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幼儿园卫生教育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教育的对象是人,是一个具体的、现实的、活生生的生命个体,是一个有血有肉、充满个性差异的生命体。他们有自己的需要、追求,还有自己作为人的尊严、人格和自由。所以,教育必须面向生命,满足生命发展的需要,提升生命的质量。这样的教育才能真正地以人的发展为起点和归宿,才能拨动生命的“琴弦”,走进人内在的心理世界。这样,教育下的生命才能更加充盈、发展和完善,教育也才可能成为生命赖以成长之“根”,成为生命成长的乐园。
在幼儿园里,一日生活皆课程,教师如何让幼儿的翅膀自由地飞翔呢?下面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
在绘画活动中,教师让幼儿画天空,一名幼儿把太阳涂成绿色,老师看到后大声斥责道:“你看到的太阳是什么颜色的啊?用色不当,重新画。”该幼儿无奈只好重新照着老师的范画画了起来。
在幼儿园里,诸如此类的现象屡见不鲜。
案例二
下午离园时间到了,小恒问老师:“老师,今天是星期五吗?”老师回答:“是啊,怎么了?”小恒顿时欢呼雀跃:“今天终于可以什么兴趣班都不用上了。”
案例一中的幼儿因为与老师想的、画的不一样,遭到老师严厉的批评。那些出自天使之口的一个个奇妙的想法,因为不符合教师的要求而被制止。套用一句古话:“顺者昌,逆者亡。”为适应这个模式,幼儿不惜违背自己的本意去迎合模式的需要:按照老师说的去说,照着老师画的去画一模一样的太阳。
案例二中的幼儿表达了自己的想法,显现了自己的个性,但却不能适应教育机器的运转,最终只能被教育机器抛弃。刚入园时,幼儿对幼儿园里的“清规戒律”难以适应,每当他们做出一些“很好玩、很刺激”的事时,教师总会批评,甚至惩罚他们。为了避免这种负面情感带来的不愉快,他们很快学会了不去做那些会受到教师惩罚的事情。但伴随着经验的增多,儿童逐渐形成“作业要按时完成”“不能乱讲话”这样一些规则;在教师的影响下,他们也逐渐形成了许多新的是非观念,当初为逃避惩罚而产生的那些行为逐渐内化为观念。这个过程使得儿童不断调节、主动修正自己的认知结构,以使其与外界的要求逐步相适应。教学活动中的强势群体――教师通过物质鼓励、精神惩罚等手段诱惑、威胁儿童,致使儿童出现严重的“失语”现象。就这样,我们的幼儿园变成一个教育工厂,运用班级授课制进行着批量生产。
在教育家黄全愈的著作《素质教育在美国》中写到这样一件事情:在中国幼儿园的美术活动中,外教史密斯小姐让孩子画出一幅名为“节日快乐”的图画。孩子们很快就画好了,但史密斯小姐被眼前的情景惊呆了――孩子们都画了和教室墙上一模一样的圣诞树!那是学校为了表示友好,专门为史密斯小姐贴上去的。史密斯小姐拿了一张不透明的纸把墙上的圣诞树遮了起来,继续让孩子们画。可是这些孩子却你看着我我看着你,不知道从哪儿下手。
是我们的儿童不会创造、不敢想象?笔者认为,责任不在儿童而在于教育者,儿童从小就跟着家长、老师的步伐在走,他们的学习只是纯粹的模仿。也许孩子的画画技巧和画面布局并不是很优秀,但是只要他能画出自己的想法,就说明他的想象力和创造力是很杰出的。孩子的想象力和创造力非常宝贵,我们不能为了统一的标准而忽视它们的存在。
生命是独特的。先天遗传素质的差异,后天生活环境的不同,成就了不同的生命体。怎么能用统一的标准去要求每个个体呢?促进生命的成长是教育的终极目标。教育的任务就是让幼儿觉悟生命的尊贵,体验生命交流的愉悦,收获生命成长的幸福。要达到这一目标,教师就应把自己定位为幼儿生命成长的引导者、支持者,和他们一同成长。不注重个性的划一教育,怎么能说这种教育把人当成了“人”呢!我们需要反思!我们祈求生命的回归!
关键词:幼儿园;教育;科学管理工作
中图分类号:G62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5)18-136-01
一、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
幼儿园是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属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
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为幼儿家长安心参加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便利条件。
幼儿园适龄幼儿为三周岁至入小学前。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二年制的幼儿园。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发展幼儿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其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动手能力,发展智力。
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的情感,培养诚实、勇敢、好问、友爱、爱惜公物、不怕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萌发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以混合设置。
二、要做好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制度。
幼儿园应制订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三小时半。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二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三小时,高寒地区在冬季可酌情减少。
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验一次,每半年测身高一次,每季度量体重、测视力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
应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幼儿视力。
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积极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幼儿活动场所严禁吸烟。
幼儿园应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以及食品、药物的管理和幼儿接送等制度,防止发生失火、触电、走失、砸伤、摔伤、烫伤、溺水、食物中毒、药物中毒、煤气中毒、吞食异物和防止幼儿将异物放入眼、耳、鼻、口内以及交通安全等事故。
三、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
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有条件的要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幼儿园应保证供给幼儿饮水,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
要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大、小便的次数、时间等。
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1小时,加强冬季锻炼。
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
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四条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条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
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幼儿园适龄幼儿为3周岁至6周岁(或7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
第五条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二章幼儿入园和编班
第八条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等入园,应予照顾。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十条幼儿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一条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至4周岁)25人,中班(4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或7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学前幼儿班不超过40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
第三章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十二条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制订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半。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3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第十四条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
应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幼儿园内严禁吸烟。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
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保证供给幼儿饮水,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
要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第十九条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时。加强冬季锻炼。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
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二十条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第四章幼儿园的教育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渗透,有机结合。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
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二条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应是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
教育活动的内容应根据教育目的,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以循序渐进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
组织活动应根据不同的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周围环境的有利条件,积极发挥幼儿感官作用,灵活地运用集体或个别活动的形式,为幼儿提供充分活动的机会,注重活动的过程,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第二十五条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
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
应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游戏材料应强调多功能和可变性。
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根据幼儿的实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保持愉快的情绪,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应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尤应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要强求一律。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幼儿为主的幼儿园,可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和小学应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第五章幼儿园的园舍、设备
第三十条幼儿园应设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单独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寝室、隔离室、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并创造条件开辟沙地、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
应根据幼儿园特点,绿化、美化园地。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应配备适合幼儿特点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和乐器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配备儿童单人床。
幼儿园的教具、玩具应有教育意义并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幼儿园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教具、玩具。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建筑规划面积定额、建筑设计要求和教具玩具的配备,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幼儿园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按照编制标准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事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原劳动人事部制订的《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
第三十六条幼儿园园长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要求外,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幼儿园园长还应有一定的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并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聘任。非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幼儿园园长应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五)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
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三十七条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并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
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
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完成教育任务
(二)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和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三)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
(四)参加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研究活动;
(五)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保育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幼儿园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第三十九条幼儿园医务人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外,医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医师资格;医士和护士应当具备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学历,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并受过幼儿保健职业培训。
幼儿园医务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及时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
(四)向全园工作人员和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等常识;
(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四十条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参照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良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不履行职责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幼儿园的经费
第四十二条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四十三条幼儿园收费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执行。
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亦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类幼儿园经费管理办法。
幼儿园的经费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举办幼儿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者筹措的经费,应保证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并可提留一定比例的幼儿园基金。
第四十六条幼儿膳食费应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帐目。
第四十七条幼儿园应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幼儿园、家庭和社区
第四十八条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第四十九条应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
幼儿园可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
幼儿园应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幼儿园可实行对家长开放日的制度。
第五十条幼儿园应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工作;反映家长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幼儿园组织交流家庭教育的经验。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
第五十一条幼儿园应密切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教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幼儿园建设。
第九章幼儿园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据本规程负责领导全园工作。
幼儿园可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保教、医务、财会等人员的代表以及家长的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不设园务委员会的幼儿园,上述重大事项由园长召集全体教职工会议商议。
第五十三条幼儿园应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或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党在幼儿园的基层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园长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工会等其他组织在幼儿园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五条幼儿园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定期部署、总结和报告工作。每学年末应向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五十六条幼儿园应接受上级教育督导人员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根据督导的内容和要求,切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第五十七条幼儿园应建立教育研究、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园务会议、人员奖惩、安全管理以及与家庭、小学联系等制度。
一、社会力量办幼儿园发挥的积极作用
八十年代以来,社会力量办幼儿园从无到有,由少到多,规模从小到大,办学内容和形式日益灵活多样,在实践中发挥了许多积极的作用,充分显示了其存在发展的必要性。
1、增加了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办学投入,有利于解决国家学前教育经费不足的困难。如我区常住总人口27万,其中仅3-5岁幼儿7000余人,若以一般小区配套幼儿园6班规模接纳200名幼儿计,须办近30-40个幼儿园,政府每年须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幼儿园办学。而目前我区每年政府投入学前教育的资金估计在300万元以内。为此,单靠政府办园,必然满足不了学前教育发展的需要,而社会力量办幼儿园吸纳了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投入学前教育事业,解决了学前教育经费不足的困难,保证了许多地方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能基本满足人民的需要。
2、促进了学前三年教育的普及和托幼一体化的进程,有利于满足城乡群众对婴幼儿护理和教育的需要。《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提出:相当于全国35%的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应“基本满足学前三年教育需求,重视发展儿童早期教育”。根据这一精神,当前的政府办幼儿园只能满足较小部分适龄幼儿的入园需要。而大量社会力量办幼儿园的存在和发展,不仅基本保证了许多地方学前三年教育的普及,而且推进了托幼一体化的进程,使许多0-3岁的婴幼儿也能入园。许多幼儿园推出了诸如寄宿制、假日托、延时托、钟点托等服务项目,均大大满足了城乡群众对幼儿护理和教育不同层次的需要,使他们能集中精力安心学习和工作,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
3、开拓了幼儿园多元化办学的新路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当前幼儿园的办学已明显呈多元化发展势头。如我区的社会力量办幼儿园有部门或集体公办形式,有公有民营形式,有公办私助形式,有民办公助形式,此外还有联合经营、股份合作等形式,已基本形成了政府办园为骨干,各种办园形式共同发展的格局。在这样的形势下,各种办园形式可相互借鉴、互通有无、互动发展,而且便于各地方和各有关部门找到适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的办园形式,推动学前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
二、社会力量办幼儿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目前社会力量办幼儿园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主要还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办学条件普遍较差。多数个体办幼儿园园舍条件很差,有的甚至是木结构房、危旧房;有的幼儿园园舍小幼儿多,导致幼儿严重超编;幼儿的学习生活设施、活动器具配备少,且破损情况严重;幼儿活动场地严重不足,有的甚至根本没有活动场地,达不到办园所规定的基本标准,满足不了广大幼儿游戏和活动的需要;有的幼儿园办在公路边、菜场旁,周边环境恶劣,严重影响着幼儿身心的健康发展。
2、安全卫生隐患严重。具体表现在:一是园舍安全隐患重。许多幼儿园租用民房和单位旧房或用自家房办园,园舍质量没有保证,随时有发生事故的可能。二是卫生保健管理差,传染病风险大。许多个体幼儿园因规模小,卫生保健教师大多为兼职;保教人员卫生保健意识淡薄,缺少专业卫生保健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大量的保教人员未经妇保院体检,健康难以保证;许多个体幼儿园无幼儿健康证和防疫证,没有建立正常的健康体检、防病防疫制度。三是饮食卫生隐患多。许多个体幼儿园厨师无健康证,操作不符合卫生规范;厨房卫生状况很差,没有起码的消毒和防虫防蝇设备和措施;食物的进货渠道也让人担忧。如目前我区社会力量办幼儿园经卫生部门评估有卫生保健合格证的仅占25%。四是常规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煤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摆放、电气线路安装不规范,消防器材基本未配,存在着严重的事故隐患。
3、规模小,布局散乱:如我区60余家社会力量办幼儿园中幼儿在200名以上仅5家,100-200名10家,50-100名的13家,其余的均在50名以下,许多幼儿园仅十名左右学生,很明显规模过小。又如某镇光在镇区范围内就有6所幼儿园,城区有的地段幼儿园也很集中,农村一村多园现象较普遍,而同时有的农村和城区地段相对较少。这样一方面容易造成办学资源的分散,以致许多幼儿园难以上规模、上档次,形不成规模效应,同时有的地方幼儿园又满足不了人们的需要。
4、保教质量差。其原因一是师资配备不足且文化专业水平较低。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区个体幼儿园中有1/3以上的教师属初中或初中以下程度,正规幼师或中专幼师班毕业的教师少;同时人员配备严重不足,许多幼儿园一个班仅配一名保教人员,而且人员多混合使用,离标准要求相距甚远。二是保教工作无目标、无计划,教学工作无规范教材,无课表和活动安排表,不能很好地促进幼儿全面发展。三是常规管理混乱。个体幼儿园家庭式管理较多,往往园(所)长一人身兼数职,一人说了算,多主观性、随意性,少规范性、科学性;平时缺少对保教秩序的监管,园务工作较混乱,园容园貌脏、乱、差。
经过分析,我们以为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审批和管理体制不明确、监管工作力度不大。体制的顺畅在加强管理工作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而在社会力量办幼儿园的管理工作中,许多地方都不同程度存在着审批和管理体制不明确、监管工作力度不大的现象,如在我区已批办的社会力量办幼儿园中,教委、妇联、镇(乡)都有审批的,甚至工商部门也在审批,其它许多系统自办的更是未履行任何审批手续。据了解,社会力量办幼儿园原归妇联管理,纳入教委管理还是近几年的事,当时许多地方也没有很好地衔接。《幼儿园管理条例》第12条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15条存在明显冲突,因而导致管理体制不顺,如我区虽有过地方性文件,但并未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因此在实践中尚未真正理顺办园审批体制,审批工作混乱现象未得到彻底改变。这就直接导致了监管工作的低效,在实际执行中,作为负有相应监管责任的教委、镇(乡)、各办园部门和单位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扯皮、推脱等造成的监管不力现象,这就导致了一大批无证和明显不合格的幼儿园依然普遍存在,其办学质量也很难提高。
2、办园人员过份追求营利。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应以营利为目的。但实际情况是,许多办园人员以片面追求营利为目的,不管有没有具备条件、有证无证,只要有钱赚就办。我区有一些幼儿园曾申请审批,均因条件不符被有关部门驳回,但仍照办不误,对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的停办或整改意见置若罔闻。有的甚至为追求经济利益根本不顾及教育质量及幼儿的健康成长,无办学投入甚至克扣伙食现象经常发生,以致形成上述种种不利、无序的局面。
3、保教人员学习培训不到位。由于审批监管体制不顺,教育行政、卫生保健等部门人力配备不足,许多个体幼儿园因人员配备少而难以派人参加等原因,许多社会力量办幼儿园的保教人员缺少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加上许多保教人员对幼儿教育管理认识不足,以为只要把孩子管住就行,故而在平时工作中缺少思考,缺少对幼儿教育科学性和艺术性的研究,导致其保教人员队伍总体素质低下,这直接制约着这些幼儿园常规管理的完善和保教质量的提高。
三、加强社会力量办幼儿园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1、以法律和政策为依据,理顺管理体制,加强监管力度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基于此,对社会力量办幼儿园的审批和管理,应按照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实施。如在镇(乡)辖区内的各类幼儿园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和管理,由镇(乡)中心幼托园负责业务指导;城区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的幼儿园由主办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管理,县(市、区)教委负责审批、业务指导;城区个人开办的幼儿园由县(市、区)教委负责审批管理。这就非常明确地规定了教委、镇(乡)和主办单位的权利和责任。此外,审批部门应加强《卫生保健合格证》的审核,并将其作为批办幼儿园的必备前提。
在此基础上,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县(市、区)教委要加强对已批办的城区幼儿园和各镇(乡)中心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和督导评估工作;各镇(乡)人民政府要管理本镇(乡)辖区内的幼儿园,同时督促镇(乡)中心幼儿园对辖区内其他幼儿园加强业务指导;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管,并负责对辖区内幼儿园相关教师的卫生保健知识培训;工商、法院、消防、公安等部门要协助主管部门对社会力量办幼儿园加强管理。工作中,各部门要注意及时交流沟通,严格把握办园的统一标准,凡硬指标不合格的应予“一票否决”。
2、区别对待,依法办事,加强治理。做到扶持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
对社会力量办幼儿园的日常管理要本着“实事求是、区别对待、依法办事”的原则进行:对于园舍设施、师资配备基本符合办学要求、有一定规模、教育教学活动设备较齐、园务管理基本规范、有一定保教质量的幼儿园应进行扶持和保护,并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其发展;对已批办的办园条件基本具备但在某些方面还存在明显不足的幼儿园,可根据不同情况通过合法手段促其整改;对原已批办的但却明显不符合办园条件,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幼儿园,应依法予以取缔;对办园条件基本具备但无办学许可证的可引导其办理有关手续,以促其办学行为合法化;对不具备办园条件且无办学许可证的幼儿园也应依法予以取缔。
3、加强宏观调控,合理规划布局
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幼儿园的宏观调控,应按照社区人口的多少和对幼儿教育的不同层次需要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布局。主要是通过撤并、联合、重组等方式调整区域布局,对幼儿园偏少的农村和社区可通过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以引导、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办学;对存在一地、一村多园情况的,可通过教育引导、行政干预和政府投入等手段促其联合办园。对办学水平较高的幼儿园可鼓励其以不同形式兼并接管其他弱小幼儿园,以发挥优质幼教资源的辐射功能。还可以通过股份制办园等形式合并一些小型幼儿园。此外,在年龄段分布、办学形式分布、收费标准的层次分布、所有制分布等方面也要进行协调引导。这样把发挥市场机制和加强宏观调控有机地结合起来,真正有利于形成各地幼教事业协调发展的局面。
4、加强对保教人员的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