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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实行刷卡管理。IC卡由市社保局统一制发。IC卡制作的工本费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第三条 IC卡用于记录参保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个人账户资金的收支情况。
第四条 个人账户资金的构成: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全部划入个人账户。
(二)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缴费工资的1.6%划入;退休人员按缴费工资的3.8%划入。
(三)以上两部分的利息收入。
第五条 个人账户资金的录入:
(一)市社保局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缴费台帐及个人账户资金划转记录台帐。
(二)市社保局应逐月审定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划转记录情况,并按时足额划拨个人账户。
(三)个人账户由用人单位和市社保局定期核对。
第六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医疗费用;
(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三)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第七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暂停划转个人账户,待年度内缴清费用后,再划转。
第八条市社保局为参保人员设置个人账户,发放IC卡,并建立个人账户微机管理系统。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参保人员IC卡的领取和发放。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配备刷卡机,并负责个人账户的结算和记录。
第九条 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凭IC卡进行结算。
第十条 市社保局对个人账户实行统一管理,并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个人账户的有关情况。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资金,按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计息,经核定后划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节余资金可结转使用,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
第十二条 驻武都城区外的参保人员和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不发放IC卡,其个人账户的资金按季度或按年度发放给参保单位,由单位转发本人。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工作调动的,若调入单位已参保,则办理相关手续,其IC卡和个人账户继续使用;若调入单位没有参保,个人账户使用至无余额为止,IC卡停止使用,并由本人保管,待重新参保后继续使用。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外工作调动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发放给本人,并由市社保局收回IC卡。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与参保单位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原因,暂时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个人账户使用至无余额止,IC卡暂停使用,并由本人保管,待重新参保后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若指定的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转入指定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的个人账户,并由市社保局收回死亡人员的IC卡;若指定的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发给指定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由市社保局收回死亡人员的IC卡。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的IC卡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本单位,由用人单位向市社保局申请挂失,并办理补发手续。在遗失期间造成的个人账户资金损失,由参保人员本人负责。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有权查询本人个人账户的资金情况,对个人账户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实施监督。市社保局和用人单位对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年核对一次,并由用人单位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十八条 IC卡的记录权属市社保局。用人单位或参保人涂改、伪造、盗用IC卡的,一经发现立即没收。对由此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重损失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年初进行一次性核定。当年内其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不作变动,在下年度核定时统一调整。
第二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依据参保人员的IC卡作为其就医和购药的凭证,并以此进行费用结算,核减个人账户基金,在每季度5日前报送上季度医疗费用、购药费用凭证,到市社保局审核后办理拨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每年应向用人单位和市社保局提供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以及平时掌握的个人账户资金情况。
农业风险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农业发展中的核心问题,目前农业保险是许多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农业保障方式,其主要的目的是用于降低农业生产中遇到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因此大力发展农业保险,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农民收入,对保障?r业和农村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我国农业保险起步晚、底子薄,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农业基础信息管理体系薄弱、保障程度和服务能力还不能满足农户多样化的风险需求以及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当前农业保险尚未建立“全链条”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保障水平和覆盖面也有待进一步提高。
那么,辽宁省的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认知情况如何?农业保险在辽宁省的发展状况,影响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因素有哪些,怎样提高辽宁省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从而达到省政府的思路与目标?本文根据辽宁省的地区分布,以随机抽样的方法,选取辽北的铁岭、辽东的丹东、辽南的鞍山、辽西的锦州为主要调查区,选取阜新、沈阳及本溪为补充调查地区,对调查数据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全面了解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认知程度,农业保险的影响因素、发展现状以及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Miranda和Glauber就农业保险供给,对美国作物保险市场进行了实证分析,发现农业保险人所面临的风险是提供常规保险产品的保险人的10倍多。Goodwin通过检验了发现保险的需求弹性对高风险的县非常小,存在逆向选择现象。Calvin和Quiggin就农业保险需求通过对玉米和大豆农业保险购买截面数据的研究,发现农民参与农业保险主要是由于期望收益的动机,规避风险只是促使他们投保的一个次要原因。Glauber和Colllons的研究也表明,农民参加农作物保险的动力,主要不是为了规避风险,而是为了参加保险可以得到政府客观的补贴所产生的预期收益。
钟甫宁就农业保险供给,运用运用联立议程组对现行农业保险制度与农户农用化学要素施用行为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研究结果表明,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户将施用较少的农药,而使用较多的化肥与农膜。张跃华就农业保险需求研究中,认为农业保险需求低是与农民的风险偏好有关。对于中国的农民来讲,其对于风险的偏好在低收入时往往趋于风险中性,在没有补贴的情况下,不倾向于使用保险来分散农业生产中遭遇到的自然风险。宁满秀等对新疆玛纳斯河流域部分团场和乡镇棉农的研究发现,棉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主要受农业生产风险的大小、专业生产程度、总耕地面积、户主务农实践长短、对农业保险重要性的认知度等因素的影响。
综上,已有的研究中农户农业保险的需求及影响农户购买意愿的因素分区域、分行业进行了研究,为本文调查问卷和研究的设计提供了思路。
三、研究设计及内容安排
本文以辽宁省农业产区的农户为调查对象,通过入户调查与邮寄相结合的调查方式进行问卷调查。以辽宁省整个农业产区为独立控制变量,将调查总体样本按地区分类,随机选取几个有代表性的地区,以各地区农户数量之间的比例为标准,在配额内任意抽取样本。本研究共发放问卷346份,回收有效问卷318份,问卷有效率为91.91%。
首先,描述性统计。本文就农户基本情况、农业的风险损失情况、对农业保险的认识程度、是否购买农业保险的原因、对农业保险的期望和建议等五个部分进行描述性统计。
再次,就农业保险购买的影响因素进行多元回归分析。以受访者的年龄、学历、农业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受风险影响程度、对农业保险的了解程度、对政府补贴了解程度等为自变量,以区域为控制变量,进行多元回归分析。
最后,根据描述性统计及回归分析结果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四、描述性统计分析
1.样本农户的基本情况
如表1所示,在本次调查对象中,男性占总体比例明显大于女性,由于大部分家庭户主为男性,对家庭有关决策起关键作用,所以大部分对男性进行调查会增加调查结果有效性。受访农户年龄大多在40岁-50岁之间,学历主要集中在初中,反映出辽宁省农户的受教育水平普遍不高。受访农户的家庭类型主要是兼农型农户,体现出现阶段农户的家庭收入日趋多样化,大部分农户以非农业为主。从事农业劳动人数也日趋下降,大多集中于1-2人。农户由于地域条件均以大田作物生产为主,从调查总体来看,样本承包地面积分布较为分散。
2.农业风险损失情况
(1)风险损失来源
大部分农户近三年遭受风险损失影响较为稳定,根据调查结果显示,88%的农户近三年受到1-2次风险损失。由于农户总体上以大田作物为主,农户对其受到风险损失的来源有基本的认识,其中风险损失主要来源于干旱、洪涝、病虫害及市场价格不稳。
(2)农业风险损失对农户的影响
在风险损失调查中,大部分农户认为风险损失对其有较大的影响,由此可以看出,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中有一定的潜在需求。
我们进一步通过对农业纯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与受风险损失影响程度进行对应分析,由表2可知,P值等于0.004
根据农业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划分出的农户类型中,非农型农户受风险损失影响较小,而纯农型农户受风险损失影响程度非常大。由此我们可以判断农业纯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越高,受风险损失的影响程度越大。
(3)农户对抗风险损失方式
农户在对抗风险损失的方式选择上,大多数选择自留风险,购买农业保险来规避风险并没有成为农户普遍信赖的选择。
4.农户对农业保险认知程度
调查结果显示,62%的农户对农业保险有一定了解,其了解的渠道主要是通过政府宣传,说明政府在农业保险的推广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保险公司相对宣传不足。
通过表3非参数检验,发现不同地区对影响农业保险的了解程度具有显著性差异。
5.未购买农业保险情况
在农户未购买农业保险的原因分析中,”保障水平太低”是农户不购买农业保险的主要原因。大部分农户认为当保障水平达到90%时会更愿意购买农业保险,说明农户并没有合理分析受损失程度与保障水平的相关性,盲目的对农业保险有较高的期望,使得农业保险难以得到普及。
6.购买农业保险?F状分析
从购买原因分析来看,农户大多由于能得到政府补贴而购买农业保险,可以看出农业保险在辽宁省的实施属于自愿行为,农业保险对于农户来说,具有得到补贴和规避风险的作用。
在本次对辽宁省已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户调查中,我们发现仅31.25%的农户对农业保险达到满意,68.75%的农户对农业保险并不满意,其原因主要是偿付不合理。
五、农业保险购买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1.变量定义
2.模型适配度检验
表5为农业保险影响因素的Logistic回归模型适配度检验结果。模型系数Omnibus检验的卡方值为61.155,p=0.0000.05,未达显著水平,整体回归模型的适配度良好,表示自变量可以有效解释因变量。
3.回归分析
本研究运用二元变量Logistic回归模型,对影响农户农业保险需求因素进行实证分析,运用SPSS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采用变量进入的方法,得到回归结果见表6
通过上表分析发现年龄、对农业保险的了解程度以及地区是对农业保险购买的影响显著。
学历对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影响不显著,主要原因在于,农业保险政策的推广,处于不同学历的农户都会通过各种途径对农业保险有所了解从而选择是否购买,所以受教育水平并不会限制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购买。农业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对农户购买保险不显著是由于现阶段大部分农户其家庭收入的农业收入比重均下降,青壮年学习能力及其他技术能力较强更愿意从事非农产业。受风险损失影响程度因素对购买农业保险的影响不是很显著。由于我们调查的样本选取中,辽宁省农户受风险损失影响普遍较为稳定,所以对购买农业保险的影响并不明显。农户对农业保险的了解程度对是否购买农业保险有显著影响。我们通过数据分析结果得出对农业保险越了解的农户越愿意购买农业保险。农户对政府补贴的了解程度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对农业保险的购买会产生影响。大致的趋势是农户对政府补贴了解程度越高,越愿意购买农业保险。地区对是否购买农业保险的影响也很显著,不同地区存在着差别。由于不同地区宣传的方式及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存在差异,以及不同地区保障水平不同,所以不同地区购买保险的差异较大。
六、结论与建议
通过调查分析,我们可以得出,风险损失对农户有一定影响,但是大部分农户选择自留风险;农户对农业保险有一定了解,了解渠道主要是政府宣传,而且不同地区农户了解程度不尽相同;保障水平会影响到农户的购买意愿,而且大多数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赔偿并不满意,农户希望得到更多的政府补贴;农业保险种类相对不适应农户的需求。根据分析结果,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从政府角度,调查结果得出的农户对农业保险了解程度普遍不高且了解方式较为单一,所以政府有义务做好农业保险的宣传与普及工作,同时政府也要积极落实财政补贴以保障农民利益。由于农业保险制度在产品类型、保险模式、实施条款等方面与农村实际发展和农户对农业保险产品的真是需求有一定差异,政府应该以农户的需求为核心,创建和开发出既符合农业保险本质又满足农民需求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产品,以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已有研究中,国际文献大多采用社会保险相对于国内生产总值的“规模”(size)———社会保险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或社会保险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来度量保障水平。国内文献通常将“社会保障水平”定义为社会保障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相应地,将“医疗保障水平”定义为医疗保障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或医疗卫生总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这种定义有利于从宏观视角把握全社会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资源投入情况,从侧面体现社会医疗保险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具有的份额以及在国民经济中的相对地位,也有利于国际间的比较。但这种宏观层面的定义和理解过于粗略,最大的缺点是相对忽视了制度所指向的对象———人的影响,忽视了对微观个体受益程度的衡量。我国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的初衷之一,就是为了解决市场化改革以来造成的民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例如,新农合在成立之初就明确提出其目标是“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目前,我国“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仍然未能得到有效解决。根据第四次全国卫生服务调查,经济困难依然是阻碍居民利用医疗服务的重要原因。两周未就诊患者中,24.4%是因为经济困难;而应住院未住院者中70.3%是因为经济困难,住院病人中有36.8%自己要求出院,这其中又有35.3%是因为经济困难。因此,现阶段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主要目标应当是补偿疾病经济损失,降低居民的疾病经济负担,从根本上减轻甚至消除广大国民的疾病之忧。在社会医疗保险改革的新阶段,如果理论和实务界继续从宏观资源投入的传统视角来理解保障水平,而不能从微观个体受益的视角对这一概念进行界定和评估,不仅直接影响到保障水平的合理调整,也关系到整个社会医疗保险改革的总体方向及制度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社会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应有内涵
自诞生之初,社会医疗保险就以“人”为其作用对象并体现对人的风险保护。19世纪80年代,以社会共济为核心原则的社会医疗保险在德国产生,并很快在全球普及。自此,社会医疗保险被视为国家主办的事业,并作为一种化解健康风险和降低疾病经济负担的有效制度安排,在各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聚集大多数人的资金建立起大规模保险基金,社会医疗保险得以对少数群体的疾病经济损失进行补偿,能够防止他们因疾病而陷入财务困境,尤其是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免受疾病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社会医疗保险对患者的损失补偿,实质上就是对参保人的一种财务保护(FinancialProtection)。社会医疗保险和卫生系统应当“确保人们在面临疾病、死亡时能够得到财务保护,或至少在医疗费用支出方面免于过大的财务风险”。这种财务保护机制,正是建立在医疗保险大数法则和风险分散原理的基础上的。由此可见,分散疾病风险,提供财务保护以抗衡疾病或意外伤害对个人和家庭造成的严重财务影响,正是社会医疗保险“保障”作用的核心意义所在。因此,社会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内涵,不应仅限于反映宏观资源投入量的大小或国民收入分配中的相对份额,还应当着眼于微观个体,合理衡量个体受益程度。基于微观个体受益的视角,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是指这一制度为覆盖范围内群体提供保障的程度。换言之,保障水平是指疾病经济风险分散程度和提供的财务保护程度,即这一制度在多大程度上降低了患病群体的疾病经济负担,并防止个人和家庭因病陷入困境或导致灾难性后果。因为医疗服务的高度专业化和医疗保险机制中各方主体之间存在的复杂关系,影响保障水平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首先,社会医疗保险补偿环节存在“三大目录”限制。“三大目录”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参保人就医时消费的药品、享受的医疗服务和接受的医疗检查,只有在“三大目录”之内,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基金报销范围。这些因素反映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广度,即所提供保障的范围大小,可称之为“保障宽度”。其次,参保人在因病申请医疗保险基金补偿时,通常还要受到起付线、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这“三大政策变量”的限制,符合“三大目录”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才能够按一定比例获得报销。这些因素反映现有保障宽度基础上,社会医疗保险对参保人医疗费用所能分担的比例高低,可称之为“保障深度”。保障宽度体现的是保障范围的广度,保障深度体现的是既定保障范围内保障程度的高低。离开保障宽度谈保障深度,或者脱离保障宽度的前提讨论保障深度,都是不完整的。二者的同时考量体现的就是保障水平。因此,保障宽度和保障深度是体现社会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两个维度。我国社会医疗保险遵循“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在保障宽度和保障深度上都有较严格的规定,这些规定对控制医疗费用和基金风险有其必要性,但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医疗保险在解决“看病贵”问题方面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社会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评估指标
1.核心指标
目前,政府和社会各界对社会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关注,都集中在名义上的住院支付比例,即对于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上、封顶线(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共付段”部分由统筹基金补偿的比例。因为起付线以下、封顶线以上部分需要参保人自付,各地制度所规定的住院支付比例仅仅反映“共付段”的补偿比。自2009年新医改提出要“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一系列政策文件对保障水平作出的规定,也都是以名义上的住院支付比例为依据的。例如,《关于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2011〕8号)提出,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规定,“十二五”期间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在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5%、70%、70%。2012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在研究部署“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时提出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到2015年,三项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均达到75%左右”。这种名义上的住院补偿比例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保障水平,但并不能全面反映实际保障水平。同时,因为各地的制度通常针对不同年龄群体、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或不同段医疗费用规定不同水平的“共付段”补偿比例,很难直接确定一个补偿比例作为特定地区和制度的保障水平评估指标。因此,这种以名义住院支付比例为核心的评估指标显然是不完善的,容易导致对真实保障水平的忽视。保障水平的核心评估指标应反映参保人实际受到保障的程度,综合体现“三大目录”和“三大政策变量”(即保障宽度和保障深度)等全部限制性因素的影响。同时,对于特定地区的特定制度来说,保障水平的核心评估指标应当是唯一的,以满足可比性要求。考虑上述要求,评价社会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核心指标应当是“实际补偿比”,即就医者获得的基金补偿金额占其实际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之比。实际补偿比可以是“综合实际补偿比”,综合反映包括门诊和住院的总医疗费用的补偿程度;也可以是“住院实际补偿比”和“门诊实际补偿比”,分别反映住院和门诊的保障水平。这一指标能够综合体现保障宽度和保障深度两个主要方面,可以实现不同制度、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之间保障水平的横向比较,也适用于同一制度、地区或人群在不同时期保障水平的纵向比较。
2.衍生指标
仅仅运用实际补偿比衡量保障水平是不完整的。从财务保护的视角来看,保障水平的高低一方面体现在制度多大程度上降低了患病群体的疾病经济负担,另一方面还体现在制度防止个人和家庭因病陷入贫困或导致灾难性后果方面。因为对于不同经济状况的群体而言,同样的基金补偿金额所体现的财务保护效果将会不一样,保障水平的评估指标还应当与个人或家庭的支付能力相联系。为此,在实际补偿比的基础上,笔者初步提出保障水平的四个衍生评估指标:医疗自费负担、自费负担降低程度、灾难性支出发生率及灾难性支出降低程度。医疗自费负担反映的是医疗自费支出(Out-of-pocketPayment,简称OOP)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及其对生活造成的影响。在实务中,“自费比例”(即病人自付金额占医疗费用总额之比)通常被视为反映医疗自费负担的代表性指标,但这一指标最大的问题是未能反映不同收入水平群体的负担能力差异。通常情况下,收入水平越高的个人和家庭其医疗费用承受能力越高,从而能够承担较高的自费比例。为此,笔者将“医疗自费负担”定义为基金补偿之后医疗自费支出占个人或家庭收入的比重,包括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的自费负担。灾难性支出发生率(CatastrophicPaymentHead-count)是指发生灾难性卫生支出的个体占全部样本的比例。世界卫生组织建议以家庭支付能力的40%作为灾难性支出的界定标准,当家庭医疗支出占家庭支付能力(家庭可支配收入减去食物支出)的比例超过40%,则这种支出被视为是灾难性的。值得强调的是,灾难性支出并不必然意味着高额医疗费用,富裕家庭视为平常的支出,对于穷困家庭来说很可能是灾难性的。例如,一个富裕家庭的医疗自费支出即便超过家庭收入的25%,但仍然不会超过贫困线,另一些家庭则仅仅因为支出家庭收入1%的医疗费用,就可能会超过贫困线。为进一步衡量社会医疗保险的财务保护作用,还可利用“反事实分析”法(CounterfactualAnalysis),引入“自费负担降低程度”和“灾难性支出降低程度”两大指标。如果将参保人因医疗费用支出而得到基金补偿视为“事实”,将基金补偿前的情形(即假定没有医疗保险)视为“反事实”,再对“事实”和“反事实”两种情形下的相应指标进行分析对比,就可用来评估社会医疗保险所提供的保障程度。运用“反事实分析”原理,“自费负担降低程度”即(假定)未获基金补偿时的自费负担与(实际)获得基金补偿之后的自费负担之差;“灾难性支出降低程度”是假定参保人未参加医疗保险(因而不能因病获得基金补偿)时的灾难性支出发生率,与真实情况下———即参保人已经获得基金补偿后的灾难性支出发生率之差。上述四个衍生指标,含义直观,计算简便,可操作性强,且能满足不同地区和不同医疗保险制度之间的可比性要求。特别重要的是,各指标可以直接利用目前各地社会医疗保险数据库的相关变量测算得出,因而对于实务部门进行医疗保险待遇调整和保障水平监控有着重要的实用价值。
四、结语
“医生”是一种高风险、高责任的职业,面对各种复杂的疾病,稍有不慎就很容易出现医疗事故,有时即使非常小心也难以避免医疗纠纷。而目前我国在医疗责任保险方面的制度性建设才刚刚起步,医院在遇到医疗纠纷时,往往倾向于采取私下和解的办法,息事宁人。但这种办法有时并不奏效,反而使医疗纠纷的处理更加复杂化。
我所在的市中心医院发生过一次医疗纠纷,至今没有得到妥善的处理。一位半身不遂的病人,在医院治疗期间因久病卧床引发血液循环障碍染上了褥疮,死于败血症。病人家属以医院护理不当为由先打医生、后硒医院,要求赔偿,医院无奈和病人家属达成了五万元的赔偿协议。但病人家属拿到赔偿款后又认为医院赔偿少了,要求医院增加赔偿,经法院调解医院又赔偿了二十万元。没过三个月,病人家属又要求医院赔偿一百二十万元,并多次上访,搞得医院乌烟瘴气的,医院被迫主动掏钱让病人家属去法院医院……
这件事说起来似乎有些让人费解,哪有医院掏腰包自己自己的?但事实本身确实如此,医院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由于医疗服务的特殊性,社会舆论往往倾向于相对“弱者”的病人,不论青红皂白,只要病人及其家属闹事就认为闹的 “有理”,而我国又没有一个相对完善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来维护医院和医生的合法权益。也正因为如此,当医疗纠纷发生时,医院和医生的权利往往会受到忽视和侵犯,不仅得不到客观、公正的理解和支持,得到的却是更多的责骂和伤害。病人及其家属打医生、砸医院似乎永远都是理所应当的,而无理的永远都是医院和医生。
由此我认为,如果我国像美国等发达国家一样建立了一个相对完善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作为医院和医生的 “保护神”,就会避免上述问题的出现。否则,医院就不会走出发生医疗纠纷时“病人永远有理,医生永远无理”这个怪圈。早在?899年,美国就出现了医疗责任保险公司,负责医生的医疗责任保险。每年都由医院和医生按一定的比例出资,为医生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当发生医疗纠纷时,由独立的医疗评审与监督委员会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由保险公司负责处理赔偿事宜,从而能比较系统、客观、公正地处理有关医疗纠纷。
我国非常有必要参照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劳动社会保障部分及立法机构等部分的人员充分协商,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一有利于保护医生的权益,防止医生被误解和权益被侵犯的现象继续出现,二有利于保护病人的利益,当出现医疗纠纷时使病人能最大限度地得到赔偿,三有利于保护社会利益,防止医疗单位因医疗事故赔偿而破产,影响对其所服务的社区居民的健康服务,对医生、病人和社会都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采取自愿的原则
在新医疗改革当中,大学生医疗保险采取自愿的原则,大学生自愿选择是否参与到医疗保险中。而能够参与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学生范围是比较广的,例如全日制的高校学生、研究生等。这样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扩宽了大学生就医的选择,也可以为大学生提供良好的就医环境。
(二)大学生医疗水平有了一定的保证
按照规定,大学生医疗保险由大学生所在学校的城镇医疗保险机构进行管理,相关的保障制度也遵照当地管理机构的规定,提高了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水平,这也能够鼓励更多的学生参与到大学生医疗保险中来,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
(三)大学生医疗费用有了很大的优惠
大学生医疗保险的费用标准也充分考虑了大学生的特点,除了大学生自身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外,政府会在这方面给予很大的补助。除此之外,有些院校也会给予学生一定的帮助,从而减轻学生的负担。而对于家庭条件比较困难的大学生来说,国家和政府也是特别重视的,通过各种有效的方式来资助大学生医疗保险中需要个人支付的部分,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这些学生的经济负担。由此可见,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正趋于逐渐完善的过程,在相关规定上也是比较富有人性化的,能够尽可能地帮助大学生就医,关注大学生的日常生活。
二、“新医改”背景下大学生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的宣传工作不够到位,大学生对医疗保险没有充分地认识通过对某院校大学生进行随机抽样,选取了100名学生,就是否了解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知识进行调查(表1)调查结果显示,对于大学生医疗保险完全了解的学生只有5%,这是一个相当低的比重,因此也可以反映出大多数学生是不了解大学生医疗保险的。面对这个现状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其中的原因:其一就是政府的宣传力度不够。通过新医改可以了解到政府是比较关心大学生医疗保险的,但是却没有对此进行具体的宣传,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对象是学生,宣传的不到位使很多学生都不了解大学生医疗保险。其二则是大学生没有主动了解这方面的信息。很多学生都是只知道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存在,而不了解具体的情况,并且很多人没有积极去了解,觉得对自己没有多大的用处,这也是大学生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二)医疗保险对大学生的保障与实际需求之间的差异大学生的年龄大多在18-25岁这个范围内,这个时期大学生的身体状况是比较好的,因而所花费的治疗费用也比较少(表2)。现有的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中,只限于对大学生大病的医疗补助,而那些小病是不在补助范围之内的。但是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大学生的身体状况都比较好,偶尔生病也是一些小问题,而这样也使得大学生在治病上所花的费用比较少,这样的情况使得大学生医疗保险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而长期治疗费用的累积对大学生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对于比较困难的学生来讲更是很大的负担,因此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大学生的医疗问题。
(三)我国医疗保险基金的压力不断增大近几年实行的医疗保险改革增大了政府对医疗保险事业的投入,但是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所需医疗费用也是非常庞大的。而政府投入的基金也有一定限制,更多是来自于社会各界的缴费,这样很难维持医疗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我国大学生人数每年在逐渐递增,本来已经面临很大困难的医疗保险基金需要承受更大的压力,大学生的基本权益也无法得到保护。
三、“新医改”背景下对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
(一)由自愿参加原则转变为强制性原则
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相对于国外来说是有一定差距的,国外很多国家为了给人们提供更好的帮助,早已采取强制性原则。而大学生作为我国的特殊群体,在医疗方面应该得到更切合实际的保护。鉴于大学生对医疗保险不了解,参保意识比较薄弱,应该强制性要求学生参与到大学生医疗保险中,加强学生对医疗保险的了解,保证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保护更多大学生的权益。
(二)提高各高等院校校医院的医疗水平在各高等院校中,学生们往往会选择在校医院进行治疗,但是现在校医院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治疗水平较低。首先是要优化校医院的医疗服务,关注学生的身体健康,使学生能够得到更好地治疗;其次是可以联合其他院校进行改革,汲取各院校的优势进行合并,不仅有利于提高校医院的医疗水平,也给学生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最后校医院要根据学生的就医情况来进行调整,校医院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学生,从调查结果得知大学生患的病主要是小病,校医院就要针对这种情况优化治疗,与大学生医疗保险联系起来,解决大学生小病得不到补助的问题。
(三)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责,加大对医疗保险事业的宣传、投入和保障首先政府要加大对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让学生更加了解这方面的信息,也更加注重自己的身体健康,发展大学生医疗保险事业;其次就是加大对医疗基金的投入,面对我国医疗基金出现的问题,政府应该将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与城镇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划分,给予大学生更多地支持;最后在新医改的条件下,对大学生的医疗保障范围做出相应调整,对普通的小病也给予一定补助,缓解大学生医疗费用的部分压力。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