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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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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相关政策

金融相关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开发性金融;支持农业走出去;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 F822.32 [文献标识码] B

相比传统金融模式,开发性金融具有注重培育中长期投融资、注重科学规划及风险防范的特点,在支持农业“走出去”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农业“走出去”,是一个长期过程,同时面临着很大的风险,开发性金融凭借自身优势成为推进我国农业国际化进程不可或缺的资源。笔者认为,开发性金融支持农业走向国际舞台,应着力探索建立“官民一体”的海外投资模式,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机构、政府、企业的协同作用,在加强规划和风险评估的前提下,与国外金融机构合作共同对农业企业提供贷款,设立农业“走出去”专项发展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农业企业进行境外农业项目股权投资,重点支持境外粮食产能建设,为农业“走出去”提供稳定的信贷支持,从而促进海外农业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一、开发性金融的支持是实现农业“走出去”战略的必要条件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企业“走出去”缺乏有效的融资支持,其中既有农业企业的自身原因,也有外部环境的客观制约。一方面,农业企业自身具有轻资产、资金使用集中、资金回笼缓慢等特点,农业企业融资面临资产质押担保困难、资产处置难以实现等问题,对于境外投资项目而言,这种问题与矛盾显得尤为突出;另一方面,由于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农业生产条件、市场竞争环境、投资政策法规等差别,农业开发模式的选择也会存在较大差异,相应的融资安排也会存在显著的差异。因此,积极拓展融资模式、拓宽融资渠道是支持农业走出去的关键所在。

开发性金融可以帮助农业企业拓展融资渠道,为“走出去”提供坚实保障。首先,开发性金融符合农业市场化运作的特点。开发性金融不是简单的政策性贷款,它把财政资金信贷化,用市场化的方法进行运作,符合农业项目开发的规律,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其次,开发性金融符合农业融资长期化的特点。作为典型的资本融资过程,开发性金融承担了长期融资的任务,放款周期相对较长。第三,开发性金融在贷款的同时为企业提供信息支持,注重培育市场,为农业“走出去”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资金和智力支持。

二、开发性金融是对农业融资主体进行科学管理的有效载体

开发性金融支持农业企业走出去的优势在于它对农业融资主体进行的科学管理,有利于风险控制,确保了贷款的安全性。

(一)开发性金融对正确划分农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性质提出了较高要求

在进行融资支持之前,明确农业项目开发的范畴,即该项目属于政策性业务(如建立境外粮食产能)还是商业性业务(帮助农业企业走出去开发海外市场获利),据此确定不同的利率标准。正确划分农业对外投资项目的融资性质,有利于合理控制风险、进行分类管理、提高信贷支持效率。

(二)开发性金融对农业融资主体进行了科学的评价和筛选

我国参与境外开发的农业企业在竞争资质上各不相同,对农业融资主体进行科学评价和筛选至关重要。开发性金融在贷款评估时,综合考虑了农业境外开发过程中将会受到的技术、环保约束,在农业项目境外管理过程中可能面对的劳资纠纷,以及不良贷款率可能上升等问题。通过客观分析潜在收益和风险,筛选出经营业绩好、项目潜力大、科技含量高的企业给予贷款优惠,提高了开发性金融的资金效率。

(三)针对境外不同区域农业开发的特点进行差异化融资管理

对于适合进行大农场开发经营的区域,通过一次性注资买断当地农场经营权,通过经营权取得的收益来抵消贷款融资的风险;对于不适合开展大农场经营的地域,采用入股、参股等方式,与当地农业公司进行合作开发,确保投入的股权对于扩大海外农业经营规模有实际价值。

三、开发性金融支持农业走出去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官民一体”的海外投资模式

借鉴日本农业的海外投资经验,以开发性金融机构为主导,联合行业协会、其他金融机构,建立“官民一体”的海外投资模式。政府发挥外交协调作用,为农业企业涉外投资搭建平台,开发性金融机构发挥规划、信息、信贷的支持作用,行业协会、其他金融机构发挥辅助作用,通过建立综合支援窗口,强化海外农业投资企业之间的沟通,帮助国内企业与被投资国建立密切合作关系,提供必要的资金、信息、技术支持。

(二)与国外金融机构共同对农业企业提供贷款

利用国开行融资、融智的综合比较优势,与东道国进行国家层面的综合开发合作,规划引领,总体推动,把东道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优势资源开发和粮食产能建设有机结合,共同开发适合东道国资金、资源状况的融资模式。可供参考的融资方式包括:IPO、资源资金互换、股权融资等。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与所在国当地金融机构共同对农业企业融资,通过先签署全面合作协议,建立合作关系,然后开展授信合作,再逐步过渡到联合贷款支持大型农业项目。

推动建立多边金融合作机制,通过综合授信、货币互换、联合贷款等多种方式,与农业项目所在国的金融机构以及合作国中央银行、开发性金融机构、主力商业银行等开展密切合作,共同为我国的农业企业在当地投资进行贷款支持。

(三)设立农业“走出去”专项发展基金

围绕不同地区国家政府农业产业政策,设立农业“走出去”专项发展基金,将政策性与市场化相结合,鼓励和支持我国农业企业“走出去”进行农业投资,为企业境外进行农业投资打造主力融资平台,该平台根据不同国家对农业投资的政策规定,通过向当地央行等金融机构开展授信、转贷等方式支持农业企业在境外的农业开发,对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物流等进行全方位的融资支持。

(四)鼓励有条件的农业企业进行境外农业项目股权投资

PE股权投资可以帮助国内农业企业依托海外并购实现自身管理水平和价值的提升,这是我国企业“走出去”探索出一种重要的融资模式。股权基金主要发起方可以联合我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及当地(国外)的金融机构,对农业项目实地考察、开展可行性论证、制订方案、完成收购等。

国内的农业企业不仅从股权基金那里获得了所需要的资金,也获得了成功并购必不可少的非资金支持。一方面,对于那些负债水平较高的农业企业,虽然难以取得银行的债务融资支持,但是可以利用股权基金的杠杆作用去海外扩大规模,分散国内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很多农业企业在国际并购方面缺乏经验,需要有全面的融资顾问,特别是在金融产品、融资条件上做指导,在这种情况下,股权融资无疑是一种十分有效的补充手段。借助股权融资,得到被收购企业相关利益方的认可,不仅获得了所需要的资金,而且还能有效利用股权基金管理团队的智力优势提高公司的涉外投资水平。

(五)重点支持境外粮食产能建设

以开发性金融为平台,农业企业为主体,重点支持境外粮食产能建设,提升金融支持农业走出去的战略高度。在规划层面上,对外农业援助规划的制定要结合境外粮食产能建设目标,资金、人才向农业发展潜力大的受援国适当倾斜,突出重点;在研究层面上,着手梳理援外促进境外农业开发的成功模式和成功案例,做好前期论证;在操作层面上,优先选择具有“走出去”意愿的国内大型粮食集团作为对外援助项目的实施主体,在技术推广、人员培训、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提前设计,为企业大规模参与当地粮食产能建设做好铺垫。

金融相关政策范文第2篇

2011年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更加注重信贷结构的优化,根据实体经济的需求均衡适度放款,将信贷资金投向实体经济并充分体现“有扶有控”的要求,充分发挥了信贷资金的有效性。截止2011年6月底,辖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侯马商贸流通行业发放新增贷款7425万元,同比增加2290万元;向“三农”发放新增贷款5541万元,同比增加2690万元;向中小企业发放新增贷款7935万元,同比增加1240万元。

二、增强了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成本核算意识,促进农村信用社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

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使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信贷投放更加合理,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意识更加突出,改变了以往单一的以存贷款业务为主的经营方式,加入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了乙类债券托管账户,成为了乙类成员;尝试理财产品业务的推出,业务经营更加多样化。截止2011年6月底,辖内农村信用社在共办理债券业务55笔,累计发生金额458449万元,收益143万元。此外,在下半年还积极准备推出理财产品,实现赢利模式多元化,目前农村信用社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的意识正在逐步增强。

三、执行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政策,缓解了地方法人信贷资金紧张的压力

自2011年6月20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后,辖内农村信用社执行15.5%的存款准备金率,收回地方法人流动性资金58395万元,通过实施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政策后,经人行太原中支认可,获批下调1个百分点的政策优惠,现执行14.5%的存款准备金率,在银根普遍收紧的态势下,争取到3768万元的宝贵资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信贷资金紧张的压力。

四、紧缩性调控造成农信社筹集资金成本的上升

一方面是央行连续的加息,基准存款利率上升,资金成本明显上升。据统计分析,2011年1-6月,侯马市农村信用社一年期存款利率为3.5%,同比上升1.25个百分点。另一方面是由于融资环境趋紧,民间借贷趋于活跃,不仅民间的闲散资金从事民间借贷,甚至部分居民提取存款进行民间借贷,导致吸收存款难度加大。据对侯马市5户企业抽样调查显示:截至2011年6月底,民间融资同期增加215万元,增长7.56%。

五、紧缩性调控导致农信社盈利能力受到制约

从紧的货币政策重点调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作为近几年快速发展的农村信用社,影响尤为明显。对于以存贷利差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村信用社来说,从紧的货币政策带来的必然是盈利能力下降。据有关部门估计,侯马市农村信用社2011年将比上年减少利息收入2000万元,下降11.1%。

六、紧缩性调控带来农村信用社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能力的降低

侯马市农村信用社以农业和中小企业为主要客户,由于农业的弱质性,主要的利润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从紧货币政策的实施,在保证农业信贷支持的前提下,只能压缩减少对中小企业的授信,导致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不能如期提供,从而导致部分中小企业客户流失。截至6月末,全市农村信用联社向中小企业贷款较同期少投放5000万元,流失客户50余户。

金融相关政策范文第3篇

政策因阶段而变

从典型经济体住房相关政策的变化历程看,住房政策具有鲜明的阶段性特征,在不同发展阶段,住房政策的目标也存在一定差异。总体来看,典型经济体在住房市场发展初期的住房政策目标主要是解决总量不足问题,而在住房供求矛盾基本缓解后,则更加重视住房的质量和功能的提升问题。

二战后,美国、日本、英国等典型经济体都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城市住房短缺问题,为解决住房不足问题,这些经济体都经历过大规模的公共住房建设阶段。以英国为例,1945年7月上台的工党政府将提高公共住房的建造量及出租作为政策目标,1945―1951年间地方政府投资兴建的住房占新增住房总量的80%。政府大量投资兴建住宅大大缓解了住房矛盾,但也造成公共支出大幅上升,加重了财政负担。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随着英国住房供需状况趋于平衡,为解决政府经济负担重等问题,政府开始从对公共住房计划的投资转向以住房补助和对自有住房的支持为主,推动居民买房。

不同工具,不同机理

住房市场受政策影响较大,政府也经常通过对金融政策、土地政策、税收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等的调整来影响住房市场。因此,厘清主要政策工具的作用机理,将有助于更好地认识相关政策对住房市场影响的机制,也将有利于更好地借鉴和运用相关政策工具。

金融政策既是各个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工具之一,也是对房地产市场短期波动影响最为显著的政策。住房的开发和购买都高度依赖银行信贷的支持,而金融政策的调整通常会影响到市场的流动性和利率水平,必然会对市场的需求和供给产生较大影响。美国、日本等典型经济体住房市场波动历程表明,在每一次住房市场大的波动出现之前,都可以发现金融政策已经先行调整。如流动性的宽松、利率的下降会提高购房人的住房支付能力并推高房价,美国次贷危机和日本房地产泡沫的出现都与当时极度宽松的金融政策密切相关。而流动性的收紧、利率的提高则会抑制住房的消费,典型经济体在每一次住房市场调整之前,基本都可以发现金融政策已先行收紧。因此,要实现住房市场的稳定运行,必须要重视金融政策变化对住房市场需求和供给的影响。

土地供应量的多少是形成住房市场供应量的基础,对市场的供求平衡和平稳运行具有重要影响。如果出现短期内土地供应过多(或过少),极易造成住房供给过剩带来的供求失衡(或供应不足造成的房价过快上涨),因此,保障市场供求平衡,要特别重视土地供给对住房供需平衡的“预调节”作用。

美国、英国等典型经济体普遍征收房产税。需要指出的是,这些经济体征收房产税的主要目的是为地方筹集税源,而并不是将其作为房地产调控的政策工具。从国际经验看,房产税既未起到稳定市场运行的作用,也无法防范房地产泡沫的产生和破灭。美国各州从19世纪中期开始就普遍征收房产税,但房产税的征收并没有改变美国房地产价格的波动,也没有避免次贷危机的爆发。1977―1979年,美国连续12个季度房屋价格同比涨幅超过10%,2000年至2006年美国房价再次出现明显上涨,而2007年美国则出现了次贷危机,2008年和2009年连续两年房价大幅下降。英国政府从1993年8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住房财产税,由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地方政府负责征收。从1993年至今,英国的房价仍然出现大幅上涨。香港的税收体系中与不动产直接相关的税种有房地产税、差饷税、遗产税、利得税和印花税等,虽然其不动产税制完备,但既没有解决香港的高房价问题,也没有解决香港房地产市场的暴涨暴跌问题。因此,借鉴典型经济体的房产税政策,宜将重点放在完善税制、筹集财政收入等方面,而不宜将其作为房地产调控的主要政策选择。

美国等典型经济体都非常重视住房保障问题,但在住房保障方式的选择上存在较大差异。从各国经验看,在房屋总量比较缺乏的情况下,许多国家会通过短期内大规模新建等方式增加保障型住房的供应规模,但随着住房供应总量的增加和供求关系的变化,实物建设方式将逐步削弱,住房补贴将成为住房保障的主要形式。从不同保障方式对住房市场的影响看,如果实行实物保障为主、保障房与商品房均封闭运行的话,商品房由于供给不足,价格会被推高,如香港和新加坡;如果实行货币补贴为主,不再对住房市场进行划分,将有利于增加市场供给,缓解供给不足对房价的推升作用。

重视长周期效果

从典型经济体住房市场发展历程观察,住房相关政策的出台一般都是着眼于解决短期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但从长期观察,一些政策在实现了短期目标的同时,却对住房市场的长期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比如,美国、英国等典型经济体在住房短缺阶段都曾经大规模、集中建设公共住房,这对解决当时的住房短缺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低收入人群的集中居住也带来了社区质量下降等很多社会问题。

金融相关政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低碳经济,低碳金融,政策法规

1 问题的提出

低碳经济是指碳生产力和人文发展均达到一定水平的一种经济形态,具有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和环境友好的突出特点,旨在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发展社会经济的全球共同愿景。【1】

低碳经济模式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这一概念的提出代表着一种未来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低碳经济实质就是高效利用能源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问题,是人类生存发展观念的一次根本性的创新和转变。由于低碳经济的实施和发展需要投入巨额资金,因此服务于低碳经济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将必不可少,那么低碳金融的概念也就应运而生。所谓低碳金融就是服务于低碳经济发展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的总称,主要是指在把碳排放当作有价商品进行现货、期货买卖的基础上,关于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投融资等相关的金融活动。由于低碳金融服务的低碳经济领域需要对人们现行的生产、生活方式进行改变,因此用强制性的力量来管理和规范低碳金融的发展势在必行,以促进低碳金融健康发展,真正成为低碳经济发展的助推器,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贡献力量。由于低碳金融在我国属于新兴概念,相关高位阶立法较少,多为性质较为灵活的政策法规所规制,遂本文以探讨政策法规建设为题。

2我国低碳金融政策法规现状

2.1部分领域低碳金融政策法规存在空白

随着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在一些领域,我们已经先后出台了一些立法和相关政策,如:《循环经济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节能中长期规划》、《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行动》等等,这些立法和政策的实施为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但和一些开展低碳经济研究较早的西方国家相比,我们在碳排放的总量控制以及石油、天然气、原子能等主要能源单行法律等领域还存在一定空白,需要进一步的立法和完善。由于低碳经济领域政策法规空白的存在,使得低碳金融政策法规在配套上也存在空白,金融手段在发展低碳经济方面的支持保障不足。

2.2一些低碳金融政策法规缺乏可操作性

近年来,我国参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同时在低碳金融方面,参照和遵循“赤道原则”以及联合国环境署《金融机构关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声明》制定了《绿色信贷环保指南》,用来规范我国低碳金融业的发展。与此同时,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还出台了一些指导性的政策和法规。以上政策法规虽然也涉及到了一些优惠政策来激励金融机构参与,但由于涉及低碳金融核心的财政补贴、税收减免和金融优惠政策尚未出台,导致在现实中缺乏可操作性,金融企业在规避风险和逐利思想的驱使下,缺乏开展低碳金融业务动力,进而影响了我国低碳金融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2.3低碳金融政策法规监督机制不完善

在低碳金融领域,政府、企业、金融机构是三大主体,要想使企业改变现有的生产方式,金融机构改变现有的投融资模式,在生产和投融资过程中自觉的充分考虑潜在的环境影响,并从对全面、协调、可持续的高度做出立足长远的正确决策,仅仅靠政策法规的引导和宣传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充分发挥专门机构的监督机制的作用,督促企业和金融机构承担社会责任,强制性的履行社会义务,同时对低碳金融资金进行风险评估和规范管理,保障低碳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我国现有的低碳金融政策法规,大都还处在指导性阶段,还没有专门专业的机构监督实施低碳金融政策,使得一些政策法规难以落实或不当落实,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3完善我国低碳金融政策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3.1健全完善低碳金融相关政策法规体系

要尽快梳理完善我国低碳经济现有的政策法规制度,并以碳交易的核定和规范为核心,借鉴发达国家在低碳经济法制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出台碳排放总量控制以及特种能源等单行政策法规,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清晰、全面、可操作性强的低碳经济政策法规体系。使低碳金融政策法规有的放矢,形成于低碳经济发展相配套的低碳金融政策法规体系,充分发挥金融资源配置和金融杠杆调节作用,推动我国低碳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3.2将低碳金融的相关环节法制化、具体化

以政策法规的形式明确金融业的低碳服务理念,使更多的资金能够流入到与低碳经济相关的各个行业中去,进一步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出台具体政策拓展低碳金融产品,通过积极开发低碳信贷、低碳保险、低碳证券等低碳金融产品及服务,支持循环经济技术研发、示范推广和能力建设;支持企业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工业废物回收利用、余热余压发电和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等。同时还要为企业大力开发低碳技术、推广高效节能技术、积极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供金融帮助。出台低碳交易的各级市场的具体政策法规,引导商业银行应争取金融监管部门的支持,联合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众多金融机构参与排放权的交易与投资,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基金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间接或直接地持有低碳资产,并在二级市场上充当做市商,积极拓展低碳金融业务模式。

3.3完善低碳金融政策法规监管机制

低碳金融牵涉社会公众利益,关乎金融系统安全,因此离不开严格的金融监管。【2】完善的政策法规监管机制是保障低碳金融政策能够有效落实的重要环节,要充分发挥政府监管作用,成立专门的机构帮助金融企业分析、评估、规避项目和交易风险,并监督金融企业低碳资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保障低碳金融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参考文献:

[1]付加峰,庄贵阳,高庆先.低碳经济的概念辨识及评价指标体系构建[J].中国人口,2010(8)

[2]谭正航.低碳经济与我国低碳金融法律制度的构建[J].唯实,2011

金融相关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民贸民品;贴息贷款;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8)10-0086-03

“十一五”期间广西有116家企业被国家确定为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1]至2008年6月末,广西有南宁、柳州、桂林等6个城市开展了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以下简称民贸民品)贴息贷款业务,北海市民贸民品优惠贷款利率政策还处于落空状态。本文从影响北海市民贸民品贴息贷款的主要因素入手,提出一些对策建议,期望能够对我国的民贸民品发展起到一定推动作用。

一、北海市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基本情况

根据国家民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定“十一五”期间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民委发[2007]228号)文件,北海市有6家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品企业),其中合浦县有1家。“十一五”期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十一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315号)文件规定,各国有商业银行继续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实行比正常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政策,优惠贷款利率不得上浮。北海市6家民品企业成立较早,但生产规模普遍不大,实力不强,6家企业有5家是小型企业。这些企业主要生产具有民族特色的金银珠宝饰品、缸罐、角雕等工艺品,产品生产成本低,收益高,目前都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但是经过调查,北海市6家民品企业都没有获得过优惠利率的流动资金贷款。

二、影响民贸民品贴息贷款的原因分析

1.政策宣传力度不够

一是宣传的对象受限制。在确定“十一五”期间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之前,北海市民族宗教局按要求对生产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企业进行了调查,并对相关企业进行了政策的宣传。这种“点对点”有针对性的宣传虽然效率高,但是没有普遍性,政策宣传的广度不够,社会上很多生产有少数民族特色商品的企业对相关政策缺乏了解。二是宣传方式单一,宣传渠道狭窄。北海市有关部门对民贸民品政策的宣传主要体现在转发文件、电话解释,宣传方式比较单一,宣传渠道狭窄,从而影响政策的有效宣传。三是宣传主体对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不到位。据北海市民族宗教局的反馈,有些实力较强的企业怕麻烦,不愿申请成为“十一五”期间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实际上,民贸民品优惠贷款利率政策是一项能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企业可从中真正得到实惠的长远政策。[2]一般只有对优惠政策了解不够透彻的企业才不愿申请。另外,在“十一五”期间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确定之后,有些企业相关负责人并不知道其企业已成为“十一五”期间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之一,不了解其可以享受优惠贷款利率政策。有些企业不了解如何申请优惠利率贷款。据调查,有民品企业曾经咨询过民族宗教局如何申请优惠利率贷款,但民族宗教局具体负责人不知情,也未咨询过人民银行,从而导致优惠政策落空。政策宣传的力度不够使得政策执行的效果并不理想。

2.民品企业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无法享受优惠贷款利率政策

一是企业不良贷款记录制约其新增贷款的注入。民品企业要想获得银行的优惠利率贷款,首先必须符合银行一般贷款的准入条件。根据现行金融机构风险防范规定,如果贷款人已有贷款违约记录,形成不良贷款,那么贷款人很难再次获得银行的新增贷款。[3]作为民品企业之一,广西北海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亨通珠宝公司就遇到这种情况,其在1995年、1997年分别向建行北海分行贷款累计470万元,后来由于公司经营亏损,形成315万元不良贷款。建行已把该债务转给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虽然目前该公司生产运营正常,而且这几年该公司一直积极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征求减免债务、协商还款之事,但是毕竟存在不良贷款未清的事实,对于该公司新增贷款的申请,银行都表示拒绝受理。二是企业未能提供贷款要求的财产抵押或者担保,银行不予发放贷款。目前银行发放的贷款一般都是财产抵押贷款或者信用担保贷款,北海市6家民品企业大都是生产金银珠宝饰品或者工艺品,产品加工后即可卖出产品,技术水平含量低,资金实力较差,没有大型或者高精端的设备,有的甚至没有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因此,这些民品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往往由于未能提供财产抵押而无法获得贷款。而且,北海市担保机制不健全,几家担保机构由于自身实力较差而难以在担保方面取得良好的公信力。因此,很多企业包括民品企业难以获得银行的信用担保贷款。由于民品企业不符合银行贷款的一般条件,民品优惠利率贷款也只停留在文件层次上。

3.银行贷款手续繁琐,影响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的积极性

由于银行贷款手续较为繁琐,程序复杂,准入门槛高,从贷款申请到贷款审批需要的时间较长,影响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的积极性。为此,有些实力较强、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并不十分愿意向银行贷款。

4.信息沟通机制缺失

一是牵头部门的主动性没有发挥出来。民委没有发挥明显的主导作用,没有与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过有效沟通交流,也没有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相关政策宣传活动。二是联席会议制度没有形成。目前北海市尚未建立有关民贸民品方面的联席会议制度,没有组织召开过民委、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民品企业和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民委、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民品企业等有关部门缺乏信息交流的平台,造成银行等有关部门不了解企业、企业不完全了解相关政策等现象。信息沟通机制的缺失无法使优惠贷款利率政策真正有效地落到实处。[4]

三、完善民贸民品贴息贷款发放的对策建议

1.完善相关政策

一是放开优惠利率贷款发放银行的限制。目前参与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发放的仅限于工、农、中、建四家商业银行。由于这些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在市场开发理念、贷款准入门槛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性,在某些领域尤其是弱势群体金融业务的拓展方面显现出一些不足。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改革,建议放开民品优惠利率贷款发放银行的限制,允许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以及交通银行等其他商业银行也成为成员,发挥它们的优势,实现金融机构优势互补,为民贸民品企业创造更优良的融资环境,支持民贸民品企业的发展,从而促进我国民贸民品的繁荣。二是放开贷款合同基准利率的限制。按照现行规定,优惠利率贷款一律不准上浮,也就是说只有民品企业与贷款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基准利率时才符合优惠利率贴息政策,否则不予贴息。这种赢利锁定的规定对商业银行开发此类贷款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有所限制。为调动商业银行的积极性,建议修改相关政策规定,放开贷款合同基准利率的限制,给予企业贷款实实在在的比正常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补贴。这种政策修改不仅可以让民品企业在优惠期间切实得到政策支持的实惠,推动民品企业的发展壮大,而且也给予了商业银行对民品企业贷款业务的利率定价权限,调动它们营销的积极性。三是赋予商业银行权限对优惠利率贷款实行封闭式管理。政策规定“享受优惠利率贷款政策的企业,其利息优惠部分的70%以上应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为了确保专款专用,同时也为了加强银行对企业贷款资金流向的跟踪,确保资金安全,建议新增政策,规定商业银行有权对优惠利率贷款实行封闭式管理,民品企业生产资金的支付与回收均可由贷款行负责监控。

2.商业银行创新观念积极扶持民品企业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品企业生产的少数民族特需商品不仅满足人民的需要,而且也传承与延续着中华文明。因此,商业银行应创新观念,积极扶持民品企业,为这些具有特殊意义的商品提供优质、特殊的金融服务支持。一方面,各商业银行在坚持市场化改革的同时,信贷政策不要“一刀切”。商业银行在贷款决策、约束机制等方面应当结合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特点和民品企业的特点,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制定与此相适应的信贷政策,适当降低优惠利率的贷款门槛,简化贷款程序,提高贷款效率。另一方面,各商业银行要主动与民品企业建立联系,优先考虑并保证企业的贷款需求;同时,严格执行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协助做好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宣传工作,使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让民品企业真正享受优惠政策,从而达到银企双赢的效果。

3.多部门联动推动民品企业优惠政策的落实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民委应发挥主导作用,积极构建多方参与的交流平台。建议民委牵头,金融机构、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参与,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民品企业、商业银行、人民银行、银监局、财政局、工商局、经委、人事劳动部门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民品企业可通过这个平台主动向银行、民委等相关部门通报信息,让银行、民委等相关部门了解企业经营动态;民委、人民银行可通过这个平台进一步宣传解释各项政策;各与会单位通过交流信息,协助解决企业困难,推荐项目与人才,为企业的发展建言献策,为企业和银行提供实质性的服务。二是加大政策宣传的力度。民委应突破“点对点”的政策宣传模式,积极拓宽政策宣传的渠道,变化宣传方式,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大范围宣传。通过宣传,让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争取成为政策优惠的企业,从而促进民品企业在竞争的环境中持续发展,让民品企业优惠政策真正发挥作用。三是建立责任考核制度。贯彻落实民品企业优惠政策是民委等多个部门的一项工作,建议各有关部门把落实民品企业优惠政策、支持民品企业发展的工作列入责任考核内容,并定期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使有关部门执行民品企业优惠政策的具体行为透明化,推动民品企业优惠政策的有效落实。

4.发挥人民银行的“窗口指导”作用

立足于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银行,应积极利用自身优势做好民品企业优惠政策的工作。一是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不断完善每年年初对辖区金融机构的信贷指导意见,引导商业银行对民品企业的信贷资金及时投入跟进。二是利用季度金融分析联席会议,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做好政策宣传,交流相关信息,发挥“窗口指导”的作用。三是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宣传、指导及其他事务工作。四是创建平台,邀请商业银行和民品企业召开座谈会,交流信息,做好民品企业和商业银行的参谋。五是加强调研,人民银行要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商业银行、民品企业,了解各方实际存在的困难与需求,掌握优惠贷款利率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

5.提升企业竞争力

一方面,企业要提升产品质量的竞争力。民品企业要抓住机遇,用足优惠政策,加强内部管理、产品技术开发、市场开发与营销,大胆引进人才,提高产品质量,研发特色产品,使自身能够在竞争的市场中站稳脚跟。另一方面,企业要提升品牌的竞争力。民品企业要用好优惠政策,诚信守法,不逃废债务,为自身塑造良好的信用记录。

参考文献:

[1] 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定“十一五”期间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Z].[2007](228).

[2] 淡亚君.青海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青海金融,2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