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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农户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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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农户模式

合作社农户模式范文第1篇

农超对接指的是以超市为载体,农产品提供者与商家间签订意向性协议书,由农民向超市、便利店和菜市场直接供应农产品的新型流通方式,主要是为优质农产品进入超市搭建平台,该模式突破了传统农产品供应链环节的阻碍,促成了小农户生产与大市场销售的有效连接。未来“农超对接”的主要方式是农民以农业合作社为组织,根据消费者的需求信息通过现代化的商业模式为超市提供标准化的农产品。

农超对接农产品供应链存在四种模式,即(1)以家乐福为代表的“超市+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种植者”模式(2)以沃尔玛为代表的“超市+中介型农产品企业+农产品种植者”模式(3)以TESCO超市为代表的“超市+农产品种植者”和“超市+合作农场和种植基地”模式(4)以物美超市为代表的“超市+供销社+农产品种植者”模式。

2.“农户+农业合作社+超市”模式的影响因素分析

2.1 农户角度

2.1.1 种植主体类型

种植主体类型可以分为农户和农产品规模化种植基地,其中农产品规模化种植基地综合实力较强,专业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抗击供应链风险的能力,且我国目前的农超对接模式发展的不是很完善,所以这些企业不倾向于加入农超对接。但对于分散的农户而言,他们的技术不是很成熟,因此希望加入农超对接来规避供应链风险。

2.1.2 蔬菜销售方式

蔬菜的销售方式主要有合同销售和商贩销售方式,习惯于采用合同销售方式的农户,拥有更多拟订合同和使用合同的经验,也获取了很多使用合同所带来的好处,如价格波动小、交易成本低等,为了切实获取质优价廉的身份,此类农户更倾向于和超市合作,为自己的销售解决后顾之忧。作为规范的超市,也更愿意与有正规手续的农户合作,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更容易实现农超对接。

2.1.3 产品品种

产品品种可以分为作物类农产品和畜牧类农产品,其中作物类农产品又可分为瓜果、蔬菜和粮食三类。其中果蔬类农作物促成农超对接的机会和程度最大,因为果蔬类的优势主产区已形成,如南方的香蕉、北方的苹果,更有利于超市建立基地形成大宗采购,减少超市的采购成本;同时,果蔬类作物无需像畜牧类农产品一样需要从业资格,规模和场地,进入门槛低,超市更愿意与果蔬类的农产品进行合作。

2.2 合作社角度

2.2.1 合作社成立年限

成立越久的合作社在行业内具有较好的信誉和知名度,具有雄厚的历史基础,综合实力强,组织管理规范,合作社规模大,在合作社发展中积累了宝贵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更广的产品销售渠道,更容易获得超市的青睐,促成“农超对接”的机会就更大。

2.2.2 加工包装和配送

合作社若能够按照超市的标准对农产品进行初级加工并简单的包装将更有利于“农超对接”的顺利完成。进行初级加工、包装和配送后的农产品更加有利于超市进行大宗的远距离运输,省去了超市对其的加工包装,简化了程序,节约了成本,更容易与超市达成交易,同时又能满足消费者需求,促进销售。

2.3 超市方面

2.3.1 有无配送中心

农超对接供应链缺少中介型农产品公司,中介型农产品公司原来所负担的物流功能现在被合作社和超市共同承担。如果一个超市没有配送中心,采购来的大批农产品无地储存,如果货物直接发送到各个门店就增加了所要负担的物流成本和协作管理成本,合作社也不愿意与其进行合作。

2.3.2 是不是连锁超市

是不是连锁超市决定了超市的规模大小,能不能实现公平交易以及拥有雄厚的物质基础,这些都是合作社考察对接超市的重要指标,如果超市是连锁超市,那就更倾向于和专业合作社进行对接,达到双赢。

2.4 市场环境

2.4.1 运输过程的道路等级

运输过程的道路等级对于超市选取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专业合作社选取农户至关重要,运输过程中道路等级高节省时间、减少损耗、安全保障程度高,农超对接参与方主体都很少会考虑与道路等级低的地区进行产业合作。因此,一般情况下,运输过程中的道路等级越高,越有利于实现农超对接,从而使农户、农业专业合作社和超市三方都获利。

2.4.2 销售渠道选择

本文将销售渠道分为“不通过合作社销售”、“农户卖给农业专业合作社,但农业专业合作社未卖给超市”、“农户卖给农业专业合作社,且农业专业合作社卖给超市”。通过合作社销售可以提高农产品的销售价格和质量管理,通过超市销售的农产品更容易受到高端人群的青睐,其产品质量更能够得到保证,并且农户从中获利更多,消费者也吃到了绿色蔬菜。

2.5 政府政策支持

农超对接农产品供应链需要政府的推动和监督,政府加大扶持力度并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对农户、合作社和超市的参与影响重大。虽然商务部和农业部联合下发农超对接工作的指导意见,将农超对接工作提高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但是目前我国的农超对接农产品供应链处于发展初期,各项政策并不是很完善。所以政府方面还应采取措施尽快完善农超对接政策,使参与主体真正获利。

合作社农户模式范文第2篇

调查发现,成都市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有:家庭农户、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大户、农业职业经理人(CEO)等,这些经营主体间相互组合,形成了不同经营模式。表2列示了几种主要经营模式的基本特征。由表2可见,从利益联结方式看,最紧密的是“家庭农场+体验店”;其次是“农户+土地合作社+大户(或农业职业经理人、公司等)”;而“公司+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农户”的利益联结可能是松散的,也可能是紧密的,但实际中松散的比较多,特别是“合作社+农户”有的甚至只有合作社头衔,并无实际经营内容;“公司+农户”模式的利益联结一般都是松散的。从农户分享利润的能力看,最高的是“家庭农场+体验店”模式;其次是“农户+土地合作社+大户(或农业职业经理人、公司等)”,该模式目前使农户分享比例高达70~80%;而“合作社+农户”如果是利益紧密联结型的,农户分享利润的能力就较高,反之则比较低;较差的是“公司+合作社+农户”、“公司+农户”。从采用的激励手段分析,每种模式都离不开货币激励,但“合作社+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以及“家庭农场+体验店”三种模式还存在社会激励。从模式中各主体的归属感、认同感分析,最强的是“家庭农场+体验店”;较强的有“公司+合作社+农户”、“农户+土地合作社+大户(或农业职业经理人、公司等)”;如果是紧密型的“合作社+农户”,其归属感和认同感也较强;较弱的“公司+农户”。从经营产品的质量看,最高的也是“家庭农场+体验店”模式;其次是“公司+合作社+农户”、“农户+土地合作社+大户(或农业职业经理人、公司等)”;如果是紧密型的“合作社+农户”,其产品质量也较高;产品质量较差的是“公司+农户”。从产生的规模效应分析,最高的是“农户+土地合作社+大户(或农业职业经理人、公司等)”;较高的是“公司+合作社+农户”;如果是紧密型的“合作社+农户”,其规模效应也较高;而“家庭农场+体验店”模式,因家庭农场本身存在规模限制,其规模效应一般;最差的是“公司+农户”。从模式运行的交易费用看,产生最高交易费用的是“公司+农户”;最低的是“家庭农场+体验店”;“合作社+农户”的交易费用一般;较低的是“公司+合作社+农户”、“农户+土地合作社+大户(或农业职业经理人、公司等)”。从模式是否容易吸引社会资本及其能力分析,最强的是“农户+土地合作社+大户(或农业职业经理人、公司等)”;如果“合作社+农户”是紧密型的,且效益好,也具有较强的社会资本吸引能力;而“公司+合作社+农户”、“家庭农场+体验店”模式吸引社会资本的能力一般;最差的是“公司+农户”。

二、成都市现代农业经营模式创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成都市农村一直不缺创新精神,从最初的“三个集中”,后来的土地“确权颁证”,至现在的“托管”经营等,无不表现出成都市现代农业经营模式创新活动层出不穷。尽管如此,成都市创新现代农业经营模式中也遇到如下共性问题。

(一)规模效应不明显

根据经济学理论,要提高农业从业者经营收入,根本途径必须提高劳动生产率。但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本前提是规模经营,这也正是中央连续出台各种政策推动农业经营模式创新的要旨所在。从成都市目前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使用现状分析,导致土地规模经营效益不明显的主要原因在于:1.缺乏规范土地流转的制度和保障成都市将农地产权明晰到户后,因流转制度不规范和缺乏相应保障,使转入农户和转出农户目标预期发生偏离,导致转入户不敢大量接地,转出户也不愿轻易签订长期流转合同,农户间自发的农地流转一般都仅限于短期合约上,有的甚至只有口头约定,使得各家农户农地的数量、质量、土地附着物等的细碎化和异质性并未得以根本解决。农地使用分散,难以实现规模经营,还造成农地与配套公共设施的凌乱与不协调,也降低了“公共投入”的规模效率。2.农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不明确从成都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实际结果看,农民最后得到的是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其中前两证的权益与农民利益直接相关。虽然农民房屋按照我国长期以来的乡村民俗归农民长久占有、使用和继承一般没有太大问题,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界定的承包经营权,在过去多次调整的背景下,如果不能明确期限,这既可理解为农民长期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理解为农民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时间不确定。如果是理解为后者,无疑会阻碍确权后的土地流转效率,这正是成都市从2008年3月开始虽已投入大量成本对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之后,并没有实现土地大规模流转期望效益的根源所在。

(二)在大多数模式中农户处于产业价值链利益分享弱势地位

根据我们对成都邛崃市茶叶、生猪两个产业实际调查,两个产业“产、加、销”完整产业链各环节利润构成均存在很大差异(详见表3、表4),农户始终处于产业价值链利益分享弱势地位。表3显示,在整个茶叶产业链利润总额为518.2元/斤时,而茶农生产环节的利润只占6.60%,加工环节利润为24.99%,销售环节利润达68.41%。如果茶叶加工与销售连成一体(邛崃市某茶叶公司的加工销售实际即为如此),其在整个产业链中分享的利润可高达93.4%。可见,在整个产业链中,农户获得的利润极其微薄,利润最高的环节是销售环节,如果能使农户生产与加工、销售融为一体,无疑会大大提升农户经营收入。表4也显示,在整个猪肉产业链利润为4.727元/斤时,饲料生产加工环节占13.26%,农户养殖环节占24.96%,屠宰销售环节为61.78%。如果饲料生产加工与屠宰销售连为一体(例如邛崃市食品公司即如此),其分享的整个产业链利润还可高达75.04%。可见,在猪肉产业中,利润最高的环节仍然集中在最后的加工销售环节。

(三)缺乏有效金融创新支撑

现代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资金需求量大,通过小额贷款或担保贷款不足以解决资金需求,往往需要产权抵押融资。成都市虽已具备实施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融资基本条件,抵押物已明确(农村土地产权已确权颁证),抵押服务体系已建立(已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出现金融机构对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贷款不积极、有顾虑,即使有开展土地产权抵押贷款的案例,都需要追加农户房产等其他可变现资产才能抵押贷款。仔细分析个中缘由,这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明确其占有、使用、收益、继承等权能的永久性期限有关,也与农村土地建设投入形成财产具有不可分割、不可移动、风险高以及变现能力差等特征有关,还与现行正规金融机构针对单个农户运营成本较高有关。分散的农地要想成为正规金融的抵押品一直也是世界性难题。目前,在正规金融支持乏力下,金融创新在农村又遇新难题:1.资金互助社发展遇阻且较缓慢资金互助社本是通过一个封闭村庄内部聚集村民闲散资金以实现资金相互融通的一种资金互助组织,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有人称为“内置金融”。但这种组织因依靠“内生机制”运行,过程一般很缓慢,且依赖村干部的道德约束和实际经营能力。不仅如此,国家也对这种模式的农村金融互助组织发展持谨慎态度,据相关资料统计,从2006年国家允许开始搞资金互助社以来,到2013年7月共批准了49家,而同期村镇银行则批了近1000家。最近甚至有人开始怀疑四川凉山冕宁“建设村”模式⑨是否存在“非法集资”?2.土地流转信托审慎运作信托的本意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土地流转信托就是将农民的承包土地通过流转集中起来交给土地信托公司,土地信托公司再负责筛选经营主体。在这种模式中,经营主体的筛选范围完全可能突破土地本身所在的村庄,吸引资金实力雄厚、知识技术和经营管理模式先进的城市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按理说,这不仅有效解决了发展现代农业急需的知识、技术、资金和先进管理方式,而且能真正快速实现农业规模经营。但同时又有人担心,这样一来会不会造成土地大规模集中?步子是不是太快?土地所有权性质是否会改变等等?因此,实际中迫使真正尝试土地流转信托模式的湖南益阳草尾镇,又该思索如何控制土地流转年限和流转面积了,至于该模式设计的第二步(给每个参与信托流转的农户发一个相当于有价证券的权证)与第三步(建立益阳市土地流转市场,权证可以抵押、担保、交易等)更要审慎运作了。

三、对现代农业经营模式创新的建议

通过对成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模式创新实际调查,我们发现创新一直存在于农村变革的细胞里。回顾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改革历程,总体而言呈现出明显的历史渐变过程,且每一次变革和创新都融合了政府引导和基层“边际革命”的双重力量。[1](P.70)因此,对待现代农业发展的各种创新模式,我们应尽可能地持包容、允许试错的态度,以便为各种模式创新实践搭建较为宽松的平台。

(一)允许并支持多种经营模式共存

多样化的新型经营主体出现后,如何把土地、劳动力、资金以及经营者的才能(或企业家才能)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这是选择“公司+农户”、“合作社+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农户+土地合作社+大户(或农业职业经理人、公司)”,还是“家庭农场+体验店”等经营模式的基点,经营模式应交给市场来选择而不是政府来选择。因为农业上经营不同的产品,其风险、技术要求、土地需求以及管理方式等都可能存在较大差别,就是同一产品处在不同时期因情况变化也会出现很大差别,所以理性的是各经营主体根据自身及变化情况和利益最大化目标选择最适宜的组织经营模式,这就注定了模式选择一定是多种多样的。如果经营模式一刀切,只会扭曲资源配置方式,产生效率损失。例如,如果经营的是鲜活农产品,比较适合“农户+合作社”模式;如果从事的是景观农业,就比较合适“农户+土地合作社+公司”模式;如果经营理念是休闲体验农业,则比较适合“家庭农场+体验店”模式;如果从事粮油种植,则适合“农户+土地合作社+大户(或公司)”模式等。

(二)固化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

实际中,农村土地流转效率低、银行缺乏对农地抵押贷款的积极性以及经营者对土地掠夺式经营而不进行长期投资等现象,均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不固定有直接关系。例如,正规金融机构不愿意将农户土地承包权当作抵押品的根本原因在于:农户土地的产权不具有所有权而仅为使用权,且未明示该使用权的永久特性,作为金融机构担心到期收不回贷款时无法变现处置土地使用权,如果把土地使用权标示为“永久使用”而固化,且在建立起完善、有效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条件下,相当于间接解决了土地权属中“具有无交易障碍”的所有权问题,解除了金融机构认为抵押的农地产权难以变现的顾虑,还会激励贷款农户为了保住承包土地的永久使用权而按期还款。

(三)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成都市农村实际存在的各种农业经营模式,一般都存在一种委托关系,有的模式甚至存在多重委托关系。在委托关系中,委托方(不掌握私人信息的一方)与方(掌握私人信息一方)之间往往因信息不对称而出现方损害委托方利益。作为委托方,为了激励方实现其预期目标,就必须设计有效的激励机制,以便在付出尽可能低的信息成本(或机制运行成本)条件下,产生激励相容结果。比如,成都市农村中现正大力推行的“农户+土地合作社+农业职业经理人”模式,该模式中最重要的一重委托关系就是合作社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合作社作为委托方要想激励方的职业经理人努力工作,职业经理人才能得到应有回报。双方之间究竟采用固定工资制、分成制,还是租赁制等哪种具体契约形式更好,此时合作社可以设计不同契约形式供职业经理人选择,以便有效甄别职业经理人类别,使不同能力的职业经理人选择不同的契约形式,最终实现农业生产要素资源的有效配置。[2](P.155)

(四)通过各种途径提升农户利益分享地位

通过对邛崃、彭州两市具体产业经营模式的实际调查情况分析,如果要提升农户在该产业经营中的利润分享比例而增加农民收入,一方面应通过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尽量使产业链中各环节构成紧密型而非松散型的利益联结机制,特别是将农户种养环节通过创新经营模式和机制设计紧密融合在整个产业链条中。另一方面要提升农户利益分享地位而增加收入,重点应集中在利润构成占比最大的加工销售环节,对此,政府应通过构建有效的产销平台,特别是以政府为主导投资建设公益性的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等,实现“农超对接”,这不仅可以增加农民经营收入,而且还可有效解决农产品销售的“最后一公里”问题,降低农产品价格,提升消费者福利。

(五)大力发展非农产业为农民转移和规模经营创造条件

合作社农户模式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产品;流通渠道;流通模式

基金项目:2012年度湖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12C1114);项目名称:“基于农产品流通渠道权力结构的农民增收问题研究”;项目负责人:易兰华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12月4日

农产品流通渠道模式是指农产品从农户流向消费者的这个过程所采取的流通方式或者组织方式。目前,我国农产品流通市场形成了以农户、农民合作社、农产品加工企业、运销大户、批发商以及零售商为主要流通主体,以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和小型生鲜连锁专卖店等为载体的格局。如图1所示,我国目前的农产品流通渠道可归纳为以下四种主要的类型:“农户-消费者”、“农户-中间商-消费者”、“农户-加工企业-消费者”、“农户-合作社-中间商/加工企业-消费者”。(图1)

一、“农户-消费者”型流通渠道模式

“农户-消费者”型流通渠道模式主要是因为农业生产地距当地的消费市场比较近,可以在当地的集市上出售或吸引消费者到生产地采购农产品而形成。它是比较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农产品流通模式。

这种流通渠道模式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农户直销型,即农户通过农贸市场等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农产品;二是“农家乐”型:即最终消费者直接到“农家乐”或农产品生产基地等购买农产品;三是直接契约型:即农产品生产大户与大宗的农产品消费团体签订合同,不经过中间商,直接按合同销售。

(一)农户直销型。这种农产品流通渠道是中国特有的农产品流通模式,是指农户通过自家人力、物力将农产品在农贸市场等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一种农产品流通方式。这种模式的产生,主要是因为农业生产地距当地的消费市场比较近,可以在当地的集市上出售农产品。

这种方式具有以下优点:(1)销售灵活。农户可以根据本地区销售情况和周边地区市场行情,自行组织销售。这样既有利于本地区农产品及时售出,又有利于满足周边地区人民生活需要;(2)农民获得的利益大。农户直接面对消费者,避免了经纪人、中间商、零售商等流通中间环节的盘剥,从而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3)由于流通渠道短,消费者可以买到新鲜的、物美价廉的农产品。

这种销售渠道的不足在于:(1)销量小。农户主要依靠自家力量销售农产品,很难形成规模;(2)销量不稳定。这种模式下,交易对象之间的契约关系较为松散,在短期,很可能出现某地区供大于求、价格下跌的状况,损害农民利益;(3)一些农民法律意识、卫生意识较差,容易受到城市社区排斥;(4)辐射范围太小。受地理位置的限制,一般仅城市或县城附近的农民倾向于这种渠道。

(二)“农家乐”型。“农家乐”型农产品流通模式,是指地处城市或城镇周边乡村的农户,利用距离城市近、交通便利的条件,以开展乡村旅游、休闲等“农家乐”活动为媒介,吸引城市或城镇居民自发前往农户所在地消费或购买农户自产(或经营)的农产品的一种农产品流通方式。根据不同农户经营产品、经营方式和经营规模等的不同,可将农户型农家乐分为农家饭店、农家院落、现代农庄等三种产品模式。

相比于农户直销型,“农家乐”型农产品销售模式具有以下优点:(1)销量较大。作为“农家乐”或现代农庄经营者的农户,其生产、经营规模往往比一般农户要大;(2)有一定信誉。作为“农家乐”或现代农庄经营者的农户,大多会出于持续经营的需要,而能够在农产品品种、品质的改进等方面加以适度投入,以争取在消费者当中形成一定口碑。

同时,“农家乐”型农产品销售模式也存在以下不足:(1)缺乏核心竞争力。由于“农家乐”等农业项目投资准入门槛低,一些单个家庭投资的“农家乐”、农庄等项目,限于经营者的经营意识和水平,大多缺乏科学规划和可行性论证,缺少独特创意,难以形成特色,核心竞争力往往不足;(2)受季节影响大。大多“农家乐”、农庄等项目,由于受自然条件的限制,加上服务项目单一,受季节因素影响大,一些农庄到了秋季就出现了淡季,一到冬季就只能关门歇业;(3)供销关系不稳定。“农家乐”型农产品销售模式中,农户和消费者之间一般不会签订长期的供销合同,每次交易一般都是独立进行的,这就使得农户和消费者之间的供销关系很不稳定,给农户的持续经营带来一定影响。

(三)直接契约型。所谓直接契约型农产品流通模式,也可称为订单型或合同型农产品流通模式,是指农户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与农产品的最终消费者签订农产品供销契约,并按照与客户(农产品购买者)形成的契约组织安排生产的一种农产品产销模式。直接契约型农产品流通模式通过契约的形式,明确农户与农产品消费者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把双方的利益关系紧密联结起来,依照契约的规定,完成生产经营中产销活动的全过程。

直接契约型农产品销售模式具有以下优点:(1)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这种农产品流通模式使农民生产的农产品有比较稳定的销售渠道,并能够按合同价格卖出去,获得较好收益,确保农民收入的增加;(2)要想成功通过直接契约型农产品流通模式销售农产品,往往需要农户所生产的农产品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存在品种或品质等某些方面的不可替代性,并获得消费者的认可。这一方面可促使农民努力在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上下功夫;另一方面也可促使农民树立现代企业经营意识,努力学习与掌握现代市场营销手段,打造独具特色的农产品品牌,开发并维护农产品消费群体。

同时,直接契约型农产品流通模式存在以下不足:(1)存在一定道德风险。在订单的签订和执行过程中,农户和消费者各自对对方的信誉状况与经济实力不甚了解,二者之间存在着较大程度的信息不对称性,因此双方对于对方履约行为的监督都存在成本高、难度大的问题;(2)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由于农产品生产与消费的季节性较强、农产品现货市场的复杂性和不透明性、契约双方法律意识不强及农产品的产量和品质受诸多不可控自然因素的影响等多方面的原因,往往造成违约现象突出,农户与消费团体之间的这种关系往往很难固定,使直接契约型农产品流通模式很不稳定。

二、“农户-中间商-消费者”型流通渠道

这是我国目前农产品流通的主要渠道模式,根据中间商的类型及层级多少不同,有着“农户-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农户-运销大户-零售商-消费者”、“农户-运销大户-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农户-超市-消费者”等多种表现形式。

(一)“农户-运销大户-(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形式。“农户-运销大户-(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这种流通模式一般是运销大户大规模地到农村收购农产品,运输到城镇批发市场或零售市场转移给批发商或零售商,然后再由零售商出售给消费者。

这种模式是迄今中国广大农村地区最普遍的农产品流通方式,其具有的主要优点是:(1)供销灵活。在这种模式中,农产品经纪人(运销大户)往往是由农村中头脑灵活、资金充裕、信息比较完善的人充当。这些人对农产品短期供销市场往往有着比较敏锐的感知,能够对市场需求的短期变化采取灵活的应对措施;(2)适合于我国农户农产品生产规模小且零碎的特点。运销大户的出现,利用其在信息等方面的优势,搭起了农户小生产与消费大市场之间的桥梁,一方面适应了农户进行农产品销售的需求,另一方面也降低了农产品批发商等收购成本,很好地满足了我国现阶段农户农产品生产规模小且零碎的特点。

这种模式存在的主要不足有如下几个方面:(1)农户组织化程度低。农户作为市场交易头号主体数量多且分散、不具规模,这就增加了交易的次数和交易的复杂程度,每一次交易都需要寻找、确定交易伙伴,增加了交易成本也降低了交易成功的几率;(2)供销关系不稳定。在这种模式中,农户和农产品经纪人(运销大户)之间关系以及农产品经纪人(运销大户)与渠道下一级的批发商或零售商之间的关系都非常松散,并不存在着固定的有法律约束的契约关系,他们之间的交易都具有一定的随机性,供销关系极不稳定,不利于农业的稳定发展;(3)农户利益难以得到保障。这种传统方式下,农户对运销大户极其依赖,再加之缺乏相应的契约保障,运销大户往往对于农户的农产品百般挑剔,使农产品的价格很难得到保障,影响农户利益;(4)流通渠道链条冗长。冗长的链条是流通渠道参与者众多的体现,每个环节都要分得一杯羹无疑提高了流通成本,结果是或者农产品最终价格高得让消费者望而却步,或者农户的利益被严重挤压,所得甚少。

(二)“农户-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形式。这是我国目前农产品流通渠道最主要的一种模式。它由我国计划经济经济时期的双轨制流通模式演变而来,在双轨制时期,除了国家对主要农产品进行收购外,其他农产品由市场调控,农产品批发市场成为农产品流通的集散地,具有很强的农产品集散功能,但批发市场不能面对成千上万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在以批发市场为核心的农产品流通模式中,必然需要其他流通主体参与进来,批发市场可以连接农户、农业生产合作社、零售企业、农贸市场等流通环节,在我国现有农产品流通中占据着较大份额。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农户与批发商的交易是一次性的,双方只是寻求当次交易的利益最大化。原因是产地农户众多,生产的同类产品几乎没有差异性,可以频繁更换交易对象,彼此之间依赖程度低;且交易双方进入与退出市场的壁垒小,无需建立长期交易关系。

相较于“农户-运销大户-(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农户-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形式具有以下优点:(1)农户组织化程度有所增加。由于“农户-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形式形成的前提条件是农产品大片集中种植,而这种农产品的大片集中种植势必成为当地农业经济的主要支柱之一而受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并往往从种植(养殖)技术、规模、地方标志性品牌塑造等多方面加以扶持,使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大幅增加;(2)流通渠道链条缩短,没有了农产品经纪人(运销大户)的参与而直接由农户与农产品批发商进行交易,使流通成本有所降低,各流通主体均可从中受益。

(三)“农户-零售商-消费者”形式。这种表现形式又有两种具体表现方式:一种是农户将农产品就近(直接或通过集贸市场)出售给当地的集贸市场的农产品零售商,再由零售商直接销售给消费者;一种是农户(一般生产规模较大)直接与大型农产品零售商(如超市、生鲜连锁专卖店等)签订供销协议,将农产品销售给大型零售商,再由零售商销售给消费者。

第一种表现方式除了农产品主要在产地进行交易的全过程,流通渠道较短之外,其他基本与“农户-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型流通渠道模式相同,在此不予赘述。

第二种表现方式中最典型的方式即我国近年来鼓励重点发展的农产品流通模式――“农超对接”,即流通渠道中的零售商为大型连锁超市。这是我国近年来鼓励重点发展的农产品流通模式。此模式的特点:以超市为代表的零售终端与代表农户的农民合作社之间没有其他的环节,二者以“直供”或“直采”的形式对接农产品即完成农产品的流通。期间超市凭借自身资金、管理、技术等方面的优越性参与农业生产加工以及流通的整个过程,同时在信息、技术、物流等方面为农业生产提供一条龙服务,使农户和市场之间无需流通组织也能够有效衔接,达到缩减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农户和消费者两端受益的目的。

这种模式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最大限度地缩减了农产品链条的长度,降低了流通中的损耗和成本,进而提高了农产品流通的效率,而且有超市从田间到菜篮实行全过程的监控,能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2)对于农户来说,农户与超市之间订立的供购协议降低了农产品市场的不确定性带给农户的种植风险,不仅避免了生产的盲目性,还保障了农户的收益;(3)对于超市来说,中间流通环节的去除使超市节省了间接流通费用、降低了农产品的收购价格,从而提升了超市在零售行业的产品竞争力;(4)对于消费者来说,流通环节的减少意味着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的中间费用和利润盘剥的减少,消费者可以买到质量有保证而且价格便宜的农产品。农超对接是一个农户、超市、消费者共赢的农产品流通模式,可以解决农民卖难和消费者买贵的问题,也可以解决我国农产品流通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

但是这种模式并非没有问题,其主要不足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现阶段,符合达到直采条件的超市还在少数,而且由于超市店面与农户距离比较远,特别是一些偏远的农村,已经超出了超市直的能力范围。即使可以直采,也会因为高昂的运输成本,使得超市采购面临很大的困难而打击超市的积极性。很多超市企业的采购目前基本上都还停留在“坐商”阶段,等着供应商送货上门,不具备自采的业务能力;(2)超市采购有数量和品种的限制,我国小农生产经营分散,单个农户生产的初级农产品的数量、品种以及质量都无法满足超市统一系列、加工精美的标准。超市为保证农产品质量以及低价格优势,常常亦会对农户进行欺压;(3)由于我国冷链物流系统尚欠发达,农产品尤其是生鲜产品在经过了长途践涉进入超市后,大部分已经腐烂变质,其安全性和损耗程度均难以掌控,大大增加了超市的经营成本。

三、“农户-龙头企业-(中间商)-消费者”型流通渠道

这种形式是以农产品加工企业为龙头,通过合同等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将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起来,实施一体化经营,以提高经济利益。相对于“农户-中间商-消费者”型流通渠道而言,这种渠道关系相对较为稳定。

这种流通模式的关键在于农户和龙头企业之间的关系。我国近年来鼓励重点发展的“订单农业”就属于这一模式:农户和加工企业根据双方事先签署的合同,农户依照合同中相应的质量标准生产既定种类和数目的农产品,而龙头企业则兼司农产品的收购、加工和销售工作,将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深加工,提高附加值,然后转售给下级批发商或者零售终端来完成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一般情况下由农产品加工与销售企业充当,凭借自身雄厚的实力、发达通畅的销售网络渠道和不断更新的科学技术水平,可以迅速并充分地掌握市场需求信息的动向,也可以为农产品的生产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服务。

相对于“农户-中间商-消费者”型流通渠道而言,此种模式的优点在于:(1)通过合同将农户与龙头企业进行绑定。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农户规模小、组织程度低的不足,头企业和农户共同面对承担市场压力,增加了对市场风险的抵抗能力,使农户的利益得到了保障;(2)相对前面的两种农产品流通模式而言,本模式能更加优化农产品流通,提高整体效益。因龙头企业携同农户参与农产品市场流通,既维持农户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又节省了寻找交易对象的昂贵成本,缩减了中间环节,对缓和“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

同时,这种模式也存在着缺点:(1)违约风险高。有统计指出,订单农业在我国的成功率只有20%。主要是在受各种内因和外因影响而发生价格变动的时候,履约双方总有一方会因心存机会主义动机而出现违约的情况。当合同价格比市价低廉之时,农户对市场高价蠢蠢欲动,希望将农产品售卖给市场。反之,当合同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时,龙头企业就倾向于违反约定转而从市场上收购价格低廉的农产品。(2)农户相对企业来说处于缺少话语权的弱势地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就农产品的交易所得来说,这笔交易收入对农户而言是绝无仅有的,无从他得。而每个农户出卖的农产品对龙头企业而言却是其全部收购产品中比重很小的一部分,不构成影响。这造成了农户严重依赖龙头企业;另一方面就交易对象的稀缺性来说,因为农产品的无差异特性,拥有同质产品的农户对于龙头企业而言是足够多且可以频繁更换的,但对于农户来说,专事农产品收购的龙头企业却是可遇不可求的,这再次使农户对龙头企业深度依赖。

四、“农户-合作社-中间商/加工企业-消费者”型流通渠道

这一形式是在“农户-中间商/加工企业-消费者”型流通渠道的基础上,由农户自己组织的农产品流通合作社充当农户与加工企业交易的中介而形成。它看似因在农户和中间商(或龙头企业)之间加入专业合作社这一环节而增加了农产品流通链条的长度,实则是对“农户-中间商/加工企业-消费者”型流通渠道的完善与矫正。具体来说,这一流通渠道模式可分为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一)“农户-合作社-(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形式。这种形式的渠道结构是对“农户-(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型流通渠道的完善与矫正,是在“农户-(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型流通渠道的基础上,由农户自己组织的农产品流通合作社充当农户与加工企业交易的中介而形成。

在这种模式中,农民合作社将分散的农户集合起来,并且签订相应的合约,由合作社将农户的农产品进行统一收购,然后组织进行销售,由于合作社是产生于农民内部的非赢利机构,所以和“农户-(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型流通渠道相比,农户的利益会得到更有效的保障。合作社在进行销售方面,会与批发商或零售商形成相对稳定的订单供应关系,然后再根据订单要求进行组织生产,形成组织化的生产与销售。在和批发商或零售商的交易过程中,农民合作社作为一个组织与批发商或零售商谈判,话语权与谈判能力都大大强于单个农户,可以在谈判中为农户争取到更高的收购价格和相应的其他方面的权益。批发商组织到货源后,销售给零售商贩、配送中心等,配送中心再将农产品销售给终端零售机构。

这种模式虽然具有很大的优点,但是当前在我国农村,农民合作社的运作并不很成熟,运作规范性也很差,很多地方的农民合作社不但没有实现预期的作用,反而陷入“业务能力差――组织松散――业务能力更差”的恶性循环中。所以,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还停留在比较初级的阶段。

(二)“农户-合作社-龙头企业-(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形式。这种形式的渠道结构是对“农户-龙头企业-(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型流通渠道的完善与矫正,是在“农户-龙头企业-(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型流通渠道的基础上,由农户自己组织的农产品流通合作社充当农户与加工企业交易的中介而形成。

这一结构与“农户-龙头企业-(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型流通渠道相比较,农户和龙头企业的分工内容虽然基本保持不变,但是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不再直接进行关联,而由农户自发构成的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取代了农户与龙头企业进行契约签订,并由农业合作社将散落的农民集合起来,根据订单要求组织生产,然后将农户的农产品进行统一收购,再组织进行销售,合作社充当了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桥梁。

这种流通模式在农户和龙头企业之间加入专业合作社这一环节,看似增加了农产品流通链条的长度,但由专业合作社代替非专业的农户与龙头企业交易不仅能够减少磋商所耗费的时间、稳固相对关系并进一步提升流通渠道的顺畅程度,而且无论是谈判能力还是话语权都较单个农户而言有过之而无不及,从而为农户争取到包括较高收购价格等多方面的权益。

以上两种有合作社参与的农产品流通形式值得肯定,然而现实情况是农民合作社在我国农村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虽数量不少,但运作起来并不十分成熟,缺乏规范性。因此,培育优秀的农民合作社或发展新型流通合作组织是当下重中之重。

主要参考文献:

[1]徐丽艳,周林洁.我国现有农产品流通渠道模式分析[J].商业研究,2010.8.

[2]孙敬水.试论订单农业的运行风险及防范机制[J].农业经济问题,2003.8.

合作社农户模式范文第4篇

关键字:蔬菜 产业链 组织模式 优化 专业合作社

蔬菜的产业链经过了几个阶段的变化,农村的蔬菜生产依旧未形成统一的发展模式和产业化的发展模式,各地区都在依据自身的发展经验和条件对蔬菜产业的组织和发展进行了相应的探索,但由于蔬菜市场的普遍性和高替代性的特点,蔬菜的价格依旧高居不下,蔬菜行业的流通环节和中间环节多,农民依旧是蔬菜行业中的弱势群体,蔬菜行业的品牌树立相对于其他行业困难,蔬菜行业是关乎民生发展和生存发展的行业,蔬菜产业链的建设应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基础之上,建立适合的发展模式和产业链接模式,使蔬菜产业真正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增收。

一、蔬菜产业的横纵一体化产业模式的局限性

蔬菜产业经历了几个发展模式,包括市场的交易模式、纵向一体化模式和横向一体化模式等形式,随着蔬菜的产业化程度的加深和市场交易的深入,小规模和单一的市场交易模式早已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蔬菜产业应进行集中和规模的生产和销售。横纵一体化蔬菜产业的发展模式是指农户和企业间通过签订相应的销售合同和生产合同进行蔬菜的产销一体化的不完全模式。然而在蔬菜产业的发展过程中,横纵方式的合作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1、不完全的一体化蔬菜产业组织模式致使菜价高居不下

横纵方式的不完全一体化的蔬菜经营方式致使企业合作的农户未实现集中经营,分散经营的模式不仅效率较低,蔬菜供应的质量也难以保证。农户和企业之间通过签订相应的合约进行合作,农户进行生产而企业进行销售,蔬菜产业链仍不是完整的一体化模式,中间部分的流通环节依旧较多,蔬菜价格高居不下。

2、缺乏强制的执行机制,违约严重

企业与农户之间通过契约和合同进行联系,但由于农户的分散经营致使合约之间的执行缺乏强制力,同时由于农户之间法律意识的缺乏和遵守合约意识的淡薄,致使企业与农户之间的违约现象都比较严重,企业注重相应的短期效益,追求成本最小化的利益驱使下致使了农户的蔬菜生产重视产量而忽视了蔬菜的质量,横纵一体化的蔬菜产业组织模式难以保证质量,不利于蔬菜市场的健康发展。

3、缺乏相应监管机制的合作使农户居于弱势地位

企业和农户之间签订合同进行关系的维系和发展,农户和企业之间生产与销售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均导致企业和农户的合作关系极为不稳定。同时缺乏政府管理的合作模式致使农户自行组织的合作机制未得到规范发展,农户自产自销却由于运行不规范和功能不够健全等原因,自主创设的品牌即使进入了蔬菜市场也难以占据有利的地位,难以在竞争激烈的蔬菜市场上立足。

二、蔬菜产业的专业合作社组织模式

蔬菜产业不完全一体化的组织模式难以改变农户的弱势地位,且由于企业对蔬菜销售的掌控致使菜价难以下降。蔬菜产业在发展中不断探索组织模式,从而实现产销一体化模式促进农户的增收致富。依靠企业与农户的发展模式并不能改变农户的状况,要实现蔬菜产业的生产和销售一体化模式必须由政府进行组织和管理,专业合作社的蔬菜产业组织模式由政府将分散的农户经营模式组织起来从而提高了蔬菜产业的组织效率,相对于横向或纵向一体化的发展模式而言,具有独特优势:

1、蔬菜产业链的专业合作社组织模式实现了自产自销

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模式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集中生产,实现了农户的自产自销,并且集中的生产和经营保证了蔬菜种植和生产的质量。政府通过组织相应的农户进行生产,而后使其生产直接面向市场或与企业签订合同进行加工,以政府为组织管理者的蔬菜流通和加工使农户与企业长期的合作模式奠定了基础,同时自产自销的完全一体化模式也减少了流通的环节,一定程度上控制了菜价。

2、专业合作社的蔬菜产业链组织模式实现了政府的组织管理

蔬菜产业链的专业合作社组织模式实现了政府的组织管理,将蔬菜产业的发展置于政府的监督和管理之下,从而实现了蔬菜产业的生产和管理的规范发展,通过政府对专业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从而保证了蔬菜生产到销售、加工的规范生产和经营,所生产出来的产品相比农户自主经营模式生产的产品有较稳定的质量保证,从而能在市场上占据有利的地位。

3、专业合作社的自产自销模式对形成蔬菜特色品牌有益

专业合作社的自产自销的组织模式实现了农户的集中规模化经营,保证质量的蔬菜生产和经营模式能在蔬菜市场的竞争中占据有利的地位,随着人们对蔬菜质量要求的提高和蔬菜产业的良性发展模式,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模式容易形成自身的品牌,从而获得更大的市场占有率,自创的品牌在市场中占据更有利的地位,但也应建立在专业合作社的蔬菜产业品牌建立在农户种植的具体条件之上,建立有特色的品牌才能始终占据竞争激烈的蔬菜市场的优势。

三、蔬菜产业链专业合作社组织模式的优化

专业合作社的自产自销组织模式相比于不完全一体化的蔬菜产业发展模式具有规模效益和规范管理模式。但在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初期并不成熟,农户依然从事最基本的蔬菜生产,所获得的利益相对较小,农户依旧是蔬菜产业中的弱势群体。专业合作社的蔬菜产业链的组织形式必须在不断的实践和发展中起到为农户增收,减少蔬菜流通的环节,在保证蔬菜生产的质量基础上降低蔬菜价格的作用,蔬菜产业还需在具体的实践中进一步优化:

1、延长专业合作社的产业链,建立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

专业合作社中,农户的生产是蔬菜产业链的关键环节和中心环节,企业、政府等起到相应的管理作用,但是农户生产的关键环节和地位并未给农户带来相应的效益,农户依旧是蔬菜产业中的弱势群体。农户的生产作为首要的环节和关键的环节,并不能在蔬菜产品的接下来的加工、销售等环节中获得相应的利润,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模式也只是初步实现了蔬菜产业的集中经营,并未对相应的合作机制进行控制和管理。

那么在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应延长专业合作社的产业链,延长农户对产品生产和加工以及销售的相关涉及程度,实现生产、加工、销售的一体化蔬菜产业的组织模式。农户在专业合作社中可通过参与初级的加工如包装等环节进行增收,通过初级加工实现产品的增值,也可为其他合作社进行产品的加工从而提高产品的附加值,提高产品的特色,获得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相应的竞争优势,这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

2、减少蔬菜产业的流通环节,促进品牌建设,奠定建设投资机制基础

蔬菜产业的竞争和不完全一体化模式的发展致使蔬菜由生产到流通环节繁多,并且蔬菜产业的加工大大提升了蔬菜本身的价值,流通的环节过多,流通成本增加菜价由此难以下降。并且专业合作社的蔬菜生产以普通的蔬菜品种为主,销售的范围也很有限,若扩大销售范围必然增加相应的生产成本,然而对于管理民主的专业合作社而言,农户的加入和退出都属自愿,没有相应的约束管理机制,那么相应的集资存在困难,而去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也容易遭受相应的壁垒,致使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规模相当有限,其产品的品牌优势不明显或是难以建立起相应的品牌。

在专业合作社的蔬菜生产和经营管理中,应增加蔬菜的品种,增加专业合作社的产品多样性,依据专业合作社的特色进行相应的特色种植,建立和发展农户自有品牌,同时特色的品牌也能为专业合作社提供相应的市场份额,为农户的增收提供新的发展道路。同时还应提供多种形式的加工模式,提高蔬菜产品的附加值,使专业合作社的生产和加工直接面向市场,减少蔬菜蔬菜产品的流通环节,从而实现以合作社带动蔬菜产业的发展模式,建立相应的品牌为投资机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3、提升政府的职能作用,建立专业合作社管理机制

专业合作社虽具有较为健全的管理框架和模式,但由于缺乏相应的管理经验,相应的规章和管理模式难以适应具体的专业合作社的要求,执行的程度并不高,内部管理的不规范致使专业合作社的作用难以完全发挥出来,不健全的管理框架致使农户成员的民主程度难以保障,失去了专业合作社的自主优势,也在很大程度上伤害了农户的参与热情,不利于专业合作社的长远发展。专业合作社成员多为同村甚至亲友,相关的章程执行有难度,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管理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难以得到规范的发展。专业合作社的规范管理机制在很大程度上难以依靠农户的自行组织建设。

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和组织过程中,政府应发挥相应的职能作用,促进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和相应规章制度的建设和协调,从而使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建立在规范而符合当地发展实际的制度约束之下,使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和管理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形成规范的管理方法和机制。在建立基本运作的规章制度的同时还应建立起相应的协调和管理机制,保证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并通过加强相应的管理提高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化程度,形成规范的合作机制,提高蔬菜产业专业合作的效率。在合作社的建设中应考虑农户的权益,同时为其生产和发展提供相应的技术及平台支撑,通过政府对专业合作社的规范管理机制的形成,实现专业合作社对蔬菜产业的带动和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带动。

综上所述,蔬菜产业链的不完全一体化的组织模式难以满足降低菜价、减少蔬菜流通环节、提高农户地位的作用。蔬菜产业的发展要求完全一体化的发展模式,专业合作社的蔬菜产业链组织模式实现了自产自销,建立了自主品牌,并通过对企业和农户之间利益的协调和优化建立了规范的管理机制,为相应的投资机制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从而实现蔬菜产业的优化发展。

参考文献:

[1]师存梅.互助县蔬菜产业发展现状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0(18).

[2]夏 闰. 基于合作社视角的农产品产业链的延伸――以安徽省岳西县涓水高山蔬菜合作社为例[J].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10)

[3]向佳玲,胡华平. 武汉市蔬菜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现状、问题与发展对策[J]. 中 国 蔬 菜.2010(11).

[4]王礼力,石磊.浅议蔬菜产业纵向联合[J].商场现代化.2009(01).

[5]李春艳1,2,周德翼1.蔬菜供应链的组织模式与食品安全控制[J].生态经济.2009(12).

[6]李崇光,包玉泽.我国蔬菜产业发展面临的新问题与对策[J].中 国 蔬 菜,2010(15).

[7]吕美晔,王凯.我国蔬菜产业链组织模式及其比较研究[J].现代经济探讨,2008(05).

[8]于璐娜.我国蔬菜产业需转变增长方式[J].中国合作经济.2010(07).

合作社农户模式范文第5篇

一、陕西富平订单农业模式案例

富平县位于关中平原北部,农业特色产业资源优势明显,总人口80万人,其中,农业人口占比60%。2013年5月,富平县被列为全国21个农业改革和建设试点示范区之一,试点期间,中央财政每年给予一定的扶持资金,推进农业现代化。面对这一机遇,富平县农业局、县金融办、县人行及金融机构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根据当地农业优势产业,探索出“富平订单农业模式”。

(一)探索土地流转新方式,实现适度规模经营。“以前在家种几亩地,累死累活的一年下来也挣不了几个钱。现在把土地流转出去,每年按时给租金得一份钱,去给种粮大户打工挣一份钱,现在领着‘双薪’呢。”富平县宫里镇农民王某高兴地说。近年来,虽然国家对粮食种植提供收购保护价、减免税赋、给予各类补贴,但随着人工成本和农药化肥等成本的增加,分散小规模的家庭经营方式已无法提升农民增收空间。为顺应生产力发展和群众需求,富平县不断探索土地流转新方式,加快土地流转,通过宣传引导、典型示范、行政组织、政策激励等方式,引导分散经营向适度规模经营转变。采取流转、租赁、反租倒包、托管等方式,使土地向优势产业聚集。建立了县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在留古、南社、城关等镇建立了土地流转指导服务站。截至2014年末,富平县粮食规模化经营面积已达19万亩,占粮食总面积的25%,种植业适度规模经营比重达40%以上。

(二)构建“龙头企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以前种七八亩地,把人累得不行,现在300多亩地,一个人就能轻松经营。”富平县王寮镇南董村的王某说,去年他承包了某果业专业合作社300多亩土地种植小麦,每亩地缴纳了800元的土地承包费后,由合作社组织专人耕种、管护,他就成了“甩手掌柜”。由于管护专业,2014年小麦亩均增产200斤左右,加上投入上每亩节省的100元,以及良种回收时每斤多出市价一毛钱,光夏粮一亩地净落400元,他的300亩地就是12万元收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将集中连片流转的土地按照农户流转原价发包给百亩以上种植大户,由合作社统一品种布局、统一技术管理、统一农资使用、统一病虫防治、统一机械操作,合作社根据生产订单收购种植大户的粮食,最后合作社再将粮食根据收购合同中约定的品种、质量、收购价卖给龙头企业,完成从种到收到销的全程社会化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从厂家批量采购农资,省去中间环节,可以有20%左右的利润,将这个利润的50%左右让利给种植大户,从而实现了“双赢”。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的土地越多,加盟的种粮大户越多,合作社的利润也就越丰厚。通过“订单农业”生产,改变了过去“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传统经营模式,形成了由龙头企业带动,合作社组织,种植大户和家庭农产为主的“龙头企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实现了农业的规模化、标准化和集约化发展,提升了农业效益。截止2014年末,富平县有5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800多户,200亩以上的合作社、家庭农场等130多户。

(三)创新投融资机制,破解经营主体融资难。不用任何实物抵押,富平县的某5个种粮大户凭手上的“粮食订单”,每人就从富平县邮政储蓄银行贷到了农业融资贷款20万元。这就是富平县推行的“订单农业质押贷款”,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破解了融资瓶颈。“订单农业质押贷款”是以“订单农业”生产为基础,通过《金融合作协议》、《订单农业生产收购合同》、《订单农业贷款四方协议》、《“订单农业“小额贷款合作协议》、《订单农业贷款反担保双方协议》等信用结构文件进行约定,政府以农业改革建设试点补助资金设立担保基金,邮政储蓄银行按1:10的放大比例向从事订单农业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发放信用贷款的融资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固定资产、流转土地使用权、政府各项补贴、补助等为自身及相关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的贷款向农业局提供反担保。(贷款流程详见“图1:富平粮食订单融资模式架构图”)

(四)注重保障,涉农保险为农户撑起“保护伞”。“都说农业是靠天吃饭,遇到天灾就血本无归,然而,农业保险让我真正感觉到搞农业产业有保障。”富平县留古镇高塘村瓜果种植大户刘某说,2013年他种的68亩甜瓜,眼看就要收获了,却被突如其来的大风瞬间摧毁。灾情发生第二天,县农业局、镇领导和保险公司就来进行灾害评估,不到一周时间就赔付了大棚的损失6万元。农业保险,无疑是为农业发展主体打了一支强心针,也成为探索建立农业风险防范新机制的重点内容。2013年以来,富平县全面开展涉农政策性保险创新试点工作,与保险公司进行战略合作,对订单农业经营主体、设施农业规模经营户等加大财政补贴力度,探索建立政府补贴、经营户自缴、保险公司共同承担风险的“三三制”农业保险模式,完善风险共担机制,提高了涉农保险参保率,为农户撑起“保护伞”。

二、富平订单农业模式的内在逻辑

(一)订单农业促成小生产与大市场的衔接。过去,农民单家独户的分散经营与大市场的矛盾较为突出。农业生产多了砍,少了赶、一哄而上、一哄而下、大贵大贱、大起大落的情况反复出现;农民生产规模小,农产品批量小,质量差,履约率低,很难进入大市场、大流通。然而,富平订单农业模式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粮食加工龙头企业签订优质小麦收购合同,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生产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粮食生产订单,实施优质专用小麦订单生产和良种繁殖。龙头企业通过开发高端产品增加效益,合作社通过开展产前、产中、产后全程社会化服务增效,生产户通过增产、优质优价和节本增效实现增收。三者通过合同和订单形式建立利益连接机制,实现共赢。从而订单农业使广大分散的农户与提供全程社会化服务的合作社、加工销售企业共同组成产、加、销一体化的生产经营组织,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衔接,较好地适应了农业产业的特性。

(二)订单农业加速了土地流转,为农业产业化奠定基础。农民视“土地为命根子”,土地对农民具有生存保障、养老保障、就业保障等社会保障功能,失去土地在某种意义上就意味着失去生活保障,因此,农民对土地根深蒂固的依赖情结是制约农村土地流转的最重要因素。富平订单农业模式,使农民离土不离乡,解决了当前土地流转中的难题。农民专业合作社从社员手中流转到大片土地,再将流转到的土地承包给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不愿外出务工的农民可以选择给种粮大户打工,同时,还有土地租金收入。合作社对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种植的粮食实行统一种子供应、统一技术指导、统一农资采购、统一管理、统一销售的“五统一”管理模式和标准化种植,规模化、专业化和集约化生产,降低了生产成本,稳定了农产品价格,增加了收益,土地流转也自然受到了大多数农民的欢迎。因此,订单农业加速土地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农业规模经营水平不断提升,为农业产业化奠定坚实的基础。而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也有助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稳定,发挥规模优势,降低交易费用。

(三)订单农业融资模式破解了农村抵押担保难的瓶颈。农业是弱质产业,缺乏有效抵押物是制约农村融资的最大障碍。富平订单农业融资模式围绕“订单”,通过多方签订《订单农业生产收购合同》、《订单农业贷款四方协议》、《“订单农业“小额贷款合作协议》、《订单农业贷款反担保双方协议》等信用结构文件,政府出资形成担保基金,合作社反担保以及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保障,主办行按比例放大贷款的方式,使农民与金融机构对接,探索出一条解决农村缺乏有效抵押物融资问题的有效途径。富平“订单农业质押贷款”发放的前提是要求政府担保基金存入主办行;客户订单收购款账户设在主办行;客户将主办行还款账户设为各项涉农补贴资金的支付账户,并由产业化龙头企业监督并保证销售款流向,从而达到贷款偿还风险控制的目的。这种相互制衡的贷款融资模式,不仅解决了农村缺乏抵押担保的难题,而且能够有效保障银行贷款不受损失。

三、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