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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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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税收优惠政策

金融税收优惠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后危机时代 中小企业 税收优惠 政策

截至2008年底,我国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可以说,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中坚力量。然而在2008年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订单减少、销售下降、效益下降、企业库存增加、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一大批中小企业不堪税收重负纷纷破产倒闭这一现象再次把中小企业税负过重的问题抛到了风口浪尖。除了较重的税收负担外,中小企业还承担了较多的非税负担及其他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税收负担较重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后金融危机时代,如何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关系到我国城镇化进程的顺利推进,更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后危机时代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中小企业专门性税收优惠政策缺失

目前我国出台的涉及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都分散在各种税收法规或文件规章中,没有形成一个较完整的体系。虽然现行的税收政策中不乏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但是相关的税收政策目标不太明确,更缺乏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相配套、针对性强且较为系统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政策目标定位不准确,优惠措施缺乏针对性,法律法规实施效率不高等诸多问题,最终导致了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实际落实效果不理想。

(二)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缺陷重重

目前我国扶持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零散,存在着以下不足:首先,税收优惠的定位偏差,优惠的税种范围有限。当前我国制定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着眼于失业等社会问题的角度而制定,忽略了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特征以及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人口红利不断减少,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这一新的经济形势。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增值税、营业税和印花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很少,而且属于产业激励方面的优惠较少,没有考虑对中小企业竞争能力的培育,没有把中小企业提升到是当今许多高新技术的发祥地、吸纳社会新生劳动力的主渠道等这样一种战略地位来考虑,税收优惠政策的产业导向作用不强。其次,税收优惠方式简单低效。我国有关民营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仅仅局限于税收减免和优惠税率两种方式,与发达国家的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优惠手段相比,这种较为单一的政策手段不利于刺激投资政策调控目标的实现。最后,享受优惠的主体受限。

二、后危机时代完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对策

(一)制定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

政府应对现有的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和完善,并逐步建立起统一明确的、适用于不同地区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第一,要健全税收法律法规,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第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应以产业政策为导向,引导中小企业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增强其市场竞争力。第三,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其税收负担。税收优惠应改变现行单一的直接减免税为直接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放宽费用列支标准、设备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税收优惠形式,并进一步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优惠范围。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是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前提和保障。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也是企业自身长足发展的必有之路。

(二) 建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长效机制

长期以来,国企和外企都享受了较多的税收优惠特权,时值城镇化发展不断推进的今日,政府应积极建立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的长效机制。目前国家“营改增”税制改革已成功试点,但适用区域和行业仍十分有限,亟待扩大。在完善中小企业鼓励性税收政策的同时,大力推进“费改税”改革及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的非税负担。具体措施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取消非规范的制度外收费,如部门越权设置或凭借行政管理权、执法权强制收取的费项等。二是将具有税收性质的基金和费项,通过扩大现有税种税基或设置新税种的办法实施改税,以更为规范的税收形式来取代收费形式,确立税收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主体地位。三是对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要通过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并对收费标准、方法以及收入的用途予以公开,实行准税收管理。

(三)优化税收征管措施,完善税收服务体系

政府应积极推进税收征管规范化,主动适应中小企业规模数量、组织结构、经营方式、核算方式、利益诉求的发展变化,完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体系,大力加强税务登记、欠税公告、纳税评估、发票管理和防伪专用品管理等方面制度建设。推进税收征管信息化,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为重点,以对涉税信息的采集、分析、利用为主线,加强业务与技术的融合,提升税收征管的质效。税务部门应努力提升信息技术应用的支撑,继续搭建税收管理无纸化工作的大平台,使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各环节的纸质资料最少化,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人负担。探索建立多元化纳税申报体系,积极拓展纳税服务渠道和空间。有关部门还应大力扶持成熟专业的税收筹划中介机构的发展,以期帮助中小企业进行有效地税收筹划,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柯艺高.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效应分析[J].税务研究,2008( 9).

[2]黄旭明、姚嫁强.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税务研究.2006(6).

[3]杨默如.借鉴国外税收优惠政策完善我国税收制度[J].涉外税务,2009(6):15-18.

金融税收优惠政策范文第2篇

采用实证分析法、归纳演绎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行业协会、税务机关以及科技、经贸、金融等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走访和抽样调查,归纳梳理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主要税收法规、政策,指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提出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政策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政策;发展思路;产业性优惠;国际税收竞争

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是调整经济结构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有利于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能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而税收作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对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当前,我国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还不完善,对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发挥。报告在充分调研及深入研究基础上,对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构建了相关税收政策体系的发展思路,提出完善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税收政策体系的建议,对我国制定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税收政策体系具有一定的实践和理论价值。

1税收政策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分析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社会财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将税收政策作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措施,还需考虑其正当性,而决定税收优惠政策正当性的首要要件在于国家希冀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所达成目的具有公益性。其次,税收政策对产业发展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改变不同产业间要素收入的比价关系从而使供给或需求发生变动,最终影响体现在产业结构的调整上。具体表现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进步的成本和收益提供一定的保障,能够促使大量的社会资本向战略性新兴产业转移;基于战略性新兴产业辐射性特征也将会带动一大批配套产业辅助产业的发展,形成产业集群效应,不但能为国家税收创造丰富的税源,同时也为制定更优惠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政策奠定了物质基础。

2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现状分析

(1)梳理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主要税收政策。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出台过许多优惠政策,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主要体现在税收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绿色食品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绿色环保产业发展、地方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企业淘汰落后产品、产能等方面。此外,各地地方政府也出台过一些地方性的财税激励政策和措施。

(2)分析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展成效。系列优惠政策的出台和执行,有力地促进各类企业生产发展和技术创新,帮助企业应对了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为我国建立现代产业体系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以广东为例,2010年广东(不含深圳)软件企业已落实增值税退税企业335户,累计退税金额为3.4亿元。另据对广东省东莞市的调查,东莞市软件企业自行开发软件产品、综合利用节能环保,仅2010年就有99户次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4528万元。税收优惠政策造就了软件企业创业初期主要利润的形成,也显著提高了企业的获利能力。据工信部最新统计数据,2010年我国共实现软件业务收入13364亿元,同比增长31%,产业规模比2001年扩大十几倍,年均增长38%。在全球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中,所占份额由不足5%上升到超过15%。

(3)总结存在的主要问题。①税收优惠立法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法律位阶低。当前我国现有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散见于各类税收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税收规范性文件中,缺乏系统性。同时,现有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多数是税收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低,权威性、严谨性和稳定性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税收优惠作用的有效发挥。②税收优惠政策在范围、力度、制度等方面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窄、税收优惠政策受益对象存在偏差、税收优惠方式单一、偏重于事后奖励而事前扶持型优惠较少、税收优惠力度不够等方面。③缺乏配套税收优惠政策。缺乏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担保机构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贷款担保、保险公司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科技保险等税收优惠政策。④税收征管制度存在问题。协调沟通机制的缺乏导致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困难,税收优惠政策的审办机制效率低下。

3构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思路及基本框架

2010年10月10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确定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点方向、主要任务和扶持政策,提出了以“完善税收激励政策”作为建立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税收政策体系的指导思想。调整和完善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应确立公平、提高立法位阶、增强立法系统性、效率性、针对性等基本原则。要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促进产业升级换代为目标,不断完善税收政策。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保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立法的稳定并适时调整,税收立法应与国家税制改革总体规划相适应,优化税收优惠政策,突出科学性,以产业性优惠为主,区域性优惠为辅,重视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与世贸规则相协调,减少国际贸易争端。基于上述分析,报告从系统制定税法、完善税收政策、完善税收征管三个方面提出了构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税收政策体系:

(1)增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税收立法的系统性和针对性。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点,结合税制改革方向,从总体上考虑构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政策体系。在梳理现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整合、改造,通过“修改”、“扩大”以及“增加新的优惠措施”,形成比较系统的优惠政策体系。

(2)完善税收政策的具体建议。①改革流转税税制,从我国目前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来看,优惠大多集中于所得税税种,而流转税优惠较少,这与我国双主体的税制结构不相适应,因此,需指定具体的税收政策增强流转税税收政策的优惠力度,改革流转税税制。②优化、改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我国目前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优惠多体现在所得税税种上,但是政策存在着重事后优惠、忽视研发过程优惠,优惠手段较为单一,优惠门槛较高,政策设置并不十分符合产业特点等问题,因此需从各个方面进一步优化、改进所得税优惠政策。③建立创新型人才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制度,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几种类型,为了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科技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应建立针对新兴产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制度。④建立全面的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制度,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的企业研发环节会使用厂房和土地,而这些房产建造工艺较为复杂,原始价值高于一般经营用房。为了降低新兴产业的税收负担,应对其实行减免税。⑤完善激励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的配套税收优惠制度,例如可以针对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险公司建立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优化风险投资税收激励政策以减少投资风险,吸引更多的资金向新兴产业投入;放宽我国民间资本准入条件,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新兴产业的税收优惠。

金融税收优惠政策范文第3篇

相比破产清算程序,破产重整程序是我国破产法于2006年实施以来建立的一项新制度。在此之前,无论是为了促进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提高债权受偿率,还是支持、帮助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实现上市,抑或是协助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进行处理,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各省市的税务机关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税收优惠政策,几乎囊括了除个人所得税以外的全部税种。毫无疑问,这些税收优惠措施在促进企业改制与上市、营造健康经济秩序方面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政策支持。重整期间,企业要通过持续经营达到重整目的,必须得到税务机关正常提供发票、允许延期缴纳税款等方面的支持。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以及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针对企业破产重整“个案批复式”的税收优惠政策开始呈现乱象之势。破产重整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因缺少必要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处理而变得杂乱无章,并游走于税收法定与税收公平之间,阻碍了良好税收环境的建立。

(一)税收优惠对破产重整的法律调整

目前,我国破产重整中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多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和个案批复的形式存在,主要涉及流转税、企业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项下的十余个税种,并逐步呈现出一般调整、特殊处理与综合调整的态势。

1.税收优惠政策对破产重整企业的一般调整。上世纪90年代初,随着我国经济转轨的顺利进行以及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企业因资产处理、国企改制、上市融资的强烈需求而重整兼并者开始由少及多。在经历了广信深圳公司、大连证券公司、广州壬丰房地产公司、中国联通、中国兵器集团、中国远洋运输集团等数个具体破产重整案件的税务处理后,与破产重整制度相伴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也由以往的个案批复、政令回函演变为全局性的普遍适用。现今,税收优惠政策对破产重整企业的一般调整主要集中于契税、印花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即重整企业对上述税种一般性地享有减免待遇。概括而言:(1)对公司股权转让、合并分立和债转股以及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后,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尚未发生实质性移转的,免征或减征契税;(2)除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直接免予贴花外,破产重整企业仅对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已贴花的资金部分不再征收印花税;(3)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流转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税收优惠政策对破产重整企业的特殊调整。破产重整企业除去其所享有的上述一般税收优惠政策外,对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税收是否依然能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不一而足。破产重整企业除免征印花税、契税和流转税外,还可依据不同的企业身份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1)破产重整企业因其所处行业的特殊性而享受特别优惠,比如对于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进行资产处置和清理活动,不予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破产重整企业因其属于国有资本而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待遇,比如中国联通、中信集团以及中国邮政在进行资产重组与置换时均免征土地增值税;(3)信达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所进行的收购、承接、管理和处置活动,免除一切税收。

3.税收优惠政策对破产重整企业的综合调整。企业获得利润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基础,而破产重整企业在深陷财务困境时,生产经营活动往往处于停滞状态,几乎难以获取利润继而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与此同时,当重整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大于负债,其在进行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之后,仍可就所获得的部分增值收益课征企业所得税。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弥补了原税收法规的不足,明确了企业重组的所得税政策,有效降低了企业重组成本,从税收角度对企业之间的合并重组予以鼓励。税收优惠政策对破产重整企业的综合调整,其实质是严格秉承所得课税的原则,对企业重整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除符合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以外,企业重组依照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来进行。其中,一般性税务处理对破产重整中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的相关交易分别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但无外乎以下程式:以公允价值为标准确认企业债务移转、股权交易和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并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最后按照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抑或原则上保持不变。此外,破产重整企业一旦符合适用条件,还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主要包括:以被收购股权或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计税依据、亏损结转抵补和延期纳税。

(二)对破产重整中税收优惠政策存在问题的剖析

目前,我国行政机关已经认识到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破产重整程序的重要作用,但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仍然基本延续着固有的权利本位思想。行政许可式的税收减免规范性法律文件不仅破坏了税收法定主义,导致税收优惠政策的冗杂与低效,亦有碍于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健康运行。

1.部分破产重整中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统一性。在对破产重整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后不难发现,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注意到企业进行破产重整的特殊征税环境。税务部门虽已开始试图对破产重整企业是否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如何享有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统一规定,但依旧局限于对契税、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等个别税种制定相应的税务处理模式。契税与印花税是破产重整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时必然涉及的税种,但由于大多承受人或订立人与原有企业仅存在法律形式之差异,而并无实质区别,亦无财产发生实际移转,因而税务机关一般予以减免。同样,增值税对货物交易的增值额征税,营业税就企业取得的营业额课征,但由于资产重组活动中的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行为并非实际产生增值额和营业额,因而税务机关一般也予以减免。另外,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的利润,但因破产重整企业深陷财务危机,生产活动停滞而难以发生利润或所得,故而税务机关针对不同情况对重整企业进行不同的税务处理。除此以外,其他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还较为散乱,缺乏应有的统一性规定或完整的税务处理模式。

2.破产重整中税收优惠政策的冗杂与低效。已初步形成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一般性调整,并不能掩盖税务机关对破产重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旧缺乏有效的规范化管理的事实。可以说,个案批复与通知回函仍是确定重整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直接依据,因此亟待解决的问题仍有很多。一方面,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成为破产重整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前述税收优惠政策所涉及的重整企业大多为国有资本,且为自然垄断、金融地产等特殊行业。因其重整计划具备涉案范围广、参与人数众多、社会关系复杂、牵涉资产数额巨大、具有较强的地区影响力等因素,大多数企业由当地政府或中央政府主动促成重整方案的实施,也就形成了“凡遇大案要案,税务机关批复减免”的局面。各种照顾性的税收优惠政策虽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具有一定促进作用,但也破坏了税收征管的内在制约机制,有碍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而对于其他非国有资本的民营企业而言,在遭遇财务困境亟需资产重整、债务重组时,所能够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措施乏善可陈。使得本已承担社会大量就业的中小企业因缺乏税收优惠政策而导致破产重整计划受阻,影响了经济发展的活力与社会的繁荣稳定。

另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缺乏效率,影响企业重整计划的顺利进行。目前,“申请、请示、批准”仍是确定破产重整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途径和直接依据。我国目前对上市公司类似破产重整活动的税收优惠问题有所涉及,但不够全面,也不够合理,企业能否获得税收优惠主要取决于税务部门的个案批复。因此,对于努力把握重整时机的企业来说,税务部门繁琐且缓慢的行政效率显然会影响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错失重整良机。即使地方政府积极促成税务机关快速准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也颇有违反税收法定主义之嫌,有损良好税收环境之形成。与此同时,与现行税收征管体制相适应的逐级上报制度反映出税收行政权力由中央集中行使,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破产重整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可能性,延缓了破产重整计划的实施。此外,目前破产重整企业能够享有的税收优惠措施过于单一,仅限于减免税款和延期纳税,资产与债务重组所能涉及的税式支出、投资抵免、税前还贷、加速折旧和亏损结转抵补等扶植性税收优惠措施尚未被税务机关广泛适用。

二、破产重整中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化

为了顺应财税法治的要求,营造健康有序的税收环境,应当对破产重整中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规范化和法制化,有效解决当前冗杂与低效的局面,合法合理地支持、帮助破产重整企业走出困境,重获经营能力。英国、美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就通过降低资本利得税、再投入免税、递延纳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不同程度地鼓励企业重整以获新生。反观我国,重整企业同样应根据破产重整计划制定与执行过程的不同,享受内容与程序也有所区别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重整计划议定期间的税收优惠

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重整企业虽陷入财务困境,但尚有希望再生,营运价值与偿债能力仍然存在;而清算企业则已经资不抵债,明显丧失了清偿能力。所以在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中,破产清算企业必须交由管理人接管和处分,而破产重整企业可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由此可见,破产清算的税收债权相对固定,而破产重整期间的税收债权时刻发生变化,需要税收优惠政策在重整计划议定期间依法进行灵活调整。此时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为税收债权人所形成、报批和表决的税收减免计划,用以帮助困境企业重建企业财务,实现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

1.税收减免计划的法律原则。税收减免计划是税收债权人(即税务机关)在破产重整期间,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破产重整企业(即纳税人)减税和免税的税务处理方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2、84条之规定①,在破产重整期间,税务机关作为税收债权人的代表,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对涉及税收减免计划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参加会议的税收债权人可以通过表决的方式参与重整计划草案,使得破产重整企业直接享受税收优惠措施。破产法以公平偿债、经济秩序为己任,因而设置债权人会议协商解决清偿事宜。但税收并非简单的债权,而是代表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的公法之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肆意课征和减免。因此,税收减免计划的会议表决机制难免有违反税收法定原则、依法稽征原则之嫌,凸显了破产法与税法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价值差异。因此需要税务机关秉承平衡协调之理念,坚持税收正义原则,明确行政职权,依法裁定是否对破产重整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即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有税收减免职权的行政单位应以职权范围为界限,通过行政决议的方式裁定是否通过税收减免计划,以此作为债权人会议表决时的依据。

2.税收减免计划的规则重铸。当前的税收减免政策主要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前者属于裁量减免,后者属于法定减免,而破产重整中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报批类减免,备案类减免因符合条件即可享受而无须在债权人会议中进行表决。首先,报批类税收减免计划的启动规则与现行税收征管体制相一致,即由债务人向有权税务机关申请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财税机关享有此项职权。然而税权的集中行使虽恪守了依法稽征原则,但降低了行政效率,容易贻误企业的重整时机,影响重整计划的制定与实施。相反,税务机关在确保不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的同时,应当树立服务型政府的行政理念,变被动审批为主动核查,在其审批权限内主动依职权对破产重整企业予以税收减免。这就要求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之间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审批权限。“在集中税权、强化税收刚性的同时,赋予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破产重整中适当的税收减免权和滞纳金减免权,是完全可行的。”其次,税务部门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拘泥于税收减免,宜适当扩充税收优惠措施的种类,灵活运用退税、税式支出、投资抵免、税前还贷、加速折旧、亏损结转抵补和延期纳税等其他方法,在丰富税收征管规则的同时保证税款不致无端流失。如美国财政部1919年规定,新股票计税基础等于原股票的成本,原持有人的股份没有实现的利得转变成新股份待实现的利得,这样对资本利得就不是免税,应税所得就可以递延到未来实现。再次,为防范滥用审批权限的风险,提高税收减免计划的审批效率,参与债权人会议或重整计划的税务人员应与审批部门的权限相分离,建立内部管理的防火墙机制。“不同的税收有不同的代表机构,分别代表政府申报税收和参加债权人会议。”参与者应为债务人企业与审批者之间传递信息的纽带,并代表税务机关参与重整计划进行税收监督。最后,适当简化债权人会议涉税环节的表决规则,由税务机关派代表列席会议宣读税收减免计划的裁定及内容即可。

3.税收减免计划的纳税评估。纳税评估能够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不仅如此,强化破产重整中的纳税评估,能够及时判断税收减免计划的风险,影响企业税收筹划,降低重整计划的成本,减少重整过程中税收预期的不确定性。然而依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目前的纳税评估并非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只是税务机关的内部工作管理规定,属于税务机关的内部审计行为,对纳税人没有税收执法行为的约束力。因此,今后在明晰纳税评估法律地位的同时,还应当对破产重整企业等重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尤其是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破产重整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管理与监控。

(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税收优惠

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实施后进入执行阶段,期间发生的税收债权属于重整计划外的新生税收债权,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则需在重整计划外单列。经破产重整债权人会议讨论后的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已经确定了既有税收债权,但在债务人的经营方案中(即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新生税收债权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在破产重整实践中,此部分新生税收债权往往计入破产费用优先清偿,是破产重整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盲区。因此,为填补空白,首先应当确定对新生税收债权予以减免的条件,即必须满足征税机关有处分权、有法律依据且满足法律条件、征税机关以行政决定的形式而为之等条件。如有学者提出“无税重组”的主要条件包括:(1)经营的连续性;(2)权益的连续性;(3)企业缺乏纳税必要的资金;(4)重组必须有合理的商业目的。[9]其次,应当明确破产重整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事由。具体可分为个别困难性优惠和宏观调控性优惠,比如因恢复生产发生的税费或纳入国家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发生的费用。最后,目前的税费免除主要有三种形式:法定免除、裁量免除和税收赦免。属于法定免除情形的破产重整企业应当遵循备案类减免税的程序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属于裁量免除和税收赦免情形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破产重整企业的应税行为、财务状况以及营运价值等事实,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施以税收优惠政策,并且要求按照固定的纳税期限予以优惠,以提高行政效率、节约税收征管成本。

(三)重整期间外的税收优惠

金融税收优惠政策范文第4篇

在税收征纳中,税收优惠是义务免除型权利倾斜配置规范。税收优惠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免除特定纳税人全部或部分税款缴纳义务的权利倾斜性配置方式。相对于其他纳税人而言,被免除的纳税义务实质上是降低了竞争成本,因此竞争力增强,从该意义上说,免除纳税义务实质上是为纳税人倾斜配置竞争权。 

2014年4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并提出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上限。国家频频出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切实保障了小微企业的利益,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发展壮大,是否做到了保障实质公平,本文从税收权利倾斜性配置角度出发,以期分析小微企业减税再扩大的实质必要性并对建立更完善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模式提出构想。 

一、我国小微企业税负情况 

2014年《中小企业税收发展报告》(下称《报告》)是国内首份由国家财政部代管的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完成的较大程度上还原企业税负情况的报告。报告包括了对18个省份5002家小微企业的调研。 

(一)相比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税负高 

在样本总量中,“较重的税负”被认为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除“用工成本上升”和“原材料成本上升”以外最主要的困难,占12.93%的比例。《报告》称,小微企业的直接税收负担并不轻,就增值税而言,小微企业和大中型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值税/收入)比例大致相当。小微企业所得税率的税收负担却明显高于大中型企业,甚至有接近一倍的差距。 

小微企业虽然规模小,但从税目上分析涉及的税费种类与其大中型企业没有特别大的差异。虽然总的税率测算,小微企业是低于大型企业的,但他们承受能力很差,敏感度很高。多数小微工业企业受到会计账簿不健全的限制,在征管中往往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与查账征收相比,税务机关在核定征收时拥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所采用的核定征收方法和依据是否科学、合理将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二)“遵从成本”隐性税负压力大 

“遵从成本”的概念在《报告》第一次被提及,将“遵从成本”定义为“纳税人为遵从既定税法和税务机关要求,在办理纳税事宜时发生的除税款和税收的经济成本以外的费用支出,例如,人工、沟通等成本”。并且《报告》首度对国内小微企业遵从成本进行了调研和测算。其中,在5万遵从成本以下的小微企业占37.91%;5万到10万元之间的企业在36.38%;10万到20万元的企业有13.07%;剩下12.64%企业税收“遵从成本”在20万以上。

上述数据结果仅仅是税收的货币成本,由于小微企业规模不大,对税收法规和纳税事宜相对生疏,因此还需要承担一定的心理“遵从成本”。对于小微企业而言纳税程序过复杂,主观随意性强也增加了“遵从成本”的支出。根据“遵从成本”的特点加上相关数据的佐证,可分析得出国内平均税收“遵从成本”与企业规模成反比,“遵从成本”负担不均衡,具有累退性,企业规模越大,“遵从成本”占比越低。 

(三)小微企业发展面临重大瓶颈 

我国小微企业由于规模小,产品单一且集中,经营分散、管理经营模式简单等自身局限性使其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尤其在经济出现较大波动时,更容易受到冲击。当前,在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劳动力成本和土地成本的上涨,导致企业运营成本迅速上升。小微企业面临着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用工荒、税负过重等突出困难和问题,要想小微企业在内忧外患的困境中,健康发展并继续壮大,自身不断提升的同时,也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在政策方面的扶持。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倾斜性保护配置不当的原因 

虽然我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力度较大,但在政策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享受优惠政策面窄、税额抵等现象。权利倾斜性保护却没有使小微企业纳税人得到实质性优惠,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税收优惠制度本身的灵活性、不确定性、限制条件多 

由于税收优惠制度本身的灵活性和不确定性,一些小微企业能否享受优惠政策处于不确定状态,大部分的税收优惠都需纳税人主动申请,行政机关审批来完成。而小微企业纳税人通常并不具备专业的税务知识,对于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及时掌握,因此往往会错过对税收优惠的申报。 

(二)增加制度运行的企业与社会成本 

小微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在企业运营中增加财务成本来健全财物制度,这就会大大挫伤小微企业争取税收优惠的积极性。不仅如此,即使小微企业能够实时了解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按照企业自身经营性质、规模主动申请税收优惠,行政机关审批,在这样的利益分配过程中,纳税人会考虑以支付少量寻租成本的方式来获得大量的税收优惠成本降低的利益。这样一来,纳税人能够支出在改进生产技术、培养优秀的人力资源的成本相应的减少,事实上分散了纳税人的成本,对纳税人自身会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运作和推行税收优惠制度,国家需要支出制度运行成本,这部分成本包括立法成本、行政成本和监督成本。税收制度本身就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宏观调控功能,税收优惠制度又是税法制度中最灵活的部分,税收优惠制度的立法、修订、废止等都需要耗费社会成本,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同样需要耗费大量成本。 

(三)非税收优惠者的竞争利益受损 

上文中提及,从权利倾斜性保护角度看被免除的纳税义务,实质上是降低了竞争成本,纳税人的竞争力由此增强,从该意义上说,免除纳税义务实质上是为纳税人倾斜配置竞争权。非税收优惠者作为隐性的利害关系人很有可能会加重税收负担。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制度正是由于各地出台不规范,政策实施不透明,使得非税收优惠者的竞争利益承担受损风险,违背了税法所追求的的实质性公平原则,有学者甚至将税收优惠政策称为“我国特有的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这显然不符合公平和效率的目标。 

三、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倾斜性保护配置机制构建设想 

(一)审慎安排税收优惠制度的适用范围 

1.明确受益主体 

厘清小微企业的范围,从而明确税收优惠政策受益对象。小型微利企业是小微企业在税收政策上的含义。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有明确的定义。2011年7月,小型微型企业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得到了体现,定义了十六个大行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标准。必须清楚地知道两个“小微”是有区别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出台扭转了长期以来小微企业没有明确口径的问题。 

2.限制适用范围 

为了尽量减少非税收优惠者的竞争利益受损,防止某些不诚信纳税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了税收优惠享有权利的行为,在小微企业范围内也应该限制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小微企业纵向来看相较于大中型企业来说竞争力相对不足,但是从横向的角度来看,不同产业的小微企业之间需要国家扶持的力度是不同的。因此,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对于不同产业的小微企业也应该区别对待,对于自身激励能力较弱,而国家又必须发展的产业或项目,国家应当加大倾斜性保护力度,在小微企业范围内适当限缩。 

(二)税收优惠政策信息公示 

为了保证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公开和公平性,政府应当采用各种可能的途径将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和程序信息充分,以便于所有纳税人都有可能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不仅小微企业纳税人应当主动关注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时情况,积极主动申报,税务部门更应该积极做好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比如多渠道开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多举措并举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辅导以及加强内部管理保障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位等。 

(三)形成系统性税收优惠政策 

1.缓解融资难、租赁贵的税收政策 

融资难一直是困扰小微企业发展壮大的主要原因,尤其是在国内信贷抽筋的大环境下,小微企业一旦资金链断裂,企业就会面临破产的风险。国家在给予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节流的同时,也应该为小微企业广泛开源创造有利环境。通过制定金融企业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减免税政策进而获取免税资格、免税幅度与借款的小微企业借款成本相挂钩的减免政策,从而减少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 

2.完善小微企业低经营成本的系统性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合理依靠当前“营改增”的有利契机,调整完善增值税税制改革,完整增值税链条,减少因制度不完善而导致的小微企业税负被转嫁、重复征税等问题。其次实行普惠制税收优惠政策,重点应改革现有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较高的问题。最后可以探索建立针对小微企业的便利化征管机制,如由一个税务机关征收所有税费,减轻企业税收“遵从成本”以及在核定征收的方式下,可以考虑采用单一的综合定额或综合征收率征收所有税费。 

3.提升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形式丰富度 

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直推陈出新,通过对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种的组合利用,大大增加了优惠政策辐射度。单一的直接减免优惠方式已经不能满足不断发展的小微企业,减低税率、放宽费用列支、直接减免、设备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加速折旧等多种优惠组合形式开始引起关注。 

四、结语 

本文旨在以税收权利倾斜性的视角看待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小微企业的发展现状、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探索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倾斜性保护配置机制构,从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使其做大做强。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对于经济性重复征税、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衔接等税法颇具争议的问题未能细致分析,只在提出解决对策时捎带提过,有不严谨之处。 

 

王霞.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研究——以法律规范性正当性为视角.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金融税收优惠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技术进步;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政策

一、发达国家财税优惠政策发展历程

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在经济信息化、全球化的基本趋势下,美、日、欧等世界主要经济体竞相凭借自身在技术方面的优势,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并加大对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力度。在新技术革命的影响下,信息产业、生物医药工业、金融服务业等新兴产业获得了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高。通过科技进步基础上的产业结构转型,有力地支持了经济的持续增长。

作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技术进步主要依靠市场力量的推动,但政府财政在科技进步方面的作用也是极其重要的。在发达国家,在每一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政府都有一个明确的产业技术政策,并通过研发补助金、委托费和政策性融资等财政手段确保产业技术政策的贯彻落实。为了推动本国的科技进步,西方发达国家都特别注重加大对科技进步的投入力度。如美国、日本于1999年政府用于R&D财政投入占当年全国R&D总投入的比重分别为27%和22%。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政府用于生物技术方面的研究经费每年都维持在10多亿美元的水平。根据经济成长、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所处阶段的不同,西方国家财政对科技进步的支持的范围和手段也会有所不同。在经济发展初期,财政一般主要通过补助金、开发委托费、政策性贷款和优惠税收政策等形式重点支持主导产业的技术开发。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政府财政政策的重点主要转向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政府通过资助各种基金会、研究院所和产学研联合体等进行产业技术开发,并通过知识产权的转让,实现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在技术进步的产业化和规模化环节上,西方国家一般通过政策性融资和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和引导。如日本政策性投资银行根据政府有关政策意向,向民间企业提供低息贷款、担保、购买企业债券,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补充融资和奖励。在西方国家,财政对技术进步的扶持和引导,一般都是以项目为核心,以客观标准为尺度,实施非专向性补贴政策。

二、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具体优惠政策

在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支持方面,美、日等西方国家都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法律和政府职能部门。美国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等手段对中小企业予以扶持。具体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在对高新技术产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环节与方式方面,西方发达国家支持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为事前扶持与事后鼓励相结合,将对科技开发的重视与对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视有机地结合起来。基本的做法是:

一是对企业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给予优惠允许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或全部抵缴所得税。如法国政府规定,凡研究开发投资比上年增加的企业,均可以申请按增加额的50%抵免所得税。

二是普遍实施加速折旧政策。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固定资产的平均折旧年限仅10年左右,年折旧率为11%~12%。通过加速折旧政策的实施,以加快技术设备的更新。

三是建立科技发展准备金制度,即允许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如韩国税法规定企业可按销售收入的3%(技术密集型企业为4%,生产资料产业为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并允许在3年内用于技术开发费、技术信息和培训费及有关技术革新计划资金等方面。

四是注重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结合。如美国税法规定公司委托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基础研究,所支付的研究费用的65%可以从所得税中予以抵免,并对新产品的中间实验产品给予免税优惠政策。在科技税收优惠的税种选择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三大税种上。发达国家一般都将公司所得税作为科技优惠的重点。在增值税类型的选择方面,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选择消费型增值税。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个人获得的科技奖励、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都实施优惠措施。

西方发达国家科技财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做法,对正处于产业结构转型的中国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借鉴意义。近年来,随着国内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跨国公司已经开始将中、低技术向我国转移,在部分领域,高端技术也开始向我国转移,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开始将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制造业转移到中国。从我国国内企业的现状来看,整体技术水平还较为低下,受技术开发力量、技术开发经费等的制约,企业技术开发能力还相对弱小,技术创新严重不足。在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企业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三、发达国家财税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1.要充分利用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有关规定,在3年过渡期内继续保持原有的有关促进技术进步的政策的同时,应逐步建立一个以政策性银行的低息贷款、向研究型机构的R&D活动提供财政资助和特别财税政策为主要内容的促进技术进步的政策模式。3年过渡期满后,政府贷款利率或贴息水平必须控制在WTO相关规则允许的范围内。财政的资助必须是非专向性的,并不超过工业研究成本的75%或部分前技术开发活动成本的50%。2.进一步加大对技术进步的投入力度。鉴于长期以来政府研究与开发投入的严重不足,可以考虑规定一些硬性的指标,要求政府研究与开发投入占GDP的比重及财政收入的比重必须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安排的科技经费要集中用于加快发展高科技和高新技术产业,以推动新兴产业的崛起,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另一方面,要用于我国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使传统产业能够焕发出新的活力。在科研经费的使用方面,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严格的招投标制和课题负责制,确保政府科技经费的有效使用。同时,政府科技经费的使用应坚持有偿使用与无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凡基础性研究,政府应实行无偿投入,应用研究及实验发展方面的经费投入以坚持有偿使用为原则,政府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以贷款的方式向科研机构、大学、企业及其他机构提供资金,这些相应机构必须用自身的科研成果转化的收入来还本付息。

3.财政扶持项目应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在政府财力相对有限的情况下,运用财政扶持和引导技术进步必须要突出重点,讲求效率,而不能遍地开花。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技术改造项目应重点选择关系国家安全的产业、公益性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竞争性产业。

4.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的扶持力度。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为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提供支持的制度体系,建立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制度保证。政府财政可通过税收优惠、财政投融资及政府采购等手段,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的扶持力度。为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还可从信息、技术人员培训及其他服务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支持。

5.必须通过各种财税政策手段的综合运用,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在财政政策手段的运用方面,首先必须充分运用好财政贴息这一手段。高新科技产业是高投入、高风险的投资领域,对这一领域,除国家进行少量的直接投资外,可以借助于财政贴息杠杆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该领域。财政贴息向高新科技产业适度倾斜,加大对该产业的政策扶持,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推动该产业的发展,并相应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使整个产业结构能从低级化状态向高级化状态转化。在传统产业部门,通过财政贴息手段的运用,使企业在技术改造缺乏资金的情况下,能够以国家信用作支撑,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充分调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

6.必须改变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税收优惠由区域倾斜转变为向产业倾斜。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要能体现和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要求,对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及其他需要积极鼓励发展的产业,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在流转税方面,除实现增值税的转型外,应对高科技产业在增值税政策方面实行适度倾斜,使高科技产业增值税整体负担率能大幅度降低。对进出口税收政策要做出适当的调整,改变目前进出口环节大面积实施税收优惠的做法,应只局限于对高新技术及设备的进口,视不同的情况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按照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特别是在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上要尽快统一。统一后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充分体现产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为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可实行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在运用减税、免税、低税率和零税率等直接税做优惠的同时,更要特别关注加速折旧、纳税扣除、税收低免、投资抵免、税收饶让等间接税收优惠方式的运用,实现科技税收优惠方式的多元化。

7.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作用。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推广实施,政府采购规模将越来越大,政府采购的范围也将日益扩大,相应地政府采购活动对国民经济总量及国民经济结构所产生的影响将越来越大。为了扶持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企业技术进步,在政府采购方面,必须尽可能地多采购本国产品,对国内高新技术产业实行倾斜。只有在国内不能提供或技术性能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才可考虑采购外国生产的产品。

参考文献:

1.刘群,李倩.发达国家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经济日报,2002-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