度合作的市场属性,传统校企合作中的“等、靠、停、转”思想认识没有被摒弃。
2.“蜻蜓点水”之行
“蜻蜓点水”之行指的是与企业的合作仍然处于浅层次状态。具体体现在建立一年只召开一次会议的有名无实的专业指导委员会和职教集团,随性地邀请一些行业专家来校开讲座或授课;例行公事地将一部分学生送进企业进行学习实习,漫无目的地将个别教师送进企业进行挂职锻炼等。这些举措离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中的校企深度合作还有很长一段距离,其合作深度和广度均不够。
二、职业学校现实教育环境下的“可为”之举
学校作为实施校企深度合作的先导力量,在“政府慢”“企业冷”的现实时间差中,如何避免“无为”之行,做到现实教育环境下的“可为”之举,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尝试。
1.秉承“春江水暖我先知”的态度了解企业
在校企深度合作中,职业学校应做的第一步是要先深入地了解企业,没有充分地了解行业企业,做不好校企合作,更做不好现代职业教育。在了解行业企业的过程中,需要梳理清楚企业需求、工作过程、职业标准、企业产品、企业文化等,为下一步培养目标、课程内容、课程标准等等的确定打下基础。
2.建立“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校企合作机制
关键词:职业学校;半工半读;校企合作
中图分类号:G646
文献标识码:A
半工半读是现代职业教育的一种学习制度,使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一种人才培养模式,其基本形式是学校与企业用人单位合作培养学生,学生通过工学交替完成学业。其思想来源于近代我国教育史的勤工俭学的思想,经过近代不断充实和发展,建国后尤其是当前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成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制度。200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中提出“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实现新时期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突破。”自此,在新时期围绕职业教育“半工半读”的实践和理论研究成为现阶段的职业教育热点问题,本研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部分开展半工半读的中职学校进行抽样调查,试图找出存在的现实问题,从而提供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研究方法
(一)调查对象
本研究从全国107所半工半读试点学校中选取6所学校,地区涉及天津、山东、浙江、山西等省市,共发放调查问卷150余份,收回121份,有效问卷110份。从调查对象的样本基本情况来看,男性教师46名,女性教师88名;教师年龄在50岁以上者8人,40-49岁之间者26人,30-39岁之间者62人,20-29岁之间者38人;从文化程度上看,大专学历31人,本科学历86人,硕士以上学历17人;从职称结构上来看,初级职称36人,中级职称77人,高级职称21人。
(二)方法和工具
本次调查主要采用发放问卷调查,同时为了使本次研究的内容更加真实可靠,在采用问卷调查的同时,还辅以访谈和个案研究。调查问卷包含27道题,其中封闭式问题20道,半封闭式问题5道,开放式问题2道,问题主要涉及学校的基本情况、半工半读的基本模式、课程、教学、实训基地、校企合作、学生补贴等基本问题;对问卷先后进行了两次试测,最后用于调查发放的问卷为最终修订后的问卷。
二、现状分析
(一)半工半读师资建设现状
建立一批良好的“双师型”的高素质的教师是保证职业学校半工半读的前提之一,它的成立得益于学校的相应政策和激励制度。
但是从表1的数据中我们看到,当前学校很少为教师提供相应的进修和提高的机会,即使有,也仅仅是以短期的培训为主,而针对学历提升和出国进修的机会相对较少。
(二)校企合作的现状
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其根本是要以校企合作为基础和前提,为了解半工半读过程中校企合作的现状,我们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调查:
由表2的数据可见,学校在联系校企合作合作学校方面存在很大困难,这与访谈调查中,有近70%的老师反映学校很难找到生产技术先进、管理严格、经营规范的合作单位接受半工半读学生情况一致。实习经费也往往是由学校自筹并交付企业一定的实习费用,大大增加了学校的成本。合作模式多数通过签订某种协议完成。
三、对于完善职业学校半工半读的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对“半工半读”的认识
我国职业学校半工半读实践之所以会出现上述种种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职业学生、学校和企业对“半工半读”的认识不清,重视不够造成的。2006年,《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中提到“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是遵循教育规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需要;是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有效促进学生就业的需要;是帮助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需要;是关系到建设有中国特色职业教育的一个带有方向性的关键问题。”这就为今后我们加深对半工半读的认识提供了良好的方向指导。
(二)开展多样化的校企合作途径
职业教育实施半工半读,其根本是要以校企合作为基础和前提,这既有利于促进学生就业,又能利用企业的资源降低培养成本。推进“校企合作”,必须找准校企双方利益共同点,建立企业与学校合作的动力机制,实现互惠互利、合作共底。职业学校依靠行业企业办学,必须主动寻求行业企业的支持,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同时,注重探索校企合作的持续发展机制,在管理制度和合作机制上下功夫,注重建立学校和企业之间稳定的组织联系制度。
(三)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
要真正实现半工半读,就要切实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工学兼顾,使学生具有足够的学习与动手实践的时间。各职业学校要紧紧依靠行业企业办学,根据企业需求调整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加快教学方法改革,探索学分制、弹性学制等教育管理制度的改革,以适应半工半读、校企合作培养模式的要求,突破传统的偏重课堂知识讲授、轻视岗位技能训练的做法,切实加强实践教学,创新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学生职业技能的教学方法。
参考文献:
[1]吴启迪.教育部副部长吴启迪在全国职业教育半工半读试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6,3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