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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没有宏观的法律环境作支撑,电子商务只能是空中楼阁,根本不可能广泛应用。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法律体系面对电子商务的冲击时,已显得力不从心。尽快地完善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法规,强化电子商务的安全管理,规范买卖双方和中介机构的交易行为,明确交易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交易行为,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至关重要。
一、发展电子商务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是建立在计算机网络基础上的极具变革性的商业运营模式。随着Internet的发展,Internet已成为全世界规模最大、信息资源最丰富的计算机网络。Internet本身具有的开放性、全球性、虚拟性、自由性的特点,也成为电子商务的内在特征。电子商务的本身属性决定了它必然会冲击原有的法律体系,出现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
1.电子交易的安全性问题
电子交易的安全性问题是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最大问题。国内不少专家学者认为,电子商务是Internet技术应用的全新方向,是建立在技术性的网络系统基础上,它源于技术,因此,电子商务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也只有技术的提高才能解决,即通过防火墙、加密技术、数字签名、身份认证等技术,来确保网上信息流的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但是,就目前而言,技术的提高并没有解决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应用比较广泛的由Netscape公司于1994年推出的安全套接层技术(SSL:SecuritySocketLayer)有明显的安全隐患。而于1996年2月,由VISA与MASTERCARD两大信用卡国际组织共同发起的保障在Internet上进行安全电子交易的Scr协议(SecurityElectronicTransation)虽然比较好地解决了现阶段的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问题。但是,实践证明,纯技术性的防范手段不能对各种恶意攻击和网络犯罪起永久性的制约作用。只有法律和技术的双管齐下,才能维护和保障电子商务的稳健发展。
2.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是数字化的,根本不同于传统的书面合同,这使得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定及操作问题变得非常复杂。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中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1条关于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及第33条关于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的规定。前者承认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后者涉及电子合同生效的要求,是对电子合同法律效力实现方式的一种有益探索。另外,《合同法》第16条、第26条规定了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承诺的生效时间及合同成立地点,但是仅有以上几点,电子合同仍无法操作。
为解决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中央有关部门及地方如上海、广州等城市纷纷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这固然是对电子合同法律问题的探索和尝试,然而,法出多门,必然与电子商务的无界性和自由性相冲突,最终还是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3.电子商务认证的法律问题
数据资讯的商业化应用,使得认证机构(CA:CertificateAuthority)的服务成为电子商务的必需,否则,电子商务交易形式就可能因为缺乏中介信用而无法发展。
认证机构的核心职能是发放和管理用户的数字证书,它提出的是经过核实的、交易双方都关心的基本信息和信用证明,通常包括交易人是谁、在何处、以何种方式电子签名、其信用状况如何等。
目前,有不少地区、部门甚至企业都建立起认证中心,存在不少的隐患:一、认证机构是一种专业化的信息服务机构,并非一般的实现某种商业利润的机构。它对交易各方负有特殊的职业义务,这种义务是一种社会责任,是一种伦理道德。一旦出现认证机构偏袒交易一方或出卖交易方的信用信息等不公现象,法律有何规定?二、从营业目的来看,认证机构属于公共企业,以向全社会提供电子商务交易信用为已任,并非追求单纯的经济利润为已任。它的利润来自其规模化的业务服务。
国内许多专家学者认为,目前,司法公证应介入电子商务,充当认证机构的角色,以避免电子商务法未出台前发生认证机构的法律纠纷。但这对司法公证部门的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知识产权问题
电子商务的无形化使知识产权保护更加艰难。
网络上的诸如域名、网页上各种各样的文章、图像、声音、软件及网页的商标所涉及的商业秘密等都会牵涉到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问题。因此,保护知识产权与发展电子商务有着密切的联系。
国际组织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纷纷制定了有关的条约,来保护知识产权。如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版权条约》,1996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ModelLawonElectronicCommerce)。
5.隐私问题
最近,美国《商业周刊》进行了一项有关电子商务的隐私权方面的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人担心个人隐私外泄,而且很多人把拒绝电子商务归究于个人隐私的无法保障。因此,在个人隐私问题上,各国政府应相互配合,在法律层次上和技术层次上进行广泛合作,寻找出现尊重个人隐私,又允许个人自由,同时也允许政府以恰当方式进行管理的最佳方式。
6.电子商务的管辖权问题
因电于商务具有全球性和开放性的特点,使各国政府都非常关心电子商务的管辖权。各国政府都希望本国法院扩大管辖权,以维护本国利益。如果管辖权问题处理不当,定会引来各国问不必要的纠纷。因此,各国应相互协调,以国际法的形式确立电子商务管辖权的操作规则。
当然,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远不止上面几个问题,还有如电子商务运营模式的法律保护、电子商务的税收等问题,这都需要人们以务实的态度逐一加以克服。
二、借鉴国外电子商务的立法经验
国外的电子商务的法律建设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已经走过多年的路程。
如果没有一个成熟的、统一的法律系统来仲裁电子商务的各种纠纷,人们对电子商务就会望而却步。世界各国多年的立法实践经验成果相当丰富,我们应充分借鉴和吸收成功经验,服务于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
三、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
1.立足于国际立法趋同的取向
力争与国际立法趋同是由电子商务的无界性和自由性决定的。中国电子商务立法只有争取与国际立法接轨,才能参与全球性的经济竞争。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案》几乎全部吸收了《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有关规定,同时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的精神增加了一些内容,如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认证机构及数字签名的法律标准和验证、电子记录和签名的政府作用等;像《美国电子商务纲要》第四原则所述,政府应该承认Internet的独一无二的特征,现有的法律规章凡属可能妨碍电子商务发展者均应修订。
2.研究《电子商务示范法》尚未涉及的问题
《电子商务示范法》尚未涉及的法律问题,一般指未发出通知或通知错误的责任问题、电子提单问题、合同订立的时间和地点、要约和承诺问题,还有税收、金融、信息安全、市场准入、知识产权、司法管辖和国际协助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等。
此外,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还应遵守以下原则:
1.体现国家意志,把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
2、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而不是制约和阻碍;
3.立法要有远见,要科学、更具可操作性;
将达到20%-25%。
我国旅游网站从1996年开始出现,目前具有一定旅游资讯能力的网站已有5000多家。其中专业网站300余家,主要包括地区性网站、专业网站和门户网站的旅游频道三大类。地区性网站主要是当地景点、景区风光的介绍,总体实力较差,信息量少,效益难以保证。专业旅游网站主要进行旅游中介业务,包括传统旅行社建立的网站和专业电子商务网站两类。前者有中青旅网、国旅网等,康辉还开通了国内第一家出境旅游网站(介绍出境旅游报名参团、办理护照、签证、边防、海关等知识)。后者中比较成功的有携程旅游网、E龙网、华夏旅行网。
2002年,我国国家旅游信息化工程——金旅工程将建设“旅游目的地营销系统”作为其电子商务部分的发展重点,旨在将其建成信息时代中国旅游目的地进行国内外宣传、促销和服务的重要手段。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全国“旅游目的地营销系统”的中心平台建设已初具规模。
随着我国加入WTO,逐步向国外开放旅游市场,允许国外旅游机构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外国旅游企业将携其资金、技术和管理优势与国内的旅游企业展开竞争,这迫切要求国内旅游业务模式的创新。所以说当前我国旅游业正在承受着经济转型的洗礼,旅游电子商务正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这要求我们的旅游网站要在市场、营销、网站建设、发展规划等方面树立新型的战略,以使自己在旅游市场开放大潮中谋求发展。
2003年,我国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发达国家旅游业发展经验表明,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以后,大众旅游时代很快就要到来,旅游市场需求也将转向。可以说当前我国旅游市场正处于由初级阶段向中高级阶段转化的过程之中。随之旅游消费将渐趋理性化、个性化,“半军事化、拉练式、追求看最多景点的观光旅游”逐渐转向“追求舒适静谧”为主的休闲度假旅游和“体现个性审美”的民俗文化、生态体验、体育健身等特色旅游;出游方式也将从目前“随团出游”逐渐转向自行组织、自驾私家车等。在这种背景下,传统的市场细分已经不能准确反映市场需求和偏好。
迅速地进入并占领目标市场是旅游电子商务网站成败的关键。旅游网站要以诚信为本奉献最好的服务,树立良好的品牌;不断加大技术投入,有效阻挡可能发生的网络黑客;与银行联手解决电子支付问题;开发新的特色旅游产品,领导旅游市场的潮流;与旅行社建立稳固的联盟,保持一条龙服务体系。同时,要充分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中国如今的电子商务市场一直保持着40-50%的市场增长率,它的交易规模已经占到了中国消费总额的5%,并开始表现出明显的GDP拉动力。从2009年起,中国的电子商务表现出来星火燎原般的势态,可以预测的是:中国的电子商务,必将成就中国另一轮的经济飞跃。
2绪论
伴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从零到有,并逐步向高水平、规范化发展。十年来中国电子商务始终保持40-50%的高速发展,2009年的中国电子商务并为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相反却在金融危机中爆发出更强的生命力和适应力。2009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规模超过35000亿元,同比增长48.5%,高于2008年的41.2%。
电子商务的安全法律是指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在交易过程中的安全性,由国家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的对交易过程进行保护的法律。目前,我国就电子商务安全问题已经进行了初步的法律立项实施,但是依然存在较大的漏洞和隐患,需要国家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
安全管理是有效降低我国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存在风险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进行电子合同签订,安全中心不仅要监督买方的及时付款,同时还要监督卖方是否提供与合同一致的货物。在这些交易环节中,由于网络虚拟交易的缘故,存在非常大的安全管理隐患。为了有效防止这些安全隐患的爆发,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和伤害,需要国家政府出善的法律保护制度,形成一套互相关联、互相约束的管理制度体系。
3.电子商务安全
3.1电子商务安全概述
电子商务的运行和交易是基于计算机网络平台而展开的,所以安全问题大体上可以分为计算机网络安全和电子商务系统本身交易安全。没有网络,电子商务就不可能存在,网络作为基础,其安全性与电子商务安关系密切,在网络安全的前提下,电子商务系统特有的设计加以保障,两者相辅相成实现电子商务的整体安全。通俗的说,电子商务的安全就是“电子”和“商务”双重要求下的安全。
3.2国内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现状
3.2.1信息安全环境
2010年,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和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CNCERT)在京联合的《2009年中国网民网络信息安全状况调查系列报告》中显示,2009年,52%的网民曾遭遇过网络安全事件,网民处理安全事件所支出的相关服务费用共计153亿元人民币。电子商务发展所面临的信息安全问题严重。根据相关调查显示,90%以上的网民计算机遭遇过病毒、木马、黑客的攻击,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环境已经受到了严重影响。
3.2.2技术与意识现状
电子商务的安全需要信息技术和使用者意识的同步跟进和提高,才能使交易真正安全。目前国内两方面因素同时存在,导致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性下降。一是技术方面:国内防御杀毒软件整体水平较低,查杀效率和效果不佳,部分电子商务平台设计存在缺陷,为电子交易安全埋下隐患。二是网民、使用者意识方面:相比于高发的网络安全事件,仍有4.4%的网民个人计算机未安装任何安全软件;不足8%的手机网民安装手机安全防护软件,网民安全意识仍有待进一步提升;
盗版软件使用泛滥;软件认知低,不懂得区分使用;交易双方欠缺诚信,即使交易在设计较为完善的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依然存在欺骗行为。
3.2.3电子商务诚信环境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购物(B2B、B2C)作为电子商务的其中分支之一,已经成为了一种消费时尚、热门购物渠道。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网购市场交易规模为2500亿元,较2008年翻了一番。而2010年网络购物的市场规模应该已超过4300亿元。网购人群也大幅度增长,2009年至少在网上买过一次东西的中国网民数历史性地突破了1亿人,达到1.08亿人,增长46%。而在2010年,使用过网络购物的互联网用户更是接近2亿人。网络购物已经成为发展最迅速,与网民利益最相关的网络应用。
与此相比,电子商务诚信环境却不如人意,甚至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出现恶化的局势。2010年,有近28%的互联网用户遭遇过虚假钓鱼网站、诈骗交易、交易劫持、网银被盗等针对网络购物的安全攻击。目前对我国网络购物用户威胁影响最严重的还是钓鱼网站,在网购用户所遭遇的安全威胁中有72.4%是钓鱼网站的欺骗行为,2010年1-10月,平均每天新增的与网络购物相关的钓鱼网站约为1500个。钓鱼网站的典型的诈骗方式主要分为三大类:低价诱惑、交谈诈骗、电话诈骗。
3.2.4电子商务信用管理现状
因为电子商务交易的特殊性,交易双方不曾谋面,所以关于电子商务的信用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为防止电子商务的欺诈行为给网民带来经济上的损失,网络企业以及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都相继实行信誉管理方法,如信誉评价和信誉等级系统的建立,网络诚信公约(自律)等等,但由于电子商务发展较晚,管理经验不足,这些方法和系统存在较多的问题,有待提升。如中国电子商务诚信评价中心推出“中国电子商务诚信评价规范”,其中的诚信红蓝标识制度,认知度极低,据调查发现,有97%人不知红蓝标识的含义。就目前而言,在线信誉评估、等级系统,在设计完善的提前下,可以较为有效的降低了交易风险,因为其交易双方的历史信用表现,信用等级都是公开信息,可以作为买卖双方交易选择的参考,且其失信成本远远大于其利益获得,好的信用必然可以提升销售量,这也从侧面迫使销售者提供最好的服务,避免了双方欺诈行为。交易讲究的诚信,信誉系统能最有效地维持双方可信的商务关系。如目前国内最大的网购平台淘宝网,它的网商信誉评价和信誉等级系统相对成熟,这种评价系统“为消费者提供了诚信、安全的购物保障,大大提升了网络购物体验”。但它依然存在相当多的问题,信用评价流程不合理,在买到相对低劣的产品时,你选择退货的同时就丧失了评价的权利,两者只能选其一,那到底是留着不需要的产品而去评价,还是选择退货?恶意中差评现象猖獗,甚至出现恶意差评师这一职业,严重影响公平竞争。另外对于返修产品缺乏保障,笔者就遇到过产品寄回返修,迟迟没有反应,损害消费者利益。信用可信度有待验证,专业刷钻组织的出现,使得信用体系的可靠性降低。
4电子商务安全立法现状
电子商务因其带来的经济效益和流行发展趋势而备受关注,其安全立法问题也得到了国际性组织和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尽快营造全球范围内的电子商务安全法律环境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要创造一个适应和规范电子商务安全交易、发展的法律境,政府部门职责首当其冲,在电子商务发展的监管和安全立法中发挥其主导作用。及时了解电子商务即时情况,制定出台相应的安全保障法律法规,鼓励、引导、电子商务健康发展,规范、维持必要的网络市场秩序,这已经成为当前世界各国立法工作的重要任务。电子商务的广泛性和无界性使得世界各国纷纷出台相应法律、行为准则和规范办法来推动本国电子商务安全、健康的发展,旨在抓住信息技术的机遇,提高自身竞争力,从而会的优势,同时也减少电子商务的交易纠纷、欺诈行为,保障了交易的安全性,为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扫平障碍。
4.1当前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电子商务因其基础网络这个开放又隐蔽的环境,而显得比较特殊,其商贸交易行为需要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和秩序的维持,目前我国已经相继出台了部分法律法规、行为准则,设立了相应的部门来规范、监管和保证电子商务的安全。但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现状和国内电子商务现实状况相比,显得比较尴尬。我国电子商务安全法律体系仍然存在较多空白,强针对性的立法需要加快,先行法规则亟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电子商务安全法律的不足之处有:电子交易流程行为规范、用户隐私保护、法律效力不足,法律滞后,情况描述不清,没有有效惩戒措施,难以对电子商务中的失信者和破坏者造成较强的约束力。因此强快电子商务安全法律立法和改进已经迫在眉睫。
4.2现有电子商务安全法律
现行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具有较强针对性质的较少,大多分散各类法规之中,或是零星提及电子交易安全问题,目前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四类:
(1)综合性的法律。如:《民法通则》和《刑法》中有关对商贸交易的安全保障条文。
(2)对交易主体进行规范的相关法律。如《公司法》、《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
(3)规范交易行为的有关法律,包括经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
(4)对监督交易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如会计法、票据法、银行法等。
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是两个对电子商务具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法规。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颁布也具有重要意义。该法赋予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标志着我国的信息化立法迈出重要步伐。
4.3电子商务安全立法困难的原因
电子商务发展壮大为商贸交易带来极大便捷和迅速优越性,成为了经济的强劲增长点,为全球经济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氛围,与此同时,因为其特点,也对社会各个领域特别是立法带来了困难和压力。
首先电子商务的立法,需要考虑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差异,协调困难。电子商务基于网络,而网络却已经全球联通、跨越了地域的界限。它所面对的不只是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的市场,而是全球一体化的大市场。各国由于社会制度、政治状况、经济发展程度等不同而导致了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同,要制定可以有效协调、高度一体化的商业和法律规则,谈何容易。
其次是电子商务交易处理、传输的实质就是对信号脉冲的传输和对数字流的处理,这种虚拟的平台上,双方的不曾谋面,使得信息资源对商家的商业信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信息得到广泛传播的同时,由于互联网既开放又隐蔽的特性使得信息的真伪有待验证,恶意的攻击、恶意的失信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也难以揪出终端背后的那个失信或破坏者,有法难断或者有法却找不到应受惩罚的人,而且对于包括制作版权、著作权、商标使用权、数据库等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电子商务横跨领域之广、利益关联群体之多,和其有别于传统商务模式的无形化给税收体制及税收管理模式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再次,电子信息领域,技术日新月异,电子商务领域的技术进步速度已经超国家适时地调整其法律框架的能力。法律的变革无法做到像电子技术更新一样的快,也由于新的意想不到的问题的不断出现,使得适时的法律调整总跟不上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步伐。这是需要我们对于现行法律框架从根本上进行反思,困难而想而知。
5电子商务安全立法的对策研究
5.1电子商务安全需求分析
5.1.1主要内容
电子商务是网上公开直接虚拟交易的商务模式,它直接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支付、谈判、下单等,在这个过程中蕴藏了大量的商务信息,所以,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引起了网民、企业、行业、国家的广泛观众。根据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以及重要性分析,电子商务的安全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的完整性;
2、信息的保密性;
3、信息的不可否认性;
4、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信息;
5、系统的可靠性;
6、资金的安全性。
5.1.2涉及领域
通过吸收国外成功的经验,结合我国自身电子商务发展特色以及社会主义国情特色,我国电子商务安全性的立法主要涉及以下几大方面:
1、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交易双方的个人真实信息;
3、保密和信息的合法性访问;
4、数字签名以及第三方认证;
5、计算机犯罪和侵犯问题的有效控制。
5.2电子商务安全立法定位与模式
电子商务的安全法律保障问题,从其整体情况来看,主要表现为两大层次:第一,电子商务首先表现的是商品交易模式,它的安全需要通过民商法来进行规范保护;第二,电子商务是通过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实现的,它的安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计算机及网络的自身安全程度,这需要网络的安全管理法律来加以约束和保护。从第一点的角度来看,电子商务安全法律隶属于商法的范围。
因此,在立法过程中,重点还是需要从商法的角度,结合其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的特色,从全面化的角度出发,制定出高效规范的电子商务安全法律。
从电子商务安全立法的模式角度出发,电子商务的安全法律主要有以下两种选择:第一,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法律中加入电子商务安全性法律内容;第二,另外指定电子商务安全单行法。这两种模式都有各自的优点和缺点,前者的立法成本低但是保护力度不够强,后者的立法程序复杂,所需资源多,但是保护力度大。在实际操作中,到底选择哪种模式,也是当下法律界正在研究分析的重点问题。本文提出的建议是分为两步走:先采用第一种模式,等条件成熟后而且又加强的需要,再进行第二种模式的立法。这样不仅可以快速成立相关法律体系,同时也可有效解决资源浪费的问题。
5.3我国电子商务安全性立法的对策分析
5.3.1健全电子商务法律,注重法律的滞后性
健全的电子商务立法体系不仅要包括有网络服务和网络管理的法律制度,同时还需要电子商务主体的立法和市场管理制度,以及电子商务交易支付的法律制度、网上商务行为制度、电子税法制度、客户个人隐私权保护法。只有建立系统性的法律制度,才能真正发挥电子商务安全法的作用。
在加强电子商务安全法建设的同时,同时也应该注重法律的滞后性带来的法律效力减弱。法律的滞后性首先表现为法律立法的程序,这是个严格的过程,需要问题显现的非常明白,并对该问题进行有充分的调研数据后,才可能形成立法的基本条件和背景,这个过程是繁琐的,是复杂的,是需要长时间的。另外,法律要建立起威信,必须较长的时间,在这段长时间里,网络的发展是非常快的,会发生不同程度内容的问题,而且这些问题会经常超过法律设定的范围,这些问题在客观上都表现为电子商务法律的滞后性,使得法律无法体现超前性,大大降低了法律的约束作用。
5.3.2加强立法部门对于电子商务的学习了解
立法部门在实际的工作经验中,可能只是了解法律相关体系知识,对于电子商务交易模式、支付模式等相关内容可能存在误解或者不了解的情况,这容易导致立法部门在立法的过程中,过于偏向法律的可行性,而忽略了电子商务法律的可行性。所以,加强立法部门对于电子商务的学习了解,使其真正深入了解电子商务整体运营过程以及涉及内容、存在的漏洞、需要加强的节点以及关联的群体等内容,从根本上制定高效可行规范的电子商务安全法律,从而降低因误解带来的时间拖延、资源耗费等其他损失。
另外,加强立法部门对于电子商务的学习了解的同时,应加强立法部门工作人员对于电子商务立法的重视度,从思想上加强工作人员对于电子商务安全立法的注重,从而加快电子商务安全立法的实施进度。
5.2.3系统化完善,架构法律体系
我国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对电子商务中的安全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建立我国电子商务安全法律时,应多加考虑它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联度,从而架构其整体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安全法律的有效性。具体内容如下:
1、在中国民法基本法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交易安全的理念和内容;
2、在计算机与网络安全管理的立法上,应针对电子商务在网络虚拟环境下运行的特点,加强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的法律措施。
3、在商事单行法的立法上,可以适当突破现有民法的一些制度,基于商法的特殊性及独立性,满足电子商务较高的安全保护需求。
4、在法律解释上,全面清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剔除掉不利于电子商务安全的言论,对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进行重新正确的认识和解释。
5.2.4配套奖惩措施,提高安全法律威信度
奖惩措施是任何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保障制度,这里的奖惩措施具有两个重要的含义:
第一,是对电子商务安全制度在实施过程出现的良性事件和恶性事件进行适当的奖励和惩罚,或是进行高度的奖励和惩罚,从而在加强良性循环的同时,对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恶性事件作出严厉的惩罚,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从而有效提高电子商务安全立法的实施力度和效果。
第二,是对进行非法盗取电子商务信息或是破坏电子商务交易的不法分子进行严厉的法律制裁,以及对保护电子商务安全的良好事迹进行表扬。我国目前针对盗取电子商务信息或是破坏电子商务交易的不法分子还未建立有效的不法分子,才会使得这些不法分子妄想钻空子、踩地雷,这也是导致我国电子商务安全出现问题的一大关键因素。因此,建立电子商务奖惩措施,有利于提高对不法分子的控制以及提高人民对电子商务安全的保护意识。
5.2.5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结合自身特色国情
电子商务是全球性的电子商务,它是无国界、无种族之分的。所以,我国在建立电子商务安全法律时,可立足于国际立法的趋同性取向,借鉴国外成功的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经验,并且结合我国的自身特色国情。中国的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只有争取与国际立法接轨,才能参与全球性的经济竞争。例如,新加坡在制定《电子&交易法案》时几乎全部采用了《电子商务示范法》的相关内容,同时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总体精神以及自身国情,增加了部分内容。所以,我国在制定电子商务安全法律时,应尽量吸收国外原有的成果,再结合我国的特色国情,在降低立法成本、节省立法时间的同时,也提高电子商务安全法律的高效性和实用性。
6总结和展望
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是关系到电子商务能否继续发展的关键因素。随着我国计算机网络科学的逐步发展,某些非法分子对于电子商务安全模式已经越来越熟悉,如果电子商务再不加强安全防范以及法律法规的严加约束,电子商务的安全将成为我国经济法律的一大问题,这对我国经济、网民、电子商务企业来说都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尽快建立我国的电子商务安全立法,建立有效可行的电子商务安全法律法规,从国家政治制度角度出发,为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进行强而有力的安全管束,以促进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稳步健康的发展。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已经在我国人民生活中扮演的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电子商务的安全立法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法政界、金融界和学术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因此,研究我国电子商务安全立法工作,建立科学高效的电子商务安全法律,为我国的电子商务的稳步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本文研究的主要贡献在于:探讨了我国电子商务安全现状以及立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本研究以电子商务基本概念和特色为理论基础,通过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安全现状进行分析,从而形成本研究的整体背景,接着分析我国安全立法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最后结合自身所学知识,提出改善我国电子商务安全法律的对策,希望对电子商务安全立法工作的开展能提供一些帮助。但是由于水平的限制以及实际经验的不足,加上我国目前电子商务法律问题整体上处于不成熟与多样化的阶段,使得本文在研究过程中遇到一些困难,加上文字功底不够等等,影响到了研究的效果,使得论文尚有以下不足之处:
1、研究过程中,对于我国电子商务安全现状只选取了几个主要的现状进行描述,考虑到本研究报告的篇幅问题,并没有对全部的现状进行描述。
2、在对我国电子商务安全立法的现状进行分析时,只对我国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的难点以及现状进行代表性的描述,并未形成系统化的描述。
加快中间业务的发展,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拓展服务领域、改善收益状况、增强抗风险能力、推动产品和服务创新、提高综合竞争力的客观要求和现实选择。但是中间业务法律关系复杂、多样,容易滋生法律风险。因此借鉴国外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经验,防范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对于促进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适宜的法律环境是国外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重要基础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竞相发展中间业务,中间业务逐渐成为国外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品种和收入来源,一般占总收入的40%-50%,有的甚至超过80%,如美国的摩根银行。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达与其适宜的法律环境密不可分。
1、金融监管法律的放松使得商业银行拥有较大的中间业务发展自,并大大地促进了中间业务的不断创新。
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由金融危机引起的世界性经济危机过后,西方国家吸取教训,普遍推行极其严格的金融监管法律,明确划定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界限,严格限制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在严格的金融管制法律环境下,西方商业银行以传统的存贷业务为其发展的主方向,中间业务所占的比例很小。
八十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的金融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金融业务日益自由化,金融监管法律放松,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差异日益缩小,传统上的不同金融机构可以提供相同的金融服务,商业银行面临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传统业务经营举步维艰,商业银行被迫调整服务功能、业务方向和竞争战略,提供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相结合的经营模式,从资产/贷款基础上的战略转换为服务/费用基础上的战略,从传统上通过存贷业务获取有风险利差的经营模式,转换为通过金融中介服务获取无风险或的风险中介服务费的经营模式。与此同时,在宽松的金融监管法律环境下,金融监管当局奉行"法律无明文禁止即许可"的监管理念,大大促进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创新,使得商业银行能根据客户需求的差异及其变化并结合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不断推出中间业务新产品。发展到现在,西方国家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几乎已涉及所有的金融领域。中间业务的不断创新使中间业务的发展持续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为商业银行提供滚滚不断的利润来源。
在宽松的金融监管法律环境下,商业银行对中间业务产品的开发、定价等方面拥有较大的自。如中间业务产品的收费方面,在德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收费标准,而是由商业银行根据成本和收益情况以及市场服务的供求关系自主决策,但不允许银行之间相互达成服务费收取方面的秘密协议。德国银行同业公会不具有决定服务收费价格和管理的职能。在美国,金融法规特别是联邦一级的金融法规对银行服务收费的金额和价格基本上未作出具体规定,而是让商业银行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和市场状况来确定。但美国1991年《银行法》、《储蓄条件表示法案》等法律规定,银行必须在银行广告中向顾客说明收费事项,并不得将各种增加的成本以任何方式转嫁到客户身上。
当然宽松的监管法律环境并不意味着西方国家法律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开展的自由放任。相反,西方国家有一系列金融监管立法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产品的开发和销售进行关注,但主要是从道德和风险防范方面进行规范。如针对衍生金融工具出现后无法确定其市场价值,传统会计记帐方法不能及早发现这些中间业务的风险,1990年9月,英国银行家协会和爱尔兰银行家联合会了《关于国际银行中间业务的会计事务建议书》;为了加强中间业务信息披露的规范化,美国先后颁布了财务会计准则第105号《对具有中间业务风险和集中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的揭示》、第107号《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揭示》及第119号《对金融衍生工具及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揭示》,对中间业务风险和公允价值的披露作了详细的规定。
2、混业经营法律制度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开拓提供了宽阔的舞台。
1933年美国出台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该法确立了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以及其他非银行业务相分离的制度,奠定了三十年代以来美国的分业经营格局,而且也成为战后许多国家重建金融体系时的主要参照。二十世纪后期,不断出现的金融创新模糊了不同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金融全球化加剧了各国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分业经营体制开始瓦解。追随美国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如英国、日本等,纷纷放弃分业经营,实行混业经营。美国自己也于1999年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促进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的联合经营,建立一个金融机构之间联合经营、审慎管理的金融体系,从而加强金融服务业的竞争,提高其效率。
各国纷纷打破分业经营的限制、实行混业经营以来,为满足客户各种需求,金融业业务彼此交叉和渗透越来越广泛,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产品日新月异、层出不穷,中间业务范围日益广泛、种类不断增多,使现代商业银行成为名副其实的"全能银行"。据统计,外资银行所使用过的中间业务品种已达2万种。如素有"金融百货公司"之称的美国银行业,其中间业务的范围涵括:传统的银行业务、信托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共同基金业务和保险业务。他们既可以从事货币市场业务,也可从事商业票据贴现及资本市场业务。
3、中间业务中银行与客户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法律规范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西方发达国家从《银行法》、《投资银行法》、《证券交易法》到《信托法》、《期货法》等有一整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作了详细而全面的规定,中间业务中银行与客户关系的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有明确的规范,使得中间业务法律关系具有稳定性、可预期性和确定性,避免因法律真空导致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如美国针对电子化银行业务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这些立法分为调整小额资金划拨和大额资金划拨的法律,二者共同构成了电子化银行业务完善的法律体系。调整小额资金划拨的法律有:联邦《电子资金划拨法》(ElectronicFundTransferAct),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颁布的D条例(FederalReserve’sRegulationD)、E条例(FederalReserve’sRegulationE)、Z条例(FederalReserve’sRegulationZ),《借贷诚实法》(TruthinLendingAct),各州关于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联邦及各州的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branchinglaws)以及反托拉斯法等。调整大额贷记划拨的法律主要是美国《统一商法典》的4A编。
4、有效的商业银行内部法律风险控制机制是中间业务迅速发展的重要基础。
一项成功的中间业务产品既要有设计合理、缜密的法律框架,又要满足客户的需要,具有操作性,同时还要符合现有的法律、法规。中间业务产品往往是不同金融产品的组合和衍生,在法律关系上必然表现为多重法律关系的组合,不同权利、义务的衔接。中间业务法律关系复杂、多样,容易滋生法律风险。为防范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十分重视内部法律机构的建设及其职能的发挥,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从而实现了既促进中间业务的迅速发展,又有效地防范法律风险的目的。如美国花旗银行(CITIBANK)在纽约的总行设有内部法律事务部。该部有279名工作人员,其中部分律师专门负责中间业务法律事务。又如美国大通曼哈顿银行(CHASEMANHATTAN)法律部共有230人,其中110人是律师。为确保满足全行各种法律服务需求,法律事务部被分成为不同的工作组,有工作组专门负责处理掉期交易和金融衍生产品等中间业务相关的法律事务。
二、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
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面对目前金融市场发展中的巨变及结合国际银行同业的发展经验,尤其是为了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后外资银行强有力的挑战,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成为国内银行业的共识。与中间业务蓬勃的发展势头不相适应,我国相关金融立法明显滞后。诸多领域的法律空白、分业经营法律体制、严格的金融监管法律体制以及过时的法律限制等严重影响了中间业务的发展。在我国现行法律环境下,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面临较多的法律风险,而商业银行内部亦缺乏有效的中间业务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近年来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实践表明,法律风险日益成为制约中间业务发展的瓶颈。
立法上的空白使银行开展中间业务面临较多的法律风险。在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商业银行才开始逐渐开拓中间业务,而且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引导和规范银行中间业务。2001年才公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相对于中间业务的发展而言,仍有不少空白,而且有关中间业务立法内容侧重监管,忽视了银行与客户关系的调整,缺乏对中间业务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使得中间业务法律关系缺乏稳定性、可预期性和确定性。法律上的空白,造成了较多法律风险:相关监管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时增加了自由裁量权,使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其处罚均有一定的随意性;各商业银行则无法可依,商业银行和客户的许多行为在法律效力上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中间业务大多属于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交叉经营的领域,因此,国家的宏观金融管理政策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限定,直接决定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开拓空间。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法》确立了对银行业实行严格的分业管理法律模式,银行不得经营证券、保险业务,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领域的拓展因此受到一定限制,特别是许多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中间业务品种无法开办,并由此限制了银行与保险、证券业的合作空间,中间业务品种和服务手段的创新也因此受到束缚。如个人理财业务领域,由于政策、法律的限制,我国金融机构只能分业经营,银行不能涉及证券、保险业务,也就不能给客户提供综合理财业务,所以至多只能给客户提供理财建议。而国外银行在提供理财服务时,受到的法律限制则较少,可以收取服务费、交易费、管理年费、信托保管费等数项费用,收费率0.07%-0.1%不等。据统计,在国外,这项服务收入占银行总收入的30%以上。又如银行兼业保险业务虽已放开,由于保险业务非常专业化,由保险业的专业人才在银行提供咨询服务,深受客户欢迎,但在我国,多数地区人民银行规定,不允许有关咨询人员进驻银行经营网点。2、建立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
中间业务立法及其相关法制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对于商业银行大力发展中间业务而言,有远水不解近渴之虞,因此,惟有建立完善的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商业银行才能能动地控制中间业务法律风险。
建立完善的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首先要做好中间业务法制教育与法律培训,使法制教育与法律培训工作紧紧围绕银行中间业务拓展情况,与时俱进,长抓不懈,使银行经办员工及管理人员尤其是业务一线员工熟悉与中间业务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引导员工树立依法开展中间业务工作的观念,提高他们的风险防范意识和水平,帮助员工意识到中间业务中的法律风险,把握好中间业务开展中的法律界限,注意防患于未然,做到知法守法、依法办事,确保实现既拓展中间业务,又切实防范中间业务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的目的。,其次,建立完善的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要转变观念,重新定位银行内部法律部门的职能,要充分发挥其事前防范、控制和化解中间业务法律风险的功能。要让法律部门提前介入中间业务,充分论证中间业务新产品的合法、合规性,客观、公正、合理地设计和安排中间业务的法律框架;要积极开展中间业务法律专题研究,研究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并予以积极预防;要建立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后评价制度,研究、总结中间业务法律咨询中的疑难、有价值的法律问题,进行后评价,形成法律指引,规范相关中间业务的发展。
三、商业银行防范中间业务法律风险的对策建议
中间业务种类繁多,业务范围广泛,服务范围涉及社会各个层面,社会覆盖面广,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加之中间业务的开发、推介、经营涉及商业银行内部众多部门、众多环节,而我国多数商业银行尚缺乏有效的中间业务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致使中间业务的开办过程透明度低,业务操作缺乏公开性。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上述特点决定了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具有较大的分散性、隐蔽性和社会性。基于上述原因,防范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十分重要。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现实法律环境,笔者认为,我国商业银行应从以下方面着手防范中间业务法律风险;
1、在法律的临界地坚持谨慎性原则。
我国目前对金融业实行严格监管,监管理念是"法律无明文许可即禁止",而不是"法律无明文禁止即许可"。同时,如上文所述,我国现行法律对银行开展中间业务还有较多限制和诸多空白。因此银行在中间业务工作尤其是中间业务创新工作中,在法律的临界地,要坚持谨慎性原则,不可片面强调规避法律或打球,埋下风险隐患。如部分银行认为"代客申购新股并未形成银行的资产负债,而且能为储户带来增值,并且增加银行存款,因此不违反法律规定,"因而竞相开办代客集中申购新股业务,笔者认为,上述做法是否违反法律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有可能被监管部门认为侵害了小股民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公平原则,是违法的。2、建立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
中间业务立法及其相关法制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对于商业银行大力发展中间业务而言,有远水不解近渴之虞,因此,惟有建立完善的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商业银行才能能动地控制中间业务法律风险。
建立完善的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首先要做好中间业务法制教育与法律培训,使法制教育与法律培训工作紧紧围绕银行中间业务拓展情况,与时俱进,长抓不懈,使银行经办员工及管理人员尤其是业务一线员工熟悉与中间业务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引导员工树立依法开展中间业务工作的观念,提高他们的风险防范意识和水平,帮助员工意识到中间业务中的法律风险,把握好中间业务开展中的法律界限,注意防患于未然,做到知法守法、依法办事,确保实现既拓展中间业务,又切实防范中间业务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的目的。,其次,建立完善的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要转变观念,重新定位银行内部法律部门的职能,要充分发挥其事前防范、控制和化解中间业务法律风险的功能。要让法律部门提前介入中间业务,充分论证中间业务新产品的合法、合规性,客观、公正、合理地设计和安排中间业务的法律框架;要积极开展中间业务法律专题研究,研究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并予以积极预防;要建立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后评价制度,研究、总结中间业务法律咨询中的疑难、有价值的法律问题,进行后评价,形成法律指引,规范相关中间业务的发展。
最后,建立完善的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要认真对合同及合同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查。在商业银行多数传统业务中,商业银行的总行或上级行制定了规范、缜密的格式合同文本。规范、缜密的合同文本提高了工作效率,也规范了银行和客户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防范了业务风险,减少或预防了纠纷。但在中间业务实践中,由于中间业务种类繁多,且差异较大,同时客户需求也差别较大,而且出于业务竞争的需要,常常需要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因此较多中间业务没有也无法制定格式合同。在此情况下,银行在开展中间业务时不得不根据客户的具体实际情况拟订合同。同时我国目前有关中间业务立法仍有不少空白,有关中间业务立法内容侧重监管,忽视了银行与客户关系的调整,缺乏对中间业务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基于上述情况,银行要重视中间业务合同,重视对中间业务合同文本的审查、修订和使用管理以及合同的履行及跟踪监督,通过合同规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充分发挥合同文本对中间业务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功能,进而增强中间业务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可预期性和确定性。
良好,但不容忽视严峻的一面,做好经济工作要把握和处理好几个带有全局和战略意义
的关系,同时要抓住重点,加大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的力度。
「关键词经济形势经济环境实施宏观调控改革和发展
2000年是全面完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的最后一年,是改革、发展、
稳定的关键一年,是世纪交替之年。这一年经济工作做得如何,对全局影响重大。最近
中央召开了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形势,提出了奋斗目标,部署了2000年经济工
作的主要任务,需要我们认真把握,狠抓落实,继续奋发努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
健康发展,为新世纪的经济腾飞创造良好的开端。
一、当前经济形势的总体判断
(一)当前经济形势总体上是好的
1999年以来,在中央采取扩大内需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的作用下,国民经济继续保持
较快增长的态势,头9个月国内生产总值增长7.4%.1~10月,工业增加值增长9.1%,增
长速度比较平稳;农业收成稳定,粮食总产量大体接近上年的水平;固定资产投资增长
平缓,全国国有及其他经济类型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城乡集体和个体投资)增长7%,其
中基本建设投资增长6.6%,更新改造投资增长下降0.9%,房地产投资增长17.4%;随着
居民收入增加和消费领域的扩大,10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8.2%,增幅比上月提
高1.6个百分点;外贸出口出现回升态势,9月份出口增长20.2%,10月份出口增长23.8%.
财政收入增长较快,1~10月比去年同期增长19.4%,增收1300多亿元,财政收入占国
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进一步提高。金融形势比较平稳,到10月末,M1、M2分别增长15.1%、
14.5%,人民币汇率保持稳定,国家外汇储备已超过1500亿美元。城乡居民收入稳步增
加,生活水平继续提高,10月末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达59270亿元,同比增长13.4%.
从前三个季度的经济运行情况来看,经济形势总体上是好的,预计全年经济增长可望达
到7%甚至略高一些。这样的增长速度在世界上也是相当高的。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经济形势出现了一些好转迹象:(1)工业经济效益水平提高。
1~9月工业企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比去年同期提高7个百分点,其中成本费用利润率
提高1个百分点,总资产社会经济发展贡献率提高0.2个百分点,产品销售率提高0.8
个百分点,资产负债率下降1.7个百分点。1~9月工业企业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总额
1200多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71%,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
480多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5倍。(2)外贸出口进一步回升。随着亚洲周边国家
的经济复苏、需求增加,我国对日本、韩国、印度尼西亚、新加坡等国的出口增长加快
;同时国家加大了出口退税力度,有力地促进了出口的增长。从7月份开始,出口增长
开始回升。7月、8月、9月、10月出口增长分别为7.5%、17.8%、20.2%、23.8%.预
计全年出口增长可达5%左右。(3)物价下降出现减缓的迹象。8月份,受季节性因素
和肉禽价格进一步回升的影响,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上月上涨1%,比去年同月下
降1.7%;商品零售价格总水平比上月上涨0.6%,比去年同月下降2.6%.9月份,因部分地
区调整学杂费、房租、水电费价格以及部分食品价格上涨,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
上月上涨2%,比去年同月下降0.8%;商品零售价格总水平比上月上涨0.7%,比去年同月
下降2.8%.10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比去年同月下降0.6%,商品零售价格下降2.6%,降幅均
比上月缩小0.2个百分点。此外,随着工业生产稳步增长,工业品市场回暖,工业品价
格降势也在趋缓。7月、8月、9月,工业品出厂价格分别下降2.5%、2.3%、2.1%,工
业品原材料购进价格分别下降3.4%、3.3%、1.8%.
(二)经济环境日趋严峻的一面不容忽视
以上三种迹象表明,经济增长出现一些好转的迹象,但还没有形成好转的趋势,目
前还不能作出经济增长出现止跌回升、走出谷底的判断。对今后面临的国内外经济环境
是逐步好转还是比较严峻?还有待观察。
从国际经济环境来看,美国经济可望保持一定的增长,但由于美国股市出现一定的
泡沫成分,美元对欧元、日元出现一定的贬值趋势,不排除出现股市动荡、外资抽逃、
消费萎缩、使经济增长发生逆转的可能性。日本经济开始缓慢复苏,但由于日本内需市
场容量有限,日元升值不利于增加出口,所以日本经济复苏的基础还不稳固。美、日GDP
占世界GDP的40%,美、日经济走向如何,对世界经济的影响比较大。欧盟经济正在稳
步增长,但由于欧元的实施,欧元区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不断加强。亚洲周边国家和地
区的经济开始复苏,即使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出现好转,对我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也
将形成一种竞争关系。综合以上一些情况,2000年世界经济增长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
即使经济增长快于1999年,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有利因素也不是很多,相反,对我国
经济形成竞争的不利因素在增加。从总体上看,2000年我国外需压力还是很大,外贸顺
差有可能进一步减少,利用外资也有可能会下降,外贸外资的减少,需要通过进一步扩
大内需来弥补。
从国内经济环境来看,2000年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仍很突出。目前市场需求依然疲
软,大多数工农业产品生产过剩,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居民消费意愿不强,民间投资不
振,银行贷款行为趋于谨慎,资金供应趋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加,社会就业压力加
大,等等。当前经济问题,集中到一点,就是通货紧缩趋势仍在发展和蔓延。到1999年
9月份为止,全国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指数连续24个月负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连续18
个月负增长,生产资料价格指数连续42个月负增长。按照巴塞尔国际清算银行的定义,
一国消费品价格连续两年负增长,就可视为通货紧缩。我国实际上已经达到这一标准。
造成通货紧缩的原因,从短期因素看,是有效需求不足;从中长期因素看,多年来的重
报告总结工作计划
工作总结个人总结述职报告实习报告
实践报告工作汇报辞职报告调研报告党政报告
演讲致辞公众演讲竞聘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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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的力度
更新时间:2007-8-1621:03:58
复建设导致经济结构严重失衡。这次通货紧缩,实际上是短期的有效需求不足与中长期
的结构不合理因素交织并发,从而使我国面临前所未有的通货紧缩压力。我国这一轮经
济增长下滑的周期最长,从1992年算起,至今已长达7年,目前下滑的趋势仍在发展。
特别是这两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对拉动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未从根本上
遏制住经济增长下滑的趋势。2000年国内经济环境依然比较严峻。
二、2000年经济工作需要把握好的几个关系
2000年经济面临的国内外经济环境不容乐观,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分析,预计这年经
济增长的社会经济发展贡献率提高0.2个百分点,产品销售率提高0.8个百分点,资产
负债率下降1.7个百分点。1~9月工业企业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总额1200多亿元,比
去年同期增长71%,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480多亿元,比
去年同期增长1.5倍。(2)外贸出口进一步回升。随着亚洲周边国家的经济复苏、需
求增加,我国对日本、韩国、印度尼西亚、新加坡等国的出口增长加快;同时国家加大
了出口退税力度,有力地促进了出口的增长。从7月份开始,出口增长开始回升。7月、
8月、9月、10月出口增长分别为7.5%、17.8%、20.2%、23.8%.预计全年出口增长可
达5%左右。(3)物价下降出现减缓的迹象。8月份,受季节性因素和肉禽价格进一步
回升的影响,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上月上涨1%,比去年同月下降1.7%;商品零售
价格总水平比上月上涨0.6%,比去年同月下降2.6%.9月份,因部分地区调整学杂费、房
租、水电费价格以及部分食品价格上涨,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上月上涨2%,比去
年同月下降0.8%;商品零售价格总水平比上月上涨0.7%,比去年同月下降2.8%.10月份
居民消费价格比去年同月下降0.6%,商品零售价格下降2.6%,降幅均比上月缩小0.2个
百分点。此外,随着工业生产稳步增长,工业品市场回暖,工业品价格降势也在趋缓。
7月、8月、9月,工业品出厂价格分别下降2.5%、2.3%、2.1%,工业品原材料购进价
格分别下降3.4%、3.3%、1.8%.(二)经济环境日趋严峻的一面不容忽视
以上三种迹象表明,经济增长出现一些好转的迹象,但还没有形成好转的趋势,目
前还不能作出经济增长出现止跌回升、走出谷底的判断。对今后面临的国内外经济环境
是逐步好转还是比较严峻?还有待观察。
从国际经济环境来看,美国经济可望保持一定的增长,但由于美国股市出现一定的
泡沫成分,美元对欧元、日元出现一定的贬值趋势,不排除出现股市动荡、外资抽逃、
消费萎缩、使经济增长发生逆转的可能性。日本经济开始缓慢复苏,但由于日本内需市
场容量有限,日元升值不利于增加出口,所以日本经济复苏的基础还不稳固。美、日GDP
占世界GDP的40%,美、日经济走向如何,对世界经济的影响比较大。欧盟经济正在稳
步增长,但由于欧元的实施,欧元区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不断加强。亚洲周边国家和地
区的经济开始复苏,即使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出现好转,对我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也
将形成一种竞争关系。综合以上一些情况,2000年世界经济增长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
即使经济增长快于1999年,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有利因素也不是很多,相反,对我国
经济形成竞争的不利因素在增加。从总体上看,2000年我国外需压力还是很大,外贸顺
差有可能进一步减少,利用外资也有可能会下降,外贸外资的减少,需要通过进一步扩
大内需来弥补。
从国内经济环境来看,2000年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仍很突出。目前市场需求依然疲
软,大多数工农业产品生产过剩,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居民消费意愿不强,民间投资不
振,银行贷款行为趋于谨慎,资金供应趋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加,社会就业压力加
大,等等。当前经济问题,集中到一点,就是通货紧缩趋势仍在发展和蔓延。到1999年
9月份为止,全国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指数连续24个月负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连续18
个月负增长,生产资料价格指数连续42个月负增长。按照巴塞尔国际清算银行的定义,
一国消费品价格连续两年负增长,就可视为通货紧缩。我国实际上已经达到这一标准。
造成通货紧缩的原因,从短期因素看,是有效需求不足;从中长期因素看,多年来的重
复建设导致经济结构严重失衡。这次通货紧缩,实际上是短期的有效需求不足与中长期
的结构不合理因素交织并发,从而使我国面临前所未有的通货紧缩压力。我国这一轮经
济增长下滑的周期最长,从1992年算起,至今已长达7年,目前下滑的趋势仍在发展。
特别是这两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对拉动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未从根本上
遏制住经济增长下滑的趋势。2000年国内经济环境依然比较严峻。
二、2000年经济工作需要把握好的几个关系2000年经济面临的国内外经济环境不容乐观,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分析,预计这年经
济增长的社会经济发展预期目标为7%左右,继续保持较快的增长,但仍然要付出艰巨的
努力。对此,2000年经济工作需要着重把握和处理好几个带有全局和战略意义的关系。
(一)既要坚持扩大内需,又要加大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的力度
扩大内需的核心是促进经济增长,扩大经济总量。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经济增长
越来越受到结构不合理因素的制约,如果不调整结构,经济增长就不可能上去。调整结
构,不能是短期的、局部性的调整,而必须是中长期的、战略性的调整;不仅要调整产
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而且要调整地区结构,加快西部大开发,这是关系
经济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结构调整要取得成效,必须以技术创新为动力,不能再走低
水平建设的老路。应在技术进步的基础上,坚决淘汰落后的、重复的生产能力,发展高
新技术产业和有发展前景的行业和企业,对传统产业进行较大规模的技术改造和固定资
产更新,不断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处理好扩大内需和结构调整的关系,实际上
是处理好经济总量与结构的关系,二者是不矛盾的。扩大内需的一个重要拉动力,就是
扩大投资需求。这两年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以国债投资为主导,重
点投向基础设施等国民经济的薄弱环节和领域,不断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扩大内需是
为了促进发展,增加经济总量,但同时也是调整结构的过程,是科技进步的过程。我们
要以技术创新为动力,在扩大内需、促进发展的同时不断调整结构,在结构调整的基础
上求得更好的发展。
(二)既要坚持政府投入,又要努力扩大社会投资和居民消费
坚持政府投入,是在当前经济不太景气、社会投资和居民消费未完全启动以前的必
然选择。但是,政府投入数量是有限的,要受制于国家财力的制约,而近几年国家财政
状况总体上比较困难,这两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国家增加发行2100亿元国债,专项
用于基础设施等项建设。政府的这笔投入,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相比,数量要少
得多。启动经济增长的真正动力,要靠社会投资和居民消费的正常回升,不能只靠政府
投入来支撑经济增长,否则国家财政难以承受,经济增长也不能持久。所以,政府投入
的着力点,是要努力引导和扩大社会投资和居民消费,使政府投入起到“四两拨千斤”
的作用。具体来说,就是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贴息、参股、合资、补贴、担保等方式,
带动更多的社会投资。例如:1999年下半年国家增发600亿元国债,其中150亿元用于
企业技改项目的贴息和补充相应的资本金,以此带动银行贷款1500多亿元,使社会投资
规模迅速扩大。与此同时,2000年要继续落实已经出台的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收入的
政策,要通过实施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等措施,努力增加农民收
入,并结合出台一系列鼓励消费的政策,努力扩大城乡居民消费。
(3)既要积极推进改革和发展,又要高度重视保持社会稳定
2000年要扩大内需、调整结构和实现科技进步,立足点是要保持经济又快又好的发
展。解决当前中国经济所有问题的关键,是要坚持发展。发展是硬道理,这一点是不能
动摇的。但是,要取得又快又好的发展,必须以改革为动力。2000年各项改革已处于攻
坚阶段。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是改革的重中之重,将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实现三
年改革脱困和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只有国有企业搞好了,效益上来了,才能
为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加快改革和发展,使社会稳定问题显得更加重要。改革和发展,
最终是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取利益的,因而是有利于社会稳定的。但在改革和发展的进程
中,因结构调整、企业改革、机构改革的深化,使下岗、失业现象增加;因社会环境的
不断变化,竞争加剧,一些人的习俗、观念适应不了环境变化的需要;等等,如果处理
不慎,极易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社会不稳定,改革和发展将一事无成。一个稳定的社
会环境,是顺利推进改革和发展的基本保障。因此,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
系,使三者相互协调和统一。
三、抓住重点,加大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的力度
2000年经济工作任务涉及方方面面,非常艰巨而又重要。但基本着眼点是扩大内需、
促进经济增长,并在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基础社会经济发展上,以国有企业
改革为中心全面推进各项改革,同时注意保持社会稳定。从这个基点出发,2000年经济
工作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继续加大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力度
连续两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其拉动经济增长的效果是显著的。由于2000年有效
需求不足和通货紧缩趋势尚未有效遏制的矛盾仍很突出,在社会投资和居民消费未完全
启动以前,为了保持经济的较快增长,必须坚持实施行之有效的积极财政政策,并加大
其力度。现在银行资金充裕、存贷差达1.2万亿元,生产能力充足、近1/3的生产潜力
未能发挥出来,劳动力丰富,面对钱多、物多、人多的因素,应是加快发展的好时机。
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这些资源就会白白浪费掉。实践证明,财政政策对资源利
用具有见效快、导向作用大、宏观配置合理的特点,通过财政向商业银行发行长期国债,
动用部分社会储蓄资金,将相对过剩的人、财、物资源利用起来,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
力的发展。
2000年继续实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仍以扩大财政支出为主要形式,双管齐下,
通过发行长期国债进一步扩大投资和继续落实增加居民收入的政策来扩大消费支出;同
时要运用好税收政策,包括实行必要的减免税政策,通过适当减少财政收入的形式,进
一步刺激投资、消费和出口。这样,中央财政赤字和债务规模将进一步扩大。有人担心,
会不会引发财政风险?据初步测算,1998年,我国中央财政赤字(按国际通行口径,包
括为弥补债务利息支出而形成的赤字,下同)和债务余额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分
别为2.15%和9.9%;1999年约为2.80%和12.0%;预计2000年中央财政赤字占GDP的比
重与上年大体持平,仍控制在3%的警戒线以内,债务余额占GDP的比重约为14.0%,仍
明显低于60%的警戒线。我国发行国债尚有一定的空间。积极财政政策是否有风险,关
键在于能否管好用好国债资金。只要国债资金能够发挥好的效益,促进经济较快的发展,
就能够为偿还债务创造有利条件,不会引发财政风险,也不会给后人留下债务包袱。近
一两年,财政税收每年增收超过1000亿元,其中就包含了积极财政政策带来的增收效应,
国债投入已经出现良性循环的效果。
(二)进一步发挥货币政策的作用
在当前经济偏冷的情况下,要采取相应扩张的宏观调控政策,使社会资金得以充分
利用。如果仅仅财政政策是扩张的,而没有货币政策的相应配合,就难以充分调动社会
资金来支持经济发展,进而会减弱整个宏观调控的效果。例如:将国债资金投入具有一
定经济效益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采取贴息方式投入企业的技术改造等,都需要大量的
银行贷款与之相配套,如果银行配套贷款跟不上,就会影响整个国债投入的效果。因此,
必须进一步发挥货币政策的作用。一是要保证国债资金配套贷款的及时投入;二是要满
足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需要;三是要支持广大中小企业的发展;四是要适当降低存款准
备金率,促进商业银行扩大贷款,同时对有困难但需要扶持的中小金融机构,给予再贷
款支持;五是要大力开展住房、教育、汽车以及大件耐用消费品等方面的消费信贷业务
;六是要发展资本市场,积极开拓直接融资渠道。总之,要保持货币供应量的必要增长。
只要积极财政政策不出现风险,实行相应的货币政策也不会有风险。金融业要正确处理
支持经济增长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在改善金融服务的同时,要继续深化金融改革,
健全银行内控机制和银行监管机制,完善金融法制。
(三)大力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一中全会提出,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
加强管理,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2000年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最后一年,是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
关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首先要尽最大努力
实现这一目标。要从不同行业和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不平衡发展的客观进程,着
力抓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老工业基地,把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与长远发展结合起来,
为国有企业跨世纪发展创造条件。”
2000年要重点做好以下一些工作:(1)推进社会经济发展工业结构调整。继续压
缩纺织、煤炭、冶金、石化、建材、机电、轻工等行业的过剩生产能力,坚决淘汰那些
技术落后、资源浪费、产品质量低劣和污染严重的企业。不断优化工业结构,缓解重复
建设压力,增强企业活力。(2)加大技术改造力度。继续拨出一部分国债资金用于企
业技术改造的贴息贷款。对于技术改造所需先进设备的进口,国家可适当提供外汇、免
税等优惠政策。对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新兴行业等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实行按
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3)实行债权转股权。对一些有特别困难、但有一定发
展前景的国有企业,实行债权转股权。逐步解决企业资本金不足、资产负债率高的问题,
同时盘活银行的不良资产。(4)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完善股票发行、上市制度,使更
多的经济效益较好、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上市,增加企业的资本金。选择一批信誉好、
发展潜力大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配售部分国有股来筹集资金。一些资信好、实力雄厚
的特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可在境内外发行企业债券,进行滚动发展。(5)实施规范
化的公司制改革。除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实行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外,积极发展具有
多元投资主体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处理好“老三会”(党委
会、工会、职代会)和“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关系,加强企业领导
班子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实行企业会计外派制度,完善企业在经营、用人、分配等方
面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四)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这是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要继续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再就业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但是,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按“三家抬”(财政、企业、
社会负担)的办法来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只是一种过渡性措施。要从根本上解决
国有企业人员多等方面的问题,最终要靠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覆盖所有企事业及行政
机关单位职工的、由政府承担并强制执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
是实行由政府通过企事业单位从当期收入中偿付各项社会保障费用的现收现付制,近期
社会保障改革的方向是由现收现付制转向通过个人帐户实现的基金积累制,即职工在领
取工资后向社会保障基金缴付社会保障缴款,这笔缴款连同企业缴付的部分社会保障缴
款都进入职工的个人帐户,以后就从职工的个人帐户中支付他们的社会保障开支。实行
基金积累制,对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来说是没有问题的,他们有足够的工作时间在个人帐
户中积累足够的养老金。成问题的是,已退休的职工和在实施个人帐户制度以前较早参
加工作的在职职工(统称老职工),由于在过去的工作年限里没有直接为自己积累养老
金、医疗保障基金、住房基金等,而是通过预先扣除把保障费用转化为政府收入并凝固
在国有资产中。转入基金积累制以后,老职工新建的个人帐户中的资金很少,已退休职
工的个人帐户则完全是空的。因此,在实施从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转轨时,政府应
对老职工过去对养老金基金的贡献作出补偿,这就需要由政府出面来筹集和建立社会保
障基金,这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条件。要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对所有不
同经济成分的企业和职工依法收缴社会保险费,提高收缴率,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同时
也要考虑,在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过程中,对国有股权变现
所得,中小企业的拍卖、租赁所得,国有房地产的出售、租赁所得,以及财政预算支出
的安排,要按照一定比例划入社会保障基金。条件成熟时要着手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
度。
(五)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
科技进步是加快结构调整和促进经济增长的主要驱动力,要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
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充分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
最薄弱的环节,不是科技水平低,而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环节滞后,这与现行科
技体制和生产体制密切相关。现行科技力量主要集中在科研院所,与生产相脱节。企业
的科技力量非常薄弱,许多优秀科技人才都集中在科研院所。这种体制,大大阻碍了将
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进程,使先进的科学技术无法得到及时的应用和推广。为此,
要深入进行科技体制和生产体制的改革,将应用科技的基本力量从原来的科研院所下放
到企业中去,使企业成为应用科技研究的载体和主要力量。这也是当今发达国家的通行
做法。科技力量与企业合二为一,既可以使科研经费得到保障,使科技人员有了用武之
地,又可以使企业生产有技术创新力量的支撑,增强企业的竞争力。2000年要基本完成
科研机构管理体制的改革工作,使应用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或纳入企业的科研体系中
去。对于高校中的应用科技力量,也要逐步分离出来,按照科研机构改革的方向进行运
作。
此外,要加强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力度,保护技术创新者的利益。尽快制定反垄
断法和严格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技术市场及其他市场,维护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
竞争的市场秩序。建立鼓励技术投入的税收制度。政府除了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和对市场
前景好的共用性产业技术的研究开发提供资助外,应制定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投入的政策。
如:对技术转让收入、设备投资等扣减所得税;改进现行的增值税制度,明确企业研究
开发、科技人才工资等支出划入无形资产的办法,等等。倡导推广以保护知识产权为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