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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OFII)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工作,5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了《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就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等问题给予进一步明确,自之日起实施。
外汇局通知要求简化外债登记管理
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强化外债统计监测,5月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
在积极防范外债风险的基础上,《通知》对现行外债登记管理流程进行优化,简化了外债登记管理环节。取消了部分外债管理审批事项,除外债签约登记外,外债账户开立、资金结汇和还本付息等均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同时,《通知》进一步完善了外债的登记和统计监测。
外汇局废止24项管理法规促进外商投资便利化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并废止了一批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规定》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
《规定》进一步简化并整合了外商直接投资所涉及的外汇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资金收付及结售汇等环节和政策。同时,借助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强化了直接投资项下资金流出入的统计监测。《规定》加大了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清理力度,废止了24项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使得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更加简明、规范和系统化。
外汇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5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区内机构包括区内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等。《办法》规定,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服务贸易项下交易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保监会《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关键词】 保税区 中小企业 税收筹划空间
我国自1990年5月,国务院批准上海外高桥为第一个保税区之后,又相继在东部沿海城市建立起了天津港、大连、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宁波、广州、张家港、海口、厦门象屿、福州、宁波、青岛、汕头、珠海等总共15个保税区。这15个保税区是由海关总署主要负责,最初保税区功能定位是仓储、转口和加工,但是实际功能却是以物流为主。经过二十年的发展,我国的保税区已经在各个方面都有了很完善的发展,但是我国大部分保税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并没有对保税区的功能、特殊政策加以好好利用。
一、保税区企业的概念及内涵
1、保税区企业的概念
保税区(Bonded Area)是经由国务院批准建立的、海关总署实施监管的特殊经济区域,同时也是我国目前拥有最大开放度和自由度的经济区域。保税区最初将其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以及转口贸易这三大功能。根据相关政策的规定,海关对保税区实行的是封闭式管理,对于进入保税区的境外货物,实行的是保税管理;对于进入保税区的境内其他地区的货物,将其等同于出境;与此同时,外经贸、外汇管理等部门对保税区实行比非保税区相对优惠的政策。我国的保税区是在经济特区以及各种经济开发区之后发展起来开放度最大的特殊经济区域,在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骄人的成绩,现在俨然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的新的增长点。我国的保税区与美国的对外贸易区(Foreign Trade Zone)、欧洲的自由区(Free Zone)以及智利、土耳其和巴拿马的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具有相似的功能,只是名称不同。
保税区内企业也可简称区内企业,是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在保税区内、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以及境外开展进出口贸易的经营权的企业。保税区企业应当向保税区海关办理注册手续,因为向海关注册登记是开展进出口业务企业取得报关资格的法定条件。保税区企业经保税区海关注册登记后,便可以获得自理报关资格。
2、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企业税收政策的区别
保税区企业与非保税区企业在海关管理、外汇管理、税收、出口加工以及仓储等方面的政策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此我们只讨论其在税收方面的区别。
保税区企业从非保税区或者境外引进到保税区里供保税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建筑物资、办公用品、管理设备,以及为加工出口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燃料、包装材料、储存的转口货物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除汽车以外),而非保税区企业进口建筑物资、生产设备、零部件、办公用品等一般都要交纳进口税并且需要交验进口许可证;保税区企业在区内交易和产品出口都是免征增值税,而非保税区企业所有交易都需要交纳增值税;保税区企业货物从国内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即可办理出口退税手续,而非保税区企业货物实际离境时才可以办理退税手续。
二、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法
税收筹划是指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条件之下,企业通过对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以达到尽可能的取得节税的税收收益的目的。狭义层面的税收筹划仅仅是指节税,中义层面的税收筹划包括节税和避税,而广义上的税收筹划甚至包括了逃税。在此我们讨论的税收筹划范畴只是包括了节税和避税,并不包括逃税。税收筹划对于西方发达国家并不是新鲜的事物,虽然我国在近几年也越来越关注企业的税收筹划空间问题,但是在认识上还是有很大的局限性。企业税收筹划方法有很多的,对于非保税区中小企业与保税区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法是有区别的。
1、非保税区中小企业税收筹划方法
(1)企业的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所持有的以备出售的在产品、产成品、商品以及在生产过程或者是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存货的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方法,每一种方法对企业的利润、成本以及所得税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企业应该根据企业管理要求、市场环境以及存货性质选择,例如在物价持续下跌时采用先进先出法,可以降低成本,在物价持续上升则应该选择加权平均法。
(2)企业的费用管理。中小企业的费用开支是很杂乱的,而对于中小企业在会计核算方面的缺陷使得其失去了很多免税机会。首先应该杜绝以白条入账的现象,应以正规发票为依据入账;其次企业的费用支出也应该以正规的发票为依据,这样会增加税前扣除的部分;最后费用的支出应该及时入账,若迟后入账可能会导致无法税前扣除。
(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优惠政策对企业充分发挥节税效应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企业应对其好好加以利用。譬如说,《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发生的研究费用可以扣除50%,安置残疾人员以及安置国家鼓励的其他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扣除100%。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是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2、保税区中小企业税收筹划方法
保税区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法应该建立在非保税区中小企业税收筹划方法之上,由于保税区中小企业具有其特殊性,使得其具有了非保税区中小企业所没有的一些权利。保税区内有自己的法规,其中包含了《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等,保税区对区内企业有很多的优惠政策,这是保税区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最主要方面。
三、保税区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空间
保税区的政策对于区内的中小企业是应该加以好好利用的机会,在进出口、仓储等方面给中小企业带来了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保税区中小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
1、企业利用保税区政策减少资金的使用
在保税区内实行的是保税制度,保税制度是指海关监督机构允许对某些进口货物在进入保税区后确定其是销往国内市场或者是出口前暂不对其征缴关税和其他国内税。也就是说对于进口货物可以暂时不缴纳进口关税和其他国内税,其可以在保税区内在指定的场所进行仓储、中转、加工或生产等,然而如果货物的最终去向是销往国内市场那么需要补缴以前缓交的税款。保税制度在减少企业资金使用方面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当企业进口货物的时候,可以获得如下优惠:缓税、缓证、缓配额等,由此可以使企业规避非关税贸易壁垒产生的成本。当进口货物存放于保税区的时候,关税及其他一些国内税(所得税、消费税等)可以暂免,而且通常情况下不需要交纳保证金,因此减少了企业资金的使用。
(2)当保税区内的货物需要转口或者是出口时,企业是不需要交纳税费的,不仅可以减少企业资金的使用,而且可以免去出口退税等一系列相关手续。当企业存于保税区的货物需要销往国内市场时,虽然原则上需要补缴关税及其他国内税,但是只有当货物实际运出时才补缴,这样子使纳税时间推迟了一段时间,从资金时间价值角度分析,其减少了资金的使用。
(3)企业从境外购入的货物在区内进行非工业性加工后其运往国内市场销售的,可以根据海关估价政策来减少税费。例如,可以通过重新分类或者包装使货物改变其原有分类,而使其可以采用较低关税税率,以此来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从而减少企业资金使用。
(4)企业将国内货物运到保税区后,由于货物进入保税区便可视为出口。一般情况下应可以立即办理结汇,企业可以提前得到销售收入,于此同时还可以获取出口退税,这样便达到了减少资金使用的目的。
2、保税区企业的所得税政策优惠
保税区对区内企业的所得税政策的优惠是企业不可小觑的一部分,因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给企业带来的是直接减少了资金的流出,增加了企业的留存收益。我国的十五个保税区每个区都有自己的政策,略有区别,以天津保税区对加工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例。例如,按照规定,保税区内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企业所得税为15%。但是对于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企业,从获利的年度开始,前两年免征企业的所得税,后三年征收一半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创立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到期后,只要是本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本年企业总产值的70%以上的,就可以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创立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到期后,企业仍然是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的时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内资企业在保税区从事加工出口业务的,国家会以财政补贴的方式使其享受到与外商投资企业相同的优惠政策。从以上部分政策中可以看出,不管是外商投资还是内资企业在保税区内都会在所得税方面获得很不菲的收益,所以企业应该好好利用这一系列的所得税政策。
3、低风险环境给保税区中小企业更广阔的税收筹划空间
保税区给企业建立起了一道保护屏,使区内企业处于较低的风险环境下,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我国保税区的法规已经越来越完善,对保税区内的企业的合法权益可以给与充分的保护。中小企业已经日益成为了我国的国民经济的主力军,但是其的生存力还有待加强,面对非经济因素冲击时显得还是很弱小。保税区内的市场环境通常都是根据国际惯例形成的,与外界有一定的隔离性,中小企业在此可以减少外界的非经济因素的冲击,降低了企业投资和经营的风险。并且在保税区内中小企业获得政府担保贷款的可能性很大,这也使得一直困扰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得到一定的缓解。低风险环境给与中小企业的是潜在的财务收益和更广阔税收筹划空间。
四、结束语
以上我们描述的关于保税区中小企业进行合理税收筹划应注意的几个方面,并不代表了所有,还有很多方面可以开阔保税区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空间,有待企业慢慢去发掘。保税区的政策法规给企业带来很多的优惠,如果企业无法有效加以利用,对于企业的竞争力也会产生一定影响。
【参考文献】
[1] 李莎:税收筹划“空间”探讨[J].财经科学,2002(S2).
一、热钱的定义
从国外的研究来看,热钱就被定义成固定汇率制度下的一种现象;在(The Ameriean Heritage出版的《英语词典》)中,热钱就被看成是一种投资;也有些观点把高度流动性和高度敏感性看成是热钱最重要的特征;还有一些观点认为利差吸引是热钱流动的主因。热钱虽然没有一个清晰而明确的定义,但它具有逐利、短期性和性投机性等三个特征。由于热钱具有以上三个特征,使得它很难以在正常的国际收支监测中得到反映,但却能够伴随着一国正常的国际贸易和国际资本流动而生存。因此,我们认为,所谓热钱,就是具有高度流动性的国际投机资金,在承担较高风险的同时能够获取较高的利润。
二、热钱流入的通道
在我国对资本项下还没有完全实现开放的情况下,一些热钱就不能自由出入,它们往往是通过各种隐蔽的途径、披着合法的外衣,寻找合适的方式来往。
(一)货物贸易项下
1、利用转移定价
在进出口双方的货物贸易中,高报或低报进出口货物价格、虚假交易是转移定价主要表现方式,通过多收汇少付汇从从而变相实现境外资金的流入。
2、利用境内外关联交易
随着全球经济发展的一体化,境内外企业的关联度越来越紧密,一些境内加工企业已成为大型跨国公司全球产业布局的一个节点,境外母公司通过资本运作、统一购销等活动,借助境外离岸账户,使大量资金进行转移,实现跨境资金畅通流动,而境内却难以监测、监管和控制,成为热钱流入的一个有效渠道。
3、利用贸易信贷
在贸易信贷方式下,光从表面上对出口合同、发票、授信单据等商业单证的审核是无法从根本上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在涉及到货款交割时间这一关键点上更是无法证实其真实性。
4、利用不同的收、付款方式
为实现贸易项下多收汇,一部分进料加工企业一般采取“全额收汇核销”的方式收汇,与此同时延期支付进料款项或不支付进料款项。因此,及时调整进料加工项下付汇的时间和付汇款项,是进料加工企业通过贸易项下流入热钱的一个有效方法。
5、利用保税区优惠政策
目前,在我国现行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中,要求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只是一线跨境的外汇流入,而对这些外汇流入却没有相应的出口核销制度;同时,对这此外汇流入也不需要执行保税区外有关“待结汇账户”、“关注企业分类管理”政策的相关规定。
(二)服务贸易项下
当前,我国有40余条法规涉及到对外服务贸易的外汇管理。大部分外汇指定银行和众多进出口企业无法全面掌握这些相关有关规定,尤其是外汇指定银行的身份更为尴尬,因为它们既作为裁判员,又要扮演运动员,更使得这些外汇管理法规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因此,热钱可能借道流入的渠道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利用转口贸易监管的盲点
大部分转口贸易具有的“两头在外”的特点,这对于审核它们的贸易背景真实性的难度加大;同时,转口贸易在具体操作中还会出现只收汇不付汇,或者多收汇少付汇等问题。
2、利用支付“技术服务及资料费”方式
进出口企业为了规避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的实施带来的不利影响,将一些外汇资金流入借道管理相对宽松的服务贸易项下流入。
3、利用支付“佣金”、“专利转让费”、“海运费”方式
在对外贸易中,一般情况下进出口双方会签订一个佣金协议,以便于支付佣金或其他款项等费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进出口企业通过在境外设立自己的临时公司、委托其他人等方式,以佣金或其他名义支付有关款项,从而将热钱流入境内。
(三)资本项下
目前,我国一些地区出现了为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管资不管质”的现象。原因在于随着对外开放的逐渐深入,地方政府为鼓励和吸引外商投,把招商引资作为考核政绩的一项重要标准,这就产生严格的外汇资本项下监控同大量外汇资金需求相矛盾。正是基于此,一些热钱借道资本项下流入境地内。
1、虚假外资
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验资后,并未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而是在几个月后,以因种种原因或借口要求撤离资金;而有些外商投资者在资金到位后,随着人民币的升值,获得一定等值汇外汇收益后,迅速将其所持股权转让给中方,所得收益迅速汇走。
2、虚假合同
一些不法企业在其联企业或者客户的帮助下,先通过签订虚假合同骗取资本金结汇,然后再以合同终止、向关联方借款或转让合同等名义将结汇资金重新划回,最后让这部分资金进入股市、房市或其他行业,从而实现,规避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
3、假借股权投资形式进行债券投资
所谓虚假投资,是指境外企业投资境内企业后,在投资协议中规定外方可以在未来某一时点,以约定价格将所持股份转让给中方,从而实现股权投资到债权投资的转变。
4、其他投资项目
一是一些企业借助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工作的优惠政策,通过地方政府协调有关监管部门,在资本金结汇方面给予方便的情况下,采取变更经营范围、变化注册资本金等方式,成立各种管理咨询公司,使热钱借道流入境地内。
二是部分企业在通过返程投资方式将境外资金引入国内,即境内企业在境外上市融资后,因资金需求、投资方向变化等原因,以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等名义,将所融资金调回国内。
三是由于部分企业通过溢价收购、股份转让等不同方式,在监管部门难以准确判断转让资产真实价格的情况下,让境外热钱借道流入境地内。
四是通过备用金途径将非法流入的资本金结汇:或将通过非正常途径流入的资本金以分数次结汇、由多个受益人一次性结汇等方式化整为零,借用受益人的备用金名义办理结汇。
2010年4月27日,国航通过工银租赁引进的第一架波音737-800飞机在位于首都机场北侧的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内成功交付使用,这是我国通过境内保税地区以金融租赁方式引进的首架飞机。记者了解到,近期,天竺综保区内还将引进一架波音737-800飞机和一架空客321飞机,三架飞机项目总金额约为1.4亿美元。
破壁垒国内金融机构跃跃欲试
飞机租赁业务是指租赁机构通过贷款、融资等一系列方式向飞机制造商购买飞机,之后租赁给航空公司并收取租金的业务形式。由于航空业是高负债率运营的行业,据统计,全球航空运输业所使用的飞机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租赁方式获得。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航空运输量快速增加,1978年我国民航旅客运输周转量在国家综合运输体系中的比重只有1.6%,2009年已经上升到13.8%。1978年,我国定期航班运行总量的国际排名是第37位,2005年至今连续5年稳居第2位,已跻身于世界航空大国行列。
我国飞机租赁市场需求广阔,以国航为例,截至2010年3月底,国航共有飞机269架,其中租赁飞机133架。预计到2020年,中国民航要补充的新飞机在2500架以上,中国飞机租赁所涉及资金至少830亿美元。
从全球范围来看,飞机租赁是航空业中表现最好的板块,其平均利润率可以达到9%左右,而飞机制造、机场和航空公司分列其后。但是,目前的国际航空租赁市场却是一个由境外机构垄断的市场。由机租赁业务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历来为国外租赁机构所看重,飞机租赁市场基本由境外机构垄断。
由于我国境内较之境外从事飞机租赁业务在关税和增值税税率上分别高出5%和17%(在国外注册的公司无需缴纳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只由国内航空公司在向这些机构租赁时按优惠税率缴纳相关进口环节税款,即关税和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和4%),因此目前国内所需租赁飞机90%左右由国内航空公司向境外金融机构租赁获得。在这些境外金融机构中,GE旗下的GECAS公司和AIG旗下的ILFC公司,%及中国银行收购的新加坡SALE公司占据了全世界大部分飞机租赁市场份额。
境外机构垄断飞机租赁行业事实上造成了我国隐性税款的流失,发展航空租赁业已成为当务之急。由于从事飞机租赁业务的公司注册在境外,因此其相关的经营所得和资本溢出所得税款均在注册地上缴,而支持其收入所得的却是我国国内航空公司支付的租金。如果由我国境内主体开展此项业务,无疑应在我国国内缴税。即使国外一些地区有特别政策优惠,使得租赁机构事实上不需支付所得税,但由飞机租赁业所带动的金融咨询行业、航空咨询行业等也可为当地带来可观的税收。
此外,当我国国内航空公司向境外租赁机构租赁飞机时,按规定应代境外机构缴纳6%至10%的预提所得税和5%的预提营业税,由于境外机构既不希望双重征税,也不愿履行缴税后再抵扣的繁杂手续,因此基本上是在飞机出租时直接将此部分税款转嫁给国内航空公司,这无疑在客观上更加重了航空公司的运营成本。
随着2007年3月1日新《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实施,国家对银行开展金融租赁业务逐步放开,工行、交行、建行、民生、招商、国开行等国内银行纷纷投资成立金融租赁公司,而飞机租赁业务正是这些金融租赁机构关注的重点,国内金融租赁机构跃跃欲试。
截至2010年3月底,我国正常经营的金融租赁公司共12家,资产规模达到1863亿元,比2007年增长9.3倍;净利润达25亿元,比2007年增长12.76倍。近两年国内金融租赁企业的发展势头不可小觑,正在改变国外机构独占市场的格局。
着力打造航空金融租赁产业聚集区
我国金融租赁机构直接开展飞机租赁业务,即由金融租赁机构设立单独的项目公司,对外购买飞机,租赁给国内或国际的航空公司,有利于培育我国的现代租赁业,带动与飞机租赁相关的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有利于培植新税源,也有利于减少我国的贸易顺差压力。从长远看,还有利于为我国自产飞机进人国际市场提前积累经验并进行探索。
鉴于以上思路,天竺综保区管委会就综保区开展飞机租赁业务分别与工银租赁、民生租赁、交银租赁、中银租赁等几家主要的金融租赁机构进行了交流,并将企业希望利用综保区平台开展飞机租赁业务的想法及相关问题向北京海关进行了专题汇报。2009年6月9日,综保区管委会向北京海关递交了《关于申请在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开展飞机租赁业务的函》北京海关非常重视并迅速向海关总署汇报,在得到海关总署的批准后,于2009年6月25日批复了《北京海关关于同意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开展飞机租赁业务的复函》,此函同意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开展飞机租赁业务并对相关事项作出了明确要求。
与此同时,综保区管委会向北京市政府呈报了《关于向国务院申请在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设立飞机租赁业务试点的请示》,恳请市政府向国务院申请批准将天竺综保区确定为开展飞机租赁业务的试点区域,并批准金融租赁机构在综保区设立飞机租赁项目公司。在北京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2009年7月23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会同综保区管委会拜访了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的主管部门――中国银监会,就在综保区开展飞机租赁项目向银监会正式提出申请。
2009年7月至9月,中国银监会相关领导先后两次到综保区实地调研,了解在综保区开展飞机租赁项目的政策、地理优势,并就开展此项目的运营模式进行探讨。根据综保区的汇报情况,银监会进一步召集工银租赁、建信租赁、民生租赁等金融租赁公司展开深入研讨并征求意见。
经过反复调研、讨论,银监会于2010年1月15日向其管辖的金融租赁公司正式下发《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0]2号),对业务资格审批。项目管理、风险控制、监督管理作出明确规定,该通知彻底清除了在综保区内设立飞机租赁项目公司的政策障碍。
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工银租赁、建信租赁、民生租赁积极向银监会进行申报,2010年3月11日得到了银监会的批复即“批准其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资格”。
在以上政策背景下,综保区管委会与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反复沟通协商,最终,工银租赁为国航引进飞机的项目落户综保区。
在北京市、顺义区工商局的大
力支持下,2010年3月29日,由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出资设立的项目子公司――工银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接下来,项目公司的刻章备案、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海关检验梭疫登记备案、外汇登记等手续在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迅速办理,让投资方切实体会到了北京天竺综保区的办事效率和服务态度。
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工银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向波音购置飞机的货款于2010年4月22日成功支付,该公司作为出租方、国航为承租方的737-800型飞机在美国西雅图完成交付,4月26日顺利到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这是我国利用综保区政策优势通过国内金融租赁机构交付的第一架飞机,它同时标志着,天竺综保区已在打造我国航空金融租赁产业世界级聚集平台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综保区:航空租赁业的最佳平台
综合保税区“境内关外”的独特政策优势,使其在海关、外汇、税务、商检等各方面享有国家赋予的开放政策,是突破航空租赁业发展瓶颈,做大做强航空租赁业的最佳平台,具备发展飞机租赁业的独特优势:
一是拥有全国首家空港型综合保税区的政策优势。天竺综保区所具有的保税政策优势,使得在此注册的金融租赁项目公司进口用于租赁的飞机并存放于综保区时,可以享受注册在境外机构的待遇,免缴进口环节的关税和增值税。当境内航空公司向注册在综保区内的金融租赁项目公司租赁飞机时,可以视同跨境租赁,因此可以享受航空公司直接跨境租赁所享有的优惠税率。这样,我国的金融租赁机构就可与境外租赁机构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
二是独享与首都机场停机坪无缝对接的区位优势。天竺综保区与首都机场跑道无缝对接,其中在国务院批复范围内有0.2平方公里与停机坪直接相连,因此飞机真正可以实现在综保区内交接,并保证海关监管安全。这一独特的区位优势为开展飞机租赁业务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这也是天竺综保区与国内其他保税区域相比,更有利于开展飞机租赁的独特优势。
三是坐拥首都机场航线丰富、航班密集、连通性好的资源优势。一般飞机租赁合同中都要约定飞机交接的机场,为便于办理海关手续,同时考虑到国际租赁业务拓展需要,飞机租赁公司通常会选择国际航线丰富的枢纽型机场作为合同约定的飞机交接地。因此,首都机场作为亚洲第一、世界第三大机场,无疑是飞机交接的首选地。
四是具有依托临空经济区发展的产业优势。天竺综保区位于北京六大高端产业功能区之一――临空经济区的核心区。依托首都机场丰富的口岸资源,国航总部、新华航基地、东航北京基地、中航工业集团发动机总部等重大项目先后落户临空经济区,以Ameco为代表的航空维修企业和中航油、中航材等航空配套服务企业也在机场周边呈现聚集之势。丰富的航空产业资源为天竺综保区发展飞机租赁业提供了必要条件。
五是具有依托首都金融中心发展的环境优势。金融产业是北京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产业,金融总部聚集使北京具有鲜明的金融总量优势。充足的金融资本为发展资金密集型的飞机租赁业提供了有力保障。特别是首都作为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所在地,信息资源丰富、政策审批便利,同时,北京地区金融机构服务能力强、人才素质高,也为天竺综保区发展飞机租赁业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广州市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为进一步做好出口加工区的外汇管理工作,给出口加工区企业提供更为详实的外汇业务指引,我分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了《广州市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作为《办法》的配套文件一起执行。
一、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需填写《出口加工区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一)书面申请;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文和批准证书;
(四)企业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五)企业法人代码证;
(六)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它文件。
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和材料后,对符合规定的,核发《出口加工区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二、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外汇登记手续时,需提交以下材料(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一)书面申请;
(二)《登记证》;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变更的批文和批准证书;
(五)企业经批准生效的补充合同、章程;
(六)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它文件。
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和材料后,对符合规定的,则在《登记证》相应栏目上加注变更情况。
三、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办理注销外汇登记手续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登记证》正本;
(三)已注销工商登记的证明文件(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四)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解散的批文(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五)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它资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和材料后,对符合规定的,注销该企业的外汇登记,收回《登记证》。
四、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可向外汇局申请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1-2个外汇账户(区内没有外汇指定银行进驻营业的,可以申请在外汇局指定的区外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区内机构外汇账户原则上不能超过2个。
五、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开立外汇账户应持以下材料:
(一)开户申请书;
(二)《登记证》正本(验后返还);
(三)证明有外汇收入的合同或银行的到帐通知书(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四)开户通知书(企业填写栏目);
(五)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和材料后,对符合规定的,签发开户通知书。
六、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按照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有关内容为区内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七、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变更外汇账户,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外汇局申请:
(一)书面申请;
(二)《登记证》正本(验后返还);
(三)退回外汇局原核发的开户通知书(企业联、银行联或开户银行开出的撤户证明);
(四)开户通知书(企业填写栏目);
(五)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外汇局对符合规定的,重新核发开户通知书。开户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新核发的开户通知书的有关内容办理外汇账户变更手续,并在《登记证》相应栏目填写变更的情况。
八、经外汇局批准,区内企业在区内金融机构与区外金融机构分别开立有外汇账户的,原则上不允许其区内、区外账户间外汇资金任意划转。确有生产经营需要的,区内企业应持申请报告与相关单证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划转手续。
九、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因终止经营而关闭账户,应按照有关规定清算后,外汇账户存款如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可报外汇局核准,划转用于外方投资境内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者汇出境外。
十、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将外汇收入调回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凭收汇单位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入帐手续。
十一、区外机构根据《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从区内机构进口,办理进口购付汇业务时,还应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以便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
十二、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区内机构办理结汇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区内机构填写《境内机构经常项目结汇售付汇真实性审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区内机构持《申请表》、资金用途清单等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3、外汇局核准后,在《申请表》上出具意见并加盖业务章,区内机构持《申请表》到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
十三、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批准以人民币投资设立的区内机构,向境外或者区外的所有外汇支付,应当首先使用其自有外汇资金,当自有外汇不足支付的,须购汇对外支付时,需提供以下凭证:
(一)非贸易项下用汇时
(1)《登记证》;
(2)区内机构以人民币出资的批准文件;
(3)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工商营业执照;
(5)开户金融机构出具的所有外汇余额对帐单;
(6)《申请表》、申请报告、税务凭证以及《办法》规定的有效凭证。
(二)贸易和资本项下用汇时,除按《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以外,还需按照区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外汇局核准后,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外汇局业务章,并在《登记证》上注明每次售汇日期、人民币来源、售汇性质、售汇金额和售汇银行。
区内机构凭外汇局加具意见的《申请表》去银行办理售付汇。
十四、根据《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区内机构用内销人民币货款购汇审核业务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外汇局审核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报告;
3、《登记证》;
4、所在地加工区管委会批准其产品内销的文件、购销合同;
5、海关出具的经营单位注明为区外机构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材料。
(二)操作程序
1、区内机构备齐上述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2、区内机构凭外汇局核发的《申请表》到外汇指定银行用内销人民币货款购汇,并在《登记证》上注明每次售汇日期、人民币来源、售汇性质、售汇金额和售汇银行。
3、外汇局在核准区内机构的购汇申请时,在其提供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加盖“已供汇”戳记并留存,在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中将该报关单电子底帐进行核注、结案,视同区外机构办妥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十五、区内机构单笔提取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外币现钞的审核业务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外汇局审核材料
1、《申请表》;
2出国任务批件;
3、申请单位报告(提现的理由);
4、已签证的护照;
5、邀请函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二)操作程序
1、区内机构持上述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2、在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核准的《申请表》去银行办理。
十六、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外籍员工工资和境外差旅费单笔提取超过等值一万美元外币现钞的审核业务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外汇局审核材料
1、《申请表》;
2、董事会决议;
3、纳税证明(差旅费无需提供);
4、劳动雇佣合同;
5、已签证的护照;
6、工资手册等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操作程序
1、企业持上述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2、在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核准的《申请表》去银行办理。
十七、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区内机构办理借用外债业务时,要求注册资本按合同规定如期足额到位、借用外债的期限和数额还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借用外债必须调入境内使用。
债务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一)《登记证》;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经批准的合同、章程、营业执照;
(四)贷款合同正本并留存副本或复印件,合同语言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译件,并加盖公章;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八、根据《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区外机构为区内机构向境内机构和个人、区外机构以及区内其他机构提供担保,应当按照《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和履约手续。
十九、根据《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区内机构作为担保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
(一)《登记证》;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经批准的合同、章程、营业执照;
(四)担保合同正本,并留存副本或复印件,合同语言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译件,并加盖公章;
(五)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为自身债务抵押或质押,其债务的合法证明、所有已登记的担保和外债登记凭证、有关资产负债表和财务状况报告。
二十、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区内机构向境外担保履约,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一)《登记证》;
(二)履约申请报告;
(三)对外担保登记证、对外担保履约情况表、对外担保合同副本、债权人要求履约的通知书;
(四)被担保人近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经外汇局核准后,区内机构应当凭外汇局核发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二十一、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区内机构还本付息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外债登记证或外汇(转)贷款登记证;
(二)外债或外汇贷款签约情况表;
(三)债权人的还本付息通知书;
(四)债务人所有外汇账户的当期对帐单、该笔贷款的所有入帐凭证以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外汇局核准后,区内机构凭外汇局核发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二十二、广州市出口加工区与其他出口加工区之间、出口加工区与保税区之间进出货物均不办理进口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十三、本细则对区内机构及个人外汇收支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照《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十四、本细则在广州市出口加工区施行,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负责解释。
二十五、本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出口加工区的作用可归结为:
①吸引了大量外资,为促进技术引进和产品产量、质量的提高,加速产品的升级换代创造了条件;
②扩大出口,增加了外汇收入。通常利用进口原材料和元件的典型装配式工业,外汇收入可占出口额的30~40%;
③增加了就业机会,缓解了所在国和地区的大量失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