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劳动人员管理制度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企业;劳动用工;组织管理;建议
现代社会快节奏发展使企业内部人事管理工作的开展难度逐步增加,传统人情社会式企业管理模式已难以适应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企业人事管理开展的公平性及平衡性直接影响到员工对企业的态度,一旦在人事管理方面出现失衡问题,劳动用工管理问题随之而来,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影响极为巨大,因此有效解决企业劳动用工及劳动组织管理问题便成为现代企业发展所需重视的要素之一。
一、企业劳动用工与劳动组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管理人员及劳动人员缺乏法律意识
企业管理人员法律意识的缺失导致企业劳动用工管理问题层出不穷的主要原因。管理人员不仅要进一步协调企业内部各部门间的实际关系,同时要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相关人员的实际认识,保障基层员工的基本权益。而部分企业管理人员则未能充分的考虑到基层员工利益,仅将自身利益作为主要的考虑因素,促使企业内部管理出现管理不平衡及管理公平性差等相关方面问题,此时企业基层员工与管理层的矛盾便进行凸显,导致管理人员管理效益大打折扣。我国劳动合同对企业基层员工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全面,但在实际落实过程中通常存在落实难度较大问题,企业基层员工难以与企业管理人员建立良好的沟通管理,也不具备有效的话语权,同时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也冒有较大风险,这便成为劳动合同失去法律效益的重要因素,促使企业内部劳动用工管理不再具有公信力,继而便衍生出一系列企业劳动用工与劳动组织管理等相关问题。
2.企业自身劳动用工和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在要求劳动人员替自己做事时,没有按照相应的法律规范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人员各项权利得不到较好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劳动人员就不会具有较高的工作热情,不会按照相应要求履行自身义务。很多企业都发生过一些因劳动用工组织管理规范、损害劳动人员利益而导致相应业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问题,这不仅损害企业经济效益,还会降低企业形象,影响企业未来的发展。所以完善劳动用工与劳动管理制度是企业面临的重大问题,这样才能更好对劳动纠纷进行预防和处理。如果企业用工制度不完善,将难以吸引更多的劳动人员,长此以往,企业经济效益会越来越差,对企业的正常运作造成严重影响。
二、做好劳动用工与劳动组织管理的对策
1.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使提高企业用过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主要的衡量标准之一,对劳动合同管理的加强不仅要从企业相关制度方面入手,在地区政策及相关法律方面也需进一步加以优化,通过多种途径对劳动合同管理的加强,从而实现对劳动用工组织管理水平的提升。人事部门应积极的参与其中,对相关工作做出有效谋划,在切实保障劳动人员基本利益的同时,提高相关合同制度的约束管理能力,以便更为有效的组织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保障企业的实际日常运转。
2.完善工会组织体系
工会是平衡企业人事管理及员工利益的重要组织,不仅可有效的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亦可为企业员工管理出谋划策,因此企业要积极对工会组织体系进行完善,保障工会运行机制的稳定,使工会能够切实在企业中发挥实际作用,便为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管理,将企业劳动用工与企业工会发展相结合,让员工切实的体会到企业对其自身的重视,此时便可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保障员工心态平稳,降低企业员工方面产生劳动用工管理问题的概率。
3.促进劳动用工管理系统化
劳动用工管理系统化形成可进一步提高劳动用工管理的标准化水平,通过相关法律制度保障员工作业合法性,使企业与员工间能够形成良好的雇佣管理关系,从而通过协商的方式对劳动用工问题进行有效解决。劳动合同的运用是劳动用工管理系统化形成的重要基础,此时人事管理人员要积极组织参与劳动管理工作,并制定合理的劳动用工管理规划,将人员的劳动用工系统化管理作为企业发展所需重视的重要管理项目,以此有效执行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系统化标准,这便通过利用劳动用工管理的系统化为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结语
企业劳动用工组织管理问题的产生实际影响要素较多,对于问题的解决应按照企业内部实际状况进行分析。企业管理的失衡及管理制度的不合理运用均可引发企业劳动用工管理问题。虽然劳动合同可对企业劳动用工规范化管理形成约束,但受企业内部制度及管理环境的影响,外部的法律条款仍无法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形成有效的制约,因此对劳动用工问题的解决,需重视对劳动合同法律的运用,并保障企业内部人事管理公平性,从而实现劳动用工管理矛盾及相关问题的有效解决。
参考文献
我国20多年的改革开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经济发展成就,实现了社会财富的巨大增长。但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领域的制度变迁带来了社会群体间利益结构的变化,社会财富的增长并没有全面兼顾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整体,致使一些社会群体承担了更多的改革成本,享受了更少的改革利益,承受了更大的改革风险,这部分群体即所谓的“弱势群体”。
中国社会学会会长郑杭生将弱势群体界定为“那些依靠自身的力量或能力无法保持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最基本的生活水准、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支持和帮助的社会群体”。[1]而数量达到1.4亿,超过了全国人口总数10%的流动人口大部分属于弱势群体。[2]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欠缺显然有悖于社会的和谐,因而,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解决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从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的发展历程看,社会救助管理制度建设一般是先行的,它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本文主要探讨流动人口中弱势者(以下简称流动人口)的社会救助问题。
一、建立流动人口社会救助管理制度的现实意义
社会救助是指在公民因各种原因导致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给予款物接济和服务,以使其生活得到基本保障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以市场机制为依托的社会保险制度的补充。[3]社会救助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目前,我国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困难户救济和“五保户”救济、灾害救济以及其他救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成就,在保障最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结构存在着两种独立体系,即“二元社会结构”①,因而造成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流动人口(主体是农民工)不仅在工作选择、子女教育方面,而且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收入和支出保障方面都享受不到城镇职工应有的福利保障待遇和公民权利。数量众多的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民工享受不到应有的基本社会保障与他们为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完全不对称,这是绝对不合理、不公平的,这种状况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显得尤为触目惊心。从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入手,拆掉构成二元社会保障结构的社会基础,建立和完善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彻底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之道,但如此浩大的工程在短时期内是难以实现的,因此要分清轻重缓急,分步骤、分阶段、有重点地逐步实施。而尽快建立针对流动人口遇到特殊困难情况下的紧急社会救助制度,应该是目前最迫切,也最为可行的政策选择和制度建设。
首先,建立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具有很强的紧迫性和现实性。流动人口中的弱势群体由家乡来到城市,收入低、保障弱,脱离了地缘、亲缘的社会支持系统,在城市时刻面临着找不到工作、失业、财务丢失、伤病等风险,有时候还成为偷盗、诈骗、抢夺、伤害等不法侵害的对象;而且其中不少特殊群体面临的风险更大,处境更为艰难,包括部分妇女、儿童、老年人、精神病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员、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刑满释放后无家可归人员、呆傻智障人员、走失人员、上访人员、拾荒人员等等。这些人几乎随时都有可能面临各种困境和威胁,很容易陷入身无分文、举目无亲、生活无着的境地。政府和社会的救助,能够使其人身最基本的生存和生活权益得到一定保障,有利于社会矛盾的缓解和人文环境的优化。
其次,建立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社会效益高,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意义重大。这种救助是在受助者最为难的时候雪中送炭,施以援手,在各种社会保障措施中具有十分鲜明的兜底性特征。这种救助不但能够维护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权益,而且能够缩小贫富差距,缓和城乡矛盾,协调社会关系,减轻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负面影响,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和社会风气,进而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消除和化解部分社会矛盾,因而成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反之,如果相当多困难群众难以获得有效救助,困难得不到解决,就可能引发和加剧社会冲突,甚至影响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
我国建立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已具有良好的基础,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时效性。我国政府中的民政部门是开展社会救助的主要力量。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自同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废止了1982年国务院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这标志着我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正式建立。这是一项针对城市流动人口而设立的社会救助制度。将强制性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救助管理,建立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原则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全国原有832个收容遣送站全部完成转制,北京、湖南等省市新设立了救助管理站,截至2004年底全国共有救助管理站909个。据统计,从2003年8月1日到2004年11月30日,全国共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670404人。[4]目前,我国的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在法规制度、机构设施、经费渠道等方面都已经初具规模,在此基础上逐步进行完善就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与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其他制度安排相比,完善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的成本低、基础好、易操作、效益高、现实作用明显,因此,目前我国应大力加强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并以此为突破口,逐步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二、现行流动人口社会救助管理制度的进步与局限
我国现行流动人口社会救助管理制度是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办法较建国以来不同时期多次颁布的救助管理办法有明显的进步,即由强制性的收容遣送转变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这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政府执政理念的转变,由过去的权力政府,强调控制、管理,转变为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第一,救助管理制度用平等的眼光去看待流浪乞讨人员,认为他们在城市生活中遇到了暂时困难,而不是他们的本性有问题,不再把流动人口作为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不稳定因素来看待。第二,在对对象看法发生变化的基础上,工作方法也由管理转变为服务,即帮助生活无着者度过困难,帮助他们恢复正常生活,而不是管制,救助机构不再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第三,该制度给予流浪乞讨者向救助站求助的自由,规定他们的合法权益不能侵犯,从而把受助者的选择置于重要地位,这体现了现代社会救助制度“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理念和对人的尊重。第四,该制度反映了政府的责任意识,从经费保障到提供服务,政府基本承担了全部责任。该制度还通过对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行为准则的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救助站的责任义务,使被救助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得到保障。体现了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是政府的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摒弃了个人责任观,这符合现代社会救助的主流的意识形态。
但《救助管理办法》的形成时间较短,受到原有体制等方面的一些影响,特别是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理念和需要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第一,该制度延续了城市和乡村分别对待的路径,明确指出救助对象仅为“城市”中的流浪乞讨人员,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虽然以城市中居多,但农村里也存在,如此规定未能公平对待所有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第二,救助条件难以把握,没有把生活无着的人员列入救助对象,而是规定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对什么是“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作出明确的界定,但没有明确“流浪”和“乞讨”应该是二者兼备还是只具其一,受助人员的范围依然模糊。按照民政部《实施细则》规定,救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自身无力解决食宿;(2)无亲友投靠;(3)既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又不享受农村“五保”供养;(4)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现实中,真正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人员比例很小。因此,从工作实际出发,如何合理界定救助对象,做到“应该救助的得到救助,不应该救助的不予救助”还有待研究。
第三,对流浪乞讨人员中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和管理教育工作有待加强。大多数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常年脱离家庭在外流浪,历经曲折,他们的生存环境也使他们养成了一些不良行为习惯,造成心理健康状态不佳。为促使他们以健康的心态回到社会,需要进行必要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这方面应是今后我国着力加强的工作之一。
第四,《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救助站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但在实际工作中,虽然有关部门制定下发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但由于各省市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等原因,还有一些受助人员家属和部分流出地省市对于此项工作比较消极,跨省联系接送难度较大,工作受到一定影响。
第五,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还延续了收容遣送制度将救助人员送返原籍,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安置的思路。这是受目前形势所限而作出的选择,因此这项制度强调政府、家庭和社会三者责任有机结合,特别是流出地政府必须切实负起责任才能保证这项制度有效实施。然而目前我国流动人口的流出地多是经济落后的地区,由他们负责解决返家受助人员的生产生活困难在主观上和客观上都有一定困难,这使得一些弱势群体的权益无法得到十分有效的保障。如何建立起全国有效的救助网络还需要做很多工作。而且,强调返回原籍使救助管理站倾向于提供其返回原籍的乘车凭证,限制了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管理站后的去向。
此外,收容遣送制度废止后,新的替代性的社会治安管理手段没有跟上,致使职业乞讨等现象大量增加,这也是各级政府十分关注但又难以很好解决的问题,需要通过完善城市管理手段才能解决。
三、对流动人口社会救助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在社会转型期,我国大量农民流入城市的现象将长期存在,城市化进程仍将持续,因此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目前,我国应以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全面指导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建设,有效利用现有条件和资源,对现行的救助管理制度进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充分发挥救助管理制度在维护流动人口基本生活权益,调整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应有的作用。
第一,按照和谐社会的要求构建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要调整和转变观念。要转变对穷人的看法和态度,不能简单地把穷人的贫穷归结为个人原因,也不能把救助穷人单纯地看作是增加政府和社会的负担,而应看作是政府和社会的应尽之责,是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利的客观需要。协调利益关系与缓解社会矛盾,是现代政府的重要职能。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这是弱势群体有权利获得社会支持与政府有责任制定有关保护弱势群体社会政策的依据。我国长期以来习惯于将救助与慈善等同起来,提倡人道主义,这与我国传统中儒家仁义学说、佛教的慈悲观念和因果报应说以及民间的道教思想一脉相承,很容易推广和被接受。但现代社会的社会救助作为一种社会制度,仅仅以人道主义作为思想理论基础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慈善虽然是一种善心、一种情操,却无法持久,因为它不是经常的,也不是固定的,所以很难承担起救苦救难的责任。现代的社会救助制度则应强调是一种固定的、经常性的国家责任和社会责任。
人道主义的救助完全出于怜悯心、同情心和慈悲心,但有一些局限性:一是救助者需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完全依靠其内在的道德、情感因素和主观意愿实施救助,不具有强制性,因而救助行为具有主观性,财物的来源没有保证,无法制度化和规范化。二是救助多为个人行为,缺乏有效、充足的财力保障,救助者即使愿意提供救助,也要受到自身财力、能力的限制,无法持久、经常、固定地提供救助。三是即使救助者具有救助意愿和救助能力,也会因主观因素对被救助者进行选择,无法保障遇到困难的人都得到救助,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四是救助者与被救助者不平等,救助者没有救助的义务,救助行为显得高尚,而被救助者是被怜悯、可怜、同情和施舍的对象,得到恩惠,因而有可能使救助带有一定条件。
现代社会救助是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一项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强调社会救助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只要是穷人,无论什么原因,只要其收入低于贫困线,就有权利申请救助,或者说,个人需要时,接受社会救助是一种法定权利。建设面向和谐社会的社会救助体系,必须实现主导观念从人道到人权的转变,建立客观、系统的现代救助制度,使流动人口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
第二,要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完善救助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基本生活权益。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应适时进一步完善《救助管理办法》,使之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和指导性。扩大救助覆盖面,将虽没有流浪乞讨行为,但因各种原因已经处于生活无着境地的流动人口都列入救助对象,积极予以救助;要尽快建立省际受助人员接送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人员接送的程序和规范,健全管理制度。
要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的社会化参与机制;要鼓励和支持民间组织、慈善团体、宗教组织和广大市民通过义工服务、捐款捐物、告知引导和直接救助等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救助工作。要呼吁全社会共同关心、关注、支持、参与救助事业,建立有效而又稳妥的社会化参与机制。
民政部门要从特殊困难群体的特殊需求出发,逐步探索全方位、多层次的救助方式,丰富救助内容,实施人性化的救助。除日常救助外,要针对不同类型受助人员的生理、心理、文化水平、个性特征进行必要的物质帮助,特别是积极开展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特殊救助,争取逐步做到“分类救助,按需施救”。要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建设,逐步实现人性化、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另外,还应研究制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助人员实施救助管理的具体政策规定。要针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智障人员、精神病患者这一特殊群体制定保护性、约束性的救助服务、治疗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和工作措施,推动工作的规范化,体现社会的温暖。同时要强调建立流动人口的危重病人救治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制定工作程序,疏通经费渠道。
论文摘要:在我国社会实现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人才的流动已经成为一种客观的事实,,但是在传统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中总是存在着主观随意性强、容易弄虚作假、以及多头管理混乱等弊端,使得档案制度改革难以实施。本文主要从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改革出发,从人才强国的战略高度,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意见和建议。
档案是知识的宝库与历史的见证,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活动中积累形成的宝贵历史材料,记录社会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发展历程,对了解历史、查考现实、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政策规划、教人育人,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如一个单位在制定各项改革方案、描绘未来发展蓝图时,都要参考档案资料;又如学校、单位、企业,通过档案编写史料、举办展览、电教宣传等方式来教育人、感染人,增加职工的责任感、荣誉感、归属感等等。
一、传统人事档案管理中的弊端
(一)主观随意性强
传统人事档案中有“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的规定。这一规定源自干部人事档案制度,并应用到其他人事档案规定中。对当事人保密的目的一般认为是安全的需要以及方便组织管理,但正是这种高度保密性反而降低了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因为信息垄断而使“组织意见”主观随意性增强。
(二)弄虚作假,以档谋私
在传统管理方式控制下,“以档谋私”现象屡屡出现。欲从行政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跳槽的人受到单位扣留档案不放人的“人质档案”现象并不鲜见。部分“弃档族”在进入需要人事档案的单位就业办理调转、报考公务员、考研等时候,也徒叹“档到用时方恨无”。现实中有个别人通过在档案中伪造干部履历、入党材料和专业证书,靠弄虚作假,平步青云走较高级领导岗位;也有单位个别领导通过档案打击报复,给职工带来极大的伤害。不同形式的虚假档案,“以档谋私”现象的屡屡出现,使档案制度的严肃性、准确性、惟一性屡受挑战。由于传统的人事档案管理无法适应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而新的人事档案管理方式尚未建立完善,当前的档案管理工作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呈现“弃档族”
过去个人只能对人事档案所决定的命运无条件接受,而在现在这一转轨时期,大量新阶层与流动人员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它的影响。根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级人才流动中心为15.4万个国有和非国有单位代为管理保存的三四百万份人事档案中,至少有60多万份与主人失去联系。作为60多万“弃档族”中很多人是“漂”到大城市就业,档案现在对他们来讲没有什么用;有人甚至长期拖欠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档案托管费,且未作补交的打算。调查显示:有68%的被访者认为档案在他们求职及职业发展中不重要或作用不大,而且越是年轻人和非党员,越是不重视档案。对于流动人员而言,调整档案工资、进行职称评审、提供合同鉴证、办理社会保险和出国政审等人事项目实际上也并不需要。流动人员并不在国有单位,按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给他们定级、晋资可谓是画蛇添足。
(四)在非公企业,不关心员工人事档案
与部分人自动抛弃档案相应的是许多非公企业在招聘员工时也并不关心人事档案。企业经理通常是采取“合格不合格干了就知道”的方式评价聘用员工。某咨询公司的一项调查表明,不关心员工人事档案的企业占了调查总数的80%。在政府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情况就不一样了,人事档案在提干过程中“还是相当重要的。”如今,企业必须在市场上寻找最优秀的人才,以应对激烈的竞争。但现有的人事档案,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不能够帮助他们正确判断某个人的真实才能和准确的客观背景,有些甚至提供了与实际情况截然相反的结论。因此,它已越来越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块“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三是对人事档案处于越来越忽略的状态。目前,众多跨国公司、民营企业、上市公司越来越多地转向去做人才的背景调查,而对人事档案基本上都处于越来越忽略的状态。用人单位在忽略旧的人事档案的同时,却又发现或多或少需要建立每个人员的新“人事档案”,只不过这份“人事档案”现在有着更多不同的形式:有的企业是建立在人事信息管理系统之中,有的企业干脆自己建立在人才中心保管的人事档案之外的“第二人事档案”;然而这些都处于各自为政的状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种所有制市场参与者的大量涌现,具有社会公信力的集人才信息与信用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又确实有其存在的价值,现行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乃“弃之可惜”。
(五)人事档案管理改革难以推进的原因
人事档案虽小,但关系到千百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我国人事制度改革进程的进一步深入,关系到依法治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具体实施。由于传统体制下人事档案管理牵涉到组织、人事、劳动、档案等多个主管部门,档案的功能则延伸到民政、公安、教育等其他有关部门,特别是由于档案收费管理为政府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带来巨大收益,致使目前人事档案制度改革举步维艰,大大落后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整体进程。
二、对新型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的设想
(一)明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公共服务性质
在组织人事部门成立人才交流机构之前,干部人事档案一直是由组织人事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的,在性质上属于公共服务,而且带有很强的政治性。出于深化机构改革和机关转变职能的需要,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在成立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后,把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这类比较具体的事务性工作委托或授权给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但这并未改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公共服务性质。所以应当进一步明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公共服务的性质,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公共服务体系和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建立人事档案管理相互分离的管理制度
从长远看,我国的人事档案制度改革必须明确所有社会组织都具有建立和保管本单位人事档案的权利和责任,不管公共部门或三资、民营企业都应在法律规定的制度和原则下享有人事档案的管理权。为保障流动人员权益和各单位的专有知识信息,非公单位的人事档案应以单位为中心建立,主要用于企业日常管理,不得作为个人身份证明随个人在不同单位之间调动。个人到新的单位供职服务,则新的服务单位应重新为其建立档案。个人离职后原单位应在若干年内保留其人事档案。
个人求职或服务的新单位欲了解查阅其原单位的人事档案由本人书面授权,原单位应无偿提供。非经个人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公开、披露个人档案信息。
(三)发挥好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服务作用
档案管理绝不仅仅是单纯保管,而是有一系列服务内容。比如《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明确:“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为了适应服务人事工作的需要,《规定》还要求“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不断充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这些服务内容是今后人事档案管理的很重要内容,也是发挥档案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
(四)执行“收支两条线”
为了保证规定落到实处,应当收取少量服务费,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并接受群众监督。但是要坚决执行“收支两条线”,收取的服务费要如数上缴政府财政部门,不得私自截留。“收支两条线”是对行政事业费的管理措施,对企业则无法执行,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企业是不能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因为那样一来,实际就把这项公共服务变成了企业行为。
总之,只有以“以人为本”和“以民为本”来进行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的合理改革,才能使人事档案成为一个透明、适度开放的个人社会公信平台,才能充分保障人事档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才能解除就业者的后顾之忧,让人们安居乐业,使现有制度的既得利益者在公共平台上实现共赢,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参考文献
[1]胡伟.浅谈人事档案的特点和作用[J].科技,2004,(10).
[2]孙鹏.人事档案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J].中国科技信息,2005,(06).
目前,高校校办企业产业不够明晰。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指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的归属进行确认的一种法律行为。高校校办企业的组建模式比较复杂,有高校独资、校企合资、租赁、技术转让、外资投建、股份制等多种合作形式。首先,要按照经济法的产权认定原则对高校校办企业产权进行明确划分,清算资产之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取得企业产权的相关证明,明确国有资产所占比例及数值。
二、完善高校校办企业管理机构。
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需要按照经济法要求组建科学的管理机构。高校校办企业,应按照经济法中公司股东代表、董事会、监事会的产生办法组建好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完善高校校办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资产单独管理。
由于产权不清,企业长期无偿占用大量高校资产,使高校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混淆,产生核算不科学、投资效益低、产权隐形流失等现象。一些学校和部分企业对投入到校办企业的资产疏于管理,使这部分资产游离高校“大财务”管理之外,学校不但难以按期收回投资和应得的回报,还有可能牵扯到企业与其他单位发生的经济纠纷中,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并最终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企业对这些资产又缺乏具体的管理办法,个别校办企业利用“公有财产”为自身利益服务,导致“企业负盈学校负亏”现象。在资产管理上,学校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要分别建账管理。严格规范学校和企业的关系,在收入、支出和收益上要做到各自核算,不能一本糊涂账,将学校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混淆。
四、依法建立健全的校办企业管理制度。
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标准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管理制度,从制度上明确界定董事会、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分工,并协调好这两种监督之间的关系,使两个机关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公司治理结构得以完善,促进校办企业在重大事项决策上保持科学先进性。此外,要明确校办企业各部门的职责,明确校办企业的决策、监管、运营、管理、收益等关系,建立科学的校办企业管理体制。
五、人员的分开管理。
要在人员安排上做好政企分开,不能将校办企业的管理关系当成是高校的下属部门。学校的党政领导不应该兼职企业职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联动机制下的企业法人制度是行使校办企业管理权的机构。鼓励学校科研、教学人员向企业流动。由学校进入企业的人员,原则上应调出学校,劳动人事关系转入企业,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由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终止与原学校的劳动人事关系。学校教学、科研人员进入企业工作,执行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高校应建立科研、教学人员重返学校竞争上岗的管理制度。
六、建立学校投资的撤出机制。
一、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
(一) 经济利益驱使
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城市流动人口形成和数量不断扩大的首要原因,也是流动人口犯罪的主要原因。一方面,由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过剩和生活水平的明显差距,使得成千上万的农业剩余人口怀着追求美好生活的愿望涌入城市,挣钱、挣大钱成为其最直接的目的和最迫切的需要;另一方面,由于各种外部的和流动人口自身的原因,流动人口在城市一般只能从事城市居民不愿从事的脏、累、重活,这些工作劳动条件差,收入又低,还有相当一部分流动人口找不到稳定的工作,所以他们经常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有的甚至不能满足吃、住等基本生活需求。流动人口从事的行业五花八门,但总的来看其收入具有不稳定性,同时收入也相对较少。外来人员当初来到城市,并非是以犯罪为目的,他们的初衷还是要靠自己的辛勤劳动来实行自己的良好愿望,但时间一长,现实与理想的差距使他们产生犯罪念头。追求金钱的强烈欲望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现实生活之间的反差,使流动人口中的一部分人妄想不劳而获、铤而走险,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是流动人口犯罪的主要原因。
(二)心理失衡
我国目前的社会现实是人与人之间的贫富差距拉大,大部分农民在经济上仍处于社会的较低阶层,当他们从相对落后的农村进入城市后,极易产生失衡心理。同时,因为流动人口经常受到城里人的歧视,所以他们对城里人抱着坏恨的心理。在上述两个心理因素驱使下,加之社会缺乏有效的管理、应对措施。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的产生也就不难理解了。
(三)价值和文化冲突
流动人口大多来自农村,他们有着区别于城市的文化、习俗和价值观念。进入城市之后,其认识上和价值观念上不能与城市习惯同化,他们处于道德失范状态,导致其没有统一的协调的行为规范准则,从而感到无所适从,因此容易受到城市不良文化的感染和不良行为人的诱导,极易走上犯罪道路。
(四)缺乏管理
目前我们的城市流动人口管理,不能适应大批量“入城潮”的发展。管理制度显得捉襟见肘,甚至无能为力,造成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难开展下去,其本应发挥的预防流动人口犯罪功能未能体现出来,有些地区甚至没有建立起相应的流动人口管理措施,使公安机关打击流动人口犯罪工作也常常处于被动、疲软状态。
二、预防流动人口犯罪的对策
(一)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稳定农业生产,积极促进非农业行业的就业。
从一定意义上讲,流动人口主要是农村的剩余劳动力,
在农村由于耕地面积减少和农业生产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目前我国农业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劳动力过剩问题。这些剩余劳动力为了养家糊口,往往涌入城市去寻找出路。要积极促进这些剩余劳动力的就业,加大非农业行业就业力度,以使他们有事干,有工作可作,虽然不一定要高收入,但最起码要能满足流动人口及其抚养人员的基本物质需要。 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稳定农业生产,这是从根源上缩小城乡差距,避免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流入城市的对策。为此,必须坚持农村经济体制和市场化改革方向,在资金和技术方面加大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力度,提高政府对农村经济的服务水平,改革农村经济管理体制和税费制度,减轻农民负担。积极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农产品结构,发展高科技、高收入的农业产业,提高农产品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对农业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农村同样是一片大有作为的舞台,只要使农村的市场拓展了,农业产品价值上去了,农民就不会涌入城市去打工。农村经济发展了,能够有效减少城市流动人口数量,相应城市流动人口的犯罪也会降低。
(二)加快小城镇建设,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农村中的私营企业,促进农村服务业的发展。
加快小城镇建设,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农村私营企业,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大战略,有利于解决现阶段农村一系列深层次矛盾。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缓解当前国内需求不足和农产品阶段性过剩状况,为整个工业和服务业的长远发展拓展新的市场空间,是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这样能够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分布,防止其盲目涌入城市。
(三)努力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只限于城镇居民,广大农民还不能享有真正切实有效的社会保障。农民养老、医疗、就业等基本上只能依靠自己。努力探索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稳定农民队伍和农业生产、保护农民利益、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等均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将对优化农业剩余人口城市化的结构,避免流动人口犯罪问题产生深远的影响。
(四)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我国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基本方针,也是预防和打击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的有效手段。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对于积极消除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和条件,从多方面预防和减少流动人口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秩序都具有重要作用。
(五)溯本清源,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现行流动人口管理制度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流动的客观需要,并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流动人口与当地人口身份、地位差别导致心理上的互相排斥。流动人口及其子女教育与管理混乱、困难等,造成了流动人口处于“边缘人”、“两栖人”状态,这也是流动人口犯罪高发率的原因之一。为消除旧户籍制度的弊端,可以实行人口自由流动、取消身份限制的自由迁移制为远期目标,在现阶段研究设计各种过渡制度。
同时要加强对城市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制度。首先,应当制定城市流动人口管理的全国性和地方性法律法规,使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其次,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手段,紧密依靠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等居民自治组织和基层组织,杜绝流动人口失控现象;再次,可以在流动人口聚居区或者原籍为同一地区的流动人口中设立自治、自律组织,争取流动人口对管理工作的理解和配合;最后,在严格管理的同时,还应当加强服务意识,解决流动人口存在的实际困难,关心流动人口的疾苦,对流动人口一视同仁,在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不得对流动人口实行限制和歧视政策。加大打击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力度,对于不按时给流动打工人员发放工资等行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切实提高流动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六)加强对城市流动人口和本地常住人口的教育。
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文化、法制教育,以提高流动人口的文化素质和守法意识;对流动人口进行职业培训,以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同时,还应当加强对本地居民的教育,努力消除他们对流动人口的排斥、歧视心理,使他们树立与流动人口在就业等方面平等竞争的观念。
(七)严厉打击城市流动人口犯罪,发挥法律的震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