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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审判作用不可替代
从社会管理的角度看,我国的司法不仅具有解决个案争端的功能,而且具有对社会行为进行引导、示范、评价和规制的功能。司法审判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全方位保障作用。司法审判能够通过对法律的运用,依法惩治刑事犯罪、化解民事、行政矛盾纠纷,从而达到对法律秩序维护的目的。这是司法审判通过其内在的功能起到引导社会主流价值观和行为模式的作用。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决不仅仅局限于解决矛盾纠纷,对个案裁决产生的影响仅限于双方当事人,但裁决的示范作用确实不可估量。从这方面讲,司法审判通过其外在的张力为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借鉴和参考作用。
(二)综合与权威作用。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矛盾处理的最后屏障,应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应该发挥的作用。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任务之一。而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实施,也离不开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保障。两者相辅相成。司法审判的综合与权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惩治犯罪是手段,化解社会矛盾才是目的。犯罪治理是一个系统、综合性的社会工程,惩治犯罪只是手段,深层次的功能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在基层法院的贯彻落实过程中,要本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的原则,严格控制从严、从轻情节;同时,要将政策与实践相结合,确定刑事判决。实现严中有宽、宽以济严,宽中有严、严以济宽,宽严有度、宽严审势。
二是通过行政诉讼发挥监督作用。化解行政争议,做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积极回应社会诉求,起到平息纠纷的作用,客观上平衡协调各方关系。在行政诉讼工作良性互动机制建立过程中,应该秉承两方面的原则:首先是中立原则。根据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对任何行政诉讼案件都要履行严格的司法审查职责,避免在当事人中造成不必要的错觉。其次是规范庭审。要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机制,尤其是针对较为敏感的征地、拆迁、劳动争议等矛盾较为突出的行政案件,规范庭审,做好协调工作,化解矛盾纠纷。
三是综合运用民事案件调解与判决两种手段。首先是能调则调。要把调解作为审判工作的一种理念,贯彻到办案的全过程,这样不仅有利于真正实现“案结事了”,还能促进社会的和谐,真正发挥审判的应有之义。其次是当判则判。在实践中,法官要掌握案件的实际情况,区分不同案件主体、不同案件类型,真正做到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再次是不以调解结案为工作的最终目的。要充分建立完善的审判工作评价标准,无论是何种方式结案,都要真正做到保护当事人权益。
二、健全完善审判管理工作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三个五个改革纲要中明确指出,要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高速运转的审判管理工作机制。健全的机制,不仅能够提高案件质量、强化案件效率,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升司法公信力,树立良好的法院和法官形象。
(一)规范办案流程,实现审判的动态监控机制。建立一套从立案、排期、开庭、送达、庭审、合议、执行、归档等程序的规范机制,创新审判流程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法律审判中的预警机制,对每件案子做好风险评估,及时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具体工作有两个方面:首先要规范办案流程。流程是实现高效高质审判管理的基础,规范化的审判管理可以提高效率,节约资源,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办案流程需要严格的动态监控作为辅助。通过对案件各个关键点的监控,完善审限跟踪机制,实现合理预警;完善超审限的案件督办机制确保及时结案;完善超期未归档案件的监督机制,确保审判流程的管理真正发挥作用,以实现真正的均衡结案。其次要规范庭审环节。规范庭审评议制度,通过相互交流,提高法官开庭的能力和水平。明确法律文书样式,规范制作,以确保评议报告、裁判文书等可能影响法院公正形象文书的质量。通过建立裁判文书的纠错机制与优秀裁判文书的评比机制,两者相互交替,不断促进裁判文书质量的提高。规范法官裁量权的正确行使,确保法律统一适用,以实现真正的公正司法。
(二)严把办案质量,实施审判绩效考评机制。案件质量是审判管理的“生命线”。对于办案质量的把握,可以通过审判的绩效考评机制作为辅助,采用随机抽查、专项督查、重点评查方法,对案件多角度、全方面的评价、审查,以实现对案件的“全身体检”,防止法院为了片面追求案件的数量而忽视案件的质量,把高结案率作为“优秀先进”的评价标准而忽视案件的审判质量。通过对案件的评查、汇总、分析得出审判质量管理分析报告,找出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总结出经验和做法,提高审判水平。
(三)提升科技水平,加强审判的信息化建设机制。要有效整合法院系统的资源,成立以审判管理专门机构为主体的管理网络。要专人负责,通过先进的信息化建设,不断优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管理标准。要把科技强院作为追求目标,以科技促质量,以质量保科技。通过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打造高端分析平台,提高审判管理的科技含量,切实提高审判管理水平服务。
三、延伸司法审判的社会功能
现代社会对于法院这个审判组织的要求,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履行传统的纠纷解决职责,而是希望法院运用其独特的中立地位,实现以司法决策调控社会秩序的目的,以实现真正的社会管理的创新。
(一)建立诉与非诉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加强社会管理的目的是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增加和谐因素、消除不和谐因素。在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不断变化的今天,对妥善处理矛盾的要求更加迫切。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专门机关,一是要建立全方位的调节机制。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单靠一个部门很难做到,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多部门齐抓共管的调解机制。加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充分融合各种调解方式的优势,充分沟通协调。二是要发挥法院的调解优势。法院在调解社会矛盾纠纷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法院可以在不断探索调解经验的同时,将好的经验传授给各个调解组织,及时给予业务指导,提高他们的调解水平。
(二)积极推动社会诚信机制建设。我国的公民征信机制建设才刚刚起步,其首先应用于银行业,做法是查询人物身份即可得知其借贷情况,其他银行可以根据查询结果考虑是否与该公民建立业务。这给法院推动社会诚信建设提供了一个有益思路。全国法院利用网络平台已经建立了公众可以自由查询执行案件信息的管理系统。法院可以将该系统与公民身份查询、银行的征信系统等信息共享,充分利用与金融信贷、工商登记、出入境管理等部门的执行联动机制,建立起社会诚信体系的基本框架。
关键词: 执行难 困境 原因 对策
民事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维护司法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活动。在我国,超过80%的一审案件由基层法院承担,“执行难”问题历来是困扰法院工作的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一、基层法院执行工作困境
(一)客观上没有财产的案件多
在基层特别是县法院,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执行工作面对的当事人80%以上都是农民,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基层法院中占了大多数。以笔者所在地区为例,从比重上看,大约有30%左右的执行案件客观上没有分文财产。从案件类型上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较多的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财产刑执行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等。这些案件的被执行人以自然人为主,且大都分布在农村,没有固定职业,常外出务工谋生,此类案件占到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数的85%。主要原因在于农村经济不发达,大多数农民靠天吃饭,收入不固定,缺乏履行能力。
(二)法律文书送达难
送达难,亦即被执行人难找。主要表现是: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故意躲避法院的传唤,有的拒绝签收执行通知书。如前所述,基层法院80%的被执行人属于农民身份,无固定职业,需外出谋生,行踪不定,难以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更难以处置其财产。由于有相当一部分的被执行人住所位于乡下,地处大石山区,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执行人员时间和精力有限,不可能经常前往寻找被执行人下落。此外,村民当中对于陌生人的问路,特别是着制服、开警车的人显得戒备心很高,不愿意言明,更有甚者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提前将其支开。这些因素的存在客观上制约了执行工作效率的提高。
(三)被执行人对抗执行、规避执行行为严重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和方式与法院对抗,视法律文书为无物,视执行活动为儿戏,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就是赖着拒不履行。有的暴力抗执,如恐吓、攻击执行人员,拒绝法院采取查封、扣押等司法强制措施;有的消极对抗,如“拖”、“赖”、“躲”、“逃”或事先隐匿、变卖财产、抽逃资金等;有的被执行人多头开户,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化名存款、挂名置产、恶意放弃债权甚至搞假破产、假离婚等手段来规避执行,逃避应尽的义务,制造表面上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有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趁机转移未进行财产保全的执行财产,使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失去执行条件等,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四)执行力量不足,物质装备较差
基层法院执行干警的数量达不到中发【1999】11号文件提出的占本院编制人数15%的要求,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突出,主办法官既当审判员又做书记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执行工作效率的提升;不少基层法院存在物质装备落后,办案经费有限的缺点,适应不了执行工作的需要。从笔者掌握的调研情况来看,执行干警人数普遍不足,相当一部分县法院用于执行的车辆都是面包车,使用年代久远,已接近强制报废程度,时常发生故障送厂维修就是几天时间;有的地方财政困难,交通燃油费每月实行限额配给制。这些物质条件的匮乏客观上挫伤了干警做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影响了执行工作的良性运转和发展,亟需完善和落实相关制度的规定。
(五)经费比较紧缺,执行救助困难
在基层法院,需要给予司法救助的当事人主要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受害人。此类案件中,被执行人大都下落不明或者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人往往经济贫困且因伤势过重仍在接受治疗,急需给予救助,发扬司法为民精神。实践中,执行救助资金的落实,单纯依赖财政拨付,就一些地方的情况而言,难以足额且常态化;部分法院执行救助机制尚未建立或不能运转。以笔者所在辖区为例,执行救助金的发放范围小,额度低,每人仅限救助1万元,无异于是杯水车薪。能否通过接受企业赞助、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措形式来确保该资金的常态化运行,完关怀、司法为民这一工作还有待探索和完善。
(六)悬赏机制不畅,执行矛盾突出
常言道“重赏之下必有勇夫”。悬赏执行作为解决“执行难”的一项促进措施,容易调动案件线索提供者和协助单位的积极性,很实用、很管用。但往往又因申请人误解而难以推行,实践中更是难以操作,甚至会被当做是“乱收费”,造成不良影响,有损法院形象。如何加以规范和统一,探索出适合国情县情的悬赏执行机制,增加解决“执行难”的方法很有必要,也值得研究。
(七)执行到位率低,执行量高
虽然经过前两年的“集中清理积案专项活动”,执行结案率达到了90%以上,但是执行标的到位率低的状况未能从根本上改变。从多数地区的情况来看,执行标的到位率普遍在60%-70%之间。另一方面,执行作为法院定纷止争的最后环节,是矛盾最集中、最尖锐之处,最直接触及当事人的利害关系,因而也最容易引起。据不完全统计,在涉诉案件中,执行案件超过八成。执行量高已是不争的事实。
二、执行难的原因
从社会层面来看,影响执行工作的因素很多,一是社会诚信体系并未建立健全,对一些市场主体缺乏有效监管,逃避、规避执行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地方保护主义仍对执行工作产生严重干扰,个别地方对外地法院执行百般阻挠,委托执行的效果普遍不好。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还有以下原因:
第一,法律层面的原因。立法上的不完善是导致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当前法院的执行工作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来开展,而民诉法中关于执行的条文仅有三十多条,其内容概括、原则抽象及可操作性差,远远不能满足执行实践的需要。由于缺乏相关配套法律的规范,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部门经常出现不积极配合现象,有的甚至弄虚作假,欺骗法院。其中以银行的问题最为突出。笔者在执行工作中,就遇到过诸如在银行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时,银行方面打电话通知被执行人,使其前来或者通过上级指示阻挠执行的情况。
第二,执行体制上的原因。重审轻执、审执脱节,缺乏科学合理的执行体制也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些法院的领导面对“执行难”问题,强调客观因素多,从自身找原因少,不能积极主动地穷尽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法院内部协调配合机制不完善、不健全,立案、审判环节与执行工作相脱离,导致一部分执行案件先天不足;少数案件裁判不公,导致当事人申诉不息、不止,抵制甚至对抗执行;有的案件该采取财产保全的没有采取保全措施等。到了执行环节,时过境迁,已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案结事不了,生效判决成了一纸空文。
第三,法治文化的缺失。执行难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个守法的问题。如果当事人普遍的遵守法律,自动的履行生效判决,当然就不会存在执行难问题了。然而,由于我国的法治建设起步晚、时间短,人口基数大,公民的道德素质参差不齐,俗话说“树大有枯枝”。在目前的社会条件下,尊重法院判决、履行法定义务尚未形成人们的共识,这是法治文化的缺失。在不守法、不守信现象广泛存在的社会土壤里,执行难就在所难免。
第四,执行威慑程度不够大。在笔者对辖区内调查的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概率不足20%。有些被执行人对生效的法律文书不仅不自觉履行,甚至抗拒、阻挠法院执行。主要表现在不积极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故意转移、隐匿财产,造成被执行人难找,应执行财产难查,增加了执行工作的难度。由于缺乏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行为的有效惩戒,远未形成执行工作应该具备的威慑机制,这是形成执行难的又一诱因。最为直接的,对被执行人的拘留、罚款措施,现行法律规定的拘留期限为15天,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1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上限为30万。这样的制裁力度,远不能形成对被执行人的法律震慑和有效惩罚。
第五,法院自身存在的原因。法院执行队伍素质与担负繁重的执行任务很不相称。多年来,各级法院重审判、轻执行现象比较明显,执行队伍长期存在“进口”不严、“出口”不畅的问题。一些没有审判资格的人员,包括司机、法警等被安排到了执行岗位,导致执行队伍构成复杂、年龄老化,整体素质偏低。有的执行人员特权思想严重,对人民群众缺乏深厚感情,态度蛮横、方法简单粗暴;有的责任心不强,对执行工作能推就推,能拖就拖,不作为或消极作为,错过了执行的最佳时机;有的据以执行的法院裁判不公、仲裁裁决错误、行政决定失准,给执行工作增加了难度。
三、走出执行工作困境的出路和对策
如何大力提升执行工作水平,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
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治理执行乱,解决执行难,必须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使法院执行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目前,民事执行的依据主要是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应的司法解释。由于程序法中关于执行的法律在很多细节里缺少明确化、条文化的规范,导致执行中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许多规定,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因此,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对执行主体和程序以及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任与惩戒办法等问题制定系统的法律规范,使执行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让逃避执行的行为人受到应有的制裁。
第二,坚持党对执行工作的领导
解决执行难问题,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发挥体制优势,建立推行完善党委领导、相关部门配合的执行新格局。多年来执行实践中总结摸索出来的经验表明,解决执行难最为重要的是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只有在党委的坚强领导下,才能有效抵制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的干扰,只有充分发挥政治优势、体制优势,实现社会联动,才能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特别是遇到涉及面广、执行难度大,可能引发群体围攻、闹事,容易造成矛盾激化的执行案件,更应该坚持依靠当地党委的领导、人大监督,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以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推动执行威慑机制建设
所谓执行工作联动威慑机制,就是结合国家诚信体系建设,法院与金融、工商、房产、公安等部门加强协作,逐步从法律、道德、生活、舆论等各个方面对被执行人进行制约,使其在融资、置产、出境、高消费等方面,都受到严格的审查和限制。人民法院要继续坚持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法院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积极与各相关部门搭建好信息平台,做到资源共享,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通过实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信息曝光、悬赏举报、限制出国出境和高消费等手段,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定义务;要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地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同时要加大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司法权威。
第四,推进执行运行体制改革
执行体制是政治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现行法律构建而成的实施执行行为、调整执行 活动的制度综合体。目前,“执行难”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执行体制不顺,这种民事执行体制存在着结构性的缺陷,不加以根本性的改变,“执行难”的问题就不可能得到彻底的解决。当前执行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思想观念不能与时俱进,必将直接影响执行效率的提升。基层法院要在解决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上求突破,充分运用执行联络员居住在基层,生活在当事人中间,人缘广、地形熟、信息灵的优势,依靠他们向执行人员提供被执行人去向及财产线索等信息,协调帮助解决法院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难题。
第五,加大对妨碍执行行为的制裁力度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属于私权范畴,国家不应以强制力主动进行干预;但当事人一旦申请以诉讼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国家就获得了干预的权力,由此依法作出的裁判当事人就必须自觉遵守。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不仅仅是直接侵害了民事主体的私权,而且间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司法威信和统治权威。因此,对妨害民事执行的行为处罚力度过轻,达不到惩罚的目的。是故,必须加大制裁力度,提高罚款数额,延长拘留期限,以提高对妨害民事执行行为强制措施适用的有效性。
第六,重视涉执,完善执行救助
人民法院要减少和控制执行,需内外结合,综合治理,但最主要的还是要加强自身建设,从源头上减少。对发现的苗头,要建立掌控机制,明确责任,做到发现得了,发现得早,控制得好。要不断完善执行处理机制,规范执行案件办理流程,确保涉执案件及时、高效办结。坚持重大、重复案件公开听证制度,不断提升涉执工作的公信度。此外,要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重视对困难申请执行人的救助,不断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将执行救助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同时积极争取更多社会资金,努力扩大救助的范围和额度,将司法的人文关怀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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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司法警察 法院 新条例 暂行条例 训练大纲
2012年12月1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正式实施,1997年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废止。新《条例》分为总则、职权、组织管理、警务保障、附则等5章34条,相较于《暂行条例》,重点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职权、组织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订、规范,是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实行十几年来的成果总结。新《条例》的实施,有助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务工作沿着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前进,促进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专业化、正规化、职业化建设。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承担着“维护审判秩序”、“押解看管被告人或罪犯”、“执行死刑”、“执行司法拘传拘留”等职责,“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的警种之一”,从这些规定来看,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代表着法律的公正,稍有不慎,就会损害职业形象,亵渎法律的尊严。
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司法警察,十几年来一直工作在执法第一线,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有切身的感受,在新《条例》出台之际,本人不揣冒昧,谈一谈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
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巨大的成绩,国家从“一穷二白”的困境中走了出来,人民生活变得相对富裕。与三十年前那种简单的社会结构相比,现在的人们复杂得多,涌现出各种不同社会矛盾,整个社会“处于走向现代化”前的矛盾聚集阶段。矛盾的增多带来了诉讼案件的增多,这给人民法院的工作带来了空前的压力,也给司法警察队伍带来了一些问题。
(一)司法警察警力严重不足
根据有关文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人数应为本院在编人员总数的12%,而目前大多数法院的警察人数大都没有达到个数目。司法警察不足,而诉讼案件增加了好几倍,这种现状严重影响了法警工作任务的完成,造成司法警察超负荷运转的局面。遇到刑事审判案件集中时,法院往往向武警部队救助,由武警押解犯人或被告到庭审判。司法警察警力的不足,也导致了法院“执行难”、“法律白条”等问题。
(二)司法警察的职责不明确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虽然规定了司法警察的职责,但在法院的执行过程中大为走样,司法警察每天都在院领导眼皮底下过工作,他们就像一块砖,院长、法官有什么需要,他们就被派去做什么,很多法院的司法警察承担着司机、文书保管、会计、收发等工作。这种做法严重影响了司法警察的专业性建设,大大降低了司法警察的职业品格,导致很多从业人员职业神圣感降低。
(三)司法警察管理体制不流畅
现在的司法警察管理体制是《暂行条例》的产物。《暂行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地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这只是一个大的原则,究竟如何管理、如何操作,最高人民法院没有相应的细则出台,这就造成了各地法院按照自已的需要进行管理,结果是上级管不了下级,上级领导想管下级法院警察,也无从管起,下级法院警察更多地看本法院领导眼色行事。甚至出现上级法院只调下级法院警察干活,其它事不闻不问,下级法院警察借故推脱上级法院交给的任务的现象。
(四)设备落后法警战斗力偏弱
相对来说,司法警察主要由人民法院系统管理,法院是标准的吃财政饭的部门,不可能有额外的收入,这就造成了司法警察的设备老旧,很多法院司法警察除了手铐之外,再无其它执法工具。另外,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制定了《司法警察教育训练大纲》,但限于人手不足、经费有限,司法警察的训练处于空白状态。法警的战斗力不强,导致近几年不时发生罪犯在庭审途中脱逃的现象。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
任何问题的产生都有它的原因,作为这支队伍的一员,我认为,造成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如此现状,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司法警察的法律地位不明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究竟处于何种地位,我国的法律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设法警若干名”,设立若干名法警做什么,并没有一个细则对此详细说明,法警与法官、书记官有何区别,也没有一个比较好的解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但法警如何在法官的指令下执法,也没有一个详细的说法。
(二)法院领导不重视法警工作
对于法院领导来说,法院的主要工作就是判案,法官、执行员、书记员才是法院的主体,司法警察属于法院的辅助人员,这种见解直接导致了法警地位的下降,出现法警当司机、会计等现象也就不足为怪。近几年,“执法难”问题突出,法院领导才想起了法警,但是如何让法警提高执法效率,很多法院领导并没有什么高招,执行难问题仍然不断蔓延。
(三)法院的经费紧张
法院是靠政府的财政拔款来维持运营的,作为法律的代言人,法院不可能通过其它途径来增加自己的收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法院所承担的工作也在快速增长。很多法院领导为了保证主要工作能顺利进行,经常把法警建设的费用划作他用,有些地方的法警,甚至连人民警察的岗位津贴都被法院挪作他用。
(四)法警的自身素急待提高
无庸讳言,造成司法警察队伍问题的原因,与法警本身有很大关系。前些年,我国法院的司法警察,好多人是从司机、收发员、会计、行政干部转岗而来的,也有的是从法官、书记员系统淘汰而来的,专业才能无从谈起,个人素质不高,也导致执法能力低下。
三、建设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措施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一直站在执法的第一线,他们的一言一行关系整个法院的形象。建设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提高法院的办事效率,破解执行难等难题。
建设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应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认真学习落实新条例,明确法警的职权职责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是对暂行条例实施了十几年的一个总结,解决了暂行条例存在问题:在职责职权方面,对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配合民事执行等职责的定位做出了相对细化、准确的表述;明确了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具备的7项职权,尤其是明确了司法警察在法官指令下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形,解决了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的地位问题与工作问题,为司法警察的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提高法警的个人素质,将不合格者淘汰出局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规定,今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是使用国家专项编制的人员担任,并实行警官、警员职务序列。在司法警察的管理章节中,新条例对新入职的人员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法院的司法警察管理部门应根据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的原则,对所有的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大规模的考核,不合格者转岗或退休,提高司法警察的战斗力。
(三)落实司法警察经费来源,提高警用装备水平
《人民法院司法警条例》第四章规定,司法警察经费要纳入法院的预算、警用装备要现代化,并用一定篇幅对司法警察的工资福利等做出细化和明确。根据这些条款,司法警察的工作纳入法律条文,有效地制约了各级法院领导随意施政的行为。作为司法警察的从业人员,要通过认真学习新条例,争取更好的工作环境,提高法院的警用装备水平。
(四)认真学习训练大纲,提高队伍的专业化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警工作需要,制定了《司法警察教育训练大纲》,明确教育训练的课目和课时,各级法院也相应制定教育训练计划。在新条例实施的大环境下,司法警察应根据教育训练大纲的要求,进行学习和比武,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尤其是要学好程序法;提高自己的竞技格斗能力,让自己真正成为一个警察。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52号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文件精神,按照省高院的统一部署,从去年10月起**县法院开展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半年多来,**法院的专项活动先后经历了发动、推进、再推进和最后攻坚四个阶段。至 6月19日 ,以清理有财产可供执行和四类重点案件的清积专项活动已基本结束,全县列入清理范围的五类积案已清结完毕。
一、全院清案活动开展基本情况
中院开展冬季清理积案动员大会后,**法院迅速行动,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贯彻中央政法委52号文件和上级法院会议精神,召开了**县法院清理执行积案工作动员会议,对全县开展清积活动进行了具体部署。院领导及时从其他部门抽调人员、车辆充实执行力量,人力、物力的增强,保证了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我院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期间,所有院党组成员都亲临执行一线指挥、协调,极大地促进了执行工作的开展。领导重视,多方支持,为执行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我院自去年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开展以来,在县委领导、 人大监督、 政府支持、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下,院党组统一调配执行局、 庭 、法警大队全体干警参加清积攻坚战,通过各方努力,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截止 20xx年5月31日 ,全院共有有财产可供执行积案73件,重点案件32件,共计105件,除重复交叉9件,实有积案96件,已全部执结,执结标的190余万元。其中采取强制措施40余次,拘留被执行人16人,罚款6人。
二、**法院清案活动的四大特色做法和经验
(一)基本形成了由专项活动领导小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和统一指挥的清案活动大格局
1、加强了清案活动的组织领导
成立了由院长担任组长的专项活动领导小组。清案活动领导机构下设五个工作小组——综合组、宣传组、后勤组、实施组和监督组,具体负责领导、指挥、协调全县范围内的清案活动。还对领导小组成员联系、督促清案活动进行具体分工,党组成员每人负责联系一个基层法庭。辖区内各基层法庭协调院内相关部门,挂钩联系辖区内对口乡镇,从而从组织上保证了贯彻落实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2、花大力气摸清了**执行案件家底
清案活动刚开始,院领导就敏锐地意识到:摸清**积案底数既是开展清案活动的基础,又是决定清案活动成效的关键。因此在去年11月初,**法院本着对历史负责,对现在负责,更是对将来负责的积极精神和负责态度首先打好第一仗:摸底战。经过全院近半个月的务实摸查,共计清出历年有财产可执行案件73件,无财产可供执行积案356件,共计429件,其中四类重点案件32件。在清案活动期间的各个阶段,上述积案统计数被反复验证、核对,最终经受住了考验,为本次清案活动乃至今后开展的统一清理积案活动捧出了一份详实的“执行案件家底”。
3、重视发挥各级执行协调指导小组的作用
院党组对于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的建设十分重视,每次召开党组会议进行专题研究,落实了由执行局负责,办公室、 政工科协助的工作机制,积极加强制度建设。党组书记,院长每次亲自向县委、人大、政法委领导汇报工作,争取县上领导的支持,积极与县政协、县政府及政府各部门领导进行沟通,取得他们的理解和重视,于20xx年成立了**县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协调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分管领导和法院院长为副组长,二十余个各部门为成员单位,后因人动,于20xx年又及时进行了调整。使得我院的执行工作成为了社会各界共同关心,共同努力的工作。
4、全面建立执行救济金制度
即或是尽最大努力加强执行工作,也还是有相当多的案件无法全部执行,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我院在较好执行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执行救助工作,争取各方支持。与县政法委、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对执行案件特困申请人实行执行救助的暂行规定》。对执行救助工作进行了规范化管理,积极争取县财政支持。设立了执行救助基金,严格按照规定操作,对几十名特困申请人进行了执行救助,现正在争取将执行救助基金列入县财政预算。
5、增强充实了清案活动力量
**法院在清案活动中普遍加强了对执行机构的领导,在人员配备方面向清案活动大幅倾斜。利用清案活动契机进一步充实执行力量,一些业务能力较强的审判骨干和司法警察充实到执行队伍中,促使清积活动的顺利进行。
6、增配更新了一大批执行装备
清案活动开始后,在院党组的重视和关心下,为执行局配置电脑4台,照相机1台多功能复印机二台等一批设备,协调配备执行车辆确保执行活动顺利开展。
(二)蓬勃进行了一次由传统执行方式与创新执行方法相结合的清案大演练
在清案活动开展的近四个月中,**法院在中院的统一部署下,先后开展了三个阶段的战役行动。去年10月份清案活动刚刚开始,为在全县营造声势,**法院进行了突击执行行动。围绕清案重点,对辖区内的大安、阳平关两个中心镇区的执行积案,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驻镇突击行动,一举执结这两镇的各类积案21件。在清案活动开展的第一阶段, 广泛进行的这类突击执行行动,在相当程度上缓解了**法院清案压力。一月至三月期间,在两次清案活动推进会前后,**法院重点开展了集中执行行动。先后召开公开执行大会,以集中拘留一批、集中释放一批、集中兑现一批、集中教育一大批的方式,共宣布了对16名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实施拘留措施,同时对 名拘留后全部履行的被执行人提前解除拘留,,还在执行大会现场集中兑现了总额达30万元的执行款。公开执行大会后,还以说服教育的形式进一步宣传清案活动的积极意义,触使了部分心存幻想和侥幸的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进入三月下旬以来,随着清案活动逐步进入最后攻坚阶段,重点清理的执行积案已大部分执结,剩余的案件大多属很难执行的骨头案。针对该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以及案外人以种种方式和手段抗拒法院执行现象,在常规的执行手段已不能遏制其发展势头的情况下,我院进一步加大了执行力度,在全县范围内突击进行了威慑执行行动,有效地打击了拒不履行行为,扩大了清案活动的积极效果。在清案活动期间,**法院对拒不履行的当事人累计采取司法拘留措施16人次,采取罚款措施6人。由于清案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根据案情随时出动,强化清案工作力度。清案活动期间,执行干警累计加班100余天。另外,**法院在清案活动期间还启动执行救济制度,共发放执行救济金数25000元,清结积案6件,使一批生活极为贫困的权利人获得司法救济。在多种执行方法联合演练下,**法院清案活动效果明显。在全部清结的96件积案中,,其中以自觉履行和和解履行两种方式执结的共60件,占到了全部积案数的62.5%,使清案活动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积极营造了以执行宣传和调研工作为主导的清案活动大氛围
首先是高度重视执行宣传工作。中院何建成院长在清案活动动员大会上特别强调指出:执行宣传的效果决定着执行专项活动的成败。为切实加强清案活动期间的宣传工作,**法院对切实做好专项活动期间的宣传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积极利用《汉中日报》、《汉中审判》、电台电视台等主流媒体以及其他手段宣传清案活动,加深社会公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对营造法院全力投入、社会积极参与的解决执行难氛围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次是利用清案活动的有利时机,大力加强执行调研工作。在清案活动期间共发表各类各级宣传信息、简报共计6篇.多年审判和执行实践使广大执行人员充分认识到了执行调研工作的重要性。广大执行干警在繁重的清案活动和常规执行之余,认真学习钻研执行理论,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调研任务,至今已完成调研文章7篇,其中已发表的2篇。
(四)初步建立由执行工作联动和执行威慑两项内容构成的大机制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文件精神,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切实保护执行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法制权威,推进国家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切实有效地解决“执行难”问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精神,结合**县执行工作实际情况,在**法院执行工作协调指导小组的主持下,经常同检察,公安、城建、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共同研究,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和执行威慑机制。明确法院将强化与公安、检察、金融、房地产管理、工商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推进信息互通,健全协助执行的“绿色通道”,提高执行效率和效果,法院执行机构指派专人加强与各协助执行单位的联系和协调,获取相关执行信息,争取对执行工作的支持;在一定情况下,法院定时将需协助执行的事务“打包处理”,提高执行效率,减低执行成本,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交流执行信息、向社会公布诚信度较差的被执行人名单。
三、解决执行难工作思路和重点措施
20xx年成立了**县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协调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及各部局为成员单位,对于推动执行难问题的有效解决,促进**法院执行工作的发展,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各种原因,行难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被执行人难找、可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的现象仍然存在,大量执行案件积压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解决;当事人抗拒、阻挠执行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特别是暴力抗拒执行的事件还时有发生;非法干预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执行工作存在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执行队伍的整体素质还有待于提高。因此,“执行难”既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法院外部的因素,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这次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是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切入点和重要抓手。全国法院开展的这项活动,正是对 “执行难”问题的集中检验和对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探索。通过扎实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及时总结活动中的有效经验和取得的成功做法,使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要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必须坚持人民法院为主导,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综合治理“执行难”,努力形成和健全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长效机制。这是我们从事执行工作追求的目标,也是我们今后一阶段的工作重点。在清案活动阶段性告一段落后,我们的 主要工作思路和主要措施是:
1、进一步加大争取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关心、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力度
主动争取党委领导、积极寻求人大的重视和政府的支持,这既是**法院执行工作取得成绩的一条特色经验,同时也是今后推动执行工作进一步发展所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继续坚持和不断完善执行工作协调指导小组这一好的形式和做法是开展好这项工作的关键。在清案活动中,借助执行协调指导小组这一领导机构,**法院一方面改善了诸如执行力量、执行装备、执行经费等自身问题,包括解决了一批疑难复杂特别是涉及地方政府、部门以及有可能影响一定区域内的社会稳定的执行积案,另一方面在尽力协调、整合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力量,综合治理执行难问题上发挥了主导作用。这项工作制度必须一如既往地坚持下去,而且要不断赋予新的机制和内容。
2、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
社会和理解和支持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基础。清案活动中,对清案活动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宣传和报道,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在帮助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加深了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了解和理解,引导市场主体增强防范意识,树立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公信度和权威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清案活动结束后,应继续加大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重点对拒不履行义务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严重违法犯罪案件予以公开曝光,起到教育、威慑作用。同时,在征得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可考虑适时对自动履行的债务人予以正面宣传,以树立自觉履行义务的良好社会风尚。
3、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联动和威慑机制的完善力度
在本次清案活动中,取得一定的成绩和经验。目前,执行协调指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协助支持法院执行工作和通过法院与金融、建设、土管、房管、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通力协作建立协助执行网络和信息共享体系为主要内容的执行联动和威慑机制初步构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起到巨大的推进和促进作用。
一、商业银行破产的基本内涵
商业银行主要经营对象是货币以及与货币有关的金融产品,一般都是高负债经营,与社会的公众利益紧密相关。商业银行破产是陷入财务危机的商业银行采取的退出市场的一种方式,它是指因为经营不善等问题,导致商业银行财务危机而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达到法律规定的破产标准,经监管机构和法院对其资产进行清算偿还债务的行为。商业银行破产的基本流程如下:商业银行无力偿还债务,银行投资者、政府部门、银监会等救助失败,已经达到我国银行破产的法律标准,商业银行的投资者、债权人向银监会提出破产申请,银监会经过一定审查后由银行和银监会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对银行财产进行清算并宣告其破产。
商业银行破产具有一定特殊性,如容易造成社会的信用危机,对社会影响巨大;存款人比债权人优先享有受偿权;银行破产过程中会有政府行政部门的干预等。虽然商业银行破产具有一定特殊性,但是商业银行破产在市场经济下是不可避免的,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之间就必然会存在竞争,这就必然会造成商业银行破产问题的产生。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专门的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在法律上仅有概念上的规定,如《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仅有单行规定,无法覆盖商业银行破产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加上商业银行破产受行政和司法的干预,法律法规的实用性就更加有限,也使商业银行破产在操作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困难,总的来说,目前商业银行破产时还是需要政府部门的拯救,缺乏完善的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和程序。
(二)商业银行的监管制度不完善
金融监管机构在商业银行的破产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不独立,在某些情况下受制于行政部门,这就使得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比较困难,很多问题难以操作。而且银监会在商业银行破产中的具体职责、操作流程仅有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中根本无法操作。
三、构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对策
(一)健全商业银行破产的立法
应该加快制定一部《商业银行破产法》,完善《商业银行法》和《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中对商业银行破产的规定,明确破产申请人,确立破产的和清偿债务的程序,使我国的商业银行破产法律能够担负起规范商业银行破产的重任,从而提升商业银行破产法律的实际效力。
(二)建立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
1.建立健全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机构按照吸收存款的比例向特定的保险机构缴纳的保险金,当金融机构出现财务危机时可申请保险机构的资金救援、保护存款人的制度。它是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构建的前提和基础,一般采用强制性投保,能够使存款人获取一定的赔偿。
2.完善银行破产预防和责任制度
破产是商业银行出现危机时最后的挽救手段,完善商业银行破产预防制度要从救助、接管、重组三方面进行,首先完善商业银行危机救助制度,明确救助的程序和标准;其次完善商业银行的接管和重组,明确接管和重组的具体流程和方法。完善商业银行破产责任制度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责任,保证银行管理人谨慎行使其职权。
(三)明确行政权和司法权对商业银行破产的干预标准
商业银行的破产要注重市场手段和行政措施相结合,减少政府和司法的干预。在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中,要明确法院和金融机构的权限,法院要严格按照商业银行破产的标准宣布和执行商业银行的破产,同时减少行政部门不必要的干预,这样能避免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冲突,减少政府部门的财政负担,以免造成更大的资源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