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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速城市化历程,出力改善农人寓居情况,进步地盘运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施行方法》和《市征地赔偿安顿方法》以及府发〔〕75号文件的规则,连系我区城市开展和乡村建房实践,制订本暂行方法。
第二条全区一致建房任务在区人民当局指导下,由区统建办担任施行,区规划、国土、建立、劳动、民政、方案、房管、公安、工业区管委会、新城区批示部等部分和单元,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任务,地点镇人民当局(街道做事处)协助做好相关任务。
第二章一致建立方案
第三条在区城市(镇)规划区局限内,一概中止村民划地自建住房,执行一致规划、一致建立多、高层房屋小区。
第四条一致建房必需契合地盘应用规划和乡村“三个集中”规划,对峙\"一致规划、合理结构、集中建立、设备配套\"的准则。一致建房必需在规定区域局限内,依照规则顺序处理审批手续。建立方案由区当局依据实践需求下达,项目施行前,由区开展方案局立项。凡未列入建立方案和未立项审批的,一概不得开工建立。
第五条统建小区的建立用田主要经过地盘整顿、宅基地置换的方法运用集体地盘。统建房房子产权执行一致治理,无论其地盘性质是集体照样国有,均由区房管部分受理产权注销。在国有地盘上建筑的统建房,依照城市房子权属注销;在集体地盘上建筑的统建房,在其房子一切权证中批注明白地盘性质为集体,待地盘转为国有性质后,再完美产权手续,改换房子一切权证,处理国有地盘运用证。
第三章安顿方法
第六条安顿方法采用统建安顿方法或钱币安顿方法,被安顿对象可自立选择安顿方法,并签署《乡村征地房子拆迁安顿赔偿和谈》。
第七条依法同意的征地被拆迁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生齿和该集体经济组织因征地未进行住房安顿,现住房仍在征地拆迁局限内的已农转非人员自己,按每人35平方米修建面积(含楼梯间,下同)进行统建安顿。
第八条安顿生齿必需是在册的被拆迁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生齿和该集体经济组织因征地未进行住房安顿,现住房仍在征地局限内的已农转非人员自己。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可计入安顿生齿:
1.原户口在征地局限内的现役兵士;
2.原户口在征地局限内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化的人员;
3.原户口在征地局限内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及回社安顿的(以户口迁入原村社为准)大、中专卒业生自己;
4.区(县)级以上人民当局规则应予计入安顿人员的其它状况。第九条将原房屋改为运营用房的,拆迁安顿时仍按住房拆迁安顿。
第四章结算方法
第十条在册的被拆迁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生齿和该集体经济组织因征地未进行住房安顿,现住房仍在征地拆迁局限内的已农转非人员自己,按下列方法结算:
(一)采用钱币安顿的,视其住房类别赐与赔偿:全框架楼房为360元/平方米,砖混楼房为320元/平方米,砖墙瓦房为250元/平方米,砖墙草房为180元/平方米,砖墙石棉瓦房为190元/平方米,土墙瓦房为180元/平方米,土墙石棉瓦房为170元/平方米,土墙草房为160元/平方米。其他建(构)筑物按府发〔2001〕75号文件规则进行赔偿。
(二)采用统建安顿的,以被拆迁户最高价值的房子的修建面积为根据,连系安顿住房的修建面积进行结算:
1.安顿住房按人均35平方米规范修建面积进行安顿,正负误差不超越5%。在答应正负误差局限内,按房子修建本钱价结算;超出5%之外的,按全额本钱价(地盘价+修建本钱价+税费)结算,超出头积不得超越规范面积的30%。
2.原有房屋人均超越35平方米的面积按府发〔2001〕75号文件赔偿。
第十一条夫妻两边有一方不属于征地拆迁局限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该集体经济组织长时间寓居(五年以上)者,按下列方法互相结算:
(一)采用钱币安顿方法的,按第十条第一款赔偿规范进行结算。
(二)采用统建安顿方法的:
1.安顿住房人均按20平方米规范修建面积进行安顿,正负误差不超越5%,在答应正负误差局限内,按修建本钱价结算;超出5%之外的,按全额本钱价(地盘价+修建本钱价+税费)结算,超出头积不得超越规范面积的30%。
2.原有房屋人均超越20平方米的面积按府发〔2001〕75号文件赔偿。
第十二条房屋一切权人中有局部人员不属于被拆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含第十一条规则景遇),扣除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置换的规范面积外,其他住房面积按第十一条第一款赔偿规范进行钱币结算。
第十三条房屋一切权人均不属于被拆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非农业人员,在拆迁局限内有住房的,按第十条第一款赔偿规范进行钱币结算。
第十四条新旧房子置换按砖混构造楼房规范进行结算,如被拆迁户的最高价值的房子为砖混构造楼房层次以下的修建,则按府发〔2001〕75号文件的赔偿规则,补齐差价后再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因项目建立的需求,统建房尚未竣工,而农人住房又需提早撤除的,由房子拆迁施行单元与被拆迁户签署和谈,按每人150元一次性付给迁居费,每人每月付给150元过渡费,过渡费核算工夫从拆迁之日起到接到统建房安顿告诉的次月止。
第十六条有下列景遇之一的不予赔偿:
(一)不具有地盘权属证书和其他正当权证的建(构)筑物;
(二)地盘征收方案布告之后抢栽、抢插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越同意运用刻日或虽未确定运用刻日但已运用两年以上的暂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不合法占用集体地盘建筑的建(构)筑物。
第五章罚则
第十七条征收地盘,依法赔偿安顿后,当事人拒不搬家的,由区地盘行政主管部分责令限日搬家;过期不搬家的,经区人民当局同意,执行强迫搬家或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迫执行;对过期不领取安顿赔偿费的,由地盘行政主管部分将其安顿赔偿费用交本地镇人民当局(街道做事处)专户贮存。
第十八条严禁在征地统建安顿进程中故弄玄虚、违规操作。对不契合安顿前提的人员以不合理伎俩套取或骗取安顿的,一经发现立刻予以回收,并追查相关责任人的司法责任。各级治理人员若有、滥用权柄、以机谋私等行为,由地点单元或上级主管部分赐与行政规律处置,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暂行方法若遇国度司法、律例及相关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有关规则执行。
第一章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第一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包括水旱田、坡园地等耕地,热带经济作物、果树、茶园等用地和林地、草地、荒地、水面、滩涂、自留地、自留山和宅基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经营和管理。集体土地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村经济合作社是土地承包经营的发包方。社员、专业户和联合体是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的承包方,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农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人民公社时期已明确划归大队所有的土地或者联产承包后已办理合法手续归管理区及其直属厂场使用的土地,应当归管理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在人民公社时已划归公社(即现在的乡、镇)的水利工程用地,农业生产基地和近年来乡、镇已办理合法手续的农业和工业用地,属乡、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第二条 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所使用的土地、国家设置在农村的国营企事业单位所征用土地,其土地权属归国家所有。
第三条 凡是农村拥有集体土地权属的单位,经过核实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貌准确并设置了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地方,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给土地所有权单位颁发所有权证书,以确认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性。
集体土地承包后,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给承包者颁发土地使用证,乡、镇人民政府主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应建立土地卡片,加强土地档案的管理。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土地占有方不得占有地下矿藏,不得擅自开采;土地经营使用方要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不得擅自进行土地买卖。国家因公共事业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第五条 农村集体土地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凡利用集体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经营的,应当由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单位进行发包,使用者必须签订承包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承包土地必须贯彻有偿使用的原则,并通过合同有关条款加以确定。
第六条 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依法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利,监督双方履行应尽的义务。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都有义务保护耕地不受破坏,维护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承包者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培养地力,不得丢荒耕地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及地貌,不准在承包地上盖房、葬坟、建砖瓦窑、挖塘、采矿。违者给予经济处罚以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七条 逐步改进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形式。目前我省水旱田、坡园地等耕地采取按人口或人劳比例平均承包的形式可以继续维持,但要注意适当调整连片。原来没有留机动田的村社要注意从因人员“农转非”、去港出国、死亡绝户而余出的田地和丢荒田地收回一部分,适当留足机动田地,以利解决新的人地矛盾和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机动田地一般实行一年一包的专业招标承包。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实行“两田制”,即口粮田按人口平均承包,责任田专业招标承包。集体开发成片的热作地、林地、果园地、水面、滩涂,可采取专业承包。目前尚未开发的荒山荒地和滩涂,应采取统一规划,联合开发经营或者专业招标的形式承包。
第八条 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各类型土地和农林牧副渔各业的特点,合理确定各种土地的承包使用期限。承包期满后,重新发包或者进行调整。我省一九八四年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对农田耕地的承包期延长至十五年,并规定五年小调整,现在已到调整期,可以在大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实际进行小调整。
第九条 逐步实行土地达标承包制度,促使承包者处理好用地与养地的关系。达标承包的内容包括:产量或者产值指标,关键生产措施指标,完成种植计划和上交国家、集体任务指标,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保养指标,培养地力指标等。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从简到繁,先易后难,选择部分指标写入承包合同,定期检查督促,并兑现奖罚,达标的奖励资金,可以从集体土地建设基金中提取。罚款应当归入集体土地建设基金。
第十条 逐步促进土地经营使用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土地承包经营者因从事第二、三产业或者缺少劳力而无法耕种原承包土地,经发包方同意,可以转包并办理转包手续。
第三章 完善积累机制,搞好土地建设
第十一条 国家、集体和农户对土地建设都负有责任。市、县、乡、镇政府主要负责本地域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建设和后备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对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进行规划、扶持和组织实施;管理区和村社主要负责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长期的地力培养;承包户负责培养提高地力及与其承包土地相联系的农田水利设施的保养、维修。
第十二条 把土地建设作为国家农业发展基金投放的重点项目之一。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要从土地承包金或者集体提留,以及集体经营的收入和乡、镇企业补农资金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集体土地建设基金,专门用于土地建设。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集体土地建设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健全制度,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实行劳动积累工制度。农村劳动力每年每人要完成十至十五个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改善生产条件和开发资源,发展集体经济。乡、镇政府、管理区和村经济合作社对劳动积累工要造册登记,定期公布,总结评比。
第十四条 推广有利于培养地力的轮作制度。鼓励施用绿肥,增施农家肥。
第四章 强化农村集体土地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耕地,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水土流失,制止荒废、破坏耕地的行为。
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杜绝乱占滥用耕地。
第十六条 防止土地污染,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执行环境保护法规,对已造成污染的土地进行治理;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而造成土地、水源污染者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代会”以来的成绩
在上海市城镇工业合作联社的指导下,在奉贤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奉贤区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努力深化改革和拓展思路,强化服务功能,不断提升科学发展领导能力,推动企业自主创新,保持了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自上海市城镇联社四代会以来,奉贤联社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2008年至2012年实现工业总产值91.3亿元,销售收入84.55亿元,实现利润4.25亿元,上交税收7.15亿元。奉贤联社2010年被上海市城镇工业合作联社评为上海市联社先进联社、2011年被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评为全国集体经济先进联社、联社主任薛祖国2012年被评为全国轻工行业先进工作者、2008年至2011年奉贤联社连续四年被评为上海市平安单位、2012年被评为上海市平安示范单位。
一、转变观念,壮大联社队伍
自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六代会”和上海市联社四代会后,面对大多数原成员单位产权制度改革后成为非公企业的新情况,奉贤联社认真宣传贯彻中华全国总社、市联社会议精神,破除传统观念的束缚,确立了新型集体经济的新观念,将成为非公企业的原成员单位和承认联社章程的企业,经过一定程序确认,均发展或回归为联社成员单位。2011年合作创办的上海奉贤小额贷款公司及拍卖行等企业相继成为联社成员。截至2012年年底,奉贤联社成员单位已从2006年的25户发展到35户,较快地壮大了联社队伍。
二、转变发展方式,推进科学发展
针对不少成员企业小富即安等现状,奉贤联社敏锐地认识到要使联社突破发展瓶颈,企业经营者必须转变思想观念,真正树立依靠科技进步,促进企业持续发展的意识。为此奉贤联社通过多种形式组织成员单位学习科学发展观,尤其针对只注重生产、忽视科技的共性问题,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依靠科技进步,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上海实业振泰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奉贤钢管厂、上海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相继建立技术研发中心,提升了企业科技素质,并取得了较好成绩。2012年,成员单位上海实业振泰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奉贤钢管厂、上海市奉贤设备容器厂等5家企业被上海市科委评为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2012年共获得授权专利57项。
三、强化服务功能,创新管理体制
当前社会处于大发展大变革时代,各种矛盾及历史遗留问题错综复杂,一旦处理不当往往引起群体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不断探索构建和谐企业的新形式、新方法,创新管理体制、强化服务功能,确保成员单位生产稳定和持续发展,是联社工作要面临的新挑战。为此,联社制订了一系列制度并积极推行,如行政工会平等协商制度、员工待遇正常增长机制、党建通气制度等,确保了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了企业发展。2009年,面对银行转制过程中7户成员单位转贷限制问题,经联社协调以“打包还贷”的形式,清偿原贷款本息,解决了银行收贷给企业带来的困难,并积极争取政策支持,既减轻了企业负担,又确保了联社资产的安全。2011年,联社与有关部门协调,帮助解决了5户改制企业因土地未置换而造成无法抵押贷款的历史遗留问题。2012年积极督促成员企业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既提升了企业职工技术素质,又为26家企业争取到区教育培训补贴费105万元,得到了企业一致好评。为了使送温暖帮困工作常态化、制度化,2012年联社制订了实施细则,明确了帮困对象及享受标准,并在成员单位中宣传与推行,在改制企业中职工反响强烈,使职工凝聚力进一步增强,促进了企业发展。
今后五年的工作目标
面对我国经济发展战略根本性变化的新情况,结合上海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新要求,按照奉贤区进一步推进“三化两建设”目标,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全局,坚持深化改革,不断创新工作机制,突出指导和服务,进一步推进奉贤联社转型发展,力争通过五年的努力,使联社的经济跨上一个更高的台阶,为2020年实现200亿元销售总额、8亿元纳税的宏伟目标打下扎实的基础。为此,联社今后五年主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着力依靠技术创新,发展先进制造业
35家成员单位中属于制造业的达到75%以上,且大多是配套产品,处于产业链低端,科技含量低,留给企业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所以一定要增强转型发展的紧迫感,切实加强服务指导。一是要鼓励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用好市、区两级政府有关技术创新的政策资源。二是联社要自身拿出一部分资金,支持和引导企业紧贴市场,加大研发投入开发新产品,形成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促进企业的自主品牌建设,增强企业竞争力。总之,要经过五年的努力,培育提升5个以上制造业龙头企业,促进联社成员单位制造业由大变强,向先进制造业大步迈进。
二、着力资本运作、科学决策,
提高联社自身资产质量
对于分布南桥镇区外的直属单位,要仔细分析,结合奉贤区域经济发展目标,进行科学评估认证,加大资本运作力度,通过资产重组、合作开发等形式,发展新兴产业,拓展联社经济新的增长点。对联社参股的上海实业振泰化工有限公司,积极支持企业产品向精细化的高端产品发展,争取五年内在创业板上市。总之,要通过提高联社自身资产的运行质量,确保效益最大化。
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奉工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作,挖掘潜能,提高园区招商质量,并通过创投等形式参与以高科技为基础的企业,从而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着力开发楼宇经济,发展现代服务业
不仅要“输血”,还要培育“造血”机制
和本市以往开展的农村帮扶工作相比,新一轮农村综合帮扶不是单一的“输血”援助,而是更加注重培育“造血”机制。
应对帮扶理念的转变,三个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探索形成了“村联”、“区联”、“镇联”三种不同模式,积极推进农村综合帮扶“造血”项目落地。金山区以各镇薄弱村为主体成立村联公司,村联公司作为“造血”项目运营的主体。奉贤区在2013年9月挂牌成立了由全区100个经济薄弱村共同参股、集体全资的百村公司,这种全区性的村级集体经济联合发展平台是上海独有的。崇明县则是各经济薄弱乡镇以所属薄弱村名义出资,在乡镇层面组建帮扶项目投资管理公司,作为帮扶项目投资的重要载体和收益分配平台。
“现在能够形成完整物业产权、有长期稳定收益、建设周期较短的‘造血’项目太少了!”奉贤区副区长陈勇章坦言对下一步帮扶资金投向比较迷茫。项目单一且难觅是当前农村综合帮扶“造血”项目建设遇到的普遍难题。在金山区,综合帮扶“造血”项目主要投资商务楼宇,通过楼宇租金作为收益,而租金收益为6%左右,再去掉相关税费及其他成本,回报较低。崇明县则由于生态岛功能定位和区域特点、交通条件及政策限制等,在“造血”项目的选择、投资方式、投资收益等方面存在一定特殊性。招商难度大是另一个难题。现在一个项目要经过五至十年的培育期后才能形成气候,而对于一个新建的商务楼宇来说,由于品牌效应不强,加上交通条件不便、产业发展基础差等不利因素,严重制约和影响产业入驻,招商面临较大困难,难以短期见效。比如,百村创业园作为百村公司的第一个综合帮扶项目,建立只有一年,品牌效应还未彰显,靠自身招商难以完成全年3个亿的招商引税任务。第三个难题在于资金到位滞后。据了解,各帮扶单位的帮扶资金是逐年支付的,而“造血”项目投资却需要一次性付清,由于资金量大,区财政也难以完全垫付,面临着资金一时难以为继的窘境。
如何形成稳定长效的“造血”机制,做强“造血”功能?区县建议,市政府要加强对农村综合帮扶“造血”项目的重点指导和审核把关,采取针对性的扶持政策,推动跨区县和多业态投资,防止投资项目单一,降低投资风险。
有了“鸡”,还要把“蛋”分好
新一轮农村综合帮扶坚持“造血”在镇、“输血”到村。有了“造血”项目这只“大母鸡”,还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把“鸡蛋”统筹合理分配好。
奉贤区奉城镇党委副书记李丹讲述了一个真实的故事:一位村支书跑到镇党委办“诉苦”,说村摘掉了经济薄弱村的“帽子”,却无法再享受帮扶政策,他反而成了“千古罪人”,希望重新取得这个“称号”。“农村综合帮扶政策给予了经济薄弱村很大的支持,但当前政策的导向是奖励经济薄弱村而不是奖励脱贫。”李丹建议,要在帮扶政策的制定上建立良好的导向,鼓励薄弱村自愿脱贫。
在调研中,经济薄弱“边缘村”引起了各方的关注。这些村因为经济指标等因素未纳入经济薄弱村范围,但实际上也并不富裕,却无法享受农村综合帮扶政策。“经济薄弱只是相对而言的,如果那些经济薄弱村通过几年帮扶实现了脱贫,那么这些边缘村很可能变成新的经济薄弱村。”一些参加调研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农村综合帮扶的目标是消除经济薄弱村、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因此要更加注重公平性,区县政府在对经济相对薄弱村重点帮扶的同时,也要重视其他村的经济发展,做到统筹兼顾、平衡发展。
据一些区县反映,此次农村综合帮扶专项资金形成的“造血”项目资产权属和“造血”项目收益全部归经济薄弱村所有,以及对经济薄弱村先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将此次农村综合帮扶形成的新增资产在经济薄弱村村级经济组织内量化分配等,没有体现二次分配的公平原则,不符合当前农村工作实际,既容易造成经济薄弱村和其他村的不平衡和矛盾,也影响帮扶“造血”项目的进一步壮大和长远发展。对此,一些区县建议将此次综合帮扶新增资产暂时放在经济薄弱村所属的镇级集体经济组织内,帮扶“造血”项目收益由区县或乡镇统筹合理分配。
不能“降温”,还要持续“升温”
“综合帮扶对于我们经济薄弱村,就如同盼望已久的‘及时雨’!”在调研过程中,区县、镇村对帮扶工作深表认同。大家也感到,农村综合帮扶是好事也是实事,要进一步办好办实,还需要让政策机制持续保持“升温”状态。
一方面,市级层面要持续强化农村综合帮扶氛围,工作力度不减、温度不降,加强顶层设计,研究解决综合帮扶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今年还将有青浦区的33个村纳入扶持范围,享受的对象在不断拓展,但资金盘子还是原来的盘子。”一些区县建议市政府加大统筹力度,将原定10亿元的农村综合帮扶资金盘子进一步扩大,以增强对“造血”项目的投资补贴力度。农村综合帮扶重在“综合”,不仅要聚焦资金、项目等有形的物质扶持,还要在社会事业发展、基层设施建设、民生保障等多方面综合施策、同步发力。有的区县提出,此轮农村综合帮扶政策聚焦力度空前,但一些帮扶政策含金量不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市委《若干意见》11项帮扶措施确定的各任务单位帮扶积极性、作用和力度参差不齐,未能发挥综合帮扶的综合效应。比如,加强薄弱村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的政策,只是对各类建设条线相关政策进行了平台整合,并没有新的政策突破;就业“双特”政策,虽然在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上起到了一定效果,但政策扶持受益面狭窄。又如部分部门思想还不够重视,任务不明确,责任不落实,帮扶作用有限;部分企业集团只管每年付钱,没有充分发挥企业在农村综合帮扶中的经营、技术、项目等方面的资源优势等。此外,还有的区县建议,市政府要立足本市城乡一体化长远发展目标,围绕农村综合帮扶、聚焦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进一步优化和调整土地规划,充分发挥规划引领在农村综合帮扶中的促进作用。
实施县域工业企业“退城入园”是实现我县工业经济布局调整的重要举措,是构筑工业经济竞争新优势的客观选择,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城市和谐人居环境的需要。实施县域工业企业“退城入园”有利于城市总体建设规划的实施,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有利于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扩大生产能力和技术改造的组织实施,有利于优化工业结构和布局,提升工业经济的综合竞争力。
二、实施“退城入园”的范围和对象
县城和乡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现有工业企业中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
三、工业企业“退城入园”的扶持政策
(一)“退城入园”企业土地政策支持。企业在按规划实施搬迁完毕后,原址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按统一规划用途调整并按法定程序公开出让。土地出让收益的10%用于本县保障性住房等建设,土地出让收益的9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和一次性补偿搬迁企业的原址土地使用权剩余年期价值、原址土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设备设施、集体土地征地费用及企业搬迁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等。“退城入园”企业在工业园区的用地价格执行对外招商引资政策价格。
(二)“退城入园”企业规费政策支持。“退城入园”企业涉及的行政性规费县级部分予以全免,涉及的服务性收费,由“退城入园”企业与提供服务的单位协商,领导小组相关县领导负责协调。
(三)“退城入园”企业财政政策支持。进园项目建成后,由县财政按其所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增量部分,第一年至第二年按100%计算,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0%计算,在次年1季度前奖励给项目业主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四)“退城入园”企业基础设施支持。进园项目新址的水、电、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由县政府负责提供至用地红线外公路边,其余基础设施由“退城入园”企业自行负责,县级相关部门提供协调服务。
(五)“退城入园”企业使用的集体土地在企业与政府签订入园协议后,按用地形式不同分类处置
1.租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按企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协议,在使用用途不变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集体土地。
2.“以租代征”形式,即企业私下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征地协议而使用集体土地的,租用土地办理的临时用地手续,暂不按违法用地处理,在国土部门完善该类用地的手续后,按现行征地补偿标准补偿给企业。在政府处置该类土地前,企业可按原用途使用。
3.已用于工业的集体建设土地,且属城(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按城(场)镇规划逐步进行处理,享受“退城入园”土地政策支持。
四、工业企业“退城入园”的约束政策
(一)凡符合入驻条件而不迁建进入工业园区的非资源采掘类工业企业,一律不得新提供土地;凡纳入“退城入园”的工业企业,土地出让期限已到,不再办理土地延续登记和抵押登记。
(二)凡纳入“退城入园”的企业,签订“退城入园”协议后,企业必须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在园区新选址建设并组织实施原址搬迁,否则不予兑现土地出让价款补偿。
(三)“退城入园”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规划,并达到园区企业入驻条件。
五、享受激励扶持政策应具备的条件及操作办法
(一)享受激励扶持政策应具备的条件
1.凡享受激励扶持政策的企业必须搬迁进入园区。
2.企业搬迁后,在园区的投资额要大于财政安排给企业原土地出让收益的90%。
3.企业“退城入园”后,不能原规模搬迁进园,必须做强做大,要有新的发展。
(二)操作办法
1.企业“退城入园”后的原址,在企业的可搬迁设备等搬迁完毕后,按统一规划原则,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进行现状宗地出让;出让收益的90%由县财政根据企业新址建设需求,在应安排额度内按项目建设进度,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意见,经县经商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审核把关,报县政府审定后按程序拨付,企业缴纳新址土地出让金并开工建设拨付20%,投资额达到50%拨付30%,建成投产一次性付清余款。对“退城入园”企业超过原有规模但投资额低于原有土地出让收益的90%,峻工投产时达不到土地出让收益90%的,差额部分不予以拨付。
2.为缓解企业搬迁建设资金压力,对先建新址,后处置原址土地资产的企业,政府可以提前供给新址建设用地,建设期不超过一年。
六、“退城入园”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
成立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联系工业经济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相关县级领导任副组长,县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研究、协调、落实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商和信息化局,负责日常工作。各有关乡镇应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具体负责企业搬迁组织实施工作。按照“先易后难、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扎实推进”的原则,明确责任,采取多种措施,加快推进企业“退城入园”工作。大型重点“退城入园”企业由县“退城入园”领导小组认定,并负责统筹调度、组织实施;古宋镇范围内工业企业,由县经商和信息化局统一组织实施;“退城入园”企业中属其他各乡镇范围内的,原则上由各乡镇负责组织实施,县“退城入园”领导小组进行调度和考核。
(二)强化思想保障
实施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对于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升城市整体竞争力、积聚发展后劲,实现现代城市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经济社会发展的共赢具有重大意义。要进一步强化各相关部门和各相关乡镇对“退城入园”工作的认识,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加快推进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提高企业对“退城入园”工作的认识,帮助企业分析行业、企业现状及发展趋势,了解发展动态,激发企业主动搬迁的积极性,促使企业从被动依赖向积极主动转变,从“要我搬”转变为“我要搬”。通过各方努力,形成思想统一、目标明确、信心坚定、齐心协力的“退城入园”工作格局。
(三)强化服务保障
1.优化协调服务。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产业结构调整要求,结合企业、行业、园区的实际情况,围绕服务基层、服务企业这个中心,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协调部门之间的联动配合,协调扶持政策的落实,协调难点问题的解决,协调资金、措施的到位。
2.专题现场服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工作职责要求,由“退城入园”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委县政府督查目标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进行现场办公、上门服务,现场协调和解决企业在搬迁调整中遇到的难点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县“退城入园”领导小组。
3.积极跟踪服务。对列入“退城入园”计划的企业,逐一建立台账,实施跟踪服务,帮助企业加快完成“退城入园”过程中的各项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