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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S-3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提出了要培育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积极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融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传统的经营模式难以全面支撑我国经济稳定发展的需要,创新发展越来越快速地登上时代的舞台。总理明确提出了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即“双创”),激发社会发展活力,增强改革转型动力、释放分享经济红利。国家“十三五”规划指出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持续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持续、稳定地培育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要把握时代命脉、适应时代趋势,主动与创新驱动挂钩,根据“双创”战略进行重新审视。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维形式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内部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专门从事农业规模化生产经营,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一种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的发展,需要有集中的供地和机械化的农业生产设施。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些要求逐步得到满足。
专业大户,是在种植或养殖规模上明显高于传统农户,而且拥有较高生产和经营能力的专业农户。一般而言,专业大户的集约化生产水平、经营管理水平和生产稳定性等方面都稍弱于家庭农场。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由同类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提供者所组成,且由经营者进行民主管理的经济组织。这种模式有利于农村土地的资源整合与农业的产业化。
农业企业是以农产品加工、流通和销售为主,以生产、加工、销售为链条,工农贸易一体化的企业组织。农业企业在带动农村经济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创新能力不足、同质化竞争严重、创业动力缺乏是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维发展存在的几大问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创新能力总体不强。由于我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内生于农村经济系统而不断发展起来的,因此存在较为深厚的小农经济烙印,对外界新事物的接受能力较为薄弱。在我国较多的农业经营主体中,虽然戴着“新型”的帽子,但是在生产操作、加工、经营管理和市场营销等方面仍然延续了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的途径,实际上并没有达到新型发展的要求。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技术创新能力较差,对新技术仍然不敏感,无论是新型生产技术、管理技术还是营销技术等方面掌握远远不够,有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甚至对新技术产生了排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同质化竞争严重。目前,我国各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模式上表现出大同小异的特征,同一区域内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差异化竞争意识薄弱,而同质化竞争尤为激烈,这不仅降低了发展效率,也加大了行业融合发展难度。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互联网经营能力偏低,虽然互联网越来越深入到各行各业,但目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互联网的认识并不到位,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没有有效利用互联网平台来进行营销和信息的共享。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自主创业动力不足。当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自主创业程度仍然不够。据不完全统计,除了农业龙头企业以外,我国有超过95%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是实行家族式或者类似于家族式的管理模式,以“家长”经验作为农业生产经营决策的重要关键。从目前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实际来看,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劳动、资金等资源过多地局限在生产环节,而对营销等环节投入较少。
政策扶助、融资问题、专业人才是影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维发展的几大主要因素
政府缺乏支持。目前大多数的支农政策局限在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和传统农业发展的支持上,真正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政策仍然较少。因为政府支持政策的不足,导致国内一些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业企业难以申请到合理的贷款和政府的基金项目,从而限制了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空间。
融资存在困难。目前,国内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融资难的问题,而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存在信贷门槛高的挑战。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面临着融资难、农业保险难的问题,农民贷款虽然可以通过抵押贷款、担保贷款等渠道获得资金,但是由于手续复杂、获得贷款的期限长,从而降低了农民贷款的积极性。
缺乏专业人才。目前我国农村缺乏专业的技术人才,同时也缺乏优势资源来吸引专业人才。我国农民自身的知识技术水平相对较低,特别在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和技术也较为欠缺。同时,农村地区也缺乏对人才的吸引力,每年引进的专业人才较少,农村大学毕业生能投身农村的比例也较小。专业技术人才的缺乏,是制约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难题。
“双创”战略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维发展的建议
以“双创”战略为导向,根据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维发展的模式及存在的问题,并通过结合引出这些问题的内在原因,提出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维发展的对策建议。
健全政府的政策支持体系。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维发展离不开我国政府的政策支持。首先,继续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扶持力度。通过政策保障、财政支持,改善农田水利、农业机械、交通道路等条件,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基础性保障。其次,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合理引导农村的小农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土转移。最后,要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补贴力度。应增加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优惠政策和特殊扶持政策。
完善金融信贷扶持体系。资金,是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续多维发展的重要保障。国家应出台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长期经济需求的信贷政策措施,支持条件满足的区域适当开展生产周转贷款、开发性项目贷款、生产设施贷款、抵押担保贷款、生活性贷款等多元贷款服务,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维贷款需求应及时作出回应。对于发展潜力好、信用高、经济辐射力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开辟绿色贷款通道,并给予更加优惠的贷款利率。
完善农业技术服务支撑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获得持续、稳定发展,专业的技术服务支撑体系也是不可或缺的。按照当前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模式,不但要引进人才,还要积极培育懂技术和懂经营,同时有文化的现代化农民。引进外部人才到农村工作,就必然要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在人才薪资待遇、职称考评和相关福利方面给予更多优惠。同时,还要积极组织各项农业技术培训,培育多维的专业技术人才,以适应多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要。
(作者单位分别为西安培华学院商学院;陕西省社会科学院)
【注:本文系2014陕西省社科界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构建陕西省现代产业发展新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014C009)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所谓集约化,就是要改变以往粗放经营的方式,以更少的投入获得更高的农业产出;所谓专业化,就是要形成农业的专业化生产和分工体系,以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提高农民收入;所谓组织化,就是要把分散的小农组织起来,构造有规模、有组织、有科学管理的合作形态,以应对日渐激烈的全球农业市场竞争的需要;所谓社会化,就是要形成农村社会化的生产服务体系和技术支持体系,以改造小农经济,形成新型的社会化服务网络。说到底,就是要进一步增强农民的自我组织能力,也就是要发展农民之间的各种形式的合作,促进中国农村的社会化服务网络的发育,使中国的小农能够转变为有组织的“大农民”。
合作社(包括专业合作和合作金融)在近年发展迅猛。农民合作社的大发展,本质上还是出于农民强烈的自发需求。小农经济到现在还是我国农业生产的主要组织形式。几千年来,小农经济支撑了中国的农业文明,也发展出中国特有的小农耕作模式与生产模式。但是,小农经济在现代农业的竞争中则具有脆弱性,其局限性在当代表现得特别明显。农业生产的边际收益不断降低,将是小农经济的必然结局。而农业的现代化,从根本上就是要“消灭”小农,使小农成为有组织的“大农”。
农民合作社提高了小农抗击农业风险的能力,增加了农业生产的边际收益,阻遏“内卷化”效应,提升了农业生产的规模效应和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了农业的适度产业化发展,提高了农民作为弱势群体的自助自救能力,加速了农村各种生产要素的流动与整合,提高了农业生产要素配置的效率。合作社的发展意味着农民自我组织能力的增强,也意味着农村微观经济主体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迁。
未来的农民合作社发展和新型农村经营体制的构建需要鼓励以下三类合作:
其一是全过程合作。全过程合作意味着农民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实现全方位的合作,合作贯穿农业生产的全部程序。全过程合作包括:第一,农业生产上游环节的合作,即各种投入品和消费品的合作,包括化肥、种子、生产工具和机械、农药、信贷等合作。第二,农业生产中游环节的合作,包括生产过程、技术培训、灌溉、农作物管理等领域的合作。第三,农业生产下游环节的合作,即农产品加工、品牌建设、营销等领域的合作。
其二是农民的全要素合作。农业生产涉及多方面的要素,这些要素包括劳动力、土地、资金、技术、管理、信息等各个方面。农民进行全要素合作的意义重大,只有实现全要素合作,才能实现各种农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有效配置,才能实现农业生产各个环节的有效配合,才能实现更高程度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才能使农民合作社成为真正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特殊企业。
其三是鼓励合作社的合作。合作社的合作是合作社的自愿联合。只有实现联合社,实现合作社的合作,要素才能在更大的范围内得到更自由、更有效的配置。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原因;对策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原因分析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分为四大类,即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适度规模和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市场化程度高,主动对接市场,按照市场需求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商品化率和经济效益明显高于传统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普遍存在,主要有以下五方面原因。
(一)缺乏有效抵质押物
金融企业出于资金安全性考量,长期以来都偏好保值性较好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物进行融资放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资产为农村自建房、集体土地、农业机械,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等抵质押融资尚处在试点阶段,加之缺乏统一的信息交流、资产评估及要素交易平台,农村生产要素抵质押还比较困难,资产处置变现更是缺乏有效的交易渠道和增值保值空间,银行信贷风险被放大,直接制约了商业银行信贷投放的有效性和可拓展性。从而形成了“企业贷款难、银行难贷款”的两难局面。
(二)风险补偿机制覆盖不全面
农业具有生产周期长、环境影响大、回报见效慢的弱质特征,受自然条件和人为因素影响较大,涉农贷款的还款来源依赖于农业产品销售的回笼资金,因此,涉农贷款管理难度大、收益水平低、贷款收益难以覆盖贷款成本。目前,农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仍有较大缺陷,一是农业保险支持力度不够,涉农保险风险大、利润小、实际操作困难,商业保险机构普遍不愿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政府出资组建的农业贷款担保公司尚处于探索阶段,业务发展缓慢,覆盖面不足;二是财政贴息、风险补偿基金等机制绩效不明显,出于信贷安全考虑,各商业银行对涉农贷款均设定了一些准入条件,符合准入门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较少,另外,尽管有财政风险补偿资金代偿风险,但商业银行出于内部不良管控压力,在信贷风险追责制度十分严格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对办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业务更加谨慎。
(三)信用环境还需改善
近年来,农村地区信用环境整体趋好,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受自身文化水平、法律常识的限制,仍然存在重生产经营盈利、轻视个人信用的状况,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债务违约等现象仍时有发生,部分地方政府对商业银行化解信用风险支持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的制约和惩罚失信行为的制度。
(四)经营行为不规范
新型农业主体大多是由农户发展而来,受农户教育程度、市场眼界、专业技能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导致其经营不规范、财务制度混乱,商业银行很难对企业做出全面客观的判断,对企业发展的稳健性、可持续性、盈利能力等难以做出客观合理评估,因此对贷款的安全性没有把握,在农业新型主体缺少抵押物的情况下很难发放信用贷款。
(五)金融产品缺乏针对性
商业银行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量身定制的信贷产品相对滞后,缺少有针对性的信贷产品,难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样化的融资需求,另外,商业银行贷款手续繁杂、限制性条件多、抵质押品要求严格,这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需求的突发性相背离,抬高了信贷成本。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统筹协调
建议由政府牵头,成立由政府金融办、农业、工商、税务、人民银行、银监部门、金融机构等多部门组成的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导小组,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过程中信用评级难、抵质押物不足、信贷准入门槛高的问题。
(二)加强金融创新
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发、运用、推广适应农业生产力和生产方式变化以及农业生产周期的信贷产品,重点是通过互相联保、引入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加大小额免抵押信贷产品的投放,满足多元化融资需求。
(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强化宣传教育,通过典型示范、上门宣传等方式,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识到讲诚信是提升其发展能力、市场信誉的前提,进而将讲诚信、重信用纳入到日常经营的重要方面。综合运用经济、市场、行政等手段,严厉打击恶意逃费银行债务行为,敦促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持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现实的选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金融支持
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基本方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推行以家庭承包制为核心的农业经营方式,极大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绩。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小农户分散经营仍占多数,农业竞争力弱的问题没有根本改善;优质安全的农产品供给不足,高端、个性化、差异化农产品短缺,粮食库存量较大;粗放式发展方式普遍,农业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改善总体滞后等等。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央提出,积极培养造就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是提升农业竞争力的根本举措。
第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克服了个体农户分散决策经营的盲目性和低效性。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靠规模、集约化经营,不仅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按照市场需求生产优质产品,还能让农户享受到低成本、便利化的自我服务,有效弥补了分散农户经营能力的不足,较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率,带领分散农户进入大市场,而且更重要的是通过农产品的集中销售,克服了个体农户分散决策经营的盲目性和低效性。
第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了农产品的质量。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要是从事农产品加工和营销的工商企业,目的不是为了自己消费而是要使其增值之后销售出去,因而它必须确保开发项目具有市场适应性和先进性,努力提高初级农产品的品质,从而为企业加工优质产品奠定基础。
第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模式进行了改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视科技的开发、推广和应用,重视规模化集中经营,逐步实现传统农业与现代化技术对接,与大生产对接,与市场流通对接,将农户组织起来,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的大生产和大流通。运用互联网思维和手段,发展农产品直供直销,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优质农产品。
金融为什么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资本最本质的特征就是逐利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经营模式相比,经营效益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这就为信贷资金流入提供了先决条件。有选择性地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企业,风险会相应降低,金融机构也赢得了与农业产业共同成长的机遇。
第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础设施建设离不开金融的支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生产产地、加工设备、交通和仓储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由于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建设项目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积累的也不足,需要金融的信贷支持。
第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生产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相对于分散的、小规模经营的传统农业对资金的需求更为旺盛,特别是购买生产资料所需的流动资金和农机具等设备固定资产投资的需求加大,需要大量流动性生产资金,用于扩建、收贮运销和加工。
第三,现代农业与农村金融相辅相成。一方面,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离不开金融支持,另一方面,培育了农村金融服务的巨大市场,尤其是涉农金融机构遇到很好的发展机遇。
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的条件
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一定的前提。
地方政府加强形势研判,有效的规划与引导。政府部门要加强研判宏观形势、国际形势、农产品价格问题、政策导向问题,引导新型农业主体的行为。通过加大科技推广、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政策支持力度,增强农业从业主体的经济实力和发展活力。
有关部门完善的配套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近年来,随着国务院相关部委各项扶持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的出台,但相关工作在市、县两级落实的进度仍然较为缓慢。其难点在于政策分散、涉及部门多,各部门、条块扶持政策的整合力度不够。为此,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推进土地流转改革各项工作,促进土地有序健康流转。卫生、防疫、质检、土地、工商、财政、税收、金融等相关部门共同努力,有针对性地制定配套政策,扶持新型经营主体做强做大。
新型经营主体管理水平的提高,提升生产效率和效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靠现代化的管理水平,不断健全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化的市场运作,通过优化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四大要素组合方式和促进制度创新,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业全要素生产率,提升农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实现中高端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增强竞争力。
制约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主要因素
新型经营主体承贷能力低。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瓶颈”和银行“贷款难”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实现对接难度很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抵押权证不完备,抵押物不足值。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没有足值的不动产抵押给商业银行作为还款来源,贷款的风险“敞口”很大,难以满足商业银行的贷款审批条件。难以提供有效抵押担保已成为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信贷支持的主要原因。二是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务制度不健全,银行对贷款后管理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规模小,设备落后,技术含量低,经营管理不规范,生产经营随意性大,债权没有保证,不符合贷款条件。新
型经营主体缺乏科学管理。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立门槛较低,有的仅办理了工商登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法人登记等必要手续,存在缺少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未申领贷款卡,经营证件不齐等情况,不仅财务数据不真实,缺乏管理,也限制了金融支持。
风险分担机制缺失。农业产业是弱质产业,这就决定了贷款具有更大的风险。目前,农村金融机构承担了大部分政策性支农任务,但是国家长期以来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却没有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同时,由于农业保险制度建设滞后,农村信贷资金风险的控制难度较大。
金融服务品种单一。针对蓬勃发展的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基层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动力及机制安排严重不足,授信形式单一,与实际需求形式多样化存在矛盾,还需要创新贷款业务种类和服务方式,满足多层次信贷需求还需要加大力度。
社会信用环境不佳。信用环境的制约作用还很突出,缺乏诚信基础上的合作,具体表现在银行体系中的特征就是有被悬空、逃废债务的现象,对银行债权的保护不够,贷款安全难有保障。
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对策
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货币信贷政策工具的导向作用。一是最大限度地增加涉农法人金融机构信贷规划。建议上级人民银行在不突破地区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对下级行的信贷规划指标在县域间、法人机构间进行调剂,解决资金供求不平衡的问题。二是充分发挥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的杠杆引导作用。要充分用足用活支农再贷款优惠倾斜政策,支持农村信用社不断增加农业贷款投入,满足农户生产及投资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三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的地区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实施有差别的准备金政策,强化存款准备金政策的正向激励作用。四是大力推进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利用利率杠杆作用调节农村资金的供求关系,增加信贷支农实力。
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人民银行总行提出了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办行制度的要求,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要至少支持一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主办行为其提供优质服务,不仅局限于信贷服务,还应该包括支付结算、理财、征信等方面的金融服务。要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按照“宜场则场、宜户则户、宜企则企、宜社则社”的原则,简化审贷流程,主动了解农民的金融服务需求特点,有针对性地研究开发创新金融信贷产品。
调整涉农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政策。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收入情况和信用情况,适度提高合意贷款额度,给予涉农金融机构更大的放贷空间。根据市场化原则,综合调配信贷资源,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出台激励约束机制,细化涉农金融机构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额度、比例及增速等要求,并进行奖优罚劣。
建立完善金融服务组织体系。构建多层次的农村金融市场,形成定位明确、分工合理、功能互补的金融支农组织体系,确保县域金融机构实现100%参与到支持现代农业发展进程中来。积极引导商业银行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强向县域和乡村的资源配置,围绕区域优势和特色农业产业建立专营服务机构和专业支行,将更多资金投向农业产业化等现代农业重点领域。
全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迅速,初步形成了以农户经营为基础、多种新型经营主体合作与联合、农业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提高了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促进了农民持续增收、农业持续增效。截至目前,全省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9.2万家,经营耕地面积31.3万hm2;规模种植大户3.9万家,经营耕地面积40.8万hm2;家庭农场1.6万户,其中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有1.2万户,经营耕地面积21万hm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6500多家,其中国家级龙头企业60家、省级760家,有15家涉农企业在境内外上市。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技推广服务的必要性
随着财政支出的紧缩、事业编制数目的减少,目前河南省农技推广体系普遍存在人员不足、年龄偏大、知识老化等问题,已成为制约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有效开展的瓶颈。河南省是国家粮食核心区之一,在中国粮食安全格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当前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处于发展阶段,需要农业技术的大力支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优势,对弥补农技力量不足显得十分必要。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技推广服务的可行性
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迅速,拥有专业的技术人才,有较高的硬件水平,如必要的办公场地、生产基地、仓储基地、机械设备等,在参与农技推广过程中,可以把农民和推广单位有效地联系起来,在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机械等方面起着示范带动作用,弥补了农技推广“最后一公里”的“断层”问题,可以有效地承担农民技术推广服务的重任。
(一)加快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追求经济效益,能够克服在分散经营状态下的兼业化弊病,集中精力专职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主动应用现代农业科技成果,尽可能地提高单位投入产出率。据河南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调研材料反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集成应用各种农业科学技术及加强管理,每667m2土地比分散经营农户提高10%以上。
(二)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通过批量购进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实行统一耕种、统一植保、统一管理、统一收获,节省农业生产成本。据初步统计,生产资料批量购进使平均生产成本降低15%左右。
(三)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接流转土地,使大批农民从土地束缚中解放出来,或进城务工,或在流转出的土地上从事种植业管理,增加了收入。据调查统计,一个4~5口人的农户,将土地流转后外出打工,每年除获得土地租金及惠农补贴收入6000元以外,还可获得打工收入4万余元,比单纯从事农业生产年均增加收入3万多元。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技推广服务的主要方法探讨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民科技培训
农业技术推广的有效形式是对农民的技术培训,新型农业经营的主体是农业一线从事生产劳动的技术人员,他们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对市场的信息比较灵通,可以通过高产创建、科普示范等方法让农民直接看到科技带来的实实在在的效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根据区域特色、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对农民进行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的培训,为农民随时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参与农民科技培训有助于减少农技中心在推广过程中的复杂程序,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效率。
(二)农业项目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
近年来,农业部门均出台了一系列的强农惠农政策,如粮丰工程、科技示范入户工程、种粮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粮棉油高产创建、高标准粮田建设等。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体系建设薄弱,农民直接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取得的效果不太理想。当前河南省正处于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农业生产越来越依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国家正出台相关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扶持,各类相关新增补贴也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建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政府部门公开招标的形式参与实施农业项目,这样既充分发挥了农业经营者的各项优势,也有效提升了农业科技的综合水平,提高了农业项目的实施效果。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有偿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