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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相关监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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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相关监管政策

互联网金融相关监管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问题;发展建议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对金融服务要求也越来越高,人们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金融业务模式,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金融开始出现兴起,可以说,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有着社会发展的必然性,互联网金融结合了互联网技术,为人们以及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了诸多便利。但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慢,在其发展过程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使得人们对互联网金融产生了质疑,开始抵触互联网金融业务。现代社会里,互联网金融的作用是巨大的,而要想发挥互联网金融的作用,就必须认清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问题,要采取有针对性的 措施来维护互联网金融环境,推动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健康发展。

1 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作为时展的产物,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在我国现代社会里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互联网金融就是互联网技术和金融的结合,这是一种趋势,尤其是在信息化时代里,互联网的便利性使得金融行业开始拓展互联网金融业务,自此,我国互联网金融也在不断发展。近年来,以互联网为依托的金融业务模式不断增加,如第三方支付、众筹、P2P网络借贷、第三方金融平台等,这些金融模式的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据相关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7亿,上半年新增网民2000多万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1.7%。截至2016年年底,纳入中国P2P网贷指数统计的正常经营P2P网贷平台为2307家,比2015年年底增加63家,增长2.81%。2016年我国第三方互联网交易规模达到19万亿元,同比增长62.2%。这些数据表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越来越快。纵观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来看,虽然互联网金融取得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将成为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绊脚石,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2 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

2.1监管问题

就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来看,监管问题是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使得社会上一部分资金从线下转移到线上,这些资金已经脱离国家对金融体系的管控,从而使得国家不能了解社会资金具体走向,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社会的发展。二、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与之相匹配的监管体系还没有建立,现阶段所建立的监管机制存在很大的漏洞,长远效益不足,短期效益较重,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挥,这些早期建立的监管体系逐渐暴露出了不足,不能更好地约束和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使得互联网金融呈现出混乱的局面和形式。

2.2法律问题

互网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但是就现阶段来看,我国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还没有建立,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强,从而使得非法犯罪行为日益猖獗,扰乱了互联网金融环境,威胁到了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发展。

2.3信息安全问题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的结合,但是由于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使得互联网金融会面临着较大的信息安全问题。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当下,在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时候,很容易受到网络黑客的攻击,窃取互联网金融业务重要的信息,再加上人们的安全意识不高,在使用计算机网络的时候不注重网络环境,从而使得互联网金融业务双方蒙受利益损失,对于消费者、客户而言,一旦他们的利益受损,就会对互联网金融失去信心,从而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2.4人才问题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互联网金融专业人才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关联性。现阶段来看,我国互联网金融专业人才还比较稀少,现有的人才知识结构比较落后,缺乏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知识,能力不足,从而在开展金融业务的时候增加了金融风险发生几率,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2.5信用问题

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信用问题,信用问题的存在会造成互联网金融出现信用风险。由于网络的虚拟性、自由性,人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传播者,而且传播信息不需要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既有可能会引起信用风险问题。如,以企业在向金融机构申请网络贷款时,由于网络的虚拟性,金融机构不能对该企业的信用进行全方面的了了解,如果该企业信用不高,在金融机构同意贷款申请后,既有可能不可及时回笼贷款资金,从而影响到金融机构资金的正常运转。

3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

3.1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

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可以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为,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还不够完善,使得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各种问题。因此,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就必须结合实际,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要成立专业的监管部门负责互联网金融监管,对互联网金融功能、行为进行全面的监管,同时,要健全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合作机制,实现相互监管,从而更好地规范监管行为,促进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发展。

3.2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维护互联网金融环境稳定、健康的保障。针对当前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问题,相关部门必须加以调整和改进。首先,要根据我国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建立符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其次,要加强结合国际金融法律法规,对当前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建立与国际发展相匹配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另外,要加强立法,加大法律法规执行力度,对那些故意扰乱互联网金融环境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和惩处,从而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营造一个健康、稳定的环境。

3.3强化信息安全管理

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必须对信息安全引起高度重视,如果互联网金融出现信息安全问题,就会降低人们对互联网金融兴趣,使得人们互联网金融,不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针对信息安全问题,互联网金融机构以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提高人们的信息安全意识,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以先进的信息安全技术为依托,提高网络环境的安全性,从而避免经济利益受损,要消费者、客户的利益保护。对于消费者、客户而言,只有保障他们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才能{动他们参与互联网金融的积极性,从而拉动消费,带动内需,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

3.4落实互联网人才培养政策

未来的社会必将演变为人才之间的较量,而互联网金融作为时展主流,要想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就必须加强互联网金融专业人才的培养。作为政府部门,要全面落实互联网金融人才培养政策,要成立专业的院校、设立专业的课程,从而进行专业互联网金融人才的培养。针对现阶段的金融人才,要加强他们对互联网金融的认识,促进他们知识结构的转变,要安排优秀的人才出国深造,学习国外先进的技术、经验和理念,从而更好地服务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

3.5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信用问题,立足信用,要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实际情况,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央行要完善个人征信,互联网金融机构要加强信用跟踪,要全面了解客户信用,从而有效地规避信用风险。

3.6进一步落实实名制

实名制是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虚拟性的一种应对措施,实名制的实施可以更好地规避互联网金融风险。因此,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必须进一步落实实名制,通过实名制,可以将责任追究到具体人的身上,从而更好地约束人的行为,避免不法行为扰乱互联网金融环境。

4 结语

综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加快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分析指出了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着人才、监管、法律、信用以及信息安全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要想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发展,就必须根据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有针对性的采取策略,要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和相关法律法规,要加大专业人才的培养,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要重视信息安全管理,从而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符瑞武,邢诒俊,颜蕾.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和政策建议[J].时代金融,2013,29:32-33

[2]蔡少珠.浅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和政策建议[J].新经济,2016,06:55-56

[3]王媛,初凤荣.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中国商论,2016,03:83-85

[4]李宝贵,孙建平,孙大忠,杨晓军,马其亮.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问题、风险和监管建议――基于基层国有商业银行的调研报告[J].现代经济信息,2016,19:260

[5]陈素.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中国金融电脑,2014,07:68-70

互联网金融相关监管政策范文第2篇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业结合发展的产物,是对传统金融发展模式的创新。从宏观层面上来看,互联网金融与实体经济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具体表现为:

(一)发展目标一致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型的经济结构形式,其与实体经济的发展目标一致,具体表现为:互联网金融可优化配置资源,增强资金活动的透明度,将金融服务范围拓展到中小微企业,甚至是个人借贷,进而为实体经济发展注入充足资本。从本质上来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立足点,一方面推动实体经济升级发展,另一方面提高对社会经济的服务能力,这与实体经济发展的最终目标不谋而合。

(二)以实体?济为基础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以实体经济为基础,是实体经济在互联网时代下的经济创新活动。在实体经济的发展中,引起各方投资者对资金需求量的不断增大,这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开拓了空间,积累了庞大的客户群体。同时,实体经济发展又进一步增加了社会闲散资金,为互联网金融整合利用社会资金提供了物质来源。所以说,实体经济的发展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根本保障,其发展态势是否稳定决定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情况。

(三)相互促进与推动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传统金融运营模式带来了冲击,促使传统金融模式在互联网时代下必须拓展服务职能、优化运作流程、创新金融产品、引入先进互联网技术,从而增强传统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近年来,以网络为平台的借贷业务呈现出迅猛的发展态势,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金融难以实现的金融职能,对推动实体经济转型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

(四)潜在发展矛盾

互联网金融具备经济虚拟性的特点,在助推实体经济转型发展的同时,也会对实体经济发展埋下隐患。如若互联网金融在发展中出现严重的虚拟经济膨胀问题,则会影响实体经济发展的平衡性、稳健性,甚至引发金融危机。此外,互联网金融无节制地过度发展,会吸收更多的人才、资金和社会资源,这势必动摇实体经济的根基,导致实体经济步入衰退期。

二、互联网金融驱动实体经济发展的实践战略

(一)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呈现出良莠不齐的发展现状,为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发展,增强其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应当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具体如下:首先,严把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关,通过制定牌照发放标准、设置最低注册资本金、落实风险准备金制度,从而提高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抵抗能力,强化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事前控制。其次,以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为中心任务,制定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战略目标和产业政策,对互联网金融市场运行秩序进行严格监管,增强互联网金融与实体经济发展的协调性和适应性,从而推动我国金融体系向市场化的方向变革。

(二)加快互联网金融资金流动

为有效缓解实体经济在快速发展中面临的融资渠道单一闭塞的现状,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驱动互联网金融资金向实体经济流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首先,加大政策引导。政府可出台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方面的政策,优化配置互联网金融为企业提供的信贷资源,使信贷资源能够服务于满足政策扶持要求的中小微企业。政府要明确政策补贴对象的企业类型、交易规模、交易增长率、注册资本、信用等级等方面的要求,保障符合要求的中小微企业能够获得互联网金融资金的支持。其次,建立资金评价机制。政府应构建起完善的资金评价机制,在全面收集评价信息的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成效进行客观评价,将其作为改进服务质量的重要依据。

(三)促进银行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合作共赢

当前,互联网金融企业因自身发展规模的限制,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时遇到了资金供给瓶颈。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应引导银行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充分发挥双方的优势,实现互利共赢。首先,银行可将吸纳的资金流向互联网金融企业,扩大互联网金融的资金储备,促使互联网金融能够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多的小额贷款服务。其次,互联网金融要进一步完善客户信用数据库,建立客户信用评级机制,促使互联网金融的客户信用信息与银行的客户信用信息实现对接,降低信贷风险。再次,银行要引入互联网金融技术,创新服务模式,积极开发“线上+线下”的业务渠道,提供线上支付、交易和业务处理等服务,逐步实现自助服务智能化,为客户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方式。

(四)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应健全和落实相关监管体系,避免互联网金融出现泡沫经济,从而保障实体经济的发展根基稳固。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要采取分级监管的方式,综合发展以行业自律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企业为主体的三级监管机制,构建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同时,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建立起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披露项目资金运作、预期收益、投资期限等相关信息,并且及时重大风险事项以及可能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从而减少信息不对称情况,为政府监管部门监管互联网企业财务状况提供有力依据。

互联网金融相关监管政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监管 网络支付 网络借贷

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的新型模式,正在以飞快的速度改造着传统金融业。一方面,互联网企业借助电子商务和信息数据等优势大举进军金融领域;另一方面,传统金融机构加速互联网业务创新,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的合作。互联网金融日新月异的创新与变革,对于我国经济金融发展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但也对于金融监管方式提出新的挑战。如何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做到既能充分包容创新又能确保监管到位,是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从发展历程来看,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并非新生事物。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以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的出现为标志,我国网络金融经历了第一轮快速发展的浪潮。在这一阶段,网络金融主要是传统金融服务在互联网上的延伸,互联网作为宣传和营销渠道,有效地拓展了传统金融服务的外延。自21世纪10年代以来,以社交网络、移动支付、云计算、搜索引擎等为代表的互联网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为起点,我国互联网金融掀起了第二轮发展浪潮。当前的互联网金融具有尊重客户体验、强调交互式营销、主张平台开放等新特点,并且在运作模式上更加强调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核心业务的深度整合,这使得业界对互联网金融的关注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也有人将2012年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传统金融业的改革,但是互联网金融蕴含的风险较传统金融更为复杂,对于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互联网金融监管涉及面广、监管主体多,既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也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本文从金融监管主体的视角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

(一)网上银行

2001年6月,为规范和引导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银行业务经营风险,保护银行客户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对网上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风险管理、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规定,为网上银行业务监管提供了基本依据,但是,此办法中原则性的规定较多、缺乏量化标准、可操作性较差,于2007年1月5日废止。

2005年11月,在总结国内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与监管历程、借鉴国际电子银行监管经验的基础上,银监会制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的申请与变更、风险管理、数据交换与转移管理、业务外包管理、跨境业务活动管理、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细则。此外,为了推动电子银行系统的安全建设工作,银监会还了《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网上证券

在证券发行方面,我国现行立法不允许网上证券直接发行。2012年5月18日证监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中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双向回拨机制,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

在证券委托方面,2000年3月,证监会制定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对证券网上委托的业务规范、技术规范、信息披露、资格申请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为网上委托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同年4月,证监会依据此办法制定《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

(三)网上保险

2011年4月,为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防范网络保险欺诈风险,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监会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针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的资质条件、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同年9月,保监会印发《保险、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对互联网销售保险的准入门槛、经营规则以及信息披露做出了规定,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四)网络支付

2005年10月,为规范电子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明确将电子支付业务纳入监管范畴。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依据办法和细则向符合条件的非金融机构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2011~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出台对应管理办法,逐步构建起网络支付监管体系。

(五)网络借贷

目前,在国内成立一家经营性网络借贷平台一般需要三个步骤:第一,获得由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第二,向通信管理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三,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并办理相应的经营性网站备案,这一过程并不需要金融监管部门的介入。而且,我国尚未出台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网络借贷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2011年8月,银监会印发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警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与P2P网络借贷平台之间建立防火墙,防止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2013年5月,《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送审稿由浙江省金融办上报至浙江省政府,预计将在2013年10月由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该送审稿对于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民间资金经营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信息服务机构的设立、市场准入条件、经营模式和特殊规制,以及出借人资金来源、自然人借款金额、民间融资利率等做出明确规定。如果审议通过,该条例最快有望在2013年年底出台。

(六)金融搜索

金融搜索作为金融产品的搜索比价平台,满足了企业和个人消费者对于金融产品“货比三家”的需求。由于金融搜索平台只是充当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中介,自身并不参与金融产品供求双方的交易环节,目前并没有相关政策对其进行监管。

(七)网络金融超市

网络金融超市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客户提供一揽子金融产品与一站式金融服务。目前,在市场准入方面,监管部门已出台相关政策,如2012年12月,证监会公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但是在具体管理措施方面,现行监管政策仍留有空白。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现行监管政策评价

(一)网上银行、网上证券和网上保险

我国网上银行、网上证券和网上保险发展起步较早,配套监管政策较为完善,目前已初步构建起相关金融监管框架。但是,随着网上金融业务内涵的不断丰富、外延的不断拓展,相关监管制度有待于进一步更新、细化和完善。首先,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法律中鲜有涉及互联网金融相关内容,需要适时补充网络金融条款。其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分别制定于2005年和2000年,由于近几年来互联网金融新模式、新载体的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特别是手机银行、超级网银、掌上证券等普及率日益提高,现有管理办法需要做相应的修订或增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制定于2011年,至今没有公布实施。保监会要在听取意见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正式规定和监管细则,严防监管真空。此外,现行监管政策中缺少金融消费者隐私保护、金融门户网站监管以及跨国监管合作等相关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网络支付

我国网络支付尽管发展时间不长,但是监管体系的构建非常迅速。自2010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密集出台一系列管理办法,从第三方支付的准入门槛、监管范围与细则、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预付卡管理、备付金存管、互联网支付管理等方面对网络支付进行全面的监管。2011年5月,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成立。作为行业自律组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自成立以来先后印发《网络支付行业自律公约》、《预付卡行业自律公约》、《移动支付行业自律公约》、《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风险防范指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支付清算服务行业进行自律管理,有效地维护了网络支付清算服务市场的竞争秩序,有力地防范了网络支付清算服务风险。

(三)网络借贷

我国网络借贷平台自成立以来,一直游走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与监管的空白地带,存在着准入门槛过低、借贷资金监控缺位、信贷审核与风险评价机制不健全、内控制度不完善、信息披露机制缺失等诸多问题。由于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和地位,也没有赋予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权限,因此政府各部门一般将其作为从事中介服务的企业法人进行管理,忽略其提供金融服务的本质,这导致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疏于保护、信贷业的市场秩序遭到破坏、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效果受到影响。近年来,网络借贷平台“卷款跑路”的现象多次出现,如贝尔创投、安泰卓越、淘金贷等,影响非常恶劣。因此,我国亟待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主体并制定相关监管政策。

(四)金融搜索

金融搜索平台一般由信息科技公司创建,没有包含在金融监管的范围之内。尽管其目前只提供搜索服务,并不参与金融交易环节,但是金融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其发展动向,监控潜在金融风险。同时,要加强金融消费者隐私的保护,防范个人信息的泄露。

(五)网络金融超市

网络金融超市属于混业经营范畴,在这种模式下,不仅传统金融机构跨行业提供服务,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等之间的关联交易会带来风险的传染和蔓延,而且非金融机构也开始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这大大增加了分业监管模式下金融监管的难度,容易出现监管真空与重复监管。面对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矛盾,当前亟待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有无,实现对网络金融超市的协同监管。

三、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建议

相较于传统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涉及面更加广泛、业务更为多元化、创新层出不穷、风险更难防控,现有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着一定的缺位。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起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法规是国家实施金融监管、保障金融安全的根本依据,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是我国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首先,我国现行金融法律,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其立法基础是传统金融行业和传统金融业务,鲜有涉及互联网金融相关内容,需要及时修订金融法律、补充相关条款。其次,与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相比,我国相关领域的立法进程较为缓慢,目前涉及互联网金融相关内容的法律仅包括《刑法》、《电子签名法》等。要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信用体系构建、信息网络安全维护等方面加快相关法律的立法进程,逐步搭建起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性法律体系。再次,互联网金融涉及的领域广泛,有些领域发展起步早,制定法规、规章的时间早,因此相关内容、条款需要相应更新,如网上银行、网上证券;有些领域出台政策及时且内容较为完善,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如网络支付、网上保险;还有些领域处于监管真空状态,风险点多,一旦出现问题负面影响很大,亟待出台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如网络借贷、网络金融超市。

(二)构建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互联网金融跨行业、跨区域的经营模式对于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为了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我国应尽快建立起正规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跨部门跨地域的多层次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一是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建立包括一行三会、工商、通信、司法等相关部门在内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加强监测、及时预警,防范虚拟平台交易风险向实体经济蔓延。二是与时俱进地推动金融监管改革。要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主体地位,强化微观审慎监管全面覆盖的监管理念,推动银证保监管部门逐步实现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转变。三是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通过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和自律公约、督促会员贯彻法律法规和履行自律公约、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会员合法权益等方式,实现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我管理,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四是积极与国外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开展交流与合作。互联网与金融的全球化发展使得跨境金融风险增加,这要求各国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合作,对跨国性的金融交易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共同打击跨境互联网金融犯罪,保护本国用户在国外、外国用户在本国的合法经济金融权益。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近年来,“一行三会”先后设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门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是距构建完备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仍有较大的差距,特别是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较为薄弱。在互联网环境中,信息采集、传播的速度和规模达到空前的水平,过量化、复杂化、非对称性的信息使得消费者识别有效信息的难度大大增加,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挑战;而且网络安全隐患使得消费者各类交易信息如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资金信息等在互联网传输过程中存在被非法盗取、篡改的风险,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金融隐私权。在2013年5月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指出,金融消费者是指在境内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这一界定并没有包括网络支付、网络借贷等非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消费者。因此,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推进过程中,要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领域,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强化对金融消费者特别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进一步加强征信体系建设,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构建良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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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唐婧.我国民间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制度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2.

[4]由曦,宋玮,刘琦琳,袁满.交战互联网金融[J].时代金融,2013,(1).

互联网金融相关监管政策范文第4篇

在全面改革开放时代,作为一个新兴、年轻产业,我国互联网金融业近年来迅猛发展、成绩斐然,成为构建包括实体银行与影子银行的大金融体系的生力军,并将在经济新常态发展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2013 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余额宝诞生,并且在短短半年内突破一千亿元。据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统计,到2014 年底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规模已经突破10 万亿元。截至2014 年12 月底,P2P 网贷平台数量达到1 575 家,累计成交额超过3000 亿元,几乎是2013 年的3 倍。目前P2P 市场规模以月均12%的增幅跃居全球的前列,其中中国的宜信已经是美国最大的P2P 平台LendingClub规模的数倍。与此同时,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数量达到39 万人,服务的企业超过200 万家,带动的相关行业就业人数有6 000 万人。

但不可否认,当市场状况好、气势如虹时,互联网金融行业利润丰厚,掩盖了一系列问题。据《华夏时报》记者不完全统计,2014 年全国累计已有119家P2P 平台倒闭或跑路,涉及资金共计约21亿元。今年P2P 平台倒闭或跑路的也不在少数。例如:今年3 月份,山东烟台理财公司老板非法集资涉案7 亿元,因兑付问题跑路。上述支付、网贷诈骗案件和兑付困难事件频发的现象说明:一是现行法律法规缺位、监管主体不明确与监管不力;二是业内法律定位不明,可能越界触碰法律底线三是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缺失,存在安全隐患;四是内控制度不健全,可能引发经营风险;五是民间征信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六是少部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缺失。由于上述风险的存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繁荣发展景象也难以掩盖行业内部的非理性行为。所以,在政府健全监管法律法规的同时,行业内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如何加强自律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热点问题。本文拟在评述互联网金融监管与自律研究现状基础上分析中国互联网金融业态,阐述SCP 框架与行业自律的关系,展望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前景;进一步,基于风险控制视角,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非理性行为,探讨互联网金融行业如何监管与自律,并提出相应风险控制体系构建思路,为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理性发展与有效监管提出建议。

二、互联网金融业监管与自律的研究现状

客观上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具有发展迅猛、扩散效应快但监管滞后等特征。国内学者从监管的角度对互联网金融业进行风险控制的研究还很有限,如我国较早研究互联网金融的学者谢平等(2012)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的三种模式:移动支付、网络信贷和众筹式融资,并进行了案例分析。陈林(2013)阐述了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及特点,从金融消费方式、金融竞争模式、金融服务供给、货币政策、金融信息安全、反洗钱等六个方面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的影响,并借鉴了欧美等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政策建议。

相对国内而言,发达国家或地区互联网金融行业起步较早,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相对健全。

(1)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展与监管。美国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主要包括:一是对机构性质认定上,将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类型的银行业存款机构区别对待,其本质仍是传统支付服务的延伸,无需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二是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发放牌照的方式管理和规范,三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接受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共同监督等。

(2)P2P 网络信贷发展与监管。美国并未制定专门针对P2P 网络借贷行业监管的法律,主要是通过查找现有与P2P 相关的法律。《美国政府责任办公室(GAO)呈交给国会的P2P 行业发展与监管报告》为美国政府对P2P 行业发展与监管提供了两套可行的方案:第一种方案是维持现在多部门分头监管,州与联邦政府共同管理的监督架构;第二种方案是将各部门、联邦和州的职责集中在一个单独的部门,由该部门统一承担保护放款人与借款人的责任。英国是P2P 网络信贷的发源地,英国对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主要包括:一是以《消费者信用贷款法》为依据,将P2P 网络借贷界定为消费信贷,具体划入债务管理类消费信贷业务,二是实行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

(3)众筹融资监管。2012 年4 月,美国通过《促进初创企业融资法案》,成为第一个改变相关监管章程而让公民自由参与众筹融资的国家,监管方案具体包括:一是适当开放众筹股权融资;二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出台相应的法案,从业务准入、行业自律、资金转移、风险揭示、预防诈骗、消费者保护等方面对融资平台进行约束。

另一方面,行业自律日益受到国家金融监管当局和国际金融学术界的关注。国外学者主要对行业自律的含义、作用进行了阐释,分析了体现行业自律原则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例如英国除了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框架内、补充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设立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监管职能。Lawrence et al(2009)为行业自律做出明确的定义,认为行业自律是某种产业性组织(如贸易协会或专业化社团),针对企业及个人行为而制定、实施并监督一定规范及标准规制化的过程。从公共政策角度,自律相比政府管制更加迅速、灵活而又有效率,自律可以利用行业内长期积累的经验和判断来解决那些政府难以用明确法律条文进行解决的问题,因此很多政府机构已经开始鼓励推动行业自律。在我国,行业自律的相关制度设计还不完善。巴曙松(2003)对市场自律原则的运行机理、不同金融产品持有者的市场自律作用、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的国际比较等,进行了比较详细的介绍。倾志贵(2007)针对我国的市场环境、金融监管的特点,提出从自律原则方面建立符合我国金融监管实际的市场自律机制。黄泽民(2013)指出政府监管并不是维持金融市场规范的唯一办法,监管当局有可能因为谋求自身利益而无意中破坏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行业自律机制的引入有利于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运行。

三、中国互联网金融业态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静态分析

影响互联网金融市场结构的决定性因素有市场集中度、产品差异化、企业进入与退出壁垒;互联网金融理性行为包括价格策略、产品策略、排挤行为等,非理性行为涉及诱骗欺诈、非法集资、网络自融、刻意夸大投资回报回避风险、对借款人资信审核不严、伞形信托等;市场绩效主要包括资源配置效率、生产相对效率、销售费用和技术进步等;政府政策包括管制、反托拉斯、进入壁垒、税收补贴、投资鼓励、就业支持、宏观政策等。市场结构决定市场行为,市场行为影响市场绩效。

1. 市场结构。根据综合企业及专家访谈和艾瑞统计模型核算的数据(截至2014 年底),我们对影响互联网金融市场结构的决定性因素:市场集中度、产品差异化、企业进入与退出壁垒进行了统计分析。

(1)市场集中度。按照P2P 企业数和2014 年度市场交易规模绘制的洛伦兹曲线,得出P2P 行业基尼系数为0.36;按照2014 年度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市场份额绘制的洛伦兹曲线,得出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基尼系数为0.816;按照2014 年度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市场份额绘制的洛伦兹曲线,得出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基尼系数为0.917。

初步判断:从静态上,说明P2P 企业规模均匀分布程度最高,其产业集中度最低,其次是互联网支付企业,移动支付企业规模均匀分布程度最低;从动态上,说明P2P 企业、互联网支付企业和移动支付企业的产业集中度都有所上升。

(2)产品差异化。目前我国P2P 信贷市场接近于完全竞争,企业多以提供较高的收益率来吸引投资者,需求价格弹性较大,产品差异化较低,呈现产品同质性特征;然而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服务需求弹性较小,产品同质化较低,移动支付市场更甚。

(3)企业进入与退出壁垒。从进入P2P 信贷市场的壁垒源(规模经济、产品歧异、资本需求、转换成本、分销渠道及政府政策)来判断,企业进入壁垒很低;从退出P2P 信贷市场的壁垒源(专用性资产、退出固定成本、内部经营联系、政府及社会约束)来判断,企业退出壁垒也低。可见,目前中国P2P 信贷市场接近于完全竞争市场。

从进入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的壁垒源来判断,企业进入壁垒高;从退出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的壁垒源来判断,企业退出壁垒也高。因此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回报高且有风险。可见,目前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处于垄断竞争阶段。

从进入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的壁垒源来判断,企业进入壁垒很高;从退出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的壁垒源来判断,企业退出壁垒也高。因此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回报高且有风险。可见,目前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接近于寡头垄断。

2. 市场行为。互联网金融市场行为包括理性行为和非理性行为,其中理性行为包括价格策略、产品策略、排挤行为等;非理性行为涉及诱骗欺诈、非法集资、网络自融、刻意夸大投资回报回避风险、对借款人资信审核不严、伞形信托等。

从细分市场来看,由于P2P 信贷市场接近于完全竞争,企业会根据利润最大化的原则决定是扩大规模还是缩小规模,是进入市场还是退出市场。我国P2P 平台倾向短期行为,成熟的商业模式尚需培育,主要表现为以高利为目的迅速做大贷款规模,引入第三方担保降低投资人风险,出现融资大额化倾向,采用线下认证模式对借款人信息进行审核。虽然我国P2P 平台数量呈现出跨越式增长,但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P2P 平台运营商业模式的可持续问题,目前,部分P2P 平台运营成本高昂,专业人士欠缺,风险管理经验不足,平台运营存在脆弱性,且少数平台已经完全背离P2P 平台信息中介本质,沦为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的代名词,社会负面影响广泛。在垄断第三方支付市场结构下,支付平台可以对消费者实行低于边际成本、甚至为负或零的定价,对商户、第三方支付服务定价与成交额呈负相关,如果商户交易次数增多到一定程度,支付平台可以对商户按照低注册费、高交易费的策略定价。如果支付平台匹配双方成功交易的概率提高,支付平台对商户可以按照低注册费、高交易费的策略定价。

3. 市场绩效。互联网金融平台绕过了传统的庞大实体营业网点费用和雇用众多员工的人力资源费用,减少了投资成本、营业费用和管理成本,依靠强大的信用积累和挖掘优势,以及互联网、移动支付、大数据和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手段,突破了时空限制,减少了中间环节,便捷了支付方式,参与者通过互联网对金融活动有了更直接、更有效地接触,透明度高,减少了市场信息不对称,有效提高了资金融通效率。通过实时交互、大规模协作实现组织扁平化,客户群信息平台化,并可以提前发现潜在客户和潜在需求。

上述非理性行为反过来影响市场结构,两者的互动作用最终导致市场绩效的低下甚至无效率,使得国内市场呈现出混乱无序与低效的状态;政府在互联网市场失灵情况下会出台相应的政策加以规制。互联网企业需要从遵守法律法规、行业内交易规则的制定、风险管理、社会责任、职业道德等方面加强自律。

(二)动态展望互联网金融市场

借鉴国外互联网发展经验,结合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笔者认为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十大趋势。

1. 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规范化。随着金融体系改革的深化,互联网金融目前野蛮的发展趋势将或主动或被动地得到缓解。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传统金融行业带来的竞争压力以及国家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的决心和客观要求,都促使互联网金融朝着规范化运营的方向转变。

2. 互联网金融监管常态化。从国外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经验来看,国家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对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普遍存在的监管缺失或监管不到位的现象,将随着国家监管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而得到缓解,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将会实现常态化。

3. 互联网金融平台风控机制长效化。金融业本身就是一个充满风险的行业,加之互联网的安全和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行业成为一个风险林立的行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控制和应对能力直接影响到自身的存亡。为了有效化解互联网金融企业所面对的众多风险,实现自身健康长久的发展,建立一个长效的风控机制可谓是立身之命。

4. 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完备化。信用是金融行业的立身之本。相较传统金融行业高成本、低速度但有效性较高的资信审核方式,互联网金融对信贷用户的资信审核成本更低、速度更快,但是这种审核方式在数据不完备的背景下,效果较差,往往会造成信贷用户信用审核过高或过低的误差。因此互联网金融立足自身优势,吸收传统资信审核的长处,建立完备的征信体系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必然要求。

5. 跨界融合深化。互联网金融起初就是一个金融与互联网跨界融合的产物,依托开放、平等、协作、共享的互联网精神和便捷可达的互联网通道,来发挥金融在国计民生中的重大作用。两利融合很快显现了强大的增长能力,因此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规范化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与传统金融行业会在更多的细分领域进行跨界融合。

6. 互联网金融服务的移动化、个性化。手机、平板等移动设备的普及,互联网移动通信技术的加速发展使我们正阔步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金融服务正在从传统的柜台、电脑等交互终端走向消费者的手中,随时随地、便捷可得的金融服务需求将促使互联网金融企业走向移动化。目前以支付宝、财付通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已经在往支付宝钱包和微信支付转移,在理财方面传统的理财页面也开始向APP 转化,如果不重视移动化趋势,互联网金融最终会被移动互联网金融推入危机。

在未来,客户的体验以及业务的便捷性和个性化的需求越来越重要,互联网金融的服务、产品、功能等个性化趋势会越来越明显。面对不同的人群、不同的需求,将会开发出更多个性化的金融产品、服务来满足用户的需求,用户为导向的服务理念会越来越突出。互联网金融服务长尾市场用户群的个性化需求的能力将会越来越强。

7. 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产业化。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对市场的拉动效应将超越以往的任何产业,随着互联网金融产业规模化、迅速化的发展,互联网金融能够提供的服务、产品也将更加丰富,从产品到产业化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产业化发展也会增强整个行业应对内部混乱发展和外来风险的能力。

8. 互联网金融产品定价市场化。近两年互联网金融成为全民关注的话题,互联网金融理财更是吸引了大批的投资者。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金融市场还不够发达,人们的投资渠道受限;另一方面是我国的利率仍由政府管控,尤其是存款利率的限制。中国改革开放30 年的经验已经证明,市场化越深入的领域透明度就越高,也更易于监管。我们应该看到随着利率市场化进一步深化,特别是存款利率上限一旦去掉以后,传统金融行业凭借强大的资本优势以及安全性,对广大投资者的吸引力会大大增加,互联网金融热必然回归平静。互联网金融企业必定要顺应国家的发展趋势,实现自身产品定价的市场化。产品定价的市场化可以使得互联网金融市场更加规范成熟,消费者能够从竞争中受益,国家也能降低监管成本,事半功倍、可谓三赢。

9. 互联网金融业务国际化。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随着开放程度的提高、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外一些优势的金融公司纷纷进入中国市场,这会对我国的金融企业带来很大的竞争压力。例如,近期国家要提出银行卡清算业务放开,国外卡组织可以进入中国结算领域,第三方支付也可以进入,这对第三方支付来说是机遇也是挑战。如何把握这次机遇迎接挑战,对互联网金融提出了新的要求,互联网金融应该放眼国际市场,发展壮大自己。所以走出去,实现国际化发展是互联网金融的必然之路。

10. 互联网金融模式多元化。从最初的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与P2P 信贷,到众筹、互联网理财,再到互联网保险、互联网证券。互联网的创新融合能力不断增强,互联网金融模式也越来越丰富,可为人们提供的服务、产品也越来越全面。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注重创新的行业,互联网金融必须不断增强自身的创新能力,发掘更多的金融发展模式,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才能够实现自身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四、互联网金融业风险控制体系构建思路

近几年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市场规模急剧扩大,现已成为中国大金融体系里不可或缺的一员。但是伴随而来的各种问题已经成为阻碍自身发展,乃至影响中国金融系统健康运行的绊脚石。因此,需加强互联网金融业风险控制。本文试图构建我国互联网金融业风险控制体系:将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控制体系的参与主体与机构划分为监管体系、自律体系等两个子体系。具体来说,以互联网金融自律为核心,以监管来促进,涉及各个主体的全流程的风险控制架构。自律体系、监管体系在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中的参与方式和所发挥的功能与作用如下文所论述。

(一)以行业自律为核心的内控架构

1. 建立一个权威公正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性组织。该组织通过对行业的观察,严格审核成员的资质,对成员进行动态跟踪监管,并制定权威公正的奖惩措施。

2. 以行业交流沟通促进平台信息安全建设,保护平台信息数据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3. 紧随互联网技术发展潮流,积极引进新技术,提升平台获取、利用数据的能力,并建立完整的信息存管保护机制。

4. 以一个金融体系新人的身份,积极主动吸取传统金融行业的风控经验,并与自身技术相结合,积极探索更加高质高效的风控机制,增强平台抵抗风险的能力。

(二) 以监管来促进的全流程风控体系

1. 主要监管机构的监管。第一,对已有平台的运营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核,对于存在违规风险的平台加强监管,对已存在违规行为的平台大力惩罚或予以取缔,另外还要制定严格的平台准入标准。第二,制定契合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办法。第三,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提高平台运营的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第四,联合工信部,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平台的信息监管。第五,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良性有序竞争,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2. 第三方机构的监管。一方面通过引入第三方托管机构来保障平台资金在打入借款人之前的安全,并对平台风险保证金进行单独账户管理;另一方面通过平台资金的管理来监督平台的运营。

互联网金融相关监管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8-000-01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指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居民财富的增长,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手机逐渐成为我们日常的生活“伴侣”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壮大,尤其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和P2P平台发展尤为突出。主要表现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重要的原因也就是互联网行业的迅猛发展和移动设备的普及,从2010年至2015年之间我国的互联网普及率及网民的数量都呈现出稳步上升的态势,从而互联网金融业务也在稳步提升,越来越多的客户投身于互联网金融,下表反映了近几年网民的发展趋势。据相关资料显示,2016年底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规模预计将达到17.8万亿元,而且在未来几年内将以24.67%的年增率持续增长。如何有效的监管互联网金融,规避目前的问题和风险,让其健康有序的发展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问题和风险

1.盲目扩大客户

诸多互联网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资金,寻求很多方式方法拉拢客户资金,有的渠道透明度不高,信息不对称,客户对其一无所知,有的渠道“借用”媒体和大型商业银行广告“虚吹”自身产品以做到吸引大量抗风险能力低甚至不具备抗风险能力的投资者进入,一些理财产品并不适合金融知识匮乏的老年人群体甚至违背了很多人理财的初心,长期以往这些客户自然流失。

2.扰乱金融秩序

一些平台或者实体理财门户店游走在政策边缘,甚者更是卷款潜逃,置监管法律法规于不顾,不仅给投资者或者储户带来巨大的损失和心灵创伤,而且也破坏了正常的金融交易秩序,扰乱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3.投资者权益受损进而带来的社会问题

随着各种负面事件的不断出现,互联网金融的形象受到了很大程度的影响,许多投资者心理恐慌,纷纷撤出资金。并且互联网金融机构金融项目一旦出现问题往往涉及金额大、人员多、范围广,很容易引发大规模,甚至通过过激的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互联网金融快速的发展和诸多问题的出现,可能出的风险

1.“跑路”和被查封而引发的信用和欺诈风险

拿“e租宝”和“易乾财富”来说,他们都是从不同的客户手里集资不同期限的资金,当他们被查处或者非法集资携款私逃就会造成资金链断裂,出现了违约现象从而也就产生了信用和欺诈风险。

2.权益受损风险

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和产品买卖等信息是通过互联网来传输,而往往在此过程中很多信息容易泄露从而被盗取,消费者却一无所知,一旦交易成功就会发生消费者资金被盗权益受损等情况。

3.“反洗钱”风险

互联网金融中资金的筹集或者个人资金的往来都是通过虚拟的网络平台进行,资金流动和去向不像传统银行渠道一样易于监控,并且手机用户登录第三方平台可以用虚假账户进行交易流转资金,这样可以绕开各方的监管,不利于人民银行的反洗钱工作展开。

4.法律法规缺失的风险

尽管从2015年开展加强了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和法律规定,但互联网金融业的倒闭和“跑路”,P2P等互联网理财涉及非法集资的状况,第三方支付诈骗数量依旧很大。

四、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管思路

一是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些基础性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经营的业务范围、性质做出相关规定,并做到细分,明确资金的流动和退出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准入准出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互联网企业进行关闭,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互联网企业应建立互联网金融业的自律机制,制定内部的行业规则,强化自身建设,提高抗风险和盈利能力。二是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出台风险预警机制和监管措施。加强业务分类监管,归类合并,进行区分对待针对性的监督,严格控制高风险领域,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与传统金融业信息交流平台,促进相关部门的交流和资源共享,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透明度和监管效率,防范互联网金融平台发生风险隐患。

2.加强管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环境

一是加强互联网平台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信用评估和集资者的征信调查,发展信用评级服务市场,提高客户资信审核的准确性。二是加大对非法集资、“跑路”现象的处理力度。三是加大对互联网科技的创新。四是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普及相关知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3.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