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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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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的优惠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WTO;国际投资;资本出口中性

中国目确立改革开放方针以来,国际投资活动十分活跃。到2000年,中国的外资流入占到世界份额的5%以上,成为世界上利用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对外投资占世界份额的0.6%,成为世界第资本输出国。中国在国际投资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已越来越重要。与此同时,经过16年的不懈努力,中国加入了世贸组织。这意味着中国即将以更加开放的姿态融入到世界经济的主流中去,中国的国际投资也将会更加活跃、更加扩大。对此,我们必须适时地对我国的国际投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修订,以适应入世后中国的国际投资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

一、对外商投资税收政策的调整选择

众所周知,WTO规则是针对其成员国的产品贸易、服务贸易及与服务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交易进行约束规范的,而对各国间的跨国投资并无直接的要求,但它的透明度原则对各国选择制定国际投资税收政策却是有约束力的,尤其是各国依据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所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对各国的跨国投资税收政策有许多具体的规定要求。在所有的国际税收协定中,都有税收无差别待遇条款,这与WTO协议中的国民待遇原则精神是一致的。税收无差别待遇是缔约各方向对方提出的税收待遇要求,它要求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所享受的税收待遇不能比后一国的国民相同条件下享受的待遇差,具体包括:(1)国籍无差别;(2)常设机构无差别;(3)支付无差别;(4)资本无差别。在此条款的约束下,各国可以对外商投资提供与本国资本相同的税收待遇或优于本国资本的税收待遇,却不能使外商投资承受比本国资本重的税收负担,否则,会被视为税收歧视,影响国家间的对外投资关系。

(一)对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税收政策的反思

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税收政策,是依据涉外税收全面优惠原则制定的,其核心内容是对跨国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分别制定两套完全不同的税法,给予前者以全面的、综合的税收优惠,使跨国外国纳税人的整个税负明显低于本国纳税人。显然我国的政策选择并未与国际税收协定中的无差别待遇相违背,而且对外商投资者提供了远优于本国资本的“超国民待遇”。这种选择在国际上是少有的,甚至是独一无二的。这样做当然有利于加速吸引外资,但作为资本输入国,却往往需要付出很高的成本和代价。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一直实行这一政策,其间有过一些调整,但两套税制、税负外轻内重的基本格局始终没有改变。随着国内外投资环境的变化,这种多层次、多环节、全方位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的积极作用正日渐消减,而其所带来的各种弊端却在日益增多。

1.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平等,木利于公平竞争。近年来我国一直投资乏力,内需不足。而外轻内重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外资的投资回报率大大高于内资的投资回报率,本国资本明显受到歧视,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内资企业的投资积极性。入世后,国内市场准入政策将大大放宽,外资企业会长驱直入。如继续执行这种政策,势必会使内资企业处于更加不利的劣势地位,难以与外资企业公平竞争。

2.造成严重的税收流失。有研究资料表明,中国对外资的税收减让及由此造成的税收逃漏(大量的涉外税收优惠刺激了假外资企业的衍生)每年不下一千亿,这说明我国的引资政策成本相当高。

3.造成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我国自改革以来,对外商投资逐步形成了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内地城市等的差别税收待遇格局。这种地区导向上的偏差,一方面扭曲了外资的地区选择,使整体投资环境原本就优越的沿海省份在吸引外资时具备了更加有利的条件;另一方面又使中西部地区有限的资金,因竞相追逐税收优惠也纷纷流向东南沿海地区,更加剧了中西部地区的资金匮乏,扩大了东部沿海与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差距。

(二)对外商投资税收政策的合理取向

入世前,我国在对外商投资实行全面优惠的同时,尚有一些能够对内资企业予以照顾保护的税收、行政措施。一旦入世,那些照顾保护措施很快会被取消,国门洞开,外资将大量涌入。届时,内资企业将面临与外资企业激烈竞争的局面。如果不改变现行的全面优惠政策,内资企业将处于更加不平等的劣势地位,难以生存发展。因此,尽快调整改革现行政策已是势在必行。而政策调整的合理取向应是涉外税收平等原则,即对跨国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在税收上实行无差别待遇,一律平等对待,按照同一套税法规定的相同征收范围和税率征税。这样调整的合理性在于:

1.可以兼顾吸引外资和保护民族产业两方面的需要。一方面,我们作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差距,这决定了我们需要大量吸引外资以加快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另一方面,我国的工业化程度还不够高,亟需鼓励本国的民间投资,以发展壮大本国的民族经济。在内资和外资都需要鼓励的情况下,选择平等原则恰可兼顾这两方面的需要。

2.客观认识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改革开放的实践已使我们认识到,税收优惠政策虽是大量吸引外资必不可少的条件,但它并不是唯一重要的因素。对外商投资者而言,一国的市场潜力、经济政策的稳定性、劳动力的价格和素质起着更为重要的导向作用。

3.统一税收优惠,规范税收制度,有利于增强税收政策的透明度。我国现行的涉外税收政策体系,涉及面广、层次多,纷繁复杂,缺乏政策透明度,往往使外国投资者不得要领,这种做法虽然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国际税收协定中的无差别待遇不相抵触,但木符合WTO规则中的透明度原则。将现行的涉外税收全面优惠原则改为平等原则,统一对内、对外的税制、优惠,可使税收政策透明规范,会更有利于吸引外资。

市场经济要求平等竞争、公平税负,按照涉外税收平等原则设计外商投资税收政策,就可以为中外投资者营造出一个公平、有效的税收环境。因此,调整改革我国现行税收政策的思路应当是:

第一,统一地方税。按照涉外税收平等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的不同地方税,将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为统一的房地产税,改按评估值为计税依据,以实现与国际接轨;将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统一的车船使用税,同时调整税额,改进计征方法;将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合理修订,使其对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统一适用。

第二,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1)合理确定纳税人。改变目前内资企业以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作为纳税人,按国际通行做法以法人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划归个人所得税。(2)统一税率。鉴于国际上公司所得税税率多在20%-35%之间及周边国家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情况,我国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可实行25%的比例税率,另设20%和15%两档低税率,以对我国众多小企业提供一定的税收保护。(3)统一税基。两税合一后,应在工资福利开支、交际应酬费列支、捐赠扣除、坏账处理、固定资产折旧、残值估价等方面实现统一。

第三,统一税收优惠。(1)按照平等原则,统一设计优惠政策,对鼓励投资的行业和地区,不论是内资还是外资一律给予相同的税收优惠待遇,以鼓励公平竞争。(2)统一的税收优惠应以产业政策为导向。今后对国家鼓励投资的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交通运输业等,应使内资与外资享受相同的税收优惠待遇,彻底消除优惠外资、歧视内资的不合理现状。(3)对在西部地区举办的符合国家鼓励的产业,也应不分内外资实行相同的税收优惠,以实现国内市场对内、对外的统一开放,从而诱导国内外资金向西部的转移流动。

在实行涉外税收平等原则的同时,为使我国现行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具有连续性、稳定性,也为了在国际大环境的对比中,使我国的投资环境更具有吸引力,我国可借鉴周边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制订单独的《引资法》,即根据我国经济发展规划、阶段发展目标将利用外资的投资规模、项目的各种投资优惠政策,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这样,一方面可给投资者以安全保障;另一方面又可遏制各地区的优惠攀比,从而保证税收政策在全国的统一性。

二、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调整选择

对外投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

长期以来,由于受对外投资规模的限制,我国的涉外税收政策研究一直限于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个人方面,而对我国法人居民和自然人居民对外投资所涉及的国际税收政策关注较少。相应地,这方面的税收制度与税收政策也不够系统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对外投资发展。我国加入WTO之后,对外开放的角度将进一步扩大,发展海外投资,对外输出劳务的项目会越来越多,因此我们必须抓紧制定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对外投资,鼓励我国有资金、有技术的企业在海外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带动设备和零部件出口,发展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以促进跨国资本的双向流动。

我国经济经过20年的调整改革,已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并积累了相当的经济基础和经济实力。到2000年底,我国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余额已超过64300亿元人民币,外汇储备超过1656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超过89404亿元人民币。这些数据表明,我国居民的对外投资能力已大大增强。但与此同时,充分利用国内外资金,加快实现我国的工业化、现代化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发展要求以及国际税收规范的要求,从税收上来讲,我们应对海外投资实施一种既不鼓励也不限制的政策,而按照资本出口中性原则来设计税收政策恰能符合这种要求。从理论上讲,所谓资本出口中性原则,是指对本国纳税人的国外所得与国内所得适用相同的税率,使其投资地点的选择不受税收因素的影响,从而使稀缺资源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最有效的配置。

依据这一原则,我们可对我国的对外投资税收政策做出如下的安排设计:

1.对国外缴税实行限额抵免。纯粹的资本出口中性,要求对本国居民的国外缴税给予全部抵免,但这样有可能侵占资本输出国的税收利益。因此,各国在采用抵免法时,都实行了限额抵免,我国也是如此。在我国现行的两个企业所得税法中均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据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外国税率高,本国税率低,投资者会有一部分超限额税款得不到抵免,重复征税将无法彻底消除,从而对资本输出中性会有所偏离。不过采用超限额结转抵免,可使这一问题基本化解。目前,美国、日本及中国等国都采用了这一做法,使资本出口中性得以保持。在今后的税法调整改革中,我国应保留这一规定。

2.用综合限制抵免代替分国限额抵免。在我国现行的两个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多国直接抵免我们选择了分国不分项的限额抵免。这意味着,当各个非居住国的税率高低不一时,采用此法会由于各个非居住国的抵免限额不能相互调剂使用,使适用高税率的分公司的已纳税款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得不到抵免,形成国际重复征税,从而偏离资本出口中性。但它有利于维护居住国的财政利益。考虑到我国的境外投资者要面对比国内更加激烈的竞争,而国际上采用综合限额法的国家又日渐普遍,我们认为应将分国限额抵免改为综合限额抵免。这样既可减轻我国境外投资者的竞争压力,免受歧视待遇,又能更好地体现资本出口中性原则。

对外投资的优惠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对外直接投资  税收激励政策  成本收益

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大力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一直是我国经济政策的一大立足点,也的确促进了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然而,仅单方面引进外资已不能适应目前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要使我国充分参与国际分工,在国际分工和国际协作中占据有利地位,我们必须建立资金流人和资金流出的双向循环机制,以期充分利用国内外市场和资源,有效利用全球生产要素,分享国际分工的收益。

表1和表2分别将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占gdp比重和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与引进外资的比率同其他国家进行了比较。(见表1、表2,下页)

表1的数据表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占gdp的比重不仅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和发达国家平均水平,而且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也相去甚远;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不仅很低,且与我国的总体经济实力极不相称。表2的数据则显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与引进外资规模之比,不仅无法与发达国家比较,也远低于发展中国家。这种“只进不出”的资金流动状况,从微观上讲会使企业逐渐退出国际竞争舞台;从宏观上讲会使我国内部经济和国际收支失衡,并影响我国在世界经济格局和国际分工中的地位。

                                        

 

二、我国现行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政策分析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滞后,固然有企业发展战略的原因,但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政策支持的缺位。仅从税收政策的角度看,与我国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其他国家鼓励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政策相比,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激励还不完善且效率较低。

(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激励与吸引外资税收激励的比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了吸引外资,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实行了广泛的优惠措施。首先是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来华投资的外商的税收优惠做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和解释;而对于我国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优惠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用一些零星条款进行了规定。其次,从具体的税收优惠条款来看,名目繁多方式各异,予以外资企业以优厚待遇;而反观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税收优惠,只是因避免对企业双重征税和企业在国外遇到某些风险时给予一定保护时才涉及,鼓励企业进行对外投资的相关措施也较少。显然,我国在对外直接投资和吸引外资的税收激励上,两者反差较大。

(二)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激励与国外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激励的比较

从国际上看,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都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对本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进行支持和鼓励。表3列举了部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促进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政策措施,通过对比,不难发现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优惠条件较为苛刻,手段比较单一,覆盖面较窄,而且虽有保护措施,激励作用却较小。   

                    表3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激励与国外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激励的比

 

国家 促进本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措施 美国 所得税减免、抵免、延付,赋税亏损退回,赋税亏损结转,关税优惠。 法国 海外子公司所得税减免,海外子公司股息不计入母公司征税范围。在与东道国存在双重征税的情况下,法国公司在得到政府允许以后,可扣除所欠税款及其海外子公司已向东道国政府缴纳的税款。 德国 通过国内立法和多双边税收协定,实行免税法,对能够促进德国就业和出口的大型公司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税收优惠,给予德国企业在发展中国家投资所得一定的税收抵免。 日本 实行对外直接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资源开发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特定海外工程合同的亏损准备金制度,扣除外国税额制度。 韩国 海外投资损失准备金制度,国外纳税额减免、扣除,对海外资源开发投资免除红利所得税。 新加坡 海外投资亏损注销,免除某些海外投资收入、红利和管理金收益的税收,海外投资业务所得税减免。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开发享受双重减税优惠。 中国 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所纳税收给予抵免,对承担援助项目的企业实行税收饶让,对在境外遇到不可抗风险而造成损失的企业给予所得税优惠。

三、税收激励政策对促进对外直接投资的效应分析

对外直接投资相对国内投资,风险更大,收益更具不确定性,竞争可能更残酷。因此,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决策主要考虑:一是收益与风险的预期和权衡;二是资金能力。这样,从政府角度讲,要鼓励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一方面运用税收政策对企业的成本收益予以特别照顾,使企业对外投资收益率更容易形成稳定的高的预期;另一方面在资金上对企业进行支持,从而激发企业扩大对外直接投资需求。税收政策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激励效应主要体现在对企业投资需求的激发方面(见图一)。

图一表明,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激励措施,就是从税率、税基、税额、纳税时间等方面对投资主体的对外直接投资行为实行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增加企业某项特定投资的预期回报率或降低其成本或风险。其中,直接激励措施是通过直接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来减轻他们的税负,从而增加他们的可支配利润;间接激励措施是用延长企业纳税期限或将企业应纳税额后转等办法,使企业能在一段时间里无偿占有政府税款,从而降低了企业纳税压力,间接减轻了企业税负。

(一)直接激励措施

企业的投资行为实际上是对生产要素的购买,因此我们可以把企业在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之间的选择视为其对国际生产要素和国内生产要素的选择,企业的生产投资决策也就是在企业的成本预算一定(资金供给一定)时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问题。政府运用直接税收激励措施可以影响两种生产要素的相对价格,从而影响企业的投资选择。(见图二)

图二中横纵坐标分别代表了企业选择国内生产要素和国际生产要素的数量,我们以此来说明企业进行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的规模。当政府对该企业的所有投资行为征收同等税收时,该企业等本线为cb,等产量线为 a。而如果政府对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行为实施税收优惠(极端假设为免税),那么,一方面从企业角度看,国际生产要素相对国内生产要素价格下降,企业的等成本线由cb转动到ab位置,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规模得以扩大,同时,企业的产量也得到相应的提高(等产量线由a上移至b);另一方面从资源角度看,线段ab到cd到 ad的移动就是一个节约国内资源(ob到od),同时充分利用国外资源的过程(oc到oa)。

具体而言,降低税率、税收抵免和税收饶让这三种不同的税收激励手段对于鼓励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有着不同的侧重点与渠道。 

1.优惠税率。它是指对于特定的对外直接投资主体或某种特定的对外直接投资活动采用较一般税率更低的税率征税,一方面直接减轻企业税负,另一方面可以引导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实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宏观经济目标。

但需要注意的是,各国税率水平的差别会影响资本跨国流动的方向和效率。因此,政府在制定优惠税率时,要掌握一定的限度,并结合其他国家的税收政策和国际平均税率水平,避免出现国家之间的恶性税收竞争,使资本跨国流动具有效率并符合我国的整体利益。

2.税收抵免。它是指准许纳税人把其某种或某些符合规定的特殊支出项目(如在东道国已经交纳的所得税税款),按一定比率或全部冲抵其应纳税额,以避免对投资主体双重纳税。税收抵免可分为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直接抵免主要针对同属一个法人实体的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组织形式,它一般适用于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抵免以及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公司所得税抵免和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预提所得税抵免。间接抵免适用于不同属一个法人实体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关系,且其适用范围仅为股息一项所得。间接抵免较直接抵免复杂,两者适用的对象、范围不同。在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对于企业不同的组织形式和所得形式,两者可以相互补充,发挥不同作用。

3.税收饶让。即对外投资企业在东道国享有的税收优惠,视同已纳税,予以抵扣。税收饶让是税收抵免的一种延伸,目的在于让投资者切实享受到东道国的税收优惠措施。当对外直接投资享有东道国的税收优惠且作为母国的政府实行税收饶让时,投资者在对具有相同税前收益的国内投资和国外投资的选择一般倾向后者。因此,税收饶让是减轻对外投资主体税负,激励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手段。

但是,应当注意到,税收饶让减轻投资者税负的效应会受到一些条件的制约。

首先,东道国对外资实行了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目前国际上有的国家主张税收中性政策,反对用税收优惠来干预经济,因此,我国在与其他国家签订税收饶让协定时,应充分注意到这一动向。

其次,投资者对东道国的税收政策、国内税法必须进行充分了解,只有在对其认可并完全理解的基础上才能够从税收饶让中得到实惠。

第三,对于实行税收饶让的母国而言,东道国税收优惠政策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母国的税收收入。如果东道国的税收优惠过多过滥,那么实行税收饶让以后母国的税收收入势必受到较大影响,所以,一国政府在签订税收饶让协定时应该考虑到本国的财政承受能力。

(二)间接激励措施

1.加速折旧和延期纳税。加速折旧是允许纳税人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初期提取较多的折旧,从而使纳税人的税负得以递延。它和延期纳税一样,虽然不能减轻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但其可以缓解纳税人的资金压力,因此,政府可以通过调整纳税人可以从应税所得中扣除的折旧额度,从而影响纳税人的投资行为。这种在税收制度中规定的可以计提的折旧被称作税收折旧。当税收折旧率高于实际折旧率的时候,实际上降低了企业应税所得,这种税收政策对于对外直接投资就有刺激作用。

2.盈亏互抵和设立亏损准备金。这两项措施主要针对投资主体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可能遇到的风险,允许其在遭受损失时用以前或以后的盈利,或者用专设的亏损准备金来冲抵损失,从而降低投资者在遇到风险时的税收负担。这样一来,虽然国家对企业征税是与企业共享了投资收益,但这种盈亏互抵和亏损准备金制度的实行又让国家同企业一起承担了风险,这就使企业有了更大的动力和兴趣进行对外直接投资。

(三)税收激励政策的成本一收益分析

从国家财政的角度讲,对投资主体的税收优惠必然会减少国家的财政收入,或者会把这些税收优惠转移为其他涉税主体的税收负担。

在很多国家,税收优惠被称为税式支出,在政府进行每一年度的财政预算时,其会被列入财政支出的范畴进行预算编制,从而使税收优惠不管从项目上还是数量上都能有计划有步骤的执行。但目前,我国还没有真正实行税式支出制度,因此,在衡量各项税收优惠措施的效率时,我们还难以找到全面的数据和指标进行定量分析。我们现在可以做的,只是从理论上分析税收激励政策在促进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方面成本和收益,全面审视税收激励政策对各个经济主体的影响,使税收激励政策达到最大效率,从而为政策制定提供一定方向上的指引。

1.税收激励政策的收益。在生产要素层面,通过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可以起到节约资源、提高技术、积累资本的作用。我国目前已经面临着严重的资源瓶颈,企业通过对外直接投资,把一些对国内稀有资源需求量大、或在国内资源开发成本高的项目转移到国外,既可以节约国内资源,又可使企业享受到廉价充足的国际性资源,降低企业成本。同时,通过对购买外国先进技术和设备、与发达国家企业建立合资企业以及兼并收购发达国家拥有先进技术的企业等形式的对外直接投资予以特殊的税收优惠,可以刺激企业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并给国内企业提高技术以外部压力。此外,由于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能够在东道国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上筹措资金,这就可以给企业带来一定的资本积累效应。

在生产能力层面,对不同企业的不同投资行为实行差别税收激励措施可以重新有效配置社会生产能力,优化产业结构。政府可以通过有差别的税收优惠政策激励生产能力相对过剩的企业把生产能力适当转移到国外,从而让渡出资源给生产能力相对不足的行业,这样在全球范围内重新配置我国生产能力,既可以在节约并有效利用国内资源和生产能力的同时,充分利用国际资源和国际生产能力,也是国家保护和扶植幼稚产业发展的有效措施。同时,促进对外直接投资的差别的税收激励政策也是利用国际上存在的需求差异,实现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手段。实施与国家产业政策相一致的税收激励政策,不仅能在量上扩大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而且能使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规模的扩大转化为国家的经济绩效,实现国家的总体经济目标。

在对外贸易层面,跨国公司海外直接投资可以带动我国的出口,同时避开国际贸易、非贸易壁垒,抵制外国政府的贸易保护。同时,通过在国外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我国企业可以较好地了解国际市场的价格状况、供求状况,降低企业的信息搜集成本,减少出口的盲目性,从而提高对外贸易收益。

2.税收激励政策成本。首先,从短期看,税收优惠政策的直接成本是政府税收收入的减少。这一成本是政府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固定成本,难以消除。但从长期看,有效率的税收优惠政策给整个社会带来的远期经济效益能为政府收入创造更多的税源。

其次,对外投资规模的扩大可能导致对国内投资和就业的替代。在企业资金状况一定的情况下,其对外直接投资的增加必然导致国内投资的减少,可能影响到国内的经济增长水平。

从国内产业发展看,虽然很多学者否定了对外直接投资会产生产业空心化的现象,但是,如果税收激励政策运用失当,引起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而盲目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确有可能造成国内生产能力和技术的流失,最后国内的企业成为一个空壳。

从就业情况看,我国负担着沉重的劳动力就业压力,企业将生产转向国外,就业机会也流向了国外,这无疑给我国的就业问题带来很大的困扰。但如果政策得当,相对过剩的产品生产移出,相对短缺产品的生产性资源将更充足,这样我们可利用国际分工,实现经济结构的优化和升级,既可避免产业空心化现象,又可促进就业。

第三,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激励可能造成资本外逃和国有资产流失。很多企业可能以各种合法或非法的方式将资金转移到国外,然后以“外资企业”的角色回到国内投资以享受税收优惠。结果,资金的流出并没有形成投资的效果,而资金流回以后却享受了税收优惠,使财政收入蒙受损失。其实,如果是以产业政策等政策为依据的有选择的税收激励,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资本外逃和国有资产流失。

综上所述,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激励政策的收益主要来自于对外直接投资带来的收益,其取决于对外直接投资的质量。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激励政策的成本是税收优惠政策给社会经济其他方面带来的负面影响,这些负面影响虽可设法抑制,但很难完全消除,因此政府的任务就在于如何使政策的收益提高,成本降低,即用收益消化成本,使税收激励政策的净收益达到最大。

四、发展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政策安排

根据以上对我国现行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政策的纵横向比较以及对税收激励政策的成本收益分析,制定税收激励政策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对应,尽快制定完整的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法律条例,明确规定各项涉及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政策,以显示政府目前重视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倾向,同时也能够让企业在面对对外直接投资的涉税问题时有法可依,从而给予企业充分的法律保障。

第二,适当处理税收优惠与政府税收收入的关系,权衡近期利益和远期利益。一方面要控制税收优惠的适度规模,将政府收入的减少控制在财政能够接受的限度之内;另一方面要使税收激励政策所促进的对外直接投资能够最大程度的节约国内资源,利用国际资源和技术,使经济得以长期增长和可持续发展,以远期税源的扩大,补偿近期政府收入的损失。

第三,依据产业政策,制定体现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区位导向和产业导向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应我国经济从传统的低层次、粗放型平面扩张发展模式向集约化高度化的发展模式跃迁的趋势,一方面引导企业对发展中国家和转轨经济进行直接投资,实现我国某些产业逐渐向国外转移;另一方面重视对发达国家高科技产业的学习型投资,引导企业瞄准对我国产业结构高度化发展具有直接助长作用的投资方向,将对外投资重心放在技术密集型产业,特别是那些高新技术含量大,产品附加值高的产业类型。根据这一产业选择原则,在税收政策的安排上,就应该对那些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和高度化,从事技术密集型产业投资的企业给予更多的优惠政策,营造一个良好的可持续发展的国内外环境。如给予他们特别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同时,对于那些通过购并国外高新技术企业,以控股方式获取了先进技术,并将先进设备运回国内以提高国内技术水平的企业,可以对他们的设备进口免征进口税。

第四,要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的税收优惠方式和国际惯例,使各项税收激励措施能够切实发挥作用,并且节约政策的执行成本。

例如,目前国际上对于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抵免通常是采用综合限额抵免办法,而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却采用分国不分项的抵免办法。这种抵免办法在操作上比较繁琐,而且难以起到很好的促进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效果。所以,将税收抵免办法从分国限额抵免法逐渐转变成综合限额抵免法,应该是我国促进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一项很好的税收激励措施。又例如,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了间接抵免办法,同时,在我国目前和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议中,多数协议也规定可以运用间接抵免消除双重征税,但我国现行国内税法中却只有对直接抵免的规定,没有涉及到间接抵免的具体操作方法,这就给对外投资企业在进行税收缴纳和抵免时造成无章可循的局面。再加上一旦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逐步发展起来,就必定会产生多种投资方式,因此,这就要求我国尽快在税法中补充对间接抵免办法的规定,使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有很好的衔接。

第五,必须重视对外直接投资可能带来的产业空心化和就业机会流失现象。我国的生产力状况是劳动力数量多、成本低,而生产技术相对发达国家落后。因此,税收激励政策应处理好承接和转移的关系,鼓励企业一方面充分运用国内充足廉价的劳动力资源,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国外的先进技术。如引导企业在国内生产劳动力消耗大的产品和部件,同时在国外建立高技术的全自动装配线,这样的内外分工既可以使企业绕开贸易壁垒,扩大对外直接投资规模,有效利用国际资源,又可以避免国内生产的停滞和就业机会的流失。

第六,要注意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严格性,并与其他经济、税收政策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对外直接投资引起的国有资产流失。一是应当与我国现行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起来考虑,研究和设计相应条款,以避免国内资金利用税收优惠而外逃;二是明确对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税源的界定,并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时加强对税源的审核,保证只有真正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源才能得到税收优惠。此外,我们还应该重视国际间的税收协调和合作,打击跨国偷逃税,促进世界经济的共同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白皮书2003》,中信出版社,2003年

[2]周斌:《国际直接投资教程》,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3年

[3]上海财经大学投资研究所:《2002中国投资发展报告:迈向国际化的直接投资框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

[4]李东阳:《国际直接投资与经济发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

[5]刘红忠:《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实证研究与国际比较》,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

[6]伍舫:《中国税收优惠指南》,中国税务出版社,2001年

[7]刘剑文:《国际所得税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8]刘心一:《税式支出分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

[9]王传纶  高培勇:《当代西方财政经济理论(下)》,商务印书馆,1995年

[10]陈浪南:《国际投资学:对外直接投资的决策、融资及环境分析》,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

[11]深圳市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组:《鼓励内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税收政策》,《涉外税务》2003年第11期

[12]罗良文:《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经济效应分析》,《财政研究》2003年第6期

对外投资的优惠政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所得税 税收优惠 投资鼓励

一、前言

许多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都对投资给予所得税优惠,这种鼓励大多是针对直接投资者。针对外国投资者给予税收鼓励政策,一些国家基于国际投资者会带来了现代化的技术和管理方法的原因,另外一些国家税收优惠是用来抵销投资者所面临的在税务或者其他部门的不利因素,例如基础设施的不足,法律的繁琐不完善等。还有一些国家采用税收鼓励的政策是为了在争取国际投资的竞争中不落后于别的国家。尽管税收鼓励是否可以吸引投资促进经济的发展还令人质疑,但一些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甚至许多工业化国家仍然乐意采用税收鼓励的政策来吸引外资意欲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

二、税收和投资的关系

(一)影响投资的税与非税因素

投资者在做投资决定时并不是优先考虑被投资国的税收制度如何的,往往优先考虑的是这个国家基本的经济和体质状况、投资环境等因素①。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的市场潜力以及相对低廉的劳动力吸引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同时,企业的投资也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约,例如被投资国的政局的不稳定,政府政策导向不明确、经济法律体制不健全等。这些消极因素的存在并不能单靠实施大量的税收优惠就能消除的。对潜在的投资者而言,税制的总体特征比税收鼓励更重要。纳税人总是希望能对经营活动的税收结果有个事先的预测,这就要求法律要明晰并有一定的稳定性。但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法律不明晰并且常常处于频繁的修改中。

(二)实行税收鼓励未必能吸引投资

总的来说,税收鼓励在吸引投资特别是外资方面并不成功。例如新加坡、中国台湾以及爱尔兰,都采用了投资税收鼓励并获得经济增长。但这些国家吸引投资与税收鼓励之间是否存在密切联系一直处于争论中,因为这些国家没有经历过大多数转型国家所经历的经济、政治和管理的负增长,而这些却是阻碍转型国家中投资发展的主要的因素。而更多的国家在采用投资税收鼓励政策后,其投资状况并没有明显改进,例如智利和爱沙尼亚,在取消了税收鼓励后,经济仍然得到了发展。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税收鼓励并不能解决妨碍投资的其他根本性问题。

从另一方面来讲,在投资方面存在国际竞争,在国际竞争的环境下,一些国家为了使本国不在税收竞争环境中处于劣势,会采取更优惠的税收鼓励政策。有些国家还受到来自跨国公司的压力,如果不作出让步,这些公司可能会投资别国。②众多因素导致这些国家乐此不疲的推行税收鼓励吸引外资。

三、国际性税收鼓励

(一)国际性税收优惠

国际性税收鼓励,许多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的税收鼓励往往与外资密切相关,会采用给予免税期或者关税或者流转税等形式给予优惠。但存在的问题就是通常给予外国企业的政策要优于国内的企业,导致内外资企业的税负不平等,违背税负公平的原则。给予的税收优惠越多并且采取内外资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得企业利用法律或政策的漏洞进行避税和税务筹划的现象就越严重,这也使得税务机关面临重重困难。

(二)税收鼓励和取消双重征税

各国实行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导致国际重复征税,有的国家采用来源地税收税收管辖权,而有的国家采用居民管辖权,或者同时实行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国际重复征税的存在,加重了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影响投资者对外投资的积极性,也违背了税负公平的原则,阻碍国际间的经济合作与发展。③所以在制定对外资的税收政策时不仅要考虑所得来源国的情况,而且还要考虑投资者或者母公司所在国的税收政策。通常在所得来源国取得的税后所得在其住所地国还有需要纳税的税务事项。不同管辖权下不同税务制度的相互影响,使得税收鼓励在所得来源地国应有的结果发生了变化。

住所地国处理双重征税问题所采用的具体方法主要有外国税收抵扣法和豁免法。税收抵扣方法以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地位为前提的,但来源地管辖权不具有独占性,对跨国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来源国政府可以对其征税,居住国政府也可以对其进行征税,但可以抵扣在来源地国已经征收过的税款,但有限额的限制。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豁免法是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额,在一定的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免于征税。豁免法使纳税人只需或主要负担所得来源国的税收,可以有效消除双重征税的问题,《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将豁免法列为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推荐方法之一。

为了协调相互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一些国家通过对等协商和谈判缔结国际税收协定。在对外签订消除重复征税的税收协定时,免除重复征税时给予税收饶让抵免。税收饶让不是一种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而是投资母国对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本国投资者实施的一项鼓励对外投资的税收优惠措施,是在税收抵免基础上进行的。④除了专门为税收饶让目的订立税收协定,在吸引外资的诸多税收政策中税收协定网络同样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税收协定的网络不断发展,体现在缔约国日益增多,协定区域不断扩大,国与国之间缔结税收协定的速度加快,老协定的修订与新协定的缔结持续不断等方面。⑤税收协定为利用信息交换系统和加强对企业跨国避税行为的管理提供了便利,也促进了投资和贸易的流转,加强经济的紧密联系。

对外投资的优惠政策范文第4篇

一、跨国公司对外投资:基本动因及战略调整

1.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基本动因。在当代世界经济发展中,跨国公司是一支不容忽视的重要经济力量。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全球6万多家跨国公司控制了世界工业生产总值的40-50%,国际贸易的50-60%,对外直接投资的90%,并且拥有全球90%的技术转让份额。跨国公司对全球经济运行所产生的举足轻重的影响,主要来源于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多样化产品和先进技术、优秀的管理人才,良好的商业信誉,以及遍布全球的营销网络。正是凭借这些优势,跨国公司才得以在激烈的国际经济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并且始终在国际投资活动中扮演主要角色。值得特别重视的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国际直接投资迅速发展,不仅已经成为各国经济相互联系的重要机制,而且对拉动全球区域经济增长发挥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在一般意义上,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最基本动因是追求风险调整之后的利益最大化。进一步分析,则有四个方面的微观动机:第一,生产要素导向。即以相对较低的经济代价获取自然资源、劳动力和技术等生产要素。第二,市场导向。即突破国界对市场交易范围的限制,在国外拓展更大的市场空间。第三,效益导向。即通过公司内部垂直一体化或水平一体化的组织体系,促进合理化经营,获得规模经济效益。第四,规避风险导向。即将生产经营活动安排在不同国家,分散或规避可能发生的政治风险,获取稳定收益。

英国经济学家邓宁以为,尽管收益最大化是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原始动力,但决定其具体投资行为的则是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企业的所有权优势是指别国企业难以获得的资产及其所有权,既包括对有形的原材料产地或生产技术的垄断,也包括跨国公司自身有效率的组织系统,所有权优势赋予跨国公司有益的交易成本或成本优势,以此抵消其在海外经营的不利因素。内部化优势是指跨国公司将其拥有的资产或技术加以内部使用而带来的优势,即跨国公司将拥有的资产或技术通过市场内部化转移给国外子公司,可以比通过外部市场交易转移获得更多的利益。区位优势是指跨国公司选择国外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其所获利润必须高于国内生产再出口到国外市场所赚取的利润。区位优势不仅包括生产原料和生产要素价格、基础设施状况,而且包括市场规模和结构,以及文化、法律、政治等制度环境。

上述分析表明,跨国公司投资过程中的利益实现是其实施对外投资战略的决定性因素,而东道国的投资环境则对跨国公司的投资流向和规模产生着极为重要的影响。

2.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战略调整。进入90年代之后,由于国际经济竞争日趋激烈,跨国公司对外投资战略发生了一系列引人注目的重大变化,表现在:

第一,投资目标的调整。跨国公司逐渐改变了以前单纯利用国外廉价资源,抢占国际市场,转移落后或污染型生产能力的投资方式,转为以提高跨国公司国际竞争力为核心,更加重视对外投资的全球市场整体性和系统性。

第二,投资方式的调整。跨国公司的投资方式正由原来单一的股权安排方式逐步向投资方式多样化转变,目前跨国公司的主要投资方式包括股权式合资、非股权式合作、独资、跨国收购与兼并以及国际战略联盟等,股权式合资长期以来是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主要方式,其优点是能减缓制度和政策障碍,有利于进入目标市场。但其前削弱母公司控制权的弊端十分明显,因而投资成本和风险不断增加。目前,跨国公司在发达国家的成熟市场更多地是收购兼并的方式进行投资。而对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更趋向于以技术授权、生产合同、设备租赁、合作销售等非股权安排方式进行投资。

第三,投资来源的调整。随着跨国公司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其原有的内部融资已不能满足此要,在需基础上产生了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外部融资,即从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在国的金融市场以及国际资本市场获取投资资金。外资融资的优点在于可以使跨国公司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本市场扩大融资规模,分散融资渠道,降低筹资成本和减少风险。

第四,投资产业的调整。从70年代起,第三产业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就在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产业结构中呈上升趋势。进入90年代之后,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产业重点已从传统的资源开发业、初级产品加工业,向新兴的高附加值产业、服务业以及基础设施投资转移,高科技产业、金融保险业以及基础设施投资正在成为跨国公司新的投资热点,导致这一产业重点转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新技术革命不断深入的背景下,高新技术领域的国际竞争日趋激烈,跨国公司只有加大这一领域的投资,才能抢占“制高点”,在未来激烈的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其次,金融、保险、商业等第三产业经营范围广、投资回收期短,跨国公司拥有比较优势,有利于其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再次,基础设施不是对经济增长的制约作用,日益受到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并且以大幅度放松国家控制的方式吸引外资进行建设和改造,从而使之成为具有稳定的潜在投资盈利机会的产业。正因如此,跨国公司对基础设施的投资表现为迅速增长的势头。

总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跨国公司对外投资战略已经发生一系列重大变化,我们必须以此为基础制定和调整相应的政策,以期在吸引跨国公司投资方面取得更大的进展。

二、跨国公司投资西部:现状与障碍

1.跨国公司投资西部的现状和特征。跨国公司对中国大规模的进入和投资,不仅直接缓解了我国建设资金严重不足的现实矛盾,而且带来了国外先进技术,促进了我国支柱产业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区域经济的振兴及繁荣。在一定意义上,跨国公司的对外投资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一个富有生气的新的增长点。尽管我国引进跨国公司投资的步伐逐渐加快,已经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然而,从总体上看,跨国公司主要投资于沿海地区的趋势仍未从根本上改变,直至目前,西部地区利用外资尤其是大型跨国公司投资的比重仍然较小,跨国公司直接投资对拉动西部地区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还十分有限。

1999年,我国西部地区引起外资项目累计1.7万个,占全国总数的5.01%,合同外资金额255.9亿美元所占比重为3.87%,实际使用外资99.1亿美元,所占比重是3.22%。

除此之外,西都地区引进外资特别是跨国公司投资还表现出如下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特征:

(1)投资规模较小。由于受投资环境制约,跨国公司虽然进入西部的产业领域包括从劳动密集型的传统产业到资金,技术密集型的高科技产业的各个方面,但平均投资规模普遍较小,产业带动能力比较有限。1999年西部地区单位利用外资项目的投资规模为139万美元,比全国平均180万美元低22.8个百分点。

表11999年我国西部利用外资情况(单位:亿美元)

地主名称

项目数

比重

合同外资

比重

实际投资

比重

(%)

(%)

(%)

全国总计

341538

100

661371741

100

30763071

100

四川省

5111

1.50

718949

1.17

274164

0.89

重庆市

2708

0.79

369042

0.60

200450

0.65

贵州省

1368

0.40

155498

0.25

39737

0.13

云南省

1853

0.54

252270

0.41

84166

0.27

西藏

20

0.10

1263

-

3

-

陕西省

2982

0.87

535288

0.87

275753

0.90

甘肃省

1303

0.38

93568

0.15

39381

0.13

青海省

200

0.06

24651

0.04

1968

0.01

宁夏自治区 556

0.16

39788

0.06

11115

0.04

新疆自治区 944

0.28

96607

0.16

35056

0.11

资料来源:国家外经贸部统计资料

(2)产业结构趋同。现实表明,跨国公司在西部地区的投资主要集中于食品、饮料和商业零售业,即便对西部地区而言,这些产业本身业已处于相对饱和状况,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的大规模进入,将因投资结构趋同而对西部地区已有的产业构成巨大的竞争压力和市场冲击;另一方面,跨国公司对西部地区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数量还十分有限。从长远看,跨国公司在西部地区投资结构的失衡必然导致产业结构的失衡,从而给西部地区经济的良性发展埋下隐患。

(3)技术梯度较低。跨国公司在西部地区的大多数投资项目均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缺乏先进技术作为支撑。即使是这些较低层次的加工组装企业,关键技术和关键零部件也大都留在投资者国内,中方企业很难形成完整的产业体系,更不能掌握先进的工艺技术。因此,跨国公司对西部地区的投资项目普遍技术梯度较低,由此导致利用外资与引进技术脱节成为带普遍性的矛盾。

(4)区域内部分布不均。从外资在西部地区的总体分布及结构看,区域内非均衡分布的矛盾同样突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四川、重庆、云南、陕西4个省市,1999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为83.4亿美元,占西部地区99.1亿美元的84.2%。而西藏、青海、宁夏三省区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仅为1.3亿美元,所占比重为1.31%。

2.跨国公司投资西部的主要制约因素。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标志着中国经济开始实现从区域梯度发展战略向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重大转变,中央政府对西部地区投资力度的有效增大,各种优惠政策的显著倾斜,将给广大经济增长滞缓的西部地区带来巨大的历史机遇,同时也将对推进跨国公司更大规模地投资西部产生十分重要的积极影响。

应当看到,我国西部地区自然资源富集,比较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开发前景。并且拥有庞大的廉价劳动力资源和高质量的科技队伍,生产要素成本相对较低。此外,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滞后,消费构成偏低,可开发的市场潜力极为可观。因此,西部地区客观上存在引进跨国公司投资的一系列有利条件。但对吸引跨国公司投资而言,潜在的有利因素如果不能得到包括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内容在内的良好的投资环境配合,其吸引效应不可避免地会被削弱乃至抵消。从西部地区的现实考察,跨国公司的进入和投资主要面临如下障碍因素:

(1)体制障碍。从总体上看,中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轨时期,尚未建立起健全的市场经济和法律规范,经济活动中还存在大量的非市场行为。比较而言,西部地区的体制性障碍表现得更为突出:一是政府行政干预大量存在,项目审批环节繁琐,不仅使成本增大,而且外资企业往往因遭遇意想不到的困难而无所适从。二是机构林立、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低下、管理范围和权限混乱,以各种方式损害外资企业利益以谋取私利的现象十分普遍。三是国有企业比重大,其机制僵化、包袱沉重,难以成为利用外资的主体,不能与跨国公司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和技术合作。

(2)政策障碍。综合而论,西部地区引进跨国公司投资的政策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在投资领域上,要求跨国公司的投资只能局限于一个项目或多个项目,抑制了跨国公司系统投资。同时由于电信、金融、外贸、交通等服务业还没有开放,为跨国公司综合服务的能力不高,限制了跨国公司的投资深化;在控股上,某些产业或者产品规定中方控股的政策抑制了跨国公司投资先进技术的积极性和可能性;在产品销售上,要求跨国公司将一部分产品销往国外的规定,使跨国公司必须让出部分海外市场销售其产品,挤占了跨国公司的市场,增加了边际成本。在外汇上,要求跨国公司自行平衡外汇,尽管我国取消了经常项目下的外汇管制,但是资本项目下的外汇管制依然存在。在国产化上,要求跨国公司必须实行一定程度的国产化率。这些准入条件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跨国公司的投资,此外,西部地区对跨国公司的政策歧视现象也不同程度存在,实行以国民待遇为核心的公平政策,是当今全球经济发展中引进外资的通行规则,但西部地区这方面同样存在一定差距,比较多的情况是对外资企业先用优惠政策引进,然后以不同手段进行利益挤压,使之不能在公正和公平的环境下平等竞争。

(3)市场体系的障碍。与东部地区相比我国西部地区市场体系发育滞后的矛盾相对更为突出,一方面是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结构单一,功能不全,另一方面是市场监督机制弱化,无序竞争现象严重,这种状况往往使对市场网络有着很高依存度的跨国公司处于窘境之中,不论是原材料采购还是产品销售都会面临种种难以预料的困难。更应重视的是,西部地区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盛行,许多地方为保护自身利益而进行地区和部门封锁,形成市场分割,进而对跨国公司投资产生限制性的消极影响。

(4)基础设施系统的障碍。由于西部地区经济基础薄弱,投资能力有限,加之地形地貌复杂多样,致使其交通运输和邮电通讯等基础设施系统长期落后,构成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中的“瓶颈”性障碍。国际经验证明,跨国公司的对外投资选择并非十分注重政策的优惠程度,而是立足于投资的长期性和系统性目标,对以基础设施系统为主的投资环境有着相对更高的要求。因此,落后的基础设施系统无疑是西部地区制约跨国公司投资进入的主要因素之一。

(5)人力资源的制约。尽管西部地区剩余劳动力资源众多,成本低廉,可以为跨国公司投资劳动密集型产业提供充足的生产要素基础。但同时必须看到,西部地区劳动力资源普遍素质低下,不能满足跨国公司对具有较高技术素质的熟练劳动力的需求。不仅如此,西部地区高级管理人才更为稀缺,供给与需求错位的矛盾相当突出,这也从人力资源方面构成了影响跨国公司投资西部的制约因素。

三、跨国公司投资西部:政策选择

综上所述,中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全面实施,为充分发挥西部地区吸引外资的潜在优势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跨国公司更大规模投资于西部地区的外部条件已基本成熟。就现实而言,首要的任务是必须对西部地区鼓励跨国公司投资的政策措施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创新,卓有成效地克服经济、社会、法律等方面的制度缺陷,创造更加有利的投资环境,促进西部地区引进跨国公司投资取得重大突破,更充分有效地发挥其对西部地区经济增长的带动作用。

概括而论,加快西部地区引进跨国公司投资步伐的政策选择,应包括如下几个重要方面:

1.通过深化体制改革完善投资软环境。应当进一步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减少环节,提高效率,有效改善对跨国公司的管理和服务。要保持相关政策的公开透明,坚决杜绝对外资企业的乱收费、乱检查和乱摊派现象,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对一些已经表现出不适应性的调控措施,如国内融资限制、国产化要求、出口比例要求、外汇平衡要求、技术转化要求等,应当依据wto的有关规则及时进行修改。此外,还应进一步规范和简化对外商投资的审批程序,对于国家鼓励的投资项目应尽快改审批制为登记制或备案制。

2.积极稳妥地扩大西部地区市场的对外开放。应当结合中国加入wto的总体要求和西部地区的现实状况,进一步向跨国公司开放投资市场。对于已经试点或具备条件的领域,如商业、外贸、民航、电信、旅游资源开发、金融、保险等对外开放要积极推进;对教育、卫生、城建、咨询服务、建筑等领域如何引入外资也要认真一一进行探索。在农业、环保、电力、石油、天然气、公路、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要积极鼓励并引导外商投资。

3.制定新的引进跨国公司投资的优惠政策。改革开放20年来,中国沿海地区之所以能够吸引大量的外商投资,主要是得益于国家长期推行的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目前,应当结合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政策取向,制定新的优惠政策吸引跨国公司前来投资。西部地区自然资源丰富,比较优势明显,以资源换资金、换技术是吸引跨国公司投资的重要选择。因此,应当在土地使用、资源开发、产业发展等方面为跨国公司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并且要高度重视保持政策的稳定性,以明确的法律规范形式予以利益保护。应在西部地区已经设立和升级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基础上,有选择地设立经济特区,促使其首先发展起来,然后以点带面,辐射周边地区,进而带动区域经济的整体发展。

4.以西部地区的比较优势引进跨国公司投资。根据西部地区的现实情况,引进和利用跨国公司投资应当逐步由过去的全面吸纳转变为有选择、有重点的吸收,必须通过引进外资促进比较优势的充分发挥,推动西部地区的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发挥资源优势,培育特色产业。西部地区在吸引跨国公司投资时,首先应鼓励其投资于水能开发、矿藏资源深加工、石油天然气开发等具有绝对和相对比较优势的自然资源开发领域,培育有竞争力的资源加工体系。同时,要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鼓励投资于农业项目和环境保护项目,促进西部地区形成特色农业和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此外,西部地区拥有独特的旅游资源,也应将其作为鼓励外资进入的重点产业之一。

——发挥人才优势,发展高科技术产业。西部地区虽然劳动力整体素质比较低下,但在一些已经成为经济增长级的地区却拥有数以百万计的科技人才,并且高科技术产业的发展也已具备一定基础。因此,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产业基础,发挥人才优势,在引进跨国公司投资中把培育壮大高科技术产业作为重要的战略目标,以其为支柱产业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提升技术进步水平,促进西部地区经济能够持续稳定发展。

对外投资的优惠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非贸易对外直接投资;地域结构;战略

二战后,由于国际形势的变化和科技发展,对外直接投资异军突起,成为改革布雷顿森林体系以来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力量。特别是2O世纪8O年代之后,随着全球化的加强,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在国际直接投资中的比重不断上升,改变了世界对外直接投资格局,也证明了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已经成为国家参与国际分工、推行全球战略的重要手段和动用全球资源、启用全球投资回报最高区位、获得国际经济竞争能力、控制能力的关键。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可分为贸易性和非贸易性两种,其中非贸易性对外直接投资是企业最主要的对外投资形式,也是企业大力推行R&D、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驱动企业发展的最根本的动力源泉。

中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起步较晚。1979年8月13日,国务院提出“出国办企业”,第一次把发展对外投资作为国家政策,从而拉开了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序幕。20世纪90年代以来,企业对外非贸易直接投资发展速度加快,但仍显不足。根据中国经济的发展阶段,遵循世界对外直接投资规律,适度发展企业非贸易对外直接投资,是中国广泛参与国际竞争,增强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而非贸易对外直接投资区位是企业投资阶段的重要表征和取得投资成功的关键,加强企业非贸易对外直接投资在全球空间分布和变化趋势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中国企业非贸易对外直接投资的地域结构特点

1.地区集中性。中国企业对外非贸易直接投资在区域分布上,主要集中在北美(仅指墨西哥以北的美洲,下同)、大洋洲、亚洲等地区。截止1997年,累计在上述三洲的投资分别占总投资的22.08%、31.45%、18.05%,共计71.58%;而在拉美、非洲、欧洲分别仅为10%、11.07%和7.35%。从国别分布看,投资主要集中在一些发达国家和新兴的工业国及少数石油、铁矿等自然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如到1997年底,我国企业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累计投资超过2000万美元的有19个,累计存量投资占到总投资的90%。

2.资源指向性。中国自然资源种类相对齐全,总量大;但人均量少,开发成本高,有些资源还比较短缺。因此,中国企业非贸易对外直接投资的资源导向性明显。1988年,中国17家最大的跨国经营企业中,有10家属资源开发型。1985年以来,中国一些企业在摩洛哥、尼日利亚、美国、印尼、阿根廷、加蓬等20多个海洋资源丰富的国家投资渔业开发,已经运回数十万吨渔货;中信等公司在北美、拉美、非洲、南太平洋地区开发林业资源取得了很大的成效,运回了大量的木材;上海轮胎橡胶集团在泰国南部的合艾橡胶园附近开办合作公司,累计已向母公司运回1万多吨天然橡胶,满足了母公司的需要;中国治金进出口公司在澳大利亚总投资2.8亿澳元开发铁矿,在以后30年内将运回2亿吨高质量的矿砂。

3.发达国家占主导。中国企业非贸易对外直接投资在发达国家占有主导地位。1979—1990年,其投资总额在发达国家占67.09%,在发展中国家占32.91%;其中企业平均投资规模在发达国家为576.95万美元,在发展中国家128.91万美元。当然,近年来,中国企业在发达国家的投资比重趋于下降,企业平均投资规模减小;而在发展中国家的比重趋于上升,企业平均投资规模增大;但从总体存量投资看,发达国家依然占优势。如1979—1997年,上述两项指标在发达国家分别为51.61%和428.49万美元,在发展中国家分别为48.39%和138.43万美元

天元。

4.形成三大核心投资区。中国企业累计对外非贸易直接投资形成三大核心区:(香)港澳(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1979—1990年,在这三个核心区的企业数和投资额比重分别为17.48%、18.47%、5.99%和11.15%、33.18%、30.26%,三者合计分别占41.96%和74.51%。1991—1997年分别为5.16%、13.99%、4.41%和15.09%、29.19%、3.83%,三者合计分别占23.56%和48.11%。1979—1997年分别为8.76%、15.6%、5.22%和11.28%、30.95%、15.88%,三者合计分别占28.61%和58.01%。

5.投资重心呈阶段性转移。中国企业非贸易对外直接投资具有明显的阶段性:(1)1979—1984年为自发探索阶段。此阶段兴办企业113家,年均不到20家;投资1.27亿美元,年均2100万美元;主要分布在港澳和发展中国家。(2)1985—1991年为起步阶段。1985年,对外贸易合作部制订了海外开办非贸易企业审批办法,1987年国务院批准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跨国经营试点,促进了非贸易对外直接投资的迅速发展。仅1987年就兴办海外企业124家,投资4.1亿美元,为前8年的1.7倍,出现了非贸易对外直接投资的第一次。到1991年底,累计兴办企业1008家,投资13.95亿美元,主要分布在美国、澳大利亚、德国、日本、巴西、新加坡、原苏联等国,在发展中国家的比重大大降低。(3)1992年后进入快速发展期。1992年国务院批准首钢扩大海外投资和经营权,标志着中国海外投资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1992—1998年,开办企业1288家,投资12.02亿美元,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比例分别为25.56%、49.39%和74.44%、50.61%,呈现出发展中国家投资所占比例上升,发达国家所占比例下降,投资重心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发展态势。

6.投资行业和存量增长的空间分异日益明显,投资地区不断趋向多元化。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中国非贸易对外直接投资的主体多以专业贸易公司为主,地区多选择在出口市场集中的东南亚和少数发达国家,且主要投资餐饮、服务业。这是由投资主体的实力有限所决定的。80年代后期,投资主体从专业贸易公司发展到大中型工业企业,由邻近发展中国家向亚非拉其他发展中国家和欧美等发达国家辐射,投资结构转向资源开发、机械制造、交通运输等。1992年小平南巡讲话后,投资进一步向东欧和韩国等国家拓展,地区、行业亦更加多样化。在发达国家主要投资机电、高新技术研发;在发展中国家以资源开发和纺织、玩具、摩托车、自行车、电视机等行业为主。从投资增量上看,亚洲持续走强,非洲、拉美等投资日益加速,欧洲、北美缓慢提升,澳大利亚及若干国家近年则呈现存量投资递减的趋势。1979—1990年,在亚洲、北美、大洋洲的累计投资分别占总投资的33.72%、31.23%、19.30%;在拉美、非洲、欧洲的投资分别占5.10%、4.90%、5.66%。1991—1997年,在亚洲、非洲、拉美、欧洲的累积投资分别占24.21%、15.59%、13.88%、8.69%,比1990年的累计投资分别增加4.91、10.60、8.22和3.03个百分点;北美、大洋洲的累计投资占29.64%和7.63%,比1990年分别减少4.08和23.60个百分点。1998年对亚洲和非洲的投资分别达0.68亿美元和0.9亿美元,占总投资的22.4%和34.6%。在智利、日本、澳大利亚等8个国家的存量投资比上年净减221.4亿美元。从国别分布看,1979年开始非贸易对外直接投资,到1990年投资国家和地区达106个,美国、加拿大、香港等8个国家和地区累计存量投资比重为82.42%。到1997年扩展到146个,香港、美国、加拿大等前8个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占总投资的68.3%。

二、成因分析

1.地缘政治和历史文化因素。地缘政治和历史文化因素对投资影响很大。美、日、欧洲诸国的对外直接投资都选择地理上接近或历史文化联系密切的地区,中国亦不例外。港澳及东南亚在地域上与祖国大陆或我国毗邻,华人、华侨集聚,对中国文化有很深的认同感,历史上同中国的经济往来就十分频繁。因此,中国许多跨国经营企业对港澳和东南亚地区的投资环境较熟悉,在对外直接投资初级阶段所有权优势和内部化优势不十分明显的情况下,在此投资有利于回避风险、积累经验,推动对外直接投资发展,提高投资绩效。所以中国对外投资初始阶段的首选区位在该区。同时,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的一员,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具有一致性,外交关系融洽,投资的制约因素较少。因此,对外投资最初多选择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

2.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战略因素。对外直接投资的结构与国家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中国并非资本剩余国,经济结构层次和技术水平不高,仅有少量的OIL优势,处于对外直接投资的初级阶段,投资量不大,且囿于信息和便于管理与调控等因素,呈现不平衡的集聚状态。同时,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国际形势趋于缓和的情况下,中国为实现赶超战略,开始注重向发达国家投资,来学习和借鉴国外技术,因此投向发达国家的资金大量增加;而随着经济不断发展而引发的资源环境压力逐步增大,大量利用国外自然资源,强化对丰富的发展中国家投资成为中国企业的重要选择。所有这些都促进了中国对外非贸易直接投资格局的形成。

3.目标国外资政策、市场及开发潜力。外资政策对外资的进人至关重要,中国对外投资存量分布和与中国签订了经济贸易协定、双边投资保护协议的国家和地区基本一致,也说明了这一点。发展中国家一般资源比较丰富,且资金、技术短缺,多处于卖方市场,外资政策宽松,欢迎有利于增加就业的资源开发等劳动密集型投资,这正符合我国的投资特点。发达国家的投资环境稳定,技术先进,市场广阔,对外资开放领域有严格限定,资金需求主要在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领域。因此,随着各国产业结构升级、市场需求转变、外资政策调整及中国投资实力增强,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不断进行地域分化和整合,投资欧美的产业,技术含量日益提高;劳动、资源密集型投资转向发展中国家,并随着对外直接投资增多,呈现地区多元化和布局趋向平衡的特点。这是适应全球一体化和国际政治经济结构转化的重要举措。

三、区域战略分析

1.投资区位选择的战略目标取向。产品生命周期理论认为在产品的成熟阶段,对外投资主要通过开拓市场,扩大规模来降低成本,应选择收入和消费水平接近的东道国;到标准化阶段为进一步降低成本,应选择劳力成本较低的东道国。小岛清的比较优势理论则认为,对外投资应选择边际产业,向具有比较优势和贸易带动优势的地区投资来促进出口和产业结构优化。折衷理论首次提出了区位优势是跨国企业对外投资的关键因素,企业应充分利用东道国的资源、技术、资金、优惠政策,发挥比较优势,获取收益。上述理论从发挥和寻求比较优势的动因上解释了对外直接投资的目标取向。因此,中国企业对外非贸易直接投资的布局亦应基于多重目标:(1)增加企业综合竞争能力。投资于自然资源丰富、劳动力廉价、市场广阔的东道国,扩大生产规模,提高效益,培育企业与世界跨国公司抗衡的能力。(2)带动出口。我国是一个贸易大国,今后出口对国民经济增长的作用将会继续增大,对外投资应选择能带动本国设备、半成品出口的国家,并绕过贸易壁垒,减少贸易摩擦。(3)促进产业结构优化。遵循“投旧引新”的原理,把轻纺、传统化工、机械等“边际产业”投向一些发展中国家,重新获得发展优势;同时,立足长远,向发达国家投资,学习、引进先进技术,突破各种限制获得资金和市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经济结构优化。(4)增加可持续发展能力。我国人均矿产资源折值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许多矿产资源已经或者即将制约经济发展,环境压力日益增大,应投资于国外资源丰富区,以获取资源,减轻国内环境污染,赢得新的发展空间,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2.总体战略。对外投资按投资方向可分为向发达国家的上行投资和向发展中国家的下行投资。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在区位选择上应以下行投资为主,兼顾上行投资。这由对外直接投资可能对生产和贸易的经济效果产生的影响所决定。发达国家有完备的市场体系,经济发展水平高,投资环境优越,投资于发达国家可以获得先进的技术、管理、信息。但发达国家产业结构层次高,我国的相对技术优势和管理优势难以发挥,在市场上尚难同它们直接竞争。广大发展中国家与我国有良好的政治关系,经济结构相似,文化环境接近。它们工业化水平较低,从生产原料、工具到成套设备都需要进口。我国拥有的小规模优势、适用技术与发展中国家现有的廉价劳动力资源与优惠政策相结合,有利于拓展多元化市场。同时,对发展中国家投资还可以旁敲侧击,利用东道国的配额和优惠政策主攻欧美市场。如通过投向一些非洲国家,利用它们享受西欧的特惠关税,主攻西欧市场;对拉美直接投资,可利用北美对该区的优惠政策,广泛利用北美的资金、技术和市场。

3.不同区域的投资战略。(1)稳定提高亚洲的投资。如前所述,中国在亚洲的对外投资具有地缘政治、经济、文化等有利因素,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削弱了大多数亚洲国家的经济竞争力,但增加了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竞争优势。亚洲丰富的自然资源,如东南亚的森林资源,西亚、中亚的石油、铁、钾盐等对我国有着巨大的吸引力。而且无论是中国的小规模优势、适用技术优势还是特色技术优势,如陶瓷、刺绣、园林、中医中药等都适合于在本区投资。同时在本区投资也易于推行“投旧引新”的战略,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突破因产业结构趋同导致的贸易壁垒和摩擦。本区的港澳台和东南亚人口众多,市场潜力大;该区各国和地区为吸引外资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投资环境较好。东南亚地区的国际合作开发不断推进,澜沧江一眉公河流域的共同开发得到了沿河各国和联合国开发署的高度重视;中亚地区的经济开发已收到了一定的成效,这都有利于中国拓宽对亚洲的投资领域。因此,亚洲不仅是中国过去和现在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阵地,还将是今后加强投资的重要地区。

(2)有重点的发展对欧美、大洋洲等发达国家的投资。欧美一直是全球科技创新的领导者。20世纪80年代以来,日本和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注重对欧美的投资,目的是追求美国高技术,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以求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取得领先地位。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世纪,中国跨国公司更应在这方面有所作为。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市场容量大,资源丰富,投资环境优越,与我国经济联系强,是中国重要的贸易伙伴和顺差的来源国,在本区投资有利于冲破贸易壁垒,广泛利用外资,学习先进技术、管理方式,获得丰富的信息,增强我国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提高国民经济素质。目前,我国在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投资主要以开发资源、低水平加工业居多,无法发挥中国企业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今后应改善投资结构,以长远利益为主。由于中国发展阶段和水平的限制,对上述地区投资规模不大,因此必须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

(3)积极发展对拉美、非洲、中东欧国家的投资。这些地区不仅有我国紧缺的若干自然资源,而且我国产品和服务在这些地区也比较适销对路,市场前景较好。我国的家电、服装、纺织、皮鞋、丝绸等轻工产品和餐饮业在中东欧很受欢迎,而该区丰富的石油、天然气等资源对我国企业具有极大的吸引力。拉美的巴西、墨西哥、智利、委内瑞拉、秘鲁等国的石油、铁、铬、铜和森林资源丰富,投资基础良好,市场潜力大,易于发挥我国企业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非洲总体上经济落后,工业化水平低,但利比亚、尼日利亚、南非、扎伊尔、赞比亚等石油、铜、铬、铁等矿产资源和森林资源丰富,与我国的经济互补性强,前景广阔。当然,该区一些国家政治动荡,经济混乱,但大部分国家投资环境较好,整体的潜力较大。

(4)加强对区域经济组织内部的投资。目前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紧密性区域组织已经形成,它们的贸易活动以经济区域和经济实体内部循环为主,外部循环为辅,实行严格的有差别的内外政策:区域内实现了商品、资本、劳务自由流动,取消关税和贸易壁垒,统一工业和产品标准,而对区外进口则缺乏优惠条件。这些区域性组织的对华贸易保护日益加强,如1990年代以来,欧盟对华反倾销愈演愈烈,截止2000年1月,欧盟对华反倾销达20多种,覆盖了从日用品到家电到工业品,北美自由贸易区对华反倾销也不断增多。因此,传统出口很难进入。但中国企业在欧、美仍有很大市场空间。应通过强化投资,绕过关税壁垒,将贸易摩擦变成跨国公司内部的交易,分享经济集团内部企业的优惠待遇,开发这一广阔的市场。另外,还要注意在更深、更广的层次上对环太平洋国家投资,深化与本区的贸易、金融关系,继续以港澳为依托构建21世纪的对外直接投资格局,防止被排除在亚太圈外。

四、建议与对策

1.加强宏观调控。政府支持十分关键。首先,要制定优惠的税收、信贷政策,并加快人世为企业的非贸易对外直接投资创造条件,还要通过制定海外直接投资法、产业引导法等,辅以有效的汇率、还贷能力管制,加强区域性和全球性的战略管理,规范对外直接投资的区域行为;其次,实施技术情报支持政策,设立专门机构对重点投资目标的政治前景、市场潜力、制度、劳动力市场进行及时分析,引导对外直接投资布局;第三,制订区域和产业相协调的对外直接投资政策,强化支持重点投资区的重点企业,推动对外直接投资的区域战略。对中小企业和“边际产业”主要强化信息支持和投资方向引导,使其发挥最大的比较优势,获得投资收益。

2.加快培育跨国公司和专门人才。大跨国公司多施行全球战略,力求区域和产业投资最优化。加快组建中国的跨国公司,形成一批强大的投资主体,是改善对外直接投资结构的重要举措。同时,人才是企业实行对外非贸易直接投资的关键,世界上许多一流的跨国公司都确定了以人为本的制胜战略,如英特尔、西门子、松下等。我国应加强人才战略,培育出更适应于不同地区发展创业的专门人才。这些人应了解当地政治、经济、文化及其瞬息变化的市场、金融、政局,科学决策,及时规避风险,推动投资布局合理化。

3.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华商网络的“窗口”优势。根据我国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不同的产业和不同类型的企业集团,选择最优的东道国。力求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协调,并随着经济发展阶段和行业优势的转变,使投资重点向经济增长速度快、潜力大、综合投资环境好的地区转移。注重利用基于“亲、地、神、业、文”五缘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华商网络,发挥它熟知当地工商界状况、法律、经营习惯等“世界”优势,选择经济效益高、投资风险小的行业和国家,促进海外投资的地域结构优化。

参考文献

[1]张纪康。国际直接投资[M].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1998.33-57.

[2]魏后凯。区位决策[M].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1998.143—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