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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化证券融资模式,是日本、台湾等地区早期社会信用薄弱、分业经营等背景下形成的。这种模式主要特点在于证券金融公司存在,证券金融公司是一种为有价证券发行、流通和信用交易结算提供资金和证券借贷的专业机构,主要目的是疏通分业经营下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资金流动,同时通过垄断融资融券业务控制信用交易规模,防止金融风险。
1.1专业化融资机构特点
证券金融公司一般采用股份制形式,股东大多是商业银行、交易所等各类金融机构,还包括部分上市公司和企业;除自有注册资本外,债务资金来源主要从货币市场融取,包括发行商业票据,吸收特定存款,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向银行贷款等。公司主要业务是开展信用交易转融资融券。在机制设计上,日本实行单轨制,即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然后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转融资融券,投资者不能直接从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证券商可以部分参与货币市场融资,但不能直接从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融券;这些金融机构如需借出证券,需要先转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单轨制特点是融资融券活动传递链单一化,机制上比较容易理顺,但垄断性较高。台湾采用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在“双轨制”结构中,部分获得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直接对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然后通过证券抵押的方式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资,也可以将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融资。而没有许可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这样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既为证券公司办理资券转融通,又直接为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服务。这种模式有利于业务朝多元化发展,但机制较烦琐。除信用交易业务外,证券金融公司还为证券公司证券承销、新股发行等业务提供短期周转资金,及为证券公司并购、项目融资等业务提供过桥贷款等。
1.2风险管理模式
在风险管理上,专业化模式主要通过政府主导和宏观调控进行管理。日本大藏省负责批准和审核证券金融公司成立条件和资格,并制定初始保证金等具体规则;证券交易所主要制定相关规章,对融资融券保证金比率进行动态监控。此外,监管机构对市场参与主体进行严格规定,如证券商不得在保证金规定比率之下对客户融资,不得将投资人保证金挪为己用;证券金融公司根据市场和公司财务信用状况对各证券公司分配不同信用业务额度等。相比之下,台湾证券公司更注重市场运作与风险控制,如日本证券金融公司资本金充足率为2.5%左右;而台湾要求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达到8%,并规定证券金融公司对投资者融资融券总额与其资本净值最高倍率为250%,规定公司从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6倍,对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其净值的l5%等。
2专业融资模式市场效应和借鉴
专业化融资模式产生,使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资金借贷上分隔开,贯彻了银行与证券分业管理原则;同时证券金融公司可从货币市场吸取资金进入资本市场,使资金得到更高层次结合,从而进一步提高资金流动性和效率,促进证券市场交易价格合理形成;同时政府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协调和控制信用交易乘数效应,如在市场偏软时,可以增加资券供给,以活跃市场;当市场泡沫过多时,可以减少资券供给,以稳定市场。
公司大量临时资金需求,支持证券公司新投资银行业务拓展。当然垄断交易也会损害效率,随着市场逐步成熟,证券融资模式职能也逐渐转变。目前日本证券金融公司主要在转融券业务中占主导地位;台湾证券金融公司更多转向直接为个人投资者提供资券融通,逐步变成了市场化融资公司。
互联网金融企业成为这股趋势当中引发关注的新兴力量。公开信息显示,迄今为止,仅提出A股上市计划或是意在A股上市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就至少达到5家,如红岭创投、陆金所、融360、91金融。尽管这一数量并不算多,但已经涵盖P2P、第三方平台、互联网垂直搜索平台多种业态。这其中,融360和91金融带有第三方平台色彩;红岭创投、陆金所则位居国内体量最大的P2P平台之列。
对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互联网公司意欲回归国内资本市场,在线金融搜索平台融360CEO叶大清这样比喻道:“过去的国内互联网公司正如背井离乡、离家出走的中国孩子,选择投身海外资本市场,更多的原因是在于中国资本市场没有给互联网公司这样的机会。这其中不乏历史原因,如中国资本过去并不成熟,上市条件艰难,从相关政策和监管部门释放的信号看来,但如今这样的现状正在改变。资本市场在敞开怀抱的时候,更需要去着力思考的是企业本身。”
目前,互联网金融公司按照业务模式划分,大概有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网络信贷模式、基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平台模式等。在叶大清看来,鼓励金融创新的政策环境下,互联网金融公司已经迎来机遇期。中国拥有全球最好的互联网金融创业环境,在机遇期内,以回归A股为代表的国内资本市场为契机,互联网金融公司需要从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入手,找到自己真正的核心竞争力。换言之,互联网金融公司需要更多的“创新性”努力。
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应更多基于互联网思维
来自美国的P2P公司Lending Club,贷款规模在八年时间里翻了30倍,而且三分之二的投资来自机构投资者。但是,即便加上规模位列第二的Prosper,美国两家最大的P2P公司的贷款总额为50亿美元,与美国高达1.8万亿美元的无担保个人贷款总额相比,不过3‰。
尽管中国互联网金融的总体体量相对于传统金融体系而言同样微小,但叶大清认为,相对于美国而言,中国似乎更像是未来互联网金融的主战场。“美国传统金融市场已经发展成熟,因此互联网金融对于美国的整个金融体系而言是一种有效的补充,其意义更像是锦上添花。中国传统银行体系效率低下、服务水平总体不高、市场开放程度较低是基本的现状,与此同时,中国拥有全球最大规模的互联网用户,这些用户当中,对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同样是惊人的,这些先天条件成为成就互联网金融的优良土壤。”
以P2P公司为例。叶大清认为,尽管P2P起源于英国,发展于美国,但中国P2P领域的金融创新能力实际上已经超越了前者。就国内多达2000多家的P2P平台看,已经呈现出具有多元化趋势的产品创新业态。
不过,与此同时,网贷公司依然被诟病为缺乏“实质性”创新――到目前为止,无论是吸收资金、优选客户,还是资金汇划、内部管理、风险控制手段,P2P公司尚未找到可以真正抗衡传统金融机构的“先进武器”。毫无疑问,未来的互联网金融公司需要更多依靠产品的创新及风险控制体系的创新,找到传统金融机构不擅长、未关注或体制限制做不了的安全信贷客户及安全产品,以在互联网及垄断金融的交集中寻找机会。
如果从“互联网思维”的角度来解读,互联网金融是通过资金融通本质和互联网技术应用的跨界融合,互联网金融的移动性、及时性、透明性和标准化流程,让金融服务超越了过去的时空限制,使得金融服务的可得性极大地提高。与传统银行产业相比,它更多地遵行多样化、个性化和互动性的思维,针对不同个体的差异细分来实现交互。这一与生俱来的特点,要求所有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无论是归属于哪一类业务模式,都必须具备更强的产品创新速度和能力。
与传统金融相比,以互联网为媒介的金融市场需求多、变化快,产品创新是高频的动态过程。一切产品创新以客户体验为导向,以业务需求为驱动,以建设“简单的银行”为目标,互联网金融公司应根据自身现有技术和资源优势,在熟悉的行业及领域努力创新差异化产品,获得竞争优势和生存空间。在这方面,目前国内已经诞生了若干垂直型、行业细分型、资源优势型的P2P平台。
提升大数据运用能力,为创新提供有效支撑
互联网金融行业目前发展程度良莠不齐。过去一年多的时间内,P2P平台“跑路”事件频传更将互联网金融一次次推到风口浪尖。互联网金融下的P2P平台等新形态信用风险管理仍在尝试中,如何将金融创新和风险控制更好地结合成为各界探求的目标之一。
过去多年,金融机构很大程度上依赖央行征信报告来决定是否给个人客户授信,但这一状况无法满足中国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加上个人客户贷款额度小、需求分散、个性化需求多,大多传统银行在零售贷款方面显得力不从心,征信是金融的基础设施,而借由技术创新来填补和完善这一巨大缺口,是互联网金融的机会。
几乎毫无疑问地说,大数据是征信赖以发展的新动力。传统征信模式以信贷数据为主要指标,具有信用强相关性质,作为面向未来互联网金融的征信新模式,能够打破传统征信模式。基于大数据技术的征信利用先进IT技术,通过引入大量的社交网络、行为习惯等信用弱相关数据,特别是对于征信记录缺失的人群。
叶大清分析认为,大数据征信带来的效用不仅在于强化信用风险管理,在提高运营效率,更好地服务好客户,以及挖掘用户的精准化需求方面,同样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要把风险控制好,服务做得更便宜,客户做得更多,服务用户的时间更短,用户的参与门槛降低,以及将参与方的交易风险排除,所有这些无不倚赖对于数据的创新性应用,以大数据为基础的技术创新手段在未来会成为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互联网金融的核心竞争力并不是营销获客能力,而是大数据风控能力,即借助于更加广泛的数据,让那些在央行征信系统没有信用记录的个人消费者和小微企业主也有可能申请到贷款。”
事实上,大数据风控已经在过去很短的时间内迅速成为各家互联网金融企业争夺的高地,多家互联网金融机构推出了基于大数据的信用评分体系。例如,蚂蚁金服的芝麻信用分,除了接入阿里的电商数据和蚂蚁金服的互联网金融数据外,还与外部的公共机构、商业机构达成广泛的合作。拉卡拉的考拉信用分包括个人、商户、企业等多个领域。P2P平台拍拍贷此前已经推出了“魔镜”大数据风控系统,融360则推出了大数据风控系统天机。此外,已拿到个人征信业务许可的腾讯也即将推出自己的大数据征信。
关键词:外资战略投资者;国有商业银行贱卖论;股权定价
二十多年以来,我国银行业不断加快开放的进程,其中国有商业银行引进外资战略投资者是一项重要的举措。外资战略投资者有人才和技术优势,中资银行有庞大的客户群和机构网点。前者是技术密集型的,随着市场深化和竞争加剧,其优势是递增的;后者是劳动密集型的,其优势是递减的。为了适应新的金融形势,促进银行业健康持续发展,银监会成立后适时调整思路,于2003年12月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致力于促进中外资银行合作的“双赢”。
到目前为止,18家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了16家中资银行,投资总额近126亿美元。具体情况是:对国有银行,美国银行和淡马锡公司投资建行54.66亿美元,苏格兰皇家银行、瑞士银行集团和亚洲开发银行投资中行36.75亿美元;对股份制银行,亚行、花旗和汇丰银行等投资了交通、光大、民生、兴业、浦发、深发以及筹建中的渤海银行等,投资额为29亿美元;对城市商业银行,加拿大丰业银行、澳大利亚联邦银行、荷兰国际集团、德国投资与开发公司、国际金融公司等投资了北京银行、上海银行以及西安、济南、杭州和南充等地的商业银行,投资额为5.6亿美元。从投资方看,既有国际金融组织也有商业银行,既有大型机构也有中小型机构;从被投资方看,既有国有银行也有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既有沿海和东部地区的机构也有内地和西部地区的机构。外资机构和中资银行均呈现出多元化特征。
在这些引进外资战略投资者的案例中,投资于建行和中行的资金占据了较为明显的位置,因此也引起了业界的广泛讨论。
一、“国有银行贱卖论”
建行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成功上市,其示范作用不可低估。建行股份卖给外国投资者的价格仅为账面价格的1.2倍,但上市后建行股价不断攀升,目前已经上升到账面价格的约3.7倍,上市融资达92亿美元,刷新了亚洲除日本市场以外的上市规模纪录。建行首次IPO(即首次公开上市)有如此表现引发了国人对银行贱卖的质疑。银行业界人士纷纷撰文引出“国有银行贱卖论”。“国有银行贱卖论”的主要观点是:国有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时定价偏低,赴境外上市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会威胁到整个国家的金融安全。“国有银行贱卖论”的主要依据是:
(一)“按净资产定价不合理”
金融学家吴念鲁认为,不仅要按净资产来算股价,还要考虑这几家银行的品牌、客户、市场和产品。耶鲁大学教授陈志武也指出,在我国,由于监管当局对银行业的准入进行管制,银行特许权本身也有很大的价值,这些都远未体现在股权溢价上。
(二)“境外投资者便宜捡得太大”
2004年工行实现盈利747亿元,用30亿美元换来工行10%的股权,意味着境外投资者在4年之内就可收回投资。假如今后交行的股价上涨到3.72元,汇丰只需把入股交行的19.9%的股权脱手9.9%,就可以拿回本金,而不花分文持股交行10%的股份。按照目前H股平均市净率2.2倍保守估算,中行的股份在3年内将给境外投资者带来95%的收益,境外投资者便宜捡得太大。
(三)“股权交易存在不对等性”
该观点认为,交易的不对等性并没有反映在股权价格中。一是境内投资者被边缘化,国内银行的股权售让对象明显偏向境外投资者。二是中方提供收益承诺,境外投资者“稳赚不赔”,如建行、中行承诺,一旦今后每股净资产低于对方的入股价,汇金将给予补偿。三是同股不同权,如2005年西安商业银行新股东大会后,拥有5%股份的国际金融公司和加拿大丰业银行各获得一个董事会席位,但拥有5%以上股份的其他几家内资股东却没有得到同等待遇。
(四)“国人已承担巨额重组成本”
在股权交易前,为了提高国有银行质量国家已付出了巨额投资。如在1998年增加2700亿元国债用以充实国有银行资本金,2000年剥离近14000亿元的四大银行不良资产,2005年通过汇金公司向中、建、工行共注资600亿美元。另外,工商银行改革下岗20万人,建设银行裁员了10多万人。当前国内银行转让股权获得的溢价太低,没有体现国人为此付出的代价。
二、对建行引进外资战略投资者的分析
对于建行在出让股权时是否有贱卖之嫌,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
第一,从动态比较方面看。战略投资者在银行IPO前入股的市净率一般要低于IPO市净率。这是因为战略投资者与IPO时的公众投资者性质与作用不同,战略投资者愿意与国内银行长期合作、共担风险,必须承诺股票锁定期和竞争回避,而公众投资者更多考虑股票投资收益,具有长期持股和短期投机的选择权。以交通银行为例,汇丰银行的入股市净率为1.76,后期的IPO市净率却为1.60,也即汇丰的股权购买价格高于公开上市的股票价格,显然不存在交行股权被贱卖给汇丰的问题。对建设银行而言,美洲银行的入股市净率(1.15)和淡马锡的入股市净率(1.19)都远远小于建行IPO的市净率(1.96),差距略显过大,美洲银行和淡马锡在短短的4到5个月内就分别获得差价收益0.81元/股和0.77元/股,因此,两者的入股价有被低估之嫌。
第二,进行横向比较。市净率显示的是入股价格的溢价程度,反映了投资者对银行经营能力和投资价值的综合判断。因而,银行的经营能力越强,获得的市净率一般就应该更高。以建行为例,2004年建设银行的主要经营效率指标均明显优于交通银行,但形成巨大反差的是,建设银行的境外投资者入股市净率(1.15和1.19)却大大小于交通银行(1.76)。另外,境外投资者的入股比例越大,对应的入股市净率应该越低,交通银行的入股比例(19.9%)超过建设银行的入股比例(14.1%),而两个银行在入股市净率上的表现却恰恰相反。因此得建设银行境外投资者的市净率偏低,也即转让建行股份的定价偏低。
三、引进外资战略投资者理性化的政策建议
为了更加稳妥高效地推进我国银行业的产权改革,针对现阶段国内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第一,在引资对象上,应树立“战略一致,优势强化,文化融合”的理念,把一些具备业务专长的中上等规模银行纳入选择范围。首先,双方在经营发展战略上的一致性,可以减少战略融合成本和风险,更能确保外方作为“战略投资者”的稳定性。其次,讲求“优势强化”,而不局限于“优势互补”,有利于在日趋激励的竞争中巩固已有的市场地位,并通过双方合作不断开拓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再次,很多中上等规模银行在华尚未设立分支机构,与之股权合作更能实现“竞争回避”。最后,中上等规模银行不容易实施对国内银行的股权控制,不仅可以形成长期合作关系,更有利于维护我国金融安全。
第二,在投资方式上,可推行股权互换、债转股两种方式,增加境外银行机构投资入股的灵活性。股权互换,即境外银行机构以自身股权换取中资银行相应的部分股权,而非仅仅以现金购买股权,这种方式可以先行在资本充足率已达标,而着重于改善治理结构的国内银行中推行。其优势在于,可以减轻境外投资者的资金压力,通过相互持股,增强中外资银行间战略合作关系的稳定性,有利于中资银行拓展国际市场。债转股方式,适用于当前中外银行间已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而尚未交割,或者外方承诺在未来时期追加投资的银行(如工商银行、浦发银行、西安商业银行等),通过这一方式可以充实国内银行运营资金,减轻融资压力,加强双方的业务合作,而境外投资者可以选择在适当的时机增持国内银行的股份。
第三,在股权定价上,由双方竞价为主向多方询价为主转变,引入拍卖和招投标方式,完善银行股权转让的价格发现机制。从目前的实践来看,不少国内银行的做法局限于选择单一入股对象,然后进行双方竞价,这很可能因竞价不充分导致股权价格低估。建议在同时引入和考察多个合格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基础上,建立多方询价渠道,同时构建多方竞价平台。除了协议转让方式,还应该积极引进股权拍卖和招股投标方式。
第四,在上市地点上,重组后的国内银行不应局限于海外上市,应充分考虑内地上市的可行性。建议内地证券市场上市应该有国有银行的参与,中小规模的银行IPO可以考虑在内地市场进行。目前我国内地市场银行股仅有5家,金融股所占比重仅有5%,而发达国家一般都在50%以上,这样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和金融蓝筹股的培育。兴业、华夏、广发等股份制商业银行均可根据IPO规模的大小,充分考察内地上市的可行性。同时条件成熟的银行,可将优质业务或潜力业务(如信用卡、资产托管、票据等有必要单独核算的业务)进行在内地分拆上市。尤其针对中外银行合资后双方重点发展的业务,如建行与美洲银行的零售银行业务、浦发与花旗的信用卡业务,可以先行分拆上市。
第五,在风险防范上,建立境外投资者(主要针对“财务投资者”)的退出机制,减轻资金抽离可能对国内银行造成的冲击。当前中国银监会对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做出了“持股三年”的政策要求,笔者认为三年时间偏短,何况之前进入的一些境外投资者并不存在持股期间约束。因此,国内银行自身应该加强研究和完善境外投资者的退出机制,以确保银行营运的长期稳定
第六,在发展战略上,不仅要“引进来”,更应该鼓励和支持国内银行“走出去”,全面提升我国银行业竞争力。国内银行必须主动介入全球金融格局大调整中去,才能避免我国金融资源为别国所控制,维护我国金融安全。具体措施包括:一是与国际银行金融机构广泛开展业务合作,加强与先进银行在信息、技术及人才等多方面的交流;二是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银行参与国外银行机构的股权并购,如结合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与国外银行开展股权置换和相互持股;三是直接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选址上可以先行考虑金融市场发达国家以及经济增长潜力较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四是顺应国际银行业监管要求及国际司法、会计、计量制度标准,关注国际金融需求的变化,借鉴国际先进银行的产品和服务创新经验,不断缩小与国际先进银行的差距。
参考文献:
1、唐双宁.引进合格战略投资者,促进中外资银行双赢[N]经济日报,2005-11-03.
2、吴念鲁.对国有商业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及上市的评析[J].银行家,2005(9).
财政部推进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
日前,财政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该路线图指出,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将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和紧密同步。同时,财政部还将出台包括开展宣传培训在内的多种举措,确保所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及时掌握准则的变化,使修订后的准则得到有效应用。在这份最新出炉的路线图中,财政部表示,持续趋同的时间安排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进度保持同步,将争取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对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相关项目的修订工作。修订后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仍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等部分构成。
证监会
首次制订表格化财务报告披露格式
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质量,增强信息披露规范的操作性及透明度,证监会近期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进行了修订。2010版规则首次制订表格化的财务报告披露格式,完善了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公式,对计算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下报告期期末和比较期间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作出明确规定,并新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反向购买情况下每股收益计算规定。上市公司自2009年年度报告起应按照修订后规则要求编制并披露财务报告。拟上市公司的申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09年12月31日及之后的适用2010版规则。
审计
2012年我国所有审计项目将开展绩效审计
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4月12日在北京开幕的“世界审计组织第六届效益审计研讨会”上表示,到2012年,我国所有的审计项目都将开展绩效审计。绩效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行为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评价。根据审计署2008年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审计署将着力构建绩效审计评价及方法体系,2010年建立起财政绩效审计评价体系,到2012年基本建立起符合我国发展实际的绩效审计方法体系。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被纳入现场检查范围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4月20日表示,证监会对2001年的《上市公司检查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更名为《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延伸了现场检查的范围。2001年的《上市公司检查办法》规定的检查范围主要限于对辖区内上市公司进行检查。结合证监会的监管实践,本次修订对现场检查范围作了一定延伸,不仅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和机构,还规定,如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并购重组当事人、证券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可以一并在检查事项范围内进行检查。这一变化的原因:一是全流通形势下,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往往与众多的利益主体密切相关,相关各方尤其是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过程中列其具有越来越大的影响力,二是必要时扩展检查范围,增强威慑力。
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
明确今年反避税工作重点
据《中国税务报》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对今年的反避税工作已经进行了具体安排,建立健全工作规程、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和推进双边磋商进程被放在首要位置。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将加大对无形资产和股权转让等关联交易的关注度,改变当前单纯以有形资产购销和传统简单制造业作为调点的反避税工作模式,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无形资产和股权的合理作价方式。此外,将特别关注“走出去”企业的转让定价和受控外国公司管理问题。
增值税和车船税
年内将完成立法
近日,国务院颁布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其中,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有56件,包括提请审议增值税法草案(财政部、国税总局起草),提请审议车船税法草案(财政部、国税总局起草)和修订发票管理办法(国税总局、财政部起草)。另外,在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116件立法项目中,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国税总局、财政部起草)和船舶吨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税总局起草)两个项目位列其中。截至目前,我国实际征收的20个税种,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的仅有《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其他各税种都是经全国人民大会授权立法、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或条例的形式实施。
发改委: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将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发改委日前提出《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在能源问题上进一步加强管理。今后,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将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条件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符合条件的能源管理合同的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交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法规
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
4月26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该配套指引包括《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等18项,连同此前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标志着适应我国企业实际情况、融合国际先进经验的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基本建成。根据安排,指引将从2011年起首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2012年1月1日起扩大到在上交所、深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当中施行。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将择机施行,同时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
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正式
4月13日,国务院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提出我国将根据经济发展需要,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扩大开放领域,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类项目。《若干意见》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稳步扩大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境外主体范围。《若干意见》指出,支持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规范外资参与境内证券投资和企业并购,依法实施反垄断审查,并加快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金融
我国
成为世界银行第三大股东国
世界银行发展委员会春季会议4月25日通过了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投票权的改革方案,这次改革使中国在世行的投票权从目前的2.77%提高到4.42%,成为世界银行第三大股东国,仅次于美国和日本。本次改革中,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共转移了3.13个百分点的投票权,使发展中国家整体投票权从44.06%提高到47.19%;通过了国际金融公司提高基本投票权以及2亿美元规模的特别增资方案,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公司整体的投票权从33.41%上升到39.48%。我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发言中指出,世行的投票权改革方案体现了提高发展中国家在世行的发言权和代表性的要求,是迈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平等分享投票权的重要步骤。
境内上市公司
可分拆子公司创业板上市
日前召开的创业板发行监管业务情况沟通会传出消息,目前证监会已允许境内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到创业板上市,但需满足6个条件:上市公司公开募集资金未投向发行人业务;上市公司最近3年盈利,业务经营正常;上市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且出具未来不竞争承诺,上市公司及发行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严重关联交易;发行人净利润占上市公司净利润不超过50%;发行人净资产占上市公司净资产不超过30%;上市公司及下属企业董、监、高及亲属持有发行人发行前股份不超过10%。
国际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指控高盛集团欺诈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4月16日将高盛集团诉上法庭,指控该集团及其一位副总裁在美国房地产市场开始陷入衰退时欺诈投资者,高盛设计并销售了一种基于住宅次贷证券表现的抵押债务债券(CDO),高盛没有向投资者透露该CDO的重要信息,特别是未向投资者披露美国大型对冲基金公司保尔森对冲基金公司对该产品做空的“关键性信息”。投资者因此遭受的损失可能超过10亿美元。高盛集团回应称,上述指控“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完全没有依据”,高盛集团是一家成立于1869年的全世界历史最悠久及规模最大的投资银行之一。高盛被视为意在“杀一儆百”,是美国政府打击金融危机期间金融衍生品欺诈的一次关键行动。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现金流在险值(Cash Flow at Risk,CFaR)是研究者在在险值(Value at Risk,VaR)的概念基础上提出的应用于非金融机构的现金流风险度量工具。CFaR度量在一定置信水平下公司未来某一时刻所面临的现金流的最大短缺额,其将公司所有的风险敞口融合为一个单一的数据来指导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决策。与先前度量企业现金流风险的财务指标、波动性指标方法相比,现金流在险值技术更加简单明了,数据需求量不大,而且受到科学的统计方法支持,越来越受到非金融企业风险管理者及许多著名咨询机构的重视。
二、文献综述
CFaR技术的发展是学术界与企业界共同作用的结果,其发展共经历了简单估计、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以及基于敞口的四个发展阶段。
(一)简单估计的方法早期的学者和从业者根据VaR的原理,利用简单的公式估计了现金流在险值。在假设现金流正态分布,并且已知其波动性和期望收益的前提下,CFaR值被定义为现金流的短缺或现金流预期值与真实值之差,其计算方法如方程(1)所示:
CFaR(95%的置信水平)=1.65×现金流的波动性(1)
根据不同的置信水平,现金流波动性所乘的参数1.65也相应地变化。这一方法简单易行,但在计算现金流波动性时直接把所有风险因子的影响考虑到现金流的变化量中,没有具体刻画出风险因子的影响方向和大小(卢煌平,2009)。
(二)自下而上的方法J.P. Morgan (1999)提出的公司风险矩阵(Corporate Metrics)为衡量公司在总体环境下,当市场价格发生变动时,影响公司现金流量波动所产生的风险。这种方法属于由下而上的技术,试图区分出暴露在市场风险下的现金流成分。该模型要求必须明确指出所有暴露于市场风险中的因素,分析过程繁杂且须对公司非常了解,比较适合公司内部人士使用。此模型特色在于可以确认市场价格与公司现金流量的关系,只因省略一些重要的风险来源,导致估计出的在险值不够准确。
叶佩如(2002)利用CorporateMetrics模型评估风险现金流量,实证上采用源兴科技作为研究样本,结果发现在95%置信区间下,因市场价格变动将使股东遭受的现金流在险值为新台币一百零三亿元。不足之处在于该研究只采用一家公司,时间序列资料不足,预测结果的说服力较差。
(三)自上而下的方法 Stein、Usher、LaGattuta and Youngen
(2001)提出一种自上而下的技术,认为历史资料已充分反映面对所有风险的影响,通过使用同行业中与目标企业相似的其他上市公司净收入变量的比较方法来计算CFaR值。作者依据资本额度、获利能力、产业风险及股价作为分类依据,采用基于可比较方法的大量研究来改善时间序列长度不足的缺陷。此模型的特点是分析过程较简单且没有参数设定,可以避免设定复杂的模型,且一旦建立出模型即可应用在任何非金融公司上。该方法不足在于样本中的目标公司可能与平均水平的公司差异很大,有可能既不能提供基于市场风险的CFaR值,也很难通过轻易的调整来计算。
詹家昌、郑登建(2005)以决策观点推导企业可能产生的现金流量风险,引用由上而下方法建立制造业的风险现金流量衡量模式,将现金流量区分成营运决策、投资决策及供应链管理决策现金流量,同时定义影响此三项主要决策的风险因数后,采用历史资料估算影响决策因数的未来走势及波动。并采用蒙特卡罗模拟分析法,评估不同决策情景对风险现金流量的影响。研究结果显示,多数企业所面临营运决策风险及供应链决策风险较其他决策风险更加重要,而投资及研发决策所产生的风险,除了电子业外其余产业都不显著。
(四)基于敞口的方法鉴于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两种方法存在不足之处,Andren、Jankensgard and Oxelheim (2005)提出基于风险敞口的计算CFaR的技术。这种方法首先分析影响现金流的风险敞口并建立模型,接着估计敞口系数,这些系数可以反映宏观经济和市场变量是如何按预期影响企业现金流的,然后通过模拟估计出现金流的分布,最后计算出公司的整体CFaR以及在宏观经济和市场风险条件下的CFaR值。敞口模型如方程(2)所示:
XtDC-Et-1[XtDC]=?茁0+?茁1(?仔tDC-Et-1[?仔tDC])+?茁2(?仔tFC-Et-1[?仔tFC])+?茁3(StDC/EC-Et-1[StDC/EC])+?茁4(itDC-Et-1[it]DC)+?茁5(itFC-Et-1[it]FC)+?茁6(PtDC-Et-1[PtDC])+?着t(2)
其中Xt DC 是第t期用本国货币计价,以息税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为变量的现金流;πt DC 和πt FC 分别表示第t期以本国货币和外国货币计价的通货膨胀率;St DC/FC 表示第t期的即期汇率;it DC 和it FC分别表示第t期本国货币和外国货币的利率;Pt DC表示第t期以本国货币计价的核心产品价格;Et-1[.]表示各变量在t-1的期望值;εt 为随机扰动项。
迟国泰、吴珊珊、许文(2006)在指数平滑法和VaR方法基础上,以预侧企业现金流量为目标,以现金流量波动为约束条件,建立基于EWMA――VaR的企业整体现金流量预测模型。该模型是对企业整体现金流量逐年进行预测,得出预测现金流量的均值,提高现金流量的预侧精度,其建立了企业整体现金流量风险约束条件,为企业财务风险规避提供依据,模型还建立了整体现金流量预测区间,使企业能够更好地做出财务决策。
施照斌、常传磊(2007)在文中给出VaR和CFaR的定义,介绍了利用CFaR对公司新项目投资的控制上的应用,并分析了利用VaR和CFaR进行风险管理的不同公司的不同特点, 不同公司适用不同风险度量方法。最后结论得出银行和金融公司是VAR的主要使用者,没有可交易资产的公司即非金融公司更适合于使用CFaR作为风险度量方法。
曾中(2007)实证上以台湾上市的19家半导体公司为对象,利用2000年第3季度至2006年第2季度共计23笔季资料的折旧前摊提前息前净利(EBITDA)作为衡量现金流量的依据,并以新台币兑美元汇率、消费者物价指数、一银三个月定存利率、领先指标综合指数及费城半导体指数等总体经济指标,估计现金流量估计模型,进而评估现金流量风险值。实证结果显示,影响半导体厂商现金流量的总体经济风险因数分别为费城半导体指数、新台币兑美元汇率及领先指数综合指标,且由样本外预测能力比较得知,同一产业内处于不同层次的产业公司其所使用估计现金流量的模型及模拟方法不同,与文献上的结论相左。
周敏、王春峰、房振明(2008)运用风险敞口模型分析和蒙特卡洛模拟等计量方法,为非金融类公司管理层、投资者和分析家提供一个简单具体而直接的现金流不确定性的评判指标。通过对VaR和CFaR的比较以及对CFaR度量模型发展脉络的分析,发现CFaR技术更能刻画出非金融类公司的财务风险。以詹家昌等建立的模型为基础,结合Andren、Jankensgard and Oxelheim (2005)等的基于风险敞口的现金流在险值估计模型,首次将现金流在险值概念应用于我国内地非金融行业的上市公司,对其现金流风险进行评价,实证上以广电电子和金杯汽车为例。但研究不足之处在于变量选取未包括利率、汇率和产品价格等其他可能影响公司现金流的市场风险因子,未能进一步分析如何使用套期保值等金融工程工具进行风险对冲,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彭国红、董国庆(2009)指出在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中,对贷款公司进行信用评估是信用风险管理的核心。信用风险度量的工具在长期的实践与研究中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这些方法主要是基于贷款公司的资产状况或违约情况,度量贷款公司违约的概率情形,不能准确地衡量贷款公司的信用风险。因此,其研究中探讨了CFaR在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活动中的应用。
刘宝发(2009)沿用VaR 的计算方法和思路,对CFaR 方法进行了分析,并对CFaR 的蒙特卡罗模拟法和方差协方差法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和对比分析, 指出了各自的优缺点,并指出在研究过程中发现,CFaR方法在非金融公司的风险管理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卢煌平(2009)实证上以上市的8家煤炭公司为研究对象,利用2005年上半年至2008年上半年共计7笔资料中的折旧前摊销前税前净利作为现金流量的代表,在宏观经济景气指数、人民币兑美元汇率、申银万国煤炭开采指数、90天拆借利率、消费者指数等总体经济指标中找出影响现金流量的总体因素,实证研究基础上预估2008年下半年的现金流量,并计算出CFaR、条件风险现金流量及各变量套期保值的成效。结果表明不同公司利用不同模型进行估计会更准确一些。通过对现金流量所面临的风险因素进行套期保值,得出对90天拆借利率进行套期保值所得到的效果最好。可见,模型的选择仍然是一个难点,并且在实证研究中运用蒙特卡洛模拟方法模拟自变量时,并未考虑到各变量之间的关系,还有待后续假设联合正态进行估计。
王春峰、周 敏、房振明(2009)指出在企业风险管理逐渐兴起的背景下现金流管理理论由传统的流动性管理、盈余管理、平衡管理及创值管理亦进入了风险管理时代。其研究中阐述了现金流风险管理理论研究的最新动态,并提出了未来的研究方向。基于现金流风险对企业价值、公司治理、资本结构、信息披露及市场微观结构等影响的研究已逐渐成为热点,结合公司财务和金融工程技术对现金流风险进行度量和规避将成为风险管理的核心。研究中指出加强风险规范和管理组织的研究有助于现金流管理理论的扩展和应用,此外开发新的风险建模能力和设计新的衍生工具交易种类(如环境(污染)衍生品、天气衍生品及经济指标衍生品等)来对冲风险是现金流管理发展的前沿。
娄静、韩立岩、刘金霞(2009) 遵循风险现金流外生化及可比公司估计的思路,以行业合并类为基础,提出现金流及其CFaR估计的动态面板数据模型,并基于非金融公司经营现金流影响因素,估计出我国非金融上市公司经营净现金流的结构方程及其CFaR经验分布,并对行业合并类经营净现金流风险值进行测度。
三、结论
综上所述,CFaR技术经过各学者的研究,既在理论上不断突破,又在实证研究方面有所创新。理论上CFaR技术已逐渐被公认为是非金融类公司度量现金流风险的工具,并将其与数量经济学、金融学等学科交叉研究,理论研究相对成熟;实证上分别在电子、煤炭、电力等多个领域进行实证研究,检验CFaR技术的实际应用性,部分研究已尝试将度量结果与套期保值相结合来降低企业现金流风险。但实证研究仍相对较少且研究范围较窄,存在时间序列偏小、实证模型不适宜等缺陷。另外,虽然利用风险分析及辅助工具对现金流风险的度量已经进入了实务操作阶段,但有关现金流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规范及对冲工具等方面的研究并不多见,有待后来学者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Jeff Youngen, Daniel LaGattuta, Jeremy C. Stein and Stephen E. Usher .2001. A Comparables Approach to Measuring Cash-Flow-at-Risk for Non-Financial Firms, Journal of Applied Corporate Finance 13,100-110
[2]周敏、王春峰、房振明:《基于VaR的现金流风险度量模型研究》,《管理科学》2008年第6期。
[3]彭国红、董国庆:《CFaR方法及其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应用研究》,《财会通讯》2009年第4期。
[4]王春峰、周敏、房振明:《上市公司现金流风险管理研究最新进展》,《证券市场导报》2009年第7期。
[5]J P Morgan. Credit Metrics-Technical Document [M]. Risk Metrics Group, 1997: 45-48.
[6]Nicolas Andrén,Hakan Jankensgard et al.Exposure Based Cash
Flow at Risk an Alternative to VaR for Industrial Companies [J]. Journal of Applied Corporate Finance, 2005, 17(3): 76- 86.
[7]詹家昌、邓登建:《 企业决策对现金流风险值之研究》,《财金论文丛刊》2005年第10期。
[8]许光华、李见发、谢孟芬等:《现金流量风险值之研究》,《财金论文业刊》2005年第3期。
[9]施照斌、常传磊:《公司整体水平上基于VaR和CFaR的风险管理》,《财经界》2007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