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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第三方支付 备付金 备付金政策
中图分类号:F83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1(c)-0211-02
随着第三方支付业务的蓬勃发展,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备付金也越积越多,截止2013年第一季度,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统计监测的269家第三方支付机构共吸收客户备付金余额881.55亿元,同比增长70.81%。然而支付机构在实际运营中却存在着客户备付金与自有资金不分、银行账户数量多且过于分散、资金存放形式多样、资金账户的关联关系复杂且透明度低等问题,备付金的监管问题自然也成了社会的热点和焦点。因此,亟待尽快制定并出台办法,明确和细化人民银行关于客户备付金的监管要求,强化支付机构的资金安全保护意识和责任,以及备付金银行的监督责任,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1 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政策的演变
1.1 《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备付金政策的探索阶段
2005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第一次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条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支付清算组织的监督管理部门,支付清算组织不得吸收存款,不得为参与者办理清算结果的资金转账,应按照与参与者的协议办理支付清算业务,并将支付清算结果提交给约定的开户银行办理资金转账。2006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又小范围地提出新的征求意见稿,该次意见征求集中在内部控制上,主要是保证金管理和设立风险基金,规定保证金应专户存放于商业银行,且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专户。在两次征求意见中,中国人民银行虽未正式提出备付金的概念,但已初步界定支付清算组织不是银行,不能吸收存款,只能委托银行办理资金转账,需在商业银行开立保证金专户,且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专户。
1.2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回避备付金概念
为了规范和引导电子支付的健康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确保银行和客户资金的安全,2005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该规定主要是从银行角度出发,对银行与电子支付平台的交易做了一些细致规定。按规定,在电子支付类型、单笔支付金额和每日累计支付金额等方面针对不同客户做出限制。该电子支付指引所涉及的交易资金主要是银行结算账户资金,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备付金概念不同。
1.3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正式引出客户备付金
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次正式引出客户备付金的概念,办法主要强调了客户备付金的权属关系、存管方式、客户备付金与实缴货币资本的比例等原则性要求。明确了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且与商业银行签署备付金存管协议,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1.4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针对客户备付金征求意见
2011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从备付金的范围、备付金银行、备付金银行账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监督与管理等方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在该次征求意见稿中,细化了备付金的范围及相关管理规定,已经取得牌照的支付公司和有意向申请牌照的支付公司均有参与讨论并交换了意见。
1.5 正式《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并在第三方支付机构中实施
2013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对备付金银行账户管理,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进行约定,以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为根本,从严管理客户备付金,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2 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政策的效果分析
2.1 第三方支付机构纳入行业统一监管,业务走向规范化运作
通过意见征集到相关办法出台,中国人民银行最终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纳入自己的监管范围,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支付业务需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牌照,没有取得牌照的公司将不得开展支付业务。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委托备付金存款银行进行支付和结算,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2.2 客户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按照《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规定,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本办法规定的情形,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支付机构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提交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明确可供客户选择的、两个以上的客户备付金退还方案。上述相关办法的出台,以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为根本,从严管理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和使用,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2.3 对支付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加强
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沉淀资金,如果没有自律约束和行政监管,很容易引发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等,主要表现在对客户违约,偿还支付能力下降,资金违规挪用,滋生洗钱、套现、诈骗活动等。中国人民银行在制定《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时,除了明确将客户备付金纳入统一监管范围外,还要求支付机构按季计提风险准备金,并参照银行、证券等监管实践,将风险准备金计提从静态、固定方式调整为动态、差别化模式,加强对支付机构的风险防范。
2.4 统筹兼顾,降低支付机构运营成本
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存放备付金,有利于备付金的集中存放和监管,但如果严格执行,将改变部分支付机构的现有业务流程,增加资金和服务成本,降低支付效率,影响客户体验,甚至可能影响部分机构的持续发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出台,则将备付金银行调整为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放宽了银行的数量,统筹兼顾,合理设置激励与约束机制,平衡备付金存管银行、合作银行以及支付机构之间的责权利,同时也适当考虑了支付机构收益诉讼,将备付金收付账户转存为单位定期存款等存放形式的最长期限从3个月延长至12个月。另外,支付机构通过备付金合作银行招标,提高了合作银行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为支付机构带来了其他潜在的合作收益。
3 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政策存在的问题
3.1 客户备付金的监管盲区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只是将取得牌照的支付机构纳入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范围,针对那些没有取得牌照的支付机构或者不需要取得牌照的支付机构,人民银行暂时还无法监控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和使用。虽然《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不取得牌照将无法继续从事支付业务,但实际上截止到2013年12月只有250家取得牌照,仍有大量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游离于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范围之外,备付金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有一定的监管盲区。
3.2 客户备付金的监管漏洞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明确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重点强调了“预收待付”和“实际收到”的资金属于备付金,不属于“预收待付”以及虽属于“预收待付”但未实际收到的资金(即在途资金)不属于客户备付金,不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管。
另外备付金相关政策回避了客户备付金的利息归属问题。实践中,一般由支付机构和客户通过协议约定备付金利息归属问题。若向客户返还利息,支付机构有吸收存款嫌疑,且利息难以计算,存在着一定的操作难度;若利息归支付机构所有,又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
3.3 支付业务监管系统还不完善
虽然第三方支付机构申请牌照必须要经过系统安全技术检测和认证,但中国人民银行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更多的是依赖第三方支付机构材料的申报和备案以及商业银行对客户备付金的归集和使用,必要的时候结合现场检查,尚未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管系统来对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两方的资金信息进行校验核对,缺乏动态监管能力,工作显的较为被动。第三方支付机构系统的安全性和备付金数据的真实性和一致性检验工作也有待强化提高。
3.4 信息不够公开透明
一方面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客户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客户并不了解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权益保障方案,客户备付金沉淀规模及相关的支付业务运营数据,另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归集的第三方支付行业相关数据信息也未向社会公开公布。
4 结语
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由中国人民银行以《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形式纳入其监管范围,明确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和划转等存管活动,有效的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监管漏洞和监管盲区。我国今后可借鉴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先进管理经验,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备付金监管上升到法律层面,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以高度安全的方式持有,以保证资金在最终使用前“确实存在”。在保证客户备付金安全的前提下,应给予第三方支付机构更多的政策支持,以促进第三方支付机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R].北京,201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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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许若凡,王海江,赵亮.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问题研究[J].中国外资,2011(5).
[5] 李秋燕.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几个问题的思考[J].新经济,2013(9).
关键词:合资铁路 建设资金 管理
铁路建设,资金是关键,就像人体的血液,一旦失血或流通不畅,自然有损健康甚至失去生命,所以为保障铁路建设顺利进行,必需保证资金的来源和合理使用。资金能否按计划到位、能否按规定拨付、能否按建设用途使用,乃是铁路建设成败关键所在。合资铁路公司,要加强建设资金管理,使建设项目顺利完成,必需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遵循上级有关制度,按合同条款支付款项,并加强资金的监管,保证建设资金用到实处。
一、履行合资章程,按时请领资金,保证建设资金需求
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铁路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由于铁路总公司投资有限,各地方省、市为发展经济,修建铁路的愿望十分迫切,为此促成了铁路总公司与省、市共同投资修建铁路的合资铁路公司模式。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签订合资经营的章程和合同,规定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和出资额。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为保证工程进度所需资金,合资铁路公司每年必需向股东会提报资金计划,合资铁路公司根据股东会批复的资金计划向各股东请领资金。在既往的合资铁路项目中,铁总出资的资金都能按时到位,但地方股东的资金往往拖延,尤其是财政比较困难的地方市。资金不按时到位,势必影响工程进度。地方股东虽没按计划出资且有违《公司法》,但影响工程进度追究的往往是合资铁路公司的责任,因此,对地方股东拖欠资金问题,合资铁路公司要高度重视,一是要提前请款,二是要及时催缴,三是要领导沟通。有的地方市股东,财政紧张、融资困难,实在没法按时出资,合资铁路公司应该向当地市政府及省有关部门甚至省领导反映情况,争取上级支持,保证资金的落实。合资铁路公司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协调工作力度,层层深入,建立协调机制,督促地方股东严格按照合资协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工程进度的需要,及时足额拨付建设资金,保证建设资金需求。
二、执行管理制度,落实管理办法,按规支付工程价款
为加强项目财务管理和建设资金管理,确保建设资金安全、完整,财政部颁发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原铁道部了《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铁财〔2005〕30号)及《关于加强铁路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通知》(铁财[2006]150号)等制度和办法,规定建设资金筹集、使用、拨付要严格按制度、办法办理。对于工程价款的支付,合资铁路公司必须严格按财政部、原铁道部及铁路总公司的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所以合资铁路公司必须按上述有关制度和办法,在工程合同中明确工程价款的拨付条款,规定预付款比例、进度款支付额度、质保金预留标准,并及时拨付工程款项,保证项目工程进度。在实际工作中,因为涉及到上级的考核利益,有的合资铁路公司存在虚验、超验工程进度现象,有的合资铁路公司存在预付款、进度款超拨情况,有的合资铁路公司没有按规定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为此,铁路总公司多次发出通知,要求建设单位认真执行。为进一步提高铁路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原铁道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资金和建设成本管理的通知》(铁财电[2008]18号);为了加强对新增中央投资铁路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原铁道了《关于加强新增中央投资铁路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铁财函[2008]1434号);为加强建设资金管理、切实防范资金风险,原铁道部了《关于严格建设资金支付的通知》(铁财电[2009]29号);为规范工程价款的支付,原铁道部了《关于规范验工计价拨款的通知》(铁财电[2010]4号),这些通知要求,合资铁路公司必须执行落实,以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
三、加强资金监管,防范资金风险,保证建设资金安全
保证建设资金安全、完整是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之一,更是建设项目能否按时完成的保障。《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建设资金管理工作,保证建设资金安全;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内控制度,并加强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落实。为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资铁路公司应根据财政部及铁路总公司的有关制度,制订相应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牵制制度,加强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工作。在拨付工程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资金使用联签制度;在拨付工程款后,要监督、检查参建单位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防止参建单位挪用、转移建设资金。
1.严格执行资金使用联签制度。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规定,企业对于重大的业务和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原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铁路局、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大额资金使用联签制度。合资铁路公司拨付建设资金时必须按照规定执行大额资金使用联签制度。合资铁路公司根据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请款单,首先由监理单位确认现场质量、进度和安全情况,然后工程部门或物资部门签字,以确认工程进度及材料数量,提出应付款项的建议,再由财务负责人签字。财务负责人根据应付款、实际工作量、已付款及公司资金情况,提出付款建议,财务负责人对工程验工计价应了解,要关注工程的实际进度,对虚验、超验的工程坚决不能付款,并按合同规定保留足额的质保金,签字后交由计划财务部部长审核。上述部门审核后,交由主管工程或物资的副总经理(或总会计师)审批,再呈报总经理审批,最后转送董事长批准。联签过程中各部门、人员必须对提交资料及决策结果的真实、合法、合规性负责。会计人员应凭签字齐全的请款单上编制付款凭证,出纳把好最后一道关,对未联签完的请款单拒绝付款。通过大额联签,可增强集体决策观念,降低拨付建设资金的风险。
2.加强参建单位资金使用的监控。
根据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项目管理机构要与施工单位和其开户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项目管理机构对拨付施工单位的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和实时监管,防止建设单位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监管的内容包括:工程预付、进度款、施工单位的各项拨款,民工费支付,大额现金支出等的资金流向及用途。合资铁路公司为加强对施工单位的资金监管,应对施工单位每季不少于一次的检查,以确保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近年来,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有所歇制,担目前仍未得到根治,因此引发的也会严重影响项目的进展,所以对农民工工资的监管尤为重要。为此建设单位必须开立农民工工资专户,每月施工单位根据分包单位上报的工资单审核后提报给建设单位作为拨付工资专款的依据,工资专款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合资铁路公司只有通过上述加强建设资金管理的办法和措施,才能保证建设资金的落实和安全使用,从而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完成。
参考文献:
[1]苑德勇.解决当前铁路建设资金管理问题的几点对策[j]财务与会计,2010,11,49.
一、在控制现金投放方面
1、全面提升银行服务层次,降低支付性现金需求。全面深入了解不同客户群体的各种结算业务需求,积极探索差别化、个性化服务手段,满足不同存款人的结算需要,主动联系有现金回笼潜力的企业,协助企业及时把可营运生息的资金收笼入行。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支付结算办法的宣传力度,让客户熟悉各种支付结算办法,并让客户切实感受到转账结算的优越性。其次,基层行要认真执行结算纪律,恪守信用,严格遵守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客户能及时、准确地汇划资金,提高客户资金使用效益,从而有效拓展转账结算发展空间。再次,不断创新服务内容和服务手段,大力拓展各种代收代付业务。
2、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法律、法规,遏制违规性现金需求。
要充分认识现金管理的重要性,要牢固树立“成本核算”观念,大力开办转账结算业务,增加结算手续费收入。自觉地严格执行现金管理的相关法规、各种现金支付管理办法等。同时要加强账户现金支取管理,对各种结算账户违规超范围支取现金要及时予以制止。对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等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办理,规避和化解现金金融风险。
3、采用经济手段控制开户单位大量使用现金。采用经济手段控制开户单位大量使用现金,对大额现金存取实行三级审批制度,不致有效地控制现金风险,还起到相互监督的作用,尽可能想办法调节现金存取的有效方式,借以引导开户单位使用转账结算,减少对现金的需求量。
通过实施上述的几点措施,我行本月的现金投放额度相对保持在额度内。本月提现大额现金的结算帐户与上月有所不同:钟XX100万元,胡XX60万元,秦XX80万元等;对公帐户XX公司80万元,XX有限公司130万元,XX公司200万元,X记公司60万元,X力公司65万元等。
二、下月资金预测方面:
四月份相对资金回笼较多,大部分客戶都使用转帐形式运作,本月资金应该会较充足,不会有什么大的不良反应。估计四月我支行现金投放额度为3200万元左右,月日均库存控制在230万元以内使用。
为加强企业管理,强化资金支付过程的内部控制,防范经营风险,确保资金安全,结合集体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付款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对付款的审核、付款金额的确定、付款流程的内容及流转路径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具体实施内容如下。
(一)加强合同管理加强合同签订与执行管理,规避合同风险。加强工程合同的审核,确保合同金额、付款条件等相关财务内容清晰并与招标文件保持一致,将财务制度规定贯彻到合同条款中,规避经营风险。加强合同执行的管理,采取业务控制(对工程量)和财务控制(与业务量相匹配的资金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工程资金支付管理。工程款项支付,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控制在合同价款的85%之内,剩余工程价款在工程验收并完善结算审价后,以最终确认价格扣除预留质保金后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二)实行线下多级审核一是关口前移,加强业务前端审核。重视各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强技经部、工程部、财务部、物资部等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使各项管理活动紧密衔接。各部门的关系不是“各自为政”,而是“息息相关”,做到业务向前延伸,使业务流程和各项资料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及会计核算的需要,从事前、事中、事后管控可能发生的风险。经办业务部门根据分级授权管理办法,负责完成对应各层级的业务审签及网上付款流程工作,对业务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二是财务把关,强化后端财务审核。要求财务人员严把资金支付关,严格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资金支付流程,杜绝无计划付款,保证资金安全。对每一个工程项目的付款,需要核实合同金额、收款金额、以前付款情况、最新挂账情况等详细的财务信息。
(三)推行网上付款审核为了使付款公开、透明及便于监督,付款需要在网上完成审核流程。基本要求:财务资产部月初将各项应付明细汇总,形成月度应付账款明细表,供经办部门审核,经办部门审核后明确支付意见,提交财务资产部存档。财务资产部受理后的资金支付款项,须经办部门启动网上付款流程,待流程结束之后才能进行支付。时间要求:发票等原始付款依据在上月28日至本月20日内,由经办部门集中提供给财务资产部,每周不超过一次;月度付款审核表每月5日之前,由财务资产部提供给经办部门;付款审核结果每月8日之前,由经办部门反馈至财务资产部;付款明细表每月12日之前,由财务资产部提供给经办部门以启动网上付款流程。流转路径:视金额的多少、付款的不同性质及分级授权的级次,工程付款须分别经工程管理人员、工程部负责人、经办会计、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总经理、集体企业监委会副主任、集体企业监委会主任等多个环节审核确认,最长一级审核流转路径如图1所示。特殊事项:原则上未纳入本月付款计划的事项,本月不予支付。如有确需即时支付的事项,按照分级授权管理办法规定的级次,实行一事一签,并在网上付款流程完成后支付。常规付款、进度付款可分类集中成数笔付款流程网上流转,但须在流程附表中列明各工程名称、合同金额、审核意见、收款方账号等详细信息。进度款必须附盖有对方单位公章的详细申请事由及经办部门审核意见的扫描件。
二、结果成效
一、商业银行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市场环境的不成熟,使得银行规避企业资金风险的规定得不到充分理解。新《办法》规定,企业开户、移户时必须由法人代表亲自办理或由法人代表出具书面授权书。现在外资企业越来越多,由于其法人代表大都在国外,要求经办人出具法人的身份证件比较困难。又如,办理开户时存款人必须出具营业执照正本,而平时企业的营业执照的正本按照要求都是挂在营业场所的,要求企业将营业执照的正本出示给柜面有一定的难度。再者,按账户管理要求,开户单位必须每年进行年检,并要求提供所有开户资料的原件,工作量大,客户又不理解。这种情况下,就要求客户能充分体谅并配合银行的工作。但是由于目前国内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够充分,诚信机制建设尚不健全,很多企业并不能理解银行实实在为企业规避风险的各项规定,反而以各种理由拒不出具相应材料甚至伪造授权书欺骗银行。
(二)银行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造成各个金融机构在执行新《办法》尺度不一。新《办法》规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不得再为客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而在实务中部分客户为了管理资金方便,要求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再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某些中小商业银行出于竞争的需要,置制度的规定于不顾,允许为这些有特殊要求的客户开立账户,诸如此类,增加了新《办法》的执行难度。
(三)由于新《办法》中的某些规定过于原则或刚性,使得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较难操作的问题。
1.新《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必须保障存款人所提交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这项规定加大了商业银行的责任和义务。目前存款人开户时出具的证明文件有很多种类,并且由不同的政府部门颁发,相关部门从未将识别证明文件真伪的技术告知银行,而现在绝大多数商业银行还不能通过联网等手段随时向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门查询验证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我们自身也没有鉴别证明文件真实性的能力。所以,柜台人员在办理业务时承担了很大的责任和压力,也容易出现风险。
2.单位向个人付款每笔超过5万时,必须出具付款依据。此规定对于客户到柜台办理业务的客户较易做到,现在各个商业银行均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对于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支付的,由于客户无法提交相应的付款依据,银行也无法审核,加之目前网上银行系统还没有设置大额控制,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做到。
3.新《办法》规定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5万元且需要纳税的还要审核完税证明。目前商业银行没有这个能力来逐一判断企业支付的款项是否需要纳税。特别是对于支付工程款,现实中公司拖欠比较严重,支付给个人或其他单位材料款、劳务费、运费等几乎都不能够一次结清,有的拖欠长达几年,前台人员根本无法要求客户逐一附上完税证明。
4.部分要求与我国实际现状有出入,使商业银行较难执行。
(1)关于公司登记注册资金的管理问题。根据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股东应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资料,在银行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并将注册资金全额存入该账户,由银行出具询征函,在公司正式成立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该临时存款账户的资金。但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单位办理验资的过程中,要求银行出具的询征函中只证明在某一时点的存款余额而不是时段存款额,造成客户认为单位申请验资时只要求出具时点数,我只要在该时点有该笔款项就可以了,银行没有权力冻结验资的款项,给商业银行带来了极大的压力。
(2)关于临时账户有效期为二年的问题。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临时账户有效期为两年,在实际别是对于支付工程款,现实中公司拖欠比较严重,支付给个人或其他单位材料款、劳务费、运费等几乎都不能够一次结清,有的拖欠长达几年,如果在有效期到期后强行要求销户再重新开户,客户如不能提供开户资料,银行往往处于被动的状态。
二、结算账户是社会资金运转的起点和终点,做好账户管理工作对于我国经济的开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商行的账户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对策:
(一)改善服务,加强宣传,在坚持制度的同时尽量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国家是否在账户管理办法出台的同时,对相关部门也出台一些规范性的要求,如要求工商管理部门在单位注销时同时将营业执照的正副本都交回,这样对开户必须出具营业执照正本的要求可以进行修改。有些工作是否可由相关部门牵头开展,如年检工作由当地人行发起,所辖所有商业银行同时执行,这样,一方面客户也能理解,另一方面,各个商业银行的标准也一致。
商业银行也要从自身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制度,防范风险。如对于开户资料的审查,还是应要求经办人员认真审核,以保障相关资料的真实、完整、合规。在此基础上,尽量提高服务水平,向客户耐心宣传解释相关的规定,发放宣传手册,说明所需要出具相应材料的必要性。
(二)商业银行要加强与人民银行的沟通。由于人民银行是新《办法》的制定者,将来也是主要的监管者,所以我们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应多与当地人行加强沟通,以尽量取得他们的支持和理解。对于我们暂时无法解决的一些问题,应以向人民银行总行请示的方式予以解决,以保证我行业务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