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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沿海、内河各类涉水工程建设期和建成后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巩固“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专项整治活动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明电[20*]23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沿海、内河各类涉水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要建立涉水工程水上交通安全有关制度和管理体系,严格履行涉水工程建设期和使用期水上交通安全有关职责,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工程对周边水上安全造成威胁;施工单位负责工程项目建设期的施工水上作业安全;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工程项目建成后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明确施工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名员工。施工单位要与为其服务的船舶签订安全责任书,将施工作业船舶和为施工作业服务的所有船舶纳入安全管理体系内进行管理。涉水工程项目立项期要充分考虑对水上交通和通航环境造成的影响;建设期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主体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的,不能获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涉水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海事管理机构要建立涉水工程施工单位水上交通安全诚信制度和奖惩机制,对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积极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安全记录良好的施工单位,要予以表扬和支持;对不服从管理以及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要严肃处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项目吊销施工单位《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并公开曝光。
二、深入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
涉水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持续、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隐患排查的督查工作。要健全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推进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对排查治理隐患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予以公开曝光,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不得继续施工。
三、加强沿海内河涉水工程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各类涉水工程建设期和建成后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加强安全检查和日常巡查,注重过程监管,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要求涉水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进行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建设项目,要责令停工;严厉打击查处施工船舶超载、超限作业等非法施工和冒险作业行为;严把涉水工程建设市场准入关,严肃查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规使用、雇佣不符合安全作业条件船舶参与水上施工作业;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促使目前在沿海施工的内河船舶逐步退出沿海作业市场,确保建设工程和施工船舶安全;要积极督促桥梁管理单位严格履行相关安全责任,维护助航标志和防撞设施,确保大桥和桥区水域航行船舶安全。施工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有关施工人员培训和管理,船舶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对船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知识,防止冒险航行、违规作业。
建设单位要在涉水工程前期工作阶段进行通航安全评估论证,认真分析所建水上构筑物对船舶航行安全的影响,提出防范措施。对于通航安全评估论证中提出的安全防范措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根据论证结论逐条加以落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认真督查,对拒不落实的工程项目不得发放《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已经发放的要吊销证书。对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产生影响的涉水工程,要按规定航行通(警)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通航安全影响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更新通(警)告,相关航行通告要在中国交通报、中国水运报和当地主要媒体上刊登。
四、逐步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大治本力度,从源头上控制事故隐患,要巩固各类专项整治活动成果,加强法制建设,把安全生产纳入法制化轨道。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认真负责地参加水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主动介入涉水工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从源头上控制事故隐患;要根据涉水工程对水上通航安全的影响情况制定相应的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水上交通秩序管理,并且落实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水运经营企业以及航行船舶的责任和义务。要鼓励广大职工群众举报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形成全社会重视、支持和参与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建设单位在涉水工程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阶段要邀请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参加论证,充分听取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涉水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快科研攻关和技术改造步伐,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保障水平;要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并将水上交通安全监控设施、水上交通安全标志、公益性乡镇渡口及其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更新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县(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机构)具体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渡口、农用自备船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航行、停泊、作业
第五条 运输船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船舶证书;
(二)按照技术标准配备显示号灯、号型;
(三)船名、船名灯箱、船籍港、载重线等标识牢固、清晰、完整。
第六条 船舶载运货物高度不得影响船舶驾驶人员的视线,宽度不得超出舷外,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对正在追越的船舶,其他船舶不得再追越。
在通航宽度受限制的航段或者水上水下活动水域,船舶不得追越,船队不得使用偏缆拖带。
第八条 危险货物运输船舶进入、驶离本市管辖水域前,应当向海事机构报告。
海事机构在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签证时,应当实船检查。
第九条 禁止在本市管辖的京杭运河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和Ⅰ类中等毒性危险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和Ⅰ类中等毒性危险化学品范围,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航行安全的行为:
(一)在装载易燃、易爆货物的船舶上使用明火的;
(二)违反海事机构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措施的;
(三)船员酒后驾驶船舶的;
(四)人力船、挂桨机船攀吊航行船舶的;
(五)从事船舶修造作业妨碍其他船舶航行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航行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在未设停泊限制的航段,船舶停泊应当沿岸边顺靠,靠泊宽度自岸边水线向航道内不得超过航道水面宽度的四分之一。
第十二条 下列区域禁止船舶停泊:
(一)桥梁、涵闸、翻水站、抽水站;
(二)饮用水源地取水口、南水北调国控断面监测区域;
(三)狭窄、弯曲航道;
(四)距离渡口二百米范围内;
(五)影响助航标志、水上交通安全标志效能的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停泊的区域。
除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区域外,海事机构应当在禁止船舶停泊的区域设置禁泊标志。
第十三条 船队在泄洪航段或者在恶劣天气危及船舶安全时停泊的,拖轮应当保持备航状态,且不得与所拖船舶分开停靠。
第十四条 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应当在危险货物码头作业,在专用停泊区停泊。
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停泊时,其他船舶不得傍靠。
第十五条 船舶修造单位在船舶下水、试航三日前应当向所在地海事机构备案。需要维持水上交通安全秩序或者实施交通管制的,海事机构应当航行通告。
第三章 水上游览和渡口渡运
第十六条 在通航水域从事水上游览活动的船舶,应当按照海事机构核准的航线或者在划定的水域内行驶。
封闭性的水上游览水域作为通航水域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七条 水上游览水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所属水域的交通安全管理,督促水上游览经营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水上游览经营人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义务:
(一)建立健全水上安全管理制度;
(二)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应的救援船舶和救援人员,并在营运时安排救援人员值班;
(三)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四)加强对游客的安全教育,履行安全告知义务;
(五)在游客自行操作游览船舶的活动水域设置明显标志;
(六)核定载客十二人以上的游览船舶应当配备安全监控设备。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影响渡运安全的行为:
(一)渡船未取得相应的证书投入渡运的;
(二)船员未取得相应的证书从事渡运的;
(三)在通航水域使用缆索渡运的。
第二十条 游览船舶、乡镇渡口渡船穿越或者横越航道时,应当保持瞭望,谨慎操作,并使用有效方式表明避让意图,主动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
顺航道行驶的船舶驶近渡运水域时,应当注意观察,谨慎驾驶,采取有效措施协助避让。
第二十一条 游览船舶、乡镇渡口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救生设施。
经营人应当督促乘客登船后穿着或者手持救生浮具;船员和乘客未使用救生浮具的,船舶不得驶离码头。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二条 海事机构应当根据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和本条例的规定,设置水上交通安全标志。
临跨河设施、水上水下构筑物的安全警示标志由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设置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 水利部门调水作业前,应当通报海事机构。
第二十四条 海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平台,及时影响通航安全的水情、气象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在汛期和枯水期,船闸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海事机构的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的规定,不得为禁止通航的船舶提供过闸服务。
第二十六条 海事机构对涉嫌肇事逃逸、严重超载等重大违法行为的船舶,应当通知船闸管理机构不予提供过闸服务。船闸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将相关船舶信息及时向海事机构通报。
海事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船闸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 采砂作业不得妨碍水上交通安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海事机构应当在重点航段和危险货物码头设立水上交通安全监控设施。
第二十九条 海事机构应当对乡镇渡口经营人以及渡船船员开展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对乡镇渡口的安全监督检查。
海事机构发现乡镇渡口、农用自备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向其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通报后,应当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将整改情况通报海事机构。
第三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落实乡镇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建立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渡船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责任制,督促渡船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三)负责农用自备船登记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确定乡镇渡口渡运安全管理人员;
(五)定期进行乡镇渡口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六)在节假日、集市日、农忙季节等特殊时段,组织人员维持乡镇渡口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第三十一条 海事机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通讯地址。海事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技术标准配备显示号灯、号型的;
(二)遮挡、涂改、毁损船名、船名灯箱、船籍港、载重线等标识的;
(三)对正在追越的船舶进行再追越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并对经营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责任船舶停止航行或者作业:
(一)装载货物的高度影响驾驶人员的视线或者宽度超出舷外的;
(二)在装载易燃、易爆货物的危险货物运输船舶上使用明火的;
(三)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未在危险货物码头作业的;
(四)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未在专用停泊区停泊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并对经营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处罚:
(一)在通航宽度受限制的航段或者水上水下活动水域,船舶进行追越或者船队使用偏缆拖带的;
(二)游览船舶穿越航道时,未避让正常行驶船舶的;
(三)乡镇渡口渡船横越航道时,未避让正常行驶船舶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市管辖的京杭运河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和Ⅰ类中等毒性危险化学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海事机构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员酒后驾驶船舶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并对经营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船员暂扣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人力船、挂桨机船攀吊航行船舶的;
(二)在未设停泊限制的航段,船舶停泊未沿岸边顺靠,或者靠泊宽度自岸边水线向航道内超过航道水面宽度四分之一的;
(三)在禁泊区停泊的;
(四)船队拖轮未按照规定保持备航状态或者与所拖船舶分开停靠的;
(五)傍靠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修造作业妨碍其他船舶航行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船舶修造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作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并对经营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营运:
(一)未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应的救援船舶和救援人员的;
(二)营运时未安排救援人员值班的;
(三)在游客自行操作游览船舶的活动水域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四)核定载客十二人以上的游览船舶未配备安全监控设备的;
(五)游览船舶、乡镇渡口渡船营运时,船员、乘客未使用救生浮具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通航水域使用缆索渡运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拆除缆索;拒不拆除的,由海事机构代为拆除,并对经营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跨河设施、水上水下构筑物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由海事机构责令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限期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对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海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对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实船检查的;
(二)未及时影响通航安全的水情、气象等信息的;
(三)未履行其他管理职责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履行管理职责或者未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追越是指船舶追赶、超过前方航行船舶的行为。
县政府决定在汛期来临前召开这次全县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会议,对做好今年和明年上半年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去年的全县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认真分析当前我县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安排部署今年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对20*年度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先进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刚才*处长传达了全省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江海局长代表县交通局就全县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作了十分重要的工作报告,全面总结了20*年工作,客观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明确了今年工作重点,求是客观,我都赞成。会上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代表进行经验交流,他们的做法和经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大家可以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借鉴。希望同志们以先进为榜样,继续以饱满的热情,高昂的斗志,全力推进我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县政府与有关乡镇政府签订了20*年度水上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各单位要坚决落实责任书明确的任务;市交通局领导就我县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作了重要指示,希望同志们要深刻领会,认真落实,要将此次会议精神及时向乡镇党委、政府汇报,并传达到每个有渡口的村(居委会)和水上从业人员。借此机会,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向一贯关心、支持我县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市交通局领导和长年战斗在水上交通第一线的同志们表示诚挚的谢意!向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个人表示衷心的祝贺,希望他们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下面,我就全县水上交通安全的实际情况,讲三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明晰思路,切实加强领导力度
今年以来,全国发生两起水上交通安全特大事故,造成40人死亡。1月13日,*省*市*县新甸镇魏湾村一艘乡镇船舶违章载人,造成12人死亡;3月15日,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西溪镇一艘乡镇自用船舶违法载人,造成28人死亡,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给我们从事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同志敲响了警钟,也充分凸现了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我县地处长江中下游,境内河流密布,虽因行政区划调整,仍有近一半的乡镇部分群众出行离不开水上交通。目前,全县共有客渡渡口27道,客渡船舶32艘,430座,年客运量70万人次,平常客流量小,但客流高峰期少数渡口的日客流量达1000多人次,给我县水上交通安全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多年来,由于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村(居委会)和广大从业人员的共同努力,实现了连续12年无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但我们更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县水上交通安全工作面临的严峻局面:一是渡口点多面广,管理难度大,大部分分布在交通很不方便的乡村;二是渡口条件简陋,大多渡口都是自然岸坡,群众上下很不方便;三是渡船状况老旧,仍有少数木质船、非机动船;四是渡船、渡工持证率低,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有少数渡工既没有进行驾驶培训,年龄又大,一旦发生问题,后果不堪设想;五是有极少数乡镇政府安全责任没有得到落实,安全意识不强,责任不清,“乡镇船舶乡镇管”没有很好地落实到位。再加上部分群众安全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盲目追求时间效益和经济效益,致使农用(或自用)船舶和少数客渡船舶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章载客航行现象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因此,从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同志们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进一步认清形势,理清思路,切实提高做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落实责任制,各地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建立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覆盖全县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网络。
二、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坚决扼杀事故苗头
当前,汛期即将来临,全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一是责任分工问题。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单靠一个或几个部门是不够的,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参与和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省乡镇客渡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和《*县乡(镇)客渡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各乡镇政府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起县、乡、村全面负责的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乡(镇)、村日常管理和乡管员、重点渡口现场监督员的现场监督作用,坚决制止各类违章行为的发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负责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交通及海事部门要负责做好水上交通经营中的安全工作;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阻挠海事执法的违法行为;农业部门要负责做好农用船舶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逐步建立起各部门与乡镇政府之间程序化、制度化的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当前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形成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的新局面。
二是措施保障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格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堵住源头:一要夯实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各乡镇政府要严格按照《*县乡镇客渡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每季度组织渡口所在村(居委会)、船舶所有人及经营人召开一次安全形势分析会,学习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文件,分析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研究防范对策,督促他们做好渡口船舶的安全保障工作,并不定期地开展安全检查,及时纠正违章,排除隐患。在客流高峰期、恶劣天气、重要节假日要安排专人负责渡口秩序,阻止冒险航行,违章航行行为的发生。二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县海事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实行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决不手软,达到处理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彻底解决好私设渡口、非客渡船舶非法载客,客渡船舶严重超载、冒险航行等违章行为,促使我县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三要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升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员、渡口现场监督员、船员(渡工)队伍的整体素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员、监督员、船员(渡工)是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具体实施和操作者,这支队伍的稳定和自身素质、专业技术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县交通、海事部门要把他们组织起来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法律、安全意识。各乡镇也要把稳定这支队伍,提升他们的素质摆上重要议事议程,在政治、生活方面予以关心、照顾,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县海事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降低办事门坎,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在客渡运输管理上予以政策倾斜,在年内实现渡工(船员)持证率达到100%,船舶持证率达80%以上。四要抓住机遇,加快渡改桥、标准化渡口建设和渡船更新改造步伐。省交通厅已向交通部申报了渡口建设改造资金,用于小渡口的专项改造,我们要抓住这次机遇,想法筹措配套资金,对能渡改桥的渡口尽量实施渡改桥,不能实行渡改桥的渡口要加快渡船更新改造和标准化渡口建设步伐,从源头上解决运输载体的安全隐患。五要认真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大检查活动。各乡镇政府和交通、海事部门要紧密配合,采取自查和督查相结合的方式,于近期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汛期水上交通安全大检查。根据全县当前乡镇船舶、渡口分布现状和各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重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细致地对全县各类船舶开展安全检查,检查中要做到“三个到位”,即宣传到位、检查到位、整改到位。要检查船舶、渡口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渡口是否有政府设置批文,从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船舶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配足、配齐,船舶是否超载运输。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责成有关单位和船舶业主进行整改。对未经审批私自设渡营运,货船载客,人货混装,一般货物与危险品混装,船舶带病航行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依法从重处理,力争做到船舶无违章、无“缺陷”、无“私设”,做到船舶适航、船员适任。
三、加强宣传,群防群治,确保今年万无一失
为加强水上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和《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加强水上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我县自然条件复杂,河流、水库众多,通航里程较长,分布较广,且水上应急救援能力严重不足。特别是潘口电站蓄水后,通航里程将成倍增长,影响水上安全的因素增多,水上安全问题更加突出,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监管任务十分艰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抓好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坚决防止水上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明确职责,狠抓落实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船舶(含营运性和非营运性船舶)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对辖区内所有船舶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健全渡口、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与村委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签订乡镇船舶安全责任书,配备专(兼)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经费;督促乡镇船舶办齐船舶检验、船员适任等证书;对乡镇船舶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维护渡运秩序,协助交通海事机构调查处理乡镇船舶事故;负责非经营性船舶登记、造册和管理,制止和取缔无证船舶参加客货运输,及时消除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确保辖区无“三无”船舶和非法船舶修造点;负责编制辖区内所有船舶总量控制规划,严格审批程序,坚决制止私自乱建乱造船舶。
交通部门要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业管理。协助、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本辖区水上交通安全检查活动,纠正违章行为,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并督促整改,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合理布局乡镇渡口。认真做好内河通航水域(含通航河流和有营运船舶的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积极主动为乡镇人民政府当好参谋。要认真抓好经营性船舶登记、检验和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加强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并对内河通航水域营运性船舶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协助处理水上交通事故,做好船舶交通事故的现场勘察、调查和技术鉴定。负责对水上运输企业、运输船舶、浮动设施、船员依法实施运输许可、船舶检验和登记、船员考试和发证、监督检查等监督管理,维护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秩序,及时制止违法、违章行为,对通航水域进行认定并予以公布。对从事载客的渡船,核发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从事水上运输的船舶和经营者必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并经上级交通海事部门水路运输许可,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渡船船员应持有有效的《五级船舶适任证书》,方可从事水上运输经营。对从事水下、水上作业的要进行实地勘察,核发《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
水务渔政部门负责对渔业船舶和非通航水域采砂船(含水上附属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渔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渔业捕捞、养殖渔船以及渔业辅助船(含渔船改变用途从事水上垂钓、游乐、餐饮等船舶或水上浮动设施)的船舶检验、登记及进出渔港签证、渔船船员考试发证和日常管理,负责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河道管理处负责对非通航水域采砂船(含水上附属设施)以及系统内专门用于本行业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船舶(如:防汛船、挖沙船、清淤船、疏浚船、水上作业移动平台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未取得交通海事部门核发的水上水下作业证、船舶检验合格证的船舶一律不能核准从事水上运输作业活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现场管理人员,确保遵守水上交通秩序。
工商、安监、卫生、税务、质监部门要加强对从事水上经营的客货运输船舶安全质量监管,凡未经交通海事部门颁发船舶检验合格证书的船舶要依法取缔,严禁个人、单位私自建造客货运输船舶。加强水上餐饮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在库区水域内从事餐饮、娱乐等活动。凡未取得工商、卫生、税务等部门核发证照的,一律不得在库区水域内从事餐饮、娱乐等活动。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
我们始终坚持以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作为指导,以实现“四个明显,一个确保”作为活动的目标。充分认识到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事关发展和稳定大局,事关海事人能否全心全意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和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出发,以海事人特有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细致地开展安全管理年活动的各项工作。坚持与时俱进和开拓创新,认真研究我国加入WTO后水运行业出现的新变化、新问题。转变观念,不断强化和调整水上安全监督工作的新思路和对策。立足长效管理,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执法行为得到明显规范。加大了执法力度,全面提高了航区水上交通安全水平,“四个明显,一个确保”的目标基本实现,确保了本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基本稳定。原创:
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活动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水上运输安全管理年”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真正做到思想统一、目标明确、职责到人、措施到位、效果明显,我局成立了辖区安全管理年活动领导小组,明确了各成员的责任;根据部局部署,结合航区的具体情况,针对每年的工作重点,制订了“安全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周密部署了安全管理年的各项工作,为保证活动组织领导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每年均根据单位人动和具体工作的变化,对领导小组和活动实施方案进行合理的调整。安全管理年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挥协调安全管理年各项工作,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分别负责实施各项计划及宣传报导、资料收集上报等。实施方案明确了开展安全管理年活动的指导思想、活动目标、活动范围、活动组织以及活动内容等,做到思想端正、目标明确、突出重点、方案细致、措施得力、全员参与,为安全年的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近三年来的工作实践表明,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合理有效的实施方案是做好“水上运输安全管理年”各项工作的关键,此外,针对每一次活动,我们均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总结,活动开展时,有专人认真记好工作台帐,活动结束后,对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及时书面向上级汇报,为上级领导作下一步决策提供信息。
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民众安全生产意识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督促企业重视安全生产,引导民众关心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是做好水上安全管理年各项监督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水上运输安全管理年”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局历来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活动开展期间,专门成立了宣传工作小组,由安全管理年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为做好“安全管理年”活动的宣传教育工作,宣传小组制订了全面的宣传教育计划,将各个时期的具体工作均作好缜密的安排。活动开展期间,宣传小组通过编发安全管理年简报、简讯,制作宣传橱窗、板报,并利用散发宣传资料、召开现场咨询活动和各种船员安全宣传教育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另外,通过在新闻媒体、船舶、客运站公布事故隐患举报电话,收集群众对事故隐患的举报,便于全社会对安全工作的监督。同时,我局还积极主动地取得当地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围绕“反三违月”“安全生产周”等活动的专题,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工作,促使企业树立“安全就是效益”的新观念,在群众当中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生产氛围,增强安全第一的观念,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
四、立足长效管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针对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实际情况,深入调查研究,立足长效管理,制定了“危险货物管理规定”,“液货码头安全检查制度”等规章制度并及时颁布实施。
五、严格检查强化监督真抓实干认真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我局开展“水上运输安全管理年”活动主要以各个时期的重要活动为主线,带动安全管理年的各项工作,如:对“四客一危”船舶的监督管理,重点水域(航段)的通航秩序管理、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等。回顾近三年的安全管理年活动,我局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切实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1、做好“春运”、“五·一”、“十·一”旅游黄金周安全监督工作,开展各种专项整治及季节性检查活动。
①“春节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五·一”、“十·一”旅游黄金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每年的三个长假,特别是“春节”,都是人们乘车乘船出行的高峰期,也是交通事故易发的时段。为了做好节日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我局均认真做到周密部署,职责明确,措施到位,责任到人。节日到来前,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并全面检查各船舶码头及各航运企业,消除易诱发交通事故的安全隐患;节日期间,加大现场监督力度,杜绝超载,违章作业等不安全因素;节日后,及时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找出存在的问题以及总结经验。为做好以后的安全管理工作打基础。
②“反三违月”、“安全生产周“活动
根据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和交通部的要求,结合“水上运输安全管理年”的总结部署,我局开展了三次“反三违月”“安全生产周”(2002年改为安全生产月)活动,通过大量的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激发了水上运输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强烈责任感,创造一个“人人重视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通过做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大整顿,我们查处了多起船舶违章作业行为,诸如:船舶超载、逃避签证、船舶配员不足,货船载客等行为。在查处“三违”的基础上,我们及时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既提高了水运行业的管理水平,也提高了我们自身的安全管理水平和执法能力。
③开展各项专项整治活动
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是解决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最佳办法。2000年,我们开展了“2000年水上统一执法活动”;2001年,我们开展了“四项整顿工作”;2002年,我们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顿”“水路运输危险货物专项整顿”和“液货船专项检查”等活动。
2000年水上统一执法行动中,我们严格检查了所有进出港船舶,对港内加油艇和旅游艇进行了整顿,严肃处理了“三无”船舶,依靠当地政府加强了对乡镇渡船、运输船的检查,加强了对通航环境的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受检船舶不同程度地存在:船舶检验证书过期、逃避签证、配员不足等缺陷,并查出“三无”船舶19艘。经统计表明,船舶检查证书过期(74艘)、救生设备不足(71艘)等5种缺陷占很大比重。该次行动的开展,使我们进一步摸清了当时水上交通安全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步的安全管理工作作好准备。
2001年的“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顿”工作主要是针对船舶秩序、船员适任能力,通航环境的整顿。我们检查了“四客一危”的船舶,对港内违章作业的船舶进行了严格的处罚,对船员持证情况和船员实际操作和安全知识等方面进行了检查,对重点航区的通航环境进行了调查摸底和综合治理。通过专项活动的开展,我们进一步改善了影响交通安全的一些突出问题,也锻炼了内部海事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2002年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我们开展了乡镇船舶专项整治工作,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状况、渡口、水库及乡镇船舶修造厂进行了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道当地政府。加强对“四客一危”船舶及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检查工作,加大了巡航力度,对辖区的通航秩序进行了整顿。原创:
2、重点水域、重点船舶的监督管理情况
安全管理年活动开展以来,我们一直坚持做到突出重点,兼顾全面。其中,重点船舶为“四客一危”船舶
①“四客一危”船舶,无论是专项整顿还是日常管理,我们均作为重点监控对象。针对客舶、客滚船的管理,我们主要以安全检查和评估为主。开展活动以来,我们每两个月对客滚船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对船公司的安全管理状况进行检查,
②做好国际航行船舶开航前检查工作。依照交通部海事局文件精神,为降低我国船舶在国外的滞留率。我们检查了“泰泉”、“漠河”等船舶17艘,查出缺陷109项,船方均在离港前及时纠正了缺陷。被检查船舶在国外接受PSC检查,无一艘被滞留,很好地保障了水运企业的利益和国家的声誉。
六、全面推进ISMC、NSMC实施
为全面推进相关航运企业实施“国际和国内安全管理规则”,我局及时召开宣贯会进行贯彻。协助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内审员、外审员的培训,经常深入航运公司了解实施情况。对航运公司SMS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给予全力支持和全方位的指导,使得ISMC、NSMC在本辖区内得到顺利贯彻实施。
目前,已有一家国际航运公司取得DOC证书,一家国内航运企业取得DOC证书,各有一家国内、国际航运公司的SMS体系已投入运行。另外尚有三家国内航运公司的SMS体系正在建立之中。可以预见,通过推行实施ISMC和NSMC,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更加规范,水上交通安全状况将得到进一步好转,安全形势将日趋稳定。
七、成绩显著问题犹存安全管理工作任重道远
为期三年的“水上运输安全管理年”活动即将结束。但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艰难的、系统的工程,仍需我们常抓不懈。周围环境的变化,人为因素的影响等等,均为不确定因素,随时可能导致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以下几个问题仍然是我们今年工作中的难点,需要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协助,需要我们在未来的工作中继续探讨新的解决办法:
1、虽然大部分乡镇船舶建立了县—乡—村—船舶的四级安全管理制度。但仅仅停留在文件上,流于形式,缺乏主要的监督和制约措施,乡管员的落实也成问题,造成了乡镇船舶未能形成有效的安全管理。
2、部分乡镇船舶船体状况差,从业人员素质偏低,法制观念淡薄,安全意识不强,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3、旅游快艇的管理问题是个老大难,针对存在的问题,我局多次递达停航通知书,但各游艇业主仍然违法营业。
4、通航环境治理涉及多个部门,由于执法权限的问题,我们的工作经常处于被动。
5、辖区内油类作业码头还未制订有效的《码头溢油应急计划》。
6、部分航运企业安全管理仍然仅仅流于形成,喊在嘴上,写在纸上,仍然重效益、轻安全,制定的安全规章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
7、由于大部分沿海航行的小型船舶存在航员素质差,安全意识淡薄,船主重利益轻安全的思想等问题,船舶配员不足、逃避签证,违章作业等现象仍然存在,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常抓不懈。原创:
八、今后的工作建议:
1、新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颁发实施后,给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但是,要做好今后的管理工作,仍需加大宣贯力度,让《条例》的相关条款真正落实到实处。
2、进一步加强海事部门与当地政府的联系,争取在当地政府的地持下,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旅游快艇,重点水域的综合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