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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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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范文第1篇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减少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创建平安和谐****,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分工,全面落实监管职责

交通(海事)部门负责通航水域内(含通航水域内的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船舶(含渡口渡船)、浮动设施以及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渔船的安全监管。具体负责对通航水域内的船舶和浮动设施进行登记和检验,对船员进行培训、考试和发证;对县级政府设置和撤销渡口提出意见;维护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秩序,对通航水域进行认定并予以公布;依法查处无证船舶、无证船员、违章作业等行为,对不符合条件的船舶,依法予以处罚;依法对内河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制定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组织演练和实施。

农业(渔政)部门负责渔船及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管。具体负责对渔业船舶登记备案并标明用途,对从事渔业捕捞、养殖渔船以及渔业辅助船进行检验、登记及进出渔港签证、船员考试发证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非通航水域的采挖砂石船、其他采矿船、工程船和用于与运输无关的其他经营行为的浮动设施等乡镇非运输船舶,由县级交通(海事)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参照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落实监管责任。

非通航水域内的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库库区等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发、谁负责”的原则,按照隶属关系,由负责经营项目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执行安全责任追究,全面实施安全管理。具体划分为:非通航水域内的城市公园、广场、小游园等城市园林,以及非通航水域内风景名胜区内水域及船舶的安全监管,由建设部门负责;非通航水域内的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水域及船舶的安全监管,由林业部门负责;非通航水域内的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水域以及船舶的安全监管,由农业(渔政)部门负责;非通航水域内的水库库区及其船舶的安全监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林业、农业(渔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行政区域内游览船舶(含人工划船、脚踏船、碰碰船、水上自行车、水上摩托、快艇、漂流船、气垫船等)、水上游览设施(含水上餐厅、水上跳伞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到交通(海事)部门办理船舶登记和船员培训、登记、考试工作;监督经营人或所有人落实水域及游览船舶、水上游览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开展安全检查。

体育部门负责本部门组织的水上竞赛项目训练和竞赛中运动船(艇)的安全监管。

国防科工部门负责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的综合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二、理顺关系,尽快完善体系建设

交通(海事)部门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负责牵头建立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农业(渔政)部门要配合交通(海事)部门打击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建设、林业、农业(渔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交通(海事)部门做好通航水域内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林业部门要落实通航水域内对木材、木筏、木排、竹材、竹筏的运输审批责任制,并将有关信息事先向交通(海事)部门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在通航水域举办大型群众性体育活动,须事先听取具有水域管辖权的交通(海事)部门意见,并制定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体育部门在通航水域开展体育训练及比赛活动,须报具有水域管辖权的交通(海事)部门批准,并制定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国防科工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船舶建造质量监管法规、标准及相关制度,在州、市、县(市、区)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加强对船舶建造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规范我省船舶建造市场,对没有合法经营资格,不具备基本技术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以及不按照现行船舶建造标准和规范进行船舶生产的非法造船厂(点),要坚决进行清理整顿。水行政主管部门整治河道、湖泊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海事)部门的意见;对蓄水、泄洪等影响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的事项,要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并事先向交通(海事)部门进行通报。质监部门要负责对水上大型游乐设施、码头起点机械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改造、维修、检验实施全面的安全监察和资质认可,配合交通(海事)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禁运条款之外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压力容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并依法对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水上交通安全范文第2篇

为加强沿海、内河各类涉水工程建设期和建成后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巩固“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专项整治活动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明电[20*]23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沿海、内河各类涉水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要建立涉水工程水上交通安全有关制度和管理体系,严格履行涉水工程建设期和使用期水上交通安全有关职责,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工程对周边水上安全造成威胁;施工单位负责工程项目建设期的施工水上作业安全;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工程项目建成后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明确施工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名员工。施工单位要与为其服务的船舶签订安全责任书,将施工作业船舶和为施工作业服务的所有船舶纳入安全管理体系内进行管理。涉水工程项目立项期要充分考虑对水上交通和通航环境造成的影响;建设期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主体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的,不能获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涉水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海事管理机构要建立涉水工程施工单位水上交通安全诚信制度和奖惩机制,对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积极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安全记录良好的施工单位,要予以表扬和支持;对不服从管理以及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要严肃处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项目吊销施工单位《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并公开曝光。

二、深入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

涉水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持续、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隐患排查的督查工作。要健全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推进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对排查治理隐患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予以公开曝光,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不得继续施工。

三、加强沿海内河涉水工程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各类涉水工程建设期和建成后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加强安全检查和日常巡查,注重过程监管,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要求涉水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进行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建设项目,要责令停工;严厉打击查处施工船舶超载、超限作业等非法施工和冒险作业行为;严把涉水工程建设市场准入关,严肃查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规使用、雇佣不符合安全作业条件船舶参与水上施工作业;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促使目前在沿海施工的内河船舶逐步退出沿海作业市场,确保建设工程和施工船舶安全;要积极督促桥梁管理单位严格履行相关安全责任,维护助航标志和防撞设施,确保大桥和桥区水域航行船舶安全。施工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有关施工人员培训和管理,船舶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对船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知识,防止冒险航行、违规作业。

建设单位要在涉水工程前期工作阶段进行通航安全评估论证,认真分析所建水上构筑物对船舶航行安全的影响,提出防范措施。对于通航安全评估论证中提出的安全防范措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根据论证结论逐条加以落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认真督查,对拒不落实的工程项目不得发放《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已经发放的要吊销证书。对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产生影响的涉水工程,要按规定航行通(警)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通航安全影响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更新通(警)告,相关航行通告要在中国交通报、中国水运报和当地主要媒体上刊登。

四、逐步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大治本力度,从源头上控制事故隐患,要巩固各类专项整治活动成果,加强法制建设,把安全生产纳入法制化轨道。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认真负责地参加水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主动介入涉水工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从源头上控制事故隐患;要根据涉水工程对水上通航安全的影响情况制定相应的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水上交通秩序管理,并且落实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水运经营企业以及航行船舶的责任和义务。要鼓励广大职工群众举报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形成全社会重视、支持和参与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建设单位在涉水工程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阶段要邀请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参加论证,充分听取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涉水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快科研攻关和技术改造步伐,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保障水平;要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水上交通安全范文第3篇

(1)滇、黔、桂三省(区)在涉水领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上不均衡,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安全管理组织体系不健全,安全管理还存在盲点和死角;(2)库区群众安全意识仍然相对薄弱,非法载客、超载滥载的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未经许可及年审的船舶、安全设施设备不完善的船舶、技术状况不适合航行或运行的船舶时有发生;(3)在自用船舶检验、逐船安全评估工作和船舶检验、持证率仍未达到预期目标;(4)库区养殖网箱、抬网、固定捕捞网具挤占主航道的现象还严重,通航环境和渔业发展的矛盾仍比较突出;(5)库区航道定线方案运行以来,库区航道设施和助航标志仍不健全,航道定线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6)渡口建设和安全基础设施较为薄弱,客渡船船型标准化率较低;(7)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等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滞后,监管手段和能力不能适应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应急搜救保障能力仍十分薄弱。

2对做好万峰湖共管水域交通安全的建议

2.1统一思想,提高水上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长期经验的总结,也是从各种各类事故中得出的血和生命教训的总结,是党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强调: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的红线意识、底线思维,树立讲安全就是讲政治、保安全就是保稳定的安全观念。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我们要坚决贯彻“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的指示,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求和谐的高度抓好水运工作。

2.2健全法制,改善水上安全监管环境

滇、黔、桂三省(区)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切合实际清理、修改和完善过去制定的地方法规、条例,同时废除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制度办法。近年来,云南相继制定出台了《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及《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等规章制度,贵州、广西也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另外,三省(区)还要根据新形势和水上安全生产特点及发展趋势,积极研究制定产业政策与中长期规划,切实改变安全管理只注重眼前应急,而忽视对未来防范的被动管理状况。

2.3明确责任,健全完善各种监管措施

三省(区)交通、海事部门及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作为政府职能部门要做到既不“缺位”,也不“错位”;要建立完善高效灵敏、反应快速的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在重点渡口码头设置电子视频监控及GPS卫星定位系统等现代化网络科技;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及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和激励机制。例如:滇、黔、桂三省(区)交通、海事部门于2006年制订了《滇、黔、桂三省(区)交通、海事天生桥(万峰湖)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在此之后每年都如期举行三省联合执法检查,这一举措效果非常好。三省区交通、海事部门要继续推进三省(区)天生桥等水电站库区航道定线相关配套建设工作,加快AIS、CCTV、移动执法终端的建设,推进动态监控信息和船舶报告制信息的综合应用,实现信息系统与现场执法的融合联动,打破信息孤岛现象,实现信息共享和综合利用。

2.4各司其职,依法依规强化安全监管

安监、交通运输、航务海事、乡镇人民政府、水利部门、旅游部门、气象部门、公安部门等职能部门既要“联合作战”,也要“独守阵地”。安监部门要担负起水上安全工作中出现的跨行业、跨部门、有着职责交叉的一些问题和隐患的综合协调处理工作,并牵头督查督办水上安全隐患的整改。交通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制定政策规划,落实监管经费,跟踪整改安全隐患,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航务海事机构要严格水运市场准入条件,加强船舶及船员监管,加强船员管理,做到辖区内船舶适航、船员适任。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一岗双责”和属地管理的要求,加强源头管理,做好乡镇船舶、渡口和人员等的管理。航道养护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侵占、破坏航道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水利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水库管理机构做到水库船舶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经费、措施和责任五落实。旅游部门要按规定办理有关旅游经营许可手续,加强对水上风景区的旅游安全管理。气象部门要加强对大风等可能影响水上安全的灾害性天气的预报工作,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或予以广泛公告。公安部门依法负责渡口、码头、船舶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妨害公共安全和水上交通秩序、破坏水上交通设施的违法行为,切实改善水上安全执法环境。

2.5狠抓宣传,进一步加强安全文化建设

三省(区)交通、海事部门要以“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为工作要求,以安全发展为主题,以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为中心,认真树立和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科学监管与优质服务并重,坚持长效管理与专项治理并举,扎实推进“三个一”建设,以人为本,体现在水上安全管理上,就是必须以保障从事水运生产的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为最高原则,杜绝以危害人的生命与健康去换取物的安全和经济效益的非人道行为。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网络大力宣传安全知识,继续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要进一步加强水运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突出抓好水运企业经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使水运从业人员在思想上、行为上自觉形成安全生产的意识,大力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2.6标本兼治,加大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近年来,随着内河航运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加强,内河航运经历了一个快速的发展,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2014年7月,国务院《关于珠江-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的批复》,将百色市列入规划范围,将河池等市以及西江上游贵州黔东南、黔南、黔西南、安顺,云南文山、曲靖的沿江部分地区作为规划延伸区;滇、黔、桂、粤山水生态游等项目被列入重点建设项目,规划实施对促进珠江水运连通云贵,带动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加快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发展。与此同时,库区新兴水上旅游活动发展迅猛,库区航运发展、水产养殖、水电开发活动在空间、资源以及环境利益上的矛盾越来越多。为此,要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从水资源综合利用和构建综合运输体系出发,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加快航道渠化建设步伐,实现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为沿江(河)经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水路运输保障。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需要进一步释放内河航运的潜能。然而,我国内河航运各相关要素大都处于“分散孤立、条块分割”状态,航运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服务协同程度低,难以适应航运对信息化的要求,成为了内河航运发展的瓶颈。为此,我们必须牢牢把握交通、海事的主体定位,在管理新格局中,准确把握交通、海事经济执法的职能定位,发挥服务航行便利、保障航行安全的优势,找准服务的切入点、落脚点,助推滇、黔、桂共管库区水运基础设施建设。

3结束语

水上交通安全范文第4篇

一、回首牛年,克难攻坚,自我加压,合力共建,实现了连续十五年水上交通安全零事故目标

年,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作为水上安全监管责任部门,县港航海事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在县委、县政府、县交通局及州港航海事局的正确领导下,紧扣年度目标任务,团结拼搏,扎实工作,成效显著。在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方面,出色地完成了纤夫节期间的水上交通安全维护,认真做好“5·10”事件维稳工作,确保了重大节假日期间的水上交通安全,特别是连续15年保持水上交通安全零事故,这是非常了不起的成绩;在行业管理、水上基础设施建设和内部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得到上级的肯定,继年被交通运输部表彰文明示范窗口后,年又先后被国家海事局表彰为文明执法示范窗口,被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联合表彰为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先进集体,精神文明建设迈上了一个新台阶。这充分说明我们的港航海事队伍是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干部职工队伍。

各乡镇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水上安全生产工作,健全了组织领导,将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船舶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网络,层层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进一步明确了安全责任。突出了重大节假日期间的安全检查,加大了隐患排查整改力度,实现了水上交通安全零责任事故目标。

广大水运、港口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行业监管部门的正确指导下,安全生产意识大大增强,为全县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正视存在的问题:一是规范码头管理的问题。现在的港口企业成分杂,历史遗留问题积淀多,经营证照大多不全,而且由于宜高速公路的动工,新一轮的乱挖乱建现象死而复生,非法码头经营屡禁不止。二是清江库区的码头开发建设相对滞后。库区蓄水后,现有多艘滚装船下水,却没有一处散货或滚装码头,船舶乱停乱靠,存在着重大安全隐患。三是水上安全生产仍存在许多薄弱环节,船舶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无证船舶违章经营、自用船和渔船非法载客、冒险夜航等现象时有发生。四是两江两库监管任务重,难度大,监管力量不够。

二、坚定虎年,锁定目标,迎难而上,再创佳绩,努力实现水上交通大发展

关于今年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目标,秀松同志发言中已经明确,我就不再多强调,关键的是确保水上交通安全零事故。着重讲以下几点:

(一)深化思想认识,做到“四个到位”。一是认识要到位。安全生产,人命关天;安全无小事,水上安全更无小事,水上交通安全除非不出事,一出事往往就是“群死群伤”,所以我们必须保持清醒头脑,连续15年保持水上交通安全零事故的成绩只能代表过去,不能说明现在,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去研究、去调查、去扎实负责地化解落实。二是责任分解要到位。各乡镇、海事部门以及其他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自己的责任搞明确。各乡镇要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及海事部门,负责全县水上交通的安全监管工作;县安监局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县公安局要依法查处阻挠海事执法的违法行为;水利局要负责做好农用船舶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管工作;旅游局负责旅游船只的安全监管工作;环保局负责清漂船只的安全监管工作。三是硬件设施要到位。码头基础设施要配套,船舶要满足适航要求,通信要保持畅通,渡口要确保达标。四是专人专管要到位。各涉水涉船乡镇,要建立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专管人员,解决一定的工作经费,确保机构、领导、专管、经费落实,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创造条件。交通、海事要明确分管领导,抓好行业管理,特别是两江两库的安全监管不能马虎。各企业法人和渡口要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强化齐抓共管,再次明确三个责任主体。关于各乡镇、各部门的责任,在上面已经讲了,这里主要强调三个监管责任主体,一是以乡镇为单位、实行属地管理的责任主体;二是以企业法人为主、自主负责的责任主体;三是以督查督办、跟踪服务、排查隐患、抓好整改、确保落实的海事部门、安监部门的行业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职负责,抓好落实,确保安全。

(三)建立长效机制,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新格局。一是继续巩固四级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体系,即县对乡镇、乡镇对村、村对船主和企业的责任体系。二是客渡船要严格落实“四必须”、“八不准”的渡运要求,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船舶保安规则》和《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建立制度,从机制上予以保证。三是要建立及时的、日常的信息沟通和定期沟通机制,如渡运的日报告制、月报告制、危险品运输船舶“三报告”制度,如水位、气象、安全等信息报告,发现大型漂流物要及时报告和互通情报等。四是要建立培训机制,加强现场培训、定期培训和技能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如谨慎驾驶、不得抢航抢头及强行横越、主动避让他船;开航前、航行中、停泊前要通过高频电话,向过往船舶主动通报本船状态;积极督促乘船旅客务必穿好救生衣;不得碍航航行,严禁夜航、雾航、擅自带人、超载等违法运输;严格执行首末报告制度;加强值班,加固船岸系缆,及时收绞趸船,加强水上设施配套等等。五是要整合资源,立足发展,有利管理,积极探索公司化、集团化经营的新机制。六是要建立日常巡查、跟踪督查、排查隐患、务必整改、确保落实的程序机制。海事部门的重点,要把渡口基础设施建设、船舶适应状况、安全设备配置、船舶是否适航、船员是否适任、通行是否满足畅通、航行是否符合要求,以及对“两江”三无船舶、非法码头的打击,纳入工作重点,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予以处理。七是要建立应急预案,制订预防措施及突发事件的处置机制,要密切关注两江两库滑坡体动态及渡口周边环境,一旦有预警,或发生山体滑坡,就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积极应对,果断处置,并严格落实海事部门的航行通(警)告要求。八是要建立年度综合考评,实行重奖重罚的机制。

三、加强领导,追加措施,明确重点,狠抓落实,确保全县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稳定。

各乡镇、各部门、各业主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进一步认清形势,理清思路,切实提高做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一定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强化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稳定。

一要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建立和完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专司其职的责任制度,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链。

二要切实抓好隐患排查和整改。各乡镇政府和交通、海事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落实好“五制”(档案制、销号制、通报制、安全风险评体制、第一时间报告制)。近期各乡镇、海事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紧密配合,采取自查和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全县范围内要开展一次水上交通安全大检查,要根据各乡镇船舶、渡口分布现状和各辖区、各行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特点,全面细致地开展安全检查,做到“三个到位”,即宣传到位、检查到位、整改到位。如船舶、渡口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渡口是否有政府设置批文,从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船舶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配足、配齐,船舶是否超载运输等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责成有关单位和船舶业主进行整改。对未经审批私自设渡营运、货船载客、人货混装、一般货物与危险品混装、船舶带病航行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依法从重处理,确保船舶无违章、无“缺陷”、无“私设”,做到船舶适航、船员适任。

三要突出监管重点。在区域上,要重点抓好两江两库水域监管;特别要针对三峡水库蓄水涨落对水上交通的影响,水库蓄水后通航船舶增多、安全隐患大等问题,加强监管,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在船舶上,要重点加强客渡船和滚装船的安全监管;在时段上,重点加强汛期、学生放学、学生考试和重大节假日期间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人行渡口要重点加强安保基础设施建设。

四要加强宣传教育。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船等宣传工具和阵地,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手则》等法律法规,加强船舶管理员、渡口监督员和渡工的安全教育,提升安全责任意识,使广大水上运输从业人员知法、守法,尽力避免违章船舶的存在和违章航行现象的发生;各乡镇要深入到辖区内的学校,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教育活动,督促学校定期安排适当的课时进行安全知识教育,让学生和家长都能够理解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提高群众、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水上交通安全范文第5篇

一、活动的组织领导

*

二、活动的时间步骤

第一阶段:6月22日—7月5日,为学习宣传、组建机构、调查摸底、制定方案阶段。

第二阶段:7月6日—10月30日,为强化措施,清理整顿阶段。

第三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为整章建制、巩固成果阶段。

第四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为检查验收、评比表彰阶段。

三、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建立水上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1、乡镇人民政府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凡有船舶乡镇,均要成立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从事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岗位、人员职责,制定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与干部年终考核挂钩,坚实实行“安全一票否决”。

3、乡镇、村、船主要层层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将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落到实处。

4、乡镇人民政府要与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渡口的安全管理,重新认定和审批渡口,落实渡船维修经费和渡工报酬,办齐渡船及渡工有关证照,在渡口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和安全注意事项。

5、有船乡镇要督促和引导从事水上客运的经营户实行企业化经营,更新和改造达不到安全要求的老旧船舶。

(二)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水上交通安全意识

1、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规和政策的宣传。重点宣传《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和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

做好船主、船员和广大村民的安全宣传和教育。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及时曝光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中重大安全事故和隐患,教育和警示广大船员和群众。对船员和群众要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船员、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的自觉性。

(三)强化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各种违章行为

1、加大打击“三无”船舶的工作力度,清理整顿“三无”船舶。尽快将其纳入规范管理。

2、对消防、救生设备不齐的船舶要责令限期进行整改,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要责令停航。

3、加强对通航密集区、复杂航段、重点渡口的巡逻检查,发现有超载、非客船载客等违章行为的船舶,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4、节假日、赶场天和防汛、洪水期间,乡镇干部和专兼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员必须到渡口、码头值守,坚决制止违章冒险航行。

5、加强对非法挖砂、捕捞、养殖等碍航行为整治。

四、活动的工作目标

(一)通过清理整顿,使我县所有营运客(渡)船舶均具备“三证二牌一线”,配齐救生、消防设备,并在船舶醒目处标明乘客额定数,船员能遵章守纪,礼貌航行。

(二)建立并完善以乡镇政府为主体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机制和责任体系。逐级分解安全管理目标,层层落实责任,使每一个岗位有其工作职责,形成“乡镇政府负责,交通行业管理,船主守法自律,群众懂法自保”的安全机制。

(三)着力抓好基础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一系列的台帐、档案、图表、册卡,对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乡镇船舶数量、状况做到心中有数,把乡镇船舶引入规范化、制度化、系统化的管理轨道。

(四)各级各部门及广大群众对水上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识得到进一步提高,特别是各村、组的安全源头管理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全县重大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整治。

(五)通过清理整顿,全县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得到全面改善,安全生产的长效管理机制得到建立,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得到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水上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得到落实。

五、活动的考核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