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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劳动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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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劳动保护制度

员工劳动保护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女性 保护措施 权利

一、 我国女员工劳动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和谐社会建设中,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意到,约占人口总数一半的妇女在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大作用。但我国在女员工劳动保护方面还存在不少漏洞和突出问题。

(一) 女员工劳动保护范围过宽

为妇女提供特殊劳动保护,虽其本意是保护性的而非歧视性的,但如果保护的范围失当,过多过宽的话,反而会对妇女就业造成障碍,并在实际上产生一种对妇女的歧视作用。这类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已经造成了妇女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待遇而在实际上缺乏平等机会的矛盾状态。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中也存在着一些特殊劳动保护范围过宽的问题,比如,国务院于1988年颁布的《女员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1条要求女员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逐步建立女员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女员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作为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设施确有其存在的必要,但关于要求企业建立托儿所和幼儿园的规定则属于不必要的劳动保护,应该予以取消。而且在社会分工日益专门化的今天,托儿所、幼儿园完全可以由专门的幼儿机构承办,这也是市场化的必然选择。

(二) 实行一刀切式的特殊劳动保护标准

当前《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是将女员工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考察,基于她们的身体机能以及生理反映等特征设定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和措施。但值得注意的是,将女员工作为一个单一分析类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为它可能会忽视女员工之间的多样性,模糊女员工的内部差异,特别是女员工本身在从业领域方面的区别,而这些区别是应该加以考虑的。例如从事一线流水操作的女员工工作节奏极快,而且要求在工作中思想高度集中,但她们除工作用餐外,几乎没有休息时间。长期从事这样的流水线工作会影响孕期女员工及其胎儿的健康。这种一刀切方式不仅忽略了从事不同工种的女员工之间所面临的不同处境和保护诉求,同时还使女员工在现实中所遭受的不利后果抛之于法律考量范围之外。“一刀切”的保护标准是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最低限度,每一位在劳动领域中的职业妇女均有权享受这些特殊照顾和保护。在这样的底线之上,我们还应该为从事不同行业的女员工设定不同的保护措施。

(三) 对女员工保护不到位

在女员工经期保护的问题上,用人单位往往认为经期是妇女正常的生理现象,对女员工的身体健康影响不大,而疏于采取保护措施。甚至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在女员工经期仍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在女员工孕期保护方面,仍有一部分用人单位以企业女员工较多、季节性突击生产任务较重、实行三班倒工作制、人员调配不过来等为由不为怀孕女工调离有毒有害工作岗位,任意安排孕期女员工加班加点,继续要求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员工上夜班。关于产期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产假时间达不到法定标准。一些企业将女员工产假硬性规定为两个月,个别企业甚至规定为一个半月,有的企业为了加快生产,往往在女员工产假尚未期满的情况下便通知女员工上班。关于哺乳期保护,有些企业根本不对女员工哺乳期给予保护,减少或者不给女员工法定的哺乳时间,甚至私定制度,任意侵害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如某果品加工厂制定的《劳动管理办法》规定,女员工在哺乳期间,确需要在上班时间内给小孩喂奶的,不得超过一小时,并按事假对待,扣发相应的工资和奖金。在更年期保护方面,一些企业对更年期女员工的保护不够重视,没有为更年期的女员工提供定期的妇科疾病的查治。

(四) 女员工保健工作不落实

有些用人单位对有关女员工保健的法律法规置若罔闻,认为女员工保健工作可做可不做,做好做坏一个样。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后,一些单位将经济效益放在第一位,把女员工保健视为负担。女员工保健工作在具体实施中往往被打了折扣,在有的单位中甚至是大大打了折扣。

(五) 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设施普遍匮乏

在计划经济年代,企业办社会的现象十分突出,企业中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等机构一应俱全,使得企业不堪重负。在市场经济时期,许多企业通过改制等渠道甩掉了这些沉重的包袱,但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即企业中普遍不设女员工劳动保护设施。有的女员工反映,企业有男员工吸烟室,却没有女员工卫生室。即便是简陋的女员工冲洗室、哺乳室也难见踪影,很多企业女员工只好到传达室哺乳。

二、现代社会下加强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措施

(一) 合理设定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标准

法律给予女员工特殊的照顾和保护,不仅仅是出于对男女两性生理差异的考虑,还基于妇女在社会中所处的弱势地位。因此,在设定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标准时,我们需要同时兼顾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和特殊劳动权益的保障。第一,对女员工所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标准与其从事的工作具有合理联系。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确定该标准的目的是什么、工作的客观要求是什么、该目的与工作的客观要求有多大程度的联系。第二,善意的、真诚的相信这一特殊劳动保护标准是完成上述目的所必需的。第三,该特殊劳动保护标准对雇主完成上述目的具有合理的必要性。也就是说,只有让所有的雇员都满足单一的一个标准才能完成工作,而无法通过不同的标准达到共同的目的。

(二) 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罚则的不力对法律的实际效力存在负面影响是一个基本的道理:如果某种行为仅被指为违法而不受相应程度的惩罚,那它的蔓延势必将难以控制。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方面,应适当加大和健全法律责任的适用范围,可以规定多种制裁方式,全面设定侵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议在现有法律规定下,增加用人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侵害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明确各级劳动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保护女员工特殊权益的职责,以及其不履行法定职责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和行政赔偿责任。比如雇主如有违反本法关于女员工每月享有1天带工薪的经期例假的规定,应被判处1000元以下罚款。5年以下公民权利。

(三) 建立女员工生育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系统

生育保险费用从企业支付变为社会支付,意味着生育保险费用由企业成本转为社会成本。这一变化有利于促进社会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肯定,也有利于改变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遭受的不平等待遇。同时,这一变化也使女员工较多的企业受益不少。这些企业因此减轻了负担,能够与男员工较多的企业公平竞争,提高了用人单位抵御风险的能力。生育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意义层面来说,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社会化迈出的重要一步,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影响。与生育保险费用相比,女员工其他方面的特殊劳动保护费用要少得多,但是,女员工在特殊生理时期要减少工作量、不上夜班或调换工种所造成的工时损失以及女员工妇科检查、保健设施的建设费用对企业而言,毕竟也是一种负担,尤其是女员工人数较多的企业。

(四) 建立女员工的劳动监察检查机制

劳动监察是由国家公权介入,平衡和补救强弱主体内在矛盾而建立起来的一项法律制度,其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处于优势地位的雇主。因为劳动监察制度正是基于雇主普遍违反劳动法规、漠视劳动者权利而产生的,从一开始就以雇主作为劳动监察相对人。检查机构应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尤其对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问题突出的企业,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要求;对侵害女员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行政的、经济的或法律的手段严肃处理。坚决制止企业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员工的劳动合同,强迫女员工从事禁忌劳动和超强度劳动,保证女员工在不危害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生产环境中工作。对女员工、女员工亲属和其他人员和机构举报、控告用人单位侵犯女员工合法权益的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应认真调查,一经查证属实,应及时纠正。

(五) 充分发挥工会在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中的作用

员工劳动保护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电力企业;工会;劳动保护

电力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属于技术与劳动密集型行业,其电力企业的工作具有危险性,保护好职工的生命安全十分重要,这一背景下则对劳动保护工作提出了严峻的要求。其中电力企业工会劳动保护中需要积极遵循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并且要最大限度的对员工的自身利益加以维护,如此才能满足时代所赋予的要求,并且才能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实现电力企业的优化发展与进步。

一、做好民主管理工程

从本质上分析,电力企业基层工会最为主要的工作便是要履行自身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对职工的各项利益加以保障。其一工会要对职工的安全进行保证,要积极提高职工劳动保护意识,其中在电力企业的正常运行中,各类对职工生命安全造成影响的因素均需要加以关注,并及时做好督促与管理工作,通过宣传与教育提高职工的劳动保护意识,将可能出现的各类隐患及时处理与解决。其二是工会需要保证职工能够具备参与权,保证职工民主参与会议的制度加以落实,尤其是要对与职工密切相关的政策进行制定,并积极征求职代会的意见,在经过讨论之后实施。当然,工会还需要完善科学维权意识,要从根本上保证职工自身权益不会受到损害,甚至还可以实施自我保护。

二、对企业职工劳动保护形势加以认识

之所以实施企业职工劳动保护的作用便是在实际的生产与劳动中保护自身安全,可以说这属于综合性保护措施。在相关政策的影响下,现阶段各个地区的电力企业已经纷纷响应国家口号,制定了多种形式并存在劳动保护监督检测网络,且根据实际的发展情况,实现劳动保护的多元化。根据笔者的调查与分析,现阶段有大多数电力企业是从自身实际角度出发,并且将职工劳动安全卫生健康问题列入其中,为电力企业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与保障。但是其中需要格外注意的一点事,因为时代在发展,其劳动保护工作要遵循时展的要求,定期将劳动保护制度加以完善。从另外一点分析,现阶段我国电力企业发展的速度非常快,且电力需求也逐年增加,电力企业工会在劳动保护中存在一些不足与差异,其一是电力企业在生产中存在重生产与重营销的倾向,越来越多的电力企业纷纷将工作重点放到电力生产之上,这样一来则会对电力企业职工安全问题有所忽略,仅仅是形式上的保护。其二是在电力企业制度方面,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人员自身的工作积极性没有得到发挥,导致职工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创造性。其三是在电力企业的整体发展中,其工会的劳动保护职责在范围以及深度上存在不足,没有真正发挥其作用,长此久往则会对电力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结果造成影响与制约。

三、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

目前电力企业的生产运行系统均处于大电网与高电压环境之下的,这种背景下电力企业对职工的生命安全保障要比其他企业要求更高,所以需要遵循以人楸镜幕本理念,针对实际的发展要求制定劳动保护管理体制。其一是从法律角度分析,电力企业工会劳动保护中需要严格遵循国家所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包括《工会法》、《劳动法》,对工会劳动保护职责加以落实,对职工劳动卫生条件进行分析,必要的时候还需要做好监督与管理,教育与宣传,有关职工健康问题,则需要多角度的关注,并将工会与其它部门之间的关系加以协调,在相互配合与相互监督中得到共同发展。其二是举办各类竞赛活动,在开展竞赛活动之前需要对电力企业加以分析,从其特点角度入手,尽可能的将劳动保护工会真正融入到竞赛环节之中,所开展的竞赛活动能够让员工对劳动保护的权利与义务加以分析与了解,甚至在后期可以自觉抵制各类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其三是做好工会劳动保护队伍的构建。我国各个地区的电力企业需要将工会劳动保护条例加以落实,并且要从现实出发创建以职工为准的安全网,以此对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加以维护。另外还需要积极做好劳动保护队伍的建设与培训工作,定期开展各种集训工作,或者成立工会小组加以监督,开展培训工作,在潜移默化中真正提高我国电力企业职工的专业水平以及思想观念,值得注意的是在开展培训中还要与员工家属相互联系,对员工的家属也开展相应的培训,让家属能够随时提醒员工自身安全的重要性,这样才能为电力企业的发展以及劳动保护奠定基础。。其四是进一步落实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制度。我国电力企业在未来的发展中还需要从当前的发展趋势入手,对电力工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加以落实,派专人对用品进行发放,对职工岗位变更情况加以监督,并且还需要严格按照劳动强度提高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

四、完善工会劳动保护队伍建设

毋庸置疑,在当前电力企业劳动保护的整个过程中需要积极做好领导队伍的思想建设,要保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根据要求制定切实有效的领导体系,实施工会组织的完善性,推动领导管理的合理化。还有一点是要将电力企业工会协管干部的作用发挥出来,选择优秀的人才,做好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与此同时,在积极加强劳动保护领导队伍建设的同时,还需要积极做好工会劳动保护网络建设工作,这不仅是电力企业发展的硬件设施,并且也是推动网络建设,发挥其工会作用的关键所在,更为重要的是能够提升服务基层工作的业务能力。当然,在劳动保护制度下,可以多方面的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提升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另外一点是要积极完善电力企业工会的工作方式,清楚了解基层工会与职工利益之间的关系,并且企业工会要提高认识,能够积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对职工的组织特点有所掌握,将自身的作用与优势充分发挥出来,真正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工会与群众的相互联系。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当前我国电力企业的发展中积极做好工会劳动保护成为了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与内容,只有保障了员工的安全才能推动电力企业的发展,因受到相关因素的影响,现阶段电力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受到影响,因此在新时期需要从现实出发,从电力企业的特点入手,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将职工在实际生活中所遇到的问题加以解决,改善职工的劳动环境,推动我国电力企业的创新可持续发展与进步。

参考文献:

[1]龚研,姜世骁.电力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分析及优化[J].电力安全技术,2016(11):6-9.

[2]周宏平.浅谈如何开展电力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J].办公室业务,2013(22):38.

[3]黄辉.新时期电力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探索[J].黑龙江科学,2016(18):124-125.

[4]廖朝晖,王英.浅谈如何做好电力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J].广东科技,2012(17):5-6.

员工劳动保护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 煤矿企业 劳动者 劳动保护 途径

尽管我国的劳动保护体制,已经从制度层面确立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地位,但是在现实中,侵犯劳动者权益,损害劳动者利益的真实事例却屡见不鲜。煤矿企业作为安全事故发生率较高的企业类型之一,劳动保护途径对劳动者保护工作效率的影响有着重要的作用,正是从这个层面出发,本文对煤矿企业劳动保护途径进行深入的探讨。

1 煤矿企业劳动保护现状

我国煤矿储量大、分布广,但大都属于地下矿,煤层大多瓦斯含量大、透气性低且地质构造复杂,因此,开采难度较大,技术要求高,在开采过程中稍有不慎,容易诱发煤与瓦斯突出和瓦斯的突然涌出现象,极易引发重大事故。仅就国有重点煤矿来看,具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占90%,高瓦斯与瓦斯突出矿井占49%,自然发火危险矿井占58%,水害危险的矿井占43%,某些矿井还有冲击地压、岩爆、矿震和高温危害。随着煤矿开采深度的增加,煤矿自然条件还在不断恶化,自然灾害会更加严重[1]。自然条件差,决定了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艰巨性。正因为如此,给我国煤矿企业的劳动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而有必要结合现有煤矿企业劳动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优化煤矿企业劳动保护途径。

2 煤矿企业劳动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从现有的煤矿企业劳动保护的实际情况来看,主要存在着安全保护管理意识不强、安全保障体系以及事故处理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从我国煤矿企业职工成分来看,存在着劳动保护素质差的实际问题[2]。农民轮换工、合同工、外来工构成煤炭生产一线主体,整体文化水平低,素质差,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当前,仍有不少职工安全意识存在差距,有些管理者仍存在重生产经营轻安全生产的错误思想;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水平偏低,专业安全管理人员较少,职工新人多,缺乏安全相关知识,且流动性大,留下安全隐患。煤矿事故百分之九十以上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导致。还不能从根本上杜绝煤矿灾害事故的发生;在安全装备保障上,安全装备的可靠性、环境适应性不高,使用普及性较差。尤其是在事故处理方面,有些地方小煤矿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有的小窑主,发生事故后一跑了之,逃避法律追究;一些地方执法主体还没有完全过渡到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事故发生后,迟迟得不到查处。

3 煤矿企业劳动保护途径

结合上文对现有煤矿企业劳动保护问题的分析,本文提出以下优化煤矿企业劳动保护途径的建议:

3.1 提高员工的劳动保护能力

一要提高劳动保护人员的综合素质,做一个懂理论、懂政策、懂法律,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工会劳动保护人员。通过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和劳动竞赛等活动提高职工整体素质,强化劳动保护意识;认真落实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3]。积极参与制定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依托职代会提出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决议和提案,努力实现对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源头维护。认真监督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确保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必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加大劳务、外协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完善职工劳动保护制度。加大职工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力度,关心职工劳动卫生条件的改善情况,立足实际,从制度上解决设备、工作环境等对职工身体的伤害以及职工心理健康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3.2 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防治工作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党政负责、安监工资部门主抓,工会监督、人人参与的工作运行机制。要不断加大职工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要明确工作责任制,对职工劳动保护卫生工作的目标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安监、工资人事部门要及时提出并落实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有关职工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条款。特别是对新出台的法规政策要及时制定措施,抓好落实。供应部门要严把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验收关,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工会组织要加强与安监、工资部门的协调、沟通,多途径开辟职业劳动安全卫生资源渠道,积极促进职业卫生专业委员会的建立或与企业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4]。同时,要积极参加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情况的审查验收,协同行政排大事故隐患并跟踪监督落实,履行工会的安全监督权,真正做到责任到位、组织到位和监督到位。

3.3 提高事故处理能力

严格依法进行煤矿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要公开煤矿事故的处理结果。建立事故风险抵押金制度,加快事故处理速度,加大事故处罚力度,提高伤亡赔偿金,提高事故成本,使企业因担心“死不起人”而不得不加大安全投入。目前我国煤矿对伤亡职工赔偿过低,是许多煤矿所有者、经营者忽视安全风险,放松安全管理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逐步提高煤矿职工因工伤亡补偿标准,建立中小煤矿安全风险保障金制度,既强化煤矿所有者、经营者的安全意识,又有利于事故后的抢险救灾和社会稳定。

综上所述,劳动保护途径需要辩证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企业长久利益,通过不断完善和创新劳动保护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煤矿企业以及劳动者自身在劳动保护方面的素质和工作能力,切实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5]。最大限度地保护煤矿企业员工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为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和谐发展,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参考文献:

[1]吴明慧.认真做好煤炭企业女职工维权工作[J].当代旷工,2013.(8):35.

[2]赵小燕.对深化国有煤炭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思考[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2.(12):68-9.

[3]茅娟.对当前煤炭企业劳动争议纠纷的调查研究和分析[J].能源技术与管理,2012.(5):171-172.

员工劳动保护制度范文第4篇

一、生产作业区劳动保护存在的问题

1、劳动保护职责不明确。虽然,在作业区的管理模板中可以看到劳动保护职责已经层层分解到作业长、组长、工会小组长和班组职工个人,但是,在调查中发现:作业长、组长和工会小组长对于自己的劳动保护职责掌握的不够全面,而职工知道的就更少。

2、作业区安全教育不到位。尽管作业区安全教育的形式很多,但是执行力不够。主要表现为:新转岗工人和劳务工在车间和作业区的两级安全教育做的不错,可是到班组一级的安全教育尚存在流于形式之嫌。自以为什么都懂,但什么都不精。致使这些作业人员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更谈不上能举一反三,无法达到安全主管部门的严格要求。部分作业区安全管理“刚性”有余,对违章违纪的处罚力度不小,但是,“柔性”明显不足,更谈不上从人情化的高度创新管理,制约了员工主动性和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充分发挥。

3、劳保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不到位。职工是劳动防护用品的直接受益人,而用好、管好劳保用品,是作业区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检查和调研中发现,职工发的劳保用品几乎都拿回家,留在储物柜内备用的劳保用品很少。职工在作业中的小劳保佩带不齐全,如:即使在粉尘环境下作业,部分职工还是不愿戴口罩,更有甚者,竟把面纱口罩当成了洗碗布。归咎其原因,一是作业人员嫌麻烦;二是由于作业区粗放管理,没有制定相关的考核条例,导致了安全管理上的缺失,助长了职工忽视自身身体健康的不良习性。

4、在对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上还欠缺。女职工在孕期、生育期、哺乳期这三个期的保护还能很好的执行,但是在女职工经期的特殊保护上执行稍显不足。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是女职工碍于面子,不好意思说;二是作业区女职工少,而作业长、组长大多数是男性,工作一忙,对女职工就疏于照顾了。

5、在做好作业区职业病防治工作中表现不力。主要表现在:缺乏职业病防治知识,不能很好的督促作业区职工定期参加健康检查,对作业区劳动过程中防治职业病的措施不到位。

二、搞好作业区劳动保护工作的对策

作业区是从事企业生产的战斗集体,作业区的一切工作要通过全体职工的团结协作去完成。作业区劳动保护工作同样如此,只有动员和组织全体职工共同关心、参与,把作业区内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充分调动起来,才能搞好作业区的劳动保护工作。

1、进一步明确作业长、组长、工会小组长和作业区职工的劳动保护职责,进一步教育员工对作业区劳动保护重要意义的认识。建立和健全安全工作问责制和立体网络保障体系,通过“责、权、利”相结合,充分发挥作业长、工会小组长对劳动保护的检查监督作用,依靠广大职工,做到群防群治。

2、夯实作业区的安全基础工作,从提高职工综合素质入手,全面开展安全技术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组织安全防护意识强、专业技术过硬的职工,在劳务人员和青工中开展 “传、帮、带”工作,提升班组员工的整体素质。组织作业长和工人技师针对特殊区域的关键设备,开展课题研究,撰写单点课和设备维检案例,并把优秀课件汇制成册,供职工和外协劳务人员定期学习,提高其对设备突发故障的快速反应能力,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各作业区还要筹措资金,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定期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寓教于乐,广为大家所接受的安全宣传、教育和竞赛活动,使劳动保护工作深入人心。

3、做好劳保用品的发放、管理和使用,认真作好监督检查工作,杜绝习惯性违章现象的发生。车间和作业区要经常到一线检查,对检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考核、通报批评;对好的做法进行嘉奖,并予以推广,严格保障作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4、把女工的“四期保护”工作落实到位。在分厂(车间)设立女工委员会,协调各作业区工作,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5、加大对作业区职业病防治的宣传工作。利用班前和班后会,宣传职业病防治的意义,学习本作业区有关的工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办法,改变个别职工在工作中的陋习,精心维护作业区域和休息室的良好环境。车间要同医疗单位联系,定期做好职工的身体检查。

三、完善作业区劳动保护工作的途径

1、坚持“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的指导思想。作业长对生产与安全实行全面负责制,坚决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制度。

2、坚持行政管理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建立和健全“专管成线、群管成网、专群结合”的劳动保护管理和监督体系。

3、坚持作业区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与其经济责任制挂钩,运用激励机制进一步增强作业区职工的安全生产自觉性和积极。

4、把“严”和“爱”相结合。加大对个别违章违纪职工的处罚力度,只是我们做好安全工作的一种手段,而非目的。要其受到教育,则必须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突出以“情”感人。

员工劳动保护制度范文第5篇

安全生产事关职工群众安全健康权益。近年来,黑龙江省总工会按照全国总工会颁布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等工作条例切实加强工会劳动保护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各级工会劳动保护网络。

截至2015年8月,黑龙江省内共有全国总工会任命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5名,省总工会任命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44名,各市(地)总工会、各产业工会任命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1 132名,各县(区)总工会任命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1万7 192名;建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5万1 548个;任命工会小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25万1 683名。黑龙江省内形成了自下而上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和组织网络,成为保障职工安全健康,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力量。

群众参与安全监督检查

黑龙江省总工会探索在大型城市聘任工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员”)的方法,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哈尔滨市由政府出资在下岗待业的“4050”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本人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较差、技能单一等原因,难以在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的劳动者)中选用监督检查员近万名,既解决了部分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又可以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这些监督检查员经过工会组织的业务培训,统一着装上岗,遍布各个行业,还要根据季节变化到街道、乡镇及居民住户家中宣传防范火灾、煤气中毒等安全知识,紧盯隐患。

此外,在煤矿企业,黑龙江省总工会还聘任了8 600名煤矿群众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他们来自煤矿生产第一线,具有丰富的现场生产经验和较强的隐患排查能力。除了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外,煤矿监督检查员们还要监督作业现场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情况,当好班组长安全参谋。对作业现场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及时制止,避免隐患发生。在日常工作中,煤矿监督检查员们还要及时发现作业场所内有毒有害气体、温度、粉尘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情况,以及主要生产安全设施和环境是否异常,及时向带班领导或值班领导汇报。当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可能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要求所有人员停止作业,撤离现场,协助做好疏导工作。

黑龙江省四大矿区(鹤岗矿区、鸡西矿区、七台河矿区、双鸭山矿区)矿工中有30多万妇女家属。为把她们有效地组织起来并充分发挥作用,黑龙江省总工会通过矿区工会设立了224个家属安全协管站,聘任了1 321名协管员。她们的主要工作职责是组织开展工亡、工伤职工家属现身说法报告会和安全协管员、好矿嫂巡回演讲报告会;组织女职工和家属到井区送安全劝告信、安全警示卡、安全鞋垫、平安果。作为矿工家属,这些协管员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极其关注,矿工也高度认可她们所说的话。这成为了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特殊力量。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是第一责任者。班组作为企业生产的最基本单位,是安全生产的前沿阵地。有效控制事故的最基本环节是抓班组安全建设。为此,黑龙江省总工会充分发挥组织优势,调动班组职工的安全积极性,把住生产一线的安全关。

多年来,黑龙江省总工会在开展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中始终注意把班组安全建设摆上重要位置,与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制定下发了《黑龙江省工业企业班组安全建设的意见》,对全省班组安全建设进行统一规范。此外,黑龙江省总工会还与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煤集团”)联合组织评选“全省十佳采煤队”和“全省十佳掘进队”,并在生产一线中评选出“百名安全生产标兵”,促进了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水平的提高,调动了一线员工的安全生产积极性。

自2010年双鸭山班组安全建设现场会以来,班组安全建设纳入到企业发展战略,逐步确立了班组在安全生产中的基础性地位,形成了班组安全建设一整套工作制度,使黑龙江省班组安全建设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龙煤集团双鸭山分公司新安煤矿佘宏海班组的“四五”工作法,被黑龙江省总工会选树为班组安全建设的典型工作方法在全国推广。这套工作法通过执行“五步骤”“五必做”“五挂钩”“五举措”引导班组员工建立安全理念、养成安全行为。执行“五步骤”,即确认精神状态、灌输安全知识、交待安全注意事项、诵读安全理念、进行安全宣誓。坚持“五必做”,即坚持现场安全确认、坚持现场巡查、坚持现场兑规作业、坚持班中点评、坚持班后收工会。落实“五挂钩”,即与安全质量达标挂钩、与安全联保联责挂钩、与安全风险抵押金挂钩、与安全效果挂钩、与安全培训挂钩。实施“五举措”,即安全理念引导、团队精神聚人、亲情教育感染、素质技能提升、安全行为养成。

多部门联合为安全生产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