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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要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激励机制。借鉴国际经验,实行以间接优惠为主的税收激励政策。采取加速折旧、投资抵免、亏损弥补、费用扣除、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等间接优惠方式,激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和加快设备更新。
将税收优惠的政策重点调整至研发环节。如,提高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比重,放宽技术开发费加计范围 ;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其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开发基金,建立科技开发准备金制度 ; 对处于研发阶段的企业减免其用于研发的房产和土地税收。
实行更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激励政策。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给科技创新企业设置免税期,并在缴税期适用 15% 的低税率 ; 允许科技创新企业将亏损弥补期限延长至 7 年 ;对科研活动使用的先进设备、专用装置、房屋实行加速折旧 ;企业购置并在生产过程中实际使用的科技创新专用设备,按投资额的 10% 允许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
实行更有利于引进和培养科技人才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对高科技人员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按应纳所得税额减征 30% ;对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科研人员从事研究开发取得特殊成绩获得的各类政府奖励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科研开发人员以技术入股而获得的股权收益,减半征收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建立规避自主创新投资风险的税收政策体系。不分投资来源,对创新成果所得的收入均给予所得税、营业税等免征或降低税率优惠。企业将投资高新技术获得的利润再用于高新技术投资的,均退还其用于投资部分利润所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在经济主体采购和使用创新成果的相应成本中,应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部分,降低经济主体采用技术创新的风险。
允许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特色,“先行先试”一些区域性税收激励和扶持政策。在个人所得税政策方面,区内从事光电子信息、生物、新能源、环保、消费电子产业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以及以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人员的奖励转增个人股本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在个人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各级政府给予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个人的各类奖励或资助,凡用于创办或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个人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企业所得税政策方面,高新技术企业用其税后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投资开办其他高新企业,被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大于 5 年的,按 40% 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高新技术企业从事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得,比照技术转让业务所得政策执行。私募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合格投资人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所获收益,3 年内免征所得税,5 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
关键词:民营科技企业;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新技术
民营科技企业已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据统计,从1985年至2004年,我国民营科技企业投资年均增长20%,高出国有科技投资6个百分点。20多年间,全国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完成292000亿元,其中,民营科技投资87000亿元,占29%。同时,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快速增长了国家税收。2001年民营科技企业纳税1022亿元,占全国工商税的比重达8.9%,比1990年高出2.5个百分点。为我国又开辟了新的稳定的税源,改变了财政收入对公有制经济严重依赖的状况。
一、国外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税收经验
近年来世界各国非常重视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为了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加大科技创新,增加科技投入,采取了许多税收鼓励措施:[1]
1.减免税 :通过减免税,直接的促进企业技术进步。(1)减免流转税:对专门用于科研的设备、仪器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如法国允许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价值在增值税中抵扣,鼓励企业加快设备改造和技术更新;印度对为了出口目的而进口的电脑软件一律免征关税。(2)减免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产业(行业)或企业以定期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如新加坡对投资1.5亿新元的新兴企业(包括民营科技企业),最长可获得15年的免征所得税优惠;韩国对转让给本国人的转让或租赁专利、技术秘诀或新工艺所获收入,全额免征所得税,转让给外国人所得的收入,减征50%的税金。
2.费用扣除:主要是对企业的研究开发(R&D)支出的税收优惠。美国对从事本专业的科研人员用于科研经费的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对企业R&D投资费用给与税收减免;日本实施增加试验研究经费税额抵扣制度,规定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支出的抵免可以改按当年支出全额的6%抵免。
3.加速折旧:加速折旧是世界上众多国家为鼓励技术进步而广泛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1)提高折旧率:如英国允许新兴产业的建筑物第一年折旧50%; 德国为高新技术产业环保设备规定的折旧率,动产部份50%,不动产部份30%。(2)缩短折旧年限:如美国将科研设备的法定使用年限缩短到3年,机器设备缩短到五年,厂房、建筑物缩短到10年。日本对技术先进的技术设备和风险大的企业的主要技术设备,实行短期特别折旧制度等。
4.投资抵免:允许将用于技术研究的投入按一定比例来抵扣应纳税额。如英国规定企业用于科技开发的资本性支出可以100%从税前的营业收入中扣除,购买知识产权和技术秘诀的投资,按递减余额的25%从税前扣除。日本政府制定了《增加试验研究费税额扣除制度》、《促进基础技术开发税制》等税收政策,规定对用于新材料、尖端电子技术、电气通讯技术、宇宙开发技术等的开发资金全部免征7%的税金。
5.提取投资风险基金。(1)通过征收特别税的方式为科技发展筹集专项基金,以专款专用。如匈牙利对应缴纳公司所得税的企业,规定其按上一年度的应税所得缴纳4%?5%的“科技基金税”。(2)通过税收优惠的方式来鼓励企业建立科技发展基金。为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加大科研力度,一些国家和地区还允许企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提取未来投资准备金、风险基金和科研准备金,韩国规定企业提取的技术开发基金的比例在一般企业不超过营业收入的3%、技术密集型企业不超过4%的,可以提取当年列支,而免征所得税。还通过直接对科技投入的资金给予减免所得税或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来鼓励企业筹集基金用于科技投入。
二、现行的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2]
1、流转税:主要是针对特定科技成果的税收优惠,如对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对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所得税:主要是对特定纳税主体和特定地区的税收优惠。(1)对特定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外资企业中的先进技术企业,在该企业享受的免、减期满后(2免3减半政策),延长3年减半征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资年度起免2年企业所得税。(2)对特定区域的税收优惠,如对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地区)的外资企业享受减按15%或24%的所得税率待遇;对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3、其他鼓励性税收政策,如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费用的投入,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按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允许其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所得税前列支等。
三、民营科技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力地促进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但与国外相比较而言,就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分析及民营科技发展中的实际情况和困难来看,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
1.税收优惠政策缺乏针对性,政策效用不大。表现为优惠政策的目标很不明确,要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支持和鼓励优惠哪些方面的科技发展、应该如何协调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技术研究、是引进国外技术还是国内自我开发等目标很模糊;科技税收优惠对象主要是对民营科技企业,而不是针对具体的科技研究开发活动和项目,如民营科技企业中的非高新技术收入也享受优惠政策,使得科技企业税收优惠的目标不明确。优惠环节来偏重于技术成果的使用和新产品的生产,对基础研究开发的民营科技企业则未予足够重视,使得急需政府扶持的新办民营企业享受不到有效优惠,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
2.以所得税优惠为主,缺乏必要的流转税优惠。我国税制结构虽然是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流转税类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比例达70%以上,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措施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在流转税方面的优惠措施较少,而且已有优惠政策中过多的限制条件也束缚了税收优惠政策作用的发挥,使税收优惠政策打了折扣,企业实际上从优惠政策措施中得到的好处不多,使优惠措施缺乏刺激力度,作用有限。
3.税收优惠方式单一。目前还处于高新技术发展起步阶段的我国,在科技税收政策的优惠方式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较少,偏重于直接优惠,如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导致优惠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已经和能够获得技术开发收益的企业,对那些尚处于技术研发阶段以及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缺乏应有的税收刺激对扶持更多的企业加入技术创新的行列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四、完善我国民营科技企业的税收政策
1.调整税收优惠政策。(1)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应转向产业优惠和区域优惠相结合,以产业优惠为主。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应改变目前只对单位和科研成果的范围限制,转向对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优惠。对民营科技企业只要是从事的是高新技术产业的研究开发项目、科技开发投入等,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不论其在何处投资都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2)改革税收优惠环节。借鉴各国政府鼓励高技术产业的重点均放在了研究与开发阶段的经验。我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应只局限于科研成果上,今后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应把重点落在产品研究开发、技术转化环节上,促进科技创新机制的形成和完善。[3]
2.增加税收优惠的税种,再完善已有企业所得税、流转税的优惠政策下如可以对签定的技术转让合同免征印花税。二是适当取消或降低部分优惠政策的限制条件。对高科技人才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按应纳所得税额减征30%;适当扩大对科技研究开发人员技术成果奖励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范围;对民营科技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有关奖励,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并对红股所得免税等。从而鼓励和提高民营科技企业中科技开发人才开展科研创新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3.税收优惠应转向间接为主。间接优惠具有较好的政策引导性,有利于形成“政策引导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有效优惠机制,也有利于体现公平竞争。建议借鉴国外的做法,适当采取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亏损结转、费用扣除、提取风险基金等间接优惠方式,鼓励企业资金更多用于科技投入和设备更新,加快高科技产业化进程。[4]
综上所述,借鉴国外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税收经验,克服我国税收政策方面的缺陷,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快速发展,使其成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力量,成为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主力军。
作者单位:内蒙古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关学军.完善我国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技术进步[J].中国科技产业.2000年第5期.19
[2]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年版.280-286.
财政税收制度的变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影响深远,甚至会直接影响到中小企业的命运。对中小企业而言,财政税收政策的优惠力度直接促进或抑制着中小企业的发展。
财政税收制度创新对中小企业扶持作用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1.影响和改变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环境;2.引导中小企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3.促进中小企业优化其经营模式。
二、我国现行财政税收制度不太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
1.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目标起点不高,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不够
现行的税收政策是社会政策工具之一、是用来解决某些社会问题的手段。对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制定没有考虑到中小企业的特殊性和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因而它更侧重于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却忽视了对其核心竞争力的扶持,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却是中小企业生存、长期发展的首要问题,是税收政策扶持的重点,所以说现行的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扶持的力度不够。
2.现行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规范性,不利于实现公平税负
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为零散,多分散在各个税种的实施细则中,多以补充规定、通知的形式公布,并且税收政策的调整也比较频繁,这种做法虽然体现了税收政策的灵活性,但却说明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规范性、稳定性,降低了税收优惠的透明度,不便于实际操作,因而直接影响到中小企业制定长期发展战略,不利于实现公平竞争,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3.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方式单一、导向不明,不利于中小企业长期发展
现行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方式单一,仅局限于税率优惠、直接减免等直接优惠方式,而像国际上通行的加速折旧、专项费用扣除、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较少。这样做不利于鼓励中小企业者对经营周期长、投资规模大的基础性投资。现行的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还缺乏降低投资风险、鼓励技术创新、资金筹集、提高核心竞争力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影响了投资者的积极性。此外,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导向也不明朗,不利于中小企业资金流向国家急需发展的产业,不利于调整和优化国家产业的结构。
三、大力推进财政税收制度创新,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1.尽快健全财政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对于不同的企业我们应该建立不同的税收政策,尤其针对中小企业,应该尽快制定能够符合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弥补现行财政税收政策不健全的方面。同时建立起系统性、科学性、规范性的符合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奖励政策,以保证中小企业能够稳定、持续发展。此外,还要提高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层次,以法律的形式维护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
2.积极完善财政税收政策内容,降低中小企业的税务负担
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因此,在健全财政税收政策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全面考虑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尽力全面地完善财政税收政策的内容,把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内容落到实处。国务院和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各省市也积极落实并制定出适合本地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享受到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有关政府性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等,这些都足以显示出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决心和力度,通过税收制度的创新,使国家的扶持作用变成了真金白银,降低了中小企业的税务负担,调动了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性。
3.大力宣传、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
针对国内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我们还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好政策的落实要阳光操作,因此税务部门正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优惠政策宣传到户,同时提高整个社会的认知度;优化中小企业纳税服务,针对中小企业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到一对一的服务,积极协助中小企业纳税申报;建立培训制度,既加强对税务工作人员的培训,也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等,通过这些改变增加了税收优惠的透明度,利于实现公平税负,并起到推动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作用。
4.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扶持中小企业
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考虑到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困难,不断完善设计、降低税率以适应中小企业的发展。例如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我国新所得税法规定税率调整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纳税额低于3万元的小微企业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征收。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定为15%。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和4%统一降至3%。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改善了原有单一高税率模式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制约,针对中小型企业发挥了较强的政策效应,扶持了中小型企业发展。
关键词:技术进步;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政策
一、 发达国家财税优惠政策发展历程
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在经济信息化、全球化的基本趋势下,美、日、欧等世界主要经济体竞相凭借自身在技术方面的优势,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并加大对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力度。在新技术革命的影响下,信息产业、生物医药工业、金融服务业等新兴产业获得了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高。通过科技进步基础上的产业结构转型,有力地支持了经济的持续增长。
作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技术进步主要依靠市场力量的推动,但政府财政在科技进步方面的作用也是极其重要的。在发达国家,在每一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政府都有一个明确的产业技术政策,并通过研发补助金、委托费和政策性融资等财政手段确保产业技术政策的贯彻落实。为了推动本国的科技进步,西方发达国家都特别注重加大对科技进步的投入力度。如美国、日本于1999年政府用于r&d财政投入占当年全国r&d总投入的比重分别为27%和22%。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政府用于生物技术方面的研究经费每年都维持在10多亿美元的水平。根据经济成长、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所处阶段的不同,西方国家财政对科技进步的支持的范围和手段也会有所不同。在经济发展初期,财政一般主要通过补助金、开发委托费、政策性贷款和优惠税收政策等形式重点支持主导产业的技术开发。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政府财政政策的重点主要转向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政府通过资助各种基金会、研究院所和产学研联合体等进行产业技术开发,并通过知识产权的转让,实现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在技术进步的产业化和规模化环节上,西方国家一般通过政策性融资和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和引导。如日本政策性投资银行根据政府有关政策意向,向民间企业提供低息贷款、担保、购买企业债券,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补充融资和奖励。在西方国家,财政对技术进步的扶持和引导,一般都是以项目为核心,以客观标准为尺度,实施非专向性补贴政策。
二、 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具体优惠政策
在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支持方面,美、日等西方国家都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法律和政府职能部门。美国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等手段对中小企业予以扶持。具体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在对高新技术产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环节与方式方面,西方发达国家支持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为事前扶持与事后鼓励相结合,将对科技开发的重视与对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视有机地结合起来。基本的做法是:
一是对企业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给予优惠允许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或全部抵缴所得税。如法国政府规定,凡研究开发投资比上年增加的企业,均可以申请按增加额的50%抵免所得税。
二是普遍实施加速折旧政策。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固定资产的平均折旧年限仅10年左右,年折旧率为11%~12%。通过加速折旧政策的实施,以加快技术设备的更新。
三是建立科技发展准备金制度,即允许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如韩国税法规定企业可按销售收入的3%(技术密集型企业为4%,生产资料产业为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并允许在3年内用于技术开发费、技术信息和培训费及有关技术革新计划资金等方面。
四是注重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结合。如美国税法规定公司委托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基础研究,所支付的研究费用的65%可以从所得税中予以抵免,并对新产品的中间实验产品给予免税优惠政策。在科技税收优惠的税种选择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三大税种上。发达国家一般都将公司所得税作为科技优惠的重点。在增值税类型的选择方面,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选择消费型增值税。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个人获得的科技奖励、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都实施优惠措施。
西方发达国家科技财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做法,对正处于产业结构转型的中国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借鉴意义。近年来,随着国内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跨国公司已经开始将中、低技术向我国转移,在部分领域,高端技术也开始向我国转移,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开始将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制造业转移到中国。从我国国内企业的现状来看,整体技术水平还较为低下,受技术开发力量、技术开发经费等的制约,企业技术开发能力还相对弱小,技术创新严重不足。在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企业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三、 发达国家财税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1. 要充分利用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有关规定,在3年过渡期内继续保持原有的有关促进技术进步的政策的同时,应逐步建立一个以政策性银行的低息贷款、向研究型机构的r&d活动提供财政资助和特别财税政策为主要内容的促进技术进步的政策模式。3年过渡期满后,政府贷款利率或贴息水平必须控制在wto相关规则允许的范围内。财政的资助必须是非专向性的,并不超过工业研究成本的75%或部分前技术开发活动成本的50%。 2. 进一步加大对技术进步的投入力度。鉴于长期以来政府研究与开发投入的严重不足,可以考虑规定一些硬性的指标,要求政府研究与开发投入占gdp的比重及财政收入的比重必须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安排的科技经费要集中用于加快发展高科技和高新技术产业,以推动新兴产业的崛起,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另一方面,要用于我国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使传统产业能够焕发出新的活力。在科研经费的使用方面,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严格的招投标制和课题负责制,确保政府科技经费的有效使用。同时,政府科技经费的使用应坚持有偿使用与无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凡基础性研究,政府应实行无偿投入,应用研究及实验发展方面的经费投入以坚持有偿使用为原则,政府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以贷款的方式向科研机构、大学、企业及其他机构提供资金,这些相应机构必须用自身的科研成果转化的收入来还本付息。
3. 财政扶持项目应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在政府财力相对有限的情况下,运用财政扶持和引导技术进步必须要突出重点,讲求效率,而不能遍地开花。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技术改造项目应重点选择关系国家安全的产业、公益性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竞争性产业。
4. 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的扶持力度。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为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提供支持的制度体系,建立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制度保证。政府财政可通过税收优惠、财政投融资及政府采购等手段,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的扶持力度。为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还可从信息、技术人员培训及其他服务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支持。
5. 必须通过各种财税政策手段的综合运用,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在财政政策手段的运用方面,首先必须充分运用好财政贴息这一手段。高新科技产业是高投入、高风险的投资领域,对这一领域,除国家进行少量的直接投资外,可以借助于财政贴息杠杆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该领域。财政贴息向高新科技产业适度倾斜,加大对该产业的政策扶持,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推动该产业的发展,并相应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使整个产业结构能从低级化状态向高级化状态转化。在传统产业部门,通过财政贴息手段的运用,使企业在技术改造缺乏资金的情况下,能够以国家信用作支撑,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充分调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
6. 必须改变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税收优惠由区域倾斜转变为向产业倾斜。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要能体现和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要求,对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及其他需要积极鼓励发展的产业,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在流转税方面,除实现增值税的转型外,应对高科技产业在增值税政策方面实行适度倾斜,使高科技产业增值税整体负担率能大幅度降低。对进出口税收政策要做出适当的调整,改变目前进出口环节大面积实施税收优惠的做法,应只局限于对高新技术及设备的进口,视不同的情况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按照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特别是在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上要尽快统一。统一后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充分体现产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为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可实行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在运用减税、免税、低税率和零税率等直接税做优惠的同时,更要特别关注加速折旧、纳税扣除、税收低免、投资抵免、税收饶让等间接税收优惠方式的运用,实现科技税收优惠方式的多元化。
7. 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作用。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推广实施,政府采购规模将越来越大,政府采购的范围也将日益扩大,相应地政府采购活动对国民经济总量及国民经济结构所产生的影响将越来越大。为了扶持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企业技术进步,在政府采购方面,必须尽可能地多采购本国产品,对国内高新技术产业实行倾斜。只有在国内不能提供或技术性能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才可考虑采购外国生产的产品。
参考文献:
1.刘群,李倩.发达国家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经济日报,2002-11-19.
采用实证分析法、归纳演绎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行业协会、税务机关以及科技、经贸、金融等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走访和抽样调查,归纳梳理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主要税收法规、政策,指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提出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政策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政策;发展思路;产业性优惠;国际税收竞争
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是调整经济结构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有利于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能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而税收作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对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当前,我国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还不完善,对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发挥。报告在充分调研及深入研究基础上,对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构建了相关税收政策体系的发展思路,提出完善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税收政策体系的建议,对我国制定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税收政策体系具有一定的实践和理论价值。
1税收政策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分析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社会财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将税收政策作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措施,还需考虑其正当性,而决定税收优惠政策正当性的首要要件在于国家希冀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所达成目的具有公益性。其次,税收政策对产业发展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改变不同产业间要素收入的比价关系从而使供给或需求发生变动,最终影响体现在产业结构的调整上。具体表现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进步的成本和收益提供一定的保障,能够促使大量的社会资本向战略性新兴产业转移;基于战略性新兴产业辐射性特征也将会带动一大批配套产业辅助产业的发展,形成产业集群效应,不但能为国家税收创造丰富的税源,同时也为制定更优惠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政策奠定了物质基础。
2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现状分析
(1)梳理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主要税收政策。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出台过许多优惠政策,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主要体现在税收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绿色食品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绿色环保产业发展、地方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企业淘汰落后产品、产能等方面。此外,各地地方政府也出台过一些地方性的财税激励政策和措施。
(2)分析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展成效。系列优惠政策的出台和执行,有力地促进各类企业生产发展和技术创新,帮助企业应对了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为我国建立现代产业体系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以广东为例,2010年广东(不含深圳)软件企业已落实增值税退税企业335户,累计退税金额为3.4亿元。另据对广东省东莞市的调查,东莞市软件企业自行开发软件产品、综合利用节能环保,仅2010年就有99户次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4528万元。税收优惠政策造就了软件企业创业初期主要利润的形成,也显著提高了企业的获利能力。据工信部最新统计数据,2010年我国共实现软件业务收入13364亿元,同比增长31%,产业规模比2001年扩大十几倍,年均增长38%。在全球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中,所占份额由不足5%上升到超过15%。
(3)总结存在的主要问题。①税收优惠立法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法律位阶低。当前我国现有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散见于各类税收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税收规范性文件中,缺乏系统性。同时,现有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多数是税收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低,权威性、严谨性和稳定性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税收优惠作用的有效发挥。②税收优惠政策在范围、力度、制度等方面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窄、税收优惠政策受益对象存在偏差、税收优惠方式单一、偏重于事后奖励而事前扶持型优惠较少、税收优惠力度不够等方面。③缺乏配套税收优惠政策。缺乏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担保机构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贷款担保、保险公司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科技保险等税收优惠政策。④税收征管制度存在问题。协调沟通机制的缺乏导致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困难,税收优惠政策的审办机制效率低下。
3构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思路及基本框架
2010年10月10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确定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点方向、主要任务和扶持政策,提出了以“完善税收激励政策”作为建立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税收政策体系的指导思想。调整和完善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应确立公平、提高立法位阶、增强立法系统性、效率性、针对性等基本原则。要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促进产业升级换代为目标,不断完善税收政策。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保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立法的稳定并适时调整,税收立法应与国家税制改革总体规划相适应,优化税收优惠政策,突出科学性,以产业性优惠为主,区域性优惠为辅,重视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与世贸规则相协调,减少国际贸易争端。基于上述分析,报告从系统制定税法、完善税收政策、完善税收征管三个方面提出了构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税收政策体系:
(1)增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税收立法的系统性和针对性。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点,结合税制改革方向,从总体上考虑构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政策体系。在梳理现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整合、改造,通过“修改”、“扩大”以及“增加新的优惠措施”,形成比较系统的优惠政策体系。
(2)完善税收政策的具体建议。①改革流转税税制,从我国目前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来看,优惠大多集中于所得税税种,而流转税优惠较少,这与我国双主体的税制结构不相适应,因此,需指定具体的税收政策增强流转税税收政策的优惠力度,改革流转税税制。②优化、改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我国目前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优惠多体现在所得税税种上,但是政策存在着重事后优惠、忽视研发过程优惠,优惠手段较为单一,优惠门槛较高,政策设置并不十分符合产业特点等问题,因此需从各个方面进一步优化、改进所得税优惠政策。③建立创新型人才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制度,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几种类型,为了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科技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应建立针对新兴产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制度。④建立全面的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制度,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的企业研发环节会使用厂房和土地,而这些房产建造工艺较为复杂,原始价值高于一般经营用房。为了降低新兴产业的税收负担,应对其实行减免税。⑤完善激励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的配套税收优惠制度,例如可以针对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险公司建立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优化风险投资税收激励政策以减少投资风险,吸引更多的资金向新兴产业投入;放宽我国民间资本准入条件,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新兴产业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