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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政策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金融监管政策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金融监管政策

金融监管政策范文第1篇

(一)金融监管与会计政策之间互相影响 会计准则属于会计政策的一部分,两者的变化会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进一步影响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在这样的情况下,金融监管机构为了应付会计政策的变更所产生的影响,必须变更相应的监管政策,才能够使得监管措施能有效实施,从而使得金融市场趋于稳定。一旦改变会计政策,会影响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进而对会计政策的制定加以干预。

(二)金融监管体系中包括了会计标准 会计标准是编制财务报表的微观标准,是用来指导会计信息处理的重要原则,从而构成了会计政策的重要部分。企业在对会计信息进行处理时,需要使用会计标准,同时在进行金融监管时,相关部门也要参考会计标准。金融监管机构在进行企业监管时,金融监管的目标不同于会计政策的目标,金融监管部门并不能够从财务报表中获得企业的相关监管指标,金融监管部门要想获取全面有效的监管数据,不得不在一些会计标准下,有效的处理企业的财务数据。而金融监管部门参考的会计标准会对监管指标产生重要影响,从而金融监管体系中包含了会计标准。

(三)会计政策依赖于有效的金融监管 根据对金融行业的监管体系情况分析,可靠并且透明的会计信息是金融监管活动有效监管的前提。在对会计目标进行分析时,我们可以知道内部使用者和外部使用者都是会计信息的服务对象,而外部使用者正好包含了金融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要想对企业的财务现状加以了解,需要参考企业的财务报表,使得监管办法取得应有的效果。借助于有效的会计政策,才能够产生出高质量的会计信息,进而保证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因此完善并且合理的会计政策决定了金融监管的效率。

二、金融监管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分离

(一)会计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分离的必要性 不同公司的财务报表具体的针对对象不同,相应的会计目标也会产生很多的差异。不管是对内部使用者还是外部使用者来说,需要把握唯一的会计目标本质要求,提供符合标准的财务报告格式,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能够在财务报表中得以反应,体现出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以及财务状况,从而将企业资产的真实价值反应出来。金融活动中所面临的风险是金融监管的客体,因此金融监管的目的就是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降低金融风险。金融监管首先需要保证的就是审慎性,金融监管的前提是需要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因此首先需要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如果金融监管的目标不同于会计目标,则金融监管政策必须与会计政策相分离。因为两者面临着不同的矛盾与冲突,同时双方的目标并不能融合,因此金融监管政策跟会计政策面临着不同的选择。要是两者不能够分开,其中一主体采用对方的合法内容,这样会对自身的目标实现产生严重的影响,更严重的可能会对两者的目标完成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只有将金融监管政策跟会计政策相分开,才可能使双方取得预期的效果。

(二)金融监管政策与会计政策分离的经济后果 (1)分离对会计政策的影响。一是分离可以保证会计政策的选择独立性以及制定会计准则。如果能脱离出金融监管政策的管制,则财务政策的独立性能够得到更加有效的保证和提高。分离之后,金融公司需要参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独立的编写出财务报表,将金融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公开全面的反应出来,从而可以让投资者借助于财务报表对公司的目前经营状况如实的了解,最终将会计目标表现为客观性与公允性。依据监管的要求和目标,金融监管机构需要拟定并及时更正相应的监管条例,时刻提醒金融公司上报独立的监管报表,从而让审慎性监管的精神得到极大的反应。两种政策分开执行其相应的权利与义务,不打扰对方的目标实现情况,从而能够极大的让监管机构放弃对会计政策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干涉。

二是分离可以加大会计的透明性。监管政策一旦与会计政策分开,商业银行需要在新的会计准则的要求下,根据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的方法对贷款的减值进行确定,换句话说商业银行确定的资产减值损失就是贷款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能够回收的金额。这种方法可以使商业银行按照任何一项贷款业务的潜在风险,对相应资产的真实情况加以明确,可以将长期的按贷款余额对准备金进行计提的常规打破,更重要的是银行的财务报表可以将公司的准备金计提情况以及内部的资产质量高低如实的进行反映。这样必然会加大财务信息的透明性,使投资者可以对公司的真实情况加以了解,加大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最终使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银行提供的真实财务报表对其开展有效的监管。

(三)分离后改变会计政策进而影响监管资本 (1)分离会影响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一般来说,如果加大会计资本,则肯定会加大监管资本,但是并不能保证所有新增的资本都是合乎规定的。借助自身的经营,银行可以实现相应的利益并使其增加的监管资本得到认可,如果资本的增加是由公允价值的变动引发的,则不一定能得到认可。公允价值变动不能够对银行吸收损失,抵抗风险提供帮助,只能引起未实现盈利的变化。更严重的是,公允价值变动会使银行风险加大,对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产生重要影响,并且在对各个风险加权资产进行计算时,需要将其从账面价值重扣掉。所颁布的新的会计准则会让商业银行能够独立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从而严重影响资本充足率中的风险性金融资产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2)分离会影响偿付能力监管。运用公允价值时,会对金融监管体系的偿付能力产生重要的影响。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即为偿付能力中的真实资本,在对资产的风险性和流动性加以考虑的基础上,监管部门需要设定认可资产的比例跟范围。认可资产的流动性会因为公允价值计量的引入产生变化,同样认可资产的风险以及数量也会随着公允价值的变化而变动。

(3)分离会影响净资本监管。运用公允价值会计时,会对计算证券监管体系中的净资产产生重要影响。在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前提下,对所有资产的风险性加以改变,最终得到了证券体系中的监管净资本。运用完公允价值的计量情况后,公允价值一旦发生变化,一定会使得证券公司的所有的资产数量变化,甚至会在很大的程度上将所有资产的风险性进行增大。

三、金融监管政策与会计政策协调应用

(一)协同理论的具体规定 (1)自组织内容。自组织区别于其他的组织。自组织具有自生性和内在性,根据某个特定的规则,其各个子系统可以形成相应的功能或者是结构,并不需要外部的指令。然而他组织的组织能力以及组织指令基本上都是出自于外部的系统。这样,自组织的内容就可以解释一些内容,说明通过大量的子系统相互协作,在一些外部物质流、信息流以及能量流输入的前提下,可以形成全新的功能有序机构或者是相应的空间。

(2)伺服内容。伺服也就是子系统的行为由序参量影响,慢变量影响快变量。系统内部的不稳定因素与稳定因素互相制约,从而生动刻画出系统的自组织情况。这内容的根本在于对边缘线上的系统如何进行简化加以规定,缓慢增长的组态会影响快速减退的组态。这样在靠近临界点或者是不稳定点时,很少的某些序参量也就是集体变量确定了系统的实现结构或者是动力学原理。序参量需要对全局情况加以掌控,对整个系统的瞬息万变产生影响,最终对系统的演化产生重要影响。

(3)协同效果。在双方互相协同的情况下,开放性的复杂系统会让所有的子系统之间相互影响,最终得到整体或者是集体的效果。无论是社会系统还是自然系统,都具有协同效应。系统要想形成有序的结构需要借助于协同效应。这种效应可以在某种混乱的情况下产生稳定的结构,让系统在没有次序的情况下变得有秩序,让系统在某一临界点上发生协同作用,从而可以再一定程度上解释出自组织现象是如何发生的。

(二)协同效应给监管政策和会计政策协调发展的启示 由协同效应的相关内容可知,系统内部的所有组分或者是子系统之间的协同决定了系统是否具有协同效应。要是在整体系统内部的环境、组织、人等所有的子系统成分可以根据共同的目标加以努力合作,进行相互的配合协调,则合力的效果一定会大于两者单独起作用的效果。在竞争激烈、难以预料、复杂多变的宏观环境下,现代管理给企业的生产方式产生重大的挑战,需要企业大力提高其服务跟生产能力。要想在这样的环境中生存下去,企业需要借助所有的力量,对内部各个子系统的关系进行协调,弥补自身的缺陷,提升其竞争能力。

协同理论中的自组织理论将系统如何从无序变为有序进行了解释,在现代化管理下,系统内部要想将自身的无序不稳定情况变为有序的稳定情况,需要通过自组织这一途径,完成自身的发展已经自我实现。而自组织过程不是一开始就可以形成的,需要满足一些基本的前提。第一,必须拥有非线性相干性的管理系统,减少内部消耗,各个子系统相互帮助,对自身的功能效果充分的发挥出来;第二,必须拥有开放性的管理系统,确保系统具备发展和生存的潜力,能够跟外界进行信息、能量以及物质的交流;总的来说,在协同理论的指导下,现代企业要想在如此激烈的竞争环境中保持竞争优势,必须对金融监管政策和会计政策进行协调发展。

四、金融监管与会计政策协调发展的对策

(一)改变会计政策的发展 (1)加大研究银行贷款的公允价值计量。银行业是我国金融行业的主要部分,在银行信贷的支持下企业才能够实现融资的需求,为了能够让审慎和公允得到很好的平衡,金融监管机构以及会计政策制定当局需要高度关注拨备政策以及银行怎样对贷款资产进行减值处理。在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指导下,需要采用公允价值对交易性贷款进行计量,让银行的贷款资产拥有相应的公允价值选择权力,并在银行日常的表外披露中,大力披露公允价值的计量贷款。虽然我国在实现银行的公允价值计量上面临着一定的困难,并没有发达的金融体系,但是还是需要付出相应的努力,大力提高国内计量银行贷款的能力,实现计量公允价值的目标。

(2)加大会计准则的审慎性和前瞻性。确保会计信息的公允性和真实性是会计政策的目标,在新的会计准则规定下,编制财务报表时金融机构需要将会计目标充分体现出来,同时在制定会计政策时,需要采取一定措施加大会计准则的审慎性和前瞻性。在资产的计量以及损失的确认上,金融机构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从而能够在很大的程度上让金融结构进行财务报表作假。举例来说,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的规定下进行银行贷款的减值准备,银行决定了未来的现金流量金额,从而在利益的驱使下想要多多提取贷款减值,提高企业的经营绩效,银行可能不提或者是很少提取贷款减值。从而,制定会计政策的相关机构需要加大会计准则的审慎性和前瞻性。

(3)与金融界加强协调以及合作。在金融公司财务报表的前提下,会计政策跟金融监管政策具有非常密切的联系,企业在当今社会需要具备高质量的财务信息,会计政策跟监管政策需要具备密切的联系。在两者的发展情况来看,需要将会计政策制定者跟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密切的协调合作。会计界跟监管机构必须进行密切的合作和沟通,不然的话,无论是会计政策制定者还是金融监管当局,只要一方发生某一举动,一定会严重的影响整个的社会经济。会计政策一旦与金融监管政策分离,肯定会让会计政策的运用以及会计准则的制定的独立性大大的提高,让会计目标在会计政策中得到更好的体现。然而,独立性是相对的,并不是绝对的。会计准则体系能够对社会的各个方面产生指导,覆盖到社会经济的所有方面。制定会计准则的过程中,一定会使得社会经济中的所有参与者的利益诉求得到权衡,实质也就是保证中立性。之所以要保证会计政策的独立性,是需要在最大限度下,保持中立的立场,大力协商和沟通某些会计问题的矛盾,促使监管者跟实业界能够很好的沟通交流,实现双赢的效果。例如如果活期存款的会计处理产生分歧,套期会计处理产生分歧,负债公允价值计量产生分歧,搜采用的公允价值计量的性质产生分歧,在制定会计准则时,需要加大与金融监管当局的交流,希望能得到统一合理的意见,消除双方的分歧。

金融监管政策范文第2篇

一、在金融全球化的大趋势下,我国货币政策目标及金融监管定位面临着困难的选择

(一)货币政策实施力度与金融监管力度不适应,影响了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近年来,人民银行所采取的一系列强化监管的措施已收到了相应的效果,如加大对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和盈利水平考核的力度,但是这种做法却使信贷活动的交易费用倍增,在客观上起到了体制壁垒的作用。在人民银行的严格监管下,防范金融风险受到政府和金融机构的高度重视,各金融单位普遍加强了风险控制,把贷款风险与个人利益挂钩,加大了信贷人员的责任。但是在风险约束机制加强的同时,未建立起相应的比较完善的利益激励机制,责任与利益不对称,信贷人员镇贷、畏资压力沉重。同时,人民银行把建立金融安全区作为首选监管目标,把风险监管放在首位,加大了对不良贷款、盈利水平的考核,并落实金融监管责任,层层把关负责,从金融机构外部形成风险抑制机制。在此情况下,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重越高,其降低不良贷款的任务就越大,放款的意愿就越不足,目前商业银行关心的是贷款的风险,而不是贷款的盈利。这种状况形成了金融机构的“镇贷”,制约了总需求的扩大。总需求相对不足,企业销售就会变得更加困难,企业还贷能力下降,金融机构正常贷款转化为不良贷款的可能性上升,其盈利水平就会下降。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居高不下,使其在发放贷款时更加保守,将进一步加重企业生产与经营的困难。由于监管与整顿规范的力度在增强,而贯彻实施货币政策的工作力度没有相应加强,资金从金融部门进入产业部门的通道变窄了,只得在现有的金融体系内循环,使货币信贷的扩张作用难以实现。

(二)人民银行对利率实施严格监管与货币政策的传导所需的利率市场决定机制之间的不适应,影响了货币政策的间接调控作用。目前,在人民银行对利率实施严格监管的情况下,利率市场化程度不可能太高,货币政策工具配置的市场化仍处于较低水平,弱化了货币政策的效应。人民银行虽然扩大了利率调整及浮动的范围,并对外币利率实行了市场化改革,但现行的利率管理体制从总体上还是一种管制体制,在这种管制体制下,利率水平并不能完全反映资金的价格和供求状况,也难以有效发挥对资金的调节作用。单纯通过调整利率水平、利率浮动范围来影响金融机构贷款行为的效果不明显。当经济景气状况不佳、企业效益下降、信贷风险上升时,金融机构为规避风险,将自动减少贷款,资金供给下降。如果利率由市场决定,资金供给减少会推动利率上升,从而使金融机构预期收益增加,会相应增加一部分贷款,相反在利率仍未开放的条件下,资金供给下降并不能推动资金价格上升,金融机构贷款的积极性难以有效激发。加之我国货币市场虽已初步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但票据市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尚未形成规模,票据市场发展缓慢,使人民银行通过再贴现调控金融机构贷款、增加基础货币投放的作用受到限制。

(三)人民银行没有树立起督促金融机构执行货币政策的权威,货币信贷政策的窗口指导作用难以真正落实。基层人民银行在督导金融机构实施货币信贷政策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手段。“窗口指导”只是一种道义的劝告,是一种软约束,贷款程序、贷款投向和数量的决定权仍掌握在各金融机构手中。基层人民银行虽然强调了对金融机构的“窗口指导”和资金引导,但忽视了对其执行货币信贷政策效果的监管、检查,即督促的多,检查的少,“软约束”多,“硬措施”少。由此导致了货币政策传导线路发生了反向变化:一是商业银行正在自下而上集中资金、集中权力、集中客户;二是中央银行正自上而下放权力、下拨资金。商业银行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追求利润最大化,扩大响身生存空间,对中央银行的货币信贷政策的调整就不再步步紧跟了。目前,基层人民银行比较有效的手段是再贴现和支农再贷款,可以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但总、分行对再贴现实行额度管理,控制较严,难以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四)过分强调防范和化解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忽视了其在货币政策传导上的应有作用,中小金融机构游离于货币政策传导之外。由于内外部原因,中小金融机构资金融通遇到困难,出现一些支付风险,引起各级政府和人民银行高度关注,在对中小金融机构监管政策上采取综合治理,过分强调防范和化解风险,而对其在货币政策传导上的作用没有给以足够重视。这就出现了两种状况:一是信贷重新向国有银行集中,与此联系,中央银行“窗口指导”主要面对国有银行,影响了货币政策的全面传导。二是存款向大银行集中,中小金融机构存款增长缓慢,为防范流动性风险保持了较高的备付金率,金融体系的货币衍生能力受到抑制。

二、强化金融监管,促进货币政策发挥效能的构思

(一)明确金融监管根本宗旨,正确处理好金融监管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当前,从严监管,防范风险,促进金融机构合法经营、稳健发展是非常必要的,但若监管失当,金融机构经营困难,货币政策的传导就会失去稳健的金融基础,从而给国民经济带来负面影响,监管必须把握好力度。要处理好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具有双重作用,既可促进其发展,又可抑制其发展。因此,一方面金融监管要为金融发展和金融创新创造公平、有序、稳定的竞争环境和发展空间,积极鼓励金融创新;另一方面又要对金融创新加强监管,并把金融创新纳入法制和规范的框架内,确保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要增强与被监管者的沟通,形成互动式监管,事实上,监管是互动的、双向的,沟通与交流是监管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因此,监管人员要正确理解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关系,加强沟通与交流,掌握被监管者的实际情况,同时也使得被监管者进一步了解央行的政策与标准,自觉接受监管。

(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一是建立货币政策考核评价体系,全面考察金融机构落实货币政策的业绩,并将此作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与离任稽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二是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要建立以央行监管为核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为基础,社会监管为补充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明确各有关单位、部门和具体监管人员的职责,彻底解决内设机构不规范、职能重叠问题,并制定相应责任追究制度,形成监管合力。要适应新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及时解决我国银行、保险、证券公司之间业务交叉和金融分业监管的矛盾。要推行银行、证券、保险三方信息交流制度,通过三方联合执法,促进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有序流动。搞好前瞻性金融监管,解决对外资银行监管中的“漏斗”现象,在保护其合法经营的情况下,切实保护好民族金融业。三是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在监管方式上,应在完善现场监管的基础上,加强非现场监管。明确规定各金融机构向央行提供统一报表和报告的时间,并实现央行与各金融机构的联网。在监管手段上,由主要靠行政手段向主要靠法律手段,并注重将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综合运用转变,要对金融业的资产质量、盈亏、资本充足率、内控制度的真实性进行全面检查,严肃查处在新形势下的违法违纪经营。四是实行金融监管再监督,提高人民银行监管的透明度,确保金融监管的公正性、有效性和权威性。此项工作应由监察部门负责,配备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对本级的金融监管实施同级监督。

金融监管政策范文第3篇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12-0111-02

经济的提升带动金融行业的发展,在金融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均面临着一定的问题,比如,如何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如何确定货币政策等等。以上种种问题严重制约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尤其是在当前监管职能逐渐从中央银行中剥离,使得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之间的矛盾日益增加。在这种情况下,相关人员建立了协调运行机制,以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以期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鉴于此,本文的研究工作势在必行。

一、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关系的研究现状

对于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之间的关系,相关的研究屡见不鲜,呈现出一定的研究热潮,尤其是在监管职能由中央银行分离以后。一些专家、学者认为,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之间具有一致性的特性,二者相辅相成,能够互相促进。王国刚具体研究了货币政策与金融、资金之间的关系,并指出该政策对国民经济的主要影响。[1]在其文章中,还对银行内部系统进行了专门的研究,其指出银行业正通过各种方式将其业务渗透到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所以,与银行监管实施一定的配合对货币政策而言具有一定的优势,能够更好地实现最初的预期目标。还有一些专家、学者认为,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之间具有冲突性的特征,一旦引发冲突制高点,便会波及经济生产,进而产生不良影响。依据这种情况,专家指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将二者之间冲突关系予以协调。张金城等具体研究了不同的监管方式,比如,银行信贷、资本监管双重顺周期性与逆周期等等。[2]并以辩证主义角度对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之间的关系予以研究,体现其有效性。

二、加强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协调的重要作用

以往无论是金融监管,还是货币政策都是由中央银行统一执行管理,主要是因为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赋予了中央银行一定的权力,同时,中央银行存在两种“不同身份”。既是最后贷款人,又是唯一的货币发行者。针对这种情况而言,奠定了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之间的关系,间接的表现了二者之间的矛盾与协调问题的可容性。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各个金融机构为追求自身利益,将分界线勾画的比较模糊,比如,当前全能型银行机构日益增多,除了办理金融业务以外,还包括一些保险、基金等。针对这种现象实,如果采取中央银行统一监管的方式,注定会出现监管重叠,监管机构闲置的状态。所以,政府职能部门为了有效缓解该现象带来的严重影响,实施了监管职能由中央银行分离的政策。只有这样,监管当局以及中央银行才能各司其职,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进而提升自身的专业化水平,完善专业化管理,促进金融经济的长远发展。鉴于此,加强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的协调能够发挥二者之间的协同能力,体现互助效应。[3]

三、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之间的特性

(一)一致性目标分析

通过上文的阐述,能够清晰地认识到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之间的特性,从某种角度而言,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具有一定的联系,二者之间的关系尤为密切,展现了一致性的特性。比如,有效的货币政策可以为金融监管创造一定的有力环境,进而实施政策操作,相对的,成功的金融监管可以保证货币政策的顺利实施,可以说,二者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是互惠互利的,是相互依存的。[4]二者之间的一致性目标主要体现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实施金融监管过程中,主要的方向在于维护金融市场,通过有效的监管手段,完善市场管理,促进金融市场的有序运行,以期建立稳定、科学、高效的金融体系。只有确保健全的金融体系建立才能保障金融交易者的利益,促使金融机构可以安全运行,将金融风险以及潜在风险予以有效控制。货币政策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举措之一,能够有效地稳定物价,促进内需,保持国际收支平衡。所以,将二者协调一致,既能稳定金融秩序,又能促进经济发展。[5]

(二)矛盾冲突性分析

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之间体现的矛盾冲突性包括多种方面的,是实施协调运行机制的主要原因。这种矛盾冲突性的具体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定目标不一致。依据实际情况,二者的法定目标具有一定的区别,进而导致金融机构监管过程中,与中央银行各自完成法定目标,呈现出一定的冲突特性;其次,信心交流相对闭塞。在金融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以后,职能更加具有针对性,使得中央银行不再直接干涉监管。[6]在这种情况下,信息交流不畅,监管部门获得信息的渠道相对闭塞,突发事件发生时,无力抵抗,进而造成监管失误;最后,内在周期差异性较大。依据相关理论文献内容,明确了实施货币政策的根本目的。所以,总结出其具有“逆经济周期”的重要特性,经济低迷时可以采取货币政策,以促进经济增长。但是由于内在周期差异较大,使得矛盾冲突愈加明显。

四、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协调运行机制的建立

(一)强化法律机制建设

法律机制建设具有一定的约束力,能够对各方职责与权力范围予以界定,进而更好地开展相关工作。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律机制的建设是建立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协调运行机制的基础,具有重要作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除了要强化法律机制建设以协调金融法规以外,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还应予以调整,做到有效的修订与补充。通过法律条文的确立,明确相关管理者的责任以及协调的主体,将存在缺陷的法律法规予以完善,必要时可以将其废除。不仅如此,一旦货币政策实施过程中对金融监管产生负面影响,应找出其具体原因,并予以及时地修正与完善,以保证监管的顺利进行。[7]在协调机制建立的过程中,应明确金融监管部门以及中央银行之间的关系,将具体职责、具体权力以及需要协调的内容进行有效地界定,避免监管失误现象的发生。除此之外,由于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均属于宏观调控的必要手段,不仅要确保与中央银行的有效合作,还应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有效配合,以期完善协调工作。

(二)完善权力分配

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之间呈现的冲突性主要原因在于权力分配不明,使得中央银行与金融机构监管职能出现矛盾。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中央银行在既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职责,同时又肩负监管义务的情况下,一旦金融体系出现严重的问题时,中央银行势必会将稳定币值的目标搁置一旁,进而帮助陷入金融危机中的金融机构,为其注入相应的资金,保证金融机构能够安然度过危机。但是,就实际情况而言,当金融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以后,矛盾依然存在,并且呈现出矛盾转化现象,原有的内部矛盾转化成为两类机构之间的矛盾,而在解决其矛盾过程中,需要以更加公开的形式进行。[8]鉴于此,完善权力分配机制尤为重要,可以将不同的权力赋予不同的监管部门,进而展现出监管效用,促进监管水平的提升。比如,中央银行在行使“最后贷款人”的职能时,要明确权限,与金融监管机构商议,进而达成共识,并依据金融监管机构的信息予以正确判断,避免货币政策反应延迟现象发生。

(三)构建信息平台

当前属于信息化时代,社会中各个领域均充斥着信息,对于信息的掌握程度直接影响着决策内容,是判断决策的基础。为了有效促进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之间的协调性,以期促进监管水平的提升,需要各个部门之间进行信息交流。在这个过程中,想要在各个部门之间最大化地利用信息,需要在各部门之间构建信息平台,以最大程度地进行交流,进而协调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之间的关系,促进金融经济的发展。虽然金融监管职能已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但是,金融监管机构所掌握的信息仍是比较完整的,而货币信息比较匮乏。相对的,中央银行所掌握的金融信息比较匮乏,而货币信息较为完整,可以说,二者具有互补的关系。但是,不论是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中,还是金融监管机构在实施监管过程中,都需要相关的信息内容。所以,在相关部门构建信息平台,能够有效促进信息的补充与完善,实现信息共享,进而促进部门间的协调合作。

(四)建立监管机制

金融监管政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资产泡沫;金融监管;系统性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0)11-0045-04

一、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管理念变革的国际经验借鉴

(一)分业和混业之争

危机过后,华尔街的投行委身于商业银行。这引起了对分业和混业监管的新讨论。投资银行的转型缓解了暂时流动性的不足。但防控金融危机的根本在于纠正为活跃金融交易而过度放大的杠杆率;否则,投行转变为银行控股公司并产生大量关联交易,会蕴藏更大的危害。

与分业经营比起来,混业经营并没有明显的优势可言。混业经营是在金融自由化的诱导下,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之间的防火墙被拆除,风险可以交叉传递。投资银行激进的文化向传统保守的商业银行渗透,加大了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可以观察到的是,在此次危机中实施综合化经营的一些大型商业银行受到的冲击相对较小。因此,混业经营与否并不是金融机构深陷危机的最主要原因。从长期来看,实施混业经营更有利于发挥协同效应,抵御经济周期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目前,中国处于分业监管的体制。但金融综合经营正在不断推进,一些金融机构正初步搭建了金融控股集团的雏形,总体上业务结构和股权关系比较简单,同时银行和资本市场之间有严格限制,两者过度融合而放大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较小。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综合经营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二)多头监管和统一化监管之争

此次金融危机之前,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呈现出“双重多头”的特点:“双重”是指联邦和各州均有金融监管的权利:多头是指有多个部门负有监管职责,如美联储、财政部、储蓄管理局、存款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等近十个机构。这充分体现了分权和制约的原则,是美国金融业发展繁荣的坚实根基。美国新近通过的《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体现了统一化加强的趋势:美联储的权利得到进一步扩大,强化对缺失地带的监管:整合金融监管机构以有效解决监管重叠和协调问题:谋划降低监管成本和提高监管效率。随着金融的全球化发展和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的不断推进,“双重多头”的监管体制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真空,并使一些风险极高的金融衍生品成为“漏网之鱼”;再加上各部门之问的协调成本,相对反应慢和时滞长。

在全球金融监管政策选择的大国博弈中,我们必须要把握两个基本事实:一是任何一个围家的监管体制都必须要与其经济金融的发展与开放的程度相适应,尽量做到风险的全覆盖,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金融市场不断发展而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二是在现代市场条件下无论风险管理工具如何先进,金融机构体系如何完善,都不能避免因为机构内部原因或市场外部的变化而遭受风险事件的影响,这是由其高杠杆率、高关联度和高对称性的特性所决定的。因此,对于中同的金融监管而言。多头监管依然是近期和未来一段时间内要追寻的目标。

(三)创新过度和创新适度之争

华尔街的衍生品市场作为世界范围内的资金“黑洞”,大量依据复杂数学公式设计出来的结构性金融工具以转移和分散风险的名义被创造出来并脱离实体经济进行天量高杠杆率交易。各路风险偏好和期限不同的资金都逐利于这一市场,期待着脱离了实体经济的高盈利。在这一过程中。一旦某一环节出错,再加上杠杆的超放大效应,投资者的亏损就会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危机之后,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着重强调了对大型金融集团系统性风险的评估和管理;英国也提出了应建立宏观审慎分析框架,并在监管方式上从关注微观层面向关注整个金融体系和系统性风险管理转变:欧盟则将成立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C),负责整个欧盟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评估和预警。在监管部门的强大压力下,国际大银行开始业务的“回归”,产品创新呈现出“去杠杆化”倾向。

但就中国的实际情况而言,金融创新相对略显不足。产品过于单一,衍生产品品种少、交易规模小,产品设计和定价能力亟待提高。国外产品创新的回归与国内产品创新的适度发展将呈现鲜明对比。在当前推进金融创新的过程中,应时刻警惕打着创新旗号但不切实际的所谓金融改革,要从实体经济金融服务需求本身出发探索金融改革的着眼点和创新点,在金融资源的配置上强调先内后外的原则。

(四)激励过度和约束不足之争

激励过度和约束不足分别体现在信用评级机构和金融高管的行为之中。本次金融危机中,标普、穆迪和惠誉三大评级都在美国国会听证上承认“把灵魂出卖给了魔鬼”。世界公信力最强的评级公司减信程度尚且如此,说明在激励和约束的天平之前。自身的利益永远是摆在第一位的。这一事实也告诉我们:所有的金融机构必须要建设自身独立的风险评估机制,培养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同时也要加强对金融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完善约束机制。而这一过程需要监管机构的介入。

当前,中国评级市场中三分之二的份额都掌握在美国评级机构手中,中国评级机构在世界市场上没有一点“话语权”:中国本土评级机构屡次进入美国市场都被拒之门外。这种实力和准入的不对等,使得中国本土信用评级机构处于弱势地位,对中国评级机构的长远健康发展将产生极大制约。因此,建立自己的独立信用评级机构已经成为攸关金融的国家核心利益。另外,就世界范围来看,中国金融机构高管激励过度的现象并不严重,但这参考的是美欧日等金融高管薪酬水平,相对国内其他行业而青,金融高管薪酬仍稍嫌过高。因此,监管方仍应时刻告诫金融高管在分配制度上要加强自律。就中国的实际情况而言,不仅要大力创新激励机制以调动积极性,还应加强各种渠道的约束以限定在可控的范围内。

二、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金融监管政策的调整与完善

(一)形成一个中心指导:可持续发展

金融监管目标的中心应是促进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始终引导金融业规范执行国家金融政策,使其坚持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来配置金融资源,重点支持优势行业、重点企业、基础产业和自主创新项目,践行低碳经济:积极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把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增长摆在长期发展的战略位置。

大力支持金融业在低碳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积极作用。金融机构要扮演好两个角色:一是低碳经济服务。要积极探讨金融环保机制、经营策

略、管理机制、激励考核体系,从业务流程与规则上把好项目关,完善惩戒机制。二是低碳金融创新。近年来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面向节能减排、清洁能源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开发的金融衍生产品正成为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新型金融资产。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绿色信贷及其他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提高产品的定价能力,争取在全球碳金融体系当中拥有更大的话语权、参与权和主动权。积极促进金融业对农村地区的金融支持。2006年底,中国推出了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政策,是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方面最为重大的一次政策调整。市场准人的放松,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的种类和数量都将出现跳跃式的增长。根据以往监管的实践和经验来看。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将是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内值得关注和考虑的因素。

此外,在金融监管的方法上也应由标准化监管向相机选择监管转变。标准化监管不适应于风险多样、市场复杂的金融市场,灵活性的选择性监管则更能体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中国金融业发展的目标是可持续发展,在金融监管过程中必须始终以可持续发展为中心。

(二)稳固两个平台建设:金融基础设施平台和信息共享平台

此次金融危机爆发后,对国际金融组织和相关国家金融监管当局预警不力、监管失职的批评不绝于耳,建立危机跟踪监测和防范指标体系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而这离不开基础设施平台和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

金融基础设施平台建设主要集中于金融法制建设、支付结算体系建设和征信体系建设。中国金融法制建设与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业风险管理的关系密不可分。中国应借鉴国际立法的实践,科学界定划分金融业务,对现有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相应修改以保证科学监管,并争取实现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根本转变。功能性监管不仅能为竞争者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而且能确保消费者或投资者享有公正的保护与细致监管。此外,还应进一步加强金融执法水平,真正将法制化落到实处。支付结算体系是实现货币转移的制度和技术安排的有机组合。安全、高效的支付体系对于加强宏观调控、密切各金融市场的关联、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推动各类金融工具创新和改善金融服务等。近期,应进一步强化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核心地位,大力支持商业银行行内支付系统和票据支付系统的联合、银行卡支付系统和互联网支付系统的相互渗透,鼓励和促进各类支付工具的发展和创新,努力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征信体系是解决市场经济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一种制度性安排,其不仅能为金融机构强化风险管理提供强大支持,也为每一市场主体积累信用财富提供平台和机制,以塑造现代信用文化。

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主要集中于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的构建。中国应积极借鉴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联合推出的“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inancial Sector Assessment ProgramFSAP),对金融体系进行监测和全面评估,收集原始数据并建立连续的数据系统,充分利用现代定量分析工具,实现原始数据和加工信息的全行业适度共享。

(三)夯实三个基础支持:金融稳定委员会、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与创新推进委员会

一是要成立一个独立针对金融领域系统性风险进行监管的金融稳定委员会。金融机构的综合化经营目前已客观存在,而且也是对内外需求的真实反映。这也直接导致了金融机构之间差异的不断缩小以及大型金融集团的出现。随着系统性风险范围的扩大,原先监管职能在不同监管部门的重叠以及相互冲突的现象越发严重。通过组建金融稳定委员会将会对可能引起系统性危机的金融机构进行审慎性监管以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和宏观经济的稳定。当前中国还没有实施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也可将存款保险的这一角色交付金融稳定委员会,以完善对金融机构的激励和约束。更为重要的是要持续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以减少金融危机事件对宏观经济造成的损失为目标,关注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状况和稳定性,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把整个金融体系当作一个投资组合进行管理,注重对整体全部风险的控制。

二是要成立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目前中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保险保障基金已相继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在加快建设的过程中。但现实来看,每年的“315”投诉中,金融机构的霸王条款都会成为公众的焦点;证券市场由于建立时间短,法制建设和信用建设还处于不断完善之中,股价操纵和“老鼠仓”等问题时有发生:部分存款机构也存在软约束和在利己动机的推动下尽其所能地肓目追求资产扩张。这些问题的出现都不同程度地损害着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此次金融危机也暴露出部分金融机构为追求机构和个人利益,不惜牺牲消费者利益。因此,应加快对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工作并强化执法。

三是成立金融创新推进委员会。近几年来,全球金融体系有着非常明显的同质化倾向。在经济繁荣时期,大多数企业财务及经营状况良好,从单个金融单位来看,这时候扩大信贷规模是理性和审慎的,但如果所有金融机构都扩大信贷规模,信贷总量的快速扩张就在所难免,资产泡沫就会积聚。简而言之,个体的理性不一定带来集体的理性,单个金融机构的稳定运行不一定能带来宏观金融体系的稳定。因此,各金融机构应实行差别化战略,加强对金融创新和宏观调控政策的研究。

(四)强化四个机制推进:金融创新、市场约束、激励相容和合作协调

一是要强化金融创新机制。此次金融危机充分表明,金融创新是把“双刃剑”,它一方面能够发挥转移风险和活跃交易的功能,另一方面,如监管不力而过度创新,它对金融体系的破坏性也会很大。因此,中国应当切实强化对金融创新的联合监管和有效监管。包括对机构、市场的约束和对投资者的教育引导。要保证金融机构在开展金融创新时充分了解风险、了解市场、了解客户,避免利益驱动下的盲目创新。同时。金融监管机构也不应因噎废食,惧怕、拒绝甚至阻碍金融创新,而是应当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根据客户需要、市场变化和自身能力,适度进行创新。目前中国银行业的发展路径依然以外延扩张为主,这种业务发展路径是典型的高资本消耗特点,风险权重高的贷款业务占比居高不下,对资本充足率提出了高的要求。这也进一步凸显出中国银行业金融创新能力不足的缺陷。要实现业务经营模式的根本转变,从高资本消耗型业务为主导的外延式增长模式向内涵式增长转变,就必须要强化和促进金融创新。

二是要强化市场约束机制。市场纪律是一种市场影响机制,这种机制不仅把监督和约束银行的任务授权给国内和国际的监管机构,同时也授权给市场参与者,而市场参与者的持续约束行为会让银行更加安全和稳健地经营。新巴塞尔协议也将市场纪律列为监管的第三支柱,强调市场参与者同银行监管机构共同来对银行的经营管理活动实施监督和约束。市场参与者可通过其市场行为对银行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和影响,这一过程也会同时影响银行未来的经营决策。在中国当前金融综合化经营中,要始终以风险为本来控制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对大金融机构不宜放松风险控制和杠杆率约束;对衍生产品应坚持“穿透性”原则,让客户了解基础产品,务必强调资本约束,限制衍生产品的杠杆率并纳入资本充足率监管,以防止道德风险。金融业的发展应始终围绕服务于实体经济并保持相对稳健的杠杆水平。

金融监管政策范文第5篇

相较于传统金融而言,互联网金融所能展现的金融产品或者工具形式颇多,现阶段,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不断壮大,传统金融的霸主地位受到了极大的撼动,从经济角度来看,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平分天下”有利于创造合理的经济市场秩序、赋予市场更强的活力。为了确保互联网金融能够健康发展,首要任务是制定合理的监管政策并严格执行。

二、互联网金融概述

在互联网金融诞生初期,无论是学术界还是社会都难以精确定义互联网金融的概念。2014年,央行定义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指出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相融合,并在通讯技术框架内进行资金支付、融通以及信息中介等业务的金融模式。如何判断某种业务是否属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笔者认为可以从不同角度展开分析工作,即广义分析与狭义分析。从广义角度看,只要某种业务的开展是通过互联网而实现的,则无论业务发出机构的属性是金融或是非金融,都可以将此业务视作互联网金融。狭义定义下的互联网金融指的是由互联网企业进行的,基于互联网技术框架的金融业务。

三、互联网金融模式

(一)P2P借贷

P2P借贷的英文全称为peer-to-peer lending,其是一种起源于英国的互联网金融形式。P2P借贷行业之所以能获得良好的发展是由于其能够为借贷双方提供撮合、信息流通交互、法律手续办理以及投资咨询等服务。随着技术的发展,P2P借贷模式还能为人们提供资金结算以及债务催收等业务。现阶段国内P2P借贷行业中领导者有“人人贷”等。

(二)第三方支付

作为最典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第三方支付是我国最早出现的一批互联网金融产品,其中的杰出代表便是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支付宝”。第三方支付的定义为金融机构借助移动设备、计算机设备,在互联网技术框架内转移资金以及发起支付指令的业务。事实上,第三方支付结构相当于中介,利用网络技术实现用户足不出户即与银行或者资本组织进行资金交易的目的。目前,“支付宝”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第三方支付软件,这表明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与实力。

(三)众筹

作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众筹融资自诞生以来便获得了业界与社会的广泛关注。在经济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企业保障资金链正常运转的工作极其重要,某些时候企业的的流动资金比较拮据,此时可以通过诸如“点名时间”等众筹平台来实现融资的目的,从而缓解资金压力。众筹业务的出现在某种意义上也反映了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

四、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水平较高,为公众提供了更多的理财之道,并方便了人们的生活,纵观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史,可以得到几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它们分别是2005年、2011年以及2013年。2005年,国内出现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其给公众的支付工作提供了新式、便捷的选择,也为日后网络购物行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11年,央行宣布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这一历史性事件标志着第三方支付行业的步入了正规的发展轨道,也正是在这一年,阿里巴巴旗下支付软件“支付宝”的用户规模迅速扩大,这为今天支付宝独霸第三方支付软件市场的局面创造了优良的条件。

业界将2013年称作“互联网金融元年”,由此可见该年度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重要性。这一年,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非常迅猛,大量新式金融产品集中面世,其中包括众筹以及网络借贷平台等。该年中,第一家专业网络保险公司获批的消息令人振奋不已,标志着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业务的整合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随后大量券商以及银行宣布将重组业务模式,从而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以实现提升核心竞争力的目的。

五、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建议

(一)加强社会道德意识培养工作

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互联网金融行业秩序正常、发展稳定,认为有必要加大社会道德意识培养的力度。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政府可以充分利用媒体宣传的优势,在电视广播上加大道德模仿优秀事迹宣传力度,号召全社会向优秀道德人物学习,养成诚实守信的良好习惯。与此同时,还可以通过电影来向人们宣传优秀品德,可以在某些特殊时间例如国庆节以及劳动节里集中播放宣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电影。互联网金融领域从业人员颇多,由于具备高利润,潜力大等优势,该行业的工作人员非常容易迷失自己,从而作出违背道德甚至是违法的事情。所以,培养全民道德意识的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制定合理健全的法律

现阶段国内有关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法律较少,管理者一般根据相关的管理办法来开展监督管理工作,该种形式的监督管理工作的效果较差。认为央行应当在调研互联网金融风险规避办法以及互联网金融业务操作流程的前提下,组织经济学、互联网等行业专家进行研讨,尽快制定普适性强、实用性高的互联网金融大法,以求达成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标。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互联网金融法律颁布后,执法者必须要尽快贯彻落实新法,在执法工作中兢兢业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走程序,如此方能使得互联网金融法律发挥其最大效用。

(三)实施细分行业自律组织制度

参考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实际发展状况,认为各细分行业应当建立行业协会,协会成员群体由互联网金融企业人员以及政府监管人员构成。互联网金融管理协会的主要工作是汇总行业统计数据,负责培训从业人员的道德素养以及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还具有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指导成员企业发展以及配合政府部门打击违法犯罪工作的职责。行业协会为非官方性,运转必须遵从国家法律法规。

(四)保障市场操作透明化

为了保障市场操作透明化以及互联网企业与消费者的利益,必须要设立切实可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机构信息与融资方信息是互联网金融领域信息披露工作的对象。值得注意的是,信息披露制度中关于借贷型互联网金融的管理内容条例应以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中的披露内容为参考来制定。确保信息披露工作准确、真实、及时、完整以及公平。对于在信息披露过程中违反规定的人员,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视实际情况进行处罚,对所作所为已构成犯罪的人员,必须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决不姑息。为了有效遏制信息披露环节中不良现象的出现,应当设立诚信档案,记录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诚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