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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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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财税政策

新的财税政策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自主创新;财税政策 

    一、税收政策对企业自主创新的作用 

    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是我国政府根据科技强国和自主创新的需要、在特定时间和特定领域内对特定对象所制定的税收附加规定和特别规定。其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产生积极作用: 

    1.财税政策对企业的自主创新具有导向作用 

    政府根据当前围绕自主创新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等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配套的财税政策,以体现政府对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科技强国的发展战略的支持,从而影响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过程,促使经济资源向政府合意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方向流动。 

    2.积极的财税政策有利于降低企业自主创新的风险 

    自主创新活动资金需求规模巨大,回收周期长,不确定性强,企业所面临的这种高风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企业自身的技术积累和财务手段来规避,但是,企业也迫切需要政府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来降低风险,激励企业创新。政府采取积极的财税政策,可以降低企业占用资金和赢利方面的风险;减少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研发投入方面的风险,增强企业抵御自主创新风险的能力。 

    3.财税政策会影响企业自主创新的成本和收益 

    从本质上看,积极的财税政策是政府将一部分应得的税收收入让渡给了企业。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则表现为成本的节省和利润的增加。积极的财税政策在影响企业自主创新的成本和收益方面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对于高科技领域的中小企业来说,积极的财税政策在降低其自主创新风险的同时,为其积累资本,迅速发展壮大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4.积极的财税政策可以有效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应用和扩散 

    自主创新成果只有进入了实际的应用阶段,形成了产业化,才能真正促进经济的发展,而积极的财税政策在这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而对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科研成果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措施,可以有效地促使自主创新成果向企业转移,促进新技术的扩散。 

    二、自主创新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支出政策方面 

    1.财政科技投入总体不足,投入结构不合理 

    近几年,我国的财政科技投入量增长比较快,但国家财政科技拨款占当年财政支出的比重在4%左右徘徊,尤其是基础研究在整个研究开发中的比重一直徘徊在5-6%的水平,而大多数国家的这一比重在 20%左右。由于基础研究耗资大、耗时长、见效慢,企业和个人难以或者不愿在这方面过多投入,但基础研究应该是财政科技投入的主要方向,我国现有财政资金用于支持公益性和战略性的基础研究和公共技术研发偏少,不利于国家长期科技竞争力的提高。 

    2.科技投入方式过于单一 

    虽然目前我国在科技资金投入方式上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和尝试,但大部分资金投入仍以无偿投入为主。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采用无偿补助的单一投入模式已不能满足自主创新投入需求,科技投入方式迫切需要改革和完善,从而发挥财政科技支出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3.财政科技投入的管理不足,效果不明显 

    一是管理缺位。我国的科技项目、经费分别在不同部门分头管理,缺少必要的信息沟通、协调,这样很容易导致部门间的科技开发计划难免有重复,从而导致科技资源重复配置,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二是科技成果转化率低。根据科技部和统计局公布的资料,我国每年省部级以上的科技成果和专利申请中能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在 10%左右,远远低于发达国家60%-80%的水平。 

    (二)税收政策方面 

    1.支持鼓励企业创新的优惠政策存在薄弱环节 

    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作用在支持企业创新的生产投入和成果转化应用方面,税收政策主要偏重于对已经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已经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给予优惠,而对企业创新最需要支持、也是处境最为艰难的研发过程则缺乏有力的税收支持。大部分高科技企业在创业初期基本上都没有利润、享受不到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几年后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实现了经济效益、有了利润时,又大都过了税收优惠期,结果造成一些企业实际上根本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 

    2.总体税制结构存在制约创新企业发展的因素 

    税收政策优惠主要体现在所得税上面,而目前实行的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从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看,流转税还居于绝对优势地位。由于流转税的设计没有充分考虑自主创新产业的一些特点,因而存在一些消极因素,一定程度上抵消了所得税优惠对自主创新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使整个自主创新产业税收倾斜政策难以最大限度发挥效率。尤其是增值税,其缺陷表现得更加明显。增值税对自主创新产业发展的阻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现行增值税加重了创新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从理论上分析,现行增值税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会加重企业负担:一是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抵扣制度,在目前增值税没有普遍实行的情况下,企业在很多时候难以取得有效发票进行抵扣;三是无形资产开发过程中的智力投入不能享受抵扣,而这些投入往往占创新技术产品成本的绝大部分。 

    (2)现行增值税把产品成本构成的无形资产推销、科研开发投入也作为征税依据,容易挫伤企业的创新投入积极性。 

    (3)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过窄致使相关费用所含税款无法抵扣。由于高新技术产业的迅猛发展,新技术、新工艺的不断采用,科技产品成本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直接材料成本所占比例不断降低,间接费用的比例大大增加,大量研究开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用等无形资产以及科技咨询费用等往往大于有形资产的投入,这些开支目前都不属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这无异于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挫伤了企业技术投入和研究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影响科技企业的发展。 

    3.税收政策的“特惠制”不利于企业创新发展 

    以往支持、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优惠政策大都是以“特惠制”为特征的。所谓“特惠制”是指针对某一性质的企业、某一行业或某一区域内的企业等,主要表现为“区域特惠”、“行业特惠”。这种“特惠制”一方面使得这些企业的非科技创新收入也享受了优惠待遇,并很容易引导企业发生避税行为,一些企业为了享受这种“特惠制”不择手段、弄虚作假、想方设法争“头衔”甚至“假注册”,助长了这些企业的“寻租”行为,一些开发区管理者为追求“政绩”,随意增加入驻企业数目,导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名不符实,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另一方面还造成了同一性质的产业因所处区域不同而税负不同的扭曲,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身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企业、甚至很多也是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新技术的积极性,大大局限和弱化了税收政策手段在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方面的作用。 

    4.激励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存在政策“真空” 

    主要表现为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设计缺乏对从事科研人员的优惠措施。我国现行税法几乎没有针对高科技创新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充分考虑个人教育投资和对科技人员的激励。个人所得税法仅有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及规定的政府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对省级以下政府及企业颁发的重大成就奖、科技进步奖仍然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利于激发企业科技人员的创新精神。而且个人所得税没有考虑高科技人才教育投资成本大的情况,没有实行税前扣除的优惠,致使居民对高层次的教育投入不足。对高科技人才的创造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征税,削弱了科研工作者投身科技开发的积极性,使得整个科研领域缺乏吸引力,也打击了对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热情。 

    三、对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建议 

    我国财税政策在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与我国建立创新型国家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得差距,所以应当进一步完善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

    (一)财政支出政策方面 

    1.加大政府科技投入,特别是对重点领域的投入 

新的财税政策范文第2篇

(一)财税政策是促进城镇化发展的重要手段

城镇化是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全面提高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基本条件。当前城镇化过程中,形成了多元化融资渠道,而其中有很大一部分资金来源于税收,税收为城镇化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税收作为推动城镇化建设的一个有力杠杆。近十年间,国家采取了大量的、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措施,支持农业、能源、交通、外贸、金融、房地产、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改革以及特定区域的发展(如西部开发、东北振兴等),几乎涉及所有税种。特别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初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将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择时实施燃油税费改革,简化了税制,降低了税负,避免了重复征税。作为巨大的内需潜力,我国的城镇化促进了生产要素集中集聚和资源优化配置,加快了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成为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强大助推器。

(二)财税政策与新型城镇化之间存在高度相关

新型城镇化是一项系统工程。新型城镇化有“新”要求,重在提高质量,最终需要解决一个根本问题:农村人口向城镇的转移,以及转移人口的真正市民化。

首先,以工业化驱动的城镇化与税收相关。工业化是城镇化的动力,城镇化是工业化的依托。而工业化必然会受到资本、土地、劳动等生产要素的制约,也会受到税收政策导向的影响。其次,城镇建设与税收相关。城镇建设主要是指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需要充分的财力支持,税收的政策导向也将会起到“风向标”作用。再次,生态文明建设与税收相关。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生态文明要引领城镇建设。税收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引导和扶持作用。只有通过生态资源配置的税收调控、形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绿色税收体系,才能使我们不断向着生态文明社会和“美丽中国目标迈进。因此,在未来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税收与之紧密相连。财税改革作为新一轮改革的重中之重,新型城镇化面临一系列社会经济利益的重大调整。适应新型城镇化的发展趋势,可通过税收制度与税收政策,来界定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才真正有财力作保障来解决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使人才、资金、资源向中小城镇流动,解决“有产业进镇”和“有资金建镇”的问题。

二、通过财税改革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

要让新型城镇化真正成为中的长期依托,就应该从改革财税收体制入手,帮助中国实现经济和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

(一)建立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

财税改革的重点是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与中央一起形成合力来推动城镇化发展。现有的户籍制度制约了我国新型城镇化的发展,需要充分考虑户籍改革的成本因素对分税制进行改革,使地方政府愿意积极配合落实中央政府制定的城镇化目标,并且使地方政府不再为推动户籍改革的“代价”过高而发愁,真正有财力作保障来解决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另外,还要建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输入地政府与输出地政府等对农民工市民化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既不能使地方财力无力承受,避重就轻,也不能使中央财力撒胡椒面,收效甚微。

(二)构建地方税体系

改革地方税收制度势在必行。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构建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相适应的地方税体系,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考虑建立省级政府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市县政府以财产税为主体,以行为税、目的税为辅助的分级次主体税种,逐步构建收入稳固、结构合理、征管高效的地方税收体系。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培育地方支柱税源,但要保证市场统一,不得实行地域歧视政策,以防止地方保护主义。改革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改为城镇建设税,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提高其收入比重,建立地方城镇化建设所需的持续财力基础。

(三)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直接税体系

处理好新形势下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调动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和地方的积极性,深化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是促进城镇化发展的必要条件。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税种结构失衡,需要提高直接税的比例,降低间接税的比例,完善“双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以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和开征房产税为突破口,增加直接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份额,构建起适合中国国情的直接税体系。使居民个人直接缴纳的税收与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相对接是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关键所在。

新的财税政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政策性搬迁;所得税;财税处理

一、企业搬迁所得税相关规定及其分

(一)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以下简称11号公告)在“搬迁中购置资产支出是否可以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与此前有关政策性搬迁所得税问题的几个文件比较,以搬迁收入购置资产的折旧、摊销可否税前扣除”两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

11号公告下发以前,企业搬迁所得税政策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过程的变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以下简称财税[2007]61号)规定:(1)企业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含土地使用权,下同)、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财税[2007]61号在现行税法框架下失效。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118号),基本沿用财税[2007]61号的规定,其中关于固定资产购置支出的扣除及其提取折旧、摊销的规定,基本上与财税[2007]61号的表述完全一致。

3.国家税务关于《关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对财税[2007]61号和国税函[2009]118号中有关购置资产扣除作了实质性变更,规定“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40号公告明确,国税函[2009]118号失效。

40号公告下发后,由于搬迁过程中购置土地、厂房、办公楼等是搬迁支出的大项,由原来允许从收入中扣除改为不允许从收入中扣除,使得企业搬迁所得突然大幅增加,引发搬迁企业产生强烈质疑。

11号公告对40号公告有关购置资产在收入中扣除的规定作了适度的调整。11号公告规定:(1)凡在40号公告生效前(2012年10月1日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各类资产,应以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的余值,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2)11号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凡在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当按照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二)先纳税后扣除与先扣除后纳税涉及所得税的利弊分析

所谓先纳税后扣除,是指按40号公告的规定,搬迁时购置资产支出不从搬迁收入中扣除,按照搬迁收入扣除其他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作为搬迁所得纳税,购置的资产计提折旧、摊销时,再按正常情况下的折旧费、摊销费在税前扣除。

所谓先扣除后纳税,是指按11号公告的规定:(1)搬迁中购置的各类资产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从而使被扣除的这部分收入暂不缴纳所得税;(2)对搬迁中购置的各类资产,按照剔除已扣除搬迁收入后的余值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据以计算税收上的折旧或摊销。如果购置的某项资产支出已全额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则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为0,计税时应按会计上计提的折旧或摊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应税所得或所得额)纳税。

比较以上两种处理方法,前一种纳税时间在搬迁清算时,后一种纳税时间是在相关资产折旧或摊销时,采用相等的扣除额,后者应支付的税款现值远低于前者应支付的税款现值。比如某公司实施政策性搬迁,重建厂房、办公楼和其他建筑物开支1200万元,购置土地使用权开支800万元,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为20年,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为50年,均不考虑净残值。假定在购置资产存续期间,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且搬迁收入扣除包括资产购置在内的搬迁支出后仍有余额。

采用先纳税后扣除方法时,应因为购置资产支出未扣除而多缴所得税500万元(2000×25%)。

采用先扣除后纳税方法时,按年利率9%的年金计算,房产20年、土地50年所提折旧、摊销调增所得应缴税款现值为180.78万元,比先纳税后扣除时节约所得税(现值)319.22万元(500-180.78)。

二、企业搬迁收支会计上的相关规定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规定:企业收到政策性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搬迁损失、搬迁费用补偿,以及搬迁中购置资产补贴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以后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使用后如有结余,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损益的会计处理未作规范。但该准则规定,对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该准则未作规范的,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企业收到政府补助:(1)用于已开支的费用补贴的,直接将与费用等额的补助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2)用于即将发生的费用支出的,先将收入记入递延收益,待费用实际支出时,再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3)用于购置相关资产的,在资产处置(出售、耗用)或计提折旧、摊销时,应采用直线法将与折旧、摊销同步的应补助金额(不考虑净残值)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

《企业会计制度》中对搬迁收入的会计处理未作规范。因此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应执行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的规定:(1)企业收到政府拨付的搬迁补助款,应记入专项应付款;(2)企业发生的搬迁停工损失、搬迁费用、安置职工费用、因搬迁而被征收资产的核销、设备拆除、重新安装调试的费用损失等,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3)搬迁完成,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转入资本公积;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支出)。

三、企业搬迁的账务处理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

1.收到搬迁补偿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然后按照预算或追加预算的计划用款额,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2.开支搬迁费用、确认相关损失或结转被征收或拆除资产的账面成本:(1)按开支或应转销资产成本等,借记“营业外支出――搬迁费用支出、搬迁资产处置支出”(以下省略明细科目)、“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2)同时,按照以上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3)对于收到拨款前已开支并已确认支出的搬迁费用,则直接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3.搬迁清算时已从搬迁收入中扣除购置支出的资产,应在各该资产折旧、摊销或处置时,按折旧、摊销或处置(含材料耗用、商品出售,下同)时计入损益或成本的金额,或与上述事项同步的应确认搬迁收入的金额,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4.搬迁完成时,“专项应付款”、“递延收益”科目如果还有余额,在贷方时,转入资本公积;在借方时,转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如果余额在贷方按搬迁清算所得应缴纳所得税,首先应从“专项应付款”、“递延收益”或相关资本公积中列支,不足部分则应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

5.搬迁中发生资产置换时,应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借记“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科目,按换出资产备抵账户余额,借记“累计摊销”、“累计折旧”和相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换出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科目,按支付或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搬迁时发生的经济事项,还涉及搬迁资产变卖、拆除和固定资产修理等业务,搬迁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准则、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另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还应按会计与税收的暂时性差异确认和转回递延所得税。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

1.收到搬迁补偿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

2.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损失和丧失产权资产的账面成本核销,应借记“专项应付款”、“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如果丧失产权的资产已提减值准备,则应同时转销。

3.搬迁完成,专项应付款有结余时,转入资本公积;不足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如果有结余应缴搬迁所得税,应从专项应付款或相关资本公积中列支;不足时,也记入当期所得税费用。

4.发生资产置换,账务处理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相同。

四、涉及搬迁损益的纳税调整

(一)《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的填报

该表正表部分分三大段:

第一段“搬迁收入”,包括7个行次:1.对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2.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3.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4.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5.搬迁资产处置收入;6.其他搬迁收入;7.搬迁收入合计。

第二段“搬迁支出”,也是7个行次,分别为:8.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9.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10.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11.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12.资产处置支出;13.其他搬迁支出;14.搬迁支出合计。

第三段只有一行,即第15行“搬迁所得(或损失)”,该行应填报第7行与第14行的差额。

由于“新规”的印发,符合条件的搬迁企业购置资产这一大项支出又可以在搬迁收入中扣除,因此该表“搬迁支出”类中还应加上一行“购置资产支出”项目,可排在原12行与原13行之间,以下原行次序号再作适当调整。

(二)搬迁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原则

企业搬迁,采用先扣除后纳税方式时,应填报附表九、附表三并应遵循如下原则:(1)凡会计上确认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或搬迁损益,均应通过纳税调整将其转回(冲回);(2)税收上涉及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所得(或损失)的事项,除《搬迁清算损益表》“搬迁所得(或损失)”金额应过入附表三第19行第2、3列或第40行第2、4列外,其他项目“税收金额”皆应以0计入。

(三)附表九的填报

已在清算时从搬迁收入中扣除的搬迁购置资产,计提折旧、摊销时应在附表九相关项目(行次)中填报:(1)第1、3、5、7列分别填报按会计准则规定确认或计算的数额(或年限),第2、4、6列填0(如果购置资产支出在清算时没有全额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则按照剔除搬迁收入后的余值,作为计税基础填报在第2列并相应计算6、7列金额,下同);(2)将附表九第2至6行除第3、4列外的各列金额相加,填入该表第1行各列;(3)将附表九第1行第7列金额和第15行第7列金额,分别过入附表三的第43、46行的第3列。

(四)附表三的填报

1.从搬迁开始至搬迁完成的前一年:(1)每年应将当年确认的搬迁补偿收入(指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下同),填报在附表三第11行,其中:第1、4列填报当年会计上确认的补偿收入,第2列填0;(2)当年发生并在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搬迁费用支出或损失,应填报在附表三第40行,其中:第1、3列填报计入当期损益的该类费用支出,第2列填0。

2.搬迁完成并进行搬迁损益清算的当年:(1)附表三第11行第1、4列填报当年会计上确认的补偿收入,第2列填0;(2)同时,应将当年会计上计入损益的搬迁费用支出,填报在附表三第40行第1、3列,第2列填0;(3)将《搬迁清算损益表》的“搬迁所得(或损失)”金额过入在附表三:为搬迁所得时,过入第19行的第2、3列;为搬迁损失时,过入第40行的第2、4列,第1列均填0。

3.以后各年会计上确认搬迁补偿收入时,也填报在附表三第11行,其中:该行第1、4列填报当年会计上确认的补偿收入,第2列填0。

以上介绍的,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搬迁损益的纳税申报规范,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等的搬迁企业,因为会计上不确认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搬迁收入结余又不计入损益,因此这样的搬迁企业只要搬迁完成时,填报《搬迁清算损益表》,并将该表“搬迁所得(或损失)”项目金额填入附表三第19行第2、3列或第40行第2、4列即可。

(五)涉及搬迁企业资产处置损益的纳税调整

从搬迁开始至搬迁完成年度,每年应按照会计上计入当年损益的搬迁资产处置净损益进行纳税调整: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填报在附表三第19行第1、4列,第2列填0;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填报在附表三第40行第1、3列,第2列填0。

参考文献

[1]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S].国家税务总局,2013(11).

[2]关于的公告[S].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40).

新的财税政策范文第4篇

缺乏资金和融资渠道单一是各国中小企业发展普遍遭遇的“瓶颈”,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无法置身事外。各国财税政策大致相同:财政补贴、降低税率、税收减免、提高固定折旧率、政府采购等。只是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财税扶持力度较小,范围较窄,需要加强扶持力度。此外,融资向来是最关键也是令中小企业最头疼的问题,因此笔者选取了金融政策实施较为成功的国家—韩国进行分析。

韩国政府建立的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颇具特色,政策性银行、信用担保、二板市场三位一体,为韩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一方面韩国政府成立了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企业银行;另一方面设立了中小企业创业基金和技术信用担保基金,为初创型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资金保障。韩国政府还参照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建立了自己的二板市场—NASDAQ市场,专门为知识密集型、创造高附加值的中小企业融资。目前,以政策性银行、信用担保基金和二板市场为主的韩国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正为保证中小企业稳定经营、风险投资、技术开发以及中小企业国际化提供着广泛的金融支持业务。

我国没有专门的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主要通过各商业银行间接提供贷款,但商业银行的逐利性决定了其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的有限性。在信用担保基金方面,担保机构普遍规模小、实力弱、抗风险能力差,且受行政干预影响较大。针对这一系列不足,结合韩国的政策性金融体系,笔者认为,政府应致力于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政策性担保、商业担保、互助担保和再担保一体的多元化担保路径,并设立专项款用于担保机构坏账的代偿,减小担保风险。同时,政府应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在全社会的公开、查询与共享,使中小企业接受公众的监督,诚信经营,从而增加公司的信用值。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能够改善,中小企业在融资问题上就搬走了一块“拦路巨石”。

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扶持体系的优势与特点

如果说融资难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那么技术创新能力则直接决定着中小企业的命运。如何促进企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是各国都在思考的问题,荷兰就曾针对中小企业推出了“创新券”制度,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印度也实施了一系列举措推动中小企业创新,较为典型的是其产学研政策,有许多经验可供借鉴。

众所周知,印度的计算机软件行业十分发达,这离不开印度政府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大力鼓励与扶持。印度中小企业创新能力超群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原因是政府非常重视研发投入,科技研发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超过2%,还建立了多种风险基金,包括国家风险基金、邦风险基金和私营风险基金,以推动企业的技术创新。另一重要原因是“产学研”合作的开展。为促进科研机构、学术机构、大学与产业界的联合,促进中小企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印度科技部、邦政府、金融机构和依托单位共同建立了科技企业园,推动“产学研”合作。显然,印度政府的这些举措取得了显著成效,印度的软件业即为一个强有力的证明。

新的财税政策范文第5篇

财政非税收入审计实践中,审计人员主要关注的有两方面:一是非税收入的合法性,指非税收入项目是否有文件规定,是否存在私设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等问题;二是非税收入的真实完整性,指非税收入是否足额收缴,是否及时征缴国库。为了更好地实现财政非税收入审计目标,首先必须对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有一个初步的认识:

以本人接触过的一个非税票据管理信息系统为例,该系统在财政部门分为两部分:一个是电子票据管理系统,主要功能是用来管理财政票据的领用和开具,系统安装在财政设在行政集中办事大厅窗口的单机上,财政部门使用软件与加密U锁配合管理电子票据,执收单位用完领用的票据后,需凭U锁领用新票据,并对旧票据进行核销;一个是非税收入征缴管理系统,主要功能是对非税收入的解缴进行管理,系统安装在财政部门的服务器上,与代收银行联网,缴款人的缴款记录会自动传至该系统,并相应生成文本格式的电子对账单。两个系统互相独立,又互相联系。下面是一个简化了的管理系统业务流程图:

目前有很多财政部门都是按这种业务流程处理非税收入征管业务,与以前手工处理方式基本一致,改进的主要地方是实现了票款分离、票据的规范管理等,而且大大方便了数据的查询,但是这种业务处理方式还是存在很多弊端:一是财政部门对执收单位的监督滞后,不能对执收单位开票的项目、标准实时监控,对尚在执收单位手中的空白票据使用情况不明;二是执收单位对缴款人缴款情况监督脱节,执收单位要了解缴款人缴款情况只有到财政部门索取电子对账单核对,而且缴款情况与开票情况不能一一对应,核对不方便。

存在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软件开发商为迎合软件使用人的习惯,让信息系统的业务处理流程与手工处理方式基本保持一致,致使采用信息化手段管理非税收入的方式没有充分发挥作用;二是虽然软件具有很多功能,控制过程也比较严密,但是使用人图方便,有些功能没有启用;三是硬件设施条件不成熟,财政部门与执收单位未联网,因此开票与缴款情况不能实时核对,开票的项目及标准不能严格控制。

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管方式发生了转变,从手工管理方式转变为信息化管理方式,既对审计人员提出了挑战,也为审计人员提供了便利。我们的审计方式也应该跟着形势发生转变,首先要充分了解整个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的业务处理流程和内部控制方式,然后基于系统存在的种种问题从中找到审计切入点。下面结合实际,谈谈本人在审计工作中的一些经验:

1.数据采集。数据采集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从软件后台导出数据库,这种方式对审计人员计算机水平比较高而且要对系统有比较深的了解,但这种方式比对数据更方便一些,并且采集的数据更完整,可以一次性将所有数据全部采集;另一种是从系统前台导出所需要的数据,这种方式比较直观,采集数据的目的性也很强,但需要后期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处理,而且数据也可能比较零乱,有可能不能一次将所需数据全部采集完全,但这种方式最大优点是不易出错,而且方便对数据的理解。

2.审计思路。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票据的发放与领用,该阶段主要考察是否有非正常单位领用票据,如一些没有收费职能或食堂、培训中心等单位,可以直接使用系统中的票据领用清单进行筛选;二是票据填开情况,由于可以从系统中导出填开票据清单,因此可以很方便地从中筛选出乱收费和超标准收费的问题,不用再费力地手工一本一本翻存根了。三是票据核销情况,有些系统使用加密U锁管理电子票据,因此可以很方便获取所有执收单位的票据领用与填开以及核销情况数据,而且领用新票时就必须凭U锁核销旧票,但是也可能存在部分单位领票后,这些票据一直未用完,所以也一直未核销票据,这部分票据审计时也要予以关注;四是作废票据情况,依据系统中导出作废票据清单抽查票据存根,看存根联是否完整,并结合缴款情况分析;五是缴款是否及时完整,实际审计中发现表面上非税收入征管已经做到了票款分离,执收单位不再经手钱款,但实际上因为制度或软件设计等原因,票据填开与实际缴款之间是脱节的,这之间可能存在开了票却未收到缴款或执收单位直接收款等情况,审计时,将票据填开清单与实际缴款数据分单位比对就可以很快查出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异。上述只是最基本的审计思路,实际审计工作中还应该结合信息系统及内控制度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票据核销制度执行情况,是否还存在手工开票情况,票据填开金额与实际缴款之间时间差的问题。

从上述审计思路可以看出,信息化条件下的非税收入征管与手工条件下的审计思路基本一致,只是审计方式有一些变化,以前手工条件下,可能更多地是采取抽查的方式,现在可以很方便地获取所有的数据,然后用各种数据分析的手段进行审计,而且需要对信息系统以及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要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才能有的放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