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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泄漏事故应急处置的法定部门
我国涉及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泄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海上交通安全法》(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港口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等。此外,我国沿海部分省市也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如《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等。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等级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泄漏事故应急处置涉及的主要部门有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等。
1.1 海事管理机构
(1)《海上交通安全法》 该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34条规定:“船舶、设施或飞机遇难时,除发出呼救信号外,还应当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以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主管机关报告。”第38条规定:“主管机关接到求救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救助。有关单位和在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必须听从主管机关的统一指挥。”
(2)《突发事件应对法》 该法第17条规定:“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2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1)《港口法》 该法第6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第33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该法第45条规定:“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危险货物事故应急体系,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建立专业化应急队伍和应急资源储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能力。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发生事故时,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向上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救助。”
1.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安全生产法》 该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该法第6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70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4 港口生产经营单位
(1)《港口法》 该法第32条规定:“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
(2)《安全生产法》 该法第7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该法第70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该法第43条规定:“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货物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并根据演练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应急预案及其修订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44条规定:“当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故进一步扩散,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泄漏事故应急处置中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
从《海上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港口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泄漏事故的应急处置过程中,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既有所区别又相互联系。从应急处置的具体实践来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发生泄漏事故后,在将危险货物集装箱从船上转移至岸上进行应急处置的过程中,由于货物发生位移,事故影响范围发生变化,相关部门的应急处置权限也相应地发生转变。为最大限度地缩小事故影响范围,减小事故造成的损失,相关部门不仅要依法履行职责,还要加强协调配合。
2.1 海事管理机构
当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发生泄漏事故,对水上交通安全造成威胁时,海事管理机构作为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负有组织救助的职责。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发生泄漏事故的危险货物集装箱从船上转移至岸上的阶段,按照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急预案进行救助,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应急处置的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其他部门予以协助。此外,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的规定,在管辖水域负责组织、指挥水上事故处置工作的海事管理机构有责任也有必要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制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泄漏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地方政府批准实施。
2.2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受有权管理本行政区域港口的地方政府的指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港口实施行政管理,负责组织制定港口码头危险货物应急预案,对港口生产经营单位危险货物应急预案实施备案,并负责组织指挥救助。发生泄漏事故的危险货物集装箱从船上转移至岸上后,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权相应地由海事管理机构转移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依法发挥主导作用。
2.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口危险货物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1)对辖区港口码头危险货物应急预案实施备案,会同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等整合各分预案,做好不同分预案之间的衔接工作;(2)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危险货物总体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3)根据预案和事故等级组织实施救援。由此可见,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泄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不论涉事集装箱位于何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均负有指导、协调职责。
2.4 港口生产经营单位
港口生产经营单位是港口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危险货物应急预案;在发生事故时,依照法律规定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并采取适当措施,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排除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散。船舶在航行途中因发生危险货物集装箱泄漏事故而靠泊码头后,或停靠码头的船舶发生危险货物集装箱泄漏事故时,港口生产经营单位承担首要的应急救援工作;发生泄漏事故的危险货物集装箱上岸后,港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和指导意见制定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具体的应急救助工作。
3 促使相关部门更好履行职责的对策
3.1 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自1984年生效实施以来从未进行修订。受立法当时经济和航运发展水平的限制,该法未对海上应急救助工作作全面规定。随着我国经济贸易和港航业蓬勃发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发生泄漏事故的风险显著上升。除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泄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职责分工、程序要求、具体措施外,《海上交通安全法》等上位法亟待修订,以确保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针对因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统一、不衔接而影响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泄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效率和效果的问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推动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努力形成相关部门既分工明确又相互协调的良好局面。此外,对相关部门在应急处置的具体实践中形成的成功做法和经验,要通过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吸纳,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巩固和扩大实践成果。
3.2 完善各部门现有应急预案
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港口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各自法定职责,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得失成败,对现有应急预案进行细化、实化,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此外,要在各自应急预案内预留接口,解决职责交叉重复和错位模糊的问题,实现不同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的有效衔接和顺利过渡,使之标准化、系统化、科学化。
3.3 加强各类应急演练
各部门要熟知本部门应急预案,明确自身的职责权限、反应程序和工作要求,并加强针对性的演练,提高应急能力和水平;各部门要联合组织跨部门应急演练,增进对其他部门应急预案的了解,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确保不同部门的应急预案顺利衔接,形成应急处置的合力。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
一、渡口概况
渡口位于江北岸的镇村溪头山地方,南岸为镇村余家。渡船渡运距离为米,年平均水深为米,水流较平稳。在汛期水深可达米,且水流偏急。渡船渡运对象主要是村民,年渡运量约为万人次。
渡口有机动钢质渡船艘,总重量吨,核定载客人,五等驾机员名。
渡船上配有灭火器只,救生设施件,铁锚只。
二、存在问题
1、由于该河段经捞沙船作业后,河床有深浅,水浅时船在固定码头难停泊。汛期涨水时,水流急,河面要超警界水位线。
2、无水上救援船只,水上救援力量薄弱。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镇头山渡口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的应急救援工作。
(一)特殊天气。暴雨、洪水、大雾、大风、大雪等天气,渡船不能正常运行。
(二)航运事故。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重伤10人及以上的重特大交通事故。
四、情况报告
(一)发生紧急情况时,渡工或群众可拨打报警电话()向镇报告。发生人员伤亡的,可拨打110和急救电话120求救。
(二)在发现或得知发生紧急情况后,紧急情况发生地村委会必须立即向镇政府报告。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镇长和驻村联系领导报告。
(三)镇政府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向镇长和分管领导报告,并按照镇长或分管领导的指示,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五、组织领导
(一)镇政府成立航运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镇长担任,副总指挥由镇政府分管交通、安全生产的领导担任,指挥部成员由村及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成。指挥部主要职责是指导、督促、检查渡口营运安全情况;有效预防航运事故的发生;研究确定重特大航运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救援工作,解决应急处理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应急处理情况;适时公告,指定报道负责人。
(二)指挥部内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
1、综合协调组:负责传达指挥部指令,综合协调各组救援工作,调动救援队伍,全面负责抢险现场的组织、协调,调度汇总、上报救援进展情况,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组长由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2、抢险救援组:组长由周焕成同志担任,成员由镇、村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职责是:事故抢险,水上搜救等工作,如有人员伤亡情况,首先要协助医疗救护组抢救伤员。
3、医疗救护组:主要职责是在接到抢救信息后,迅速组织医护人员和车辆以及医疗设备,在最短时间内赶到事故现场,并迅速展开抢救,力争将人员伤亡降到最低程度。组长由同志担任,成员由镇和卫生院相关人员组成。
五、预案启动
紧急情况发生后,镇各有关部门要快速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六、应急措施
(一)镇指挥部到达现场后,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按照指挥部指令立即就位并按照预案开展工作,应急救援工作有序展开。
(二)镇综治办加强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事故地沿线的交通疏导,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三)镇卫生院立即组织急救,及时提供急救药品、器械,全力抢救伤员,其他相关部门配合抢救工作。
(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从全局出发,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抢救和处理工作。
七、其他事项
(一)镇政府针对交通道路发生的紧急情况,有本预案以外的随机处置权力。
(二)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宣传。要将宣传海事法律法规等常识纳入日常工作,认真做好预防水上交通事故。积极引导村民以及过往人员配合并主动参与到预防水上交通事故中来,从源头上减少或杜绝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
一、应急救援工作原则
(一)水上交通安全的应急救援工作遵循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及时自救并报告,由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联动救助,以区域为主,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二)在人命和财产均有损失时,以先救人为原则。
(三)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或者配合实施对我乡水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救援工作实施属地化为主,下级能完成救援任务的,原则上不启动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
(五)负有事故责任的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承担施救直接费用。
二、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组织机构和成员单位
我乡成立水上交通安全救援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安全的副乡长担任,成员由党政办、财政、安办、卫生院、民政、林业站、沿河涉及村(居)等部门人员组成。救援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安监办,办公室主任由XX同志兼任。
(二)救援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救援应急领导小组在乡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救援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统一协调各部门、各单位、行政村的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统一调配救援设备、人员、物质、器材。
4、适时批准启动救援预案和终止紧急状态。
5、必要时协调派出所人员,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组织应急救援的演练工作。
(三)救援应急领导组织内设办公室、综合协调组、救援组和后勤组。
1、办公室:
(1)主要职责
①承担救援应急领导小组赋予的日常工作;
②协调指导内河水上救援工作;
③负责航行通(警)告;
④保证信息渠道畅通,确保水上交通事故信息及时传递,制定或协助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有效救援;
⑤迅速了解掌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初步原因等基本情况,制定救援初步方案报水上救援应急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⑥负责救援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2)组成人员
成员主要由乡安监办工作人员组成。
2、综合协调组
(1)主要职责
①负责事故应急处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②负责事故具体施救人员、物资、器材的调配。
③负责协调指挥其他各组工作。
④承办救援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组成人员
成员由党政办、卫生院和发生遇险事故所在地的行政村两委干部和船舶负责人组成。
3、救援组
(1)主要职责
①具体制定并实施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防范措施;
②迅速查明重、特大事故的时间、地点、性质、初步原因等基本情况,制定救援具体方案报审定后实施;
③统一指挥施救队伍;
④迅速组建抢险和现场救治医疗队伍;
⑤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灾、伤员救治及转送工作;
⑥承办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组成人员
成员由卫生院、民政、林业、事故发生地的行政村负责人组长。
4、后勤保障组
(1)主要职责
①组织派出所、行政村工作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维护事故发生区域治安、水上交通秩序,必要时报请上级批准抽调武警官兵协助维持治安工作。
②统一指挥后勤保障队伍;
③指挥疏散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
④筹措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工具、器材和通信设备;
⑤负责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
⑥承办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2)组成人员
成员由财政所、卫生院、民政及事故船舶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三、应急救援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党政办公室:协调、监督有关单位做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特大内河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安办:协助指挥中心做好协调、调度工作;
(三)财政所:负责应急抢险所需器材及物资;
(四)卫生院:负责协调事故需要的医疗援助、指导、实施伤病员的抢救工作。
(五)民政:负责事故遇难人员遗体的处置工作,对生活困难的伤亡人员进行医治,当地民政部门给予适当的临时救助。
四、应急救援处理
(一)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船舶、浮动设施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手段进行自救,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疏散事故危险区域人员,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并立即报党政办和安办。
以客为主,安全第一,服务至上,保障有力。
加强组织领导,科学调配运力,强化安全管理,提升服
务质量,确保人流集散、水上交通有序,实现走得了、走得好、走得安全、走得满意的工作目标,让广大人民群众过上一个祥和、欢乐的春节。
强化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科学调度,突出重点,
狠抓安全,部门配合,整体作战,宣传监督,优质服务。
(一)成立领导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春运工作领导,我处成立春运工作领导小组,由谢朝晖同志任组长,任坚同志任副组长,余忠然、方坚韧、余晶晶、胡江涛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方坚韧兼办主任,办公室设安监股。办公室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全面负责辖区内的春运工作组织管理,我处人员按联点制度,联系有关乡镇的水上交通工作,实行包干负责制。
(二)落实运力安排
据预测,2015年春节经我县水路发送旅客约为2万/人次,各股(室)要督促有关乡镇作好运力安。今年根据前期检查情况能参与春运期间水上运输的渡船在春运期间适航,要求各股室干部加强与有关乡镇沟通,督促渡工适当延长当班时间,确保乘客不发生滞留事件,黄金洞3艘参运船舶要根据旅客的人数调整班次与时间,遇到大黄或新洞口方向旅客高峰时,签单员要及时向黄金洞乡人民政府报告,调用石堰方向的渡船参与渡运,既要保证旅客不滞留,也不能出现超载等违法违章行为。其他乡镇的签单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到现场签单发航工作次数,确保辖区春运期间水上交通安全、有序。
(三)落实安全措施
以新的《安全生产法》为依据,春运期间,突出安全措
施的落实,重点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抓好源头管理,严格资格资质审验。春运启动前,
凡本轮检查中证书不齐、船舶不适航、船员不适任的渡口渡船一律保持停航状态,当地乡镇政府要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既要杜绝这些不合格的船与人不得参加春运,同时其他人与船也不得从事载客运输。
2、狠抓事前预防,不留隐患死角。一是各股(室)、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客渡船签单员、渡工对客运船舶、码头以及配套设备进行拉网式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二是各有关乡镇要加大辖区巡查频次,联合县直部门打击私设渡口和在渡口水域采砂等危及客运船舶航行安全的违法行为。三是对前段因在渡口水域违法采砂活动造成航道不适航的渡口要先落实渡船停航,待有关责任单位将航道恢复适航状态后再恢复该渡口的渡运活动。四是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与所在村民委员会要成立水上交通“三品”检查小组,建立“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制度,实行开包检查,严防意外事故发生。
3、强化巡航检查,保障运输安全。各股(室)工作人员要根据处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做好巡航检查要和视频监控室值班工作,掌握全县水上交通基本动态,严禁“三无”船舶和非法营运船舶参运,对超载船舶坚决予以分流卸载,并实施从重处罚。
4、实施综合治理,优化春运环境。一是优化治安环境。各股(室)干部要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沟通,联合政法部门,强化码头等人员集中地区的治安管理,坚决依法打击阻碍影响春运工作的违法团体和个人。二是保障水上交通畅通、有序。各股(室)干部要督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处理水上交通各类隐患确保水上交通安全。
(四)提升服务水平
一是各客运船舶及渡口完善硬件设施,候船亭与客运船舶的客舱等旅客部位要保存整洁,救生衣(圈)、浮具等旅客要用的设施设备要做到干净可用。二是各客运船舶在旅客上船后要讲清文明乘渡的注意事项,在所有旅客穿(拿)好救生衣(浮具)后再开航。三是客运船舶应当按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或物价部门核定价格明码标价,制止各种乱涨价行为。四是进一步开展春运优质服务竞赛活动,塑造良好的窗口形象。
(五)完善应急预案
要建立应对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完善
应急预案。各客运船舶在做好旅客运输的同时,要统筹兼顾,提前做好油料等物资的准备。各股(室)干部要及时与有关乡镇沟通,要做好春运期间的应急值守,确保上级指令能及时传达到各船舶、春运现场一线信息能及时反馈到我处。
2012年河南省航务海事系统紧紧围绕“发展、安全、管理、廉政”的工作方针,圆满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航运工程建设投资创历史新高,全省连续六年水上交通安全无责任事故创历史新成绩,水路交通法规建设创历史新突破。运输管理、应急搜救、船舶检验、海事业务、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和廉政建设等方面成效显著。
航运项目建设投资创历史新高。2012年,积极推进三大工程5个项目建设,掀起水运建设。全面开工建设了涡河航运开发建设二期工程、沱浍河航运开发大青沟及浍河段建设工程、沱浍河航运开发沱河段建设工程、沙颍河周口至漯河航运开发工程周口段、沙颍河周口至漯河航运开发工程漯河段等5个航运项目。进行了南阳镇平县太公湖、商丘民权县玫瑰园等5个水上交通安全支持保障基础设施建设。2012年累计完成投资9.107亿元,占年度目标的101.2%,超额完成了年度投资目标任务。航运工程建设投资再次创造了历史新高。
全省水上交通安全连续六年无责任事故。2012年,全省航务海事系统组织开展了“客渡船舶和快艇专项检查活动”、“全省交通运输系统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大督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示范库区考评”等9项专项活动,集中整治和化解了安全隐患和违规违法行为。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全省组织水上交通安全检查3600多人次,共排查一般隐患192起,整改187起,整改率达97.4%。持续6年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六进”活动,书写了全省水上交通安全无责任事故的历史新记录。
水上应急搜救工作取得进展。2012年,河南省政府出台了《河南省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全年各级海事机构及社会力量出动了76次应急救援行动,成功救助人民群众37名,协助打捞溺水者遗体50多具,成功救助遇险船舶7艘,为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约2000余万元。
行业管理能力得到提升。全省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取得明显成效:一是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圆满完成了工作目标。全年拆解老旧运输船舶92艘,发放政府补贴资金 1270万元。二是行业管理的合力进一步增强。通过“五省一市运政联系会议”这个平台,加强与运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三是运输市场监管进一步强化。进一步加大了对事故船舶及其所属公司的整改力度。组织开展了企业经营资质专项检查。四是各市为水运企业搭建融资平台,共为水运企业融资近3亿元。
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加强。编制《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航务海事局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全省建设完成了13个市级监控中心,建设完成了“河南省水路交通地理信息系统系统(GIS)”和省 厅数据中心“航务局数据库”。目前,全省基本建成了以SDH专线为主干、以VPN为补充的航务海事网络。
船员管理工作不断加强。河南省经部海事局批准的从事内河船员培训机构发展到3家。 “船员考试发证中心”获省厅批准成立,恢复河南省一类船员证书管理权限条件已基本具备。
精神文明和行风廉政建设取得新成效。制定了《河南省航务海事系统“十二五”时期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意见》。全省航务海事系统组织开展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学雷锋、树新风、比贡献、促发展”活动,“促规范、树形象”活动。推进了全省航务系统“四统一”形象建设工作。
承前启后 措施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
2013年是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是全面实施《中原经济区规划》的起步之年。
2013年的目标任务概括起来是:围绕一个中心,突出两个重点,强化三项管理,搞好四项建设,抓好五件大事。
围绕一个中心:围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为中心,促进全省航务海事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突出两个重点:以强力推进航运工程开发建设为重点,以抓牢抓紧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为重点。
强化三项管理:一是强化水路运输管理。二是强化应急搜救管理。三是强化船检、船员管理。
搞好四项建设:一是搞好航务海事队伍建设。二是搞好科技信息化建设。三是搞好“四型海事”建设。四是搞好精神文明和行风廉政建设。
抓好五件大事:抓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河南省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关于加快我省内河水运发展的实施意见》、《河南省浮桥管理办法》(即将出台)的贯彻落实。
围绕上述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和目标要求,要着力抓好以下八项工作。
抢抓机遇加快进度,强力推进航运工程建设。2013年,继续进行三大工程五个项目建设,以及水上交通安全和支持保障项目建设等,全年计划完成投资9亿元。争取完成投资超过10亿。三大工程、五个项目要全面进入施工。一是强化领导责任;二是细化节点控制,明确阶段性目标;三是严格项目管理,加强水运建设市场监管。通过部署开展2013年度水运建设市场检查和实施内河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绩效考核工作,从工程建设管理、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控制、安全生产、廉政建设等方面加强对河南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监管。
保持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高压态势,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一要严格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四项机制”。二要牢牢把好现场监督关。要继续做好重点时段、重点船舶、重点水域、重点人群和重点环节的现场安全监管工作。三要加大水上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四要着力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加强库区 “八个一”工程建设,提升基层一线监管能力。五要积极推进应急搜救工作。推进“一水一救援”人人参与的救助体系的建设,提高水上应急队伍的搜救实战能力,加快河南省水上搜救中心建设,力争在2013年完成机构编制和建设用地规划的报批等工作。六要切实加强信息化建设。全力做好航务海事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的落实工作,根据《河南省公路水路安全畅通和应急处置系统》的计划安排,做好省局应急搜救平台建设和南湾水库试点航段的安全监控设施建设工作。
着力促进水路运输发展壮大,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强化作为。一是要以主动作为的理念抓水运。将水运发展与港口经济、临港工业区建设有机结合,主动融入淮河、长江水运网络,打造省内航运经济新高地。二是促进水路运输特别是省际运输的转型升级。积极扶持培育有代表性的骨干水运企业,提升河南省水运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做好河南省长江干线老旧运输船舶拆解工作,加快水运结构调整。三是处理好服务与管理的关系。坚持把企业作为水运发展的依靠力量,各级航务海事机构,特别是三个驻外办事处要牢固树立服务的思想,真诚关心企业、热心帮助企业,尤其是在当前水运行业形势低迷的情况,在信息提供、业务办理、政策咨询等方面主动上门服务,为企业排忧解难。
加强行业规范管理,提升工作质量效益。要照省厅部署扎实开展“规范管理年”活动,完善各项工作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规范管理促进各项工作提质提效。一是规范水路运输管理。依据《国内水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规,规范水路运输管理。二是规范船检管理。按照“质量船检、科技船检、和谐船检”的理念,开展河南省船舶检验规范管理年专项活动,进一步探索图纸审查、吨位丈量、转籍船舶信息沟通等方面的工作模式,完善《河南省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三是规范船员管理。建立船员注册工作及技术档案定期检查制度、船员考试委员会会议制度。四是规范目标绩效考核管理。
加大政策法规贯彻落实力度,为行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法规支持。政策法规是加强组织领导,解决行业发展中的体制机制制约的有力抓手。近两年来,国家、省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 2013年要深入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做到政务公开、执法行为规范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加强航务海事队伍和体制建设,为行业发展提供人才和组织保障。人才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们发展的主要因素。强调加强“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高技能实用人才、高素质管理人才”的“三高人才”建设,一是要持续加大培训力度;二是积极做好人才引进工作;三要强化岗位成才理念;四要切实重视体制建设,进一步理顺航务海事行业管理体制,加快离事归政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