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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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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税收政策

金融税收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税收;互联网金融;国家政策

1引言

随着电脑的普及以及网络覆盖率的增加,各种与金融机构相联系的终端软件出现,方便了人们日常交易,同时也使各种金融形式出现,如“众筹”等,通过互联网平台来筹集资金并获得利益。这种收入多数人认为属于“个人收入”,也应当交税。但是在互联网金融出现的前几年里,互联网金融并没有被纳入税收范围,这样一方面使国家税收减少,另一方面也使得互联网金融没有国家的支持,发展受限。笔者认为,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税收体系,有助于国家税收的提升,也能使互联网金融更加规范化,也能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2税收与互联网金融的概述

2.1税收与互联网金融的含义

税收是国家最主要的一种财政收入手段,通常情况下政府为了履行其职能按照其政治权力,按照规定的标准,强行无偿性征收。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然是“金融”,而非其他“互联网科技”,互联网金融主要是传统的金融机构在时代变化的基础上与计算机技术相结合而产生的,但是互联网金融却又不是金融与互联网的简单结合,还包括新型业务的创新等。

2.2互联网金融纳入税收体制的必要性

1994年至今,从重大税制改革到增值税转型、消费税税率调整、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包括十二五规划对个人所得税促进社会公平作用的强调、2011年新个人所得税法的正式实施、2013年“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报告的提出等,我国立足于经济发展实际,不断加强重视、深化改革,满足社会发展要求,推进政府的分配公正。2015年,“互联网+”行动计划的提出,使互联网金融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也使我国的经济结构逐渐转型,同时也给金融业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同时,互联网金融却没有纳入税收体系,互联网金融面临风险加剧。故而,互联网金融纳入税收体系是极其必要的,不但可以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还能提高国家税收,可谓一举多得。

3互联网金融税收面临的挑战

3.1从互联网金融的特点看互联网金融税收面临的挑战

互联网金融有成本低、覆盖广等优点,也有管理弱、风险大等缺点。从这些方面出发,联系我国税收情况,可以得出税收面对互联网金融有较大的挑战。互联网金融中发展最早以及最好的模式为“众筹”模式,而我国法律中规定,经过这种方式获得的收益算作个人收益,故而从个人收益的角度出发来举例。个人所得税作为身兼增加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两项重任的税种,对一个国家的意义重大。它以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收对象进行征收,征收范围覆盖最广,能够有效地促进社会公平。故而在传统的税收中,国家可以很好地进行调控,以减少贫富不均。但是互联网金融下,极低的成本以及具有虚拟性,所以在互联网上征收个人所得税,则会面临居民所得瞒报的情况,而且还不容易查出来。

3.2从税制角度看互联网金融税收面临的挑战

我国国家征税是对社会公平性的追求,使得不同收入阶层的人们通过缴纳与自身经济水平相适应高的个人所得税使得纳税人所负纳税负担尽量处于同一水平线,从而达到缩小贫富差距的目的。但是从税制角度来看,我国法律中主要以流转税为主要税制,社会保障税占比较小,这与其他国家相差较大,整体的税制结构略不合理;从增值税角度来看,增值税较高,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将被征收17%的增值税,税负高;从个人所得税的角度来看,我国的人所得税分类,税率档次也很多,但目前的税收收入主要集中在工资薪金项目,其他项目的收入是非常小的,且收税时不考虑其他因素。由上可以看出,我国税制中不管是增值税还是个人所得税,注重的是“流转”,但是在互联网中,各种资金的来源去向并不能用原有的税制去分析,从而导致我国在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监管极弱,且暂时并没有合适的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税制。

4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的构想

4.1进行税制结构改革

税制结构的优化主要在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内资、外资企业统一所得税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实际上是由多个私人或者企业平台链接在一起的金融体,要想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首先要调整税制结构,使之成为一个更完整的链收集,使固有的增值税控制机制发挥更大的作用;例如关于个人所得税,增加税收透明度,以税收的形式征税,以掩盖消费税转移的性质负担,这样可以在较大程度上降低金融虚拟导致的偷税漏税现象。只有实在的税制结构进行改革,才能对虚拟的互联网金融税收起到良好的导向作用。

4.2完善税制改革配套措施

累进税率结构设计与税制改革的贯彻落实离不开征管模式改革,包括网络化系统、人员激励机制、税务征管准则和执法队伍建设等多方面的统筹协调,例如网络系统更加全面,对税收人员进行激励,积极推进征税管理手段的现代化,信息化和灵活性,推广使用计税收款机等现代化征税方式。针对存在的偷税、漏税和逃税现象,通过修改条例或正式立法等手段,实行更为科学有效的的征收管理办法。另外可以将“众筹”“P2P”等平台的不同获益方式写入税务征管准则中,从而保障税收。互联网金融必须纳入税收体系中,方能使税收增加,使互联网金融得到支持,使二者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谢雁翎,骆建升.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税收对策[J].税务研究,2016(2).

金融税收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国际金融中心;税收负担;税收优惠政策

中图分类号:F83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12-0039-03

一、引言

目前中国正面临从传统经济向高附加值和知识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如果要想在未来的区域和全球经济中担当重要角色,就必须力争建立亚洲乃至世界一流的国际金融中心。因此,紧密围绕金融市场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建设,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是一项重大的战略决策。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目标提出了近二十年,但从上海金融市场的现状看,与目标依然有一段距离,[1]与伦敦、纽约等国际金融中心相比,缺乏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若干必要条件。[2]

从国际金融中心形成机制看,比较有说服力的理论是金融积聚论。该理论基于规模经济学与区位经济学理论,将聚集经济效应用于解释金融积聚,它强调了在影响国际金融中心形成的诸多因素当中,积聚所带来的巨大效益。而在金融中心建设的初期,加强市场秩序和投资环境的建设,是增强当地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重要内容,其中税收制度是一个地区或城市投资环境质量的主要方面。依照正确的路径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关键是要找准建设的切入点,而从税收入手是一个可行的途径。国际金融中心除了具备人才、语言及商业环境等有利因素外,优惠的税收政策也是非常关键的因素。对于任何金融中心来说,税收政策都是其核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通过分析税收政策对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作用以及我国目前金融市场存在的的税收问题,指出我国无论场内还是场外交易,实行的是营业税和所得税双主体课税结构且税率较高,这将不利于增强上海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及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二、金融市场税收政策的国际经验

金融中心的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的因素复杂,其中的税收因素越来越成为增强金融中心核心竞争力的一项重要因素。2005年,英国伦敦金融城的《关于伦敦作为全球金融中心的竞争力》的报告中,通过对人力资源素质、监管环境、商务成本与商务环境、政府效率、税收优惠以及法治环境等指标的考核,比较了伦敦、纽约、法兰克福与巴黎四个全球金融中心的竞争优势,认为人力资源素质是衡量全球金融中心的竞争力的最重要的指标。[3]时隔两年,英国伦敦金融城于2007年3月公布的全球金融中心竞争力指数的调查报告显示,监管环境与税收制度已成为提升全球金融中心整体竞争力最重要的指标。[4]

与全球金融中心指数同时公布的由Z/Yen Ltd.调查公司编写的伦敦市中心区企业团体的一份报告显示,英国税收制度已经促使许多公司离开英国迁往具有更好税收环境的金融中心。金融服务专业人士也认为一个国家的监管和税收环境是一个公司决定业务经营场所的最重要因素。英国工业联合会称,英国在过去10年在税收环境方面丧失了很多竞争力,英国1997年是欧盟成员国中企业税率第三低的国家,但2007年却成为第六高的国家。

随着伦敦可能因税收问题失去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许多新的金融中心则通过税收优惠等措施而迅速崛起,最为典型的就是新加坡和迪拜。[5]新加坡将税收优惠与产品创新、法规建设等方面紧密配合。1968年8月新加坡废除非新加坡居民的利息收入预扣税,1973年将亚洲货币单位境外贷款利息所得公司税率从40%削减为10%,并免征非新加坡居民亚洲美元债券利息所得税,1980年免征亚洲美元债券存单印花税,1988年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成员在黄金和金融期货交易保证金帐户利息收入免征预扣税,1989年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成员的石油期货所得获减为10%的税率,亚洲货币单位与非居民间非新元掉期交易免征预扣税等。上述一系列的税收优惠,在新加坡金融中心的形成中吸引了大批外国银行及其它各种金融机构涌入,为金融中心的繁荣与稳定创造了前提条件。

同样,迪拜国际金融中心自2004年设立后,就体现出在政策上和制度上的不同,使得其极具吸引力。全资外资企业可以享有零所得税和营业税,并且无外汇管制,资本及利润可全部汇回,以美元为主的交易体制,高标准、透明的操作环境,对洗钱进行严格监管,以及现代的办公设施、高效率的基础设施、安全的客户资料保护、专业的服务等。

三、我国金融市场税收体制存在的问题

上海目前是我国各类金融市场最为集中的城市,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等四家场内交易所和一家OTC场外市场。无论从场内市场的竞争能力还是场外市场的发展程度,与国际市场仍有较大的差距,并且税收负担较重。根据从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历程和经验看,公平且具竞争力的税收体系是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关键。反观我国目前的税收体制,却存在一些障碍和不足,不利于上海金融市场的发展。

(一)营业税和所得税双主体课税结构使企业税收负担过重

世界银行与普华永道公司2006年对全球23个金融中心的税收负担评估可以看出,上海的总企业税率和员工实际税率综合排名第22位(见表1)。总企业税率和员工实际税率是世界银行与普华永道公司采用数学模型对该城市的所得税、社会保障或其它劳动税、财产税以及流转税进行综合计算得到的一个税率水平,可以全面衡量城市的税收环境。因此,在税收优惠方面与世界其它金融中心相比,上海的税收环境不容乐观。

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是在原有税制的基础上,经过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逐步完善,已形成流转课税和所得课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金融现货和衍生产品交易课税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交易环节上,营业税税率偏高,重复征税严重,税收负担过重;所得环节上,在所得发生时间、所得的种类、所得归属上也存在许多问题。较高的营业税使得大量利润税收化,挤占了金融企业的利润。

从具体的产品看,无论是交易所产品还是OTC产品,与国际金融市场相比,我国的营业税加重了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以银行间市场为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外资银行进行外币拆借的营业税(5%)是按照利息收入的全额征收,而不是按照国际惯例以利息收入的差额(拆出利率-拆入利率)征收。由于目前我国银行间外币拆借和拆出只能是机构的自有资金,因此按拆出的贷款利息收税,其税基远大于拆借利差。营业税的征收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外资银行在资金成本上的优势,影响其外币拆借的收益。其它产品如买断式回购,目前是按融资交易对融资利息征收5%营业税,即当回购交易发生在金融机构间时,应视为同业往来,对相应的融资利息免征营业税;而当有非金融机构参与回购交易时,还须按有关规定对逆回购方的融资利息征收营业税。对于利率互换等其他衍生品交易,实践中是作为《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1月30日 国税发[2002]9号)中的“其他金融商品”缴纳5%的营业税,营业额为会计季度所有交易实现的利息收入,不采用盯市原则。由于营业税的税基是经营收入,税基远大于所得税的税基,尤其是对于金融的现货和衍生产品,如果宏观经济处于升息周期,缴纳的营业税将随着利率的升高而增加。

(二)现行税制无法适应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对金融衍生产品税收管理滞后

我国金融衍生工具课税的法律依据尚未明确,目前对衍生工具的征税规定仅限于期货和股票期权,对其它金融衍生品是否征税、如何征税还没有明确规定。现行相关税收政策主要有:一是期权费全额按“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税目征收营业税;二是期货合约按历史成本计价。现货市场价格波动不影响合约的账面价格,未实现损益不征税,资产实现交换后在损益实现环节征税;三是平仓合约按平仓数量及市场价征税。至于互换、掉期等较为复杂的衍生交易该如何课税还没有明确的政策。

四、我国金融市场税制的改进思路

从国际金融中心形成过程看,虽然有自然形成和政府推动两种模式,但每一个国际金融中心的形成都不可能完全离开政府的作用。根据国外的经验,政府对市场的作用更多地体现在建立市场秩序和良好的环境上,而不是对市场微观主体的直接干预上。[6]而税收政策是政府在建立市场秩序和良好的环境上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加快金融中心的建设,我国在税收方面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一)确定科学合理的税负水平

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对税收承受能力仍十分脆弱,为体现对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的鼓励和扶持原则,在当前乃至今后较长的一段时期,实行轻税政策是明智的选择。具体可以在出台各种征税规定时,通过设计过渡性质的低税率或一些减免优惠规定,一方面利用好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机遇,引导国际和社会闲置资金流向我国金融现货和衍生工具市场,扶持市场健康发展;另一方面,鼓励过多元化的市场参与者参与市场交易,推进我国金融现货和衍生市场由不成熟向成熟、不规范向规范的发展进程。

对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应征收预提所得税。为避免重复征税,可以不对非本国居民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取得的收益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已转化为利息或股息的实际收益部分应征收预提所得税。

(二)建立覆盖签发、交易、收益三个环节的复合税制体系

1994年以来实施的税收制度尽管存在较多的不完善之处,但其总体构架被证实是比较科学合理的。为维护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当前研究构建金融现货和衍生工具税制,应在尽量不突破现行税制框架,不对整体税制结构作大幅调整,不开征或少开征新税种的基础上,结合整个金融税制的修改,对有关金融衍生工具的税制规定进行增补和完善。与发达国家不征间接税,而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体系不同,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税制建设的目标模式应该是建立覆盖金融衍生工具的签发、交易、收益三个环节的复合税制体系,即对标准金融衍生工具的签发环节征收印花税,对交易环节征收流转税,在收益环节征收所得税。

(三)明确纳税主体

对涉及或参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各种主体,包括交易所、结算单位、经纪商、交易者等,应区分其在交易中充任的角色,或根据所交易的衍生工具的性质,分别确立为相应税种的纳税主体,并根据不同交易目的使用不同所得税率。衍生品交易由保值和投机交易两种构成,这两种交易对课税的弹性或敏感度是不同,建议借鉴美、英、法等成熟市场经验对交易进行区分,从而使税收收入和市场发展能够和谐统一。

(四)在法律上明确征税环节及税种

签发金融衍生工具的行为大致有三类:一类是交易所提供标准化衍生工具合约的行为;一类是场外市场提供非标准化衍生工具合约的行为;一类是企业为激励员工向其提供股票期权的行为。这三种行为应区分不同类型和特征,按比例或定额缴纳印花税。

在交易环节,金融市场和所提供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介服务,结算单位从事日常清算和监管实物交割等业务,按服务收费或业务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市场参与者进行的衍生工具交易,缴纳增值税。比如,到期交割的远期协议、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按交易金额依率计征增值税。金融期权交易中卖方事先收取的期权费,按全额计算增值税,不得扣减任何费用。金融期货的对冲虽不发生增值,但应比照以货易货行为分两次购销行为计算增值税销项和进项税额。考虑到现行增值税率档次少、税负高,应对金融衍生工具增值税税率作专门规定。

在收益环节,对交易所提供金融中介服务或自营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所得以及结算单位办理各种业务的所得计入损益,征收企业所得税。为抑制投机行为,可根据交易完成后至到期期间合约空方是否拥有相应的实物和现货资产,以及合约多方是否有未履行的出售相应实物和现货资产的合约,区分正常所得(投资所得)和非正常所得(投机所得),设定差别税率和减免税措施,对过高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所得进行调节。

对带预期性质的远期协议、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合约,在其交易后至交割前所持资产已发生但未实现的损益,是否确定为收益并征税,可区别个人和法人实体两类纳税人,采用不同的方法。对个人纳税人采用实现法,不对未实现损益征税,只是当资产被售卖、交换或处置后,才确认收益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法人实体的纳税人采取盯市法,在每一纳税年度末,计算其未实现的损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到期卖掉期权并采取与签发者清算等方式终止期权,在实现时,以售卖收入或清算收入与期权费之差作为持有者收益。对互换合约,不分定期支付和非定期支付,一经支付,便应确认为损益并征税。■

参考文献:

[1]潘英丽.中国国际金融中心的崛起―沪港的目标定位与分工[J].世界经济,2003,(8).

[2]贺瑛,华蓉晖.金融中心建设过程中的政府一以纽约、伦教为例[J].国际金融研究,2008,(2).

[3]Z/Yen Limited, the Competitive Position of London as a Global Financial Center, Nov.2005.

[4]Z/Yen Limited, "The Global Financial Centers Index", 2007.

金融税收政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1006701

1 金融危机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席卷全球的金融风暴,给世界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我国经济发展同样出现了困难,特别是抗风险能较差的中小企业,正处于前所未有的危机中。岁末年初,国务院相继召开常务会议进行专题研究,打出了保增长促就业的一系列政策“组合拳”,其中就有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政资金支持、金融信贷扶持力度和税收优惠政策。这说明政府已经开始对中小企业采取救助措施了。就普通百姓而言,中小企业大规模的破产、减产与自身联系的更加紧密,比如说城镇就业人群中的大多数,都在中小企业就业。一旦一批中小企业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停产、半停产,甚至破产关门,就会有大批的平民百姓失业。这样就会给国家带来巨大的社会压力和就业压力,对于每个小家庭来说,它的后续效应更加强烈。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不得不重新探讨我国对中小企业所采取的措施。当然,税收优惠措施只是这众多措施中的一种。

2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国务院前不久公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积极扶持创办中小企业的政策主要有:

(1)落实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中小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经税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减免房产税的照顾。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补缴税款暂时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

(3)中小企业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中小企业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1 积极支持中小企业筹资融资的政策

(1)支持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为中小企业筹资而建立的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支持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鼓励社会资金捐赠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2.2 积极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

(1)扶持科技孵化器的发展。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中小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鼓励中小企业技术转让。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鼓励中小企业设备更新。中小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5)扶持创办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支持创办中小软件企业。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3 积极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

(1)鼓励中小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发展生产。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定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鼓励中小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支持中小企业从事动漫产业。对从事动漫的中小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4)鼓励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4 积极鼓励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发展循环经济方面

《意见》明确,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定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动漫的中小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意见》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中小企业(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按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实行限额减征营业税。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金融税收政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税收房地产调控

仅仅依靠增加土地供给和限制房地产资金供给两个闸门来实现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已经不能有效调节行业发展,只有通过能够更广泛、更深刻影响各方面经济关系的税收手段才能建立起更充分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机制。房地产市场非理性上涨,说到底是由于供给不足与需求过剩的尖锐矛盾所导致的,而调节供需矛盾,关键在于运用恰当的税收政策对我国房地产市场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税收政策特别是房地产流转税和不动产税可以有效抑制房地产投机需求。相对增加房屋供给量,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有效减缓房价高速上涨态势。

一、现行税收政策作用不明显原因简析

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大致分为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等,从目前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实践经验来看,利用经济手段进行间接调控的效果比运用行政手段进行直接干预更加持久,影响更为深刻。而在经济手段中,主要是通过税收政策和金融政策对市场各参与主体产生影响,进而调节他们在房地产市场的行为实现对市场的宏观调控。

刚刚过去的一年,政府先后出台了“国十条”、“新国五条”等一系列政策文件,接二连三的宏观调控政策的出台,其力度一次大过一次,分别就限购、执行差别化房贷、加大住房供应和保障房建设等多个方面做出规定。特别是运用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在各个方面做了有效改变。政府为抑制房价过快增长主要出台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营业税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规定:对于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自2010年5月25日,该文所规定的调控原则一是预征率大幅上调,二是核定征收率大于5%。且强调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这从各地对于该文的反响可看出其重磅出击的调控效果。

虽然以前也相继推出过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税收政策,但效果却十分有限,这并不是由于税收政策本身的优势不明显,而是由其他原因所致,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本意是为了打击炒房者的投机性,但由于税负转嫁效应,反而加重了二手房购买者的负担;再如征收土地增值税后,税收向住房购买者转嫁,导致房价继续上涨。但是这种反常现象并不意味着利用税收政策不能够达到控制房价的理想效果,或者说税收手段在房地产市场失灵,而是由相关税收政策在设计上的不足和缺陷所致。

二、税收政策与财政支出政策相比较

税式支出作为税收政策的重要手段之一,是指政府通过一定的税收安排基于纳税人一种相对的税收优惠,从而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税式支出与直接的财政支出一样,都是为了扶持特定的对象,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优惠安排,以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经济稳定。但与政府直接进行财政资金拨付不同的是,税式支出通过影响一定的经济行为而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减少了政府对经济的直接干预,更有利于实现经济的效率。具体来看,税式支出较财政支出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税式支出具有较强的时效性。税式支出在纳税时直接作为税收优惠安排使纳税人减轻相应的纳税额度,避免的资金的回收――发放过程,减弱了直接财政支出所带来的时间滞后效应,能够起到更加及时的经济作用。第二。税式支出通过市场价格影响资源配置,避免了政府的直接决策。政府不直接对具体的投资项目进行干预和选择。能够带来更高的经济效率和经济公平性。

三、税收政策与货币政策相比较

货币政策,又称金融政策,是指政府或中央银行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而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和利率水平所采取的金融工作指导方针和相应措施。传统的三大货币政策工具包括法定存款准备率、再贴现率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货币政策通过对货币供给量和利率施加作用达到调控经济的目的,与税收政策的作用机制不同。

通常而言,货币政策在调节经济总量方面优势明显但在调节经济结构时却是力量有限,税收政策在这方面具有先天的优势。仅就对经济总量的调节手段来说,货币政策重在抑制通货膨胀,防止经济过热,在经济衰退阶段不如税收政策效果明显。在现阶段,大量的国际资本涌入中国境内和房地产市场,银行出现严重的资金过剩,通过提高利率、调节货币供给等金融政策受到很大的制约。如,提高利率会带来严重的人民币升值压力,促使更多的国际资本流入中国。但税收政策较之金融政策而言,具有明显的优势。第一,税收政策不受国际资本流动的影响和牵制,具有更高的独立性,可以精确打击房地产市场的泡沫。第二,在打击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时,不会对其他行业造成过大压力,亦不会影响正常家庭的生活。第三,税务部门与房地产部门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联系,有利于税收政策的贯彻与实施。

金融税收政策范文第5篇

一、科学把握增值税转型节奏

推行增值税转型,允许企业设备投资抵扣增值税,能够降低企业投资设备的成本,增加企业投资扩大再生产的预期,大大推进企业生产设备更新,提高社会有机构成。中国应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已成为共识,当前问题主要在增值税转型的路径选择上。增值税转型路径,目前已经执行渐进方式,即在实行改革的地区和行业上体现渐进过程。然而,关于在东北地区和西部地区试点转型的办法,由于与建立统一市场要求不够一致,对时间安排的要求显得更为急迫。同时,考虑到增值税转型必须以积极的就业政策作为配套,以及改革次贷危机后,国际需求减弱成为这一轮经济回调的最大冲击,目前美、欧、日都面临经济进一步下滑的趋势,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可能持续加大。因此,科学统筹地把握增值税转型节奏,对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十分重要。本文意见,当前应进一步研究把增值税转型试点工作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更紧密结合起来,并将全面实现增值税转型的期限,依据经济发展周期,初步设想应安排在2012年前后。

二、促进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一)实施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

中国产业在节能减排方面的起点较低。目前中国能源利用效率比发达国家低约10个百分点,其中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建材、化工、轻工、纺织等8个行业主要产品的单位能耗平均比国际先进水平高40%。应继续完善企业节能环保标准,建立健全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体系,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节约型社会。实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完善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消除政策管理漏洞,更有效地促进资源节约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实施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加大高能耗消费的税收调节力度

在消费领域,当前中国经济的两个热点同时又是两个高能耗行业,即汽车和房地产。加强汽车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已经刻不容缓。中国多次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旨在抑制大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鼓励小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有利于降低汽柴油消耗、减少空气污染,促进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的实现。本文意见,应继续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上调至3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上调至60%;继续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建议取消其1%的消费税税率,暂不征收消费税。

中国城市住房的能耗占全国总能耗的比重高达37%,和发达国家相比平均高出3.5倍。应尽快健全完善节能房屋建设标准,制定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执行标准,对于相关节能建筑材料、商品和建筑施工,在货物与劳务税、所得税等方面,对符合一定节能标准的,以及对生产、使用列入推广目录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和产品,考虑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落实企业新购入的节能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金在其销项税金中抵扣的具体政策。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研究执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

要进一步强化消费税的调节职能,继续扩大对生产和消费的调节范围,增加调节的力度,对部分高档消费和政府不鼓励生产的商品、不可再生资源、污染环境的消费品以及资源和能耗高的行业,纳入消费税调节范畴。例如对高档纸张征收消费税,提高石油产品消费税水平,取消铁合金、生铁、废钢、钢坯(锭)、钢材等钢铁产品的出口退税,限制这些产品出口。

(三)落实《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制定鼓励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促进新能源发展的税收政策

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促进填埋气体回收利用的激励政策。对垃圾填埋气体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的上网电价给予优惠,对填埋气体收集利用项目实行优惠的增值税税率,并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所得税。研究环境保护税方案。

三、完善扩大就业再就业的长效帮扶机制

(一)规范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税收政策

目前,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军队随军家属及其他持有相关就业证明人员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既存在类似地方,又有不同之处。考虑到对就业再就业人员应给予一致的税收待遇,本文意见,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军队随军家属及其他持有相关就业证明人员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予以规范,在调查研究基础上,进一步发挥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作用,把促进就业与发展非正规就业和积极拓展新型服务领域结合起来,鼓励自主创业,制定统一的就业再就业税收政策。鉴于我国就业再就业工作仍然面临着严峻形势,而且就业再就业是政府长期重要任务,因此,应做出统一规定,建立长效机制,在与就业形势对应时期内,实行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发展养老服务业

要下力气发展养老服务业,促进完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和护理服务,满足老年人特殊生活需求,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学习、娱乐、健身的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鼓励下岗、失业等人员创办家庭养老院、托老所,开展老年护理服务,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养老环境和条件。要通过税收政策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等业务,向居住在社区(村镇)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为他们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支持发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业务。

(三)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税收政策

中小企业提供的就业占全部企业的75%以上,是解决就业再就业问题的重要渠道,融资难是中小企业面临的普遍问题,主要是缺乏担保。应确定合理的方式,提高中小企业吸纳就业能力,允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要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四)调节个人收入分配

发挥调节收入分配作用,提高个人和个体经营者收入水平,及时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适时提高个人经营者适用的增值税起征点和营业税起征点,提高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扣除额,缓解通货膨胀压力。

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学技术普及

(一)推动科技研发和转化

制定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办法,根据执行情况不断完善政策,加强和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管理,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在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给予税收扶持政策,努力发挥科技创业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联动作用。

(二)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促进高新技术发展

继续宣传和完善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税收政策,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实行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支持科普事业

完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普基地认定办法,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免征其应为境外转让播映权单位代扣(缴)的营业税。

五、推动农村各项事业发展

当前解决好三农问题,对缓解因国际粮食价格危机所引发的高通胀、保障我国经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需要统筹兼顾,积极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

(一)鼓励发展订单农业

订单农业是工业反哺农业的重要方式,是农业规模生产的发展方向。应调查研究订单农业的具体方式和适用货物与劳务税政策,对实行订单生产方式的农、林、牧、养殖业中直接从事生产的生产者,不论是否采用委托生产形式,要按照“多予、少取、放活”原则,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二)支持农村金融体系建设

金融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保障。没有现代农村金融体系,就很难发展现代农业,就很难建设新农村。2007年3月1日,中国第一家为“三农”量身定做的村镇银行――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在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金城镇挂牌开业,标志着一类崭新的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国农村地区正式诞生,也标志着中国在着力解决农村金融供需矛盾方面迈出可喜一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改进“三农”金融服务,离不开税收政策。

应统筹研究区域性农村金融机构税收扶持政策。对区域性农村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实行统一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研究在农村金融服务领域首先实行营业税差额纳税的办法;明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适用营业税政策;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和农村保险试点业务给予税收政策扶持,对农村居民人寿保险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担保基金或农业担保机构开展农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符合一定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可给予免征营业税的政策。

(三)促进林权制度改革

林权制度改革是落实党和国家土地承包政策,将农村从耕地延伸到林地的一件大事。2006年中国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国有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涉农改革的继续和深化,对其产生的税收政策问题应予研究,合理确定林权流转适用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明确林权转让对应的营业税税目;对于当前林权转让行为,包括承包、转包、互换、出租、拍卖、转让等形式,在特定改革发展阶段内,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可研究暂免征收营业税;为落实税收政策,要依据林业主管部门有关林木养护和生长周期等意见,完善林权证登记管理,对林权转让的具体认定标准,予以统一界定。

(四)建设农村广播电视网络

实行支持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的税收政策,建议进一步强化税收扶持力度,调整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在2012年前,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稳步发展金融服务业

(一)完善金融服务税收政策

继续建立健全资本市场配套税收政策,支持资本市场更好更快地发育。完善促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税收政策,推动农村信贷、保险业务更快发展。发达国家对银行服务普遍实行较低税负,或零税负。在开放环境中,我们要参考国际惯例,完善现行金融业货物与劳务税政策,逐步缩小中国银行业与发达国家银行业税收负担的差距,为银行业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条件。

(二)健全资产证券化所得税政策

资产证券化是世界金融领域近30年来最重大的金融创新和发展最快的金融工具之一。中国已于近年开始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德勤咨询公司认为,如果不走弯路,中国10年之内会超过英国和澳大利亚,成为全球第二大资产证券化市场。要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收入征免营业税政策,完善企业所得税关于信贷资产交易收入的规定,落实企业所得税关于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发生损失的扣除方法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转让、受让信贷资产的规定。

(三)明确金融期货税收政策

2007年国务院通过《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该条例将适用期货交易范围从原有规定的商品期货交易扩大为商品和金融的期货和期权合约交易,为推出股票指数期货扫清了法律障碍,是中国完善资本市场的一件大事。为此,应修订营业税税目注释相关内容,对包括股指期货在内的金融期货应予以进一步界定;对于期货公司提供的主要服务及其收取的各项费用征税问题予以明确,研究对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代收的股指期货市场监管费用和期货经纪公司为股指期货交易所代收手续费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问题。要按照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规范金融期货交易单位提供金融期货交易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会员费、席位占用费和年费,提取的准备金、固定资产折旧,以及代收的监管费等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四)解决金融信托产品税收问题

随着金融衍生工具日渐丰富,应研究各种金融信托行为税收政策。近年来,随着中国股市变动,各种基金、资金信托等理财产品以及金融中间业务不断涌现,应适时落实税收调控职能,明确各类新型融资理财工具和新型中间业务适用营业税政策问题。

七、调节商品出口和鼓励服务外包

世界经济受美国次贷危机和高通胀的影响,已经先于中国经济进入调整期,中国出口增长速度由此放缓。为此,商品出口税收政策的调整应进一步体现出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和保护资源等目标,在继续严格控制粮食、化肥和煤炭、焦炭、钢材等“两高一资”产品出口的同时,针对经营困难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如纺织、服装、轻工等部分产品予以支持,保持对外商品贸易平稳增长。要进一步细化出口商品的税则分项,根据不同技术含量和加工深度给予不同出口退税率,配合出口结构升级。

与制造业国际转移相对应,服务业外包被称为第二次经济全球化。2006年,商务部将服务外包产业列为中国未来重点发展的一项产业。现阶段税收政策方面,对离岸服务外包,暂不区分是否属于技术密集型、智力密集型,还是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均原则考虑给予统一的税收政策。服务业,包括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服务,主要属现行营业税征收范围,并通过生产产品延伸到增值税。为体现税收政策作用,可做出原则设想: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给予免征;对于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可以给予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